明清时代,沿海渔民开发海洋的角色,从单纯的捕捞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促使沿海渔村社会变迁的因素固然很多,但其时的渔禁应为主要的一种。必须承认,渔禁对其时中国海洋渔业及沿海渔村的生计有重大打击,但同时也必须看到,渔禁客观上推动了海洋渔业朝着远洋渔业和海水养殖业这两个新的具有现代渔业性质的方向发展;渔禁一方面造成了中国沿海渔村人口的大量剩余,另一方面却又为开发海洋其他领域提供了大量的生力军。渔民角色的多元化过程及其开发海洋的深入化过程,实际上就是沿海渔村社会变迁和海洋社会及海洋经济多样化、多元化形成并发展的过程。
一 海禁对海洋渔业和渔民的打击
我们知道,明太祖登基后,基于政权新立、国基尚未稳固,东南海上势力未靖,兼之倭寇又在山东、江苏、福建沿海时常出没,便从维护沿海地区的安全考虑,实行了影响深远的海禁政策。(2)海禁政策虽不是针对海洋渔业制定的,但海洋渔业自始至终都是海禁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于“以海为田”的特定生产环境的制约,海洋渔业一开始便成了海禁政策直接的牺牲品。
有明一代,严格讲来,自朱元璋下达海禁令开始直至崇祯皇帝上吊身亡止,并未专门制定出一套有法可依的渔禁政策,然而,各朝针对性较强的临时性渔禁措施却不断出台。例如,洪武五年(1372年)九月,朱元璋下令说:“石陇、定海旧设宣课司,以有渔舟出海故也,今既有禁,宜罢之,无为民患。”(3)又如,洪武十七年(1384年)正月,朱元璋“命信国公汤和巡视浙江、福建沿海城池,禁民入海捕鱼,以防倭故也”(4)。再如,宣德六年(1431年)九月,“宁波知府郑珞请弛出海捕鱼禁,以利民。上不允”(5)。还有,正统十年(1445年)七月,英宗皇帝“严私下海捕鱼禁。时有奏豪顽之徒私造船下海捕鱼者,恐引倭寇登岸。行在户部言:‘今海道正欲隄备,宣敕浙江三司谕沿海卫所严为禁约,敢有私捕及故容者悉治其罪’。从之。”(6)等等。尽管这些海禁的具体细节因时因地而异,但禁民下海捕鱼则始终是所有渔禁恪遵无违的中心原则;尽管这些渔禁有轻重缓急之分,各地执行程度也不一,但在皇权极盛的明代,我们绝不能将这些圣旨视作一纸空文。时断时续的渔禁令犹如零星炮弹投放于中国沿海渔村,自然对其时的海洋渔业的发展是重大的打击和巨大的阻碍,而对于广大的以海为田的渔民来说,每一发炮弹都是一次灾难。
不过,明代的渔禁并未严厉到真正“寸板不许下海”的地步。基于怕广大的沿海渔民“失其生理转而为寇”及怕失去国家一笔不小的经济来源——渔课收入,朝廷还是给了渔民一定限度的海洋生产空间的,那就是令其近海采捕鱼虾。渔禁所禁的重点有两端:一是禁远洋采捕,二是禁私造船及私自下海采捕。正如《皇明世法录》所说:“祖宗之意止严双桅船只私通番货以启边衅。所谓‘寸板不许下海’者,乃下大洋入倭境也,非绝民采捕于内海,贩粜于邻省也。”(7)也就是说,渔民近海采捕,不在禁令之列。明人胡宗宪也说:“盖国朝明禁,寸板不许下海,法固严矣。然滨海之民以海为生,采捕鱼虾,有不得禁者。”(8)而明人章氏焕说得就更加明确了:“防倭者无不议禁渔船,而不知渔船之不能尽禁也。渔有船税、渔税、盐税、旗税,官取给于渔,渔能不取给于海乎?海者,渔之田也。非渔而沙,民无以聊生矣。然则渔不禁,船益多,而召倭起衅不胜诘。惟即平时所禁谕者,再一申明之;曰远洋当戢也。……曰印旗当给也,给印旗以示悬系之法,官兵庶可指明色号;曰越钓当禁也,禁越钓以遏闽人之入浙则闽人不得为倭引导。每年三四五月出汛之期通行严禁,敢有系扈于要冲应禁之地,操舠于广洋远澳之间,不遵旗号自立名色,并福建渔船入浙区地面者,许官兵擒拿解处以违禁论,当不至藉寇兵而滋为患矣。”(9)章氏的意思有三:一是禁渔有损于国家税收;二是禁渔则沿海居民无法生存;三是只要加强海洋管理,渔业生产不会给国家海洋安全造成危害。比起“片板不许下海”的商禁来,明代的渔禁当然要宽松得多。然而强制性地将渔民的生产空间大面积缩小,则无论是对渔民的生计来说,还是对其时的渔业发展而言,都是直接的打击,此其一。其二,由上可知,明代沿海的渔民虽拥有近海这一狭小的生产空间,但渔业生产并不自由,举凡生产之空间、时间、生产工具、生产方式等,皆在官府严厉监控下。
明代将渔船由外海拉回近海而实行渔禁的目的,倒不是有意与渔民过不去,而是以此作为防倭寇、防海盗和防通番的一种手段。实际上,这不仅是渔禁的出发点,而且也是整个明代海禁的出发点。据此,既然渔船作业都必须退回近海,那么将地处倭寇、海盗经常出没的海岛居民迁至内地就更“合情合理”了。这当然不是一种简单的推论,而是历史事实。明代就实施过将澎湖、舟山、南澳等岛的岛民迁入内地的举措。
虽然明代所迁徙的岛民并非全为渔民,但渔民为其中一重要构成成分当无疑问;而且这些岛屿诸如澎湖、舟山、南澳等在明代都是重要的渔场,渔民更是岛民之主体。因此,将岛上的渔民连同岛上的其他居民一并迁入内地,无论从何种角度讲都是对其时海洋渔业的严重打击。
清代,尤其是清中前期,因海禁政策仍是国家海洋管理的根本大法,所以渔禁令仍时有出台。虽然从渔禁持续的时间上来讲,清代要较明代为短,但就渔禁对海洋渔业的打击而言,清代并不亚于明代。清代,不仅承袭了明代的渔禁原则,更有甚者是在清初海盗屡禁不止,尤其是在郑成功控制的东南沿海势力不断膨胀的情况下,清政府为了迅速肃清东南沿海的反清势力,于顺治十八年(1661年)至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在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5省沿海实行了长达23年的“迁界”政策。这种极端残酷的政策,使沿海人民遭受了一场空前的大劫难,使其时的海洋渔业遭到了毁灭性的打击。如在福建渔产区霞浦县“至十八年(顺治)督抚苏尚书、李部院疏请移民以绝济之根,编篱立界海滨,人民悉迁界内,越界者斩,田庐荒废,鱼盐失利,百姓流离,惨不可言”(10)。又如康熙十一年(1671年)山东渔业大县日照县的情形是:“民多流漓,用供朝夕者,咸藉荑稗”,“所恃者区区鱼盐之利,而十年海禁森严,小民不敢问津,所以干门悬磬,徒歌仳离文章”(11)。在“海人谋鱼盐以养身家”的广东电白县同样如此:“康熙元年(1662年)壬寅,诏迁沿海居民赈之。命内大臣巡视滨海居民令徙内地五十里”,“二年癸卯夏五月,内大臣巡海界再迁民,秋八月复内大臣巡界以绝海患”(12)。“至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总督姚启圣、巡抚吴兴祥、将军施琅平定台湾郑克归顺,海氛始靖,下召开界民归故土”(13),海洋渔业才渐渐复苏。可是迁界令的解除并不意味着渔禁令从此就销声匿迹。由于海禁政策依然存在,所以在整个清中前期,像明代那样禁民下远洋采捕及私造船、私下海采捕的渔禁方针也依然存在,只是相比之下,迁界令解除以后,清代的渔禁要较明代为宽松,海岛的渔禁令至乾隆年间就基本解除。尽管如此,它仍对海洋渔业的发展起着严重的桎梏作用。学术界据此认为清代的渔业是倒退的,也是有一定道理的。从上述材料和分析中可以看出,渔禁对明清统治阶级来说,纯粹是一种为达到政治目的而采取的强制性行为,而它的社会效果却远远超出政治的范畴而影响到渔业经济和渔民社会。我们认为,动机与社会效果虽是历史事件的两端,但绝不能将二者简单地连成一条直线。从统治阶级的立场来看,既然海防战略是一味保守的防御,禁海、渔禁似乎是一种合乎逻辑的合理行为,但渔禁对其时的渔业经济与渔民社会来说,其打击之大、残酷之极,却是罪恶深重的。
二 沿海渔村的社会变化
美国学者邓肯(Duncan)曾提出过一个影响颇大的理论,名之曰POET理论。其基本内容是:假设构成生态复合体的Population(P:人口)、Organization(O:组织)、Environment(E:环境)、Technology(T:技术)等四要素呈有机的结合,当其中的某要素变化时,其他要素也直接、间接地变化,其结果将使生态系的全体产生变动或维持均衡状态。(14)邓肯的模式常被引用为研究村落或社区(community)变动过程的理论。他的这种理论为我们研究明清海洋渔业和渔民社会提供了思考的方法。但从社会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对海洋渔业和渔民社会作综合研究时,除了人口、组织、环境和技术外,还可加入时间、空间结构和海洋(渔场)陆地(渔村)机能连接的特性。此外,渔民作为渔业开发的主角,也应考虑渔民对环境的认识价值、意识活动和生活行为之系统对渔业开发的统御作用。这样的渔村区域(空间)生态在外部环境要素的投入(input)和冲击(impact)情况下,经历区域内部的自律性或自我调整(throughput,selfregulation)而产生区域变动(output),这种变动会进而形成正面或负面的区域对应(feedback)等机能连锁过程。(15)
基于上述理论,我们可对明清渔村社会的变化作出分析。由于受渔禁这一强大的外部环境的巨大冲击,明清海洋渔场的空间范围便急剧缩小,具体地说,就是由远洋退至近海,由海岛退至海滨,迁界时则完全丧失生产空间。退缩的区域、距离及持续的时间与其时其地渔禁的实际冲击力成正比,众所周知,渔业之于渔场犹如农业之于田地,“盖渔业性质与工商业迥异,为独立之产业,必先有一定之渔场,始可采捕。故渔场又可称为渔业生产之基本”(16)。渔场空间范围的缩小,便意味着水产品资源的直线减少,因而也就意味着渔获量的直线降低,而渔获物处理、运销等也跟着起相应的变化。渔场的缩小和减少,势必冲击着渔村的生态系。在渔禁的冲击下,原先的渔捞组织便不再适用,渔村内部的组织、分工自然也要跟着起变化。由于渔禁逼得渔民只能在近海作业,故渔捞工具及技术也相应地退缩发展。这一连锁反应的必然结果便是带来明清海洋渔业人口的大量剩余。可以这么认为,在整个渔禁时代,中国海洋渔业人口的本职(渔业)就业率从未达到饱和状态,即便是在所谓的弛禁期,渔业人口也有剩余。因此,明清海洋渔业人口过剩与海洋渔场面积不足的矛盾较之前代就极为突出了。其矛盾斗争的尖锐化程度也与渔禁的实际冲击力成正比例关系。那么,当时析出的大量渔业人口是如何分化的呢?渔村生态系在此外部环境要素的投入、冲击下,又是如何经历内部的自律性或自我调整而产生变动的呢?
(一)渔民角色的转化
明清沿海渔村析出的渔业人口在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下,大的分化方向只有两条,即一为内陆化发展方向,一为海洋化发展方向。
所谓内陆化发展方向,简言之就是由海洋向内陆发展。在这条道上主要分作两道岔口:一道是由海洋捕捞向海水养殖业方向进军,走的仍是渔业之路,充当的仍是渔民的角色;另一道是由渔业向农业进军,走农耕之路,充当农民角色。就前一道而言,渔禁对其时的海洋捕捞业是巨大的桎梏和重大的打击,在被迫无奈之下,渔民只好走上了人工海水养殖业的道路。中国的海水养殖业起步较晚,就现有的考察结果来看,宋代似为源头(17),而真正的发展兴盛期则是明清时代,其根本原因即应归为渔禁。道理很简单,明以前国家对海洋渔场的空间范围未作强制性限制,渔民的海洋捕捞物能基本上满足渔民生存的需要和市场需求,故渔民无需借养殖以弥补捕捞之不足。而自明代实施渔禁后,渔民在向海洋捕捞业的发展道路上遇到巨大障碍的情况下,便不得不向养殖业方向发展。明清海水养殖种类之多、规模之大、商品化程度之高均是前代无法比拟的。
就渔民内陆化发展方向而言,向农业进军,走农耕之路,则适应了中国作为传统主流文化的农耕文化的规范。渔禁之后,政府对剩余渔业人口最积极倡导的安置方法便是令其归农。这又可分作两类:一是全部归农,成为全职农民。如《明世宗嘉靖实录》卷九八载:“嘉靖八年(1529年)二月癸未,山东巡按御史马津言:‘济、兖迤东并青、莱、登三府负山濒海,其民以沙矿鱼盐为例,情窳不耕,蒿莱满野,宜特设垦田……’疏入,上称善,……令设法召民开垦。”显而易见,在这批归农大军中即有部分渔业人口。而在清初迁界20余年间,渔民的农民转化率之高就更是可想而知了。另一种情况是身兼渔农两职,即在渔汛期打鱼,汛期结束后即归农。这种情况符合明清的渔禁政策,政府是支持和鼓励的。例如在浙江镇海,每至黄鱼汛期和乌贼鱼汛期,农民便纷纷加入捕捞阵营。汛期结束后,“除渔户终年捕鱼外,农民仍归垄亩”(18)。这种兼职情况,用顾炎武的话说就是“半年生计在田,半年生计在海”(19)。这类双重身份的人口,一方面随着耕种面积的扩大、耕种技术的提高及经济效益的增长,又会从中逐步分化出一批全职农民,而另一方面,随着海禁的松弛、解禁,则又会从中转化出全职的渔民。其具体情况因时因地而异。一般说来,北方由于耕地好于南方、渔业经济又弱于南方,故沿海渔民成为农民的条件就相对好一些;而在东南沿海地区,本来就存在着人口压力与耕地紧张的矛盾,大批渔民在这里转化为农民就受到了客观条件的限制,而且,在东南沿海地区,由于渔业经济的发达刺激了渔民的渔业生产积极性,所以即便有土地开发,渔民也不愿离开渔业本行。如浙江定海就属典型之例。明代该县“利近东海,民资渔罟出没,衣食之源过于农耕,遂多重彼轻此,野有芜土而人习风涛”(20)。因此,清代弛禁以后,不但全职渔民生产积极性大增,就连半职渔民的经济重心也发生了偏移,即所谓“自海禁既弛,鱼盐蜃蛤之利遍被他郡,其入过于力田”(21),自然,要他们成为农民就更是难上加难。从职业特点来讲,由于渔民大多是“男不善耕,女不善织”(22),他们的经验、技术、兴趣及生产工具皆在海洋,所以即便是在土地和人口矛盾不紧张的地区,若不是万不得已,渔民也是不愿离开海洋的。如此一来,向海洋发展便成了明清中国沿海渔村剩余渔业人口的主要出路了。不过,重新下海的渔民已经不像以前那么角色单一,而是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了,渔村的社会经济便因之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就渔民向海洋发展的多元化方向而言,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远洋渔业发展之路,仍充当渔民角色
从根本上讲,明清时代的海禁是失败的,它并未起到统治阶级所预期的目的。就渔业而言,渔禁的主旨是禁民私造船、私下海采捕及到深海远海采捕,但“私”和“远近”均有很大的主观随意性,更重要的是渔禁并不是斩草除根式的做法(当然,清初迁界时除外),即并不禁渔民售鱼和居民食鱼,也就是说,在渔禁时代,海产品的商业利润依然存在且呈物以稀为贵之势态,故渔民在近海渔场水产品资源不足的情况下,甘冒风险向远洋发展、进行远洋捕捞便势在必行了。换言之,在渔业人口过剩的巨大推力和海洋渔业经济利润的强大拉力的共同作用下,海洋渔业向远洋发展便成了一种历史的必然;兼之其时的造船技术、航海技术、捕捞技术等较之前代有长足的进步,从而为远洋渔业提供了可靠的物质技术上的保证,故明清远洋渔业便有了空前的大发展。明乎此,我们便不难理解为什么在海禁森严时仍“时有豪顽之徒私造船下海捕鱼”(23)之事发生了。这里所指的“下海”即是下远洋,而其中的“时”字更表明此类现象在其时是屡见不鲜的。在清雍正年间,广东沿海更涌现出一大批专门从事远洋作业的拖风渔船。
2.加入纷纷扬扬的私人渔业贸易阵营,充当商人角色
水产品与农产品属性区别之一即是水产品不能充当人类的主食而是一种菜,它更多地带有商品的属性。这种商品的属性决定了渔民的生产目的与农民有根本性的区别。渔民因必须将渔获物出售方能换回生活资料而维持生计,故经济利益是渔民的首要追求,而农民的生产目的在古代主要是自给自足,故其商品经济的头脑便远逊于渔民。因此,只要有其他比渔业更好的经济产业的刺激,渔民便较容易改变其经营角色。
我们知道,明末清初是私人海上贸易在中国海洋迅速崛起并兴盛的时期。高额的利润有时甚至是暴利,极大地刺激了沿海居民,其中当然就包括渔民。部分渔民经不住诱惑,便甘冒风险地抛弃本业加入了这场纷纷扬扬的海洋贸易经济的开发经营中。月港(海澄县)渔民转为商民即是典型之例。《崇祯海澄县志》卷一一《风土志·风俗考》载:
澄在昔为斗龙之渊,浴鸥之渚,结茅而居者不过捕鱼纬萧沿作生活。迨宋谢唏圣筑海引泉而农务兴。……田尽盐卤……岁无再熟获少满,篝戴笠负犁个中良苦。于是饶心计与健有力者往往就海波为阡陌,倚帆樯为耒耜。凡捕鱼纬箫之徒咸奔走焉。盖富家以赀,贫人以庸,输中华之产,骋彼远国,易其方物以归,博利可十倍,故民乐之。虽有司密网间成竭泽之,渔贼奴煽殃每奋当车之臂,然鼓相续,吃苦仍甘,亦即习惯谓生涯无逾此耳。方夫舶风转,宝货塞途,家家歌舞赛神,钟鼓管弦连飚响答,十万巨贾竞骛争弛,真是繁华地界。(24)
从这则史料来看,在私人海上贸易未兴起之前,月港只不过是个穷困的渔村。人们住的是茅屋,过的是捕鱼的生活。私人海上贸易兴起后,海澄的渔民在巨额利润的刺激下,基本上都抛弃了本业而转为商民或者说参加了私人海上商贸活动,使月港成为繁盛一时的商贸港口。又如,明清时代台湾与大陆之间的商贸活动,在某种程度上说是渔民架起的桥梁。自明代中后期大陆渔民到台湾进行采捕的远洋渔业兴盛后,一部分渔民便在往返中变成了商人。据黄福才先生研究,明中叶以后,特别是嘉靖、隆庆、万历年间,大陆沿海渔民在渔汛期纷纷来到台湾沿海从事捕捞。渔民看到台湾土著居民丰富的猎物,便以他们的米、盐和日常生活用品进行交换,渔民兼行了早期商人的职责。(25)实际上非但在明代中后期,就是在荷兰占领时期、郑氏治台时期乃至清政府治台时期,大陆渔民及渔船都是两岸商贸往来的重要使者和运载工具。(26)往台湾的渔船兼有商船的功能,往海外的商船同样需要由渔船来兼任。如在清初迁界令解除伊始,沿海各地先是允许渔船自由出海,而此间的往日本的商船大多是靠渔船伪装才得以完成商贸活动任务的(当然,往其他国家也同样如此)。如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二月十八日南京八号船,因其时“不准商船自由出海,但是渔船可以,本船即是伪装渔船出航”。同期的其他商船也大多采取此种手段。(27)我们知道,清代的渔船管理制度的根本性原则之一,就是严格制定渔船的领照制度,只有真正下海捕鱼的渔民才有资格申请建造渔船并领取渔船执照。也就是说,南京八号船等出洋商船本来即是渔船,至少,舵工水手有不少是由渔民兼任的。
如上的例子不一而足。在渔禁时代,亦渔亦商是其时海洋社会的一项重要特征,渔民转化为商人是其时剩余渔业人口向海洋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
3.亦渔亦工,充当工人角色
明清时代,渔民除了亦渔亦商之外,还带有明显的亦渔亦工的色彩。例如,在福建沿海,渔民的制糖、织布工业已达到相当的规模。下面两则史料就充分地反映了这点。(www.xing528.com)
泉州渔民制糖:
泉州枕山而负海,田再易,园有荔枝龙眼之利,而干之行天下。沿海之民,鱼翅蠃蛤多于稻羹,悬岛绝屿,以网罟为耕耘。附山之民,垦辟硗确。植蔗煮糖,黑白之糖行天下。(28)
惠安渔村织布卖布:
滨海业渔,亦不废田事。自青山以往,又出细白布,通商贾,辇货之境外,几遍天下。(29)
可见,渔工合一,或曰渔民兼工人角色,也是其时沿海渔村一个鲜明的社会经济特征。
4.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而成为海盗
一般说来,在海洋社会中渔与盗之间的角色转化似较渔转为其他角色要更为容易和普遍,这似乎可以看成是渔民性格丑陋的一面。不少渔民除了具备渔业生产技能外,也具备了相当程度的海盗技能。所谓“滨海而居者,多业鱼盐而习剽劫。……缓则鬻贩鱼盐以自业,急则剽寇商贾,劫掠村聚以为利”(30)。“每年春冬二汛,闽省渔船往浙江采捕,各计千余艘,从中奸良不一。出洋之后,若逢鱼汛旺盛,则依期返棹,倘遇鱼汛失利,奸梢匪船,游移海面,大则行强抢劫,小或偷窃割网,靡所不为。”(31)“沿澳居民,悉以捕鱼为业,其平日谙习水性,稳涉风涛,间有顽梗匪徒,抛弃本业,行劫重洋。始不过三五为群,继则连日众”(32),“海边人所谓有鱼则汉洋,无鱼则海洋”(33)等说的就是这个意思。由于成为海盗无需资本而只需冒险便可在短期内获巨额不义之财,故对渔民来说是很大的刺激。明人宗臣说得好:“不渔不商,不劳不费,持大刀走数十里,便可得黄金数斤,狎美妇数十,扬扬而去。……岂不愉快得意哉?”(34)如清嘉庆年间大海盗蔡牵即为渔民出身,其同党亦多为渔人。他“少时流落邑(按:指福建同安)南乡水澳,为人补网。水澳渔户多本同安籍,以牵奸猾能用其众,既得夷艇夷炮,凡水澳、风尾余党皆附之,势甚众”(35)。但在海洋渔业风顺的年代,绝大多数渔民还是安于本业的,偶发性的海上抢劫行为只是少数不法渔民所为。不过,话又说回来,只要环境逼得渔民无法维持生计,部分渔民便很容易铤而走险。康熙皇帝曾将此种缘由归为贪官污吏所逼:“福建海外没有什么大岛屿可以藏贼,不比尽山花鸟,朕知俱是渔船上的人。且守口的兵渔船出入俱要钱,譬如打有鱼的有钱给他,打不出鱼的哪里的钱给他?没钱不得进口,又回不得去。没奈何抢人东西食,一个船抢食,两个船抢食,就成贼了。”(36)殊不知,罪魁祸首即是包括康熙皇帝在内的明清两代实施渔禁令的最高统治者。这一点,当时的人有过很好的总结。所谓“闽人滨海而居,非往来海中则不得食。自通番禁严,而附近海洋渔贩,一切不通,故民贫而盗愈起”(37);“即本处鱼虾之利与广东贩米之商、漳州白糖诸货,皆一切禁罢。则有无何所于通,衣食何所从出?始之何不相率勾引为盗也?”(38)“操之急则谓断绝生路,有铤而走险耳”(39);“虽有船不敢出海,即出海亦止可在浅水采捕,不能得鱼,嗷嗷待哺,势必铤而走险”(40);“沿海小民约有数十万人皆藉采捕谋生(按:指广东沿海),今既禁其远出,必得除其困苦庶可使之各安生业”(41);等等,讲的都是只要政府断绝渔民的生路,渔民就会铤而走险,成为统治者称之的“海盗”这个道理。此外,其时海洋黑社会的需要也是一个诱因。因渔民航海技术高超,对海上航路、商路、礁岛港汊等精熟,兼之可持照在近海公开采捕,故其时的渔民便成了倭寇最好的内应和海盗求之不得的生力军。在倭寇和海盗的诱引下,相当一部分剩余渔业人口便上了贼船,干起了“其船出海,得鱼而还则已;否则遇有鱼之船,势可夺则尽杀其人而得之”(42),“一行严禁,辄便勾倭内讧”(43),“海盗窃发,其始也,必藉渔船而出,其弊也,必藉渔船以登岸”(44)的海盗生业来。这就是为什么会产生“洋匪停泊,接水销赃,全仗附澳小船游奕接应”(45),“海寇多为华人”(46),“倭居十三,而中国叛逆居十七”(47),以及为什么明清统治阶级使尽全身力气进行海禁而“海禁愈严,贼伙愈盛”(48),“始不过三五成群,继则连日众”(49)的一个重要原因。
5.离开故土祖根成为海外移民
日本学者桑田幸三曾说过这么两段话:
在元代以前,虽已可见“华侨”的先驱形态,但真正向海外发展,却是从明代开始的。……明太祖民族意识很强,一反元朝厚待外国人的政策,采取国粹主义、锁国主义。但实际上,濒海居民仍有偷渡海外的。……太祖的锁国主义,事实上已崩溃。偷渡出国者是集体偷渡风潮的萌芽。
尽管具备外部刺激及造船技术发达这两个主要条件,但是中国人也并非是一定要到海外去的。我认为在中国本土如果不存在有社会及经济上的压迫和巨大压力,华侨到海外去也不会真正风行起来的。(50)
以此解释渔民出国而成为海外移民也是恰当的。现在我们很难得到明清海外移民职业构成的统计资料,但我们有理由相信,一定有不少是沿海的渔民。道理很简单,明清海外移民主要是东南沿海居民,而其时东南沿海居民的主体之一即是渔民。而且,在渔禁森严时代,远洋商船片板寸帆不许下海,领有执照自由地在近海作业的即是渔船。换言之,在其时,只有渔民和渔船才最有偷渡海外的便利条件。这也是明清中国沿海剩余渔业人口向海洋发展的一个方向。
6.充当国家的海防力量,由渔民变为民兵和水师
明朝不完全禁止渔民下海捕鱼的原因,除了怕断绝渔民生计而引起他们造反和怕断绝渔课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那就是想利用渔民作为一道重要的海防屏障以起到备倭防盗的目的。正如明人郑若曾在谈到苏松地区海防时所说:“苏松海防断以御寇,洋山为上策,而淡水门捕黄鱼一节乃天设,此以为苏松屏捍也。……每岁孟夏渔船出洋,宁、台、温大小以万计,苏州沙船以数百计,小满前后放船。……海中常防劫夺,每船必自募惯出海之人,格斗则勇敢,器械则犀利,风涛则便习。其时适当春汛之时,其处则倭犯苏松必经之处。贼至洋山见遍海皆船,其来乃星散而行以渐而至,势孤气夺远而他之矣,复敢近岸乎?此其利有三:不募兵而兵强,不费粮而粮足,不事查督而无躲闪之弊。”(51)意思是说,渔民格斗勇敢,器械犀利,熟悉水性,是防范倭寇入侵的可以依靠的力量。渔汛期成千上万艘渔船,是一道道坚固的海防屏障,可以起到一石三鸟的多重功效,即一是不必专门招募海军,渔民即是可靠的水师;二是不必花费养兵的钱粮;三是在渔业生产时期,这个队伍很好管理。这种内容几乎相同的话在顾炎武的《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三二《江南》中也说过。此法不限于苏松,福建亦通行。黄承玄就说:“臣惟各省海防,独闽省为最急,而各省武备,则闽省为最弛。……至于濒海之民以渔为业,其采捕于澎湖北港之间者,岁无虑数十百艘。……我若好而抚之,则喙息可闻。……宜并令该总,会同有司,连以什伍,结以恩义,约以号帜,无警听其合佃渔,有警令其举号飞报,则不惟耳目有寄,抑且声势愈张。兹险之设,永为海上干城矣。”(52)这里更把渔民看做海上长城,足见渔民在海防中的重要地位!显而易见,渔民在这种情况下是兼有民兵角色的。而在清代,渔民的此种角色特征则不甚明显。虽然如此,国家在征募海上防卫正规军队——水师时,将渔民纳入重要兵源之一,则是两代共有的一项特征。如“洪武中倭数掠海上,高皇……命南雍候赵庸招疍户、岛人、渔丁、贾竖,盖自浙至闽广几万人尽籍为兵,分十千户所。于是海上恶少皆得衣食于县官”(53)。又如“永乐四年(1406年)命丰城李彬等沿海捕倭,招岛人、疍户、贾竖、渔丁为兵”(54)。再如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二月天津镇总兵马见伯“称大沽营汛并无海船,兵丁不习水性,倘有紧急重务不能远行必致迟务”,所以奏请“招补沿海渔户、海洋贸易水手立为水师,令大沽营将备管辖”。此奏议通过直隶总督赵弘燮上奏皇帝而得到批准。(55)
明清时代,渔民不仅是水师的重要兵源,而且在海防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明清渔业剩余人口向海洋发展遍及其时海洋社会的各个层面,以上所举只是择其要者,其他就不一一分类举例了。
(二)渔村生态系的变动
明清时代中国沿海尤其是东南沿海人口稠密是为诸多学者所考证的事实。而在居住生活空间与生计活动空间几乎是分离状态的广大渔村,其人口密度之高更是可想而知的事。如福建霞浦县是个渔业县,沿海乡村居民几乎皆业渔且人烟十分稠密。例如“港村,人烟稠密,鱼市喧阗,颇称繁盛”,“松山,全乡业渔,鱼利颇丰”,“水澳,在四十三都罗浮村……居民数百家以渔为活”,“三沙乡,背山面海,无田可耕,人烟可三四千家,皆业渔……三澳者,可八十余家亦业渔”(56),例子不一而足。在这种几乎没有农作物生产、居民无法过自给自足生活的渔村,当受到渔禁等外部环境要素的冲击后,村民是如何开发渔业经济来维持高人口密度的渔村生态系,以及这种生态系又是如何驱动渔村社会经济向前发展的呢?
毫无疑问,渔村居民的生活重心在渔业,其生计资源主要取自海洋。那么,在明清时代,广大的渔民是如何围绕这个重心来发展渔村经济、维持渔村生态的均衡发展的呢?我们先来看看广东澄海县渔村的情况。
“澄跬步海隅,畊三渔七”(57),亦可谓典型的渔业县。然而,只要我们深入渔村内部,就会发现,该县渔村内部实际上普遍实行了多种生产形式及多种经济形式的生产经济组合,单一的作业方式及单一的经济模式在清代中期的澄海渔村已不复存在了。据嘉庆《澄海县志》卷之六《风俗·生业》记载,该县渔村的生产组合包括扣圈、桁罾、牵罾、放湖、挨缉、涂跳等共12种。在这12种生业中,渔村经济生活的重心还是渔业,晒盐等是渔村经济的补充形式。就渔业而言,其作业方式多达10种,实际上是以远洋拖风渔业为主、沿岸捕捞和水产养殖为辅的多层次的渔业生产方式的组合。尤其是远洋渔业和水产养殖的出现更具明清渔村生产之特色。男人、女人、老人和儿童分别专门从事某种渔业,一户乃至全村居民分别从事着多种渔业,显示着澄海渔村及渔场环境多彩多姿,其渔业劳力既专业化又多样化,辅之以其他生业作为渔村经济的补充,这也就是该县渔村维持高人口密度的根本原因。渔业劳力既专业化又多样化,并非澄海一县独有,可以说,它是明清中国沿海渔村共同的生态特征。如明代广州边海诸县渔村仅渔具就有罛、罾、箔、笼、涂跳、跳白、钩等7大类,每一类又细分为几小类,每一类都形成了一种专门化的渔业生产方式。此外,该沿海渔村还在沿海滩涂广泛发展养殖业。因此,从这些渔村内部,我们同样可以发现其渔业劳力既专业化又多样化的鲜明特征。
如果说上两例失之宽泛而不够具体和典型的话,那么下面一例则是实实在在地反映了渔村的生态系。这个渔村就是始建于明洪武二十年(1387年)的千户所松江府的青村镇。明末清初的曾羽王是个地地道道的青村人,在他的《乙酉笔记》中,真实地记载了该村镇的生态系的变迁过程。
该村既是军事重镇,也是典型的渔村,村镇的经济重心或经济支柱即是渔业。清初迁界前,该村的经济支柱共有三个,其中有两个即属渔业:
一为开海之利。青村海船约共五六十艘。一日两潮,大鱼则数十斤计,小鱼亦以两计。无船者则肩挑贩卖。亦有沿途捕鱼,不用舟楫,辗转获利,以赡一城之命。一为结网之利。内河则有缯网、打网,为例尚微。外洋则有希网、长网、拖网。男女无田可种者,皆习此业,且为利数倍于田。每见家有四壁,则数十人聚焉。自朝至暮,拮据不休,彼此谈笑,以消永日。勤俭者铢积村累,以结网而至千金数百金者,比比然也。(58)
另一个是沾军事重镇之光,有“军储之利,军有月粮,选锋有口、月粮,又有五风汛银米,共万余石”(59)。实际上,所谓军储之利,只是提供了粮食的商品供应,并不能算是青村的经济支柱。该镇的经济来源主要是渔业。
同前两例相比,青村的渔业捕捞方式及规模皆只能视作是小巫见大巫,但在渔村内部实行专业化分工却甚于前两例,这就是在渔村内形成了专业化的织网业。正是由于有多种形式的渔业捕捞、鱼产品贩卖及专业化的织网业,才使得该村镇在海禁松弛时村民富足,有不少人“拥资巨万”,在海禁森严时“而青村犹不至大困”(60)。
明清沿海渔村既以渔业为经济重心又辅之以其他经济形式,其渔业劳力既专业化又多样化,使得这种渔村生态系内部机制有着较强的自律性或自我调整能力(throughput self-regulation),这也就是海禁时代中国沿海渔村得以均衡发展、维持渔村高密度人口的根本原因。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出,这种渔村生态机制非但对渔村社会经济发展有利,而且对整个海洋渔业社会经济乃至整个海洋社会经济的发展也都极为有利。渔业劳力既专业化又多样化,既为渔村剩余劳动力广开了就业之路,更为海洋渔业的全方位发展及海洋其他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充足的人力资本。事实上,明清渔村由过去的单纯的近海捕捞发展为以近海捕捞为中心、以向远洋和海水养殖为两极延伸的多种渔业作业方式的生产组合及由单纯的“以渔为生”发展为以渔业为经济重心又辅之以其他经济形式的多种生产经营组合,就足以表明其时的海洋渔业社会经济乃至整个海洋社会经济有着前所未有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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