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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耳曼人对欧洲文化的贡献——欧洲文化起源研究成果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具体而言,日耳曼人对欧洲文化的贡献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日耳曼人的亲兵制和马尔克制是西欧封建制形成的重要因素日耳曼人在入侵罗马帝国的过程中,将其“亲兵队”一起带进西欧并实行开来。虽然罗马法复兴后,习惯法的地位下降,但日耳曼法在西欧封建社会中始终是普遍适用的重要法律,只是在不同地区影响程度不同而已。

日耳曼人对欧洲文化的贡献——欧洲文化起源研究成果

三、日耳曼人对欧洲文化的贡献

相比于罗马人,日耳曼人属于落后民族,但他们却亲手埋葬了西罗马帝国。尽管他们最终被西罗马帝国遗产——基督教所征服,但其文化对欧洲政治法律社会等方面的影响不容小觑。日耳曼因素对西欧社会影响之大,以致斯塔夫里阿诺斯认为:正是日耳曼人的到来,毁灭了西欧的古典文明,从而“为西欧新文明的形成彻底扫清了道路;这一新文明与欧亚大陆其他地区的传统文明截然不同,它是沿着崭新的道路自由发展的。正是西方的这一独特性,使西方具有发展经济力量、推动技术进步、发动海外扩张、控制世界海道的社会动力。”(105)具体而言,日耳曼人对欧洲文化的贡献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日耳曼人的亲兵制和马尔克制是西欧封建制形成的重要因素

日耳曼人在入侵罗马帝国的过程中,将其“亲兵队”一起带进西欧并实行开来。它是一种以荣誉、信诚、勇敢和互相尊重为基础的军事兄弟会,体现着一种由亲兵对首领的忠诚和首领给予亲兵的荣誉所维系的人身关系。塔西佗在《日耳曼尼亚志》中对亲兵制度进行过详细描述,他说:“当一个人到达能使用兵器的年龄,就在大会上由一位酋帅或本人的父亲或亲属给这个青年装备一面盾和一支矛……此后他开始成为国家的一员了。有些人因为出身高贵,或因祖上有卓越的军功,在尚未成年以前即可荣膺酋帅之任;这样的少年,居然也厕身在年富力强、阅历深厚的成年人之间。他们是不以作侍从为耻的……酋帅们……经常为一群挑选出来的青年所环绕,这既是一种荣耀,也是一种力量。”(106) 公元5世纪后期法兰克人入主高卢以后,国王占有庞大的领地,成为最大的地主。国王又把自己的部分土地赐予了他的侍从和卫兵,作为他们服务的报酬。这样,亲兵制度在法兰克国家中逐步同采邑与封土结合起来,形成新型的封建附庸群体——骑士。

马尔克制度是日耳曼人建立亲属关系和土地公有制基础之上的社会组织制度,“在整个中世纪,它是一切社会制度的基础和典范。它浸透了全部的公共生活,不仅在德意志,而且在法兰西北部,在英格兰和斯堪的纳维亚。”(107)在马尔克公社内部,早期全部土地归公社所有,或共同耕种,或分配给各个家庭使用,定期分配和更换。后来,“耕地和草地的各个份地,已成为自主地,成为占有者的自由财产。”(108)但公社对这些土地仍具有最高统治权,必要时加以“监督和调整”。森林、牧场、荒地、犁头所不能及的地下埋藏的财富,都归公社所有。马尔克制度的实施,为法兰克王国创造了一个自由小农群体,靠着以自由小农为主体的士兵,法兰克人不断扩张其领土。但是对外战争持续不断,自由农民所要负担的军役越来越沉重,许多自由农民因此而破产。为了逃避兵役,法兰克农民不得不投身于有权势的大封建主门下,求其保护,委身制便逐渐兴起。在一份反映7世纪农民请求委身的文件中写道:“众人皆知,我没吃没穿,只有恳求大人怜悯收留;幸蒙允准庇护,赐我衣食。今后竭尽全力,不负大人恩情。在我有生之年,我按自由民应守的规矩,服侍您,顺从您,而且终生如此,永不改悔。”(109) 这样,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马尔克公社的自由农民逐渐与奴隶、隶农合流,成为封建依附农民。因此,美国学者汤普逊在《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中说,封建制度的根源在于:“教会和日尔曼人所采用并继续的过去罗马世袭所有权制度以及日尔曼人个人忠诚的古老概念,就是最初的战争队伍的全体成员对他们首领的忠诚概念。所以,罗马贡献了财产的关系,日尔曼人贡献了人身的关系。”(110)

需要补充的是,日耳曼人这种部落制度的残余也是西欧最早进入代议制,开启近代欧美民主制度的基础。代议制民主思想的前提是从法理上确认政治权力源于和属于社会共同体。“在中世纪的欧洲,这一思想的主要源头是日耳曼的部落民主传统,同时汇合了希腊城邦民主传统和罗马共和传统。”(111)日耳曼人的部落民主传统源自日耳曼人的部落组织,即由全体民众组成的大会决定一切重要事务,首领由选举产生,法律以传统习惯与公众认同为准则,司法审判在公众参与下公开审判,每个部族成员均有依传统习惯而定的自由与权利。(112)这种体现自由人共同商议、尊重个人独立性的民主原则在罗马社会早已不复存在,正是日耳曼人将其重新引入西欧。因此,基佐认为“在西欧,特别在法国,对个人独立的强烈的感情是古代日耳曼遗留给我们的最重要的、唯一伟大的精神遗产。”(113)

(二)日耳曼法是西欧近代法律制度的历史渊源之一。

日耳曼法是日耳曼各部落在侵入西罗马帝国、建立“蛮族”国家的过程中,在罗马法和基督教教会法的影响下,由原有的氏族部落习惯发展形成的法律。从时间上看,大体是公元5-9世纪;从范围上看,凡古代日耳曼人所建立国家的法律都包括在内。与“蛮族”国家相对应,日耳曼人所编纂的法典也常被称为“蛮族”法典,主要包括:西哥特人的《尤里克法典》(约编于480)和《阿拉里克法典》(约编于506)、勃艮第人的《贡多巴德法典》(约编于500)、萨利克-法兰克人的《萨利克法典》(约编于500)、裘特人的《埃塞伯特法典》(约编于602年)、里普阿尔-法兰克人的《里普阿尔法典》(约编于7世纪30年代)、伦巴德人的《洛塔列法典》(编于643年)、巴伐利亚人的《巴伐利亚法典》(约编于745年)、萨克逊人的《撒克逊法典》(编于803年)等。其中以法兰克王国的《撒利克法典》最为典型,是研究日耳曼法的主要资料。上述法典大都以拉丁文写成(不列颠岛裘特人和撒克逊人所编法典除外),其共同特点是:(1)团体本位,以团体为中心和出发点而非个人;(2)实行属人主义,沿袭氏族习惯,对日耳曼人和罗马人适用各自的法律;(3)不是抽象的法律,而是一些解决案件的具体方法;(4)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的外部表现;(5)是一种世俗法,但有习惯等道德内容。(114)(www.xing528.com)

日耳曼法是西欧封建制法律的基本因素之一,在其发展的各个阶段,都程度不同地包含着日耳曼法。换而言之,西欧封建法律是在罗马法和日耳曼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虽然罗马法复兴后,习惯法的地位下降,但日耳曼法在西欧封建社会中始终是普遍适用的重要法律,只是在不同地区影响程度不同而已。更重要的是,日耳曼法是西欧近代法律的历史渊源之一,在某些地区或某些领域甚至是主要的历史渊源。从制度上看,影响较大的是婚姻家庭法,如法国民法典;其次是不动产法,如德国英国。从国别上看,英国法律受日耳曼法的影响更大一些,因为英国法律主要形式和构成部分是普通法,是以日耳曼法的一个分支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为基础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恩格斯称英国法为“不依赖于罗马法权威而向前发展的、传播于世界各大洲的唯一的日耳曼法”。(115)近代法国和德国也受日耳曼法影响。法国在资产阶级大革命过程中进行了一场广泛、彻底的法律改革,较早地确立了资产阶级的法律体系,但改革后的法国法仍然吸收了很多渊源于日耳曼法的习惯法原则和制度。在德国,统一后的德国法律制度虽然主要依据罗马法,但同时也吸收了大量本民族的固有法律即日耳曼法的内容,如《德国民法典》在不动产以及婚姻家庭制度方面就保留了大量的日耳曼习惯法因素。

(三)日耳曼神话成为欧洲文学音乐创作的重要源泉

日耳曼神话是日耳曼人多神信仰的集中体现,由于主要保留于北欧地区的日耳曼人中间,因此通常被称作北欧神话。北欧神话形成时间晚于世界上其他几大神话体系,其口头传播历史可追溯到公元1-2世纪,首先在挪威、丹麦和瑞典等地方流行,公元7世纪左右随着一批北上移民传至冰岛等处。随着基督教在欧洲的全面胜利,大部分记载北欧神话的作品被认为是异端邪说而付之一炬,至今保留的较为完整的北欧神话有冰岛史诗《埃达》等。《埃达》被后世誉为与赫西俄德的《神谱》、奥维德的《变形记》和印度《摩诃婆罗多》相比肩的著作,对欧洲文学产生过重要影响——尤其是对德意志和英国文学。在德意志文学中,中世纪著名英雄史诗《尼伯龙人之歌》即是从《埃达》脱胎衍生,它的内容和风格都和冰岛《埃达》如出一辙,人物和情节亦大同小异。(116) 作家雅各布·格林(Jakob Grimm,格林兄弟之一)的《德意志神话》所反映的异教传统与日耳曼神话的秉承关系也十分明显。在英国文学中,浪漫派诗人托马斯·格雷(Thomas Gray)曾以《埃达》题材写出神话诗《命运三姐妹》(1761)、《奥丁的降世》(1761)等名篇。英国作家托尔金(J.R.R.Tolkien)所创作的名剧《穴居矮人》和《指环王》也从北欧神话和传说中汲取了大量素材。正是由于托尔金及其追随者的努力,魔幻小说得以再度进入主流文学的行列。(117) 此外,莎士比亚的的戏剧也和北欧神话之间有着直接的关系。如他的名剧《麦克白》中第一幕的最开始就有三个女巫对话的场景。这三姐妹即北欧神话中乌达泉边的命运三女神。

日耳曼神话也成为音乐家创作的灵感源泉。德国作曲家和作家理查德·瓦格纳便是最突出的代表。瓦格纳一生最主要的作品《尼伯龙族的指环》歌剧四部曲——《莱茵的黄金》、《女武神》、《西格弗里德》、《神界的黄昏》,几乎全部是根据古老的北欧神话创作改编而成。四部曲之四《神界的黄昏》一开场便是三个命运女神互相传递着编织世界之命运,突然,命运之线断裂,预示毁灭一切的祸事即将来临。而在剧终,神界和众英雄聚坐在瓦尔哈拉天宫,“明亮的火焰好像向上直冲。当火焰把神界完全遮住的时候,幕落了下来”。(118)因此,从整体上看,《神界的黄昏》“在架构上几乎就是北欧神话的一个歌剧翻版,而且神话的悲剧性命运的主题也被直接引用到了歌剧当中。”(119)

(四)日耳曼人的神灵经由星期、节日、地名等专有名词而留存至今

在操日耳曼语族之语言的国家(包括英国、德国、丹麦、瑞典、冰岛、挪威等国),日耳曼人的神灵通过星期、节日、地名等专有名词而留存至今。例如,我们现在所熟悉的现代英语中星期的读法有四个来源于日耳曼神的名称,星期二(Tuesday)来自于他们的战神提尔(Tyr),意为“提尔之日”,星期三来自于他们的“众神和人类之父”奥丁(Odin),星期四来自于他们的雷神托尔(Thor),星期五(Friday)来自于他们的婚姻女神弗莱雅(Freyja)。现代英语的“复活节(Easter)”一词也与日尔曼人的春与丰饶女神艾欧斯特(中古英语Eostre,Eostrae/德语Ostern)密切相关。因为按照公元8世纪比德的说法,盎格鲁-撒克逊人按照罗马人的做法将一年中的12个月分别命名,其中四月被称作“Eosturmonath”,意即“艾欧斯特之月”,在这个月他们以春之女神的名义进行盛宴。(120) 不论是时间还是内容,日耳曼人的“艾欧斯特之月”均与基督教的复活节相一致。因此有学者认为“复活节”一词就是起源于日耳曼人的春之女神。(121)

此外,在英语中有许多地名也是以日耳曼神灵命名的,如英国的旺斯代克(Wansdyke,意即“Woden's Dyke”)、温斯伯里(Wednesbury,意即“Woden's Hill” 或“Woden's barrow”)、桑德斯雷(Thundersley,意即“grove or meadow of Thunor/Thor”)等。斯堪的纳维亚也有许多地名中包含神的名字,以奥丁(Odin)和托尔(Thor)命名的地名尤其多,如丹麦的欧登塞(Odense,意即“Odin’s shrine”)、翁斯比约(Onsbjerg),瑞典的欧登斯贝肯(Odensbacken)、欧登斯堡(Odensberg)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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