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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中国海外交通政策的演变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且,清朝政府对于民间的海外交通政策,也可谓是“一波三折”。这种严刑峻法,不但使清朝的海外交通处于停滞状态,而且对于沿海地区的民生也造成了极大的破坏。

明清时期中国海外交通政策的演变

第二节 清前期海外交通政策的演变(84)

1644年,清军入关,从此开始了清王朝对中国的统治。清代(1644—1911年)是中国海外交通的衰落时期。鸦片战争前,中国帆船不仅停止了与印度洋地区的交往,并且在东南亚地区的活动也逐渐退缩到近邻国家,海外交通的空间已越来越有限。而鸦片战争后的清朝海外交通,更是身不由己。回溯这两个半世纪中国海外交通的衰落,势必会加深国人对中华民族命运的思索。

与明王朝相比,鸦片战争前的清朝政府除了曾对琉球派遣使节外,既没有向其他海外国家派遣使团,也没有像明朝政府那样积极开展与海外国家政府之间的朝贡贸易。这除了清朝贵族的传统因素外,清初20年的国内统一战争,使得清朝统治者无暇顾及在海外国家中树立“天朝上国”的外交形象。而且,清朝政府对于民间的海外交通政策,也可谓是“一波三折”。

清朝政府在入主中原后不久,为了解决铸造钱币所需的钢筋,在顺治三年(1646年)即发布了准许商民出海贩运洋铜的敕令:“凡商贾有挟重资愿航海市铜者,官给符为信,听其出洋,往市于东南、日本诸夷。舟回,司关者按时值收之,供官用。”(85)然而,由于郑成功集团在东南沿海地区强有力地开展反清复明的斗争,清朝政府于顺治十二年(1655年)批准了浙闽总督屯泰提出的“沿海省份,应立严禁,无许片帆入海,违者立置重典”的意见(86),“敕谕浙江、福建、广东、江南、山东、天津各督抚镇曰……自今以后,各该督抚着申饬沿海一带文武各官,严禁商民船只私自出海。有将一切粮食货物等项,与逆贼贸易者,或地方官查出,或被人告发,即将贸易之人,不论官民,俱行奏闻正法,货物入官。本犯家产,尽给告发之人。其该管地方文武各官,不行盘诘擒拿,皆革职,从重治罪;地方保甲,通同容隐,不行举首皆论死”(87)。尽管“海禁”政策如此严厉,但由于郑成功集团控制了东南沿海地区的制海权,并未收到预期效果。于是,自顺治十七年(1660年)起,清朝政府在沿海地区又推行大规模的“迁界”政策,强迫沿海居民向内地迁移30—50里不等,并规定“凡有官员兵民违禁出界贸易,及盖房居住耕种用地者,不论官民,俱以通贼论处斩”(88)。这种严刑峻法,不但使清朝的海外交通处于停滞状态,而且对于沿海地区的民生也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康熙十二年(1673年)浙闽总督范承谟在奏疏中汇报,自迁界以后,“沿海之庐舍、畎亩化为斥卤,老弱妇子辗转沟壑,逃亡四方者不计其数,所余孑遗,无业可安,无生可求,颠沛流离,至此已极”(89)

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台湾郑克塽归降清廷,海峡两岸对峙局面结束。次年十一月,圣祖谕令“各省先定海禁处分之例,应尽行停止”(90)。不久,清朝政府正式设立粤、闽、浙、江四海关,用以管理商民的出海贸易和外商的来华贸易。粤海关设于广州,在澳门设有监督行署;闽海关设于厦门,在福州也设有监督衙署;浙海关设于宁波;江海关初设于松江府华亭县的漴阙(今金山县漕泾东),康熙二十六年迁于邑城(今上海十六铺一带)。(91)清朝政府所规定的海外交通港口,也只限于各海关监督衙署所在港。有些学者曾谓清代海外贸易港口多达100余处,并据此而认定清朝海外交通政策的开放,实则混淆了各海关挂号口、正税口、稽查口与出洋口的区别,混淆了国内近海交通港口与海外交通港口的区别。雍正六年(1728年),福建总督高其倬曾说:“漂洋船只出口之处,闽省者总归厦门一处出口,粤省者总归虎门一处出口,其别处口岸一概严禁。如有违禁,在别处放船者,即行查拿,照私越之例治罪。”(92)

根据清朝政府的规定,“商民人等有欲出洋贸易者,呈明地方官,登记姓名,取具保结,给发执照,将船身烙号刊名,令守口官弁查验,准其出入贸易。”(93)但清朝政府仍做出了不少苛刻限制:第一,严格限定出海船只的大小尺寸和船员人数。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规定,出海商船限定在五百石以下,“如有打造双桅五百石以上违式船只出海者,不论官兵民人,俱发边卫充军”(94)。到康熙四十二年(1703年),清朝政府又有所放宽,“商贾船许用双桅,其梁头不得过一丈八尺,舵水人等不得过二十八名;其一丈六七尺梁头者,不得过二十四名;一丈四五尺梁头者,不得过十六名;一丈二三尺梁头者,不得过十四名”(95)。第二,严格限制造船出海。清朝政府规定出海商民造船,事先必须报请州县官员审查批准,并要取具澳甲里族各长以及邻佑画押保结,方可打造。造竣还要州县亲验烙号,以核梁头是否过限。另外,船商在承揽出海货运生意时,“客商必带有资本货物,舵水必询有家口来由,方许在船”(96)。第三,严禁携带军器、军用物资和有关国计民生用品出洋。清朝政府于康熙三十三年(1694年)定例,出洋贸易船只禁带军器出洋。从国外带军器入关,也“一概禁止。至暗带外国之人,偷买犯禁之物者,并严加治罪”(97)。所谓犯禁之物,包括铁器、焰磺、硫磺、军器、樟板、铜、丝、粮食等。清朝政府对于国内商民海外贸易所采取的这种严格限制措施,反映了他们对民间中外往来的担心。因此,每逢沿海治安不宁,或国内粮价不稳,或中外争端发生,总有人提出禁止海上商贾。不久,这种担心心理就导致了南洋禁航令的下达。

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三月,清圣祖谕令:“凡商船照旧东洋贸易外,其南洋吕宋、噶罗吧等处,不许商船前往贸易,于南澳等地方截住,令广东、福建沿海一带水师各营巡查,违禁者严拿治罪。”(98)清朝政府之所以严禁南洋,不禁东洋,一方面是由于铸造货币原料的不足,仍需要商船赴日本采办“倭铜”;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圣祖担心汉族反清势力聚结南洋。乾隆时福建漳浦人蔡新曾指出:“康熙年间,南洋之禁不过谓各口岸多聚汉人,恐酿海贼之阶,非恶南洋也。”(99)但这种南洋之禁,对于东南沿海地区的经济生活却产生了十分消极的影响。雍正二年(1724年),蓝鼎元曾尖锐指出,南洋禁后,“百货不通,民生日蹙,居者苦艺能之罔用,行者叹致远之无方”。从前,“游手之人尽入番岛”,“今禁南洋驱游手为盗贼耳”(100)

雍正初年,东南沿海地区的地方官员纷纷上疏请开南洋之禁。雍正五年(1727年)三月,世宗根据福建总督高其倬的请求,首先在福建省解除南洋禁令。此后,广东、浙江亦相继解禁。然而,清朝政府在开放南洋贸易后,又做了新的限制,规定“嗣后凡出洋船只,俱令各州县严查船宅、伙长、头碇、水手并商客人等共若干名,开明姓名籍贯,令族邻保甲出具,切实保结。……如有报少载多及年貌箕斗不符者,即行拿究,保甲之人一并治罪。回棹时照前查点。如有去多回少,先将船户人等严行治罪,再将留住之人家属严加追比”(101)。同时还特别规定:“从前逗留外洋之人,不准回籍。”(102)

乾隆五年(1740年),荷兰殖民者在爪哇巴达维亚城屠杀华人近万名的消息传来,福建总督策楞又上奏朝廷“请禁止南洋商贩”。在朝廷尚未做出最后决定前,内阁学士方苞致书福建漳浦人蔡新,征询其意见。蔡新即回信表示反对,认为商民的出海贸易“一旦禁止,则以商无赀,以农无产,势将流离失所”(103)。与此同时,沿海地区的部分官员也上奏提出反对南洋再禁的意见,从而避免了清朝政府关于国内商民出海贸易政策的又一次倒退。乾隆十九年(1754年),福建巡抚陈宏谋以海洋信风无常和某些海商在短期内难以在外国结清账目为由,奏请朝廷解除对出洋商民回国的时间限定,得到批准,谕令“凡出洋贸易之人,无论年份远近,概准回籍”(104)。至此,清朝政府在经历了一个多世纪的政策反复后,对于国内商民的出海贸易政策才基本稳定下来。

在与海外国家来往的政策方面,清朝政府在顺治四年(1647年)占领广东时宣布:“南海诸国、暹罗、安南,附近广地,明初皆遣使朝贡,各国有能倾心向化称臣入贡者,朝近一矢不加,与朝鲜一体优待。贡使往来,悉从正道,直达京师,以示怀柔。”(105)但清朝政府并不像明朝政府立国之初那样大规模向海外国家派遣使团,去通报自己已入主中原的消息,而仅限于欢迎海外国家单方面的入清朝贡。“外国船非正贡时,无故私来贸易者,该督抚即行阻逐。”(106)显然,入主中原后所面临的反清势力的挑战,使清朝政府无暇派遣使团主动结交海外国家。不过,这种欢迎海外国家前来朝贡的政策,并未因“海禁”政策的实行而停止。如顺治十三年(1656年)荷兰特使杯突高啮(Peter de Goyer)等人来华,被清朝政府准其八年一贡。

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清朝政府在开放“海禁”后,即把外国来华的朝贡贸易扩大到沿海互市贸易。外国商船在广东、福建、浙江、江南等地港口皆可进行贸易。不过,从康熙晚期开始,清朝政府对外国来华船只注重了防范。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三月,圣祖谕示闽浙总督觉罗满保和两广总督杨琳,“其外国夹板船照旧准来贸易,令地方文武官严加防范”(107)。雍正二年(1724年),清朝政府明确规定来粤海关的外国商船俱泊黄埔港,并只许正商数人与行客交易,其余水手人等,俱在船上等候,不得登岸行走,且限于十一、十二两月内,乘风信便利返回本国。(108)到雍正十年(1732年),清朝政府又从广州城安全防范目的出发,将外国来粤商船停泊港从黄埔迁到澳门,“往来货物即用该澳小船搬运,仍饬沿途营泛往回一体拨桨船护送,礮位军器不得私运来省”(109)。尤其是到乾隆中期,清朝政府又担心外国商船到江浙一带的贸易会影响海防安全。在临时提高浙海关关税以阻止外船入浙的措施失败后,高宗于二十二年(1757年)十一月七日又旨令沿海督抚,“晓谕番商将来只许在广东收泊交易,不得再赴宁波。如或再来,必令原船返棹至广,不准入浙江海口(110)。从此开始了对外国商船来华贸易的限关政策。清朝政府之所以把外国商船的来华贸易限制于广州,除了广州自唐宋以来即为中国海外贸易中心外,还在于它在地理上靠近东南亚地区,海外交通便捷;广州外围的虎门和黄埔建有系统的海防设施;另外,它距离京畿较远,清朝政府也不易感受到“外夷”的威胁。(www.xing528.com)

限关政策执行后,清朝政府对来粤贸易的外国商船严格加以管理和防范,先后颁布了《防范外夷规条》(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民夷交易章程》(嘉庆十四年,1809年)、《查禁鸦片烟条规》(嘉庆二十年,1815年)、《查禁官银出洋及私货入口章程》(道光九年,1829年)、《查禁纹银偷漏及鸦片分销章程》(道光十年,1830年)、《防范夷人章程八条》(道光十一年,1831年)、《防夷新规八条》(道光十五年,1835年)、《洋人携带鸦片入口治罪专条》(道光十九年,1839年)等管理外商来粤贸易章程。

从这一时期海外贸易政策的演变看,清朝政府对于国内商民出海贸易的政策,采取了逐渐放宽的措施;而在对待外国商船来华贸易的政策方面,则表现出日益严格限制和防范的趋势。然而,这并不能说明清朝政府在海外贸易政策上采取了一种保护和支持本国商民的政策。相反,清朝政府所推行的海外贸易政策并不利于本国海外贸易商人。

第一,从海外贸易的管理措施看,清朝政府对于国内商民的限制远甚于对外商的限制。清朝政府对于外商来华贸易的限制,主要偏重于贸易以外的活动,如与港口所在地人民以及官员的接触等,而对于贸易本身,除有时间和地点的限制外,并没有根本性的限制。而清朝政府对于国内商民出海贸易的限制,则包括有商船航海能力、载重量、安全防卫水准以及商品经营品种等一系列根本性的限制。由于清朝政府严禁国内商民打造大型出海商船,并对商船式样和材料来源也进行粗暴干涉,使得中国商民在国际贸易竞争中,在造船技术和航海能力上就处于劣势地位。到18世纪后期,中国出海商船的载重量一般为120—800吨,平均300吨左右(111),而英国商船的平均吨位则在1000吨以上(112),中西商船在运载能力上首先拉开了距离。同时,清朝政府既不愿亦无力给国内商船出海提供安全保护,并且对其安全保卫措施又采取诸多限制,又使得中国在海盗抢劫时乏力自卫,甚至一些西方商船亦从事抢劫中国商船的活动。他们曾声称,中国商船仅有“轻微的防卫,一只帆船上的小艇都可以毫无困难地对它进行抢劫”(113)。尤其荒谬的是,清朝政府除限制生丝等产品外销外,还限定茶叶的外销途径,必须从江浙皖闽等产区,先陆运或河运至广州,再由广州行商垄断与外商的茶叶贸易,从而使本国出海商人无法利用本国商品资源优势来获取利润,而西方商人却从广州源源不断地将中国茶叶运销亚欧美市场,并大发其财。

第二,从关税待遇上看,中国出海商人的关税负担亦重于外国商人。鸦片战争前的清朝关税,基本上分为货税、船钞以及规礼三种,货税按货物征收,无从比较。而船钞则按船只大小征收。从表面上看,根据康熙三十七年(1698年)稳定后的船钞税率,清朝政府对于国内出海商船所征要远低于外商船只。

然而,船钞的征收,只根据商船的长宽尺度,而不计算深度。据国内学者研究,当时外国商船的吃水深度一般与宽度相等,而中国商船的吃水深度仅为宽度的46%左右。这种长宽尺度和吃水深度的差别,使得两者之间的载重量和贸易额相距甚大。以贸易额为例,外国商船平均在15万两左右,而中国商船则只在3至6万元(约合21429—42858两)之间。这样,在征收的船钞所占商船贸易额的比例上,即使一等船,外船只占0.75%,国内商船则在1.1%和0.6%之间,平均为0.85%(114),反而高于国外商船。规礼亦称“陋规”,原是海关人员向进出港商人私自征收的各种费用。粤海关自雍正五年(1727年)后,因广东巡抚杨文乾的干预,各种规银被奏报归公,汇并征收。粤海关对外商船只所征收的规银,不分等次,每船统收进口规银1125.96两,出口规银500余两,两者都以9折扣算,分别实征1013和450两,合计1463两。道光十年(1830年),清朝政府又批准两广总督李鸿宾的奏请,将外船进口规银减去1/5,实征810余两,加上出口规银,合征1260余两。粤海关对于国内商船出海所征规银不详。但在闽海关,乾隆前期,仅向洋行缴纳专供地方大员采买舶来品的规礼,每艘大船出入口各缴600两,中船各缴500两,次中船各缴400两,小船各缴200两。(115)就是说,一艘大船出入口所缴规银也达到1200两,尚不包括其他的规礼。假若再从规银所占贸易额的比例来考虑,则中国商船的规银负担相当于外商来华船只的数倍。

清朝政府对于内商出海和外商来华的政策差别,反映了清朝政府制订这两方面政策的用意的不同。清世宗曾说,国内商人“贸易外洋者,多不安分之人。若听其去来任意,伊等全无顾忌,则漂流外国者,必致愈众,嗣后应定一期限,若逾期不回,是其人甘心流于外方,无可悯惜”(116)。清高宗也曾表示,“国家设立榷关,原以稽查奸宄,巡缉地方,即定额抽征,亦恐逐末过多,藉以遏禁限制”(117)。显然,清朝政府制订这方面政策的依据出于传统的“抑商”观念。而清朝政府制订管理外商来华贸易政策则不然。清高宗曾明确地说,清朝政府之“所以准通洋船者,特系怀柔远人之黎则然”(118)。清仁宗也曾说:“外洋船来内地贸易,输纳税课,原因其恪守藩服,用示怀柔,并非利其财货。”(119)正是由于这种“抑商”与“怀柔”的不同,才有内外商海外贸易政策的极大差别。如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两广总督苏昌奏请粤省出海商船,“请照外洋夷商之例,准其配带丝斤”,结果被清廷直接予以否定,认为“夷商配带丝斤,系出特恩,非商贩所得援照”(120)

清前期海外贸易政策所表现出的“抑商”与“怀柔”的两面性,实质上反映了它的闭关性质。关于清前期海外贸易政策的性质,即闭关还是开放的问题,史家的认识颇不一致。持闭关观点的学者认为,清朝政府限制本国商民出海贸易,限制外国人的种种条规,限制通商口岸,限制外贸商品的数量和种类,具有鲜明的闭关自守性质。(121)持开放论的学者则认为,清朝政府给予外商的一些优惠待遇以及海外贸易的不断发展,表明它实行了一条开放政策。(122)然而,上述两种判断都有值得进一步思考的余地。就前一种判断的缺陷看,外贸开放不等于放任自流,严格限制也不意味着闭关锁国。就后一种判断的逻辑缺陷看,一方面把对外政策的性质简单地等同于对外商的优惠是否存在、海禁是否执行和海关是否设置等非本质内容;另一方面则模糊了海外贸易发展的客观效果与政策的主观动机之间的区别。追本穷源,两种观点都没有廓清闭关与开放概念的历史内涵。

严格地说,作为一种带有闭关或开放性质的对外政策,只是人类交往活动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产物。具体地说,它开始于15世纪以后欧洲国家的海外扩张,使人类的交往活动从区域性发展到世界性阶段,从而开始了各地区之间相互联系和相互影响的历史进程,各国家、各民族都面临着激烈国际竞争的外部环境。从此,一些国家政府通过积极利用外部环境的政策来谋求本国政治经济实力的发展,另一些国家政府则通过消极限制外部环境对国内的影响来维护自身的政治统治。所以,界定这种对外政策性质上的闭关或开放,关键是要考察这个国家政府在本质倾向上是消极还是积极,反应于外部环境,即怎样解决外部环境与本国生存和发展之间的关系。

清朝政府的海外贸易政策充分体现了它的闭关性质。首先,从清朝统治者对于海外贸易的基本观念看,虽然他们也感到进口某些外国产品(如大米、铜银金属等)可以有助于民生国计,但在观念上却认为中国不需要外国商品,不承认海外贸易有互惠性。清高宗致英王乔治三世的敕谕是这一观念的集中反映:“天朝物产丰盈,无所不有,原不藉外夷货物以通有无。”(123)其次,清朝政府制订海外贸易政策的目的,一方面在于“怀柔远人”,用“怀柔”来消除“外夷”的可能冲击;另一方而,则是对国内商民出海贸易既成事实的承认,以稳定沿海地区的统治秩序。再次,从清朝政府补充和调整具体的海外贸易管理措施看,他们既认不清急剧变化的海外环境的严重挑战,又不能积极地根据现实利害来采取有效的对策,而是一味地按照自身传统或祖宗定制来做出反应,并消极地用防堵、限制和隔离等措施来处理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环境。这些措施既不能有效对付西方的扩张和挑战,又束缚了中国商民海外交通事业的发展。

另外,虽然不可简单地根据口岸多少来判定外贸政策的性质,但清朝政府之所以把外国来华贸易严格限定于广州,而不定在外贸商品主要出产地的长江下游地区,其目的就是要尽可能地阻断外商与中国腹地的联系。而且在广州,清朝政府又通过洋行商人的垄断制度,阻断了外商与中国普通商人的贸易联系。因此,清前期这种畸形的外贸港口布局以及广州通商体制本身,又鲜明地体现了清朝政府对外闭关的本质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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