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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海洋贸易管理制度探究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节明清时期的海洋贸易管理制度一明代的海洋贸易管理(一)市舶司的沿革与市舶司制度的演变明代前期,市舶司作为官方控制海外贸易的一种机构,在设置上虽是承继了前代的做法,但其职责在于“掌海外诸番朝贡、市易之事,辨其使人表文勘合之真伪,禁通番,征私货,平交易,闲其出入而慎馆谷之”,这同宋代市舶司“掌番货、海舶征榷贸易之事,以来远人,通远物”的职责已有了较大的差别。

明清时期海洋贸易管理制度探究

第三节 明清时期的海洋贸易管理制度(124)

一 明代的海洋贸易管理

(一)市舶司的沿革与市舶司制度的演变

明代前期,市舶司作为官方控制海外贸易的一种机构,在设置上虽是承继了前代的做法,但其职责在于“掌海外诸番朝贡、市易之事,辨其使人表文勘合之真伪,禁通番,征私货,平交易,闲其出入而慎馆谷之”(125),这同宋代市舶司“掌番货、海舶征榷贸易之事,以来远人,通远物”(126)的职责已有了较大的差别。

1.市舶司的沿革

明太祖立国之初,为了“通夷情,抑奸商,俾法禁有所施,因以消其衅隙”(127),于吴元年(1364年)在太仓黄渡设立市舶司,俗称“六国码头”。后于洪武二年(1370年)二月宣布停罢。其停罢的原因,不少人认为是因太仓迫近南京,生怕发生他变(128),但按照《明实录》的记载,“罢太仓黄渡市舶司,凡番舶至太仓者,令军卫有司同封籍共数,送赴京师(129),其停罢原因似乎是朝廷为了加强对海外贸易的直接控制,使外国商船入口贸易的货物能够直接运抵京师,以免经过市舶司中转。倘若如上所述市舶司的停罢仅是为了生怕发生他变,那么外商直接随货物赴京师岂不是更有发生变乱的可能。其实,正因为太仓迫近南京,才有可能做到把货物直接运送京师,而省去市舶司这一道手续。值得指出的是,《实录》中所说的“番舶”可能不单指贡舶,而应包括入口贸易的商舶,因当时刚刚立国,派往海外诸国宣谕即位诏的使者尚在途中,海外诸国获悉即位而派遣使者前来朝贡的为数不多,故朝贡贸易制亦尚未全面实行。但不久之后,朝贡贸易制全面实行,前来朝贡的国家增多了,朝贡船舶已不可能全部集中于太仓一港,于是,明政府不得不沿袭前代的做法,在朝贡船舶经常出入的宁波泉州、广州三地设置市舶司,以宁波通日本,泉州通琉球,广州通占城、暹罗、西洋诸国。(130)至洪武七年(1374年)九月,又宣布三市舶司停罢。(131)这次停罢的原因在《实录》上虽没有交代,但从停罢前后朝贡船舶仍不断入口的事实来看,似乎当时市舶司还不是专门管理朝贡船舶的机构,否则,在贡舶不断的情况下,市舶司如何停罢?由此说明,洪武年间设置的市舶司尚保留有宋元时期市舶司的互市性质,当朝贡贸易制逐渐全面实行,当贡舶贸易逐渐取代市舶贸易时,市舶司才会再次遭到停罢,这也就是洪武年间设置的市舶司与永乐年间设置的市舶司在职能和性质上的根本差别。

明成祖即位后,一方面遵循洪武事例,严禁沿海军民私自下海交通外国;另一方面大力招徕海外诸国入明朝贡,规定“诸国有输诚来贡者听”(132),因此,朝贡人数急剧增多。为了加强对附带货物前来交易的朝贡使者的管理,明成祖于永乐元年(1403年)八月命令吏部按照洪武初制,在浙江、福建、广东复设市舶司,隶属布政司管辖,每司置提举一员从五品,副提举二员从六品,吏目一员从九品(133);永乐三年(1405年)九月,又因贡使越来越多,命令于福建、浙江、广东市舶司分别设馆招待,于是,福建设来远驿,浙江设安远驿,广东设怀远驿,各置驿丞一员。(134)这次市舶司的复设,明确规定其专管朝贡贸易,接待朝贡使者的主要职责,这在市舶司的职能上是一大转变,即从原来管理互市舶的机构变为管理贡舶的机构。永乐六年(1408年)正月,明成祖又在云南及短期内重归明朝管辖的交趾分别设立市舶司,置提举、副提举各一员,以接待西南诸国贡使(135);十月,再增置云南市舶司提举、吏目各一员,设新平、顺化两市舶司。(136)这种在内陆边疆地区设置市舶司的做法,更明显地表现出市舶司已由管理互市舶转变为专管朝贡贸易,只要有朝贡使者到达的地方,不管是港口或者是内陆,均置市舶司以管理之。

下面就三市舶司的沿革情况分别进行说明。

广东市舶司原设于广州府城外西南一里,即宋市舶亭海山楼故址(137),正统十四年(1449年)毁于兵燹,迁移到府城内寿宁坊,至景泰六年(1453年)复重建于原址。(138)怀远驿于永乐四年(1406年)建于广州城蚬子步(即今广州市十八甫),有房舍120间,为进贡使者及其随行人员留宿之用,属市舶司管辖。(139)据记载,明初曾来往于广东者有安南、占城、暹罗、真腊、爪哇、满剌加、三佛齐、渤泥、锡兰山、苏门答剌、大泥、急兰丹等十二国贡使。(140)当成化、弘治时,朝贡人数日渐增多,均居留于怀远驿设宴招待,“衣服诡异,亦有帽金珠,衣朝霞者,老稚咸竞观之,椒木、铜鼓、戒指、宝石溢于库”(141),呈现出一派车水马龙、门庭若市的繁荣景象。嘉靖二年(1523年),宁波“争贡之役”发生后,浙江、福建两市舶司被停罢,唯存广东市舶司,当时“诸番飞艎走浪,望鼠岛而三休,大舶参云,指麟州而一息”,更是盛极无比,号称“金山珠海,天子之南库也”(142)。不过,当时广东已准许非朝贡船入口贸易,而朝贡贸易实际上已名存实亡,故后来广东市舶司大概被停罢过,因嘉靖三十九年(1560年)浙直视师通政唐顺之曾提议恢复三市舶司(143),但自此之后,终明之世,广东市舶司一直未再变动过。

浙江市舶司于永乐元年(1403年)设于宁波,在元末方国珍的住宅区(即今宁波市中山公园九曲湾一带),永乐四年(1406年)改建为安远驿,而以驿西原方国珍花厅为市舶司,并添建吏目厅于右边,在魏家巷、出梁街、大池头、盐仓门内等地设提举衙门,承办舶务。另外,还设有市舶库,俗称东库,在今宁波市灵桥门内,原为方国珍的广丰仓,洪武年间改为广盈东库,永乐三年(1405年)才改为市舶库,属市舶司管理。为接待贡使,市舶司除安远驿外,还设置了四明驿、嘉宾馆和迎宾馆,四明驿主要接待日本贡使,洪武元年(1368年)设水站于月湖中,分南北二馆,中通桥路,永乐时改名为四明驿;嘉宾馆为嘉靖十八年(1539年)重建于境清寺的废墟上;迎宾馆系崇祯六年(1633年)向鼎新在市舶司大门东侧新建。(144)

浙江市舶司主要是接待日本贡使,因“十数年间,仅一再至”(145),故其繁盛程度远远不如广东市舶司,正统元年(1436年)八月,浙江右布政使石执中等人就以近年日本诸国来贡者少,市舶司官吏人等冗旷为由,把市舶司人员裁减了2/6(146);嘉靖二年(1523年)又因“争贡之役”发生,市舶司即被停罢。后来唐顺之在嘉靖三十九年(1560年)建议恢复三市舶司及有人于嘉靖四十四年(1565年)以广东为例要求重开浙江市舶,均遭到浙江巡抚都御史刘畿的反对,浙江市舶司仍不得恢复。(147)直至万历二十七年(1599年),明神宗大榷天下关税时,在百户张宗仁的请求下,浙江市舶司始得以恢复,并遣内官刘成征收税课。(148)

福建市舶司原设于泉州城南水仙门内宋市舶务旧址,来远驿设在城南车桥村。(149)后因琉球贡船渐多泊于福州城南河口,故市舶司亦不得不迁到福州。至于迁移的时间,众说纷纭:《福州府志》记载是成化五年(1469年)巡抚都御史张瑄奏请迁移(150);《闽都记》记载是成化五年(1469年)因修撰罗伦谪官奏移(151);《泉州府志》记载成化八年(1472年)市舶司移置福州(152);《福建市舶提举司记》记载是成化二年(1466年)巡按御史朱公贤奏请迁福之柏衙,制从之,后因提举罗伦认为时机不适遂罢;至成化十年(1474年)巡视都御史张公议才将旧司贸易置澳门都指挥王钦宅,迁市舶司官吏居之。(153)而萨士武、胡寄馨两先生据此考定为成化十年(1474年)。(154)迁移后,置市舶司于布政司西南,都指挥佥事王胜故宅;置进贡厂于城南河口,为贮存贡品之用,置来远驿于水部门外,为贡使馆寓之所。(155)福建市舶司虽不如广东市舶司繁盛,但因琉球人贡频繁,“岁市易于我,以转市他岛”(156),故在市帕司经营贸易的官牙亦曾达到24名之多(157),可见其情况较之浙江市舶司为好。嘉靖二年(1523年)“争贡之役”发生后,福建市舶司亦被停罢,至嘉靖三十九年(1560年)始得以恢复;万历八年(1580年)又遭裁革(158),直至万历二十七年(1599年)明神宗大榷天下关税时,才再次得以恢复,且派遣内监高寀为市舶提督兼管矿务。(159)

总之,明代市舶司是在明朝统治者加强对海外贸易的控制,既厉行海禁,又招徕海外诸国入明朝贡的情况下设置的,终明之世,它随着海禁的严弛与朝贡贸易的盛衰而几经变迁,置罢无常。

2.市舶司制度的演变

日本学者桑原骘藏曾对市舶司一词下过定义:“市舶即互市舶,当时由华往外国,或由外国来华之贾舶也。此等贾舶,政府设署管理之,谓之提举市舶司,主其事者即提举市舶。”(160)这个定义看来仅适用于宋、元时的市舶司,而不适用于明代的市舶司,因明代前期厉行海禁,禁止私人船舶出海贸易,规定“片板不许入海”,唯一提倡的仅是海外诸国以“朝贡”为名的来华贸易,所以明代的市舶司制度比之宋、元已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其一是设置市舶司的目的不同。宋、元两代封建王朝对于海外贸易,一般还是采取积极提倡的态度,他们设置市舶司的目的,在于“使商贾懋迁”,“以助国用”(161),即发展海外贸易以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宋高宗曾说过:“市舶之利,颇助国用,宜循旧法,以招徕远人,阜通货贿。”(162)而明朝统治者对海外贸易却持封闭态度,明太祖之初,即宣布“禁濒海民不得私出海”,其设置市舶司的目的,在于“通夷情,抑奸商,俾法禁有所施,因以消其畔隙”(163),也就是通过市舶司的设置来加强海禁的实行,把海外贸易严格地控制在官府垄断的朝贡贸易之下。就以永乐元年(1403年)明成祖在浙江、福建、广东设立市舶司来说,目的也是使附带货物前来交易的海外诸国贡使有专官负责管理(164)。前面我们谈过,明政府通过这种附带货物的交易可获得高额利润,因此尽一切办法对之实行控制和垄断,而市舶司就是这种控制和垄断的工具,明成祖在设置三市舶司的同时,亦派出中官提督市舶司(165),这明显是为了加强对海外贸易的专制统治,因市舶提举毕竟属地方布政司管辖,而提督则由朝廷直接派下来的内官充当,他代表朝廷直接控制市舶司的日常工作,凡朝贡贸易中的“犒待之仪、贡输之数”皆主于中官,而市舶提举徒有虚名,无所事事,唯有“检视之而已”(166)。所以说,不能把市舶司的设置看成海外贸易的发展,更不能说是“明朝采取了完全开放政策”(167)。反之,明代市舶司的设置却强化了海禁,扼杀了私人海外贸易,使海外贸易逐渐地趋于衰败。梁廷楠在《粤海关志》中曾指出:“(市舶司)自洪武迄嘉靖,置罢不常,又始置三司,后复罢浙江、福建而专属之广东,大抵归其权于中官,凌轹官吏,古人互市之法荡然尽矣。”(168)可见明代市舶司的设置其性质已从互市舶变为贡舶的专管机构。

其二是市舶司的职责不同。宋、元两代鼓励私人出海贸易,对外商亦持招徕态度,市舶司的职责是“掌番货,海舶征榷贸易之事,以来远人,通远物”(169)。宋端拱二年(989年)规定:“自今商旅出海外藩国贩易者,须于两浙市舶司陈牒,请官给券以行,违者没入其定货。”(170)因此,市舶司的日常工作,主要是发遣进出海港的商舶(本国的和外国的),对商舶的货物进行抽解和征税,防止商舶货物的走漏等。(171)但明代的情况却不一样,明代前期严格实行海禁,不准私人出海贸易,其海外贸易仅维持在朝贡贸易一条狭窄的途径上,故市舶司的职责只能是掌管朝贡贸易之事,其具体工作是,贡舶进港后,配合察院、行都、布、按三司验甲勘合、贡期无误后,将贡物封钉,贡使接进馆驿安歇,严加看管,不许擅自出入,交通贸易违禁货物,然后再把贡物启封盘验,搬入进贡厂捆扎打包,待朝廷命令到后,即召集役夫将贡物运送入京。(172)还有一项工作是,当贡物大量进来,“充溢库市”时,其拣退部分,允许“贫民承令博买”(173)。这种“博买”必须是在市舶司官员的严密监督下进行,而且是临时性的,只有当进口的贡物大大超过官府的需求时才有此可能,由此亦可看出明政府对海外贸易的绝对控制与垄断。总之,明代市舶司的职责只是“专管进贡方物,柔待远人”(174),至于朝贡贸易中较为重要的抽分工作却不在他们手里,而是属镇巡等地方官掌握,故张邦奇在谈到市舶司的职责时说:“其供应之节,控驭之方,掌于郡守;犒待之仪,贡输之数,主于中官;职提司者,不过检视之而已。”(175)正因为如此,故市舶司经常被看做一种闲置机构,浙江布政使认为浙江市舶司官吏人等冗旷,要求裁减2/3(176),福建都布按三司认为福建市舶司专理琉球国贡物,事务不繁。(177)

其三是市舶司的官员配备不同。宋代市舶司官制的变化较为频繁,市舶司提举一般由转运使兼任或另设专官,其中“多儒绅,为名吏者众”(178)。由于市舶司收入与国家财政关系重大,故宋、元两代封建王朝对市舶司官员的配备均异常重视,绍兴二十一年(1151年),宋高宗派遣知州李庄提举福建市舶时,认为“提举市舶官委奇非轻,若用非其人,则措置失当,海商不至矣”,要求李庄到朝廷禀议后上任(179);而元朝更是以高官兼领或监督市舶司。(180)可是,明朝统治者对市舶司官员的配备却显得不甚重视,市舶司官制虽较宋元时完备,但提举一员仅从五品,副提举二员从六品,吏目一员从九品(181),官卑职微,隶属于布政司,对属镇巡等地方官掌管的非进贡的外国商船无权过问。更有甚者,明成祖为加强对朝贡贸易的控制,在设置市舶司的同时,亦命中官提督之(182),这些中官私占役户,横取公私财贿,骚扰军民,无恶不作(183),与地方官的斗争非常激烈,具体表现在对非进贡的外国商船征税权的争夺上。

明初对海外诸国的朝贡,一般是以“怀柔”为主,没有对它抽分,故在广东布政司的档案中,“查得正统年间以迄弘治,节年俱无抽分”(184),到弘治年间始定“凡番国进贡,内国王、王妃及使臣人等附至货物,以十分为率,五分抽分入官,五分给还价值”(185)。至于对非进贡或遭风泊港的外国商舶的抽分,却是从前面谈过的正德四年(1509年)遭风漂到广东的暹罗船开始(186),其规定是“以十分抽三,该部将贵细解京,粗重变卖,留备军饷”(187)。后来因布政使吴廷举“首倡缺少上供香料及军门取给之议,不拘年份,至即抽货,以致番舶不绝于海澨,蛮夷杂遝于州城”(188)。对这些非朝贡船的抽分,因市舶司太监熊宣和毕真相继争夺失败,故仍然掌握在镇巡及三司官手里,这就是丘浚在《大学衍义补》里所说“本朝市舶司之名,虽仍其旧,而无抽分之法”(189)的原因所在。然而,非朝贡船增多了,朝贡船就相对地减少了,市舶司的权力亦随之大大减弱。

可是,在成化与嘉靖年间,市舶司太监的权力曾过分膨胀,取得了提督海道、遇警可调动官军的权利。最初取得这种特权的是成化间太监林槐,但为期不长,很快就被取消了;后来嘉靖四年(1525年)提督浙江市舶司太监赖恩援引此例提出要求,获得批准。尽管兵部认为调动官军是朝廷威柄,赖恩不能擅权,要求收回成命,但仍无济于事。(190)市舶司太监的权力如此异常膨胀,大概也是朝廷为加强对海外贸易垄断而采用的一种手段,因这样一来,市舶司可兼管海防,有利于加强海禁和阻止私人出海贸易,正如(明)张邦奇所说:“市舶之设,专司贡献,而近复兼与海道,别提举之司,于海隅休戚,亦不得以非己所职,遂默默而已”(191)

市舶司太监权力的另一次膨胀是在万历二十七年(1599年),当时明神宗大榷天下关税,分别派遣内官刘成、高寀、李凤出任浙江、福建、广东三市舶司,并委以征收舶税的权利。这是自市舶司设置以来,市舶太监第一次取得征税权,但由于这些太监严刑逼勒,横恣敛怨,引起商民极大不满,“鼓噪为变,声言欲杀(高)寀,缚其参随至海中沈之”,故在朝内外官员纷纷弹劾下,明神宗不得不于万历三十四年(1606年)下令“封闭矿洞,诸税咸归有司”(192),从此,舶税的征收仍归地方官所管。

综上所述,明代前期因厉行海禁,不准私人出海贸易,把海外贸易仅限制在朝贡贸易的狭窄途径上,故为接待朝贡使者,转运朝贡物品而设立的市舶司,在制度上比之宋元时代已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这种变化使市舶司成为明朝统治者实行海禁、扼杀私人海外贸易、对海外贸易实行控制和垄断的工具,因此,不能把市舶司的设置看成海外贸易的发展,更不能说是明政府对海外贸易采取完全开放的政策,否则,就无法解释明代后期海禁部分开放,准许私人出海贸易后,市舶司反而被停罢或者在职能上发生转变的原因了。

(二)明代后期饷税制的实行

明代后期,随着私人海外贸易不可遏止的发展,海澄月港部分开禁,明政府为了加强对私人海外贸易船的管理和控制,为了征收饷税以造船养兵,在海澄月港设置征税机构——督饷馆,制定了各种饷税的征收办法,遂使明代海外贸易从前期实行的朝贡贸易制转向后期的征收饷税制。这种税制的实行,不仅抑制了走私活动,增强了中国货物在海外的竞争能力,而且减少了国内民力的耗费,压低了海外进口商品的价格,对明代后期私人海外贸易的发展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1.督饷馆的设置

督饷馆是明代后期官方为实行饷税制而在海澄月港建立起来的一种征税机构,它由明代前期官方打击走私贸易的防海机构演变而来。海澄月港一带因走私活动猖獗,早就引起了明朝统治者的注意。嘉靖九年(1530年),巡抚都御史胡琏提议把巡海道移镇漳州,在海沧设置安边馆,每年派各府通判一员驻扎;嘉靖三十年(1551年),巡海道柯乔又于月港建靖海馆,由各通判往来巡缉,但因走私活动更加猖獗,“二十四将”结巢盘踞,难以治理。因此,嘉靖四十二年(1563年),福建巡抚谭纶把靖海馆改为海防馆,设海防同知驻扎以加强管理(193),这就是督饷馆的前身。到隆庆元年(1567年),月港部分开禁,准许私人出海贸易后,海防馆则成为征收饷税的机构,一切引税、饷税均由海防同知负责征收。

但是,由于申请出海贸易的商船不断增多,饷税额的增长急遽上升,遂引起了明朝统治者的怀疑,认为海防同知负责征收饷税时间长,可能暗中操纵税额的赢缩,不尽如实申报。于是决定每年由全省各府选派佐官一人轮流负责征收,而泉州府却因兵饷匮乏,要求同漳州府分享税饷的征收,由漳州负责开往西洋的商船,泉州负责开往东洋的商船,同月港做法一样,也在中左所设官抽饷。但漳州府坚决不同意,认为把税饷割给泉州,漳州将造成匮饷,且分东西洋征收饷税会不利于管理。这次争议后来被否决了,就在这一年(万历二十一年),设在月港的海防馆被改为督饷馆,开始了每年一更替的轮流督饷。(194)

这种由各府选派佐官轮流督饷的制度维持没有多久,万历二十七年(1599年),明神宗大榷天下关税,中官高寀衔命入闽,舶税遂归其委官征收,而督饷馆则成为闲置机构。至万历三十四年(1606年)舶税征收重新归督饷馆时,因考虑到由各府佐轮流征收会带来诸多不便,一名外府官员远道来月港,不仅驻扎不便,而且需增设供应人役,所费倍繁,于是改由漳州本府的五名府佐每年派一名轮流管理。这种制度大概维持到崇祯五年(1632年),月港已趋于关闭,饷税无从征收,始停止派员轮管。(195)

督饷馆的职责除了发放商引,征收饷税外,还负责对进出口商船实行检验和监督。每年冬春之间,商船扬帆出航时,督饷馆官员得亲赴厦门检验每艘船只。万历四十五年(1617年),负责督饷的通判王起宗就因在厦门验船无驻扎之处,造成诸多不便而提议在商船往返的必经之地——圭屿建一公馆,以利于监督往来船只。每年仲夏至仲秋,当商船陆续归航时,督饷馆的官员又在海外加强对商船的监督,凡经过南澳、浯屿、铜山及濠门、海门等地,各巡司即随时将商船情况报督饷馆,并以防止海寇掠夺为名,逐程派船“护送”,实际是对商船实行监督,以免出现隐匿宝货、偷漏关税等现象。(196)

督饷馆的设置不仅有利于官方饷税制的顺利实行,而且使某些督饷官员有机会接触海外贸易商,及时了解他们的疾苦,以提出废除弊端的各种建议,对当时私人海外贸易的发展起了一定的作用。如万历四十四年(1616年),推官萧基就提出《恤商厘弊十三事》,揭露了当时对海商进行敲诈勒索的种种弊端,并提出了各种相应的更正措施,负责监督万历四十二年(1614年)饷税的海防同知卢崇勋,在商船遭受台风袭击,数十万洋货一飓立尽的情况下,亲赴现场慰问受难船商,毅然减去当年饷税的征收,使不少船商免于破产等等。(197)然而,由于荷兰殖民者的侵略和掠夺,到崇祯年间,月港已迅速走向衰落,为适应饷税制的实行而设置的督饷馆亦随之失去了存在的价值。

督饷馆存在的时间虽然不长,但在我国海外贸易史上却占有重要地位,它标志着我国历史上征收海外贸易税已从实物抽分制转向货币税饷制,这在关税征收上不能不说是一大进步。其实,督饷馆所制定的各种饷税制度已初具近代关税征收的雏形,已为清初厦门海关的设置开了先声。

2.饷税的征收

饷税的征收一般是以东西洋为准则。当时所谓的“东西洋”,即现在的南洋,其分界据《东西洋考》载述:“文莱,即婆罗国,东洋尽处,西洋所自起也。”西洋包括交趾、占城、暹罗、六坤、柬埔寨、大泥、马六甲、柔佛、思吉港等19个国家和地区,其范围大概在今天的中南半岛、马来半岛、苏门答腊、爪哇以及南婆罗洲一带;东洋包括吕宋、苏禄、高乐、猫里务、文莱等10个国家和地区,其范围大概在今天的菲律宾群岛、马鲁古群岛、苏禄群岛以及北婆罗洲一带。

督饷馆征收饷税的原则是:“凡船出海,纪籍姓名,官给批引,有货税货,无货税船,不许为寇。”(198)其征收内容大抵包含以下四种:

(1)引税

每艘出海贸易的商船均需到海防馆登记,填明货物种类、数量、船的大小以及所要到达的国家,由海防官发给商引,每引应征税若干,称为“引税”,其实也就是一种许可税。按万历三年(1575年)规定,东西洋每引税银3两,鸡笼、淡水税银1两,后来又增加到东西洋税银6两,鸡笼,淡水2两。每请引以百张为率,完后再请,仅限船数而不限到达国。至万历十七年(1589年),福建巡抚周寀始把往东西洋贸易的商船数各定44艘,一年限88艘。给引如之,后来因出海贸易者多,又增至110引(199),外加鸡笼、淡水、占城、交趾州等处共117引,万历二十五年(1597年)再增20引,共达137引。(200)但是因引数有限,供不应求,故市棍包引之徒则从中上下其手,每每包引包保至五、六船,倡言给引费至数十两,到船回航销引时,又倡言费银数十两,从中进行瓜分;有的甚至捏名给引,虚造邻结,把引移东转西,卖给越贩商人,致使海商叫苦不迭。(201)

另外,当时往日本贸易尚在严禁之列,而贩日本之利却倍于吕宋(202),故不少海商“往往托引东番,输货日本”(203)。他们或者假借往福宁卸载,北隧捕鱼及贩鸡笼、淡水的文引,而私装铅硝等货潜往日本(204),或者“违禁以暹罗、占城、琉球、大西洋、咬img14吧为名,以日本为实”(205)。其中尤以那些倚藉官势的豪右奸民最为严重,不时假借东西洋文引而潜趋日本,虽禁严而未能全戢。(206)还有一种是贪路近利多,虽领取了往大泥国或咬img15吧的文引,却暗中驶往吕宋贸易。(207)这种种情况说明,当时引税的实行一样是弊病横生,虽说东西洋分开,且各限有引数,但实际上大多数商船还是集中在日本和吕宋两地。

(2)水饷

水饷系一种舶税,征自船商,以船的梁头尺寸为标准。一般在十月修船时,由饷税官亲自到达修船地点,实际丈量船的宽度,编以天地玄黄字号,以某船往某处给引,以后若到同一港口则按原编字号的规格缴纳水饷,不必重新丈量梁头。(208)其规定是:西洋船面阔1丈6尺以上者,每尺征饷5两,每多1尺加银5钱;东洋船,量减西洋的3/10;而鸡笼、淡水因地近船出,海船面阔1尺,征饷5钱。(209)

舶税的征收开始于隆庆六年(1572年),当时漳州知府罗青霄因百姓困苦,负担不起钱粮,提议征收商税及舶税以充钱粮(210),这一年的舶税为3000两。万历三年(1575年),福建巡抚刘尧诲请以舶税充兵饷,一年征得6000两,万历四年(1576年),税额增至1万两;万历十一年(1583年)又增至2万多两;万历二十二年(1543年)骤增至29000多两。万历二十七年(1599年)明神宗大榷天下关税,舶税归内监委官征收,这一年大约为27000两;万历四十三年(1615年)为23400两(211)。此后税额则急剧下降,万历四十五年(1617年)出海的43艘船中,返回漳州的仅10艘,到泉州仅2艘,泊于广东的有10艘,温州l艘,其余20艘全部为荷兰殖民者所劫掠。(212)到天启四年(1624年)福建巡抚南居益打败荷兰殖民者,收复澎湖列岛后,已是“舶饷逾萧索,不能如额,主者苦之”(213)

(3)陆饷

陆饷属商品进口税,以货物的多少计值征收,其税出自铺商。当时为防止漏税,规定商船返港后,船商不准擅自卸货,须待铺商上船接买,开列应缴税额,就船完饷后才能转运。其税率大约为2%,即“海货值一两者,税银二分”(214),但可根据时价的高低随时进行调整。如已列举的100多种进口货物的“陆饷货物抽税则例”就分别在万历三年、十七年和四十三年进行过三次调整。万历四十三年(1615年)的一次调整,其税额普遍比万历十七年(1589年)减少了13.6%左右。(215)

陆饷在征收过程中亦出现一些弊病。如为防止漏货,采用了商船入港即先委官封钉的办法,于是为衙门吏胥大开勒索之门,他们“不饱欲壑,不为禀验”,商船也就无法卸货。而这些商船经过长时间的跋涉已坏损严重,加之满载负重,若不及时卸货,台风时作,难免覆没。如万历四十二年(1614年)就因这种情况发生,遂使“数十万洋货一飓立尽”。另外,为防止商人虚报货物数量,还采用了一种叫“加起”的做法,如报道本船1000担,即加起作1200—1300担,甚至加到1500—1600担,结果账面上征收的钱不多,而实际征收的却远非此数,衙门吏胥藉此大饱私囊。同时,为防止商船进港之前转移货物,亦设立了种种防范措施,诸如严禁地方套出艇,先出海外接载饷货,命巡缉船防之;而巡缉船在大担内只能就海畔瞭望,不准靠近商船,在本港只能从溪边巡视,不准在商船旁边往来,商船进港后,商人或船工如欲登岸,只能用出艇渡载,且须搜检有否夹带货物(216),把这些商人、船工俨然如同罪犯一样对待。万历三十年(1602年),当商船返港后,税监高寀就下令不准一人上岸,须待完饷后始能回家,凡有私归者则逮之,一时受系的商人相望于道,结果激起商变,诸商怒不可遏,声言欲杀高寀,缚其参随至海中沉之,弄得高寀连夜逃遁,从此再也不敢在海澄露面。(217)还有一种情况是,一艘商船上的散商数以百计,但完饷时点交货物仅由船主和商首出面,他们乘机对诸散商多加勒索,“有常例,有加增,有果子银,有头鬃费,名色不等”,“东洋船有敛三百余金者,西洋船有敛四百金者,悉归商首操纵,不止饷一费一,甚饷一而费二”,结果搞得诸散商怨声载道,愤愤不已。这种种弊病虽然在万历四十四年(1616年)推官萧基已提出过改正方案,但作用可能不大,因当时饷税制的实行已是接近尾声。

(4)加增饷

加增饷为一种附加税。仅征于往东洋吕宋贸易的商船。因当时占据菲律宾群岛的西班牙殖民者开辟了由吕宋到墨西哥阿卡普尔科的“大帆船航线”,把墨西哥银元运到吕宋来购买我国的生丝等货物,因此,往吕宋贸易的商船返航时,除了银元外,别无他载,即使带点土产,亦为数极少。针对这种情况,明政府规定,凡往吕宋贸易的商船,返航时除征水陆二饷外,每船需再加征银150两,称为“加增饷”。后来因税额太高,商人负担不起,到万历十八年(1590年)减为120两。

对于加增饷的征收,亦有船商钻其空子,返航时除货物外,每船载米或二三百石,或五六百石,其中尤以往吕宋贸易的船商陈华为典型,他满船载米,进港后不经盘验即竞自发卖,向其收税时,却说是不在规定的范围之内。而大米在吕宋为价极廉,运回国后照样可获得高额利润。万历四十五年(1617年),督饷通判王起宗针对这种情况重新作出规定,一艘商船准许载米50石作为食用米,免予征税,凡超出50石以外者,则照番米规则,每石税银1分2厘。(218)

明政府在征收饷税的同时,为了加强对私人海外贸易商的控制和管理,还遵循一条“于通之之中,寓禁之之法”(219)的原则,对私人海外贸易商的行动横加种种限制。

首先,每艘商船出海前,必须由里邻作保,到海防馆申请文引,登记船只大小及货物数量等,规定“如所报有差错,船没官;物货斤数不同,货没官”(220)。然后由海防官将大小船只编刻字号,海船10只立一甲长,给文为验(221),同时还施以连坐之律,令同港诸船主互相保结,如一人犯法则一体连坐,具广开首举之门,能首实者给重赏,如作奸犯科者则置之重刑。(222)

其次,商船启航时,虽已经海防馆验船,经所在县盖印,并持有文引,但仍需经厦门司盖印,受浯屿、铜山官兵的盘诘,然后才能出海。在盘诘的过程中,经常受到留难敲诈,阻滞拖延(223),且有时文引为将卒所夺,而被当成倭寇拘捕。(224)归航进港时,也同样需经过南澳、浯屿、铜山诸寨及岛尾、濠门、海门各巡司的盘验,且逐程遣船“护送”,名为防止海寇劫掠,实是稽察隐匿宝货。(225)

第三,严禁“压冬”,一船散商需由一商主管辖,船上人员需互相保结,如10人往而9人归,则以连坐治之(226);凡超过期限而未归者,即使有文引亦以通倭罪论处。(227)

第四,一有风吹草动,即随时实行海禁。如万历二十一年(1593年)因日朝战争实行过一年的海禁;天启二年(1622年)因荷兰殖民者侵占我澎湖列岛,拦劫商船,杀人越货,又实行过一次海禁,直至天启四年(1624年)福建巡抚南居益打败荷兰殖民者,收复澎湖列岛后才开禁(228);崇祯元年(1628年)又因海寇猖獗,再次禁洋船出海(229),至崇祯四年(1631年)始开禁(230);此后似乎又实行过海禁,否则给事中傅元初不会在崇祯十二年(1639年)仍上疏请开洋禁。如此频繁的海禁不仅使海商备受损失,而且使船工谋生无路,以致造成“引船百余只,货物亿万计,生路阻塞,商者倾家荡产,佣者束手断餐,阖地呻嗟,坐以待毙”(231)等惨状。

这种种限制,可以福建巡抚许孚远的话来概括,即“凡走东西二洋者,制其船只之多寡,严其往来之程限,定其贸易之货物,峻其夹带之典型,重官兵之督责,行保甲之连坐,慎出海之盘诘,禁番夷之留止,厚举首之赏格,蠲反诬之罪累”(232)。由此可见,当时海外贸易商的一举一动,都不能越出封建专制所许可的范围之外,在如此处处受限、动辄触禁的情况下,根本不可能得到什么顺利的发展。当然,也有部分比较开明的官员,如万历二十一年(1593年)福建巡抚许孚远实行招抚政策,准许留贩人船,不论从前有引无引,日远日近,均可驾船回国,输饷如故,对私通及压冬情罪,一概宥免。于是,立即收到成效,越贩商人胡台、谢楠等24船闻抚绥令,皆驾船回澳,第二年的饷税遂骤增到29000多两,创开禁以来的最高纪录。(233)然而,这种情况毕竟为数不多,因在明政府“于通之之中,寓禁之之法”的原则下,其执行者免不了把海外贸易商当做“囚犯”一样来对待。尤其在万历二十七年(1599年),明神宗大榷天下关税,中官高寀衔命入闽,海澄舶税则归其委宫征收,那更是对海商百般鱼肉,每值东西洋船出航时,即“私寄数金,归索十倍,稍不如意,则诬为漏税”(234),甚至于“历年海商一切贵重美丽奇巧之珍,百入于寀与参随”(235)。在此情况下,海外贸易商的命运只能是“羽毛剥落,行道相戒”,饷税制的实行亦由于给引日少、饷不足额而越发难以维持。

3.广州、澳门进出口税的征收

上述饷税的征收只是针对由海澄月港进出口的私人海外贸易船而言,至于广州和澳门的情况就不一样,这两地不准私人出海贸易,只准外商入口贸易。在广州,原先对入口的外商是采用抽分制,到隆庆五年(1571年)因外商报货奸欺,难于查验,遂改为丈抽制。这种丈抽制其实同月港实行的水饷制一样,都是以船的大小来确定税额。其规定是,西洋船定为九等,后因外商屡请,量减抽3分;东洋船定为四等。(236)这种征税标准据说还另有差异,葡萄牙商船一般可享受与其他外国商船不同的待遇,如一艘200吨的葡萄牙船,第一次丈量时的税额是1800两,以后每次到来,仅需付1/3即可;而其他外国船无论是第一次或以后再来,均需付5400两。且葡萄牙商人在广州购买商品所征收的关税亦比其他国家的商人少1/3。(237)

当时在广州,每年举行一次交易会,会期长达两三个月,有时4个月,到1580年则改为每年两次,从1月份起,澳门的外国商人即开始为马尼拉、印度和欧洲购置商品;而6月份则为日本,以便在西南和东北季候风到来时,分别把货物运出去。(238)到广州进行交易的外国商船不准进入广州,只能停靠在离广州65—100里的一些岛上,每一个国家都有一固定的停泊地。如果涉及大批商品的贸易,私人不能插手,必须经过政府当局来进行。商品被分为细货和粗货两大类,较值钱的细货被储藏在政府的仓库里,需得到准许始能售卖,持许可证的人在缴付必要的关税后,可以适当的价格和数量售卖货物;但粗货的售卖不必等到准许,只需缴纳税款。(239)这里所说的关税,其实就是征收货物的出口税。万历六年(1578年),在澳门的葡萄牙人被准许进入广州购买中国商品,翌年,明政府则要求他们交付出口税。此后不久,在广州设立一个税司以征收出口税,但没有配备专门官员,仅是由地方官履行这种职责。(240)据万历二十九年(1601年)奉命到广东审理案件的王临亨说,来自印度古里的葡萄牙船,每年三、四月间进入中国购买杂物,转贩到日本诸国以觅利,满船载的皆是丝织品,他在广州时曾亲眼看到3艘船到达,每船以30万两银投税司纳税,而后则听其入城同百姓贸易。(241)至崇祯四年(1631年),明政府则禁止葡萄牙船进入广州,这对葡萄牙殖民者当然是个严重打击,因为他们不得不重新依赖广州商人提供中国商品。于是,他们同中国商人订立同盟,要求中国商人给他们提供出口商品并在澳门接受进口货物,但是这个同盟不久就破裂了。1637年,葡萄牙殖民者派一个代表团同中国政府谈判,要求准许他们重返广州港进行贸易,但没有达到目的。(242)这时葡萄牙人在广州已没有立足之地,他们虽被准许参加一年一度的交易会,却被限制在广州城对面的海珠岛上,他们的贸易被限制在澳门一地,以便中国官员可以定期进行征税,中国商人可以控制价格,即使在这种情况下,葡萄牙人的贸易额仍达到每年100万里亚尔。(243)

明朝政府对澳门葡萄牙殖民者的征税早在1554年即已开始,当时一位名叫索扎(Leonal de Souza)的葡萄牙阿尔加维人同中国政府签订了一个协议,按照协议条款,准许葡萄牙人在中国港口进行贸易,条件是他们必须交付关税。(244)明政府在澳门设有市舶司专门征收进出口税和停泊税,这种停泊税亦同上述的水饷、丈抽一样,均是以船的大小来确定税额。每当船舶到达港口时,由守澳官通知市舶司官员,把货单转交给他们,然后在确定的日子里,由市舶提举或其所委官员在守澳官和船长的陪同下,上船进行丈量,按船的大小来确定停泊税额,以防止葡萄牙的军舰没有任何丈量税可收。在船货被估价并缴纳关税后,即可运往国外或运入广州销售,船舶离开时需再次通知市舶司官员。(245)万历七年(1579年),因广州开始对葡萄牙人征收出口税,澳门市舶司即改为仅征收进口税和停泊税。(246)但是,葡萄牙殖民者为逃避征税,却利用作为战船的西班牙大帆船进行货物贩运,1612年,当澳门官员规定大帆船亦应交付舶税时,战船司令居然拒绝接受这种规定,宣称如有必要将诉之武力。而澳门官员仍行使他们的权力武器,即切断殖民地的食品供应,在此危急的情况下,葡萄牙设在澳门的参议院不得不听从理事会的劝告,同意遵照中国政府的要求,可是这位司令对所有的忠告均置若罔闻,最后澳门官员逮捕了这位司令,并强迫他交付了总数4870两银的关税。(247)正因为葡萄牙殖民者经常如此偷漏关税,故海道俞安性在万历四十一年(1613年)条陈勒石与澳夷禁约五事中,就提到“禁兵船骗饷,凡番船到澳,许即进港,听候丈抽,如有抛泊大调环、马骝州等处外洋,即系奸刁,定将本船人货焚戮”(248)。然而,葡萄牙殖民者仍然不时实行所谓的“抗丈”,拒不交付舶税,甚至在澳门海口设小艇掩护走私船只进入澳门(249),故澳门每年所征收的饷税经常缺额,据崇祯十四年(1641)香山县知县的报告说,万历二十六年(1598年)为26000两,后因岁输不足,减到22000两。(250)

万历年间,在澳门还出现了专营进出口货物,向市舶司缴纳货物出口税的“三十六行”,此事见于周玄img16《泾林续记》中的论述:

广属香山为海舶出入咽喉,每一舶至,常持万金,并海外珍异诸物,多有至数万者。先报本县,申达藩司,令舶提举同县官盘验,各有长例。而额外隐漏,所得不赀,其报官纳税者,不过十之二三而已。继而三十六行领银,提举悉十而取一,盖安坐而得,无簿书刑杖之劳。

这种指定铺行专营进出口货物的做法,其实早在几个主要海外贸易港口均实行过。如在浙江宁波,因贡使所附带的货物随便同百姓交易,常受诓骗,往往贡毕由京回返,等候货款,累年不得归国。嘉靖二十六年(1547年),朱纨就任浙江巡抚后,即规定贾船一靠岸,需将货物报官,填写合同,由巡海道司发给“信票”,指定铺商与其明白互市,而无信票者不准互市,若互市则以“通番”论罪。(251)

至于三十六行是否也属这种专营进出口货物的铺行,或者属其他性质,史学界颇有争论。梁嘉彬先生最早提出它们属于牙行性质,认为它们“代市舶提举盘验纳税”,“主持外舶贸易”,“为十三行之权舆”(252);吴仁安先生倾向于这种看法,认为“广东三十六行就是一种由官牙转化来的承揽对外贸易的商业团体”,他们代替市舶司提举官主持海外贸易”(253)。而彭泽益先生却持不同看法,认为“明代三十六行向市舶提举领取税饷银两,提举抽取十分之一数,或为陋规或为利息,这只能视为封建官府以官银发商生息的故事,而不表现为三十六行直接参与对外贸易的买卖行为”(254)。李龙潜先生更是经过大量的考释,指出三十六行的非牙行性质,认为它们“实际上就是三十六个手工业行业,或商业行业,其头头与‘揽头’性质一样,在市舶提举的包庇下,向澳门外商领银,为他们提供他们市场所需要的手工业制品,从中攫取利润”(255)

其实,《泾林续记》中所载述的“三十六行”既非“牙行”亦非“揽头”,而是上述所说的由官方指定专营进出口货物的铺行,他们按照官方的规定,向外商提供非违禁货物,直接参与交换,根本不像牙行那样仅是“评比货物,喝喝价格,主持买卖,甚至并不直接付给卖主价钱,只起着媒介的促成作用”(256)。而更明显的区别是,牙行“与交换行为的本身没有任何直接关系,他既不是卖主又非买主,只立足于商品所有者或所有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外部关系(257),可是三十六行既为外商提供了出口商品,又向外商购入了进口货物;既是卖主,又是买主,完全具有普通商人直接参与交换的特征,故不能将之说成是“牙行”。至于“揽头”一词,李龙潜认为“实际上是手工业生产的组织者”(258);而唐文基却认为,“揽头又称‘揽棍’,有的地方叫‘经承’,负责替辅户揽纳买办的商品和支领价银,多由与衙门有勾结的铺行‘行头’或衙门胥吏充当”(259)。他们两位的看法到底孰对孰非,我们姑且毋论。就以李龙潜的看法来说,三十六行只不过是向外商提供出口货物,那么何谈介入手工业生产,甚至为手工业生产的组织者呢?综观明代的海外贸易,何曾出现过组织手工业生产的所谓“揽头”!因此,我们说,三十六行应是如上面所说的专营进出口货物的铺行,他们预先向外商领银定货,以便在下次商船到达时可如数装运,以免发生类似所卖非所买、购销两不相投的现象。这种情况舒尔茨在《马尼拉大帆船》一书中就已谈过,当时其他欧洲人的力量已经由澳门打进中国市场,他们在那里保持有代理商,以传达命令到广州制造指定的货物,当七八月他们的船从印度或欧洲到达时,这些代理商即替外国人把货物从广州搬出,并负责监督把他们的订货装上船舶。(260)这些所谓的“代理商”大概就是指“三十六行”这类专营进出口货物的铺商。

所谓“铺行”即“指城镇中设肆开店者,有别于长途贩运买卖的行商”(261)。随着国内商品经济的发展,明代各大小城镇均有一定数量的铺行。如杭州自宋元以来,就号称有三百六十行;北京自明成祖迁都后就逐渐成为全国最大的商业都会,铺行数量也最多,据说有一百三十二行。(262)所以说,明代广东三十六行也就是由三十六个铺行组成而得名,它不是“对‘各行各业’的一种习俗称谓”,更不是“当时承揽对外贸易的一个商行行邦的统称”(263)

综上所述,周玄img17所载述的明代广东三十六行,实际就是由官方指定专营进出口货物的三十六个铺行,他们为了在交易中能准确地向外商提供进出口商品,以免发生所卖非所买、买卖双方互不相投的现象,于是采用了领银定货的办法,而市舶提举从中征收10%的出口税,真可谓“安坐而得,无簿书刑杖之劳”。这些铺行经营进出口货物是由官方指定的,他们从官府那里获得“澳票”,随同抽分官下澳进行交易,他们的性质同一般商人一样,在“重本抑末”的明代封建社会里,不仅其社会地位低下,而且经常受到官府的摊派和勒索。如税监高寀在福建,“私派一切行户,金行取紫金七百余两,珠行取大珠五十余颗,宝石行取青红酒黄五十余块,盐商每引勒银二钱,岁银万两,其他绸缎铺户百家,编定轮日供应,日取数百计”,缴纳不起者,则受“擒拿拷逼”,致使不少铺商“非投水即自缢,冤号动天”(264)。正因为如此,故这些铺行在同外商的交易中,最多只能起到提供出口商品、收买进口货物的交换作用,而根本不可能“代市舶提举盘验纳税”,或“代市舶提举主持贸易之事”,更不能同清代经营对外贸易的洋行——广东十三行相提并论。

二 清前期的海洋贸易管理:粤海关

清代中外通商可分为两大阶段:清入关至乾隆二十二年(1644—1757年)是第一阶段。其中以康熙二十二年(1684年)清统一中国为界,前40年为禁海时期,后73年为多口通商时期。那时,宁波、福州、厦门和广州都是对外贸易的商埠。(265)自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后,清廷防范外人的意向加重,“止许在广东收泊交易”(266)。从那时直到鸦片战争结束(1842年)的85年间,是第二阶段,为广州一口通商时期。这里着重介绍广州一口通商时期清代的海洋贸易管理状况。

广州的对外通商,有悠久的历史。唐中叶后就有市舶提举司,历宋、元、明三代仍袭其制,其间虽有所增设裁并,沿革不一,但直至清代,从未间断。久而久之,便逐渐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对外贸易管理方式,这就是后来西方人所称的“广州通商制度”,简称“广州制度”(Canton System)。粤海关的关税制度和十三行的公行及保商制度,是广州制度最重要的内容。(267)

(一)粤海关的设立及其组织机构

粤海关是清朝政府设于广州,主持对外贸易和征收关税的机构。由于广州的对外贸易在全国居于首位,因此与其他海关相比,它显得特别重要。特别是到了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之后,只准广州一口贸易,在一个长的时期里,粤海关几乎成了唯一的对外贸易机构。现将粤海关的组织机构、税收制度、管理情况分述如下:

粤海关设监督一人,由于其地位重要,早在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设关初期,便设专职监督,而其他海关都不设专职监督。闽海关由福建将军兼任,浙海关、江海关由浙江巡抚、苏江巡抚兼任。而且粤海关还规定要由满族旗人担任,与宫廷有密切的关系。雍正元年(1723年)曾经撤销监督,把税务交给地方官监收,以便调剂地方钱粮等财政问题。但雍正七年(1729年)以后,又恢复了监督的设置,并且命令地方官协助管理。乾隆十五年(1750年),再次明确关税由监督征收,但必须会同两广总督题报。

粤海关下辖各总口,总口辖各口。根据《粤海关志》卷九记载,其组织情况是:

(1)省城大关。下辖:总巡口、行后口、东炮台口、西炮台口、佛山口、黄埔口、虎门口、紫泥口、市桥口、镇口口、江门口。设旗人防御一员。

(2)澳门总口。下辖:大马头口、南湾口、关闸口、娘妈阁口。设旗人防御一员。

(3)乌坎总口。下辖:神泉口、甲子口,碣石口、汕尾口、长沙口、鲘门口、平海口、稔山口、湖东口、墩头口、靖海口。由惠州府同知兼。

(4)庵埠总口。下辖:双溪口、溪东口、汕头口、潮阳口、后溪口、海门口、达濠口、澄海口、卡路口、南洋口、府馆口、东陇口、障林口、黄冈口、乌塘口、北炮台口。由潮州府海防同知兼。

(5)梅箓总口。下辖:水东口、硇洲口、芷芎口、暗辅口、两家滩口、阳江口。由高州府通判兼。

(6)海安总口。下辖:东西乡口、白沙小口、博赊小口、南樵小口、对楼小口、田头小口、锦囊小口、雷州口、赤坎口、乐民口、廉州口、山口小口、钦州口。由雷州府同知兼。

(7)海口总口。下辖:铺前口、清澜口、沙老口、乐会口、万州口、儋州口、北黎口、陵水口、崖州口。由琼州府同知兼。

(二)粤海关征税

粤海关征税,分船钞和货税两个部分。

船钞亦称“船料”、“船税”。其税率按船的大小分等级征收。

货税分进口和出口税,根据商品的价格和性质决定。

规定税则与实征税则有时可相差6倍,说明粤海关陋规杂费,敲诈勒索是相当严重的。事实上这种陋规杂费亦为清廷所认可。如雍正四年(1726年),皇帝下令把陋规杂费一体奏报归公,因此,外商在按税则缴纳应征的船钞之外,又额外征收规银,不分等次,每船一次交纳进口和出口规银1950两。按马士《中华帝国国际关系史》一书的计算,这1950两的规银是:

放关入口银:1089.64两

放关出口银:516.561两

普济堂公用:132两

签押人员规银:150两(www.xing528.com)

各项规礼银(共九项):52.440两

“解京补平”(广州与北京库平差数):9.359两。

除规银外,又抽取“分头银”和“缴送”等杂费。(268)为此外国商人强烈不满,曾经向总督孔毓琦请愿,但毫无结果,直至乾隆登基,“嘉惠远人”,才将“缴送”这一项杂费裁撤,然分头银仍照旧征收。

据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李侍尧等人的调查,陋规和勒索共有68条。该调查报告曰:“外洋番船进口,自官礼银起,至书吏、家人、通事、头役止,其规礼:火足、开舱、押船、丈量、贴写、小包等名色共三十条;又放关、出口、书吏、家人等共验舱、放关、领牌、押船、贴写、小包等共名色三十八条;头绪纷如,实属冗杂。”(269)总计进口规礼每船应缴1000两有奇,出口规银400两有奇。(270)另据马士的计算,在1840年以前,一只载重900吨的商船,要纳船钞及规费6000两;载重400吨的商船,也要纳船钞及规费3300多两。(271)

按照规定,清朝政府对海关的税收是采取包干的办法。每年向中央政府上缴税款91744.5两,叫“正额”,也就是必须保证的数字。除此之外,还力争“盈余”。但设关初期,由于关吏的中饱侵吞,在上缴的税款中,不但没有盈余,而且还经常缺额。经过雍正的整顿后,大有好转。到了乾隆末年,盈余已达“八十五万五千五百两”(见《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八十八,《户部·关税》)。粤海关税收由乾隆十四年(1749年)起至道光十七年(1837年)止,相距89年,其收入增加数倍。可见这一时期的广州对外贸易亦有相当的发展。

(三)粤海关的管理

粤海关的职责除征收关税之外,还负责执行对外贸易中有关的禁令,以及对外关系的管理等。

1.执行对外贸易禁令

清朝政府在对外贸易方面的禁令,主要是限制和禁止有关商品、人员及货币出口。

在限制出口商品方面,主要是:

(1)茶叶。每年出口不许超过50万担。并且规定商人贩运武夷、松罗茶叶至广州,必须由内河过岭行走,不得由海道贩运,以免“洋面辽阔,漫无稽查,难保不夹带违禁货物,私行售卖”(272)

(2)生丝。每船准买土丝5000斤,二蚕湖丝3000斤。头蚕湖丝及绸绫缎匹禁止出口。

(3)大黄。每年每国贩买不得超过500斤,并“饬令省城洋行及澳门商人将售买大黄数目及卖与何国人,分晰列册呈缴南海、香山二县”(273)。大黄之所以限制出口,主要是封建统治者认为这是“羁縻”夷人的一种药品,掌握在手上可以“制夷”。

至于列为违禁品禁止出口的,有米、谷、麦、豆、杂粮、金、银、铜、铁、铅、锡、硝磺、书籍等。金和铜虽属违禁之列,但商人因有利可图,仍然私运出口。此外,还禁止夹带人口出国。“如出口夹带违禁货物并将中国之人偷载出洋,守口官弁徇情疏纵者革职。”(274)

在进行贸易时,一律不准使用银两货币,“广东洋商与夷人交易只用货物,收买转贸不准用银”(275)

2.执行对外关系中的防夷政策

康熙时,海禁初开,外船出入还比较自由,检查亦不算严格。公元1715年英国东印度公司曾与粤海关监督议定了一种通商条约,其内容是:

(1)自由通商;

(2)自由雇用奴仆;

(3)自由采办食用及所需物品;

(4)非卖品等免税;

(5)得在海岸设幕屋修理船桅等;

(6)船舶所属之小艇,经悬旗不受检查;

(7)管理货运人之写字桌及箱,不受检查;

(8)依章纳税外,不得再行赋课;如有留难情事,税关应加保护。(276)

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洪任辉事件后,由多口通商改为一口通商,两广总督李侍尧为了防范外国人在广州生事,遂制定了“防范外夷规条”五项。这就是有名的“防夷五事”,其主要内容是:

(1)“夷商在省住冬,应请永行禁止。”外国商人在其船舶于九、十月扬帆回国后,如有未了的商务,需要留下来继续处理时,应往澳门居住,不得留在广州过冬。

(2)“夷人到粤,宜令寓往行商管束稽查也。”外国商人到达广州后,可以在“夷馆”住宿,其随行人员不得超过5人,并不准携带一切凶械火器赴省。外商住进“夷馆”后,“责成行商通事……勤加管束,毋许汉奸出入夷馆,结交引诱。……其前后行门,务拨诚实行丁,加紧把守,遇晚锁锢,毋得令番厮人等出外闲行,如夷商有买卖货物等事,必须出行,该通事行商必亲身随行。”

(3)“借领外夷资本及雇请汉人役使,并应查禁也。”中国商人不得向外国商人借款经商,以免互相勾结,滋事生端。同时外商已允许“带番厮人等,尽足供其役使”,所以不得再雇请汉人,为其服务,以杜绝“无赖民人”,“为伊等奔走驱驰”。

(4)“外夷雇人传递信息之积弊,宜请永除也。”外商不得雇人传递消息,特别是不能允许利用官方所设立的驿站,传递信息,探听市场的行情、物价的涨落等。

(5)“夷船收泊处所,应请酌拨营员弹压稽查也。”在外国商船碇泊的地方,要加派兵丁,严加防范,经常巡逻,以防止外国船员、水手滋事生端。

以上规定,亦不能完全遵照执行。1831年英国大班盼师携带家眷歇宿于“夷馆”,并乘坐肩舆入馆,引起轩然大波。于是当时的两广总督李鸿宾又制定了“防夷人章程”八条。道光十五年(1835年),发生了英国人要求“与天朝疆吏书信平行”一事,又由总督卢坤颁布更严厉的防范章程八条;马士、宓亨利在《远东国际关系史》一书中,把全部防夷的措施归纳为九条,现将全文抄录如下:

①兵船必须停泊省河口外,不得进入虎门。——这条规定从不放松。

②洋妇不许带进商馆;枪炮和其他武器也不许携入。——这条规定过去是严厉执行的。迟至一八三○年,有几名妇女从澳门来参观商馆,中国人为迫使她们立即离省,还两度以停止通商相威胁。

③行商不得向外国人拖欠。——这条规定是不能实行的。诱惑太大了,外国人既不肯停止放账,中国人又不肯停止借债,而且大家又都不记来往账。

④外商不得雇用华籍仆役。——这一条照例很马虎,但是常常被用来作恫吓的武器,如一八一四年、一八三四和一八三九年的情形那样。

⑤外国商人不得坐轿。——步行是唯一合乎外商这类人身份的行动方法。可是步行也不能太多。

⑥外国人不得在省河内划船游乐。——每月有三天准他们在通事陪同下结伴到花地那个对江的花园游散,通事无论就文字或就个人来说,都要对他们的一切越轨行动直接负完全责任。——这一条通常是马虎的,但也不时加强限制的举动。可是,对于街上散步,即使是在商馆附近,也毫不通融。

⑦外国人不得呈递禀帖,如有陈诉,必须交由行商转呈。——这无异是要他们通过经手非法事情的人控诉一切非法行为。这条规定是公行管理权的基础,从不放松。一八三一年,章程稍有变通,如果行商扣留文件,不予转呈,准两三个外国人携带禀帖卑躬屈膝地前往城门口(但不能进城),递交守城门的官员收转。这项变通方法通常是具文。

⑧“至夷商寓歇行商馆内,向系责成行商管束。其置买货物,必令行商经手;原以防范奸民引诱教唆。嗣后夷商居住行商馆内,不准夷商擅自出入,致与奸民交易营私。”(277)

⑨外国人不得在广州逗留过冬,一俟货物销出,船舶装妥之后,应即回国或前往澳门。——在广州,买通有关人物之后,可以借故请准在每一个商馆留下两三人逾期逗留不去。虽然每年的离境是强制性的,但是离境也同入境一样,必须花钱。通常离境许可证的费用是三百两银子。

三 清前期的海洋贸易管理:十三行商

明朝后期,当欧洲资产阶级纷纷东来中国贸易时,便产生了为外国资本服务的买办资产阶级的萌芽。发展至清代,这个买办资产阶级便以十三行商的面目出现。十三行商是闭关锁国政策的产物,是由牙行演变而成的半官半商性质的商人。

(一)十三行商的起源

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当粤海关成立的时候,外国商船开始来中国贸易。按照清朝政府的规定,外国商人不得与中国商人发生任何直接的买卖关系,外商到中国贸易,必须自行投牙,通过牙行开展商务活动。十三行商就是由官方指定管理外商贸易业务的牙商,因此又叫“官商”或“洋行”。据《粤海关志》卷二十五载:“国朝设关之初,令牙行主之,沿明之习,命曰十三行。”《澳门纪略》上卷《官守篇》亦说:“国朝康熙二十四年设粤海关监督,以内务府员外郎中出领共事。……岁以二十余柁为率,至则劳以牛酒,牙行主之。曰十三行。……即明于怀远驿旁建屋一百二十间以居番人之遗制也。”就是说,它是沿袭明代官设牙行的旧习,为主持番船贸易业务而设的。

至于十三行这一名称的由来,目前仍有争论。有的认为洋行成立数刚好是十三家,故叫十三行(日本学者根岸佶持此说)。有的认为这个名称在明朝已有,十三行只是“沿明之习”(见《粤海关志》),但也有人认为不是“沿明之习”的称呼,“其命名的含义也并无另有所指,乃是随着洋货行产生的当时而出现的一个因习俗特有的命名,用以区别其他行口并作为一个洋行商人行帮的统称”(278)。以上这些论点看来仍未能把问题说清。就拿根岸佶的论点来说,据广东布政使官达在雍正五年(1727年)的调查报告中说:“查广东旧有洋货行,名曰十三行。其实有四、五十家。”而且据统计,自康熙至道光以来,只有嘉庆十八年(1813年)及道光十七年(1837年)两年洋行数恰好为13家,其他各年一般在13家以下,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却多至26家。“沿明之习”这一说,也找不到确凿有力的证据,因明代广东经营商业的行商只有“三十六行”之称,并无“十三行”之名。梁方仲先生在《关于广州十三行》(279)一文中,提到吴晗的论点,认为吴晗在《广东十三行考书评》所提出的广东洋货行“也许恰好是前明所留三十六行中之十三个行,因即称之为十三行”。近来吴安仁在《明代广东三十六行初探》(280)一文中,充实了这一观点,认为“明朝广东三十六行行商的数目,在十三家左右;在明代,它出现后之所以被称作‘三十六行’,是由于沿用了明代民间的习俗称谓,但因为它在实际上长时期以来只有十三家左右的行商,所以,到了明末时期人们干脆把它称为‘十三行’了;而到了清代粤海设关前后,人们因为‘沿明之习’的缘故,也把经营对外贸易的洋行统称为十三行”。这一论点是比较客观的。

如上所述,十三行商与粤海设关同时成立,行商在“承商”时,都要在户部中领取“部帖”,办理立案手续。领取“部帖”所需的费用,少则三四万两,多则20余万两。而当时广东地方政府亦大力鼓励“身家殷实”之人承充洋商。并通过颁发布告的方法,在广州佛山等地的牙行中,进行公开的挑选。但行商的人数并不多,据《广东通志》的记载,“设关之初,船只无多,税饷亦少”,故只有“行口数家……听其自行投牙。”(281)这就是十三行商起源的情况。

(二)十三行商的作用

十三行商在对外贸易中,起经纪人即牙行的作用,外国商人投牙时,按营业额收取3%的“行费”。但由于它是闭关锁国政策的产物,又属半官半商性质,所以它的职权范围又大大超出一般牙行。行商既是外商的全权代表,又是外商的监督人(有些行商还起“保商”作用),十三行是清代对外贸易的垄断组织,行商又是最早的买办资产阶级。

行商的主要作用是:

(1)包销外商运来的所有商品;

(2)代缴关税和各种规银;

(3)代替外商购买各种出口物资;

(4)对外国商人的一切行动负监督之责;

(5)代替政府向外国商人传达政令,办理一切交涉事宜。

上面已提到过行商中有一种叫“保商”的,这是中国封建王朝以商制夷政策的产物,也就是把保甲制度施行于中外商人之中,即以行商保外商,外商生事“保商”负连带责任。而外商抵达广州经商时,亦必需找保商一人担保。这个制度创设于乾隆十年(1745年),当时有行商20家,而获得“保商”资格的才5家,故“保商”也是由政府指定的。

关于行商的作用和经商情况,中外史书多有记载,如《远东国际关系史》在谈到外国商船抵达黄埔之后说:“船通常在码头要停泊三个月。来船的广州收货人于是将开列载货详情的舱单取去,转交给他的保商。这样外商对于这批进口货就可以不必再操心了;除去照缴行用的义务外,他既不用缴税,也受不到官吏的直接需索。现在他唯一挂念的就是出售自己的货物。在这一方面他并不受什么强制,他有将运来的货物原船带回的自由,不过,如果他要出售,那就只能售给他的保商。保商是根据他所能卖的价钱,扣除本人利息和开支,政府额定的各项捐税……再加上一笔起码的利润,而任便给价的。……出口货也只能从保商那里购买或者由保商经手买进。……任何一只来船的全部贸易都操在一个中间人手中,实际上除了现金购货以外,贸易已陷于物物交换状态了;倘使用拒绝采购的方法来压低茶价,那么保商尽可降低进口货价来保持原来的平衡。”(282)

武育干的《中国国际贸易史》亦有类似的记载:“船抵黄埔,即由商馆之运货人(俗称大班),以船上装货清单交于公行行商,由其支付一切码头费用后,运货于商馆内;外国商人自此关于输入货物之事,置之不问,悉听公行所为,彼惟坐守商馆以静待货价之支付而已。(参考《广东通志》经改略二十三)盖彼等以货交付公行行商后,即视行商为唯一‘靠山’故当时行商至有‘保商’之称焉。船舶由下碇至解缆一切事务,以及完纳税项,亦皆由‘保商’代为处理。”

(三)十三行商的演变

广州十三行商是一个庞大的对外贸易商业机构,它实际上是由下列三种商业机构组成:

(1)外洋行:专门办理各国商人来粤的贸易业务;

(2)本港行:专管暹罗贡使及商人贸易事务;

(3)福潮行:专门办理本省潮州商人和福建商人的对外贸易事宜。

还有一种洋货铺商,只是供给外商水梢等所需的零星杂物,同时可以由行商的手中批发进口商品,但不能与外商直接往来。这些商人虽然也从事对外贸易,但并不属行商之列。

行商在粤海设关初期,人数比较少。随着广州对外贸易的发展,行商的人数才逐渐增加。(283)

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康熙五十九年(1720年),行商中有公行的组织。由头面商人在神前宰鸡啜血盟誓,举行隆重的仪式,规定行规十三条,共同规定进出口货价和加强对外商的约束。这引起了外商的反对,以不开仓贸易为要挟,结果成立后的第二年便解散了。以后,又经过多次的反复,屡设屡废。最后才于乾隆四十年(1775年)重新组织,并以专揽茶、丝等项大宗贸易为主。

公行在乾隆年间至鸦片战争前的100多年中,为全盛时期。特别是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以后,广州成了唯一的通商口岸,十三行商便垄断了全国所有的对外贸易,成为世界闻名的中国对外贸易垄断集团。最高峰的时候有“四五十家”(包括洋货铺)。

在道光十七年(1837年)的十三家行商中,最富有的是伍浩官,据他自己的统计,道光十四年(1834年)财产总值为2600万银元(284)。又如潘正炜(同孚行)的财产亦超过2000万银元,而且还捐官买衔,由附贡生而即用郎中,由即用郎中而钦加道衔,并赐花翎。其余每一行商不是候补道,便是郎中,甚至捐有盐运使或布政司的头衔。

行商财政实力之雄厚还表现在向皇帝进贡和捐款等方面。从乾隆五十一年(1786年)起,每年要照例贡银55000两。嘉庆六年增加95000两,共15万两。此外,临时性摊派也非常多,如嘉庆皇帝50大寿,行商进献12万两;乾隆五十二年(1787年)为镇压台湾林爽文之变,行商捐款30万两;乾隆五十七年(1782年)用兵廓尔喀,又捐款30万两;嘉庆四年镇压湘黔苗民,行商捐款12万两;翌年用兵川陕,镇压“教匪”,捐款50万两,第二年又捐15万两。还有,历次河工亦多令行商捐款,如嘉庆六年永定河工,令各洋行捐款25万两;嘉庆九年(1804年)黄河大工又令捐款20万两;嘉庆十六年(1811年)又捐河南河工款60万两;嘉庆二十五年(1820年)再捐60万两。(285)

十三行商虽然有巨额的利益,但在官吏勒索、外商高利贷贷款和经营不善,应付不了竞争局势的情况下,行商欠款的情况也很严重,并时有倒闭的现象。据东印度公司文件所载(286),1774年行商欠外债266672元;1779年,本息增至4296650元;1813年行商五人积欠款3964197元。兴泰行因积欠2738618元的巨款而倒闭。《粤海关志》卷二十五载:“十余年来(道光年间),止有闭歇之行,并无一行添设。”说明竞争之激烈。鸦片战争之后,中国门户开放,十三行商垄断对外贸易的制度亦自行取消。咸丰六年(1856年)十三行街一场大火,十三行商命运遂告终结。

(四)十三行商与商馆

商馆又称夷馆,为外商居停之所,相当于现在的贸易办事处。因外国商人不能与华人杂处,所以十三行商在承接对外贸易业务时,需设馆以接待外商。“馆”是隶属于“行”的,“馆”是“行”接待外商的场所。因其设在十三行街,恰好又是十三家,故又称“十三夷馆”。一家行商同时可以经营好几个馆,如《十三行考》载:同文行向置夷馆三所。同一个国籍的外商也可以租用一个以上的商馆,如英国就有两个馆,但也有几国商人合租一个馆的。租金各个时期有所不同,如雍正六年(1728年)时为400两,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时为600两、650两至794两不等。(287)商馆由如下人员组成:总管,商人(一等),商人(二等),驻理(四等),驻理(五等),书记(四人),船匠长,船木作,铁匠长,铁匠。

此外,还雇用中国人充任下列职务:买办、通事、银师。(288)

买办的主要职务是为商馆的外国商人采购日用品和副食品。与后来的买办有不同之性质;买办还有权雇用商馆所有的工人。

通事即翻译,其主要的责任是:

(1)跟随官吏检验上下船货物,把税单报告关署;

(2)外国商人到澳门须由通事代向官方领取执照;

(3)转译朝廷谕旨于外国人;

(4)代外国商人查看货物,雇用船只;

(5)跟随外国人出外,如散步或购买物品等。

银师的职责主要是辨别银子的“成色”。因当时进口的银币种类甚多,“成色”分量不足的要“贴水”,所以贸易时,要银师对货币作鉴定。

中国政府的防夷政策规定商馆的华人职员亦需联保,即买办要通事保证,通事要洋行商人保证,工人又要买办保证。“令其逐层担保……给牌承允。”所以,他们都需上报关署领取执照,才能受雇。

《远东国际关系史》一书,对商馆的情况有如下的记载:

留在广州过冬的外商是住在商馆——即国外经理人或代理商的住所兼办公室,商馆是行商的产业,而以全部或一部分房屋租赁给外国人的。……每一个商馆都有横列的几排房屋,从纵穿底层的一条长廊通入。底层一般都是作库房、华籍雇员办公室、仆役室、厨房和仓库等等之用。二楼则有账房间、客厅和餐厅,再上面一层就是卧室。各商馆所占空地都有限,包括花园和运动场在内,长约一千一百英尺,一般宽约七百英尺,但是每个商馆的房屋都很宽敞,一个商馆普通进深是四百多英尺。房屋正面平均约长八十五英尺。一家商号的库房里往往藏有一百万以上的银元。在一八三二年元旦英国商馆宽敞的餐厅里举行的一次宴会中,席面上坐的来宾有一百人。这些商馆给外国旅客、帝国贵宾都布置了华丽的房舍,但是这些房舍实际上却是一个镀金的鸟笼。能供较多的人运动的唯一场所,就是六家商馆前面正中长宽约五百英尺和三百英尺的一片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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