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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渔政管理-《中国海洋文化史长编明清卷》中的成果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何有效地平衡和协调二者的关系,始终是两代渔政管理孜孜以求的共同目标。这也就是明清两代强化渔船制造管理的重要原因之一。

明清时期渔政管理-《中国海洋文化史长编明清卷》中的成果

第四节 明清时期的渔政管理(289)

面对着既要维护国家海洋安全而必须实行海禁,又担心海洋社会的主体——数以百万计的渔民“因失其生理转而为盗”反过来影响国家海洋安全而不得不适度弛禁的矛盾境遇,明清两代在海洋渔政的管理上可谓是左右为难、煞费苦心。如何有效地平衡和协调二者的关系,始终是两代渔政管理孜孜以求的共同目标。然而,由于在总的渔政指导原则上存在着明显的重心偏移,具体地说,即是海洋安全为重心所在,渔业生产只是维护海洋安全的一种手段,所以一开始便遭到了正在形成并不断壮大的渔民社会的巨大力量的冲击,兼之中央渔业政策的摇摆性、地方渔业政策的差异性及地方官吏执行政策的主观随意性等内在因素的影响,统治阶级两全齐美的管理目标始终未能实现,而最终以渔政管理的貌似神离、渔业社会经济前进发展作结。

一 渔政管理的基本概貌

在明清统治阶级的眼中,与国家海洋安全大局相比,渔业经济只是蝇头小利,无足轻重。因此,当二者相冲突时,自然是保本而舍末。雍正皇帝下面这句话就典型地代表了明清统治阶级这一鲜明的政治立场。雍正二年(1724年)九月三十日就两广总督孔毓珣等请求宽限渔船梁头以便渔民能在更广阔的海洋空间作业的奏议,雍正皇帝毫不含糊地作了朱批:“禁海宜严,余无多策,尔等封疆大吏不可因眼前小利而遗他日之害,当依此实力奉行。”(290)我们知道,自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迁界令解除以后,便进入了所谓的弛禁期,而到雍正二年时,此项海洋政策已施行了43年。在这种海洋政策相对安全、稳定的弛禁期,皇帝仍以渔业为小利,将心中禁海的弦紧绷着,那么,在海禁森严期,渔业在统治阶级心中居何种地位便可想而知了。所以在明清时代,渔政管理的制度及措施的制定都不是从如何有利于保护、鼓励和促进渔业生产发展的角度出发的,相反,在以维护海洋安全为中心原则的前提下,如何能在最大限度的范围内最有效地控制和确保渔业的安全生产则是明清两代共同遵循的渔政方针,一切繁文缛节均由此衍生。

(一)渔船管理

“沿海数百万生灵多以捕鱼为业,海即其田也,船即其耕耨之具也。有一家而独造一船者,有数家而合造一船者,仰事俯育皆在于船。”(291)因此,要有效地对渔民进行管理,管理好他们的“耕耨之具”即是关键所在。在坚持以安全生产为根本原则的前提下,明清两代设计了种种渔船管理方案,制定了诸多管理制度和措施,可谓是具体而微。下面分类作一勾勒。

1.渔船制造的管理

渔船制造管理是明清整个渔船管理系统中最初也是相当重要的一环。对于渔船的制造,明清两代有着严格的管理措施和制度,只有经过官府严格地审查、批示及验查,渔民方能成造一只新船。具体的程序是:“造船时先具呈该州县取供严查,确系殷实良民亲身出洋,船户取具澳、里、甲各族长并邻佑当堂画押保结,然后准其成造。造完,该州县亲验梁头等项,不得过限多带,并将柁工水手一一验查,具澳、甲、长、邻佑、船户当堂画押保结并将船身烙号刊名,然后结照。”(292)“如隔县别府外省之人欲造船者,必于各该本县呈明确查,该县具印结申详,督抚转饬沿海造船地方成造,仍照例查验式样刊烙号数姓名以行。”(293)如若不遵,非但船主会被惩处,而且纵容及失察的官吏也会被绳之以法。在这一问题上,明清两代的最高统治者都曾明确地作过指示。如明英宗就毫不含糊地下达圣旨:对“豪顽之徒私造船下海捕鱼者”及“故容者”,“番治其罪”(294),康熙四十二年(1703年),康熙皇帝也明确指示:“如有不遵,例报官,偷造者责四十板,徒三年,失察之州县汛口各官各降一级调用。”(295)

明清时代之所以要如此严厉地实施此项制度,重要原因之一即是借此统一渔船制式。我们知道,明代实行海禁的主旨是“禁濒海民私通海外诸国”(296),“禁人民无得擅出海与国外互市”(297),矛头主要是指向私人商船。对此,政府对具有远洋能力的商船采取了“改”、“拆”、“烧”等斩草除根式的措施,使其失去远洋能力。然而,控制了远洋商船并不意味着威胁海洋安全的后患就得到了彻底的根除。毕竟海洋船只的主体还是渔船,在造船业发达的明代,许多规模较大的渔船同样具有远洋能力,同样会对海洋安全构成威胁。因此,“改”、“拆”、“烧”等管理措施对于远洋渔船的管理同样适用。如景泰年间(1450—1456年),福建漳州就对违式渔船作了一次大规模清理:“其近海违式船只,皆令拆卸,以五六尺为度,官为印照,听其生理。”(298)又如嘉靖年间胡宗宪在福建和广东也实施了毁掉违式渔船的措施:“要之双桅尖底始可通番,各官司于采捕之船,定以平底单桅,别以记号,违者毁之,照例问拟,则船有定式。”(299)等等。禁渔船、下深海、涉远洋的原则到清代仍不变,明代斩草除根式的做法清代依然承袭下来。如康熙四十四年(1705年)广东总督郭世隆在广东就严厉地实施“拆”、“改”违式渔船的措施:“将长大渔船尽行拆毁,改造为梁头不得过五尺,水手不得过五人,舱面不许钉盖板,桅止用单,朝出暮归,不许越境采捕。”(300)等等。

对已经造出且在海洋作业的违式渔船进行无情地“改”、“拆”、“烧”,是一种易于激起民愤的不得已而为之的下策。要做到防患于未然,做到海洋渔船合乎海禁规定,最佳策略当然是从对渔船制造监控入手,使渔民按定式造船。这也就是明清两代强化渔船制造管理的重要原因之一。何谓违式渔船?笼统地说,凡具有远洋通番能力的渔船均属违式渔船。具体而言,明清两代略有差异。明代,“祖宗之意止严双桅船只私通番货以启边衅”(301)。因此,诸凡“双桅巨舰”(302)、“双桅尖底”(303)、“双桅沙船”(304)等双桅渔船皆为违式渔船。规范的渔船乃如胡宗宪所言,即“平底单桅”(305)。至于平底单桅渔船的具体船型、船制大小则因各地海洋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海防力量的强弱、海禁程度的轻重等不同而未强求整齐划一。例如福建渔船“以五六尺为度”(306),而在浙江温州、台州、宁波等地,因要利用渔船作为海防的辅助力量,故允许捕黄鱼的沙船梁头可高达一丈四尺。(307)相对而言,清代对渔船规制的限制要较明代为松。但由于海洋安全第一的观念仍存留在统治者的心间,所以渔船的规制仍是有明确限制的,具体情形也是因地而异。如广东渔船,“大者名为网缯、板罟,其梁头自一丈至六七尺不等,舵水皆在十名内外,止用单桅……出者有夹罟、板缯、乌船、钓船、img18船、缯船等名,其梁头皆在五尺以内,舵水止四五人及二三人”(308)。在福建和浙江,“渔船梁头不得过一丈,水手不得过二十人,桅之用单用双听其从便”(309)。山东“因造船需用物料匠作俱非本地出产,故造船者甚少。其采捕鱼虾俱扎木筏,并无篷桅,不能远涉外洋”,所以根本未作限制。(310)

对于梁头及舵水手的限定并非统一渔船规制的全部内容,桅篷的高阔同样在统一之列。雍正四年(1726年)三月二十二日广东碣石总兵陈良弼就提出:“海盗窃发,其始也,必藉渔船而出,其散也,必藉渔船以登岸。是以欲弭盗先严渔船。……查渔船现例梁头不得过五尺,水手不得过五人……不知梁头虽系五尺,其船腹甚大,依然可以冲风破浪。……查渔船出洋行奸,全凭桅篷,因未有定限,桅高篷阔得以济其追奔逐日之计。请议定其风篷,止许高一丈、阔八尺,不许帮篷添裙等项。如有船篷高阔过度即以奸歹究治。”此项建议得到了雍正皇帝的恩准。(311)

强化对渔船制造进行严格管理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即是借此约束使用渔船的渔民。清雍正二年(公元1724年)闽浙总督就一语中的:“臣现于两省造船者必令各报实在姓名,地方官查果殷实良民,取具澳甲亲邻方许成造。其管船之出海舡工与租船之人俱责令船主保结,在船之水手、搭客责令出海舡工及租船之人保结,各取连环互保结状,一人有犯,将保结之人层层追究治罪,至从前已造各船俱于每年换照时查明的名,一体印具保结填给,则有身家之船不敢轻托匪人出洋,而诚实之出海舡工亦不敢滥招匪人驾驶矣。”(312)这就是说,官府在审批造船手续时,之所以既要查验船主正身,又要澳甲和亲戚邻里出面画押担保,并对将来的船上水手、船工等的身份一一查明,就是想通过层层牵帽的办法,起到在陆上监控海上的作用。

2.下海后的渔船管理

海洋渔业生产的特性决定了渔船管理的重心不在大陆而在海洋,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在陆地上强化对渔船制造的管理其终极目标还是为有效地进行下海后的渔船管理作准备。而在明清海洋社会风起云涌的历史时期,强化下海后的渔船管理尤为显得刻不容缓。对此,明清两代可谓“竭心尽智、不遗余力”。

(1)出入口管理

出入口管理是渔船下海管理的关键一环。对此,明清两代有许多具体而严格的规定。

渔船必须验烙刊号、备有执照方能下海是明清两代共同遵守的出口管理制度。所谓“沿海一应采捕及内河通海之各色出船,地方官取具澳甲、邻佑甘结,一体印烙编号给票查验,如有私造、私卖及偷越出口者,俱照违禁例治罪”(313)即是具体的条文之一。此项制度极为严格,在当时的中国沿海,无论哪一省,也无论哪一类渔船,只要出海就必须受此制度管束。例如在海洋局势相对平静、无造船能力的山东省,虽然“其采捕鱼虾俱扎木为筏,不能远涉外洋”,但出口时也“必给照验单,即以此验单照会彼处口岸,照单查验”(314)。必须补充说明的是,给渔船验烙刊号及颁照一般是在渔船新造成之时,由州县官吏亲自查验合格后,便可就地办理。船照除写明船号、梁头尺寸外,还要登记包括船主在内的一船舵水手的年貌、履历、籍贯等。用官方的话说,就是渔船造完后,“该州县亲验梁头等项不得过限多带,并将舵工水手一一验查,具澳甲长、邻佑当堂画押保结,并将船身烙号,然后给照。照内将在船之人详开年貌、履历、籍贯,以备汛口查验”(315)。这与其说是验船,不如说是验人;查验的不是渔船的性能、质量,而是查船中之人是否安全、可靠。

虽说“船只稽查全在照票”(316),但照票并非渔船出入口稽查管理的全部内容。除照票外,渔船装载同样是出入口稽查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所谓“盖有船虽出,亦分载出海,合之以通番者,各官司严加盘诘,如果系采捕之船,则计其合带米水之外,有无违禁器物乎?其回也,鱼虾之外,有无贩载番货乎?有之即照例问拟”(317);“出口时船长会同汛兵查点有无夹带器械及多余米粮,入口时查验有无夹带货物”(318),即是渔船装载稽查制度主要内容的大体反映。简单地说,所谓“稽查装载”就是稽查渔船在出入口时是否多带规定物品及携带违禁物品。按照当时的管理规定,渔船出海时所允许附带的生活必需品主要是口粮和淡水,而且均有限定。例如口粮的限定标准是:以人头计算,每人每日只许带米一升及防备风浪阻隔的余米一升。(319)严格口粮定限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防止渔船接济盗贼,“载有定限,而接济无所容矣”(320),“禁带米粮出口以杜接济,此诚探本穷源弭盗之要诀”(321)。关于淡水的限定原因及限定标准,雍正四年(1726年)广东巡抚杨文乾在上奏给雍正皇帝的奏折中说得很清楚:“船只出洋必藉淡水以为饮食,出口之后米粮尚易购求,惟淡水无处寻觅。是以大船站洋必带大小水柜盛贮数日饮用淡水,以为久留海面之计。令请严禁私带大号水柜。”(322)对于渔船所带违禁物品,明清两代的规定不完全一致。明代因借助渔船作为海上防卫的辅助力量,使渔船兼有兵船的角色,所以,在渔汛期,大规模渔船在洋面作业时允许携带武器(323)而个体或小股渔船出海时私带枪械则是明令禁止的。同商船一样,明代的渔船也是严禁将“马、牛、军需铁货、铜钱、段匹、绢、丝绵”等违禁货物带往番国买卖的;同时,将番货入口登岸也属违法行为,违者,均要处以重刑。(324)在这一问题上,清代与明代稍异。在清代,无论何种渔季,渔船皆不许携带枪械出海,违反禁令,不但违者要被处以重刑,而且失察官吏也要受到严重惩处。具体规定是:“出口商船并采捕渔船俱不许携带枪炮等器械,如有夹带硝磺钉铁军火器械樟板等物接济奸匪者,守口员弁盘查不实,降三级调用,如有贿纵情弊,革职提问”(325);“各港口稽查船只,除梁头五尺之出渔船不准出洋只许在本港采捕外,其余大渔船每人每日带食米一升五合之外不许多带颗粒,并通船务须搜检。严禁夹带军器硝磺钉铁樟木等物。”(326)只有经过守口员弁上述层层严格稽查后,渔船方能正常地出入口。

(2)海上作业时的渔船管理

海上作业时的渔船管理是明清渔船管理的重心所在。对此,明清两代出台了一系列的重大管理措施。现择其要者介绍如下:

①连img19互结

严禁渔船私自下海是明清两代共同遵守的一项渔政管理的带有原则性的制度。这里所说的“私”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指未经官方许可私自造船、私自下海,这是官府所极力反对的;二是指虽备有执照但只是个体零星船只在洋采捕,也被认为是“私”,在官府的眼光中同样是不合法的行为。为了有效地根除这种私捕弊端,明清两代共同实施了“连img20互结”的管理制度。

所谓“连img21互结”,简言之,即指“渔船出洋必取十船连img22互结,一船为匪,九船定行连坐”(327)。具体地说,即是“欲出洋者将十船编为一甲,取具一船为匪,余船并坐连环保结,并将船结字号于大小桅篷及船旁大书深刻,仍于照后多留余纸,俟出口时即责成守口员弁将该渔船前往何处并在船水手年貌的实姓名籍贯逐一查填入照,钤盖印戳并将所填人数照登号簿,准其出口入口”(328)。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陆地村落普遍实行的“株连九族”法律制度在中国沿海渔村的一种仿效或者说是一种炮制。“连img23互结”既有利于渔船出入口管理,更有利于海洋安全。“盖此连踪之船在洋虽不能连樯并行,而同此洋面相离不远,声息相闻,奸良亦有分别,断五十船皆肯为匪者,严以连坐之条即多牵制之势,纵有匪人,亦忌惮而不敢妄行矣。”(329)而这正与海洋安全第一的中心原则相吻合,故在明清两代中国广阔的海洋内得到了普遍而严格的推广。(330)

②分别船号

雍正二年(1724年)四月十三日,闽浙总督满在《条奏遵旨逐条查复金铎所陈海疆事宜折》中提出了这么一项奏议:“分别船号。海洋为匪,非船不行。惟船只漫无辨别,故匪类莫可踪迹。近奉皇上明见万里,饬令出海船只各照省份分别颜色油饰于船头,刊刻各县编号字样。凡某省某州县某号之船在洋行驶望之了然。虽有奸匪不能藏匿。此诚千古杜弊之良法。臣钦遵奉行闽浙两省出洋之船,现在尽皆油饰刊刻无有遗漏。臣又令于船篷上大书某县船户某人姓名,并于船之两旁刊刻船户姓名。汛口出入凭此稽查,倘在洋为匪,则失主先知来历,若畏罪涂抹铲削者,汛口即行拘留。船只既清,则匪类无所托足矣。”(331)可见“分别船号”实际上包含了两项内容:首先是区别各省船只船头的颜色,其次是在船篷和船的两旁书写某县某户的姓名。做到了这两点,就能在浩瀚的洋面上,清楚地辨认船只的真实具体的身份,从而使“匪类”之船无处藏身。不过,“令出海船只各照省份分别颜色油饰于船头,刊刻各县编号字样”虽系雍正皇帝首先提出,但实际上相类似的举措在明代即已实行。(332)雍正皇帝只不过是继承、发展并推广了这一制度。所谓“照省份分别颜色油饰于船头,刊刻各县编号字样”的具体做法是:“船头至鹿耳梁头与大桅上截一半,福建均用绿油漆,浙江均用白油漆,广东均用红油漆,江南均用青油漆,并于船头刊刻某省某县某字号。又内外洋大小船只,毋论布篷、篾篷俱于篷上书写州县、船户姓名,仍于船尾刊刻姓名州县。复因商渔书写刊刻之字号细出模糊,易滋弊窦。又经题定,篷上字画,定以径尺,船头两img24刊刻字号,不许模糊缩出。”(333)此项制度在管理实践中又得到了发展和完善。乾隆年间(1736—1795年),“又经浙藩司详定,通行闽浙两省,船大者于两img25及头尾刊刻省份、县份、船户姓名、字号,船出者止于两img26刊刻省份、县份、船户姓名字号”(334)。嘉庆二年(1797年)题定:“出海商渔船只自船头起至鹿耳梁头止并大桅上截一半,各照省份油饰船头,两img27刊刻某省、某州、某县、某号字样,福建船用绿油漆饰红色钩字,浙江船用白油漆饰绿色钩字,广东船用红色油漆饰青色钩字,江南船用青油漆饰白色钩字。其篷上大书州县船户姓名,每字均径尺,蓝布篷用石灰细面以桐油凋写,篾篷、白布篷用浓墨书写黑油分抹,字上不许模糊缩出,如遇剥落即行填写油饰。”(335)

③水师监督

“连img28互结”的渔船管理体制决定了明清海洋渔业生产必然会呈现出规模化、集体化渔船出海作业特征,尤其是在大的渔汛期,此项特征就更加突出。为了确保连img29渔船在海上安全作业,明清两代出台了一项强有力的管理措施,这就是水师监督。明清时代,每当大批连img30渔船向海洋渔场进发时,水师也派队同去。尤其是在明代,兵船同渔船形影相随更是其时海洋社会一大景观。所谓“每年四月出洋时,各郡渔船大小以万计,……每府船若干,辅以兵船若干,相须而行”(336)即是这种景观的典型反映。

就实施水师监督的动机而言,明清两代存在一些差异。明代,除了起监控渔船安全作业的作用外,还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想借助和利用渔船的力量起到维护和巩固海防的作用。正如明人孙原贞所说:“体得沿海渔船,熟知海道,不畏风涛,驾驶便捷,远出哨探,战舰不疑,临机得用。……督令沿海府县委官河泊所取勘居民并养鱼户船只,每县定与字号,编定总出甲。……遇有贼船,协助官快船四面夹攻,以取全胜;无警听令捕鱼办课,府县委官河泊所,仍要钤束不许生事。”(337)在这种近乎军事化的监督管制下,明代渔船颇有点类似在劳改渔场作业,行动极不自由,用顾炎武的话说就是:“编立img31纲纪甲,并立哨长管束,不许搀前落后,仍发兵船数只,惯海官兵统领,于渔船下网处巡逻,遇贼即剿。”(338)追根究底,水师监督制度是海禁的必然产物。随着清代海禁政策的逐渐松弛,此项制度亦随之松弛。不过,由于清代依然实行的是渔船连img32出海制度,而且统治阶级仍以海洋安全为第一要务,所以此项制度在清代依然被承袭下来,只是监控的程度较明代为松。例如康熙五十年(1711年),经闽浙总督范时崇奏议、康熙皇帝批准的水师监督制度即基本上反映了有清一代此项制度实施的实际情况:“惟各省沿海渔船皆令沿海之水师以统之。除台澎渔船隶于台澎两协外,其诏安县之渔船则隶于南澳镇之左营……凡渔船远出外洋酌拨营船随之偕往。凡渔船为非专兼各员比照营兵为盗例处分营员,畏有处分自必跟随渔船远出外洋。……设或偶有贼徒,渔船与战船协力擒拿,人多船众,则贼难免脱。”(339)这种制度与其说是借助渔民的力量加强海洋防卫,不如说是对渔民心存疑虑,放心不下。这种放鸭子式的渔政管理,极大地限制了渔民的生产自由,对渔业的发展是极为有害的。

3.其他有关渔船管理的制度

明清时代的渔船管理具有鲜明的严密化和制度化特征。由于明清渔业经济和渔民社会的蓬勃兴起,迫使政府在出台上述主干制度的同时,还出台了一系列的辅助性措施。下面选择几项典型措施作些介绍和说明。

(1)渔船换照

此项措施是渔船给照制度的补充。明清时代,一张船照并非永久性地发生效用,而必须定期地予以更换。换照的一般情形是:“换照必依旧号排次,毋得更改。统限年终各州县通查该管商渔船只曾否回家,如人回而船不回,一面查汛船主,一面申报督抚行知沿海汛口,船无不获。”(340)雍正年间,换照的期限有所松动:“渔船照票例应年终缴换,但恐出民惮于缴领之烦,且守候稽延或致有误潮信,应请每遇一官到任换照一次。其间船户舵水偶有交易事故更换许即呈报,注明照内。”(341)

关于渔船换照,这里值得一提的是清代的商渔换照。所谓商渔换照,简言之,就是指商船在渔汛期可改换成渔船执照从事渔业采捕,渔汛期结束后,又换回商照。当然,具体操作程序并非所说的这么简单。具体情况是:“商船每于渔汛期欲出海捕鱼者,赴地方官呈明换领渔照,取具澳甲户族邻佑保结,连img33编甲连环互结,准其入海采捕,俟渔期过后将渔照缴销换给商船印照,该地方官将换领商船印照缘由汇报该上司存查。如过期不归,即严查究汛治罪,不许出海捕鱼。”(342)此外,在换照的同时,“亦应照渔船新例,于船篷背面及两旁头尾,分别添刊书写,以臻画一。仍着令沿海州县,出示海口,着令该船户自行如式油饰增添”(343)

我们认为,商渔换照是对渔船规制限定制度的突破,可视为清政府对海洋渔业所采取的一项扶持和鼓励的措施。大型商船加入渔业生产的阵营,自然会有助于提高渔业的生产力水平,因而也就有助于驱动海洋渔业经济的发展。

(2)渔船私租及转卖

有鉴于强化对渔船制造和给照制度实行严格管理这一渔船管理前提,所以明清时代对渔船的私租和私自转卖这两种直接扰乱渔船管理秩序的行为是坚决予以反对的。先言私租。无论从哪个角度讲,私租都是与明清渔船管理原则相违背的,因此政府对于这一违法行为是严令禁止的。如雍正元年(1723年)十月正黄旗汉军副都统许国桂在向雍正皇帝《详陈海洋情弊折》中首条即是“商渔船主顶替宜严也”,反对渔船私租行为:“外洋为盗必由内地造船。康熙四十二年(1703年)之例,内开确系殷实良民先具亲自出洋保结,然后准其成造等语。今恐日久法弛,船主并不亲身在船,转租他人,一租再租,多系匪人在洋行劫,亦未可定。臣以为船只一经造成,而撩舵斗四项必用本县之人,船主必亲身出洋方有约束。若有假名顶替,以致事犯,船主同坐,该州县失察,一并议处,应通行沿海再行严饬。”(344)又如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三月二十日福建出台的“申严私租船只之禁”规定:“沿海居民北洋生理熟识,即在温、台、福、宁一带租赁船只捕鱼看网为业,饬令彼此各属分别严禁编查……亦应如所请,饬令温、台、福、宁等府所辖各属县,申严私租船只之禁。”(345)反对渔船私租,主要是担心私租给扰乱海洋安全的“匪人”。如果允许私租,就等于是全盘推翻了整个渔政管理制度。对于谨出慎微的明清政府来说,显然不会做这种自己打自己嘴巴的事。

关于渔船买卖,官府没有采取一刀切的做法。私自买卖自然是明令禁止的,若经过官府批准且办有一定手续,这种行为也还是可以进行的。兹以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十月十九日所定的条例为例:“经查船只买卖,在所不免,其弊亦从此而出,嗣后买卖交接之时,必得彼此关查。买船之州县,先须查明得船之人来历,如果实系土著良民,即关会卖船处所查明,实有其船,一面关复,一面开除,将关牌县照详销。买船之州县得有卖船地方官印文,方许具详,奉宪批准之后,再行改烙给照。倘彼此关查,一有其人其船来历不明,即可从此严行根查究办,庶几船只收除,各有档案互相稽查,而匪徒私顶影冒之风,或可稍息。”(346)这个条例,实际上包含了三项原则:首先是必须经过当地官府的批准、监督并具体办理;其次是卖船者不但船只来路正,而且必须是土著居民;第三是买船主人必须提出申请,经过地方政府审查合格后,才可办理手续。

有关渔船私租和转卖的条例措施,主要是针对跨县、府、省的渔业生产而制定的,旨在通过沿海跨县、跨府、跨省之间的渔政机关的互相配合、互相协调,共同维护国家的海洋安全。

(3)循环簿制度

为了使沿海各汛口官吏对每日出入渔船的数量及行踪有准确的了解和进行严密监控,清代实行了一种新的渔船管理制度,即循环簿制度。这种制度,简言之,就是“沿海各汛督臣各给循环印簿两本,每日登记商渔船只及停泊开行日期等由,俱要开写明白,一月一抚督臣按日查对……如有漏开及开载不明,该管官即提汛并究处”(347)。具体地说,就是沿海汛口“各设循环簿二本,一发澳甲,一发口员。饬将出入船只船户的实姓名,于某年月日领结某县某字号照票,现装某货各计若干,报往某处贸易采捕,管驾某人,保结船户行保某人,临出口时柁水有无更换。其有先经出口今始回籍者,亦令照式填注……逐一声明。循来环去,按月送县互核。倘有违例船只,务即禁阻出口,解县汛究,治以应得之罪,船只入官。其循环簿内,如有澳甲未填及填报互异者,其中显有弊窦,即行分别严提该澳甲及守口书役究拟通详,并将该管口员据实揭报。均饬令会同管员画一办理,将逐月所挂出入舡只,造册密送该县查核,以杜澳甲、口书串同填报之弊。该县按月汇造总册,通送备查”(348),等等,限于篇幅,其他渔船管理措施便不一一举例叙述了。

(二)渔村的户籍管理

在渔村社会形成、发展及渔村经济组合朝多元化方向发展的明清时代,渔业生产只能视作渔村劳动力最重要的生产行为和经济行为之一,因而渔船管理也就不能涵盖其时渔村渔政管理的全部内容。要做到对渔村全体人口都能进行有效管理,显然还必须借助渔船管理制度之外的更具全面性的管理制度。在明清时代,政府统一推行的根本大法即是渔村的户籍管理制度。

沿海渔村人口同内陆农村人口一样都是国家的编户齐民,自然应毫不例外地接受国家统一的户籍管理。不过,由于内陆与海洋在诸多方面存在着差异性,所以在户籍管理上明清两代就没有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在内陆地区,实行的是保甲制度,简言之,即是“州县城乡,十户立一牌头,一牌立一甲头,十甲立一保长,户给印牌一张,备书姓名丁数,出则注明所住,入则稽其所来”(349)。而在沿海渔村则同时实行了两种制度:一为澳甲制,一为船甲制。先言澳甲制。澳甲制从形式到内容都是参仿保甲制:“沿海港汉、村庄、岛屿,宜实力编查,……十家为甲,设立甲长一人,每编十甲,设立总甲一人,不及十甲者,即按三五甲为一总”(350),“严举澳甲以清烟户也。……应就各乡居民多寡,每家设立门牌,将该家长姓名、年岁、生理填明,其同居弟侄及妻子人口,俱逐一附开于后,该县查明用印,按户悬牌。合计某乡某澳居民若干户,每十户举设甲长一人,编列成册,申送院、司、道、府存案。凡十户之内有窝匪藏私、出外为盗,及不法滋事者,俱令甲长严查,……其散处烟户,不尽比屋而居,俱以十户为率,责令公举附近甲长管辖”(351),“澳有甲,当书某澳、某甲、某户”(352),“某澳束以某甲”(353)。严格说来,澳甲制是明清整个沿海地区统一推行的一种户籍管理制度,并非渔村所独有,只是相比之下,此项制度在渔村实施得更具体和更严格些。其突出表现是,在渔村,澳甲制除了严格地编籍丁户外,还特别严格地加进了编籍渔船的内容,使得渔民的居住和生产的双重活动空间都在澳甲制的严格监控和绳束之下。编籍渔船以稽渔户的具体内容是:“应着澳甲一律查明所辖丁户内船若干只,各于门牌内填注。渔船每日采捕,俱令朝出暮归。出洋时查明有无多带食米、淡水及私送火药器械,回时有无夹藏盗赃、衣物、番银等,一经查出,即时送官究治。”(354)

明清两代政府对沿海渔民除了在陆上渔村严格推行澳甲制外,还同时在海上推行了另一种保甲制,即船甲制。所谓船甲制,简言之,即是以渔船为基本户籍单位的保甲制。推行船甲制的目的有二:一是藉此加强对沿海数以万计的以船为家的水上人家疍民的户籍管理。疍民是明清中国沿海一个特殊的渔民阶层。他们“以舟为宅”,以渔为生,终年浮荡于海上,“朝东夕西,栖泊无定”(355),不能在陆上聚落成渔村,因而澳甲制对他们就无约束力,于是乎,船甲制便应运而生。正如明人周希耀所说:“编疍甲以塞盗源。……疍艇杂出,鼓棹大洋,朝东夕西,栖泊无定,或十余艇,或八九艇。联合一img34同罟捕鱼,称为罟朋。每朋则有料船一只随之腌鱼,彼船带以济此疍。……弭盗之方总不外于总甲。今议十船一甲,立一甲长,三甲为一保,立一保长,无论地僻船稀,零星独钓,有无罟朋,大小料船俱要附搭成甲编成一保,互结报名,自相觉察,按以一犯九坐之条并绳以朋罟同img35之罪。甲保一严,奸船难闪,则盗薮清而盗源塞矣。”(356)周氏此则条议在当时即已付诸实施,从屈大均《广东新语》卷十八《舟语》中可得到证实。清代由于疍民“以舟为宅”的水上人家的特性尚未更变,所以船甲制仍是疍民最根本的保甲制。值得一提的是,雍正七年(1729年)“以广东疍户以船捕鱼,粤民不容登岸,特谕禁止。准于近水村庄居住,与齐民一体编入保甲”(357)。但据叶显恩先生研究,这只不过体现了雍正皇帝对疍民的悯恻之心和良好的愿望罢了,实际上,直至清末甚至是近代,疍民都未上岸。(358)所以雍正皇帝在疍民中推行的与齐民一体编入保甲的想法也只能视作一种良好的愿望罢了。关于疍民的详细情况,本书第四章有专门的介绍,兹不赘言。明清时代不仅在水上人家实施船甲制,而且在陆上渔村也实施船甲制,只是两种船甲制在内容和实施目的上有所区别。水上人家的船甲制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保甲制,而陆上渔村的船甲制则只是澳甲制的一种补充,其目的是强化对陆上渔民出海作业的管理。这种船甲制也就是我们前文说过的“定例渔船出洋必取十船连img36互结,一船为匪,九船定行连坐”(359)的渔船连环互结制度。虽然此种船甲制更像是一种临时性的渔船生产组织,但由于渔民的生产空间主要在海洋,而海洋的主要生产工具即是渔船,所以“连环结保”的真正目的还是“以收保甲实效也”(360)

(三)海岛渔政管理

在海洋安全高于一切的原则指导下,对被视为倭寇和海盗经常出没的危险地带海岛的管理,明清两代是格外小心翼翼、警戒有加的。明代,政府对于海岛的管理可谓既严厉又简单,实行的是所谓的“虚岛政策”。具体地说,就是强制性地将地处海洋前沿地带、倭寇和海盗经常出没的海岛居民全部迁入内地,禁止海民在海岛从事任何生产行为。(361)清初,虚岛政策仍是清政府所奉行的海岛管理政策,尤其是迁界时期,此项政策更是被执行到了不折不扣的巅峰地步。随着迁界令的解除和海洋社会的渐趋安稳,虚岛政策就逐渐被海岛开发的浪潮所冲垮,代之而起的是开放性的管理措施不断出台。因此,从渔政管理的视角来看,迁界令解除以前,海岛(这里所指的是实施虚岛政策的海岛)是无渔民开发渔业可言的,因而也就谈不上有什么具体的渔政管理措施了。真正的海岛渔政措施的出台,应该讲是在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之后。随着迁界令的解除,封禁的岛屿便逐渐向包括渔民在内的海民开放。这里所说的“逐渐”,实际上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对于封禁的岛屿政府并非一夜之间就全部予以开放,而是在开放其中的一部分岛屿的同时,仍照例封禁其他的岛屿,只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封禁的岛屿便逐渐减少。例如直至乾隆五十九年(1794年),仅浙江一省就有11个岛屿仍在封禁之列。(362)道光年间(1821—1850年),封禁政策仍然有遗存。(363)对于封禁的岛屿,清政府的态度是不允许渔民登岛开发的,用官方的话说,就是各省海岛“应封禁者不许渔户札搭寮棚居住采捕”(364)。“逐渐”的第二项内容是,对于已弛禁的海岛,清政府也不是一下子就将海岛的门户全部打开,同样有一个逐渐的启动过程。例如对于渔民在海岛搭寮施网的管理态度的转变过程就典型地反映了这一特征。直到康熙五十年(1711年),政府对于渔民在海岛所进行的此项渔业开发活动都是持反对态度的。(365)到雍正四年(1726年),政府的态度已有较大的松动。(366)直至乾隆五十五年(1790年)渔民在海岛从事此项渔业生产行为才取得合法地位。(367)

对于弛禁的岛屿,清政府所采用的渔政措施与陆地渔村并无特别不同之处,只是在实力稽查方面,岛屿较陆地为严。清政府派兵对海岛进行渔政稽查是全方位的。既以就地编立保甲的方法稽查定居的渔民,也以武力巡察临时性搭寮施网的渔民。稽查的重点有三个:一是稽查有无奸匪混杂其中,若有,则予以严惩,即所谓“如有盗匪混入及窝藏为匪者,一经查出即将该犯所住寮房概行烧毁,俾知警惧”(368)。二是稽查渔民有无超过期限采捕,若渔汛期结束后尚稽延时间,则派兵强行驱逐。如乾隆五十四年(1789年)谕旨:“其有渔户就山搭寮者,一过渔期,即行拆毁。”(369)乾隆五十九年(1794年)复准:“(浙江)其渔汛时暂行搭寮二十七处,事毕即令拆逐,毋使稍有容留。”(370)三是稽查出入海岛的渔船,即所谓“其渔船出入口岸务期取结给照,登记姓名,倘渔船进口时藏有货物,形迹可疑,即将严行盘诘无难,立时拿获地方官”(371)

二 渔政管理实际效果评估

以上我们从三个大的方面对明清海洋渔政管理作了粗线条的介绍和描述,下面拟就其实际效果作一客观的评估。

由于明清时代的渔政管理是其时整个海洋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渔政制度的制定及渔政措施的出台都是紧紧围绕海洋安全第一的中心原则而展开的,所以从中央到地方对渔政管理都不敢等闲视之。一般说来,出台的渔政制度和措施都能在短期内得到贯彻实施。如雍正元年(1723年)六月初八日雍正皇帝下达清字朱谕一道给广东总督:“着将出海民舡按次编号刊刻大字,舡头桅杆油饰标记等因,钦此。”同年七月二十八日,广东沿海渔船便率先在全国完成了此项重大的渔船管理任务。(372)次年(1724年)闰四月十三日,福建、浙江两省渔船也悉数完成了同样的任务。(373)又如渔船的领照制度、连img37互结制度、渔村的澳甲制度等,在其时的沿海渔村都是一以贯之的渔政制度。因此,从明清渔政管理者及渔政制度的制定者的视角来看,其时的渔政管理还是基本上起到了维护国家海洋大局安全的政治作用的,渔政管理的出发点和终极点还是大体在一条直线上。换言之,从正面来评估,其时的渔政管理在形式上还是基本上达到了管理者的预期效果的。但是,渔政管理的直接对象毕竟还是广大的渔民及其生产和社会行为,因此,要对其时的渔政管理的实际效果作出客观评估,就不能不以渔民和渔业生产为参考系。虽然明清两代统治阶级主观上都只是将渔政管理当做海洋安全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加以管理,而不是将如何有利于渔业经济的发展当做渔政管理的目标,但渔政制度的制定者及管理者实际面对的毕竟是以海为生的渔民,以限制和阻碍渔业生产和渔业经济发展来获取海洋社会的暂时安宁毕竟是与广大渔民求生存、求发展的要求相矛盾的,因而势必要遭到渔民的反对和抵制。这种反对和抵制的力量随着渔民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强大,并自始至终直接影响着政府渔政管理的执行效果。此外,渔政管理制度本身缺乏科学性、系统性和周密性,渔政管理队伍存在腐败性,也是直接影响其时渔政管理执行效果的重要原因。因此,我们若从这些方面来考察其时的渔政管理,就会发现其实际效果与统治阶级的初衷大相径庭,甚至可以说,总体上是失败的。下面具体地分析其中几项重要的原因。

(一)渔政管理制度和措施缺乏严密性和科学性

在中国古代海洋渔政管理发展史上,明清时代是极为重要的历史时期,虽然在统治阶级的眼中渔业只是蝇头小利而不被重视,但由于渔政管理事关国家海洋安危大局,故统治阶级对此皆重视有加。所以明清时代各种渔政管理制度和措施便蜂拥而出,这是前所未有的。不过,因它们多为政治产物,具体地说多为海洋安全压力的产物,故以应急应时、头疼医头、脚疼医脚者为多。这就势必造成整体的渔政管理政策缺乏系统性、周全性和科学性,从而导致渔政制度和措施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造成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及顾此失彼的现象产生,进而影响全局性渔政管理的科学化、系统化的进程。例如,渔船管理是明清渔政管理的重心所在,中央和地方都出台了许多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措施,可是由于考虑不周,直至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以前连渔船同商船及商船的外形区别标志都未制定出来,从而造成了渔船管理乃至整个海洋船政管理诸种弊端的产生。(374)又如,限制渔船规制可谓明清渔船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出台的措施亦可谓严格,执行亦有力度,只是措施本身缺乏周全性从而影响了管理效果。仅以雍正朝为例,雍正年间限制渔船规制仍是沿袭传统的做法,即主要限制梁头,其目的也是使渔船失去远洋能力。这种做法固然抓住了主要矛盾,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在渔船制造技术高度发达的清代,渔民在渔船梁头受限的情况下,巧妙地作横向发展,即扩大船腹以弥补梁头之不足。如雍正年间广东沿海大量涌现出一种适于远洋捕捞的拖风船。官府对此自然是强加限制,使其梁头限制在五尺以内,而渔民凭借其高超的造船技术则制定了相应的对策,即“将丈量之梁头则遵照五尺,即有略宽者亦相去不远,其船腹则渐宽大,盖板仍复私用”,因而“依然可以冲风破浪”,赴远洋作业。(375)此外,为了弥补梁头之不足,渔民在寻求向船腹宽大方向发展的同时,还在船篷上巧加改进,即将布篷改成篾篷,“盖篾篷风力甚大,其在海洋尤为便捷”,因而同样可补梁头矮出之不足。(376)再如关于渔船刊号书篷管理,雍正年间题定:“内外洋大小船只,毋论布篷、篾篷俱于篷上书写州县、船户姓名,仍于船尾刊刻姓名、州县。复因商渔书写刊刻之字号细出模糊,易滋弊窦,又经题定,篷上字画定以径尺,船头两舨刊刻字号不许模糊缩出。乾隆年间,又经定例,沿海一应采捕及内河通海之各色出艇,亦照商渔取结给照,一体编烙,刊刻书篷,以便稽查。又经浙藩司详定,通行闽浙两省,船大者于两img38及头尾刊刻省份、县份、船户姓名、字号,船出者止于两img39刊刻省份、县份、船户姓名、字号。”(377)定例可谓细密,但渔民仍是找出了许多对策:“渔船篷号直书其姓名,书在篷底下截,刊刻字号、县份、姓名,仅在两旁img40边,并将姓名间有排在水仙门板上刊刻。而出洋捕鱼之后,如系宵出起意劫窃,将篷蹲下,姓名不见。且用旧篷在于字上遮拦,更使灭迹。其进口时,将旧篷移过,仍以遵书篷号安分之船。至两旁刊字,或用泥涂抹,或用板遮掩,甚至将水仙门板脱下,则其姓名均难识认,不惟事主无从指报跟缉,而游巡舟师虽梭织哨捕,亦难骤于追获。”(378)对于这种顾此失彼的管理弊端,官方只怪守口员弁稽查不力,实际上问题出在政策制定者本身。政策制定者一方面制定出刊号书篷的细节,另一方面又急功近利,“通饬沿海各属遍行出示晓渝,将境内渔船,着令渔户自行如式刊刻书写”(379)。这就犹如将绳子发给渔民让他们自缚,自然就会大有做手脚的余地。足见其政策欠周全性和科学性!

总之,明清时代出台的应急性渔政措施大多缺乏严密性和科学性,这就决定了它们在具体运作过程中的实际效果要大打折扣。

(二)渔政官吏腐败

明清两代尤其是清代的渔政条文有一显著特征,那就是一般都含有对渔政官吏予以奖惩,尤其是对失职官吏予以惩处的具体文字。例如明人周希耀在“清料船以靖海氛”的条文中规定:“凡料船腌鱼者,许经纪赴县报名具结,……哨兵不得生事……兵役故纵,一体坐罪。”(380)又如明正统十年(1445年)七月乙丑,经英宗皇帝批准:“严私下海捕鱼禁。……敢有私捕及故容者悉治其罪。”(381)再如清雍正六年(1728年)孔毓珣在《会议杨文乾覆奏广东渔船折》中第一条就是向皇帝陈奏如何惩治失职官吏:“臣等遵照定例历经饬禁,现在沿海将备等官俱系出具印结分送衙门查核,恐有阳奉阴违,应照抚臣杨文乾所奏将陋规开明勒石永禁,责令道府稽查,按季出结,不论文武大小概许揭报请参,如道府不揭,另有发觉,请以徇庇例并参议处再请。如文员有犯,亦许武职揭报。庶文武互相稽察,立法更为周密。至于总兵为武职大员,倘有违犯,请于参疏内声明,请旨加倍治罪,自知儆惕畏惧矣。”(382)例子不胜枚举。之所以在渔政管理条例中大量出现此类文字,并非是行官样口号或做表面文章,而实实在在地是因为地方官吏的腐败已严重影响了中央渔政政策在地方上的贯彻执行。

清咸丰元年(1851年)七月初四咸丰皇帝曾说过这么一句话:“惟立法尤贵得人,若地方官不能实力办理,该管上司又不能实力稽查,必致良法徒托空言,且易启胥吏扰累等弊。”(383)此话虽仅仅是咸丰皇帝针对福建沿海官吏在推行澳甲制时办事不力而说,我们则认为它道出了整个明清时代渔政管理中共同存在的一项积弊即渔政管理官吏腐败。渔政官吏的腐败犹如附着在明清渔政管理体系中的寄生虫,自始至终存在且越来越严重。腐败最典型的表现形式则是利用职权之便对广大渔民进行敲诈勒索。例如清代沿海各地都存在官吏向渔民勒索银两的陋规。兹以雍正年间为例。据广东提督董象纬查实,广东拖风船“向不符于定例也”,“又查得此等船只文武员弁俱有陋规,武弁按年每船十二两或十六两,文员于每年换给照票则较武弁加倍。揆厥由来皆执违式二字得以勒索,及遂其欲则船之奸良竞置之不辨”(384)。在广东,不但拖风船有陋规银,其他渔船同样存在。正如广东巡抚年希尧所说:“广东沿海捕鱼渔船俱编有字号朝出暮归,不许出海过夜。似此稽查严密,渔船何能作奸?奈有不肖汛弁勒索渔船规例,海船每季勒银一二两不等,每年计算不下数百两。”(385)广东如此,浙江亦不例外。雍正三年(1725年)七月初三日温州总兵边士伟在向皇帝奏报他的访察结果时说:“随查温属各澳渔船每年有总兵陋规银二千余两。”(386)福建更非净土。雍正七年(1729年)九月初六日福建观风整俗使刘师恕上奏说:“莆田县涵江口乃渔船出入之所,臣亲往查验。……兵役借端需索诚为积弊,及面询各渔户,俱云涵江巡检司向有陋规,每船要钱三百四十文,出入都有。”(387)渔政官吏对渔民所进行的敲诈勒索当然不仅仅限于渔船陋规银上,而是渗透到渔政管理的方方面面。请看下面几则材料:

(1)验烙给照及澳甲管理

商渔船只验烙给照,原为杜弊起见,乃沿海各属冀得规利,或将船照先用空白发给船房,奸胥蠹役无弊不作。至各澳保甲,例应一年一换,以访日久滋弊。风闻近来皆系衙门蠹役及汛兵包庇,专用土豪奸棍,任其日久把持,以冀分肥获利。(388)

(2)渔船买卖及牌照管理

管船兵役、澳甲串通行保,包揽商贩渔民赴澄(海澄,引者注)领照,从中渔利,遇有船只失水朽坏,将旧照匿不缴销,存留私售,影冒别船,或船只已卖他邑民人,该船胥澳保受贿不报,仍用澄照驾驶。(389)

(3)渔盐管理

崇武三面环海,大利归鱼,商人皆贩鱼营生,渡船亦载鱼糊口。历来所有鱼货,或鲜炊,或腌浸,盐炊为脯,应用盐者,自应赴馆照配征课,至贩买生鱼无用盐者,自不应配课,近因哨捕多作奸弊,凡欲贩腥进郡发售,出船渡载,哨捕屡欲逆加私利,索钱担廷,以致馁败。(390)

(4)渔船规制管理

地方官吏于丈量给照时则指其违式得索陋规,守口兵弁亦执其违式得勒馈送,而渔民亦恐一遵定式即不能采捕资生,甘心馈献。(391)

(5)渔船出入口管理

出口入口一切挂号地方俱有千把扼守盘查,原以弭盗安民。往往有不肖之徒假题勒索,情属可恶。(392)

由此足见渔政管理的方方面面都存在官吏勒索渔民的腐败现象,而且参与勒索的官吏也遍及渔政管理的各个阶层,甚至为了获取私利而发生越职勒索行为。营员及汛口员弁滥给牌照即属典型之例。按照渔政管理制度规定,渔船牌照应由本州县地方长官颁发,其他部门无此特权,而在其时,为了分获私利,营员和汛口员弁也干起了此等营生,如康熙五十年(1711年)二月初七日温州镇标左营水师千总郭王森在向康熙帝条陈海洋十事折中的第六条就提到:“渔船自闽而来向俱用县照。近来到浙竟有使用营员牌票以作护身符者,不肖营员俱有分规贡献,不辨奸良,一概给与牌票。渔船有牌为据,公然备置军器,扬帆来往乘便劫掠,守汛千把以有上司牌票在船不敢盘诘。此但知利已而不知损民,名为防贼而实则纵贼也。”同年三月初四日范时崇就郭王森的条议向皇帝提出了对策:“臣查商渔船只定例州县编号给照,嗣后渔船如有营员擅行给牌无作奸犯科者,给牌营员降二级调用,倘有藉牌为非者,给牌营员革职。”(393)非但营员滥结牌票,守口汛弁同样如此。这一点,仅从清嘉庆年间颁行的《洋政条例》第七条“严禁汛弁滥给出照”的标题中即可看出。(394)营员和汛口员弁执法犯法,其后果是极为严重的:为了分获私利,将“军用”牌照卖给渔民,使渔船堂而皇之地扬帆往来,而且备有武器,对官方的渔政管理制度的执行自然形成巨大阻碍;执法队伍如此玩忽职守,腐败堕落,中央的周密的管理措施,只能成为一纸空文。

渔政管理官吏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必然结果就是直接扰乱渔政制度、政策及措施在地方上的贯彻执行。基于这种管理现实,难怪当时的官府要发出这样的感叹:“惟是有治人无治法,检查旧案,所有杜弊防奸之法,何尝不慎密周详,皆由官则视为具文,吏更藉为利薮,此徒法不能以自行也。”(395)

官吏腐败不但祸国,更是殃民。明清渔政管理的方针本来就不是以如何有利于渔业发展为着眼点,而官吏的敲诈勒索更使得渔民犹如雪上加霜,为了生存,他们不得不忍辱负重,任官吏宰割。只有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他们才会作出不同程度的反抗,这一点,连康熙皇帝都深表理解。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正月十九日康熙皇帝就对海坛总兵程汉鹏讲过这么一段话:“福建海外没有什么大岛屿可以藏贼,不比尽山花鸟,朕知俱是渔船上的人。且守口的兵渔船出入俱要钱,譬如打有鱼的有钱给他,打不出鱼的哪里的钱给他?没钱不得进口,又回不得去。没奈何抢人东西食,一个船抢食,两个船抢食,就成贼了。”(396)足见罪魁祸首是守口兵弁。又如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五月十九日台州燕海坞发生了渔民杀死六十余名兵丁的事件,究其原因仍是因官吏腐败被逼所致:“先年黄岩有一韩总兵招人在汛地方搭厂捕鱼做鲞,每一只船要银四两,总兵衙门竞相沿为例。近来蒙万岁差看海大人至黄岩,而总兵李近恐大人见厂未便,预先尽数烧毁,所以众人怨恨……”(397)官吏的腐败与渔民的反抗是一对极为自然的因果关系,无论其交互作用的程度轻重与否,对渔政管理都会形成一种冲击,区别只是力量存在大小而已。

(三)中央与地方分歧造成管理不一

明清时代许多渔政管理政策在具体的贯彻执行过程中都像大海中的扁舟一样,时左时右、时上时下地摇晃,从而影响了它们的执行效果。导致这种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出现重大摇摆现象的最主要原因,即是渔政管理阶层本身存在着意见上的分歧。可以这么认为,在明清时代,整个海洋渔政管理阶层在渔政管理问题上始终都未达成认识上的统一,相反,意见分歧甚至对立的现象则是随处可见,而认识上的分歧自然会影响行动上的统一。例如对于在海禁时期是否实行渔禁,明清两代从中央到地方都是意见不一,最后虽然在强大的政治压力下实施了渔禁政策,但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却出现了不同的情况,大多数渔政官吏与中央保持一致,但也有不少官吏做出了相反的行为。如据光绪《镇海县志》卷二十三《人物传》三“向应龙传”载,向氏生于明季,世官指挥,“值明季多盗,严禁山海,樵渔大困。应龙曰:‘备寇有方,不在厉禁也’,命采捕如故,穷氓皆便之。”向氏置森严的海禁政策于不顾,命渔民照常从事渔业生产,就是与朝廷唱对台戏。又如康熙年间,福建宁德“海禁甚严,民坐困”,县令程豫“弛禁,许民捕鱼,民赖以生”(398),同样是逆中央之道而行之。迁界令解除以后,是否允许渔民在海岛搭寮盖厂,地方长官意见也非常对立。如郭王森就向皇帝建议在每年四月开禁:“海山搭盖篷厂,每年请开四月之禁以裕民也。”而范时崇则极力反对:“海山盖篷最易丛奸……禁之则良民未即为盗,不禁则奸民更多接济,禁之已久此条应无庸议。”(399)对于清初广东沿海出现的拖风船,朝廷和地方官吏处理意见也分歧很大:海禁派则采取强硬态度,主张尽行拆毁;而弛禁派则表现出宽容的态度,主张限期改造、不再发展(400)等等。每一种意见实际上即指导了一种管理行为,其矛盾斗争的结果必然就会使中央既定的方针在基层发生摇摆、松动和移位。

(四)来自渔民社会的冲击

应该讲,影响明清渔政管理效果最重要的因素还是来自渔民社会的强大冲击力。由于明清渔政管理的大政方针是与渔业社会经济的发展相矛盾的,所以必然要遭到其时逐渐形成和不断发展的渔民社会的反对和冲击。这种求生存、求发展的冲击力是极为强大的,正是在它的作用下,才使得明清渔政管理出现貌似神离;同样是由于它的驱动,才使得明清海洋渔业经济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

我们认为,明清时代是中国海洋渔政朝着全面、系统及法制化管理方向发展的时代,尽管其管理的宗旨及手段有不尽科学和合理之处,但总的看来对我们今天的海洋渔政管理还是有不少借鉴之处的。明清渔政管理政策、制度、措施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之所以出现动摇、移位或形式和内容相分离,并非因为政策、制度本身不严密,渔政管理队伍用力不足,而实实在在是因为广大的以海为田的渔民求生存、求发展的力量势不可挡,而且随着明清整个海洋社会经济的蓬勃发展,海洋渔业社会经济冲破渔政管理的藩篱勇猛向前已成为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

【注释】

(1)此部分内容主要参见陈高华、陈尚胜:《中国海外交通史》,中国台湾文津出版社1997年版,第167—220页。

(2)《明太祖实录》卷二八。

(3)《大明律》卷八《户律五·课程》。按,吴元年朱元璋命中书省制定律令,洪武元年正月颁行。以后经多次修订,内容有所增删。最后定于洪武三十年。关于“舶商匿货”的律文,在禁民下海后不可能见诸律文,只能是明初制订的。但是,朱元璋在多次修订以后仍在《大明律》中保留这条文,似乎说明,他并不把禁民下海作为永久不变的国策,还是准备有朝一日重新开放商舶出海的。

(4)王彝:《送朱道山还京师序》、《王常宗集》补遗。

(5)《明史》卷三二二《日本传》。

(6)《明太祖实录》卷三九。

(7)《明史》卷三二二《日本传》。

(8)《明太祖实录》卷三二。

(9)《明史》卷三二二《日本传》。

(10)《明太祖实录》卷七○。

(11)《明太祖实录》卷七六。

(12)《明太祖实录》卷四九。

(13)《明太祖实录》卷九三。

(14)《明太祖实录》卷九三。

(15)《明太祖实录》卷一三九。

(16)《明太祖实录》卷一八二。

(17)朱元璋:《大诰续编·追问下番第四十四》。

(18)《明太祖实录》卷二○五。

(19)《明太祖实录》卷二三一。

(20)《明太祖实录》卷二五二。

(21)《明史》卷三二四《暹罗传》。

(22)《明史》卷三二四《占城传》。

(23)《明史》卷三二四《真腊传》。

(24)《明史》卷三二四《三佛齐传》。

(25)《明史》卷三二四《三佛齐传》。

(26)《明太宗实录》卷一○。

(27)《明太宗实录》卷二七。

(28)《明太宗实录》卷一二。

(29)《明太宗实录》卷二三。

(30)〔日〕木宫泰彦:《中日文化交流史》,胡锡年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516—520页。

(31)《明太宗实录》卷二二。

(32)《明史》卷八《食货志五·市舶》。

(33)《明宣宗实录》卷一○三。

(34)《明史》卷三三二《哈烈传》。

(35)《明英宗实录》卷一○六。

(36)《明英宗实录》卷一八二。

(37)《明孝宗实录》卷六八。

(38)《明孝宗实录》卷七三。

(39)《明孝宗实录》卷一五九。

(40)《明史》卷一五《孝宗记》。

(41)唐枢:《覆胡梅林论处王直》,《明经世文编》卷二七○。

(42)张燮:《东西洋考》卷七《饷税考》。

(43)张燮:《东西洋考》卷七《饷税考》。

(44)《明孝宗实录》卷七三。

(45)《明武宗实录》卷四八。

(46)《明武宗实录》卷六五。《明史》卷八一《食货志五·市舶》。

(47)《明武宗实录》卷六七。

(48)《明武宗实录》卷一一三。

(49)《明武宗实录》卷一二三。

(50)《明武宗实录》卷一四九。

(51)《明武宗实录》卷一九四。《明史》卷三二五《佛郎机传》。

(52)《明武宗实录》卷一九四。《明史》卷三二五《佛郎机传》。

(53)《明世宗实录》卷三八。

(54)林富奏疏见《天下郡国利病书》第三三册《交趾、西南夷》。按,此文系黄佐代作,见《泰泉集》卷二○《代巡抚通市舶疏》。

(55)《明世宗实录》卷一○六。

(56)《明世宗实录》卷一一八。

(57)《明世宗实录》卷一五四。

(58)《明世宗实录》卷四二二。

(59)《明世宗实录》卷四三八。

(60)《星槎胜览·龙涎屿》。

(61)《东西洋考》卷一二《逸事考》引《广东通老》。

(62)《明世宗实录》卷一六六。

(63)严嵩:《琉球国解送通番人犯疏》,《明经世文编》卷二一九。

(64)《明世宗实录》卷三二一。

(65)张邦奇:《西亭饯别诗序》,《明经世文编》卷一四七。

(66)《明史》卷二○五《朱纨传》。

(67)冯璋:《通番舶议》,《明经世文编》卷二八○。

(68)《明世宗实录》卷四四二。

(69)《明世宗实录》卷五三八。

(70)张燮:《东西洋考》卷七《饷税考》。

(71)萧基:《东西洋考》小引,《东西洋考》卷首。

(72)何乔远:《闽书》卷三○《方域志》。

(73)王世懋:《策枢》卷一。

(74)《明神世宗实录》卷三三一。

(75)《明史》卷三二五《佛郎机传》。

(76)庞尚鹏:《抚处濠镜澳夷疏》,《百可亭摘稿》卷一。

(77)梁廷楠:《粤海关志》卷二二《贡舶》。

(78)印光任、张汝霖:《澳门纪略》卷上《官守篇》。

(79)张燮:《东西洋考》卷七《饷税考》。

(80)张燮:《东西洋考》卷七《饷税考》。

(81)张燮:《东西洋考》卷七《饷税考》。

(82)张燮:《东西洋考》卷七《饷税考》。

(83)邵廷采:《东南纪事》卷一一《郑芝龙传》。

(84)此部分内容参见陈高华、陈尚胜:《中国海外交通史》,中国台湾文津出版社1997年版,第258—271页。

(85)《皇朝掌故汇编·钱法一》。

(86)《清世宗章皇帝实录》卷九二。

(87)《清世宗章皇帝实录》卷一○二。

(88)《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七七六。

(89)杨廷璋等修:《福建续志》卷八七。

(90)《清圣祖仁皇帝实录》卷一一七。

(91)参据彭泽益:《清初四榷关地点和贸易量的考察》,见《社会科学战线》1984年第3期;林仁川:《福建对外贸易与海关史》,鹭江出版社1991年版。

(92)《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九辑,第566页。

(93)《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六二九。

(94)《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一二○。

(95)《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六二九。

(96)《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七七六。

(97)《皇朝文献通考》卷三三。

(98)《清圣祖仁皇帝实录》卷二七一。

(99)《辑斋文集》卷四《答方望溪先生议禁南洋书》。

(100)《鹿州初集》卷三《南洋事宜书》。

(101)《朱批谕旨》,第四六册,第26—27页。

(102)《皇朝政典类纂》卷一一八。

(103)李维钰等修:《漳州府志》卷三三。

(104)《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四七二。

(105)《清世祖章皇帝实录》卷三三。

(106)《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五一○。

(107)《清圣祖仁皇帝实录》卷二七一。

(108)《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二五。

(109)王之春:《国朝柔远记》卷四。

(110)《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五五○。

(111)姚贤镐编:《中国近代对外贸易史资料》第一册,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60页。

(112)H.B.Morse:The Chronicles of the East India Company trading to China 1635-1834.VolⅡ,p.444-449.Oxford,1926.

(113)田汝康:《十七至十九世纪中叶中国帆船在东南亚洲》,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10—11页。

(114)参见陈希育:《清朝海关对于民间海外贸易的管理》,《海交史研究》1988年第1期。

(115)《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二十一辑,第225页。

(116)《朱批谕旨》,第四十六册,第26—27页。

(117)梁廷楠:《粤海关志》卷一。

(118)《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六四九。

(119)梁廷楠:《粤海关志》卷二六。

(120)《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七四○。

(121)参见戴逸:《闭关政策的教训》,见《鸦片战争史论文专集》,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傅筑夫:《中国古代经济史概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

(122)参见黄启臣:《清代前期海外贸易的发展》,见《历史研究》1986年第4期;张彬村:《明清两朝的海外贸易政策:闭关自守?》,见《中国海洋发展史论文集》第四辑,台北1991年版;陈希育:《中国帆船与海外贸易》,厦门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85页。

(123)《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四三五。

(124)此部分内容主要参见李金明:《明代海外贸易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第68—79页,第139—172页;邓端本:《广州港史》(古代部分),海洋出版社1986年版,第196—216页。

(125)《明史》卷七五《职官志·市舶提举司》。

(126)脱脱:《宋史》卷一六七《职官志·提举市舶司》。

(127)《明史》卷八一《食货志·市舶》。

(128)如郑晓在《今言》卷三说:“洪武初,设太仓黄渡市舶司,至今称‘六国码头’。寻以海夷黠,勿令近京师,遂罢之。”傅维麟在《明书》卷八三亦说:“初以太仓为‘六国码头’,旋以近京师,恐生他变,遂徙之宁波诸处。”

(129)《明太祖实录》卷四九,洪武三年二月甲戌。

(130)《明史》卷八一《食贷志·市舶》。

(131)《明太祖实录》卷九三,洪武七年九月辛未。

(132)《明太宗实录》卷一○上,洪武三十五年七月壬午;卷十二上,洪武三十五年九月戊子。

(133)《明太宗实录》卷二二,永乐元年八月丁巳。

(134)《明太宗实录》卷四六,永乐三年九月甲午。

(135)《明太宗实录》卷七五,永乐六年正月戊辰;龙文彬:《明会要》卷五七,《食货五·市舶》。

(136)《明太宗实录》卷八四,永乐六年十月庚子。

(137)《广东通志》卷二一八《古迹略三·署宅一》。

(138)戴裔煊:《〈明史·佛郎机传〉笺正》,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60页。

(139)《广东通志》卷一八○《经政略二十三·市舶》

(140)《广东新语》卷一五《货语·诸番货物》。

(141)《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一二○《海外诸番·入贡互市》。

(142)《澳门纪略》上卷《官守篇》。

(143)王鸿绪:《明史稿》卷七九《志六十·食货二》。

(144)徐明德:《明代宁波的海外贸易及其历史作用》,载《浙江师范学院学报》1983年第2期。

(145)张邦奇:《西亭饯别诗序》,载《明经世文编》卷一四七,《张文定甬川集》。

(146)《明英宗实录》卷二一,正统元年八月甲申。

(147)《明史稿》卷七九《志六十·食货三》;《明世宗实录》卷五五○,嘉靖四十四年九月丙申。

(148)《明神宗实录》卷三三一,万历二十七年二月壬子。

(149)怀荫布:《泉州府志》卷一二《公署》。

(150)鲁曾煜:《福州府志》卷一九《公署二》。

(151)王应山:《闽都记》卷六《郡城西南隅》。

(152)《泉州府志》卷二一《田赋》。

(153)林玭:《福建市舶提举司考》,载高岐:《福建市舶提举司志》,《艺文》。

(154)见萨士武、胡寄馨:《明代福建市舶司考》,载《福建对外贸易史研究》,1948年福建社科研究所,第12页。

(155)《重纂福建通志》卷一八《公署·福州府》。

(156)《崇相集·筹倭管见》。

(157)《福建市舶提举司志·属役》。

(158)《明会典》卷一五《户部二·州县一》,《闽书》卷四十九《文莅志》。

(159)《明神宗实录》卷三三一,万历二十七年二月戊辰。

(160)〔日〕桑原骘藏:《蒲寿庚考》,中华书局1954年版,第1页。

(161)徐松:《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

(162)《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

(163)《明史》卷八一《食货志·市舶》。(www.xing528.com)

(164)《明太宗实录》卷二二,永乐元年八月丁巳。

(165)谈迁:《国榷》卷一三,永乐元年八月丁巳。

(166)张邦奇:《西亭饯别诗序》。

(167)张立凡:《试论以勘合贸易为中心的明日关系》,《四平师院学报》1981年第2期。

(168)《粤海关志》卷七《设官》。

(169)《宋史》卷一六七《职官志》。

(170)《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

(171)陈高华、吴泰:《宋元时期的海外贸易》,天津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67页。

(172)见《福建市舶提举司志·宾贡》。

(173)严从简:《殊域周咨录》卷九《佛郎机》。

(174)《福建市舶提举司志·沿革》。

(175)张邦奇:《西亭饯别诗序》。

(176)《明英宗实录》卷二一,正统元年八月甲申。

(177)《明宪宗实录》卷一五二,成化十二年四月乙未。

(178)郭造卿:《闽中兵食议》,载《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九六,《福建六》。

(179)《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

(180)宋濂:《元史》卷九四《食贷志二·市舶》。

(181)《明太宗实录》卷二二,永乐元年八月丁巳。

(182)《明史》卷七五《职官志·市舶提举司》。

(183)《明宪宗实录》卷二一,成化元年九月丙午,卷一九八,成化十五年十二月辛未。

(184)《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一二○《海外诸番·入贡互市》。

(185)《明会典》卷一一三《给赐番夷通例》。

(186)李龙潜、陈尚胜均认为广东抽分开始于正德三年(1509年)(见李龙潜:《明代广东的对外贸易》,载《文史哲》1982年第2期;陈尚胜:《论明代市舶司制度的演变》,载《文史哲》1986年第2期)。这没有矛盾,因《实录》记载的是对市舶太监熊宣的处理时间,为正德四年三月,那么事件的发生时间当然是在处理之前,也就是正德三年。不过,李、陈在论述中,均把对朝贡船的抽分与对非朝贡船或遭风船的抽分混淆起来了。

(187)《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一二○《海外诸番·入贡互市》。

(188)《明武宗实录》卷一九四,正德十五年十二月己丑。

(189)丘浚:《大学衍义补》卷二五《市籴之令》。

(190)《明世宗实录》卷五七,嘉靖四年十一月乙亥。

(191)《西亭饯别诗序》。

(192)《东西洋考》卷八《税珰考》。

(193)《闽书》卷三○《方域志·漳州府》。

(194)《东西洋考》卷七《饷税考》。

(195)见《海澄县志》卷六《秩官·明海防馆同知》。

(196)《东西洋考》卷七《饷税考》。

(197)《东西洋考》卷七《饷税考》。

(198)王世懋:《策枢》卷一。

(199)《东西洋考》卷七《饷税考》。

(200)《明神宗实录》卷三一六,万历二十五年十一月庚戌。

(201)见萧基:《恤商厘弊十三事》。

(202)《明神宗实录》卷四七六,万历三十八年十月丙戌。

(203)黄承玄:《条议海防事宜疏》,载《明经世文编》卷四七九《黄中丞奏疏》。

(204)许孚远:《疏通海禁疏》。

(205)周之夔:《海寇策》,载《重纂福建通志》卷八六。

(206)《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九三《福建三·洋税》。

(207)《明熹宗实录》卷二八,天启三年三月壬戌。

(208)《恤商厘弊十三事》。

(209)《东西洋考》卷七《饷税考》。

(210)《(万历)漳州府志》卷五《漳州府·商税》。

(211)《东西洋考》卷七《饷税考》。

(212)《兵部题行兵科抄出福建巡抚朱(钦相)题稿》。

(213)《海澄县志》卷六《秩官》。

(214)《明神宗实录》卷二一○,万历十七年四月丙申。

(215)《东西洋考》卷七《饷税考》。

(216)《恤商厘弊十三事》。

(217)《东西洋考》卷八《税珰考》。

(218)《东西洋考》卷七《饷税考》。

(219)许孚远:《疏通海禁疏》。

(220)《恤商厘弊十三事》。

(221)《明神宗实录》卷八一,万历六年十一月辛亥。

(222)《恤商厘弊十三事》。

(223)《恤商厘弊十三事》。

(224)《闽书》卷四五《文莅·商为正》。

(225)《东西洋考》卷七《饷税考》。

(226)李廷机:《报徐石楼》,《明经世文编》卷四六○《李文节公文集》。

(227)《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九三《福建三·洋税》。

(228)《海澄县志》卷六《秩官》。

(229)《崇祯长编》卷七,崇祯元年三月丙寅。

(230)《崇祯长编》卷四八,崇祯四年七月丙申。

(231)《疏通海禁疏》。

(232)许孚远:《疏通海禁疏》。

(233)《东西洋考》卷七《饷税考》。

(234)《明神宗实录》卷四四○,万历三十五年十一月戊午。

(235)周起元:《劾税监高寀疏》,清高宗敕选《明臣奏议》卷三四。

(236)“康熙二十四年(粤海关)监督伊尔格图奏”,引自梁廷楠:《粤海关志》卷二二《贡舶二》。

(237)张天泽:《中葡通商研究》,莱顿,1934,第103页。

(238)张天泽:《中葡通商研究》,华文出版社2000年版,第102页。

(239)《亚洲贸易与欧洲人的影响》,华文出版社2000年版,第77页。

(240)《中葡贸易》,华文出版社2000年版,第102页。

(241)王临亨:《粤剑篇》卷三《志外夷》。

(242)张天泽:《中葡通商研究》,华文出版社2000年版,第132页。

(243)莫尔斯(Hosea Ballon Morse):《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1925,牛津,第一卷,第17页。

(244)张天泽:《中葡通商研究》,华文出版社2000年版,第88页。

(245)张天泽:《中葡通商研究》,华文出版社2000年版,第101页。

(246)张天泽:《中葡通商研究》,华文出版社2000年版,第102页。

(247)张天泽:《中葡通商研究》,华文出版社2000年版,第119页。

(248)印光任、张汝霖:《澳门记略》上篇《官守篇》。

(249)郭尚宾:《郭给谏疏稿》卷一。

(250)李侍问:《罢采珠池盐铁澳税疏》。

(251)《日本一鉴·穷河话海》卷七《市舶》。

(252)梁嘉彬:《广东十三行考》,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第22页,第41页。

(253)吴仁安:《明代广东三十六行初探》,《学术研究》1980年第2期。

(254)彭泽益:《清代广东洋行制度的起源》,《历史研究》1957年第1期。

(255)李龙潜:《明代广东三十六行考释》,《中国史研究》1982年第3期。

(256)刘日重、左云鹏:《对“牙人”、“牙行”的初步探讨》,《文史哲》1957年第8期。

(257)刘日重、左云鹏:《对“牙人”、“牙行”的初步探讨》,《文史哲》1957年第8期。

(258)《明代广东三十六行考释》。

(259)唐文基:《明代的铺户及其买办制度》,《历史研究》1983年第5期。

(260)《明代广东三十六行考释》。

(261)《明代的铺户及其买办制度》。

(262)沈榜:《宛署杂记》卷一三《铺行》。

(263)《明代广东三十六行初探》。

(264)《东西洋考》卷八《税珰考》。

(265)张德昌:《清代鸦片战争前之中西沿海通商》,《清华学报》第10卷第1期,1935年。

(266)《东华实录》(乾隆朝),第四六卷,第53页。

(267)顾卫民:《广州通商制度与鸦片战争》,《历史研究》1989年第1期,第60—61页。

(268)“分头银”即在征收船钞外于商船载来的番银中规定每银一两抽“分头银”三分九厘。雍正四年(1726年),广东巡抚兼海关监督杨文乾,又于分头银外将外商所携番银一律抽取十分之一,名曰“缴送”。

(269)《粤海关志》卷八。

(270)傅筑夫:《中国古代经济史概论》第五章,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

(271)〔美〕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卷一,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

(272)《粤海关志》卷一八。

(273)《粤海关志》卷一八。

(274)《粤海关志》卷一七。

(275)《粤海关志》卷一七。

(276)见陆丹林:《广州十三行》,载《逸经》1936年第6期。武育干:《中国国际贸易史》第四章,商务印书馆1928年版。

(277)《粤海关志》第二九卷。

(278)彭泽益:《清代广东洋行制度的起源》,载《历史研究》1957年第6期。

(279)载《广州文史资料》第1期。

(280)载《中国史研究》1982年第3期。

(281)阮元:《广东通志》卷一八○。

(282)〔美〕马士、宓亨利:《远东国际关系史》第四章,上海书店1998年版。

(283)邓端本编著:《广州港史》(古代部分),第203—210页。

(284)〔美〕威兼·亨德:《旧中国杂记》,第78页。

(285)傅筑夫:《中国古代经济史概论》第五章,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

(286)转引自黄菩生:《清代广东贸易及其在中国经济史上之意义》,《岭南学报》第3卷,第4期。

(287)见张德昌:《清代鸦片战争前之中西沿海通商》,载《清华学报》1935年10卷1期。

(288)见张德昌:《清代鸦片战争前之中西沿海通商》,载《清华学报》1935年10卷1期。

(289)此部分内容参见欧阳宗书:《海上人家——海洋渔业经济与渔民社会》,江西高校出版社1998年版,第120—157页。

(290)《两广总督孔毓珣等奏覆会议广东渔船事宜折》(雍正六年三月二十二日),《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2册,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江苏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第6页。

(291)《广东总督杨琳奏陈整饬粤省渔船管见折》(雍正二年二月十五日),《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2册,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江苏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第605页。

(292)明谊修、张兵松纂:道光《琼州府志》卷一七下《船政》,台湾成文出版公司据光绪十六年补刊本影印,第409页。

(293)明谊修、张兵松纂:道光《琼州府志》卷一七下《船政》,台湾成文出版公司据光绪十六年补刊本影印,第409页。

(294)《明英宗正统实录》卷七。

(295)《广东巡抚杨文乾奏陈粤省海洋渔船应禁革事宜管见折》(雍正四年十月二十一日),《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8册,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江苏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第305页。

(296)《明太祖洪武实录》卷一三九。

(297)《明太祖洪武实录》卷二五二。

(298)(清)沈定均:《漳州府志》卷二五,光绪版。

(299)胡宗宪:《广福人通番当禁论》,《明经世文编》卷二六七。

(300)《两广总督孔毓珣等奏旨议覆渔船梁头管见折》(雍正二年六月二十四日),《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3册,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江苏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第217页。

(301)《皇明世法录》卷七五《海防·闽海》。

(302)《明熹宗天启实录》卷五三。

(303)胡宗宪:《广福人通番当禁论》,《明经世文编》卷二六七。

(304)《明神宗万历实录》卷一五三。

(305)胡宗宪:《广福人通番当禁论》,《明经世文编》卷二六七。

(306)清沈定均:《漳州府志》卷二五,光绪版。

(307)宋仪望:《海防善后事宜疏》,《明经世文编》卷三六二。

(308)清沈定均:《漳州府志》卷二五,第302页,光绪版。

(309)《广东总督杨琳奏陈整饬粤省渔船管见折》(雍正二年二月十五日),《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2册,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江苏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第604页。

(310)《山东巡抚陈世倌等奏遵旨议覆兵船扼要巡防等疆事宜四条折》(雍正四年八月初四日),《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7册,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江苏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第824页,第825页。

(311)《广东碣石总兵陈良弼奏陈海疆事宜折》(雍正四年三月二十二日),《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7册,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江苏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第26—27页。

(312)《闽浙总督满条奏遵旨逐条查覆金铎所陈海疆事宜折》(雍正二年闰四月十三日),《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2册,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江苏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第935页。

(313)《福建省例》二三《出海小船查明烙号》。

(314)(清)沈定均:《漳州府志》卷二五,光绪版。

(315)明谊修、张兵松纂:道光《琼州府志》卷一七下《船政》,台湾成文出版公司据光绪十六年补刊本影印,第409页。

(316)胡宗宪:《广福人通番当禁论》,《明经世文编》卷二六七。

(317)《闽浙总督满条奏遵旨逐条查覆金铎所陈海疆事宜折》(雍正二年闰四月十三日),《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2册,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江苏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第934页。

(318)《两广总督孔毓珣等奏旨议覆渔船梁头管见折》(雍正二年六月二十四日),《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3册,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江苏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第217页。

(319)《两广总督孔毓珣奏旨议覆渔船梁头管见折》(雍正二年六月二十四日):“查前督臣杨琳所议,渔船……米粮每人止许带米一升,余米一升以防风浪阻隔。……臣以为防闭严切,……渔船……米粮照旧例行。”(《雍批》第218页,第1册)又,《洋防辑要》卷二《洋防经制》上:“商渔船只各按海道远近人数多寡,每人每日带食米一升之外并带余米一升,以防风信阻滞。”不过,雍正元年,杨琳也提出过允许带米一升半,事见《两广总督杨琳奏覆等海事宜条陈折》(雍正元午七月二十六日),《雍批》第1册,第714页。

(320)胡宗宪:《广福人通番当禁论》,《明经世文编》卷二六七。

(321)《两广总督孔毓珣等奏覆会议广东渔船事宜折》(雍正六年三月二十二日),《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2册,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江苏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第6页。

(322)《明英宗正统实录》卷七。

(323)如松江府即是让渔民及渔船“无事听其在海上生理,遇警随同兵船围剿,则官兵无造船募兵之费,而民灶有得鱼捕盗之益”。见《皇明世法录》卷七五,《海防·直隶海防·江南诸郡》,第999页。顾炎武也说:“黄鱼舡非以御寇也,每年四月出洋时各郡渔舡大小以万计,人力则整肃,器械则犀利,唐公顺之捧敕视师约军门每府鱼舡若干,辅以兵船若相须而行,扬刀而战,取甘结给旗票谨船诘验出入。”见《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二二,《江南》十。

(324)《皇明世法录》卷七五,《海政·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

(325)《洋防辑要》卷二,《洋防经制》上,第73页。

(326)《洋防辑要》卷二,《洋防经制》上,第76—77页。

(327)《闽浙总督满条奏遵旨逐条查覆金铎所陈海疆事宜折》(雍正二年闰四月十三日),《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2册,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江苏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935页。

(328)《洋防辑要》卷五,《洋防经制》上,第70页。

(329)《闽浙总督满条奏遵旨逐条查覆金铎所陈海疆事宜折》(雍正二年闰四月十三日),《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2册,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江苏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935页。

(330)如明人黄承玄《条议海防事宜疏》讲在倭寇盛行时期,宜令渔船“联以什伍,结以恩义,约以旗帜,无警听其合img41佃渔,有警令其举号飞报”(《明经世文编》卷四百七十九)。明人宋仪星《海防善后事宜疏》也说:“濒海之人,诚难禁绝。……但严禁捕鱼船只,定限小满与大满渔船一齐出洋,不许零星越捕,以中倭计。”(《明经世文编》卷三六二)明天启五年(1625年)福建巡抚南居益也提到福建渔船普遍实行“禁其双桅巨舰,编甲连坐”的管理措施(《明熹宗天启实录》卷五十三)。浙江地区同样如此:“每年三月以里,黄鱼生发之时,各纳税银,许其结img42出洋捕鱼,至五月各令回港。万历二年(1574年)巡抚都御史方弘静,复题令编立纲纪甲,并立哨长管束,不许搀前落后。”(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浙江下)在琼州,疍民出洋采捕,此法同样有效:“十船为一甲,立一甲长,三甲为一保,立一保长,无论地僻船稀零星独钓有无罟朋,大小料船俱要附搭成甲编成一保,互结报名,自相觉察。按以一犯九坐之条并绳以朋罟同之罪。”(《琼州府志》卷十九下《海黎志》四《防海条议·周希耀条议》)清代,此项制度更趋制度化和严厉化。如康熙四十六年(1707年)福建督臣梁条奏:“商渔船舡只如出外洋者十舡编为一甲,取具连环保结,一舡为匪,余舡并坐。”(《两广总督杨琳奏复筹海事宜条陈折》(雍正元年七月二十六日),《雍批》第1册,第714页)雍正四年(1726年)广东巡抚在广东申严了此项措施并作了一些改进:“仍照例编甲连img43,十船为甲,五船互结,一有违犯,四船连坐。”至嘉庆、道光年间仍是“欲出洋者将十船编为一甲,取具一船为匪,余船并坐,连环保结。”等等,例子不一而足。

(331)《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2册,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江苏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933页。

(332)如据《皇明世法录》卷七五《海防·岭海》载:“广东滨海诸邑……令沿海居民各于其乡编立船甲长、副,不拘人数,……仍于船尾外大书某县某船某甲下某人十字,翻刻墨填为记,其甲长、副各执簿一扇,备载乡中船数并某船只某项生理,一一直书,每岁具呈于县,以凭查考。如遇劫贼,则被害者能识其船,速投首于甲首副,鸣锣追究,俾远近皆知无字号者即系为非。”

(333)《福建省例》“船只如式刊刻油饰书写”,第716页。

(334)《福建省例》“船只如式刊刻油饰书写”,第716页。

(335)《洋防辑要》卷二《洋防经制》上《稽查商渔船只桅篷》。

(336)《天下郡国利病书》,苏松。

(337)孙原贞:《边务》,《明经世文编》卷二四。

(338)《天下郡国利病书·浙江下》。

(339)《闽浙总督范时崇奏陈海洋弭盗管见折》(雍正五年六月初八日),《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3册,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江苏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540—549页。

(340)《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2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190页。

(341)《广东巡抚杨文乾奏陈粤省海洋渔船应禁革事宜管见折》(雍正四年十月二十一日),《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8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305页。

(342)《洋防辑要》,第71—72页。

(343)《福建省例》二十三,《船政例·商船换渔照采捕,照渔船新例一体刊书》,第632—633页。

(344)《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2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189页。

(345)《船政例·商渔船只设立循环填注送核》,第634页。

(346)《福建省例》“商渔船只买卖立法章程”,第643页。

(347)《正黄旗汉军副都统许国桂详奏陈海洋情弊折》,《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2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190页。

(348)《福建省例》“商渔船只买卖立法章程”,第643页。

(349)《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五十八,《户部·户口·保甲》,商务印书馆宣统己酉五月再版。

(350)《福建省例》二十三,《船政例·筹议海防章程》,第724—725页。

(351)《福建省例》“会议设立保甲条款”,第669页。

(352)叶春及:《惠安政书》,《图籍问》,福建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5页。

(353)胡宗宪:《广福人通番当禁论》,《明经世文编》卷二六七。

(354)《福建省例》“会议设立保甲条款”,第669页。

(355)《琼州府志》卷一九。

(356)《琼州府志》卷一九。

(357)《清史稿·食货一·户口田制》。

(358)叶显恩:《明清广东疍民的生活习俗与地缘关系》,《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1年第1期。

(359)《闽浙总督满条奏遵旨逐条查覆金铎所陈海疆事宜折》(雍正二年闰四月十三日),《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2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935页。

(360)《福建省例》一三,《户口例·设立保甲事宜》,第402—407页。

(361)参见欧阳宗书:《明代渔禁对沿海渔村社会的影响》,《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3期。

(362)《饮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五八《户部·户口》载,乾隆五十九年(1794年)“浙江嘉兴、宁波、台州、温州四府,并玉环厅所辖各岛,共计五百六十一处,向有居民,准其居住者一百七十有七处,原应封禁应行驱逐者十一处,内除宁海县所辖之南山等四处,业经迁徙外,其余太平乐清二县所辖之柳机山等七处海岛居民,居住年久,概行驱逐不免流离失所,准其照旧居住,毋许再行私添偷住。并无居民海岛共四百六处”。

(363)参见《洋防辑要》卷二《洋防经制》上《稽查海岛居民渔户》,第81页。

(364)参见《洋防辑要》卷二《洋防经制》上《稽查海岛居民渔户》,第81页。

(365)康熙四十九年(1710年)浙江温州镇标左营水帅千总郭王森在向康熙皇帝条陈海防十事折本中就特别提出“海山搭盖篷厂每年请开四月之禁以裕穷民也”。而此项奏议遭到了皇帝的否决。见《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3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359—365页。

(366)参见《浙江巡抚李卫等奏报查勘浙江洋面玉环山情形并陈募民开垦拔兵设汛管见折》(雍正四年十一月二十日),《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8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476页。

(367)乾隆皇帝谕:“所有各省海岛,除例应封禁者,久已遵行外,其余均着令仍旧居住,免其驱逐。至零星散处人户,僻处海隅,地方官未必能逐加查察。所云烧毁寮房,移徙人口,亦属有名无实。今各岛聚落较多者,已免驱逐。……而渔户出洋采捕,暂在海岛搭寮栖止,更不便概行禁绝。……自应听其居住,毋庸焚毁。”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五八《户部·户口》。

(368)参见《洋防辑要》卷二《洋防经制》上《稽查海岛居民渔户》,第81页。

(369)《福建省例》二三《船政例·会议澳甲条款》,第671页。

(370)乾隆皇帝谕:“所有各省海岛,除例应封禁者,久已遵行外,其余均着令仍旧居住,免其驱逐。至零星散处人户,僻处海隅,地方官未必能逐加查察。所云烧毁寮房,移徙人口,亦属有名无实。今各岛聚落较多者,已免驱逐。……而渔户出洋采捕,暂在海岛搭寮栖止,更不便概行禁绝。……自应听其居住,毋庸焚毁。”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五八《户部·户口》。

(371)参见《洋防辑要》卷二《洋防经制》上《稽查海岛居民渔户》,第81页。

(372)《两广总督杨琳奏报出海民船通行编号并缴朱谕折》(雍正元年七月二十六日),《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1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717页。

(373)《闽浙总督满条奏遵旨逐条查覆金铎所陈海疆事宜折》(雍正二年闰四月十三日),《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2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935页。

(374)《江宁巡抚张伯行奏为再进濂洛关闽书籍并海船情形折》(雍正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5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274—279页。

(375)《广东总督杨琳奏陈整饬粤省渔船管见折》(雍正二年二月十五日),《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2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605页。

(376)《正黄旗汉军副都统许国桂详奏陈海洋情弊折》,《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2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189—190页。

(377)《福建省例》二三《船政例·船只如式刊刻油饰书写》,第616—617页。

(378)《福建省例》二三《渔船饬令照式书写分别刊刻船户姓名字号》,第621—623页。

(379)《福建省例》二三《沿海各属渔船仍照议定章程着令船户自行如式刊刻书写》,第628—629页。

(380)明谊修、张兵松纂:道光《琼州府志》卷一七下《船政》,台湾成文出版公司据光绪十六年补刊本影印,第435页。

(381)《明英宗正统实录》卷七。

(382)《两广总督孔毓珣等奏覆会议广东渔船事宜折》(雍正六年三月二十二日),《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2册,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江苏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第6页。

(383)《福建省例》一三《户口例·举行保甲,现复参酌旧章,饬属认真编查船户、棚民具奏》,第424页。

(384)《广东提督董象纬奏复拖风船及违式渔船始末情弊并酌筹取结连坐及严饬地方官实力奉行折》(无具体时间奏折),《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33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84—85页。

(385)《署广东巡抚年希尧奏报地方应行事宜折》(雍正元年六月初三日),《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1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481页。

(386)《浙江温州总兵边士伟奏陈革除渔船陋规以靖海疆管见折》(雍正三年七月初三日),《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5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452页。

(387)《福建观风整俗使刘师恕奏报巡历兴化泉州地方情形折》(雍正七年九月初六日),《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6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553页。

(388)《福建省例》“会议设立保甲条款”,第672页。

(389)《福建省例》二三《船政例·商渔船只买卖立定章程》,第643页。

(390)《崇武所城志·碑记》,载《惠安政书》,第103—104页。

(391)《广东总督杨琳奏陈整饬粤省渔船管见折》(雍正二年二月十五日),《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2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605页。

(392)《正黄旗汉军副都统许国桂详奏陈海洋情弊折》,《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2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189—190页。

(393)《闽浙总督范时崇奏为遵旨议覆郭王森条陈海防十事折》(雍正五十年三月初四日),《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3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332—333页及第359—360页。

(394)《福建省例》二三《船政例·洋政条款》,第705页。

(395)《福建省例》“会议设立保甲条款”,第669页。

(396)《海坛总兵程汉鹏奏报钦遵圣训严禁兵丁勒索渔船折》(康熙五十五年五月十七日),《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7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100—103页。

(397)《苏州织造李煦奏报台州燕诲坞渔民起事原由等情形折》(雍正六十一年八月初八日),《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4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380—381页。

(398)卢建其修,张君宾等:乾隆《宁德县志》卷三《秩官志·政绩》。

(399)《闽浙总督范时崇奏为遵旨议覆郭王森条陈海防十事折》(雍正五十年三月初四日),《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3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332—333页及第359—360页。

(400)此类例证,《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中极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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