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的钞法
中国古代纸币制度始于宋,盛于元。有元一代除短暂时期兼行铜钱外,钞是唯一全国通用法定货币,其制度在前代基础上更趋完善。自中统元年(1260)发行“中统元宝交钞”,元代钞法经历了三次变更:至元二十四年(1287)发行“至元通行宝钞”,至大二年(1309)发行“至大银钞”(仅行用一年多即废),至正十年(1350)发行“至正印造中统交钞”。尽管弊病甚多,钞法在元代国家财政、商品流通和社会生活中仍起了重要作用。元末农民起义浪潮中,随着国家财政崩溃,钞法完全败坏。本文系统叙述元代钞法的渊源、印造发行办法、历次变更及其与国家财政状况和物价的关系,以期补《元史·食货志》之缺略。
一
元朝沿袭金代钞法并进一步完备,是中国古代纸币制度最盛行的时期。元朝政府统一发行纸币(通称“钞”),不限年月,全国通行;元代大部分时期,不铸造铜钱并禁止用前代铜钱,除少数地区外,钞是唯一通用的法定货币。
中国纸币制度渊源于唐代的“飞钱”,创始于北宋四川民间发行的“交子”。四川交子不久收归政府发行,并逐渐扩大流通于陕西、河东等地区,北宋末改称“钱引”。南宋时,除四川钱引(后改称“会子”)外,又发行了东南会子、湖北会子、两淮交子等,各有规定流通地域。四川交子(钱引)每二周年发行一界,后界发行后,前界即不再行用,以旧换新;后来行用年限延长到四年、六年(即二界、三界并用);到南宋中后期,先后改为三年一界、十年一界,最后不再立界,永远行用。东南会子初不定界别,后定为三年一界,不久也延长行用期限用到六年、九年(二界、三界并用),最后取消了期限。金海陵王贞元年间,仿宋交子之法立钞引法(钞法),发行交钞;初定行用期限为七年,后取消期限,只规定以昏烂之钞兑换新钞。宣宗时改交钞为贞祐宝券,后来又发行贞祐通宝。宋、金纸币面值均为贯、文(钱币单位),自200文至10贯十余种。宋交、会以旧换新,扣纳纸墨费每贯30文;金交钞昏新兑换,工墨费15文。以上是宋、金纸币制度的大略。宋、金纸币均与钱币并行流通。这个时期,银被作为货币手段也逐渐盛行。
纸币制度实行后,因政府滥发,军国经费皆赖以支用,出多入少,以致严重贬值,宋、金均同,而以金朝末年为尤甚,“至以万贯唯易一饼”(《元史·耶律楚材传》),民间不肯用钞,但以银市易。
蒙古初无货币,只以羊马及其他畜产品进行物物交换。征服中原、西域后,获得大量金银,遂主要以银作为价值尺度和交换媒介,征收中原差发、税课亦以银为主。但纸币在中原行用已久,成为主要货币,虽弊病不绝,仍便于贸易流通,不可缺少。太祖末年(1227),博州(今山东聊城)地方长官何实遂以丝为本发行会子(丝会)在本境行用,“民获贸迁之利”。①太宗八年(1236),汉人于元奏行交钞,遂下诏印造发行,并采纳耶律楚材的意见,鉴于金末钞法之弊,发行额不超过万锭(50万贯)。②当时“法度未一”,除大汗诏命发行的交钞外,“诸路各行交钞,或同见银(以银为本位),或同丝绢(以丝为本位)”,于本境行用,大体二三年一更换。③宪宗元年(1251),真定路总管史楫奏太后批准(真定路为太后封邑),立银钞相权法,“度低昂而为重轻”,真定银钞得以“变涩滞为通便”,并奉太后旨扩大流通于燕、赵、唐、邓间。④同时,刘肃任邢州安抚使,亦发行纸币以通民间贸易。三年,忽必烈受京兆分地,于京兆立交钞提举司,“印钞以佐经用”。①这些也都属于地方性货币。
二
世祖中统元年(1260)七月,为了革除诸路各自行用钞法之弊,诏统一印造通行交钞,以丝为本,规定银50两易丝钞一千(?)两。②但通行交钞(丝钞)大概并未广为流通。同年十月,就改为印造发行中统元宝交钞(简称中统钞),以银为本,面额分10文、20文、30文、50文、100文、200文、300文、500文、一贯文、二贯文十等,仍依宋、金旧制以钱数(贯、文)为单位。当时久已盛行用银为价值尺度,故官私皆习惯以银数量单位称钞一贯为一两,100文为一钱,10文为一分,50贯为一锭。③法定银、钞比价为中统钞两贯同白银一两。同时又以文绫织造中统银货,分一两、二两、三两、五两、十两五等,每两同白银一两。但中统银货并未行用,而以中统钞为唯一法定通货。
中统元年钞法由燕京行中书省主持制订、实行,主其事者为中书平章政事王文统,世祖亲信谋士、掌书记刘秉忠亦赞行钞法。④具体筹划者有左房省掾杨湜、交钞提举司张介、王涣等人。⑤燕京行中书省置交钞提举司为主管钞政机关。中统二年立中书省左三部领钞法,以交钞提举王涣为左三部郎中。至元元年(1264)分立六部,钞法归户部兼领,仍以郎中提举交钞事;三年,立制国用使司总领财政,制府与户部没有隶属关系,而钞法在其总领范围内,乃别立诸路交钞都提举司,独立于户部;七年,罢制府,立尚书省总领六部,诸路交钞都提举司也于次年复归户部兼领;二十四年,因发行至元通行宝钞,改交钞提举司为诸路宝钞都提举司,仍隶户部。除都省(户部)所领交钞(都)提举司外,还先后设置过陕西四川西夏中兴等路交钞提举司、江南四省交钞提举司,分管地方钞政,并曾置畏兀儿境内交钞提举司,皆非常设。钞的印造,中统元年燕京行中书省交钞提举司下设有印造局,后改印造库(中统四年)、印造宝钞库(至元二十四年)。至元十三年,因临时需要大幅度增加发行量,于济南宣慰司下设印钞局,于大名置行户部,掌印造,次年皆罢。印钞初用木版,从至元十三年起改铸铜版;钞版每年更新,并毁去旧版。置元宝总库(又称元宝交钞库),掌料钞(新钞)收藏和关支;至元二十四年改称宝钞总库。燕京和各路置交钞库(又称行用交钞库),为兑换机关。中统末到至元初,禁民间私下买卖金银,必须赴官库兑换,乃于燕京和各路置平准库,大抵即原行用钞库立平准之法,合称平准行用交钞库,掌金银与钞兑换、并昏钞新钞兑换事务;其未置平准者只称行用库。大德八年(1304),开金银私易之禁,许民间从便买卖,遂革去平准之名。①
中统元宝钞法大略为:一、不限年月,诸路通行,不堪行用的昏烂钞可持赴官库倒换新钞,每贯收工墨费30文。二、料钞发到各钞库,随同发下相应数目的钞本银以为权衡,诸人持银易钞或持钞易银,即便依数支发,除收取工墨费外不得克扣迟滞;各钞库换到白银立簿登记,即储库作为钞本。三、一切科差、课税皆以钞为准,并行收受;街市买卖金银绢粮斛等一切诸物亦皆用钞,按法定银、钞比价行用。四、各钞库倒下昏钞,当即盖上毁钞印、点数记录封存,每季一次解赴中书省或各行省的烧钞库,由省官、监察官监督烧毁(后许非直隶省或行省的各路钞库倒到昏钞,就便在其所隶各道由宣慰司、按察司官监督烧毁)。五、阻滞钞法者论罪,对印造行用伪钞规定了严厉的断罪条例,初定凡造伪钞,堪行用者为首处死,为从杖断,不堪行用者为首流远;至元十五年加重处罚,不分首从、堪用不堪用,一律处死,知情分买使用者、邻首知情不报者,亦依情节轻重杖断。六、自中统钞发行,各路原行用旧钞一律停止使用,民间持有者许赴钞库兑换。
中统钞发行的初期十余年间,印造数有限制,每年常在8万锭左右,多不过10余万锭,少则2万余锭;所印料钞储于总库,只是发下各钞库兑换金银、昏钞,一切经费不许借支;国用支出限在税赋所入额内,量入为出;①各钞库所积银本充实,子母相权,兑换流畅,稍有壅滞,即出银收钞,使民无疑惑;一切科差、课税收纳及民间一切买卖专用钞,而钞少难得,遂“视钞重于金银”,因此钞重物轻,币值稳定,“公私贵贱,爱之如重宝,行之如流水”,“略无凝滞”。②至元十一年,印数开始增加,十三年,猛增至141万余锭,其后每年大多在100万锭上下,二十三年又增一倍,达218万余锭。增印的起因是由于攻宋兵兴,军费增加,以及在新占领的南宋旧境推行钞法的需要。十三年灭宋后,即行钞法于江南,以中统钞易宋会子(中统一贯准宋会50贯),并废宋铜钱,禁止行用。
行用地区扩大,自然需要大幅度增加中统钞发行量。若能信守原行钞法,注意权衡,量入为出,亦不致败坏。但以阿合马为首的当政者自至元十三年后,将各路平准行用库所储原发本银及兑换到金银逐次尽数起移到大都以邀功,败坏了银钞母子相权之法,使民间无从兑换,成为无本虚钞,大失民信。又不计出纳多寡,印数没有限制,“一切支度,虽千万锭,一于新印料钞内支发”,③“每一支贴至有十余万锭者”,④大大超过岁入之数。于是民间无本虚钞日益多而日益轻,物价因而腾贵。此外,政府钞法部门带头轻视钞币而重物重银,钞库官吏乘机图谋私利。如加价预先定买物品,妄增金银价格收买金银;又私下倒换,多取工墨钱以图利,而民间持昏钞到库却不能即时兑换,勒索添搭工墨才肯接受;⑤更有钞库不按实际情况,限定每日倒换昏钞数目,甚至闭库不换,民间昏钞日多,买卖凝滞。⑥如此推波助澜,使得钞益轻而物益重,钞值大贬。至元十九年王恽上书中说:“如今用一贯才当往日一百(文)。”①物价腾贵达十倍,钞的信用大失,以致“诸人交易文契不以钞为则,止写诸物,不书价值”。②
自钞法渐坏,朝野内外多有议拯救之方者。少数人主张开铜钱之禁,恢复前代钱法,与钞并行。多数人则认为钞法独行实便,不宜杂以其他货币。他们提出的拯救之方大抵为:仍发银本到各钞库以安民心;出金银收钞,使流通钞数少而复重;量入为出,不滥支用(如刘宣建议岁支宜限在每年差税收入钞数的五、七成);以及昏、新钞及时兑换以便行用等。至元十九年,中书省奏准颁行《整治钞法条画》,大略为:一、重申原来的兑换金银比价(银每两入库价钞1贯950文,出库价2贯;金每两入库价钞14贯800文,出库价15贯);二、昏、新钞兑换每两仍收工墨30文,库吏人等不得刁难、多取工墨或私下添搭倒换,违者依数断罪;三、严禁私下买卖金银及官吏将钞库兑换到金银不行登记私下添价倒出或假冒姓名用钞换出添价转卖,违者治罪。③但是,对于保持钞库银本以信兑换、限制印造量和经费支用等根本问题,却没有采取切实措施。事实上,各钞库金银多已起移,有去无回,仍然是以钞易钞;钞的印造数在至元二十、二十一两年略有减少(年60多万锭)后,二十二、二十三年又陡增两倍以上;盐、茶引价格及米粟官定折价从至元十三年前后起,又逐次提高了好几倍,等于官方宣布中统钞的贬值。所以,《整治钞法条画》规定的金银钞兑换及其比价,完全是不能实现的空文,钞法败坏、物价涌贵的情况未能制止,甚至更加严重。如至元二十二年盐每引官价钞15贯(至元十九年前为9贯),“官豪诡名图利,停货待价,至一引卖八十贯”。④钞既虚,金银私相买卖及官吏恃势倒买倒卖也难以禁止。时右丞卢世荣主持财政,奉旨整治钞法,率性解除金银私易之禁,许民从便交易(实际上取消不切实际的官定平准比价),并采取增加岁课及官营酒、市舶、铁器,立常平盐局,实常平仓粮等办法平抑物价以救钞虚,但未见成效,钞愈虚,物愈贵。①
三
至元二十三年,江南名士叶李被征召至大都。叶李献议改行至元钞法,谓以一抵中统钞五,造钞之费不增而可获五倍之利,并进钞样,②遂诏命诸臣议更钞事。二十四年闰二月,召集廷臣议论钞法,决定采纳叶李之议。同月,立尚书省综理财政,以桑哥为尚书平章政事,叶李为尚书左丞,二人皆力主更钞者。三月,尚书省奏准印造发行“至元通行宝钞”(简称至元钞),面额分2贯、1贯、500文、300文、200文、100文、50文、30文、20文、10文、5文共十一等,颁布行用条画,大略为:一、至元钞1贯当中统钞5贯,中统钞通行如故,公私通用;新旧钞母子相权,民间持中统钞赴库倒换至元钞,以一折五,并收工墨每贯30文,依数收换。二、诸路仍置平准行用库买卖金银平准钞法,银1两入库(买入)价至元钞2贯,出库(卖出)价2 贯50文,金1两入库价至元钞20贯,出库价20贯500文;仍禁金银私相买卖,违者金银价值没官,并依数决杖有差。三、包银及诸色课税并依旧额收纳中统钞,愿纳至元钞以一当五;盐引则新旧各半收纳(每引价中统钞20贯,纳中统10贯,至元2贯)。四、街市买卖诸物如用中统钞只依旧价发卖,不得疑惑陡添价值;质典田宅等交易文契并以钞为则,不得书写斛粟丝绵诸物。五、钞库官吏及收差办课人员在兑换、收纳中不得迟滞或刁蹬多取,阻抑钞法;委各处管民长官每半月一次计点钞库见存金银钞,若有挪用规取利息(如借贷、做买卖)者断罪;各路提调官吏不得赴库收买金银及多兑料钞。③至元钞法所定金、银与钞比价,正式由官方宣布了中统钞贬值为原值的五分之一(以银兑换价为准,每两由2贯提为10贯,按金价则贬至六、七分之一)。虽然官定的金银兑换价提高幅度仍低于实际的物价涨幅,但大体比较接近,有可能借以恢复正常的兑换和钞法运转。
至元钞发行后,即销毁中统钞版,从至元二十五年起停止印造中统钞。至元钞法规定至元钞、中统钞并行流通,政府原打算通过课税收纳中统钞将其尽数回收。当时行中统钞已近30年,印造极多,至“省官皆不知其数”,①民间流通量大,难以急收,于是二十六年闰十月桑哥奏请“宜令税赋并输至元钞,商贩有中统料钞,听易至元钞以行,然后中统钞可尽”。②实际上未能尽收,中统钞继续行用,公私均仍习用中统钞数为准计值。
至元钞颁行的最初三年(二十四年至二十六年),印数分别为100万、92万、178万余锭,数目相当大,当是出于兑换回收中统钞的需要。行用“未及期年,已觉滞涩”,③诸臣多有言新钞不便者,关键仍在于能否保持金银作本称提和不滥支用。二十五年,世祖召桑哥面谕:“朕以叶李言,更至元钞,所用者法,所贵者信,汝无以楮视之。其本不可失,汝宜识之。”④尚书省遵旨咨各行省,“钞本根底,休交(教)动者”。⑤二十七年,桑哥又奏准将各路平准库兑换到金银起运大都;次年,桑哥诛,尚书省罢,中书省遂奏请依原颁钞法将金银留存各路钞库做钞本,除已运大都者外,未运者不再起运。世祖准奏。⑥至元三十—年,各路平准钞库所贮银计有93万6,950两(《元史·成宗本纪》),金数不详。大抵在至元钞颁行的初期六七年内,各钞库存有一定数量金银作本以为权衡,金银与钞的兑换制度基本上能够实行。至元钞的印造数得到控制,从至元二十七年起降为50万锭,三十年再降为26万锭;三十一年19万锭。钞值在至元二十四年调整以后,基本上保持稳定,物价涨幅不大。但是,这个时期国家经费支出相当大,“岁入恒不偿所出”,以至元二十五年计之,“不足者余百万锭”,尚书省以钩考各省财谷征敛所得补之,次年,桑哥以此法难以再用,遂奏准用提高盐、茶引价(盐每引由中统钞39贯提为一锭,茶每引由5贯提为10贯)及增加酒醋税额办法来解决国用支出。①二十九年十月,丞相完泽奏:“一岁天下所入,凡二百九十八万八千三百零五锭。……自春至今,凡出三百六十三万八千五百四十三锭,出数已逾入数六十六万二百三十八锭矣。”②国家财政入不敷出,就隐伏着钞法再次败坏的危机。
至元三十一年四月成宗即位,以诸王驸马朝会,加赐金、银甚多(金一加四为五,银一加二为三),并增其江南分地户钞岁赐(每户500文增为2贯)。六月,中书省奏:“朝会赐与之外,余钞止有二十七万锭。凡请钱粮者,乞量给之。”但金、银、钞赐与仍不绝。八月,诏诸路平准交钞库所贮银936,950两,只留192,450两为钞母,余悉运至大都(《元史·成宗本纪》)。这就使钞库平准机能大大削弱,“金银有入而无出”,兑换制度又遭破坏。③十一月,中书省又奏:“国赋岁有常数……今诸王藩戚费耗繁重,余钞止一百一十六万二千余锭。”其他支用又约达40万锭,“而来会诸王尚多,恐无以给”。就是说,当年税赋(按规定在六月至十一月征收)收入之钞也已被使用去三分之二以上,所余之钞很难维持到来年税赋征收之时。元贞二年(1296)二月,中书省又奏:“陛下自御极以来,所赐诸王、公主、驸马、勋臣,为数不轻,向之所储,散之殆尽”,而“继请者尚多”,仍需支赐,世祖时代府库所积既被花用殆尽,又入不敷出,结果就不可避免地要动用钞本(库存料钞)了。大德二年(1298)二月,成宗命中书省报告金银钞币岁入和赐与及其他一切支出之数,右丞相完泽奏:“岁入之数,金一万九千两,银六万两,钞三百六十万锭,然犹不足于用,又于至元钞本中借支二十万锭。”三年正月,中书省又奏:“比年公帑所费,动辄巨万,岁入之数,不支半岁,自余皆借及钞本。臣恐理财失宜,钞法亦坏。”成宗命“自今一切赐与皆勿奏”(以上均见《元史·成宗本纪》),赏赐有所节制,并停罢了海外战争的准备。但财政亏空已很严重,做佛事、营建、中买珠宝等项冗费远较世祖时增多,仍不得不借助于增印纸币支用。至元钞年印造数,大德三年大幅度回升至93万余锭,六年又增至200万锭,实际上不能兑换的无本虚钞再度泛滥,物价踊贵。大德七年郑介夫上《太平策》,谓其时“钞价贱,物价贵,昔值一钱,今值一两”,涨幅达十倍。①这虽然是夸大之辞,但钞值大贬确是事实。据记载,大德末银的时价每两为中统钞20贯,②比至元二十年官定比价又高一倍。官府收课的银折价也定为1:20。③民间制造伪钞的犯罪活动日益猖獗,按郑介夫较夸张的说法,“今天下真伪之钞几若相半”,因用本少而获利大,“立法虽严,终莫能戢”,这种情况加重了钞法的败坏。由于“金银有入而无出”,钞库无本称提,加以钞日益轻,金银与钞的兑换实际上陷于停滞,大德八年,干脆解除了金银私下买卖的禁令,各平准行用库皆取消平准,只称行用库。
四
大德十一年(1307)武宗即位,诸王朝会,依成宗例增赐金银。武宗原在漠北守边,其皇位系通过政变而得,对诸王、勋戚、军帅更加滥行赏赐以博取拥戴。八月,中书省奏:“以朝会应赐者,为钞总三百五十万锭,已给者一百七十万,未给犹一百八十万。两都所储已虚。”九月,又奏:“常赋钞四百万锭,各省备用之外,入京师者二百八十余万锭,常年所支止二百七十万锭。自陛下即位以来,已支四百二十万锭,又应求而未支者一百万锭。”至大元年(1308)二月,中书省臣以赏赐等所用,帑藏已空,至预卖盐引以补之,而一切经费尚需要钞820余万锭,乃奏称:“臣等固知钞法非轻,曷敢辄动,然计无年出,今乞权支钞本七百一十余万锭,以周急用。”④据次年三月中书省报告,至大元年适逢岁俭,税赋收入不到原额一半,而全年支出钞又达1,000万锭。连续两年开支如此浩大,政府无计可施,只得动用巨额钞本,这就势必大大加剧了大德年间开始的通货膨胀,诸物踊贵,钞虚数倍。①从元年十一月起,中书省就一再以“国用不给”告急,财政危机十分严重。
大德十一年末,就有人提出改行银钞、铜钱,中书省及枢密院、御史台、集贤、翰林诸臣集议,以为不便。至大二年七月,乐实(曾任山东宜慰使)奏言钞法大坏,宜变更钞法,并图新钞式以进,又奏请设立尚书省主持,被采纳。八月,诏立尚书省,以脱虎脱为丞相,擢乐实与三宝奴并为尚书平章政事。九月,决定改造新钞,称“至大银钞”,下诏颁行。诏曰:“昔我世祖皇帝既登大宝,始造中统交钞,以便民用,岁久法堕,亦既更张,印造至元宝钞。逮今又复二十三年,物重钞轻,不能无弊。乃遵旧典,改造至大银钞,颁行天下。至大银钞一两,准至元钞五贯,白银一两,赤金一钱。随路立平准行用库,买卖金银,倒换昏钞。……金银私相买卖及海舶兴贩金、银、铜钱、绵丝、布帛下海者,并禁之。……中统交钞,诏书到日,限一百日内尽数赴库倒换。茶、盐、酒醋、商税诸色课程,如收至大银钞,以一当五。颁行至大银钞二两至二厘共十三等,以便民用。”②遂罢中统钞,只以至大银钞与至元钞母子相权行用,并再次禁止金银私相买卖。诏书所定金、银与至大、至元钞况换比价,宣布了将至元钞贬值60%(由两贯同银一两贬为五贯同银一两),中统钞随之贬值(二十五贯同银一两)。三年,印造至大银钞145万余锭。
自大德年间至元钞法渐坏,朝野颇多主张恢复前代钱法,以钱、钞相权并用。至大二年九月下诏颁行银钞后,又下《行铜钱诏》(见《元文类》卷九),并命于大都立资国院为主管机关,置山东、河东、辽阳、江淮、湖广、川汉泉货监六,各处产铜之地置提举司十九。御史台奏言:银钞初行,又兼行铜钱,虑有相妨;拘刷民间铜器甚急,弗便。诏命与省臣复议。三年正月,遂定行钱法,立资国院及诸处泉货监、提举司。铸造铜钱两种,小者称“至大通宝”,面文为汉字楷书,一文准至大银钞一厘;大者称“大元通宝”,面文为八思巴字,一文准至大通宝十文。历代铜钱,悉依古例,与至大钱通用;其当五、当三、折二,并以旧数用之。①二月,尚书省奏:今既行至大银钞,乞以至元钞输万亿库收藏,销毁其板,只以至大钞与铜钱相权通行为便,诏从之,遂罢印至元钞。八月,以行用铜钱诏谕中外。
变更钞法和行用铜钱造成货币制度的更大混乱和对人民更多的掠夺。当时中统、至元二钞行用已久,发行量甚大,武宗即位后又滥支钞本,达到1,000多万锭(《元史·武宗本纪》至大二年九月),钞虚物贵已甚,却仍未能从节用着手,只图以倍数更大的新钞贬抑、取代旧钞,并增加课税,②来挽救钞法。在议更钞法时,就有人提出:“今钞已虚数倍,若复抑之,则钞愈虚而物愈贵,非法之善也。”③果然,至大银钞颁行后,因倍数太多(比至元钞高五倍,比中统钞高二十五倍),轻重失宜,钞币信用益虚,物价更加腾踊,④如成宗初年至元钞二钱可买盐四斤,此时因盐课提高,至元钞贬值,还不够买一斤。⑤铜钱则“鼓铸弗给”,乃许新钱与前代旧钱并用,政府所发新、旧钱尚有数,而民间收藏者多不可胜计,新旧钱恣用,实壅害钞法。
至大四年(1311)正月,武宗死,仁宗以皇太子身份行旨,罢尚书省,以“变乱旧章,流毒百姓”的罪名诛脱虎脱、三宝奴、乐实等。三月,仁宗即位。四月,下诏废至大银钞、铜钱,仍专用中统、至元二钞。诏书条画大略为:一、停止印造至大银钞,已发至各处的料钞即日封存,民间行使者听赴行用库倒换,或预买次年盐引、交纳诸色课程,以便回收;二、恢复印造中统钞,与至元钞并行,凡官司出纳、百姓交易,并以中统钞数为准计算;三、大元通宝和至大通宝钱在诏书到后即日封存,民间持有者限五十日内赴行用钞库倒换,前代旧钱一委停止使用;四、资国院及各处泉货监、提举司并行革罢,其钱货点数收贮;五、申严惩伪造、挑补宝钞条例;六、金银私易权宜开禁,许从便买卖,仍禁商舶收买下番《元典章》卷二十。诏书中没有再定金银与钞兑换比价,因为已不禁民间私相买卖。据皇庆元年(1312)中书省奏事,盐课中收银部分(十分之一)的官定折价,每锭银折中统钞25锭,①和行至大钞时所定比价一样。
至大银钞只行用一年多,铜钱行用则只有几个月,自仁宗以后,就专用中统、至元二钞。中统钞自至元二十五年即停止印造,因钞值愈轻而印造本大,虽法定与至元钞并用,却未再印造,原行者亦渐次昏烂收换殆尽,主要行用至元钞;至大四年恢复印中统钞以后,每年一般只印造10万锭,仍以发行至元钞为主。至元钞印造数从至大四年至延祐元年(1311—1314)每年都在200万锭或更多些。数量这样大,一方面固然有兑换回收至大钱、钞的需要,但主要原因是当时帑藏已耗费殆尽,而赏赐、营建、佛事、军需以及官爵泛滥等种种经费开支仍然十分庞大,如至大四年十一月中书平章政事李孟所奏:“今每年岁支钞六百余万锭,又土木营缮百余处,计用数百万锭,内降旨赏赐复用三百余万锭,北边军需又六七百余万锭;今帑藏见贮止十一万余锭,若此安能周给。”②亏空如此,安能不多印钞支用。仁宗虽有志更新,“然财散不可复收,弊久未能损革”,钞法之弊未见改善。③延祐元年(1314)因经用不给,中书省集诸老商议,皆谓若动钞本,则钞法愈虚,乃主张预卖山东、河间来岁盐引及各冶铁货以补当年用度,又建议经理江南田粮,查括其隐漏顷亩以增赋,奏准施行。同年,又因给军钱物不敷,将盐引价由每引中统钞2锭增为3锭,④通过这些措施增加了岁入,避免了动支钞本。同时仁宗在改革旧弊、撙节经费方面也颇有成效,财政情况有所好转。二年,以平章李孟分领钞法。这一年,至元钞印造数降为100万锭;三年至五年,再降到40万锭或略多。印造和支用得到控制,钞值相对稳定了,银钞折价每两保持在中统25贯,⑤民间物价比至大时还有所下降。⑥
延佑六、七年,至元钞年印数陡增至148万锭。延祐七年末官定盐课银折价曾上升为每锭准中统钞40锭,①按此衡量,钞值下跌了37.5%,但时间不长,其后,年印钞数又逐年减少,泰定二至四年(1324—1327)均为40万锭。天历元年(1328)十一月,中书省奏称,因当年罢印钞本,拟次年印造至元钞119万余锭、中统钞4万锭;监察御史奏:“户部钞法,岁会其数,易故以新,期于流通,不出其数。迩者倒剌沙以上都经费不足,令有司刻板印钞,今事已定,宜急收毁。”二年十二月,定次年(至顺元年,1330)“造至元钞四十五万锭,中统钞五万锭,如岁例”。似以延祐中期和泰定间年印数为常额,但至顺二、三年造“岁额钞本”至元钞分别为89万和99万余锭(《元史·文宗本纪》),可见实际上没有确定的“岁例”,大抵不超过百万锭即属不逾常数。大约在至治三年,官定银钞折价就回复到每锭银折中统钞25锭,直到至顺年间没有变化;②总的说来,从延祐到至顺年间,钞值没有大幅度的波动。
五
元顺帝时期的印钞数记载缺略。从元统元年到至正十年变更钞法以前的18年(1333—1350)中,仅《元史·顺帝本纪》记有三年的印钞数,即至元二年(1336)十一月壬申日下记:“印造至元三年钞本一百五十万锭”,至元四年正月癸亥日下记:“印造钞本一百二十万锭”,以及至正元年(1314)二月“印造至元钞九十九万锭,中统钞一万锭”。同书又有至元六年二月朔“诏权止今年印钞”、至正元年十二月癸亥“以在库至元、中统钞二百八十二万二千四百八十八锭,可支二年,住造明年钞本”的记载,据此推测,没有记载的其他年份当是照常印钞的。元统年间,苏天爵在《灾异建白十事》③中论及钞法,谓所印钞已逾定额数倍,钞日益虚,物日益重,因此主张行铜钱法与钞相权。至正三年,揭傒斯在朝廷集议政事时又提出“当兼行新旧铜钱以救钞法之弊”的建议。①据至正六年的物价资料,银每两为钞30贯,金每两钞6锭,②比至顺时高20%。这说明,自顺帝即位以来,钞虚物贵的情况日益突出,钞法之弊又成为一大问题。
当时,元朝政治已十分腐败。至正四年的黄河决口造成中下游“方数千里”严重受灾,随后又连年水旱,使社会矛盾急剧激化,各处饥民、流民不时起事,国家税赋收入减少,而经费开支却愈益浩大。九年,脱脱复任中书右丞相,亟欲有所作为,而如何解决财政困窘便是一大难题。在这种背景下,变更钞法之议又被提了出来。
至正十年四月,左司都事武祺建议变更钞法。武祺前曾进言:“钞法自世祖时已行之后,除拨支钞本倒易昏钞以新行用外,有合支名目,于宝钞总库料钞转拨,所以钞法疏通,民受其利。比年以来,失祖宗元行钞法本意,不与转拨,故民间流转者少,致伪钞滋多。”遂准其言,凡合支名目,于总库转支。③武祺之言并不符合世祖以来钞法的实际情况。考中统钞法初行,曾规定“总库印到料钞,除支备随路库司关用外,一切经费虽缓急不许动支借贷”(王恽《中堂事记》),最初十余年遵行惟谨,军国经费皆于差发课内支使,不轻易动用总库料钞,故钞币发行有节,信用甚高,流通亦畅。后当权者不计出入,一切经费随意支用新印料钞,以致滥印滥支,造成通货膨胀。这是世祖后期以来历次钞法败坏的重要原因,所以议者多反对任意动用钞本。为了反驳这种意见,武祺还特著《宝钞通考》一书(今不存,《四库总目提要》政书类存目有概略介绍),“历考中统以后八十余年钞法”,大旨是申述其流转钞多则钞法通、少则钞法坏的显然是极为片面的观点。据此书所载统计数字,数十年中总印钞5,905万余锭,总支(投放)5,620余万锭,总烧(昏钞)3,600万余锭,则除库存280余万锭料钞外,尚有约2,000余万锭在行用中,怎么能说“流转者少”?显然,由于当时财政困窘,当政者想采取至元中阿合马的做法,直接动用总库印到料钞支发一切经费而不必受岁入的限制,武祺遂曲为之说以迎合其意。但一味依赖动用钞本无异于饮鸩止渴,必然导致钞法愈坏,于是又提出变更钞法的主张。
其年十月,吏部尚书偰哲笃也建议变更钞法。他们的方案大略是:改印新交钞并铸至正铜钱,钱钞兼行,以交钞为母,一贯权铜钱一千文,而钱为子,新钞、旧钞、至正钱、历代铜钱通用。诏命中书省、御史台及集贤、翰林两院集议。由于变钞符合丞相脱脱之意,众皆唯唯,不敢出一语,独集贤大学士兼国子祭酒吕思诚表示反对,监察御史秉承当权者之意劾吕思诚狂妄。遂定变钞之议,奏准颁诏实行。其法为:一、发行至正印造中统交钞(据现存实物,其正面钞名仍为“中统元宝交钞”,背面印“至正印造元宝交钞”字样及交叉钱贯图形),一贯权铜钱一千文,准至元钞二贯;二、铸造“至正通宝”钱(据现存实物,正面文为汉字楷书,背面上方有八思巴字地支纪年,又有折二、当三、当五、当十等大钱,背面有八思巴字及汉字数码),与历代铜钱并用,以实钞法;三、至元宝钞通行如故。遂置诸路宝泉都提举司于大都(取代原诸路宝钞都提举司),下属有鼓铸局、永利库,掌鼓铸至正铜钱、印造交钞。十一年十月,又置宝泉提举司于河南行省及济南、冀宁(太原)等处,凡九所,江浙、江西、湖广三行省各一所。①
变更钞法后钞的印造数,仅《元史·顺帝本纪》载有至正十二年正月和十三年正月各“诏印造中统元宝交钞一百九十万锭,至元钞十万锭”,以及十五年十二月“以诸郡军储供饷繁浩,命户部印造明年钞本六百万锭以给之”,显然是记载有阙。至正钞、钱法实行不久,果如吕思诚所料,因新旧钞、钱兼行,有轻重、虚实之殊,造成了货币流通的混乱。时人王祎作《泉货议》云:“顷岁以中统交钞重其贯陌,与至元宝钞相等并行,京师复铸至正新钱,使配异代旧钱,与二钞兼用。其意殆将合古而达今,而不知适以起天下人心之疑。夫中统本轻,至元本重,二钞并行,则民必取重而弃轻;钞乃虚文,钱乃实器,钱钞兼用,则民必舍虚而取实。故自变法以来,民间或争用中统,或纯用至元,好恶不常。以及近时,又皆绝不用二钞,而惟钱之是用。”②据叶子奇《草木子》载,至正印造中统交钞“料既窳恶易败,难以倒换,遂涩滞不行。及兵乱,国用不足,多印钞以贾兵,钞贱物贵,无所于授,其法遂废”。这里指出了至正钞法败坏的两个原因:一是所用料纸极差,“用未久辄腐烂,不堪倒换”,一是多印滥支,钞值大贬。由于爆发了大规模农民起义,战事频繁,军费激增,而大片地区沦为争战之地或落入农民军之手,使政府税赋收入锐减,惟赖多印钞币以给之,又需要广籴粮米诸物供给京师,还有奢侈的宫廷消费、赏赐诸王贵族和维持庞大的官僚机构等,各项经费均极浩大,动辄十、百万锭,是以“钞币倍出,物重钞轻”。①虚钞泛滥,钞值随贬,所规定的一贯钞权铜钱1,000文,一开始就是不能兑现的空文,到至正十二年,一些地方一贯只值钱14文。②时人孔克齐历述钞法崩坏过程云:“至正壬辰,天下大乱,钞法颇艰;癸巳又艰涩;至于乙末,将绝于用。遂有观音钞、画钞、折腰钞、波钞、糜不烂之说。观音钞,描不成,画不就,如观音美貌也。画者,如画也。折腰者,折半用也。波者,俗言急走,谓不乐受即走去也。糜不烂,如碎絮筋渣也。丙申(十六年)绝不用,交易惟用钱耳。”③可见至正钞法甫行二三年即涩滞不通,才七年竟化为为无用之废纸。《元史·食货志》对至正钞法有一段很精当的概括:“行之未久,物价腾踊,价逾十倍。又值海内大乱,军储供给,赏赐犒劳,每日印造,不可胜计。舟车装运,轴轳相接,交料之散满人间者,无处无之。昏软者不复行用。京师料钞十锭,易斗粟不可得。既而所在郡县皆以物货相贸易,公私所积之钞遂俱不行,人视之若弊楮。”实行了近百年的元朝钞法,就这样先于元朝的灭亡而灭亡了。
(原载《南京大学学报》1992年第4期)
《元史》卷一五〇《何实传》。
《元史》卷一四六《耶律楚材传》。
吴澄《刘宣行状》,《吴文正公文集》卷四三;王恽《史楫神道碑》,《秋涧文集》卷五四。
王恽《史楫神道碑》;《元朝名臣事略》卷一〇《尚书刘文献公》。
《元史》卷四《世祖本纪》。
《元史·食货志》。“千”疑为“百”之误,见吴晗《元代之钞法》,《吴晗史学论著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页433—465。
蒙古语称锭为“速客”suke,原义为斧,形似银锭,故以称之(《元朝秘史》第279节此词即指银锭);畏兀儿人称锭为yastuq,波斯人称为balish,义皆为枕。又,蒙语称两为“矢只儿”sijir,称分为“把乞儿”baqi(r见《华夷译语》),源于畏兀儿语。关于其词源的研究,参看前田直典《元代的货币单位》,《元朝史之研究》,东京大学出版会1973年版,页19—39。
《元史·王文统传》;《辍耕录》卷二《钱币》。
《元史》卷一七〇《杨湜传》;王恽《中堂事记》,《秋涧先生大全文集》卷八〇。
《元典章》卷二一《仓库·把坛库子》;《至顺镇江志》卷一三《公廨·行用交钞库》。
王恽《中堂事记》;《便民三十五事·论钞法》,《秋涧先生大全文集》卷九〇。
胡祗遹《宝钞法》,《紫山集》卷二二。
王恽《论钞法》。
吴澄《刘宣行状》。(www.xing528.com)
王恽《论钞法》;胡祗遹《巡按即事口号》,《紫山集》卷七。
《元典章》卷二〇《体察钞库停用》、《常川开平准库》。
王恽《论钞法》。
胡祗遹《巡按即事口号》。
《元典章》卷二〇《整治钞法》。
《元史·卢世荣传》。
陈天祥《论卢世荣奸邪状》,《元文类》卷一四。
《辍耕录》卷一九《至元钞祥》;郑介夫《奏议》。
同上。
《元典章》卷二〇《行用至元钞法》。
《元史·世祖本纪》至元二十五年五月。
《元史·世祖本纪》。
吴澄《刘宣行状》。
《元史·桑哥传》。
《元典章》卷二〇《钞本休擅支动》。
《元典章》卷二〇《存留钞本》。
《元史·世祖本纪》。
刘埙《隐居通议》三一。
《历代名臣奏议》卷六七。
《元典章》卷四三《杀死二人烧埋银》记大德十年事;又Wassaf书史记银1balish(锭)当钞20 balish,所反映的正是成宗末年情况,页43。
《元典章》二二《银中盐引》。
《元史·武宗本纪》。
苏天爵《高昉神道碑》,《滋溪文稿》一一;《大元海运志》下。
《元史·武宗本纪》;叶子奇《草木子》卷三下。
《元史·食货志·钞法》;叶子奇《草木子》卷三下。
如盐课价钞元贞二年已提到每引中统钞65贯,至大二年改为至大银钞4两,折中统钞100贯。见《元典章》卷二二《盐袋每引四百斤》。
苏天爵《高昉神道碑》。
《农田余话》上;《三场文选对策》六。
《元典章》卷二二《盐袋每引四百斤》。
《元典章》卷二二《银中盐引》。
《元史·仁宗本纪》。
陆文圭:延祐元年乡试策《流民贪吏盐钞法四弊》,《墙东类稿》卷四。
《元典条》卷二二《盐价每引三定》。
《元典章新集·盐价》。
据《元典章》卷二二《犯界食余盐货》,延祐四、五年,中统钞一贯可买盐一斤四两至二斤。
《元典章新集·至治元年盐引十分中收一分银》;《元史·食货志·盐法》。
许有壬《正始十事》,《至正集》卷七七;《元史·文宗本纪》至顺二年十一月辛卯日下记:“诸盐课钞以十分之一折收银,银每锭折钞二十五锭”;《至顺镇江志》卷六“包银”条所记折价同。
《滋溪文稿》卷二六。
黄溍《揭傒斯神道碑》,《黄金华集》卷二六。
杉村勇造《元公牍零拾》,《服部先生古稀祝贺纪念论文集》。
《元史·食货志·钞法》。
《元史》《顺帝本纪》、《食货志》、《百官志》。
《王忠文公集》卷一二。
朱德润《送张德平序》,《存复斋续集》。
周霆震《纪事》,《石初集》卷五。
孔克齐《静斋至正直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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