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克兴战役后,屋大维承袭了恺撒的全部权力。不过,他吸取历史教训,不全盘抛弃罗马近500年的共和传统,当然也不轻易丢掉已经到手的个人权力。于是,他找到了被当时民意肯于接受的外部形式,打出“恢复共和”的旗号,他本人则选中“第一公民”、“奥古斯都”的头衔,从而创造了一种新的政体——元首制。元首制是世界古代文明史上出现的一种十分独特的政体,德国历史学家蒙森称之为“两头政治”,即元首和元老院分别管理一部分帝国,实行共治。但实际上,元首制不过是披着共和外衣的君主专制政治,元首的权力是一种不受制约的专制君主的权力。
首先,奥古斯都对当时不仅人数庞杂而且对自己职责漠不关心的元老院进行清洗和改造。他将元老院的人数确立为600人,规定元老拥有的财产数额,器重元老的个人品质,规定元老院开会的固定日期。为严密控制元老院,奥古斯都成立了一个非正式的半年委员会,起初由2名执政官、其他高级行政官各1名和抽签选出的15名元老组成,但是到奥古斯都晚年,该委员会只由皇帝的亲朋好友组成。奥古斯都向元老院提出的重大问题,事先都经过该委员会的讨论。因此,政治决策的核心不再是元老院或人民大会,而是皇帝的亲朋了。
奥古斯都时代,人民大会几乎名存实亡。据统计,在奥古斯都执政的前20年,有21项法令由人民大会通过,而后20年仅4项法令由人民大会通过。人民大会成了批准元首法令的点缀品。人民,特别是城市贫民,对行使政治权利兴趣索然,他们只关心面包和娱乐。因此,似有若无的人民大会只不过是皇帝手中的橡皮图章。奥古斯都时代虽有某些官员的共治,但却找不到元首同其他官员之间的制衡关系,也看不出元老院和人民大会对元首权力有何制约,更不用说批评或弹劾元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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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古斯都还紧控财政大权。他设立了专门的皇帝金库,凡皇帝行省的收入均存入该金库。当国库拮据之时,奥古斯都便从皇帝金库拨款给它。同样,为执行公务,奥古斯都有权在取得元老院同意后从国库提取资金。虽然元首和元老院共同负责发行铸币,但他们的权力并非平等。公元前15年,奥古斯都在高卢建立了一个皇帝铸币厂。公元前12年起,该铸币厂成为帝国境内唯一铸造金银币的工厂,设在罗马的元老院铸币厂只能发行青铜币和铜币。
奥古斯都在牢牢控制住大权之后,顺应民意,满足人民渴望摆脱战乱之苦、休养生息的愿望,下令让元老院三次关闭亚努斯神庙,以示赢得了陆上和海上和平,即所谓“罗马和平”。在保卫“罗马和平”方面,奥古斯都以两种方式运用手中的武装力量:一是以武力相威胁,迫使周边国家和民族屈服于罗马;二是直接出兵镇压起义和扩大帝国边界。在罗马历史上,奥古斯都征服的领土比以往任何统治者征服的领土都多。为此,奥古斯都特别重视军队在维护和平与稳定方面的柱石作用,在他统治时期最终完成了职业化常备军的建立。奥古斯都还建立了巡警大队负责城区的消防,同时另设警察大队维持治安,创建享有特权的近卫军保卫元首安全。
奥古斯都把净化人的心灵的道德教育看成维护政治稳定的必要条件。面对人心不古、世风日下的局面,他积极鼓励弘扬传统民族精神,恢复了古老的神龛,建立了许多新的宏大神庙。他让人们相信,得到神助的元首制会化解任何危险,利用宗教进行身心统治并不亚于武力镇压。
以法治国是奥古斯都维护政治稳定的最主要的手段。贪污受贿、奢侈浪费、卖官鬻爵、叛逆通奸等腐败行为是社会动乱之源,奥古斯都决心通过立法根除这些社会弊端。他修订了原有的法律,又颁布了一些新法,统称“朱里亚法”。反奢侈浪费的朱里亚法规定了工作日午宴、节日午宴和婚宴的最高花费。反暴力的朱里亚法规定,凡在公共场所武装行凶者,当判流放之刑;若非武装行凶,没收罪犯1/3的财产;如果强奸少女、寡妇、修女或其他人,强奸者和同案犯均应判处死刑。反贪污的朱里亚法规定,如果法官在任职期间贪污公款,应当判处死刑,同谋者和窝赃者也一律处死。反贿买官职的朱里亚法则以流放之刑惩处那些卖官鬻爵之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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