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明清时期沿海荡地的开发(86)
明清时期是我国沿海荡地大规模开发的重要时期。关于“荡地”的概念,明清时期已多见于文献。所谓“荡地”,其实是泛指沿海的濒海滩涂地。如果细分,包括地目甚多。在明清史料中,最常见的是草荡、沙荡、海荡、沙坦、荒坦、沙坵、涂、丘、埕、屿,等等。然因时间和地域、方言的不同,对荡地的称谓也不一样。如在广东,荡地一般称为“沙地”、“沙田”、“潮田”等,而在福建,除上述常见称谓外,又有称为浦、峙,步、渚、埭的。综观明清沿海开发文献资料,可知沿海荡地开发,分别是由濒海都转运盐使司及盐课提举司、卫所屯军和地方府县三个系统完成的。由于这三个系统对于濒海荡地的管理制度不同,开发方式及其发展趋势也不尽一致,故有必要按荡地所属系统,分述其开发活动的实态。
一 盐业荡地的开发
在传统社会中,盐业是支撑中央集权统治的重要产业部门,盐课收入,从南宋时起,即占全国财政收入的一半。明清时期,朝廷为满足军国之需,对天下盐业统制更为严密。由于海盐生产居当时池盐、井盐、土盐四大类盐产之首,所以最为朝廷所重视。
仅从海盐生产而论,其本身包括对沿海荡地和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两大问题。而荡地,无论怎么说都是沿海盐业劳动力进行生产、生活的基本空间。在其他产业不发达的情况下,沿海荡地的绝大部分由朝廷分划给滨海盐业部门进行管理。因此,对明清盐业荡地的基本制度和开发实态进行探讨,占有主体性地位。
(一)盐场盐课司的各类土地及其基本制度
荡地是海盐生产不可或缺的物质条件。作为盐业生产单位的各盐场盐课司,是明清朝廷划拨盐业作业地和燃料柴薪地的基本单位,盐场盐课司将本场额定的荡地,按灶户丁的实际额数平均“分拨”(87),灶户丁对官拨荡地有使用权,但没有处置权、继承权,原则上讲,荡地属官地的一种,产权归朝廷所有,但管理权则归盐场盐课司。而盐场盐课司所管理的盐业荡地,其面积大体与地方州县所拥有的土地面积相当。这可以万历年间巡视两淮、两浙盐区的直隶监察御史乔应甲奏疏说两淮三十场“延袤千有余里,即可比拟三十郡县”(88)一语得知。
在煎盐作业的盐场,其荡地主要是煎盐燃料即柴草的供应地,此即明清盐法关系文献中所说的草荡。由朝廷按灶户丁额给拨一定量的柴草地以解决煎盐所需燃料的制度,渊源于宋元。据《明史》卷八十《食货四·盐法》记载:“明初仍宋元旧制,所以优恤灶户者甚厚,给草场以供樵采,堪耕者许开垦。”以其文意,明廷承袭宋元给拨草场之制,实际上泛指濒海尚不能开耕为熟地的荒闲荡地。宋元时期草荡与亭户结合的制度,为明代朝廷所继承,从《明史》的记载,可以推知明初曾施行过官拨草荡,这可从明代官员的奏疏得以证明。如,弘治元年(1488年)两淮巡盐御史史简《盐法疏》言:“鬻海之利,所资者草荡。灶户每丁岁办大引盐十引,该用草二十余束。洪武年间编充灶丁,每丁拨与草荡一段,令其自行砍伐煎烧,不相侵夺。”(89)而使濒海煎盐人户与濒海属于“官地”的荒闲土地相结合的重要制度,即系“官拨荡地”。应该承认,灶户与土地的结合,是沿海荡地开发的首要条件,否则荡地的开垦则不可能进行。
如果从盐业生产本身考察,仅仅官拨草荡是不能进行煎盐生产的。除解决盐生产的燃料外,还必须由朝廷提供生产性用地,即晒灰淋卤的“卤地”,煎盐的灶房灶舍地基地,以及贮放盐产的仓基地等。这部分土地,也属于“官拨地”的范围。官拨草荡、卤地制不仅见行于南方沿海盐区,在北方的山东、长芦盐运司,官拨草荡则称为“草场”,而南方所说的“卤地”、“卤田”,即称为“灶滩”。
如果从沿海荡地所包括的范围考虑,盐业荡地不仅包括官拨田地、草荡,灶户还有“事产”田地及民田、房基地(90)等。一般来说,灶户家庭财产即被称为“事产”,其中主要的是田地房产以及大农具、大牲畜等。从明廷对灶户事产征发盐课看,“事产”盐课是与官田、民田盐课分项征收的,而“事产”的主体则系灶户所有的田产。在灶户自己的经济中,除用以生产自给性的生活资料外(91),还有用于盐生产的生产资料。灶户盐生产投资,主要是煎盐灶房、晒灰取卤的堤围以及小型盐生产工具。如“灶房”即是指“跨卤池盘灶而屋之,以避风雨,谓之灶房”(92)。可知灶房是煎盐作业的工作场所。在明初,灶房为灶户自置,《明太祖实录》卷十九“丙午春正月己巳”条即有“灶户自置灶房”的明确记载。灶房既为灶户私有,其修缮自然也由灶户承担。无论是煎盐灶户还是晒盐灶户,其灶房、卤池(93)、晒盐池均由灶户投资,用于这方面的生产性开支,则是明代“官支工本”的一部分。在盐业荡地的开发利用中,随着盐业生产规模的扩大,官方投资(94)与灶户的投资量也随之增加,只有当灶户经济衰退,无力支付其生产性投资时,明廷才“预支工本”,以维系盐生产的进行,而“预支工本”的价额,则必须从灶户盐产的“盐价”中“扣还”。很清楚,灶户在盐业土地的开发利用中,其水利设施、盐业生产、生活的直接性投资的相当部分,是由灶户负担的。
沿海滩涂荡地处于自然的生成过程中,新涨海滩沙地的出现以及已有荡地的坍没,对沿海地区来说,是很自然的现象,在明清时期的官员奏疏中屡屡见到“坍没不常”的表述,亦不足为奇,但问题是,对于“新涨海滩沙地”如何处置,却是应该加以注意的。从制度上讲,沿海新涨荡地,本不属于“官拨地”的范围,但却属于官地。这一点,至少由明至清未见改变。对于灶户在盐场范围内整治的海荡,由于系灶户“出资挑修”,为抵偿灶户所出资本,明廷除在法令规定上确定新涨沙荡的官有地位外,在课赋上则采取按比例征收课赋以补灶户逃户所遗盐课的办法,逐步将灶户开发海荡收归朝廷所有。简言之,无论是自然的“新涨荡地”,还是灶户出资开发的海荡,一旦开发成有效益的土地,即由盐运司清丈,将其30%的土地产权收归官有。这一点从明实录的记载,可知对灶户挑修海荡的利益分成,是按其土地所能生产的盐利来计算的。尽管在明清文献中把官拨荡地说成有如灶户的“恒产”,其实灶户对于分拨给自己的荡地只有使用权,并无业权,只是其使用权在灶户未逃绝的情况下“管业”时间较长而已。
明清两代荡地制度的施行,以丁荡清审制为保障措施。清审的核心是编造盐册,朝廷则以盐册作为灶丁办纳盐课的依据。灶户的盐册,又称灶册,与民户黄册性质相同,实即灶户丁产赋役册。盐册的编制及内容,据《万历会典》卷三四所云:灶册乃是以盐场为单位,该场原额大丁办盐课额、实征小丁办盐课额、灶户丁总额、每户灶丁额、每丁办盐额、每户田地亩额、应免杂役田额,均是盐册记载的内容。而在“本户有田若干”项中,虽指灶户家庭所有的田地事产,但应认为是以官拨荡地为主体的。盐册的编造,应该说是朝廷加强盐业统制的体现。朝廷通过丁荡清审制编造盐册,其原则虽与民户的黄册大同小异,但对编造盐册的重视程度,却远在民户之上。按明制,民户黄册,“五岁均役,十岁一更造”,但在盐业,则“每岁验其老壮,以为增减,其有死亡事故者,即为除额”(95)。这是对灶丁的清审。而对于官拨荡地,则“每五年审户之时,亦坐委公廉官三员,分诣三分司地方,将各场草荡逐一踏勘,总计若干,随荡多寡,均分灶丁”(96)。可知基本上是五年清查荡地一次,而清查的结果,以及各场“均分灶丁”的荡地亩额,也必定载录盐册无疑。不过,这仅是从制度考察而已,实际上并未也不可能严格执行。即便是朝廷最为重视的淮浙运司,也由于“灶荡本属海沙,惟近海潮汐之不常,则历岁坍涨不一”,所以濒海盐区荡地,“向来因仍旧额,不行清丈”,说明随着统治力量的削弱,法制日弛,每岁清丁、五岁清荡实难施行,也是实情。不过,有明一代,洪武、弘治、嘉万时期确有几次大规模的清审丁荡活动,其清审方法及统计数字,见诸于盐法志书和其他有关盐法关系的文献,这也不能否认朝廷对沿海盐业资源区控制力的强化。
明清时期对盐业荡地的清丈以及分拨灶丁制度的实施,尽管具有制度本身的弊端,但作为政府对沿海盐业资源的管制,不能不认为是传统社会中最为完备的控制体制。对沿海盐业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双重控制,有效地保证了盐业始终被控制在官府专卖的框架内,为中央集权的政治统治提供源源不绝的财政收入。
(二)荡地占耕及其影响
按《明史·食货志》的记述,明初因战乱土地荒芜,沿海官拨荡地,允许有力灶户垦种。随着时间的推移,大部分“堪垦种”的濒海滩涂得到开垦,甚至用于盐生产的官拨草荡、滩涂也多为豪强灶户占耕,贫灶缺草煎办盐课。至景泰元年,诏令:“各运司、提举司及所属盐课司,原有在场滩荡供柴薪者,不许诸人侵占。”(97)这一规定,可以说从制度上结束了洪武时“堪垦种者”可开耕的旧制,对于盐业荡地,无论灶户民户均不许开垦。景泰诏令的原则,为后世遵行而无改。如正德六年(1511年)户部议准:盐场“附近州县人民”,如“侵占草场,运司行文提问,有司无得坐视”(98)。嘉靖十三年(1534年)又严申:草场如“为豪强所侵,或转相贸易”者,“宜清查还官”,“分给各灶”(99)。至清代,其原则无改。(100)
禁止盐业荡地开耕的法令愈严,则愈说明官荡占耕的普遍化,严格地讲,盐业荡地占耕问题并不是明清时期特有的现象。如果稍作长时段的考察,即可发现沿海荡地实在是最难管理的土地之一,所以自宋元时代起,广占濒海滩涂以为田产者,就不乏其人。(101)对沿海荡地,尽管历代朝廷有严密的清审制度,但在实际操作中,难免出现“随意捏写”的情况,这主要是沿海滩涂难以清丈之故(102),此外,沿海滩涂沙荡“坍没不常”,自然也无从及时清丈。再者,依明初荡地制度,灶户开垦荡地当系合法行为,并无违制之说。只是到景泰时,因盐业荡地占耕问题严重,明廷才施行对盐业荡地的保护政策。如此言之,这里所谓的“占耕”,当是就明廷加以保护的官拨荡地的侵占耕种而言的。
明代关于荡地占耕的最早记录,见于景泰年间的户部奏疏。倘若对各盐运司、提举司稍作实态性考察,明中期占荡耕种已成普遍现象。至万历时期,荡地占耕规模已超过历史上任何时期。
就制度而言,由于明末荡地占耕现象日渐炽盛,至正德时,明廷不得不对开耕荡地施行“升科纳粮”制。(103)此制的推行,无疑说明盐业荡地占耕垦种的合法化。换言之,明季以来乃至清朝,沿海荡地的开发,与正德改制有密切的关系,开耕荡地升科纳粮,系正德时的吏部尚书许瓒奏准施行,其奏疏云:“荡地原无正赋,且淹没不常,非岁稔之区。其已入赋额者勿论,馀悉任其开耕,候三年后耕获有常,始开报起科。”(104)这就是说,官拨荡地(还应包括新涨荡地)过去只办盐课,不纳正赋(即夏税秋粮),至此除在籍已纳正赋的荡地外,供煎盐之外的所谓“馀荡”,皆可垦种。至嘉靖时,两淮巡盐御史朱廷立也主张“供煎之外,馀荡可利”。很清楚,正德、嘉靖时期实行馀荡开耕政策,打破了景泰以来的“禁垦”限制,更进一步使荡地占耕合法化、扩大化。除权豪势要、有力民灶户可以“馀荡”之名垦种或兼并贫弱灶户的官拨荡地外,甚至盐政衙门也乘机广占荡产,设庄牟利。
明清时期荡地禁垦至放垦的历史发展过程,说明朝廷与沿海灶民各自追求的荡地利益是不同的。朝廷追求盐利,荡地以生长柴草为主;而灶民垦种荡地,乃是广种花、豆、桑等经济作物,追求的是荡地综合种植收益。(105)朝廷重在维护户役旧制,把滨海灶民束缚在官拨荡地上;而灶户为的是建立自己的经济,以摆脱朝廷的控制。加上当时的海洋社会的发展,为沿海灶民家庭经济的建立提供了途径。可以说,明清两代盐业荡地禁垦不止、灶民私垦日众的原因,即在于此。
二 沿海屯田的屯种与开发
如果在客观上把朝廷在沿海设官制盐看做一种政府的开发活动的话,那么,在沿海地区的卫所屯戍垦种,也应当视为是另一种国家组织开发形式。
就屯田而论,明清时期的屯田主要是军屯和民屯二种。从国家组织沿海屯垦的角度看,屯军的屯种垦殖当是主体。
(一)屯军屯种的基本制度
大凡以农为本的传统社会,其军队兵员的来源及粮草供给,皆取自于农。平时务农,战时从伍,由此演为军屯。
同前朝一样,明清时期也大兴屯田,以屯养军。然若就明朝屯田之兴的缘由作具体考察,当与前朝有别。腹里地区姑且不论,仅就沿海屯田而言,其设屯大体一是罢海运、二是防倭之故。罢海运,辽东屯田始兴;为防倭设屯驻戍,东南沿海一带屯地得以垦种。以上原因虽然中断了中国海洋发展的进程,却为沿海荡地垦种提供了制度保证。
明王朝建立,辽东驻军的军饷供给,主要依赖于海运江南税粮。永乐十三年(1415年)罢海运,辽东军饷供应遂转为屯田。军屯的发轫,实始于兹。但问题是,辽东军屯究竟是否始于永乐十三年罢海运之时呢?按常理推之,辽东每年海运约70万石的粮料,此偌大数目必转由屯田承当,其屯种的始种年限当早于永乐十三年,这是不言而喻的。辽东地区在洪武末至永乐初即始行屯田,由军屯的生产解决军饷,而正是这一原因,才使明廷于永乐十三年罢革海运。反过来说,海运的罢革,却进一步推动了沿海屯田规模的扩大化,荡地由此被开发。
沿海军屯设置的另一原因是“防倭”。设屯驻防,一是徙民,二是籍民。太祖之所以废县设卫徙民,确为刚建立的明王朝海防考虑,以防止倭寇的侵扰。此外,濒海岛民“内相仇杀”,致使海疆不靖,也是徙民原因之一。不仅如此,明廷还采取籍民为兵的办法,重新组合滨海卫所的兵员成分。对于沿海岛屿所设置的卫所屯田,明人即称之为“海屯”。海屯成立的物质基础,除徙民、籍民作为军屯的屯种劳动力外,其卫所所在海岛存在大量荒闲土地可供开耕养军,当是卫所生存、发展的基础条件。
对于军屯的制度及其沿革,沿海卫所与内地腹里卫所的区别不大。就军卫屯种制度而论,明代分为屯军与操军,规定屯军分拨屯地的亩额、征收屯田籽粒额,以及对屯种征收籽粒的分配与处置等等。关于沿海屯军与操军的比例,因时因地不同,比例多有差异,并不统一。明初制定的卫所屯军比例,乃是以其卫所所在地的屯田土地肥瘠程度,以及卫所所处的战略位置决定的,这一原则的确定,表明屯军与操军的比例并无一定,乃因地因时因事而变化。至景泰六年(1455年),边关的屯军与操军的比例,已同明初腹里地区的屯操比例相接近,这无疑是正统扩大屯种规模政策的继续。同时,景泰议准的沿边城堡扩大屯种之制,也适用于沿海地区,这对沿海地区的荒地垦种,必定产生积极作用。明廷不断扩大屯军与操军的比例,就等于扩大了屯田的规模。这是因为,明代屯军的给拨亩额,是按军士分拨,并按军士人数征收屯租(明代亦称“屯田籽粒”)的,屯军比例小,屯地亩额自然就少,反之亦然。从总体上讲,海防屯田的设置,实际上就是“垛集”民产为军,去开垦沿海荡地,此制为清代营田、伍田等军垦形式提供了历史依据。
明代于沿边卫所设置屯守,尽管有限田的规定,但从屯守的本身意义看,并不限制屯守军开垦荒地,而是鼓励垦荒。(106)屯田定额外的荒闲田土,只要军舍人呈官告佃,就可以取得其耕种权。反之,未经管领所司官查勘的荒田,如果被开垦,则以“盗耕”论。而一经告佃,所辟垦荒田就被列入屯田官地之内,只是其纳粮科则与“原拨”屯地有所差别而已。就滨海地区而言,呈官告佃的荒地,恐大部分系“濒海荡地”。沿海广大地区的边卫屯地,除屯种军余舍人的垦种之外,地方有力的“民人”也多有开垦。这方面的例证很多,如前示福建惠安县崇武所城郭“后湖埔一带荒地”,则为“奸民假名给帖,违禁垦种”(107)。民人“开其埔,阑入近城地插薯,取煨煤”(108)。民人占耕卫所屯地,并非是屯政崩坏的原因。其实,早在“正统后,屯政稍弛”,“其后屯田多为内监、军官占夺,法尽坏”。至弘治、正德年间,屯粮征收远较明初为轻,“有亩止三升者”。正德时,就颇富成效的辽东屯田而论,其屯田总额“较永乐间田赢万八千余顷,而粮乃缩四万六千余石”(109)。以上记述,可大体反映明中期以来的屯军垦种实态,即:荒地的开垦终未停止,但屯田的利益并未能由朝廷收夺。屯田利益分流,最终导致明朝屯政的失败。其主要原因,乃在于最初领种的屯军日渐贫困,其屯田遂为“势豪”即《明史》所说的“内监、军官”所侵夺,其利益自然也随之转移。入清后,随着明卫所制的罢革,其屯军也没有什么存在的意义,旧有的卫所屯田遂转入所在地的地方有司管掌。然由于作为地方有司管领的屯种官地的性质并未改变,所以明代屯军的种种名目及征收屯粮的项额,就仍然保留在清代沿海州县的册籍之中。
清代屯田“由卫改县”,沿海地区明初所设卫所屯田,至清雍正时已并入卫所附近州县。尽管明代兵制、屯政已不复存在,但屯垦的经济形式却依然在后世沿海农业经济中发挥作用,并对地方民间的荡地垦种产生影响。
(二)民屯的垦种
与卫所屯田相表里的是州县的民屯。从民屯的分布及规模看,明初沿海地区民屯的发展不及军屯,这显然与太祖的海洋政策及经济发展重心的确定有关。沿及明末,由于人口增长及国家财政需要,朝野兴沿海屯田之议甚盛,一时成为明清之际开发沿海荡地、发展海洋经济的契机。
明末海屯兴起,表现最为突出的地区是福建、浙江、山东及天津。如在福建、浙江,“福建巡托许孚远垦闽海坛山田成,请复开南日山、澎湖”。嗣后,许孚远又奏请开垦“浙江滨海诸山,若陈钱、金塘、补陀、玉环、南麂”等地。而在山东,由“山东巡抚郑汝壁请开登州海北长山诸岛田”。而天津屯田,则是朝廷官员议垦的重点地区。
明清时期民屯的运作形态,大体为召民屯垦之法,地方官府招募有力民人垦辟沿海荡地,由官给帖,垦种者才享有开垦权,垦种者自行投资,按垦帖所载四至亩步,将荒荡开垦为熟田,三年内免纳赋,三年后即视其垦种程度升科纳粮。如果垦种者不由官给帖或不按官帖告垦地亩四至、亩步开垦,其所告垦屯荡地即系“盗垦”,一经官受理,则须重新勘丈,补纳盗垦土地税。所垦海荡屯地,分为“永为己业”的“私有”田土以及“官筑屯田”两种,在后世的田土交易即买卖、典当时,均须明记该屯田地的地权属性,向该屯地所有者交纳地租,然后方可过割。“永为己业”的私有屯田,称为“民筑屯田”,其与“官筑屯田”的差别,主要在于所有权不同而造成土地关系的不同。无论怎样讲,“官筑屯田”、“民筑屯田”都与前述的军屯有所不同。
与前述军屯比较,可知民屯有官屯和民屯之分。而无论官屯、民屯,皆“领之州县”。所以说,明清时期的民屯亦可类归于地方有司的开发活动内容,这是不言自明的。
三 地方有司的海荡开发
自元代以来,“南人”的海荡开发技术水平,已为世人瞩目。明清时期,北方海滨地带的滩涂垦种开发,也必须以“南人”的“圩田”之法为指导,否则开发荡地就会“徒付空间”,无大成效。(110)既然如此,南方地区州县开发荡地的深度和广度,就非常值得注意。
对滨海土地开发利用程度的高低,取决于对滨海各类田土的认知深度。换言之,如果我们从明清时期沿海各地有关土地开发利用的观念形态入手,是大致可以反映海荡开发的深度及实际状态的。
如前所述,既然明清时期在海荡开发方面仍以“南人”执其牛耳,广东、福建、江浙地区的海荡开发,足以作为州县荡地开发的代表。
广东海荡开发,屈大均《广东新语》卷二有关于香山县田土的记载:“香山土田凡五等:一曰坑田。山谷间稍低阔者,垦而种之,遇涝,水流沙冲压,则岁用荒歉。二曰旱田。高硬之区,潮水不及,雨则耕,旱干则弃,谓之望天田。三曰洋田。沃野平原,以得水源之先者为上。四曰咸田。西南薄海之所,咸潮伤稼,则筑堤障之,依山溪水至而耕,然堤圯苗则槁矣。五曰潮田,潮漫汐干,汐干而禾苗乃见,每西潦东注,流块下积,则沙坦渐高,以蒉草植其上,三年即成子田。子田成然后报税,其利颇多。”香山田土的划分,实际上反映了广东滨海地区的土地开发利用状况。
无论从哪方面看,明清时期广东海荡的开发重点,实际上已转入潮田的开发。或者说,开发者对子沙(新沙)的重视程度远远超过母沙(旧沙)。按屈大均的说法(111),广东沿海一带之所以重视潮田,乃是因为潮田能种植出名为“火禾”的优质水稻,火禾既为积谷者所重,其经济价值不用说要高于其他稻作物的种植收益。潮田既是优质水稻种植地,可以想见广东海荡开发是以开发潮田为中心的。
在福建,从观念形态上将濒海土地划分等分的县份是漳浦县。据顾炎武辑《漳浦志》(112)记述,福建滨海田土以洋田、洲田最为肥沃,其次为埭田。而其田农耕条件的优劣与否,则取决于水利设施的兴建。其中洲田与埭田的水利设施要求较高,当是福建滨海平原土地开发的重心。如果将福建滨海田土与前示广东香山县略作比较可知:一是广东的咸田相当于福建的埭田,但广东筑障海堤的目的是防潮水内侵,以减少土地的盐化;而福建的障湖堤修建,主要是引湖中淡水灌溉洲田,如果水利设施不完善,洲田的农垦效益势必受到影响。二是在福建沿海地区,很少见有如广东的子沙成田的记录。三是福建海田虽相当于广东的潮田,但草的种植不及广东、江浙地区,这可能与福建草荡不如广东、江浙发达,所以盐的煎盐作业所需燃料,主要不是由沿海草荡供应,而是由柴山承担有关(113),海田的开发利用程度,显然不如广东高。在江浙地区,仅荡地的称谓,因开垦情况不同而各异。清人叶梦珠说:“沙滩渐长,内地渐垦,于是同一荡地,有西熟、有稍熟,有长荡,有沙头之异。西熟、稍熟可植五谷,几与下田等。既而长荡亦半堪树艺,惟沙头为芦苇之所,长出海滨,殆不可计。萑苇之外,可以渔;长荡之间,可以盐。”(114)叶梦珠对海荡开发利用的描述,无疑是指今江苏苏北、苏南、浙江的东向外延荡地。所谓“西熟”,当是指开垦较早的熟荡,因位于东向外延荡地的西部,故以方向名之。
在传统的开发体制下,无论是旧有的在册荡地还是新生荡地,都被国家纳入盐业、屯军和地方州县的三大沿海管理部门中,荡地的开发活动即是在这三大部门中展开的。不过,希图摆脱传统开发体制的尝试,在任何时代都在局部地区存在,特别是在明中期至清代的海上武装势力崛起之时,沿海荡地一度成为海洋社会组织的落脚点,这些所谓“私垦”对沿海荡地的开发作用,是不能忽略或低估的。如果仍以传统开发作为主体机制的话,那么,可以说传统开发对于增加国土资源的历史意义是应当加以肯定的。(www.xing528.com)
四 荡地开发要素分析
(一)荡地垦殖技术
一定历史时期的荡地垦殖技术水准,标志着该时期农业发展的水平,或者说是衡量沿海地区社会知识阶层对濒海荡地自然属性的认知高度的尺度之一。在明清时期,如果可以把荡地开发和利用作为两个层面来考察的话,那么,作为开发层面的固沙、子沙移位及“去盐”技术(115),以及利用层面的由煎盐作业向晒盐作业的结构性转化,都达到了相当高的技术水准。应该承认,明清时期沿海荡地开发热潮之所以历久不衰,并且在东南沿海地区形成独特的“南人”开发技术群体,当与该时代荡地垦殖技术的总体高度有直接关系。
1.固沙技术
如果按照围垦新涨沙坦的技术操作程序,固沙技术当是围垦之初首先采用的技术。所谓“固沙”,系指以筑堤、树艺的方法,将初露出海面的新涨沙坦固定的技术。此种技术的应用范围,一般限定在固着“母沙”方面。沿海地区对海中新涨沙坦有“母沙”、“子沙”之分。(116)就一般情况而言,由于海底地质构造不同和内河入海口流量、泥沙量以及潮流方向相异,形成构造不同的沙洲。对于发育成熟、成洲面积较大的“母沙”,采用“固沙”技术,增强“母沙”的抗潮流冲击力,使其成为稳定的可垦沙洲,这可谓是新涨沙坦围垦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在淤涨“母沙”与本土相连的场合,固沙之法多用筑坝围垦技术。筑坝的目的,主要是促淤,这除了泥沙的自然淤积外,当还伴有人工回填的意味。圈筑沙荡有堤坝的护卫,对于防止母沙漂移坍没,以及蔽障海潮侵蚀,显然具有长久性优点,所以,堤坝固沙法的采用当是普遍的。
2.咸草种植与养育子沙
沙坦一经围筑,种植咸草成为所围沙坦是否可成熟为田地的关键性技术。“咸草”究竟为何物令人费解,屈大均《广东新语》卷二描述广东潮田时,曾言及草的种植问题。其记曰:“每西潦东注,流块下积,则沙坦渐高,以蒉草植其上,三年即成子田。”(117)不过,“咸草”是否仅仅指“蒉草”,仍有疑问。据调查,濒海地带的草地(即草坪、草荡、草场)均系盐生草甸类型。生长的草种类有:芦草、蒲草、芦苇、马绊草、黄须、蒿子、碱蓬、蒙古鸦葱、虎尾草、狗尾草、三棱、白刺、白茅、大麻、蒉草、问荆、草麻黄、葎草、剪刀股、地肤、猪毛菜、马齿苋、石竹、委陵菜、地稍瓜、益母草、茵陈蒿、艾蒿、盐蒿、苍耳子等数十种草,其中有许多草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当然,以上罗列的荡地草植物种类,并不能说是沙坦形成时种植的“咸草”,但也不可否认这些草植物均是荡地盐化土壤地带可以生长的植物,如果将“咸草”这一并不十分确切的概念稍加扩大的话,那么,自然不能仅限定“蒉草”一种,其他的草植物也应包括在内。这一点,至少在清代将草坪所生长的草统称为“咸草”的实例中得到证明。
值得注意的是,荡地垦殖除草植物之外,还有树木种植。草与树的种植,构成濒海植被。树木的种类很多,主要有紫穗槐、洋槐、乌桕,等等。树木与草种植的作用,一是护沙,二是捍潮,即海堤防护林带。更进一步讲,在滨海地区,燃料的缺乏如同缺少米粮一样。而在传统的产业结构下,无论是滨海最大规模的产业——盐业也好,还是其他手工业部门如瓷器业、糖业、窑业、织染业等产业部门,其生产的维持与发展,以及劳力的生活必需,都需要大量的燃料供应,不可一日或缺。对于人民生活,“柴米油盐酱醋茶”的谚语,反映了人民生活对“柴”的依赖程度已居于首位。因此说,沿海新生沙坦的植草树艺技术,不仅具有将生沙开垦成熟田地的技术意义,同时草的种植也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
3.制盐技术演进与海荡开发利用
中国古代海盐生产方式,大体上采用农业式的经营。沿及明清时期,海盐作业的农业色彩依然相当浓厚。就制盐技术而论,明朝初期朝廷建立的是以煎盐作业为主导的生产模式,晒盐作业仅在个别地区的少数盐场得以应用。明朝廷对晒盐业的抑制态度,显然是因为传统的煎盐管理体制很难适应对分散的晒盐人户进行统制的需要。而旧有的煎盐管理体制,只需要朝廷向濒海产盐地方派遣盐务官员,设置盐业管理机构,并从法规意义上划拨一定的濒海荡地均分给朝廷编佥的煎盐人户,从而以划拨的荡地亩额及灶户人丁的丁额为依据,由盐务官员征收其认纳盐课,并且由官支付灶户煎盐工本,以维持灶户再生产的需要。这样架构的盐生产体制,决定了明清时期海盐生产是按煎盐作业、池晒盐、板晒盐三个阶段发展的。海盐生产技术阶段的演进,反映了对盐业荡地节约程度的提高。
一般来说,明清海盐生产有四道工序:一是晒灰取卤;二是淋卤;三是试卤;四是煎晒成盐。(118)从沿海荡地开发利用角度考察海盐技术构成,其中关系最为密切的是晒灰取卤、淋卤中的“溜井”技术以及后期晒盐技术的出现与普及。
晒灰取卤技术,实际上分为灰压、削土、潮浸、掘坑诸种方法。(119)因沿海各区域自然条件和历史文化构成的差异,各地采用的技术也不相一致。仅就灰压、削土法而论,虽为沿海盐区所通用,但在两淮和长芦盐区则盛行灰压法,两浙、广东则以削土为主。至于山东,尚未见灰压、削土的详细记载,但从清人王守基《山东盐务议略》的描述可知,山东沿海盐场大体行用潮浸法。然无论行用何种技术取卤,其操作大体与农耕有渊源关系,所以明清时代的人往往称之为“种盐”。
无论怎样说,晒盐在明末清初的大发展,意味着与当时盐业燃料用地“草荡”占种开耕相一致,换言之,在朝廷盐课制不变的情况下,由于官拨草场、灰荡大部分为官军民灶人户开耕成熟田地,而灶户又必须按年度上纳定额实物盐课,这就必然导致盐生产技术由传统煎盐向晒盐的转化,而晒盐技术的普及和发展,反过来又可节约大量荡地以供开发。从这个意义上讲,明清盐生产技术由煎向晒的发展,对于沿海荡地开发新区的形成,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从技术方面分析,明清时期煎盐向晒盐的转化,其关键性技术乃是“溜井”构造的改进。(120)所谓“溜井”,是指以两淮为代表的淋卤所用之“溜”与贮卤之“卤井”相组合的淋卤设施,其他海盐产区大体上是在“溜井”的基本型制上演变的。两淮的传统式“溜井”构造,其作用是将晒灰所附盐分,通过溜底所铺柴木、草灰等过滤下渗,通过地表下埋设的竹管或芦管流入贮卤之“卤井”,以备煎晒之用。这种传统的“溜井”构造的功能仅是“淋卤”,以缩短煎盐时间,节省燃料,似与晒盐关系不大。随着草荡面积的缩小,在两浙等地遂产生以“溜井”为渊源的“橐”、“垒”的淋卤设施。同两淮相比较,“橐”与“井”的关系,大体与“溜井”构造相同。不同之处,乃在于“垒”的出现。但“垒”的作用,大概仅限于“聚沙”贮存盐分,并不具有“晒盐”的功能。但无论怎样讲,垒、井、橐的组合,已突破了传统的“溜井”构造。“橐”的发展,即是福建“漏”、“埕”的晒盐设施,与淮浙相较,“漏”与“溜井”有渊源关系。与煎盐作业的差异,仅是将灶房煎盐盘铁改进为晒盐“埕”而已,从“取卤”来说,依然带有脱胎于“溜井”的痕迹,具有向晒盐技术成熟期的过渡性质。
晒盐技术的成熟,可以山东盐运司的晒盐池为代表。清人王守基《山东盐务议略》记述山东晒盐技术有两种形式:一是掘井取卤法;二是挖池取卤法。山东挖池取卤法已完全脱离传统的“溜井”取卤淋卤旧法,转化成充分利用太阳光蒸发海水水分,替代传统制盐业取卤、淋卤、成盐诸多工序。从制盐技术史的角度看,这无疑是划时代的跃进。
总之,明清时期沿海荡地开发技术,主要集中表现在农业开垦和海盐生产两大方面,其技术水平不断提高,一方面加快了沿海荡地的开发利用速度,同时在开发利用深度和广度上也较前朝有明显的变化。尽管技术构成发展缓慢,但从整体上看,传统产业技术水平已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另一方面,传统产业技术的进步,相应地引发社会经济的演变。仅就农业与制盐业关系而言,制盐技术的提高,则为农业开垦提供一定的滩涂荡地,从而为沿海以经济作物为主体的商业性农业得到大发展提供物质基础。换言之,由于农业经济收益高于官统制的制盐业,农业对土地的量的需求,也迫使旧有的制盐业发生分化,盐业生产者对官拨荡地占用量的减少,最终导致了传统制盐技术的改进,而采用节约土地的晒盐技术。煎盐向晒盐的转化,以及晒盐业本身由池晒向板晒的发展(121),完全可以说明盐业生产技术与荡地开发的密切关系。
(二)劳动力配备
作为有组织的沿海荡地开发活动,必然存在如何配备劳动力的问题。在传统社会条件下,朝廷对沿海资源区的控制,就经济而言,主要是通过户役制实现的。“配户当差”,是朝廷对沿海主体产业——盐业、防卫体系——卫所、地方社会——府县民户劳力编佥制度的核心内容。可以说,朝廷对沿海土地资源、海洋资源的控制,乃是通过对沿海各编户的劳力资源的控制实现的。
1.户役制
军、民、匠、灶,为明朝四大役户。其中军、民、灶户,当系沿海地区配置的主要役户。军户出军丁服役,充当沿海卫所军人,民户纳粮当差,灶户煎办盐课,均为军国所需,不可或缺。以全国而论,军、民、匠诸户役,各府县无一例外,唯灶户编佥,则以沿海为主体,内陆池盐、井盐及府县土盐次之。因此,对明朝沿海劳动力配置的户役制进行考察,其重点当在灶户户役。
从总体上说,所谓“户役”制,乃是《大明律·户律》的首要内容。(122)共开列“户役”条目15条,其核心即是“入户以籍为定”,对天下“军、民、驿、灶、医、工、乐诸色人户”(123),明确规定“以籍为定”,不得“诈冒脱役,避重就轻”。有违者,则处以“杖八十”的处罚。这说明对以上诸人户的户役一旦确定则不得脱役的原则。
“断”入某户役的人户,又称为“编佥”。编佥户籍,其作用有三:一是编入户籍的人户,必须以“版籍为定”,“世守其业”。以灶户而言,世代子孙必须以煎盐为业,煎办盐课之户役“皆永充”。如果灶户有“求归民者”,则需“按籍详复核,毋得辄与改易”。(124)二是灶户私自逃移,则被称为“逃灶”,将受到比民户逃避徭役更为严厉的惩罚。三是编定灶户灶籍,严禁“数姓合户”,更不允许灶户“附籍”(125),而且对灶户附籍民户,远较民户附籍灶户为苛。
明初所制定的户役制原则,仍为清朝统治者所继承。其原因,不外是“灶课”乃系军国大计,为了盐课利益的收夺,其劳动力配备的户役性质是不会改变的。明廷实行户役制,成功地在沿海地区括民为灶为军,编佥沿海各府州县民户,成为朝廷在沿海地区基本的劳动力组合单位和赋役单位,这对沿海地区的经济开发,发挥了积极作用。
2.移民、垦民、流民及其他
封建国家调配沿海人力资源的方式,还包括有组织的移民、招垦在内,而民间的自发性人口迁移,则成为有组织调配人力的补充形式。对于明清时期沿海地区移民的考察,从荡地开发的角度看,可以把移民归属于政治性移民和经济性移民两种类型。前者是国家因海防、社会治安、沿海经济因素而采取的强制性移民;而后者虽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其中大部分属于“利益期望”型的自发性移民。
总的来说,明清时期的政策,反对人口的自由迁移,这包括国内各地区间的移民,以及国人向海外移民,至于中国人招引外国人前来中国,更为朝廷所严禁。(126)不过,这仅是从禁止人口“自由”迁移这一层面来考虑的,如果从明清时期朝廷有组织地进行大规模移民活动来讲,可以说朝廷并不是反对一切移民,只不过是把人口迁移活动纳入朝廷进行有效统治的框架之内罢了。
明初朝廷组织的移民,可分为政治性移民和经济性移民两种,移民方向限于国内,大多采取沿海迁移内陆,内陆迁移沿海的双向移民。政治性移民,是为了保证朝廷对沿海地区的控制,防止出现前元张士诚、方国珍等地方割据势力而采取的迁徙富户政策。明初的迁徙富户,大多限于浙江杭州、嘉兴、湖州、松江、温州等地的“江南富户”。朝廷组织的经济性移民,可以说是为了缓解沿海地区无田游手之人的比例,使其在地旷人稀的内陆地区与土地相结合。清初辽东招民开垦,当是国家组织的经济性移民。由于被召的人民有自己选择的权利,相对于明朝从宽乡向狭乡移民略有不同。明清鼎革之际,辽东是“用武之地”,“兵燹之馀,城廓堰墟,人民寥落”。清廷在此“设官招民”,以恢复社会经济。顺治十年(1653年),定《辽东招民开垦例》,形成华北大量移民入关。由于辽东地区招民开垦例的施行,促使华北及其他地区农民流入,容易造成人口与土地的压力,于是在乾隆四十七年(1782年)清廷又发布“流民归还令”,严禁流民出关。嘉庆八年(1803年)废“流民归还令”,再度出现关内移民高潮。在此期间,尽管法令上禁止移民东北地区,但在现实中,移民东北地区的现象恐并未禁绝。清廷以经济政策的形式招徕移民,从对人身的控制来说,则较明代宽松。
传统中国社会经济是以传统农业生产为“本”,土地和劳力是最重要的因素。然而土地是有限的,而土地的收益不高,则难以吸收无限增长的人口。传统手工业和商业,尽管达到相当高的发展程度,但也无法吸纳农业剩余人口。当新王朝度过经济恢复期后,土地与人口的矛盾就日益显现出来。在人口增长以成倍的速度超过土地开发的情况下,大量的农村剩余人口就成为流民,向有土地开发可能性的地区流动。这样,沿海地区就成为内陆地区流民集中的地方,而流民的大量存在,寻找临时性工作的佣工人数也相当多,成为沿海地方社会问题之一。如广东“边海诸县”,尤其是顺德、新会、香山等地有大量的新涨“沙田”,同时也有相当数量的无地流民,因而佣工即成为耕作沙田的主体。
流民做佣,可说历朝历代皆有之,不足为奇。然具体到明清沿海地区,多少与当时当地的土地开发及沿海经济发展有关。流民做佣,往往不是直接耕作荡地,而是从事荡地所产花、豆的加工业。在江浙、辽东地区,由于荡地盛产豆类,油坊业也随之兴盛。而油坊做佣者,大多系流民。总之,当新王朝经过一段时间的休养生息之后,土地不足和人口过剩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尤其在沿海地区,由于“田少人稠”,加上朝廷统治力量薄弱,往往流寓人口占相当大的比重。
(三)荡地开发资金构成
如前所述,在传统社会经济中,土地和劳力是最重要的因素,资金不占主要地位。但这并不意味着荡地开发过程中不需要资金,资金的种类、来源及其构成,仍应是荡地开发的因素之一。荡地开发资金的种类及其来源主要有以下八种:
一是荡地开发者投入的资金。所谓“荡地开发者”,实际上是指荡地的经营者“业主”和直接垦种者“佃户”。无论是报垦人向官府承批围垦荡地权,还是佃户交纳“承价”,都属于“自出工本”的范畴。业主与佃户所出工本,往往按对半、四六、三七比例交纳。因此说,荡地开发过程中的“圩本”,则系荡地开发者投入的资金。
二是从传统社会土地国有的属性出发,对于特定行业如盐业、屯军等,国家划拨相当数量的濒海荡地,作为其生产、生活用地,这部分土地应当是国家投入的土地资本。
三是捐资与借贷。此两种筹资形式,主要见行于水利兴修而又缺乏资金的场合,大多采用地方官府“劝捐”、“倡捐”,由地方士绅及“殷户捐助”。
四是受益人户摊派。在荡地开发围垦区,由于筑圩或兴修水利工程,为周边地区的农户带来相应的水利排灌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水利兴修的工料费用,则按受益人户的田亩面积摊征,此即“按亩起科”,是在无公项开支情况下筹集民间经费的传统形式。
五是商业资本流入土地。士绅在地方社会兴修水利、围垦荡地过程中,尽管以“捐助”、“资助”的名义参与荡地开发活动,但实际上则是以其商业资本或其他资本注入新垦区经营活动之中。这可以说是商业资本流入土地的直接表现形式。至于商业资本与荡地结合的间接形式,大多表现在商人在盐或其他农业经济作物交易中,对土地经营者、使用者的间接控制。
六是朝廷政策允许沿海地方截留课赋,间接转入荡地开发活动。
七是外国人荡地开发资金。由于历史的原因,江、浙、闽、粤一带自宋元以来与外通商,有相当数量的外国人留居此地,成为中国沿海地区最早参与荡地开发的外国人资金。这些外国人,其中不少为波斯(今伊朗)的亦思法杭人,此外还有印度人、犹太人(元朝称为斡脱人)及欧洲人,国人称其为南海番人或番客。他们的职业,有的是贵族官僚,有的是商人、教士。其中有的人与中国女子结婚,所生孩子曰半南番。外国人留居沿海地区,大多参与地方社会的建设。
八是地方社会组织开发荡地,也当有资金准备。这里所说的“地方社会组织”,主要是指荡地开发组织、乡族组织及地方割据势力。
总之,在传统农业社会条件下,由于荡地开发仍被限定在农业开发的框架内,所以在荡地开发资金构成方面,也表现出强烈的农业色彩。只有进入近代社会后,沿海地区才出现了真正意义上的投资兴垦荡地,为近代工业提供原料及生活必需品。但无论怎么讲,传统的集资开发荡地,为近代沿海工业的发展奠定了物质基础。
(四)海洋政策的影响
从海洋区域经济学的角度出发,沿海荡地的开发高度,取决于政府的海洋政策,以及海洋经济开发与内陆相关地区的经济开发状况。从这个意义上讲,明清时期的中国海洋政策,也是沿海荡地开发的要素之一。从政治、军事乃至经济上的海外贸易利益着眼,封建国家自然难以顾及荡地开发的局部利益。因此,明清时期禁海、迁界时期的海洋政策,对荡地开发的负面影响是主要的;而随着社会安定,军事行动停止而带来的开海、展界政策,则引发了沿海人民荡地开发的高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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