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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的中国海外交通政策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明代的海外交通政策一明代前期的海洋交通政策明代是我国古代海上交通由盛而衰的转变时期。这种转变,主要在明朝政府的海外交通政策中,得到了充分的反映。明朝政府的有关政策,与前代相比,有很大的变化。总的来说,在建朝之初,朱元璋对于海外交通的态度是积极的,他显然想沿袭宋、元方针。上述朱元璋的海禁政策,主要是禁止中国百姓出海。

明清时期的中国海外交通政策

第一节 明代的海外交通政策(1)

一 明代前期的海洋交通政策

明代是我国古代海上交通由盛而衰的转变时期。这种转变,主要在明朝政府的海外交通政策中,得到了充分的反映。明朝政府的有关政策,与前代相比,有很大的变化。

明朝政府海外交通政策的变化是从朱元璋统治时期开始的。在称帝的前一年(吴元年,1367年),朱元璋接连削减了浙西张士诚、浙东方国珍的力量,发兵北伐。这一年十二月,在太仓黄渡(今江苏太仓县浏河镇)设市舶司。以浙东按察使陈宁太仓市舶提举。(2)元代末期,浙西张士诚、浙东方国珍都努力开展海外交通,太仓在元代已是一个重要的海港。朱元璋在平定张、方之后,立即建立市舶司,其用意显然要将海外交通继续延续下去。明初制定的《大明律》中有“舶商匿货”律:“凡泛海客商,舶船到岸,即将物货尽实报告抽分。若停塌沿港士商牙侩之家不报告者,杖一百。虽供报而不尽者,罪亦如之,物货并入官。停藏之人同罪。告获者,官给赏银二十两。”(3)这实际上是元代市舶法则的延续。从这条律文可知舶商出海是允许的,政府只要求他们按照规定尽数抽分。朱元璋还曾专门接见从事海外贸易的商人朱道山,给予优待。朱道山是当时舶商的首领,他在两浙平定后率领群商入贡,目的是希望朱元璋保护海外贸易。而朱元璋也加以笼络,安排他住在都城应天(今江苏南京),以兹号召。果然,海舶此后纷纷前来。(4)建朝的第二年(1369年),朱元璋先后派遣使者,分赴日本、占城、爪哇西洋等国,接着又遣使前往真腊、暹罗、三佛齐等国,主动建立政治上的联系。总的来说,在建朝之初,朱元璋对于海外交通的态度是积极的,他显然想沿袭宋、元方针。

但是,客观情况的变化促使他采取了另一种态度。首先是倭寇的骚扰。元朝后期,倭寇不断侵扰中国沿海地区。明初,倭寇问题更加严重。洪武二年(1369年)三月,朱元璋派使者到日本,“诏谕其国,且诘以入寇之故”(5),诏书中说:“间者山东来奏,倭兵数寇海边,生离人妻子,损伤物命。”(6)但日本政府置之不理,还杀了七名使者中的五人。在此以后,倭寇不仅攻掠山东,而且“转掠温、台、明州旁海民,遂寇福建沿海郡”(7)。其次是张、方余部和中国海盗在沿海地区的活动。例如,洪武元年五月,昌国州(今浙江定海)兰秀山民作乱,有船二百余,一度进攻明州。作乱者是以方国珍的“行枢密院印”为号召的。(8)张、方余部和海盗,常常与倭寇勾结在一起。“明兴,高皇帝即位,方国珍、张士诚相继诛服。诸豪亡命,往往纠岛人(指倭寇——引者),入寇山东滨海州县”。(9)为了防备这两股势力对沿海地区的骚扰,朱元璋逐步采取多种措施,加强海禁。洪武四年(1371年)十二月下令:“籍方国珍所部温、台、庆元三府军士及兰秀山无田粮之民尝充船户者,凡十一万二千七百三十人,隶各卫为军。仍禁濒海民不得私出海。”(10)洪武五年九月,“上谕户部臣曰:石陇、定海旧设宣课司,以有渔舟出海故也。今既有禁,宜罢之,无为民患。”(11)一方面,将原方国珍部下士兵和曾经作乱的兰秀山百姓,强制编入军队,防止他们与倭寇勾结,或再行闹事;另一方面,禁止沿海百姓私自下海,连捕鱼也在取缔之列。诏令中说“仍禁”,可见在此以前已颁布过禁令,禁民私自下海,但是否经过申请,得到批准仍可出海贸易呢?从种种迹象看来,应是禁止百姓通过一切渠道出海,包括原有的合法渠道(向市舶司申请)在内。洪武四年十二月,朱元璋对官员们说:“朕以海道可通外邦,故尝禁其往来。”显然,他的意思是禁止百姓的一切海上交通活动。而作为管理海外贸易机构的市舶司,也因此遭到裁撤的结局。太仓黄渡市舶司在洪武三年(1370年)“以海夷黠勿令近京师”的理由停罢。(12)到洪武七年(1374年)正月,复设。九月,又罢。(13)自此到朱元璋死,一直没有恢复。

洪武十四年(1381年),明朝与日本的关系进一步恶化。朱元璋加强了沿海的战备,在这一年的十月,再一次下令“禁濒海民私通海外诸国”(14)。洪武十七年(1384年)正月,“命信国公汤和巡视浙江、福建沿海城池,禁民入海捕鱼,以防倭故也”(15)。洪武二十年(1387年)六月“废宁波府昌国县,徙其民为宁波卫卒。以昌国濒海民尝从倭为寇,故徙之”(16)。禁海的措施包括禁民下海捕鱼、废县徙民等极端措施,禁止出海通商。但海外贸易是利之所在,尽管三令五申,沿海走私者仍络绎不绝,不少官员也卷了进去。洪武十九年(1386年)发生了“泉州卫指挥张杰等私下番事”(17)。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十月,据地方官员报告,“两广、浙江、福建百姓,以金银、铜钱、缎匹、兵器等,交通外番,私易物货”。针对这种情况,朱元璋除了“申严交通外番之禁”(18)外,于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正月,“禁民间用番香、番货。先是,上以海外诸夷多诈,绝其往来,唯琉球、真腊、暹罗斛许入贡。而缘海之人往往私下诸番,贸易香货,因诱蛮夷为盗。命礼部严禁绝之,敢有私下诸番互市者,必寘之重法。凡番香、番货皆不许贩鬻。其见有者,限以三月销尽。民间祷祀,止用松、柏、枫、桃诸香,违者罪之。其两广所产香木,听土人自用,亦不许越岭货卖。盖虑其杂市番香,故并及之。”(19)显然,严禁私自下海并未取得预期的效果,朱元璋改而禁止番香、番货在国内市场的流通和使用,企图以此来打击走私活动。直到洪武三十年(1397年)四月,朱元璋还“申禁人民,无得擅出海与外国互市”(20)。一年以后,朱元璋病死。可见,禁止百姓下海,是朱元璋长期坚持的一项方针。这在中国历史上是前所未有的。

上述朱元璋的海禁政策,主要是禁止中国百姓出海。对于外国人由海道来华,他也采取了限制的措施。具体的办法是,只允许少数海外国家定期前来朝贡,同时进行一些贸易活动,对于外国民间商人,则不许入境。在撤销市舶司以后,允许由海道来朝贡的国家,仅限于暹罗、真腊、占城和琉球。真腊、占城,在前代便和中国有密切的关系。暹罗在前代是罗斛和暹两国,“其后罗斛强,并有暹地,遂称暹罗斛国。”洪武十年(1377年),明朝赐印,“文曰:暹罗国王之印”,“自是,其国遵朝命,始称暹罗。”(21)琉球即今日本冲绳,“自古不通中国”。明初,朱元璋派人“以即位建元诏告其国”,琉球中山王遣使来贡,自此来往频繁。洪武十六年(1383年),占城国王“贡象牙二百枝及方物。遣官赐以勘合文册及织金文绮三十二、瓷器万九千”(22)。同年,遣使去真腊“裔勘合文册赐其王。凡国中使至,勘合不符者,即属矫伪,许絷缚以闻。复遣使赐织金文绮三十二、瓷器万九千”(23)。同时还遣使去暹罗,“赐勘合文册及文绮、瓷器,与真腊等”(24)。所谓“勘合文册”,实际上就是一种凭证,分勘合与号簿两种(详见第五章第一节)。没有勘合的外国船,明朝政府一般不予接待。对于外国贡船进贡的物品,明朝政府都要给予回赐;对于外国商船带来的其他物品(称为“国王附进物”和“使臣自进、附进物”),则采取收购的办法。收购之余,允许使者在住处(会同馆)开市五天,由官府指定的商人入馆贸易。进贡和回赐,实际上是交换物品;至于附进物,其数量均大大超过贡品,都由明朝政府用钱购买,会同馆开市更是公开的贸易。因此,可以认为,这一时期的朝贡,是一种官方严格控制下的贸易活动。由于朝贡活动是通过勘合这种形式进行的,所以有人又称之为“勘合贸易”。

朱元璋厉行禁海,推行勘合制度,导致海外交通的衰落。洪武三十年(1397年)朱元璋自己说:“洪武初,诸番贡使不绝。”而到此时“商旅阻遏,诸国之意不通。惟安南、占城、真腊、暹罗、大琉球朝贡如故”。朱元璋要暹罗向爪哇、三佛齐转达,希望重新建立联系。因三佛齐内乱,未能实现。(25)可以看出,朱元璋在晚年有意扩大海外的交往,但是没有取得成果。

洪武三十一(1398年)年闰四月,朱元璋去世。其孙朱允炆嗣位,年号建文。朱允炆在对外关系上完全沿袭朱元璋的政策。建文四年(1402年),朱元璋第四子燕王朱棣夺取了帝位,改元永乐(1403—1424年)。朱棣继承了朱元璋的海禁政策,即位之初,便宣布:“沿海军民人等,近年以来,往往私自下番,交通外国。今后不许。所司以遵洪武事到禁治。”(26)永乐二年(1404年),因“福建濒海居民,私载海船,交通外国”,下诏“禁民间海船原有民间海船悉改为平头船,所在有司防其出入”(27)。改造船型,使船只无法出海行驶,这和朱元璋的禁止番香、番货,可以说异曲同工,都是想从根本上防止下海私贩。同时朱棣也坚持朝贡贸易之法,仍然实行勘合制度。但和朱元璋不同的是,朱棣积极、主动扩大与海外国家的交往,鼓励海外国家来中国朝贡。即位后不久他宣布:“今四海一家,正当广示无外,诸番国有输诚来贡者听。……其以土物来市者,悉听其便。”(28)永乐元年(1403年)十月,再次宣告:“自今诸番国人愿入中国者听。”(29)为了使海外各国了解他的诚意,朱棣接连派出使者,出海访问海外各国,仅永乐元年派往的,就有占城、真腊、爪哇、西洋(又作西洋琐里,即宋代的注辇,元代的马八儿)、日本、苏门答剌、暹罗、琉球、满剌加(今马来西亚的马六甲州Malacca)、古里(今印度西南海岸科泽科德Calicut)、柯枝(今印度西海岸柯钦Cochin)等国。作为回报,从永乐元年(1403年)到永乐三年(1405年),先后前来中国朝贡的海外国家,有琉球、暹罗、占城、爪哇、剌泥(今印度西部古吉拉特Cajarat)、真腊、苏门答剌、满剌加、古里、婆罗(今文莱)、日本等。其中如琉球、占城、暹罗、爪哇、日本、真腊都在两次以上。日本原来不与明朝往来,建文三年(1401年),掌权的幕府将军义满遣使到明朝,表示愿意通好。第二年,朱允炆派僧人两名持国书到日本,并于次年回国,日本使同行。他们到达中国时,朱棣已即位,正准备遣使去日本。见到日本使者,大为喜悦,便派赵居任为使,送日本使者回国,携带国书,并赠给金印和勘合文册。(30)从此日本也被纳入朝贡贸易的范围之内。与这种变化相适应,明朝政府恢复了三市舶司。永乐元年八月,“以海外番国朝贡,贡使附带货物前来交易者,须有官以主之,遂命吏部依洪武初制,于浙江、福建、广东设立市舶提举司,隶布政司(31)。和前代一样,浙江市舶司在宁波(元代的庆元),福建市舶司在泉州(后迁福州),广东市舶司在广州。新司的性质与过去有明确的不同,它只管理外国海船的朝贡及其有关事宜,不管民间的海外贸易。除了性质的不同之外,三市舶司有明确的分工:“宁波通日本,泉州通琉球,广州通占城、暹罗、西洋诸国。”这和前代也是不一样的。正因为市舶司以接待进贡为任务,所以三司都有专门的接待使节的驿馆,“福建曰来远,浙江曰安远,广东曰怀远(32)

既坚持海禁和朝贡贸易,又力求扩大与海外国家的交往,这就是朱棣的政策。它既是朱元璋时代制订的海外政策的延续,又有变化。永乐三年(1405年)开始的郑和下西洋事件,正是朱棣所推行的海外政策的必然产物。郑和下西洋是中国和世界历史上罕见的规模巨大的海上活动,但是它并没有改变明朝海外政策的性质。在郑和下西洋的同时,明朝政府仍然严格执行禁民私自下海和对外诸国的朝贡贸易制度。

郑和下西洋,先后七次,持续了近30年,到宣宗宣德八年(1433年)才告结束。明朝政府与海外的大规模和持久的交往,必然刺激民间开展海外贸易的欲望,在得不到官方允许的情况下,沿海地区私贩之风盛行起来。就在郑和结束航海事业的宣德八年七月,宣宗朱赡基“命行在(南京——引者)都察院严私通番国之禁。上谕右都御史顾佐等曰:私通外夷,已有禁例。近岁官员军民,不知遵守,往往私造海舟,假朝廷干办为名,擅自下番,扰害外夷,或诱引为寇。比者已有擒获,各寘重罪。尔宜申明前禁,榜谕沿海军民,有犯行许诸人首告。得实者给犯人家赀之半,知而不告及军卫、有司之弗禁者,一体治罪”(33)。下西洋活动的结束和下海禁令的重新颁布,标志着明代海外交通出现新的转折。宣德十年,宣宗朱瞻基死,英宗朱祁镇嗣位(年号正统,1436—1449年;天顺,1456—1464年)。“英宗幼冲,大臣务休息,不欲疲中国以事外番”,(34)完全停止了向海外派遣大规模船队的活动。派往海外各国的使节,也大为减少。对于外国的贡船,也下令加以限制。正统二年(1437年)六月,广东官员奏:“占城国每岁一贡……使人往复,劳费甚多,乞令依暹罗等国例三年一贡。”英宗同意,以此告谕占城国王。正统八年(1433年),广东官员奏:“爪哇国贡频数,供亿浩繁,劳弊中国,以事远夷,非计,宜者节之。”英宗谕爪哇国王改为三年一贡。(35)正统十四年(1449年)六月,重申“滨海人民,私通外夷,贸易番货,泄漏事情,及引海贼劫边地者,正犯极刑,家人戍边,知情故纵者同罪”(36)。代宗朱祁钰(年号景泰,1450—1456年)、宪宗朱见深(年号成化,1465—1487年)、孝宗朱祐樘(年号弘治,1488—1505年)在海外政策方面大体上和英宗是一致的。在孝宗朱祐樘统治时期,对朝贡贸易加强了管理。弘治五年(1492年)十二月,户部研究决定,“各番进贡年限”,由“广东布政使出给榜文于怀远驿张挂,使各夷依限来贡。如番舶抵岸,布政司比对勘合,字号相同,贡期不违,然后盘验起送”(37)。弘治六年三月,两广总督都御史闵桂上奏:“宜照原定各番来贡年限事例,揭榜怀远驿,令其依期来贡。凡番船抵岸,备倭官军押赴布政司,比对勘合相同,贡期不违,方与转呈提督市舶太监及巡按等官,具奏起送。如有违碍,捕获送问。”(38)弘治十三年二月又对入贡“夷人”在京的贸易办法作出了具体规定,加以限制。(39)总之,从英宗到孝宗,海外政策的基本内容是,坚持禁民下海和继续朝贡贸易,同时一改成祖——宣宗时的积极、主动方针,在对外交往中采取收缩、保守的态度。

朝贡贸易是一种不受价值规律支配的不等价交换。明朝政府在朝贡贸易中支出的比得到的要多得多。招待贡使,搬运贡品,都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明朝政府的回赐物品,其价值总是大大高于进贡品。至于附进物的收购,尽管从表面来看政府收购某些物品也许有利可图,但由于贡使不断以次充好,源源送来,大大超过了中国市场的需要,实际上成了无用之物。在成祖扩大海外交往以后不久,朝贡贸易就成为明朝政府的沉重负担,海外诸国的贡使常为贡期和贡物的收购问题与明朝政府发生争论,使明朝政府疲于应付。英宗正统年间开始海外政策的转折,正是朝贡贸易内在矛盾不断加深的必然结果。由于海外政策向收缩、保守的转变,海外诸国前来进贡的船只渐趋减少,自弘治元年(1488年)到弘治十七年(1504年),海外各国来贡者,仅占城3次,暹罗4次、爪哇2次、日本1次、琉球8次。(40)不难看出,朝贡贸易实际上已无法继续下去了。

二 明代中、后期海外交通政策的变化

明代前期,政府实行海禁政策,只允许官方控制的朝贡贸易存在,不许百姓私自下海。甚至在郑和下西洋的时代,也不例外。但是,朝贡贸易所得物品,主要用来满足宫廷和上层统治集团的需要,至于其他社会集团对番香、番货的需要,便难以满足。另一方面,海外各国普遍希望得到更多的丝绸、瓷器和中国的其他物品。“华夷同体,有无相通,实理势之所必然。中国与夷,各擅生产,故贸易难绝。利之所在,人必趋之。”(41)沿海地区的一部分居民,以海为生,例如福建“海滨一带田皆斥卤,耕者无所望岁,只有视渊若陵,久成习惯。富家徵货,固得捆载归来,贫者为佣,亦博升米自给”(42)。禁止出海,无异继绝了他们的生路。富户为了谋取更多的财富,贫民为了生活所迫,便都走上私贩的道路,经济生活的要求,不是国家的禁令所能取缔得了的。因此,尽管几朝皇帝三令五申,严禁私贩,但私贩仍然存在。以福建来说,“成(成化)、弘(弘治)之际,豪门巨室间有乘巨舰贸易海外者”(43)。这些私贩海外的活动,常常得到地方官吏的默许和纵容,因为他们可以从中得到好处。弘治年间,“私舶以禁弛而转多,番舶以禁严而不至”(44)。所谓“禁严”指的是朝贡贸易限制过多,外国商船不肯前来。所谓“禁弛”指的是官吏执行海禁不力,以致私贩船日益增多。

面对这种情况,明朝政府不能不进行一些改革。武宗正德四年(1509年)年三月,“暹罗国船有为风漂泊至广东境者,镇巡官会议,税其货以备军需。市舶司太监熊宣计得预其事以要利,乃奏请于上。礼部议阻之。诏以宣妄揽事权,令回南京管事,以内官监太监毕真代之”(45)。本来,只有持勘合文书的外国贡船,才许入境。现在广东对没有勘合文书的漂泊海船征税,意味着允许它入境贸易。正德四年(1509年)三月是下诏以毕真代替熊宣的时间,暹罗船漂泊而至应在正德三年。武宗根据礼部的意见斥责熊宣“妄揽事权”,应是指市舶司只负责接待朝贡的船只,不宜插手其他事务,这从下一年的争论中可以看得很清楚。正德九年,新的广东提举市舶太监毕真与地方镇巡官发生争论。毕真认为,“泛海诸船”都应由市舶司管理,现在却“领于镇巡及三司官”,他要求照“旧制”执行。毕真的意见实际上和熊宣一样,他所说的“旧制”应是将“泛海诸船”和朝贡船混为一谈。礼部认为“泛海客商及风泊番船”,不应由“职司进贡方物”的市舶司管理,也就是坚持原来的意见。但是,由于掌握朝政的太监刘瑾倾向毕真,这一次皇帝下令将此事交给毕真负责。(46)只是因为刘瑾很快失势被杀,抽税的权力又归于地方镇巡官。所谓“泛海客商”指不是贡使的外国商人,而“风泊番船”顾名思义是指没有勘合因风漂流而来的外国商船,两者实质上并无区别。从以上所引记载来看,从广东到明朝中央政府,对于向没有勘合的外国商船征税一事,并无不同意见,分歧在于由谁来管理此事。因此,在正德三四年间,广东已允许没有勘合的外国商船进入,“税其货”,然后可以买卖。这是海禁政策的一大突破。(www.xing528.com)

正德五年(1510年)九月,“户部覆议两广镇巡官奏,谓:‘盗贼连年为乱,军饷不支,乞将正德三年、四年抽过番货,除贵重若象牙、犀角、鹤顶之类解京,其余粗重如苏木等物,估计该银一万一千二百有奇,宜变卖留充军饷。’报可。”(47)这里所说“正德三年、四年抽过番货”,指的就是没有勘合的番船带来的货物。可以看出,明朝政府改制的重要原因,在于解决地方财政的困难。

改制的结果必然刺激沿海民间贸易的发展,带来新的社会问题。不少官员反对改制,要求恢复原有的办法。正德九年(1514年),广东布政司参议陈伯献提出:“岭南诸货,出于满剌加、暹罗、爪哇诸夷。计其所产,不过胡椒、苏木、象牙、玳瑁之类,非若布帛菽粟民生一日不可缺者,近许官府抽分,公为贸易,遂使奸民数千,驾造巨舶等私置兵器,纵横海上,勾引外夷,为害地方,宜亟禁绝。”礼部采纳他的意见,下令要“抚按官禁约番舶,非贡期而至者,即阻回,不得抽分,以启事端。奸民仍前勾引者治之”(48)。这就是说,仍旧把海外贸易严格限制在朝贡贸易许可的范围之内,其他番舶立即“阻回”。次年,巡抚广东御史高公韶又以同样的理由要求重申禁约,以杜后患。(49)正德三年、四年的改制遭到了否定。

没有多久,又出现了变化。正德十二年(1517年)五月,明朝政府“命番国进贡,并装货船舶,榷十之二,解京及存留饷军者俱如旧例,勿执近例阻遏”。这是广东布政使吴廷举请求的结果。“先是,两广奸民私通番货,勾引外夷,与进贡者混以图利,招诱亡命,略买子女,出没纵横,民受其害。参议陈伯献请禁治。共应供(贡)番夷,不依年分,亦行阻回。至是布政使吴廷举巧辩兴利,请立一切之法,抚按官及户部皆惑而从之。”(50)“装货船舶”与“番国进贡”并列,前者显然指的是进贡以外的番舶。对二者都采取抽分十之二的办法,意味着允许非朝贡的外国商船进口贸易。所谓“俱如旧例”指的是正德三、四年的改制,而“近例”则是正德九年陈伯献的建议。这是重申正德三、四年改制有效的命令。而在这一命令贯彻执行以后,“番舶不绝于海澨,蛮夷杂遝于州城,广州呈现出繁荣的景象。(51)但是,就在正德十二年八月,佛郎机(葡萄牙)的舰队在屯门港(属东莞县,今属香港新界)强行登陆,接着闯入珠江,前往广州,要求通商。佛郎机人的行为,引起了中国人的愤慨。御史丘道隆、何鳌对此提出强烈的意见。何鳌认为,“祖宗朝贡有定期,防有常制,故来者不多”。因为吴廷举实行“不问何年,来即取货”之法,“禁防既疏,水道益熟,此佛郎机所以乘机突至也”。他主张“悉驱在澳番舶及番人潜居者,禁私通,严守备,庶一方获安”。礼部研究后,同意他的建议,经皇帝批准,取消吴廷举的改制,恢复朝贡贸易之法,“番舶非当贡年,驱逐远去,勿与抽盘”。此事发生在十五年十二月。(52)也就是说,吴廷举的改制,不到一年,便遭到了否定。紧接着,又发生了嘉靖二年(1523年)的“争贡”事件。分别由日本两个地方封建藩主派出的贡使,在宁波发生争执。其中一方向市舶太监行贿取得了合法的贡使地位。另一方不服,率众攻掠,造成一场动乱。明朝与日本之间的朝贡贸易,因此中断了十余年。后来虽然一度恢复,但已难以为继,很快又停止了。“争贡”事件诱发了大规模的“倭乱”。受佛郎机和日本两起事件的刺激,加强“海禁”的主张在明朝政府中占了上风。嘉靖三年,刑部审议后同意了御史王以旗的建议:“福建滨海居民,每因夷人入贡,交通诱引,贻患地方。今宜严定律例。”具体来说,诸如“凡番夷贡船,官未报视,而先迎贩私货者”;“交结番夷,互市称贷,给财构衅,及教诱为乱者”;“私代番夷收买禁物者”;“揽造违或海船,私鬻番夷者”;“各论罪”(53)。总之,不许中国人与“入贡”的夷人有任何来往。接着,在嘉靖四年(1525年)、嘉靖八年(1529年)两次下令没收、拆毁双桅海船,目的仍是禁止百姓私自下海。

嘉靖八年(1529年),提督两广军务侍郎林富上疏,请求恢复通商。他说:“今以除害为民,并一切之利禁绝之,使军国无所资,忘祖宗成宪,且失远人之心,则广之市舶是也。谨按《皇明祖训》,安南、真腊、暹罗、占城、苏门答剌、西洋、爪哇、彭亨、白花、三佛齐、勃泥诸国,俱许朝贡,惟内带行商,多行诡诈,则击却之。其后趋通。又按《大明会典》,惟安南、满剌加诸国来朝贡者,使回,俱令广东布政司管待。见今设有市舶提举司,又勒内臣一员以督之,所以送往迎来,懋迁有无,柔远人而宣盛德也。至正德十二年,有佛郎机夷人,突入东莞县界,时布政使吴廷举许其朝贡,为之奏闻,此则不考成宪之故也。厥后犷狡章闻,朝廷准御史邱道隆等奏,即行抚按,今海道官军驱逐出境,诛其首恶火者亚三等,余党闻风慑遁,有司自是将安南、满剌加诸番舶,尽行阻绝。皆往漳州府海面地方,私自驻扎,于是利归于闽,而广之市井萧然矣。”他认为,“佛郎机……驱南绝之宜也。”但其他“素恭顺与中国通者,朝贡贸易尽阻绝之,则是因噎而废食也”。他列举了允许朝贡贸易的种种利益,建议允许朝贡国船只“照旧驻扎”,而将佛郎机驱逐出境。(54)兵部研究,同意他的建议,并指出:“且广东设市舶司,而漳州无之,是广东不当阻而阻,漳州当禁而不禁。请令广东番舶例许通市者,毋得禁绝;漳州则驱之,勿得停泊。”世宗批准了这个处理办法。(55)可以看出,林富上疏是针对广东一度将朝贡船舶“尽行阻绝”而发的,他主张并得到中央政府批准的是恢复原有的朝贡贸易,驱逐佛郎机。《明史·食货志》说林富的意见是“今许佛郎机互市有四利”,这把他的原意完全歪曲了。有的研究者认为林富的主张是“再次恢复吴廷举所定的则例”,也是与事实不符的。此后,嘉靖九年(1530年)都御史汪金宏(他曾指挥驱逐屯门佛郎机人的战斗)上疏,强调要加强对番船的管理,允许朝贡的国家,“其依期而至,比对朱墨勘合相同,夹带番贷,照例抽分,应解京者解京,应备用者备用,抽分之外,许良民两平交易,以顺夷情……敢有违例交通者,治于重罪”。皇帝批准了他的主张。(56)因此,朝贡贸易成了唯一合法的贸易形式。随之而来的又是对民间私贩的严厉取缔。如嘉靖十二年(1355年)九月,世宗命令兵部:“其亟檄浙、福、两广各省,督兵防剿,一切违禁大船,尽数毁之。自后沿海军民,私与贼市,其邻舍不举者连坐。”(57)在武宗一朝,开始了海外贸易政策的改革,但不断出现反复。而到了世宗一朝,则完全回到前期的“禁海”和“朝贡贸易”的老路上去,而且有变本加厉之势。

从武宗末年开始到世宗一代的严行“禁海”,带来了几个明显的后果。首先是番货、番香的缺乏。嘉靖三十四年(1555年)五月,“上命采访笼涎香,十余年尚未获。至是令户部差官往沿海各通番地方,设法访进”(58)。第二年八月,“壬子,上谕户部,龙涎香十余年不进,臣下欺怠甚矣。其备查所产之处,具奏取用。户部覆请差官驰至福建、广东,会同原委官于沿海番舶可通之地,多方寻访,勿惜高价。委官并三司掌印官,各住俸待罪,俟获真香方许开支。”(59)龙涎香是抹香鲸的肠道分泌之物,具有奇特的香味,定香能力强,是很好的香料安定剂,还可入药。它至迟在唐代已输入中国,深受上层人物的欢迎。郑和下西洋时,收购龙涎香,“一斤该金钱一百九十二个,准中国铜钱四万九十(千)个,尤其贵也”(60)。明初之制,钞一贯准钱千文,银一两,则一斤笼涎折合银四十九两。到了此时,皇帝严令寻求,龙涎香价钱大涨:“嘉靖三十四年三月,司礼监传谕户部取龙涎香百斤。檄下诸番,悬价每斤价一千二百两。往香山澳访买,仅得十一两以归。内验不同,姑存之,亟取真者。广州狱夷囚马那别的贮有一两三钱,上之,……通前十七两二钱五分,即进内办……自嘉靖至今,夷舶闻上供稍稍以龙涎来市,始定买解事例,每两价百金。”(61)如此高价,所得仍极有限,可知匮乏到何等程度。宫廷尚且如此,其他社会阶层更可想而知。番货、番香虽以奢侈消费品为主,但其中也有不少实用之物,“禁海”造成的匮乏给社会各阶层都带来了不便。第二,地方财政收入减少。前述林富奏疏的主旨虽是要求开放朝贡贸易,但却讲到了改制以后的一些好处:“番货抽分解京之外,悉充军饷。今两广用兵连年,库藏日耗,借此定以充羡而备不虞,此共利之大者二也。广西一省,全仰给于广东,今小有征发,即措办不前。虽所俸椒、木,久已缺乏,科扰于民,计所不免。查得旧番舶通时,公私饶给,在库番货,旬月可得银数万两。此具为利之大者三也。”他认为这样的结果是“助国给军,既有赖焉,而在官在民,又无不给”。对照一下上面所说正德四年、五年的情况,林富所说的“利”从哪里来,是很清楚的。一旦恢复朝贡贸易,番舶来的数目极为有限,抽解所得可想可知,哪有可能补充军饷、得银数万两呢?这对“库藏日耗”的广东地方财政,是颇为沉重的打击。第三,海上走私泛滥。海上走私的社会根源前已说明。明代前期,海上走私屡禁不绝。正德改制原因之一,便是走私的压力。嘉靖重申旧制,不仅没有达到目的,而且激起了走私的高潮。嘉靖十三年(1534年),海商林昱等舟50余艘,“冒禁入海”。(62)嘉靖二十一年(1542年),福建漳州人陈贵等7人连年入番,当年率领26艘船到琉球贸易,同时到达的有广东潮阳的海船21艘,船工1300人。(63)自嘉靖二十三年(1544年)十二月到嘉靖二十六年(1547年)三月的两年多时间里,到日本从事走私贸易被风刮至朝鲜因而被押送回国的福建人就在千人以上。(64)以上仅是几个比较突出的例子。正是在这一时期,在沿海一带,形成了几个走私贸易的活动中心,有福建漳州月港、广东南澳港、浙江定海双屿港等。月港在漳州城东五十里,港湾曲折,附近海域是传统的国际交通海道,附近多岛屿,便于私商活动。宣德、正统时开始兴起,正德、嘉靖时私贩更加兴盛。前引林富奏疏中所说各国番舶“皆往福建漳州府海面地方”,指的就是这里。双屿在今浙江普陀县,系由两个对峙小岛组成的港湾,位于南北交通孔道。正德年间,葡萄牙船只来到双屿停驻,自此逐渐兴盛。嘉靖初年,宁波港因“争贡”事件停止开放,离宁波不远的双屿便取而代之,成为一个国际性的走私贸易港。“每岁孟夏以后,大舶数百艘,乘风挂帆,蔽大洋而下。”(65)南澳是个海岛,港湾交错,岛屿众多,而且处于闽、粤交界处,易于私商活动。从事海上走私的,有不少是穷苦的百姓,也有许多富商大贾、豪门贵室。为了对抗官府的缉捕,私商逐渐发展成为一些拥有武装的走私集团,在走私的同时,也从事劫掠。亦商亦盗,是这些集团的特色。著名的武装走私集团头目有王直、林道乾、林凤等。他们的活动,往往得到沿海地区一些官员和驻防军队的纵容和支持。

和中国沿海居民走私活动交织在一起的,是佛郎机的骚扰和倭寇的破坏活动。佛郎机人在明朝拒绝其通商要求后,仍然占据屯门(原属广东东莞,现属香港新界)。嘉靖元年(1521年),被明军逐走。此后,他们沿海岸线北上,到漳州月港、定海双屿港等处,勾结中国走私商人,进行活动。在嘉靖三年(1524年)以后20余年时间内,双屿港成为佛郎机人在中国活动的基地。自永乐初年明朝和日本建立联系以后,双方定期进行勘合贸易。但与此同时,日本武士、浪人、破产农民纠集在一起,到中国沿海地区从事劫掠,始终没有停止过。嘉靖二年“争贡”事件发生后,双方贸易中断。在此前后,日本国内情况发生了变化。一是原来掌权的室町幕府名存实亡,无力控制全国局面,诸侯各自为政,尤其是南方沿海的封建主,将掠夺中国沿海地区作为增加财富的手段;而封建主之间的战争,造成日本各阶层大量破产失业,流为盗贼,也把到中国抢劫作为出路。嘉靖二十一年(1542年),倭寇大规模侵犯中国,蹂躏了北至山东、南到福建的广大沿海地区,所到之处,大事烧杀劫掠,仅江浙一带百姓被杀者即有数十万人之多。不少私人海商集团,与倭寇互相勾结利用。倭寇的骚扰,可以说和世宗一朝相终始,直到嘉靖四十四年(1565年),才被中国军队基本肃清。佛郎机和倭寇的骚扰破坏,是明朝政府严行“禁海”的重要原因,而他们的继续活动,特别是与中国走私海商集团的联系,使得明朝政府面临的形势复杂化。

总之,明世宗前期推行的“禁海”和朝贡贸易政策,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面对复杂的形势,明朝政府内部存在不同的意见,有的主张进一步贯彻严禁的方针,有的主张改制。嘉靖二十六年(1547年)主张严禁的朱纨提督浙闽海防军务,巡抚浙江。他整顿海防,进剿双屿港,破坏了这个国际走私贸易港。他认为海上走私难以根治的关键在于沿海地区的“势家”,提出:“去外国盗易,去中国盗难;去中国濒海之盗犹易,去中国衣冠之盗尤难。”他把矛头指向与海上走私有牵连的官员、地方大姓。朱纨含冤饮药自杀后,“中外摇手不敢言海禁事”(66)。朱纨的失败,反映出当时朝野反“海禁”力量的强大,“海禁”实际上是难以维持下去了。而在反倭寇斗争中,倭寇与私人海商集团相勾结利用的事实,也使不少官员认识到,“禁海”断绝了沿海百姓的生计,只能把愈来愈多的人逼上反抗的道路,因而试图寻求解决这一矛盾的途径。嘉靖三十年(1551年)明朝政府中有人提出:“将广东、福建、浙江三省,尽许开通番舶,照常抽税,以资国用。”这个建议在讨论中遭到激烈的反对,只好作罢。(67)此后,主张放宽海禁的意见,以一种比较隐晦的方式提了出来。嘉靖三十五年(1556年)十二月,工部尚书赵文华条陈海防事宜,其中之一是弛海禁。他说:“滨海细民,本藉采捕为生。后缘海禁过严,以致资生无策,相煽从盗。宜令督抚等官,止禁通番大船,其余各听海道官编成排甲,稽验出入,照旧采捕。”(68)海禁严厉时,渔民出海捕捞亦在取缔之列。赵文华承认海禁造成了百姓的生活困难,提出允许渔民在官府严格管理下出海捕捞,这可以说是开放海禁的先声。嘉靖四十三年(1564年)九月,福建巡抚谭纶回籍守制前条陈“善后六事”,其中之一是“宽海禁”。他说:“闽人滨海而居,非往来海中则不得食。自通番禁严而附近海洋鱼贩一切不通,故民贫而盗愈起,宜稍宽其法。”(69)他的意见和赵文华是基本相同的。既然出海捕渔可以开禁,那么,出海经商也不是不可以考虑了。特别是嘉靖末年“倭寇”之患已基本消除之后,开放海禁、许民通贩,便成了大势所趋。

世宗去世(1565年),穆宗朱载垕嗣位。隆庆元年(1567年),“福建巡抚都御史涂泽民,请开海禁,准贩东、西二洋”。这时的东洋指菲律宾群岛和印尼加里曼丹岛北部,西洋指中南半岛、马来半岛和印尼列岛,和以前的东、西洋概念不同。而日本则仍在禁贩之列。(70)原有的设有市舶司的港口,仍然负责接待朝贡的外国船只;新开放的办理民间商人出海贸易的港口,是漳州月港。如前所述,月港在嘉靖年间已发展成为国际性的走私贸易港,原属漳州府龙溪县。为了加强管理,嘉靖四十四年(1565年)割龙溪县及漳浦县部分地区另设海澄县,月港便属于海澄县。当地居民“农贾杂半,走洋如适市”(71)。月港开放,适应了他们的要求。

明朝政府原在月港设立靖海馆,缉捕海上走私。后来改为海防馆,设海防同知,“颛理海上事”(72)。月港开禁以后,海防馆就承担了管理出国海商的任务。万历二十一年(1593年),改为督饷馆。其管理办法是:“凡船出海,纪籍姓名,官给批引,有货税货,无货税船,不许为寇。”(73)具体来说,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商船进出口的管理,另一部分是收税制度。其具体内容详见后面章节。

开禁后的月港,只许中国商船由此出口,但外国商船并不能进入。按照明朝政府的规定,只有广州、泉州、宁波三处设有市舶司的港口才能接待前来朝贡并从事贸易的船只。泉州市舶司后移至福州,只接待琉球贡使。嘉靖二年(1523年)“争贡”事件发生后,宁波、福州二市舶司都被撤销,只保存广州市舶司。后来福州、宁波二市舶司时开时停,万历二十七年(1599年)又恢复。(74)但在16世纪末,日本与琉球来中国的船都很少,两处市舶司恢复后并不起多大作用,广州市舶司一度移到电白县,连贡船也在拒绝之列,后来虽然恢复,但不许佛郎机入境,其他东、西洋国家随着西方殖民者东来纷纷沦为殖民地,因而前来朝贡者亦日益减少。后来,市舶司移到壕镜(即澳门)。“先是,暹罗、占城、爪哇、琉球、浡泥诸国互市,俱在广州,设市舶司领之。正德时,移于高州之电白县。嘉靖十四年,指挥黄庆纳贿,移之壕镜,岁输课二万金,佛郎机遂得混入。”(75)澳门于是“成为番夷市舶交易之所。往年夷人入贡,附至货物,照例抽盘,其余番商私赍货物至者,中澳官验实,申海道,闻于抚按衙门,始放入澳,候委官封籍,抽其十之二,乃听贸易焉”(76)。对于“私赍货物”的“番商”,何时开始允许征税入境,尚不清楚。但由这一记载看来,澳门原来实行的还是抽分之法。到了隆庆五年(1571年),“以夷人报货奸欺,难于查验,改定丈抽之制,按船大小以为额税”。“西洋船定为九等,后因夷人屡请,量减抽三分。东洋船定为四等。”(77)所谓“丈抽之制”,显然就是月港的水饷。万历四十二年(1614年)广东海道俞性之“条具五事,勒石永禁”。其中规定:“凡番船到澳,许即进港,听候丈抽。”“凡夷趁贸货物俱赴省城公卖输饷。”(78)可见,番船进入澳门后,由中国政府有关机构按船大小征税;然后,外国商人将货物运到省城广州交易,另行“输饷”。后者显然是货物税,也就是海澄的陆饷。濠镜成为广州的外港。海澄和广州、澳门采取了大体相同的税制。

万历二十一年(1593年)日本丰臣秀吉侵略朝鲜,国际形势紧张,福建等地一度又实行“海禁”,但“人辄违禁私下海,或假借县给买谷捕鱼之引,竞走远夷”(79)。福建巡抚都御史许孚远坚决反对,他用嘉靖“海禁”与隆庆“开禁”二者作对比,认为如果再次实行“海禁”的话,很有可能再次激起沿海民变。(80)明朝政府有鉴于历史的经验,同意了他的意见。许孚远“移檄招谕,凡留贩人船,不论从前有引无引,日远日近,俱许驾回诣官输饷如故事。凡私通压冬情罪,一切宥免”。于是不少商人驾船回港,饷税因此增加。(81)许孚远的做法,意味着出海限制的进一步放松,同时说明开禁确已成为明朝政府对待海外交通的基本方针。此后由于沿海地区某些特殊的情况,仍曾实行过“海禁”,但为时不长,便重新开禁。

开放“海禁”以后,海上走私仍然存在,而且规模很大。这主要有几方面的原因。一是官府的限制过严(如不许压冬等),而且有关官员常常利用职权,敲诈勒索,严重损害了海商的正当利益。以出港检查来说,“一概嗜为利孔,尽行留难,总哨目兵,次第苞苴,藉声掯诈,阻滞拖延”。而在回港时,“仓巡下属逢船至,营求差使,如田夫逐鹿,一有奉委,骤以富名。称验查而常例不赀,称押送而常例不赀,称封钉而常例又不赀。……故差官是瘠商之虫贼也”。“夫衙役之横,无如饷馆之甚。……报货则匿其半,而输半直于吏书。量船则匿其一,而酬具二分于吏书。喜则啸虎,怒则张鸱,甚官坏而吏仍肥,饷亏而书悉饱。……故衙党是残商之蜂虿也。”(82)二是官府立禁不许往日本贸易,但日本离中国较近,而两国商品差价很大,经营中日之间贸易利润很高,不少商人便冒险前往。三是只开放福建月港一处,对浙、广商人不便。因此,走私贸易难以断线,尤以中日之间的走私最为突出,其次则是吕宋等地。在嘉靖“海禁”时期开始形成一些大规模海商集团,前文已有所述。开禁以后,又有一些新的海商集团形成,他们亦盗亦商,武装走私,成为强大的海上势力。福建泉州南安人郑芝龙,便是其中的代表人物。郑芝龙后接受明朝的招抚,但他所控制的海上力量并未解散,反而利用其在官府中的地位,进一步扩大自己势力。明朝末年,郑氏家族并吞了其他海商集团,以厦门港为基地,自行派船出海贸易。其他前往外国贸易的商船,也要得到他的许可。“郑氏家族独有南海之利,商船出入诸国者,得芝龙符令乃行。”(83)明亡前夕,亦官亦商的郑氏集囤,垄断了海外贸易,而明朝政府在这方面却是无足轻重的了。

综上所述,明朝政府的海外交通政策,和宋、元时期比较,有很大的不同。宋、元时期,总的说来,采取的是开放政策,政府鼓励民间商人出海贸易,虽然也有过“禁海”,为期很短。明朝政府却不同,在隆庆改制以前的二百年左右时间(占明朝统治时间的2/3以上)基本上都实行“海禁”和朝贡贸易的政策,不许民间商人出海,这就导致了私贩的盛行。隆庆改制,开放海禁,民间商人可以出海贸易,但措施不善,通过官方轨道出海者有限,走私商船为数更多。如果把“海禁”为主作为明代海外交通的一个特点的话,那么,走私贸易的盛行,可以说是另一个特点。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特点,那便是私人海商集团的形成,而且占有很大的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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