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法兰克王国与西欧中世纪的封建制度
在各日耳曼王国中,法兰克王国的实力最强,封建化的过程也较为典型,并对欧洲近代国家的形成有重要影响。
法兰克人是日耳曼人的一支,原住在莱茵河的下游。法兰克在高卢语中有“勇敢”、“正直”、“自由”之意。3世纪时,法兰克人开始越过莱茵河进入高卢。486年,法兰克人的一支,萨利克人的军事首领克洛维联合其他部落在苏瓦松击败罗马军队,征服了卢尔河以北的高卢地区,为法兰克王国的建立奠定了基础。此后,克洛维东征西讨,到他晚年,占据了高卢全境,法兰克成为当时西欧最强大的日耳曼王国。由于克洛维出生于墨洛温家族,历史上将他开创的王朝称为墨洛温王朝。克洛维获得成功的原因是较早地皈依了基督教。这不仅使他赢得了教皇的支持,而且也得到了当地高卢-罗马人的认同与援助。
不幸的是,克洛维死后,其子孙为争夺王位,展开了长期的内讧。至7世纪中叶以后,法兰克宫相专权,国王无事可做,称为“庸王”,史称“庸王时期”(639—751年)。“庸王时期”的宫相查理·马特(715—741年),是个雄心勃勃的人物,“马特”意即“铁锤”,他所进行的改革,对法兰克封建制度的形成具有开创意义。
查理·马特上台时,法兰克王国面临着一系列的内忧外患。克洛维时期实行的无条件赐地制度逐渐暴露出它的弊端,天长日久,国王已无地可赐。无条件赐地制度不仅在经济上削弱了王权,而且在政治上也造成了地方坐大和封建割据。与此同时,外族包括日耳曼其他部落和阿拉伯人不断入侵,严重威胁着法兰克墨洛温王朝。
为应付来自各方面的危机,查理·马特一方面进行了采邑改革,即将无条件的赐地分封制改为有条件的采邑分封制。封赐者称为封君或领主,受封者称为陪臣或附庸。得到封地的臣属必须为领主尽一定的义务,通常是率一定数量的骑兵为领主服兵役。若陪臣不履行义务,封君可以随时收回采邑。陪臣死亡,土地必须交还封君。封君死亡,陪臣应将土地交还给封君的继承者。陪臣的后代如想继承采邑,或陪臣在封君死后仍然想保持原来的采邑,都要重新举行封赐仪式。查理·马特的采邑改革建立了以土地关系为纽带的领主和附庸之间的主从关系。此后各级封建主纷纷效仿,也把土地层层分封,从而形成了西欧金字塔型的封建制度。
另一方面,为确保法兰克领土的安全,顽强抵抗外族入侵,公元732年在图尔战役中,查理·马特打退了凶悍的穆斯林人。从此,阿拉伯穆斯林人向西推进的势头被阻止,图尔战役通常被认为是西欧历史的重要转折点。
751年,查理·马特的儿子矮子丕平(714—768年),废除墨洛温王朝末代国王,创建了加洛林王朝。加洛林王朝最著名的国王是查里曼(742—814年)。查里曼一生中的大部分时间是在戎马倥偬中度过的,一生中经历的战争有案可稽的就有50多次。通过一系列的征服战争,查里曼建立起了一个幅员辽阔的大帝国,版图西起大西洋,东至多瑙河,南到地中海,北抵波罗的海,囊括了今之法国、比利时、德国、荷兰、瑞士及匈牙利和大半个意大利,史称“查里曼帝国”。800年,教皇利奥三世为他举行称帝加冕仪式,授予他“伟大的、罗马人的皇帝”称号。
查里曼帝国时期(768—814年),法兰克的封建化进一步发展。查里曼大帝通过公爵、伯爵、大主教、主教等在全国建立起了直接或间接的统治。如把全国分为若干郡,各郡派有伯爵等官员治理,每年派巡按使视察全国各地;修改蛮族法典,颁布敕令;改革货币,发展经济;创办学校,传播文化。查里曼帝国一度成为幅员辽阔、国力雄厚的国家。为取得贵族的支持,查里曼在授予贵族们土地的同时,又广泛地授给他们“特许权”,使贵族拥有自己领地内的司法、行政、军事、财政等权力。慢慢地,土地和官爵变成了世袭,领地成了国中之“国”。于是,日耳曼的廷臣、将军与罗马原有的主教、修道院长和贵族们一起,构成了西欧的封建主阶层。
一般说来,封建制形成、确立的过程为封建化过程,意即在封建生产关系的主导下,各种非封建因素向封建关系的转化。西欧封建化过程一方面是采邑制向世袭领地的“封土”的确立过程。另一方面则是原有罗马帝国的隶农和日耳曼小农逐渐沦为农奴的过程。这两个过程相辅相成,封地与农奴则共同构成西欧封建社会的基本要素。(https://www.xing528.com)
由于封建混战加之瘟疫、苛捐杂税,致使大批农民破产,沦为教俗封建主的奴隶。一部分尚未破产的自由民,不堪封建主的排挤与压迫,被迫将土地“献给”封建主,以便获得“庇护”。
按惯例,庇护者须维持被庇护者的生活,一般采用分给后者一小块土地以自耕自食;被庇护者必须为主人尽各种义务。由于失去土地和人身自由,被庇护者日益沦为依附于主人并被固着于土地的农奴。
约9世纪中叶,以法兰克王国为典型的西欧封建制度确立,其基本组织形式是封建庄园。庄园大小不等,一般由一个村庄或几个村庄组成。国王、各级封建主和教会的领地都划分为许多庄园,遍布各地。庄园生产的目的是为领主及侍从提供生活资料,维持养家糊口的水平。因而从本质上说,庄园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单位,只有少数庄园不能生产的物品,如盐、铁等,才通过交换取得。庄园的土地一般分为两部分:较好的部分作为领主的自营地,由农奴以服劳役的形式耕种,收获物归领主所有,此即劳役地租;另一部分土地则划为若干小块,作为份地,租给农民,由他们自耕自种自收。11到13世纪,西欧人口增加,需求增长,也刺激了庄园中商业活动的展开,尤其是城市兴起后,庄园生产越来越为市场价格的变化所左右,庄园经济与商品经济的联系日益密切,直至庄园经济解体。
庄园剥削方式主要是地租和各种捐税。其中地租的形式主要有劳役、实物,具体如筑路、运输、砍柴,向领主交纳家畜、鸡蛋、麦酒、水果,向教会交纳什一税等。随着城市的兴起和货币经济的发展,货币地租开始时兴。
按封建原则,西欧庄园实际上是一个独立或半独立的社会经济实体。庄园中的经济权、行政及司法权都掌握在领主手里,领主对封土上的土地和人民实行着全面的统治。其中庄园法庭是领主行使其权力的最重要和最经常的手段,一般的民事案件,事无巨细都必须在本庄园提起诉讼。领主或其代理人是当然的法官,参与审理的其他人员一般称“陪审员”,他们都是庄园的农奴或其他身份的农民,由他们组成“陪审团”。庄园法庭开庭时,庄园里的人,无论什么身份都须出席,无故不到者,将被罚款。法庭有程式化的诉讼程序和标准的语言,整个审理过程及判决决议一般都被记录在案,它们成了后人了解和研究中世纪社会状况的绝好史料。
应该说,西欧的庄园领主制与东方(中国)的地主制经济是有所不同的。欧洲庄园的土地归领主所有,尽管早先这些土地是国王赐予的,但一旦分封,土地便约定俗成地成了领主的私有财产。封建主分散地掌握着各自的经济权力,庄园各自为政,自给自足。国家(国王)没有统一管理经济的机构和能力,甚至连全面掌握整个王国的经济情况都不大可能。土地原则上不能买卖,直到中世纪后期,这种情况才有所改变。
对应于经济结构,西欧封建社会的政治结构也颇有特性。欧洲的封建制是以封土为基础形成的一种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在这种制度下,有两种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一是封君与封臣的关系,继而发展为贵族的等级制;二是贵族与其农奴之间的关系。前者彼此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政治关系,后者则主要是经济关系,因为农奴通常提供的是经济方面的义务,且少有政治权利。但不管社会关系属何种形式,其政治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共同的,即欧洲封建制是在契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纯粹私人之间的关系。封建主之间,虽然表面上看由于土地和权力分封,造成上级对下级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构成严格的等级制,但是,这种关系并不是无限度和无条件的。在欧洲典型的封建制度下,不存在君臣之间、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关系,一切都转化成领主与封臣间(或农奴)的关系。
封君对封臣的下属是不能直接行使封建性权力的。14世纪的法国就流传着这样一句格言:“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领主与封臣之间关系的基础是私人性质的契约,双方都须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其中,领主最重要的义务是保护他的封臣,在封臣行了臣服礼并履行了应尽的义务后,领主不得剥夺其封土,有时还必须奉召出席领主法庭陪审;封臣则必须为领主服军役等,领主与封臣双方如果任何一方未履行其义务,这种臣属关系就可能破裂,这显然不同于东方的君臣关系。
11世纪中叶,随着西欧城市的兴起,以庄园制为基础的自给自足的经济受到挑战。市民力量的兴起,为西欧王权的强大提供了物质和社会的支撑。欧洲封建社会进入了发展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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