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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海疆镇辖和开发特征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五节明清时期对海疆镇辖和开发的历史特征明代和清前期是中国古代海疆发展历史上的鼎盛时期,也是中国古代海疆遇到最严峻挑战的关键时期。这些举措对沿海,尤其是东南沿海地区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明、清封建王朝不得不由主要防范北方游牧民族的袭扰,变为同时要对付来自海上和陆上的双重威胁。

明清时期海疆镇辖和开发特征

第五节 明清时期对海疆镇辖和开发的历史特征(127)

明代和清前期是中国古代海疆发展历史上的鼎盛时期,也是中国古代海疆遇到最严峻挑战的关键时期。作为发展成熟的封建大一统王朝,明、清两朝在治理和巩固海疆方面付出了巨大努力,形成了完整的海疆管理和防御体系,出现了郑和西洋的世界性航海壮举,也取得了抗倭斗争的巨大胜利和从西方殖民者手中夺回台湾宝岛、澎湖的辉煌战绩。然而,在自然经济绝对优势的古代中国,在传统的“重农轻商”、“重陆轻海”思想的影响下,明、清两朝的海疆政策和海防战略都呈现出浓郁的消极保守色彩,对中国古代海疆的发展具有明显的阻碍作用。

一 经济“北轻南重”与政治“北重南轻”的历史格局

明、清两朝继承了唐、宋时期业已形成的“南重北轻”的经济格局,而且南方沿海地区经济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一是农业生产的商品化倾向更明显。宋代江南地区兴修水利和精耕细作,使原先水潦低洼的苏州、太湖地区成为当时的重要粮食产区,古语所谓“苏湖熟,天下足”,说的就是这个意思。到了明、清时期,中国粮食主要产区已转移至湖广地区,民间谣谚也一改而为“湖广熟,天下足”了。但获利丰厚的经济作物,如棉花桑树甘蔗果树、花生、茶叶烟草的种植面积却在东南沿海地区迅速扩大,并且出现了一定程度上的规模经营。二是丝织、棉布、陶瓷等各种手工业蓬勃发展,并且大都脱离了一家一户、自给自足的农业、手工业兼营的方式,以城镇手工业作坊主雇工集中劳动为主要方式,相当一部分手工业者完全离开了土地,靠手艺或在市场采购手工业原料,出卖手工业产品谋生。三是新兴市镇群体大量涌现。它们大都有很强的专业化倾向,或以经营某些手工业商品著称,或以地处交通要冲、商品集散地闻名,或是作为大、中城市的卫星城镇,形成各级市场网,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促进了商品的交流。

由于明、清两朝把都城设在北方(明初曾以南京为都城),其政治重心与经济重心实际上长期处于严重错位的状态。尽管历朝统治者都无法改变这个既定经济格局,但作为一种有限的平衡手段,他们沿用了元朝的办法,通过京杭大运河或沿海水道将南方粮食源源不断地运到北方,运到京城,供养规模庞大的中央机构官员及其家属,供养庞大的禁军和京畿驻防部队。粮食漕运一定程度上带动了北方运河沿岸和沿海地区经济的发展。明、清封建王朝对沿海地区经济发展的最大阻碍是压制了那里正在蓬勃发展的海洋经济势头,堵塞了海外贸易的通畅,并导致直接与海外贸易相关联的海舶制造、航海、港务等行业的极度萎缩,具有明显外贸性质的丝织、瓷器等行业也失去了进一步发展的空间。东南沿海地区商品经济逐渐发展起来之后,急需打开新的市场,为商品经济的更大发展寻求空间。而当时无论是中国传统的海外贸易国——日本、朝鲜、琉球及东南亚、印度洋沿岸诸国,还是新兴的欧洲海上强国葡萄牙、西班牙、荷兰、英国等都对中国商品极感兴趣,愿意扩大贸易往来。但自认为是“天朝上国”、“无所不有”的明、清统治者却满足于经济上的自我封闭。他们实行“海禁”政策,严令“片板不许下海”,将沿海岛屿上及沿海地区的居民强行迁到内地,对从事海外贸易的民间商人严刑处罚。这些举措对沿海,尤其是东南沿海地区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二 实质相同的海疆政策及实施后果

明代中叶,随着倭寇大规模窜犯中国东南沿海,江、浙、闽、粤各省不断发生大规模海盗抢劫和烧杀事件,随着西方殖民主义势力向东方大肆扩张,中国海疆面临严峻挑战。“迨(明朝)中叶以后,欧罗巴诸国东来,据各岛口岸,建立埔头,流通百货,于是诸岛之物产充溢中华,而闽、广之民造舟涉海,趋之若鹜。”(128)西方殖民者还占领了广东的屯门、澳门,浙江的双屿,福建的月港、澎湖和台湾等地,来自海上的威胁被凸现出来。明、清封建王朝不得不由主要防范北方游牧民族的袭扰,变为同时要对付来自海上和陆上的双重威胁。

在此历史背景下,明、清两代一脉相承的海疆政策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海疆管理政策的核心是管辖民众和陆上疆土,具有明显的重人轻海、重陆轻岛的倾向。明初颁布的“海禁”令实际上剥夺了沿海民众固有的谋生手段,破坏了正常的海疆经济结构,遭到民众的顽强抵制。当“海禁”令一时难以奏效时,明朝统治者采取了更为严厉的移民政策,将沿海岛屿居民迁徙一空,以加速“海禁”令的贯彻实施。清初同样实行“海禁”政策,不仅将岛屿居民迁移一空,还把大陆居民从岸边向内迁徙数十里,对沿海居民生活的影响更加严重。重开“海禁”之后,亦对沿海渔民、船民实行保甲连坐,严格限制他们跨界捕鱼和出国不归,对寄居海外的华人往往视为“叛国”而处以极刑。但对西方殖民者乘虚占据中国沿海岛屿,却大都抱着事不关己的漠然态度,致使澳门、台湾等岛屿轻易被葡萄牙、荷兰殖民者所占据。二是在发展海疆经济方面,重农桑盐业,轻渔商海运,将发展沿海经济的重要方面——海上贸易纳入东方封贡体系的礼义交往之中。即使开放海禁,也是将对外贸易强行纳入官办的朝贡贸易的框架之内,把正常的商贸往来视为对海外诸国的“恩赐”,为对方带来的“贡品”支付远远高出其价值“回赐”,使本来就不宽裕的国家财政背上更沉重的包袱。明、清两朝对民间海外贸易的禁绝或严格限制,使相当一部分商人采用非法的走私方式继续从事海外贸易,也有人走上与官府武装对抗的道路,形成具有海盗兼海商双重身份的武装集团,有人甚至与倭寇和荷兰等外国殖民势力勾结起来。明、清时期沿海倭患日炽,西方殖民者屡占中国沿海岛屿,大肆进行走私活动,这中间既有外国侵略者欲壑难填、野心膨胀方面的原因,同时也与明、清统治者压制民间正常的海外贸易需求,将从事海外贸易的沿海商人和居民推向自己的对立面,致使走私活动四处蔓延不无关系。

三 面对海上威胁:陆岸海口防御战略体系的失败

针对来自海上的威胁日益严重的形势,明代一些军事思想家和抗倭将领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海防战略思想。他们的普遍看法是:大洋为倭寇入侵的必由之路,且倭寇长于陆战,所以防之于陆“不如防之于水”;其次才是屯扎于海岸要害之地或敌人可登岸之处,以逸待劳,击敌于立足未稳之际;南方江河交错,水港相通的地形条件,也使得在内河歼敌成为可能;最后一道防线,则是固守沿海城镇,利则出战,不利则守,牵制敌人,使其不敢深入内侵。其中最重要的是水上防御(包括海上防御和内河防御),因此要大力发展水军,使“水兵常居十七,陆兵常居十三”(129),敌寇“来则攻之,去则追之,屡来屡攻,屡去屡追”(130)

但这些有价值的看法并未被明、清统治集团所采用。他们中间大多数人缺少海洋实践和海上生活经历,对海外各国的情况茫然无知,对中国沿海海域和沿海岛屿漠不关心。直到晚清,仍有一些朝廷大员认为“夫外之人涉重洋而来,志在登陆,非志在海中也。中国恶其来者,恶其登陆耳,非恶其在海中也”(131),从中曲折地反映出他们习惯以海洋为天然屏障,以陆岸为国家边界,只求得对陆上疆土封闭式的“大一统”管辖的观念。中国历史上大多数海上军事行动都是在近海范围内进行的。中华民族的海洋军事观是防守型的。即使是在海上力量相当强盛的明代,仍缺乏强烈的海上扩张需求,缺少争夺海上霸主地位的欲望。在大多数情况下,明、清王朝所建立的海防体系以打击海盗和走私为主要目标,不仅将制海权拱手相让,就连近海防御也是有名无实。清朝海防官兵醉心于修建陆岸哨所,而把海上巡逻会哨视为畏途,极少主动采取进攻入侵的海盗或西方殖民者的行动,所使用的战船吨位小、装备差,大多数保养状况很差,只能逡巡近海而无法扬帆远航。这样的军队对付大股海盗尚且感到吃力,当然就更谈不上抵御西方列强从海上的入侵了。

总之,明、清两朝的多数统治者已丧失宋、元王朝在海疆经营方面的勃勃生气和开拓精神,失去了扩大中华文明对世界各国影响的恢宏气度,也失去了漂洋过海与各国加强交往的兴趣,满足于几千年来一脉相承的自然经济缓慢曲折的发展。如果说,在东、西方山海阻隔,尚未发生直接联系的背景下,这些政策还没有威胁到这个古老的封建王朝的生存,那么等到西方殖民者大举东来,靠着“坚船利炮”打开中国大门时,它的负面影响便立刻显现出来了。

【注释】

(1)此部分前三节内容主要参见张炜、方堃:《中国海疆通史》,中州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253—323页。

(2)《元史》卷三九《顺帝本纪二》。

(3)叶子奇:《草木子》卷三《克谨篇》。

(4)谷应泰:《明史纪事本末》卷三《太祖平汉》。

(5)《明史》卷一二八《刘基传》。

(6)谷应泰:《明史纪事本末》卷三《太祖平汉》。

(7)《明史》卷一二三《张士诚传》。

(8)谷应泰:《明史纪事本末》卷四《太祖平吴》。

(9)顾祖禹:《读史方舆纪要》卷一○七《广西二·桂林府》。

(10)《明太祖实录》卷二六,吴元年十月庚申。

(11)《明太祖实录》卷三二,洪武元年六月庚子。

(12)陈循:《寰宇通志》卷一一六《女直》。

(13)《明太祖实录》卷六七,洪武四年七月辛亥。

(14)〔美〕穆黛安:《华南海盗》(1790—1810),刘平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1页。

(15)谷应泰:《明史纪事本末》卷五五《沿海倭乱》。

(16)《明太祖实录》卷三九,洪武二年二月辛未。

(17)《明太祖实录》卷一三九,洪武十四年十月己巳。

(18)《明太祖实录》卷二三一,洪武二十七年正月甲寅

(19)《明史》卷一二六《汤和传》。

(20)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九六《福建六·兵事》。

(21)《明太宗实录》卷三一,永乐二年五月壬寅。

(22)《明史》卷九一《兵三》。

(23)《明史》卷九一《兵三》。

(24)《明史》卷二○五《朱纨传》。

(25)唐顺之:《条陈海防经略事疏》,《明朝经世文编》卷二六○。

(26)郑若曾:《筹海图编》卷一一《择将才》。

(27)《明史》卷七七食货一》。

(28)欧阳祖经:《谭敏襄公年谱》。

(29)严从简:《殊域周咨录》卷三《日本》。

(30)唐顺之:《条陈海防经略事疏》,《明经世文编》卷二六○。

(31)《明太祖实录》卷三九,洪武二年二月辛未。

(32)《明太祖实录》卷七五,洪武五年八月甲申。

(33)李昭祥:《龙江船厂志》卷二《舟楫志·图式》。

(34)《明太宗实录》卷二一一,永乐十七年四月丙戌。

(35)谷应泰:《明史纪事本末》卷五五《沿海倭寇》。

(36)采九德:《倭变事略》。

(37)朱纨:《阅视海防事》,《明经世文编》卷二○五。

(38)《明史》卷二○五《朱纨传》。

(39)查继佐:《罪惟录》列传卷三六《日本》。

(40)《明世宗实录》卷四一○,嘉靖三十三年五月丁巳。

(41)《明世宗实录》卷四一七,嘉靖三十三年十二月辛巳。

(42)《明史》卷三○八《赵文华传》。

(43)《戚少保年谱耆编》卷三,嘉靖四十一年。

(44)谭纶:《水陆官兵剿灭重大倭寇分别殿最请行赏罚以励人心疏》,《谭襄敏公奏议》卷二。

(45)《戚少保年谱耆编》卷五,嘉靖四十三年十一月。

(46)《戚少保年谱耆编》卷五,嘉靖四十四年九月。

(47)《明英宗实录》卷一九,正统元年闰六月癸巳。

(48)《明史》卷九二《兵志四》。

(49)《明世宗实录》卷二四,嘉靖二年三月壬戌。

(50)郭棐:《广东通志》卷六九。

(51)《明神宗实录》卷四五,万历三年十二月己卯。

(52)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三○《红毛夷》。

(53)花村看行侍者:《花村谈往》卷一。

(54)《兵科抄出福建巡按路振飞题稿》,《明清史料》乙编。

(55)《清太宗实录》卷六一崇德七年六月辛丑。

(56)夏允彝:《幸存录》卷下《东彝大略》。

(57)徐鼒:《小腆纪传》卷一○《史可法传》。

(58)计六奇:《明季南略》卷三《议御北兵》。

(59)张纯修:《史可法别传》,载《史可法集》。

(60)计六奇:《明季南略》卷八《史可法扬州殉节》。(www.xing528.com)

(61)郑天挺编:《明末农民起义资料》,中华书局1954年版,第304页。

(62)徐鼒:《小腆纪年附考》卷一七,顺治七年正月辛酉

(63)魏源:《圣武记》卷八。

(64)江日升:《台湾外纪》卷五。

(65)〔荷兰〕揆一(C.E.S.):《被忽视的福摩萨》卷下,见《郑成功收复台湾史料选编》(增订本),福建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82页。

(66)江日升:《台湾外纪》卷五。

(67)《政经复董班舍书》(永历二十一年六月二十三日),见《康熙统一台湾档案史料选辑》,福建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69—70页。

(68)《清圣祖实录》卷九六,康熙二十年六月戊子。

(69)江日升:《台湾外纪》卷一○。

(70)李光地:《榕村续语录》卷一一。

(71)程含章:《上白制军筹办海匪事》,《皇朝经世文编》卷八五《兵政》一六《海防下》。

(72)《清朝通典》卷三六《职官一四》。

(73)以上系参照罗尔纲著《绿营兵制》(中华书局1984年版),张铁牛、高晓星著《中国海军史》(八一出版社1993年版)有关资料整理而成。

(74)《鸦片战争》第3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240页。

(75)参见邓孔昭:《清政府禁止沿海人民偷渡台湾和禁止赴台者携眷的政策及其对台湾人口的影响》,载陈坤耀编《台湾之经济社会及历史》,香港大学,1991年版。

(76)周文元:《申请严禁偷贩米谷详文》,《重修台湾府志》卷一○《艺文志》。

(77)王瑛曾:《重修风山县志》卷三《风土志》。

(78)朱景英:《海东杂记》卷一。

(79)姚莹:《东槎纪略》卷三。

(80)张嶲等纂修:《崖州志》,广东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41页。

(81)谢清高:《海录》卷中《小吕宋》。

(82)道光万州志》卷三转引。

(83)嘉庆《广东通志》卷一二四。

(84)张嶲等纂修:《崖州志》,广东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41页。

(85)以上引文俱见于于福顺、刘耀祖编:《钓鱼岛历史资料》,载《中国边疆史地研究报告》第一辑,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1987年。

(86)此部分内容主要参见刘淼:《明清沿海荡地开发研究》,汕头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6—172页。

(87)盐场盐课司荡地分拨制度,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前则施行按户分拨制,按丁分拨是随该年度施行“计丁纳课”制的同时,改为“计丁分拨”的关于“计丁分拨”制及其实施状况,参见刘淼《明代盐业荡地考察》,刊于《明史研究》,黄山书社1991年版。

(88)《明神宗实录》卷四一七,万历三十四年正月甲申。

(89)朱廷立《盐政志》卷七《疏议下》。

(90)灶户所居房基地和灶户煎盐作业的“灶舍”土地关系,前人研究未及涉足。房基地究竟属于何种地目,迄今不明。仅据清人吴震方《岭南杂记》所记广东地方其“灶籍之民,所居房屋则为灶地,种禾之田、种树之山则为灶田、灶山”,可见房基地与灶田、灶山具有同等重要的性质。

(91)灶户经济生活来源,除其事产田地、赡盐田土所产粮食外,还有其出纳盐产时收授的“官支工本”。关于“官支工本”制及其实施状况,参见刘淼《明朝官收盐制考析》,刊于《盐业史研究》1993年2期。

(92)吉庆《(乾隆)两淮盐法志》卷一六,《场灶》。

(93)即晒灰淋卤的“溜井”。关于明清时代“溜井”构造与晒盐池埕的形制,参见刘淼《明代海盐制法考》,刊于《盐业史研究》1988年4期。

(94)官方投资的主要构成,即有土地,灶具等。关于灶具制度,参见前示刘淼《明代海盐制法考》。

(95)《明太祖实录》卷一九九,洪武二十三年春正月甲。监察御史陈宗礼奏疏云:“运司核实丁口,编灶册在官。”可知陈氏奏疏是由于灶户丁口不实,以致“盐课不均”,才提出自己的编造方案。如此看来,明初盐册的编造是同民户编造黄册同时进行的。

(96)朱廷立《盐政志》卷一○《禁约》。

(97)《万历会典》卷三四。

(98)陈仁锡《皇明世法录》卷二八《盐法·凡优处灶丁》。

(99)《明世宗实录》卷一六六,嘉靖十三年八月癸丑。

(100)禁垦、禁典卖,乃是清代荡地制度的原则。见吉庆《(乾隆)两淮盐法志》卷十六《场灶二·草荡》。

(101)元代的典型例证,据《山居新话》所云:“松江下砂场瞿霆发,尝为两浙运司。延祐间,以松江府拨属嘉兴路括田定役,榜示其家出等上户,有当役民田二千七百顷,并佃官田共及万顷。浙西有田之家,无出其右者,此可为多田翁矣。”关于瞿霆发的身份,本为浙西豪强灶户,元大德时,“以功授承务郎两浙转运司副使。仁宗时,拜转运使”。灶户以占垦土地起家,应该是宋以来沿海地方社会盐业组织殊值重视的问题。参见日本学者吉田寅的《元代制盐技术资料(熬波图)的研究》第二章,东京汲古书院1983年版。

(102)关于明代田土的统计数据,究竟是用什么方法测量诸问题,参见日本学者藤井宏的《明代田土统计的一考察》,刊于《说林》三十卷、三十一卷,1942年6月。

(103)综观明代垦荒制度,嘉靖六年(1527年)曾出现全国范围的垦荒高潮。据陈仁锡《皇明世法录)卷三九《田土》记载,嘉靖六年令:“各处板荒、积荒、抛荒田地,遗下税粮派民赔纳者,所在官司,出榜召募,不拘本府别府军民匠灶,尽力垦种,给与由帖,永远管业。量免税粮三年,以后数目,具奏查考。”可知明末垦种荒田,应包括濒海荡地免当税粮者。就盐业论,当系水乡荡地。关于水乡荡地,另文专论。

(104)吉庆《(乾隆)两淮盐法志》卷一六《场灶·草荡》。

(105)明清灶户的盐生产,是被朝廷统制在户役制下,灶户的劳作,仅是尽封建义务,自然谈不上收益问题。关于此,参见刘淼的《明朝灶户的户役》,刊于《盐业史研究》1992年2期。

(106)禁垦亦不乏其例。究其原因,主要因海防之需要,并非限于屯种制度。如福建晋 江祟武所,“惠安县戍地也”。其城外“斥卤广漠,飞沙所掩。国初,留近城地禁民耕垦,使其沙莽漫生,缀带盘根,则土膏用坚,风尘不动”(见万历四十五年(1617年)丁巳秋八月晋江何乔远撰《惠安仁侯靖予陈公禁垦护城碑记》,载《祟武所城志》)。又,泉州府惠安县《为海氛警急城堑平地乞除沙患以固边防事》所示,惠安县对“后湖埔一带荒地”,“经该县清查,立定界址,建竖石碑,世代永永不许开垦”(见《后湖埔即赤土img10碑》,同上书)。此种情况,当不止惠安一地,他处亦当有之。

(107)《后湖埔即赤土img11碑》,《崇武所城志》。

(108)前示何乔远《惠安仁侯靖予陈公禁垦护城碑记》。这里所说“插薯”,即种植番薯。

(109)以上均见《明史·食货志一》。

(110)沈德符:《野获编》卷一二。

(111)屈大均:《广东新语》卷一四。

(112)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福建。

(113)在广东,据《广东新语》卷一四记载,其潮田所产大禾,“则以海水淋秆烧盐”。这一点与两浙、两淮、长芦、山东同。然在福建,灶户有称“依山户”者,恐由此户供应“附海”户的燃料。此外,福建晒盐业最为发展,也可证明煎盐业的燃料不是以草荡芦柴为主。关于此,参见前示刘淼:《明代海盐制法考》。

(114)叶梦珠:《阅世编》卷一。

(115)除此之外,还应包括传统的障潮技术、护沙养沙技术的沿用及创新诸方面。

(116)所谓“母沙”、“子沙”,仅是指淤涨出海面的沙洲而言,这部分沙洲,显然是已发育成熟的淤淀物质。由于淤淀物质处在不同的发育阶段,尚未露出海面的沙洲,即称为“暗沙”。例如在苏北沿海地区,由于黄河的巨量泥沙堆积在入海口外的古三角洲上,在潮流的作用力下,游移不定,在苏北濒海沿岸形成一系列的暗沙。随着发育的成熟,这部分暗沙即成为“母沙”。而所谓“子沙”,顾名思义,当系附着于大面积“母沙”的游移沙群。关于此,参见中国科学院《中国自然地理》,科学出版社1979年版。

(117)这里所说的“子田”,即系子沙开垦成热田之意。如同前述母沙、子沙的概念,可以认定这里所说的“母沙”即旧沙,“子沙”即新沙。作如是解,沿海人民重视子沙即新生沙坦的开垦,是极好理解的了。

(118)参见徐泓:《明代前期的食盐生产组织》注③、注⑥,刊于中国台湾《文史哲学报》第24期,1975年。又,陈诗启:《明代的灶户和盐的生产》,刊于《厦门大学学报》1957年第2期。

(119)参见刘淼《明代海盐制法考》,刊于《盐业史研究》1988年4期。所谓“灰压”,系指以稻麦草灰平铺于滩地,以其灰吸收地表盐分的一种取卤方法。“削土”,是指用“削刀”刮取滩土灰,以取其潮浸盐分的一种取卤法。“潮浸”是海边滩地用“海潮”浸漫之沙土,直接收取“盐霜”,“扫起煎炼”之法。而“掘坑”,大体与本书所述“溜井”构造相类,故不赘述。

(120)关于“溜井”的构造及功能,参见刘淼《明代海盐制法考》“二、‘淋卤’法与‘溜井’构造”。

(121)所谓“板晒”,指的是清末江浙地区盛行以板晒卤水成盐的技术。从节约晒盐池地这一点看,板晒盛行的原因,无疑与土地和人口压力有关。

(122)《皇明制书》下卷,《大明律》卷一三。

(123)《大明律》所说四大户役,与《明史》卷七七《食货一·户口》所说“军民匠灶”四大户役不同。想必洪武设立驿户,乃关系军国大计,故将驿户列为户役第三位。

(124)所谓灶户改易民户,一般不是指煎盐灶户,而是指编入灶籍而“不谙煎盐”的“水乡灶户”。关于此,参见《皇明经世文编》及《明史·食货志》。

(125)明代将“有故而出侨于外者”称作“附籍”。以灶户而言,当指不准其他人户附灶籍,同时也不许灶籍附入他籍,两种情况均存在。

(126)《大明律》,载《皇明制书》卷三。关于此,参见张彬村的《十六一十八世纪中国海贸思想的演进》,载《中国海洋发展史》第二辑,中国台北“中央”研究院1987年版。

(127)此部分内容主要参见张炜、方堃的《中国海疆通史》,中州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第323—326页。

(128)徐继畲:《瀛环志略》卷二。

(129)俞大猷:《正气堂集》卷一六。

(130)俞大猷:《正气堂集》卷九。

(131)《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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