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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世祖诏令、圣训丛谈与中华多元文化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元世祖诏令、圣训丛谈一、元朝的诏令与元世祖诏令缀辑虞集在《送谭无咎赴吉安蒙古学官序》中说:“集昔以文史末属得奉禁林,见廷中奏对,文字言语皆以国语达;若夫德音之自内出者,皆画以汉书而下之;诏诰出于代言者之手,又循文而附诸国语。其来尚矣。”这段记载仅用50余字就把元世祖以来诏令的类别、所用语言文字以及颁布情况说得相当清楚,真可谓良史手笔。元朝的诏令有几种类型。

元世祖诏令、圣训丛谈与中华多元文化

元世祖诏令、圣训丛谈

一、元朝的诏令与元世祖诏令缀辑

虞集在《送谭无咎赴吉安蒙古学官序》中说:“集昔以文史末属得奉禁林,见廷中奏对,文字言语皆以国语达;若夫德音之自内出者,皆画以汉书而下之;诏诰出于代言者之手,又循文而附诸国语。其来尚矣。”①虞集自仁宗末入翰林国史院,到顺帝即位时归乡,任文史之职首尾达十四年,对朝廷制度十分熟悉。这段记载仅用50余字就把元世祖以来诏令的类别、所用语言文字以及颁布情况说得相当清楚,真可谓良史手笔。

元朝的诏令(通常称为圣旨,蒙古语Jarliq)有几种类型。一类是即位、建(改)元、立后、建储、上尊号、大征伐、重要军政机构的设立及其长官的任命等国之大政发布的诏书以及册、制等文书;一类是殿廷奏对形成的圣旨文书——省、台、院奏报军政财刑事务及商量定的处理意见或规章,经皇帝裁决,降旨颁行;一类是皇帝派人直接下达给省、台、院等机构执行的命令(有书面和口传圣旨两种);还有一类,是皇帝对各类人物说的话(称为“圣训”)。

第一类“高文典册”一般都是由汉族词臣奉旨用汉文写成,经皇帝认可后颁布。如至元二十四年立尚书省,命赵孟頫草诏,忽必烈召近臣译以对,喜曰:“卿言皆朕所欲言者。”②阎复任翰林学士,常被忽必烈“召至榻前,面谕诏旨,具草以进,帝称善”。成宗时,他有一次奉命草诏,“其语意难以入国语,大臣疑之”,会食后,阎复重新起草,前稿一字不用,其文才令“一座大惊”。①据此知词臣起草的诏书要经过大臣讨论,文意须可译成蒙古语奏闻。上述各类诏书一般都要随同颁布由相关机构官员拟定奏准的若干政令。至于册、制之类官样文章,词臣属草毕大概都是由翰林院定稿赠赐,无须皇帝亲审的。

第二类的殿廷奏对,涉及大大小小各种军政财赋刑法具体事务,元代诏令主要产生于此。对省、台、院等部门官员们商量定的处理意见或拟订的规章,皇帝多数情况下是照准:“那般者!”但也常有要问明原委再作决定的,往往还部分改变或全部驳回臣僚们的意见,由皇帝自己“宸断”。忽必烈尤其如此。殿廷奏对都用蒙古语(汉文奏章主要内容口译为蒙古语陈奏),《元典章》保留了大量下达奏对经过和皇帝最后决定的直译体文书,凡皇帝的话(问话、插话和决断)都称为“圣旨”,奏准的处理意见和所定规章也以圣旨名义颁行。《元史》本纪和诸志记载的“诏”、“敕”、“谕”、“旨”或皇帝言语甚多,但大部分都很简约(圣旨文书载入实录时当已改为纯汉文体的节要),有不少仅载事目。其中一部分诏令的详细内容可据其他资料恢复或补充,如《世祖本纪》至元八年二月乙未朔条:“定民间婚聘礼币,贵贱有差”,删略了具体规定,亦未书诏、旨字样,而《元典章》卷一八《户部四》之《嫁娶聘财体例》条则保留了此件文书的全文:“至元八年二月,钦奉圣旨:据中书省奏定民间嫁娶婚姻聘财等事,准奏,仰遍行诸路照会,一体施行。”其下开列了所定条画七款(除第一款外并见《通制条格》,文字略有异同)。

随同以上两类诏旨颁布的各类政令,构成了元朝规章制度的主体,通称“圣旨条画”(或诏书条画),颁行后就具有“已行了来的圣旨体例”的权威。试举两例:上述至元八年二月所颁《嫁娶聘财体例》中有一条:“同姓不得为婚。截自至元八年正月为始,已前者,准已婚为定,已后者,依法断罪,听离之。”至元二十五年,尚书省收到辽阳行省咨文告称:“义州一个刘义小名的人的女孩儿根底,姓刘的人根底招到做养老女婿,住了十年,生了两个孩儿。如今同姓的人做夫妻的体例无。”交礼部议拟,“礼部官人每定夺得:羊儿年圣旨里:‘正月以前为妻夫的每根底,依旧者;正月以后的为妻夫的每根底,依着圣旨体例里,合听离’(按:此即上述至元八年《嫁娶聘财体例》之一)道有。若妻夫不和厮打呵,‘同姓’么道,推托着出去有。那般同姓为妻夫的每根底不交听离呵,怎生?”尚书省按此奏闻,忽必烈说:“这言语不曾忘了。在先做了妻夫的每根底休交听离,从今后同姓为夫妻的每交禁约者。不禁约呵,似回回家体例有。”①这段话说明,经他审准的条画,就成了以后处理相关政务的圣旨依据。又一例,至元十三年南宋归降后发布的《归附安民诏》(又称《平定江南诏书》)“合行事理”内有一条:“名山大川寺观庙宇,并前代名人遗迹,不许毁拆。”②至元三十一年,江南行御史台得到湖南廉访司申报,其分司查出濂溪书院藏有“亡宋”御书、金匾、省札,其正厅塑有周敦颐二程等像,乃将御书等物拘收拟予焚毁,并通知地方官府拆毁周敦颐等像,改塑孔子像。经察院议拟,认为周敦颐有功圣门,学被斯民,礼宜通祀,且系前代之事,南北各地寺院皆有异代牌匾等物,湖南廉访司的做法实属不知典故,妄自更改,甚为不当。行台遂引据上述《归附安民诏》中的条画,下文湖南廉访司,命其“钦依[此条]圣旨事意施行”。③

元朝皇帝还经常派内侍直接向中书省或有关部门下达圣旨。《元典章》保留的此类文书内容常记为某某人传达的“蒙古文字译该”,即将传达的蒙文圣旨以直译体汉文下达。此类圣旨自然是由怯薛中的必者赤写就的。蒙古贵族或权豪之家常串通内侍必者赤获得这种圣旨,谋取“无体例”的利益(赏赐、官职等)。还常有内侍口传“圣旨”的情况。例如,耶律希亮进见忽必烈于驻跸地,报告“大都囹圄多囚”,忽必烈问故,奏曰:“近奉旨:汉人盗钞六文者杀。是以囚多。”忽必烈惊问:“孰传此语?”省臣言:此旨为脱儿察所传。脱儿察说:“陛下在南坡,以语蒙古儿童。”忽必烈说:“前言戏耳,何尝著为令式?”乃治脱儿察罪。耶律希亮奏道:“令既出矣,必明其错误,以安民心。”忽必烈采纳其议,即派希亮到大都传旨中书省,予以改正。①可见内侍将皇帝的一句戏言传给中书省,竟会被“著为令式”施行。

皇帝召见个别文武臣僚,有所垂询并发表意见(圣训),也都成为圣旨。例如,忽必烈有一句名言,见于姚燧撰《董文忠神道碑》,谓至元八年“侍讲徒单公履欲行贡举,知上于释崇教抑禅,乘是隙言‘儒亦有是科,书生类教,道学类禅’。上怒,已召先少师文献公、司徒许文正公与一左相廷辩。公(董文忠)自外入,上曰:‘汝日诵四书,亦道学者。’公曰:‘陛下每言:士不治经,究心孔孟之道,而为赋诗,何关修身,何益为国。由是海内之士稍知从事实学。’”同为姚燧撰《杨恭懿神道碑》载杨于至元十一年冬应召入朝,明年,“侍讲徒单公履请设取士之科,诏先少师文献公(姚枢)、司徒窦文正公(窦默)与公杂议。公上奏曰:……惟如明诏尝曰:士不治经,学孔孟之道,日为赋诗空文。斯言足立万世治安之本。”②两碑所记当为同一件事,但一说是至元八年董文忠言,一说是至元十二年杨恭懿言。据董碑,至元八年前忽必烈就已多次说过这句话。但董碑所载年代有疑,因至元八年徒单公履的官职只是翰林待制,③其升侍讲或在十二年,④其建言行贡举的年代似以杨碑所载为是。《元史·赵良弼传》载,忽必烈曾对他说:“高丽,小国也,匠工、弈技皆胜汉人,至于儒人,皆通经书,学孔孟。汉人惟务课赋吟诗,将何用焉!”或许董文忠、杨恭懿所引述的,就是出于忽必烈对赵良弼说的这段话意。⑤

日本学者植松正著《元代条画考》共八篇,所收录各类“条画”相当齐全,对每项条画的颁行年代、相关历史背景和条款都作了简单考述。其前四篇为忽必烈在位期间颁行者,计存480多款,可以反映忽必烈时期的基本政策,但按其体例未录诏书正文。植松氏还编有《元典章年代索引》,将载于《通制条格》、《宪台通纪》、《南台备要》、《秘书监志》以及现存《永乐大典》所收元《经世大典》之站赤、马政、仓库海运、画塑等篇目中的政令事目一并列入,较其所编《条画考》,事目更加完备,忽必烈一朝的大部分诏令可以据此检索。

从研究忽必烈这个人物的角度看,他亲口所授的许多“圣旨”(《元典章》、《通制条格》等政书所载殿廷奏对中说的话或作出的决定,以及内侍传达的圣旨等)和“圣训”(见于《元史》纪、传或碑铭墓志等资料),更能显示他本人的政治思想、行事风格和禀性。《经世大典》立《帝训》篇,其《叙录》称:“臣闻圣祖神宗之盛德大业,著在简册,昭如日星矣。惟圣心精微,因言以宣者,有不得而具闻焉。采自大臣故家,有因事而亲蒙教诫,或传诵而得诸见闻,及以文书来上者,悉辑而录之。”这主要就是指上述的第四类。可惜此篇全然不存。晚近出版的《全元文》卷九二至一一四汇编《元史》、《元典章》及文集、碑刻、志书等各类资料所载元世祖的诏(包括部分圣旨条画)、制、册书以及训言等。编者试图将忽必烈一朝诏令(包括其言论)收集齐全,只是收录似无一定体例,取材不周,且有欠当之处,故颇多遗漏、重复或讹误;其录忽必烈训言,仅摘出他自己的话,而将前后文删去,使读者不明原委,似亦不妥。如果编者参阅了上述植松正的两本书,可能会编得好一些。不过,缀辑元朝皇帝“诏令集”的工作比较繁难,收录范围如何划定就是开头的棘手事,故缺陷在所难免。

我在读《世祖本纪》时,遇到诏敕、训言之类内容,就找《元典章》等政书和碑传资料的记载对照,同时利用植松正做的《索引》,找寻相关记载补订,着重搜集忽必烈本人的“最高指示”。不仅直译体文书所记录的话语直白生动,就是纯汉文体文书或碑传记载的他的话,也能看出其蒙古语的口气。我做的只是本纪的补订笔记,还没有把握能否编成《元世祖诏令集》。关于忽必烈,中外学者做过很多研究,特别是关于他的政治文化思想和统治政策,提出过互有异同的各种解释,虽然一般都承认其采用了汉制,但观点的差别仍然很大,大体有两种倾向:或强调其保持蒙古制度文化传统和“排拒”汉文化的一面,或突显其偏向于接受中原先进的政治思想和治理模式的一面。我在阅读这些学者的论著中感到,有些说法似乎是想当然的议论,例如说忽必烈“试图阻止汉人学蒙古语”(he tried to keep the Chinese from learning Mongol language),阻碍蒙、汉的亲善等等,与历史事实并不符合。本文只是把读忽必烈诏令、圣训所得的几点印象,用连缀相关材料的方式写出来,算不上研究性的论文,所以对各家的观点不作评论。

二、忽必烈对中原制度文化的态度

我所见忽必烈接触汉文化的最早材料是1242年召见禅僧海云及其徒子聪(刘秉忠),这一年他已二十八岁(恰好是唐太宗登基的年龄)。忽必烈问海云“佛法中有安天下之法否”?海云建议他找大贤硕儒问古今治乱事;刘秉忠则“应对称旨”,“论天下事如指诸掌”,①可见这时忽必烈已经关注“治天下”(我想主要是指中原地区)事。同年,赵璧也被忽必烈召至漠北,学会蒙古语后就为他和蒙古贵族近臣译讲《大学衍义》以及《论语》、《大学》、《中庸》、《孟子》诸书。②忽必烈很喜欢了解前代帝王事迹,仰慕唐太宗为秦王时广招四方文士访问治道之举,遂于1244年派赵璧等征召前金状元王鹗,后来又陆续征召许多中原人士到漠北王府。从他们问答的片段记载看来,忽必烈关注的问题有前代兴亡的原因、贤君良臣的故事以及中原地区的政治、民情和人才等。王鹗给他讲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道理,窦默给他讲三纲五常,张德辉分析了金朝灭亡原因、中原农民情况和治理问题,姚枢陈述了古先帝王治平之大经八目和挽救时弊之方三十条。文学侍从的讲说使忽必烈对中原历史上的政治经验和理论有了一定理解,例如问“方今有如周公者乎”?③又常欲征求魏征那样的人才为辅佐,显示出有在中原立王者之业的宏图。1247年他把张德辉召至王府,留一年,多所垂询,曾问到真定的学校情况,知道尚未修复,即发令旨让张德辉带回,于是长官史天泽而下承命出钱出力,1249年修成。元好问为此称誉说:“王府忠国抚民,一出圣学。比年宾礼故老,延见儒生,论六经不可不尚,邪说不可不绌,王教不可不立,而旧染不可不新。顺考古道,讲明政术,乐育人才,储备治具,修大乐之绝业,举太常之坠典。其见于恒府庙学者,特尊师重道之一耳。兵兴四十年,俎豆之事,不绝如线,独吾贤王为天下倡,是可为天下贺也。”①在当时蒙古皇室中,忽必烈对招揽中原人才和恢复中原文化尤为重视,因而获得“贤王”的美誉。即位后,他更注意学习中原的历史经验和治国理论,一再征召许衡入朝就是显例。尽管他并不太懂许衡讲的许多大道理,但还是常常召许衡进讲中原历史和儒家经典中治国理民的道理;②他想了解经学,商挺、姚枢、窦默、王鹗、杨果等遂“纂《五经要语》以进”。③《资治通鉴》大概是他了解中原历代帝王事迹的主要材料,据载他在北征军中还时常听讲《通鉴》;④翰林待制王思廉进读《通鉴》,至唐太宗有杀魏征语及长孙皇后进谏事,忽必烈即命内官引至皇后宫阁讲解。⑤

那么,忽必烈对中原制度文化的接受和理解程度如何呢?他无疑是不通汉文的,如他对高丽国王(忠烈王)说:“朕不识字粗人,尔识字精细人。”⑥忽必烈年轻时曾从畏吾儿人朵罗术学,善畏吾儿文字。⑦这里所说的“不识字”,应该是指不识汉文。不过他大概是懂一点汉语的,萧启庆先生曾举《元史·王伯胜传》的记载(以胜于其兄伯顺,忽必烈赐名“伯胜”)说明这一点。①据《考岁略》记载,许衡“每有奏对,或欲召见,则上自择善译者,然后见之。或译者言不逮意,上已领悟;或语意不伦,上亦觉其非而正之”。②这说明他确实不仅能听懂少许汉语,而且能约略理解许衡讲的一些道理。有许多事例可以证明,他通过译解掌握了不少经史知识。如命伯颜征宋,谕以曹彬不杀取江南的史事;召见赵孟頫,说:“[宋]太祖行事,多可取者,朕皆知之。”③阿合马被杀后,他疑张易为反,对臣下说:“朕自即位以来,如李璮之不臣,岂以我若汉高帝、赵太祖之遽陟帝位者乎?”④他对汉高祖出身低微不大瞧得起,刘秉忠讲到叔孙通立朝仪后汉高祖十分高兴,说我今天才知道当皇帝的尊贵,忽必烈马上说:“汉高眼孔小,朕岂如是!”⑤至元二十七年高丽世子入朝,一日,忽必烈于便殿隐几而卧,召见世子,问所读何书,对以有师儒郑可臣在此,时从请教儒书。忽必烈大喜,命唤可臣来,世子即引见,忽必烈急起戴上帽子,责世子说:“尔虽世子,吾甥也,彼虽陪臣,儒者也,何可令我不冠以见!”⑥这段话使人联想到刘邦侮慢儒生的故事,忽必烈大概是要显示他能尊儒重道,比草莽出身的汉高祖强。中统初,廉希宪受命宣抚陕西,未经奏准随宜处决阿里不哥所派大臣和调动军队等大事,忽必烈赞扬说:“此辈读书所谓‘权’字是也。”(《元史》廉传作“《经》所谓‘行权’,此其是也”。)他未必记得儒臣所讲“行权”的经典出处,但对此词确能很好领会。武备寺以唐兀人阔阔出善造弓,奏用为官,忽必烈说:“孔子言三纲五常。人能自治,而后能治人;能齐家,而后能治国。汝可以此言谕之,而后用之。”懂得用修齐治平的道理来教训臣下。据高丽忠宣王回忆,至元二十八年他与陪臣郑可臣到紫檀殿朝见,亲奉世祖皇帝圣旨云:“同姓不得为婚,天下之通理,况尔国识会文字,行夫子之道,不应要同姓。”①蒙古人实行族外婚,和中原的同姓不婚相似,但他却强调孔夫子之道来教训高丽世子。至元二十二年左丞吕师夔乞假省母,忽必烈许之,因谕安童曰:“此事汝蒙古人不知,朕左右复无汉人,可否皆朕自决。汝当尽心善治百姓,无使重困致乱,以为朕羞。”②借官员告假省亲的小事告诫蒙古大臣,如果不懂汉制,会使他丢面子。因此他非常重视让蒙古贵族或其他近臣子弟学习汉文化,以担负辅国致治之任。其中以不忽木成绩最佳,《元史·不忽木传》收录的那篇奏章就是他和几个蒙古子弟学习汉文化的汇报。据其子巎巎回忆说:“世祖尝召我先人坐寝榻下,陈说《四书》及古史治乱,至丙夜不寐。世祖喜曰:‘朕所以令卿从许仲平学,正欲卿以嘉言入告朕耳。’”③大概忽必烈对许衡直接给他讲述的内容不大能透彻理解,要通过不忽木的消化转述才更清楚,如他竟对不忽木说:“曩与许仲平论治,仲平不及汝远甚。先许仲平有隐于朕耶?抑汝贤于师耶?”不忽木马上解释说,他的学问不及老师万一,只因老师出身布衣,君臣分严,言不克究,而他是亲信子弟,朝夕在左右,故得以尽言。④意思是许衡限于身份,有些话在忽必烈面前不敢说(但我想更可能是文化的隔阂所致)。中原史官记录皇帝言行为后世鉴的制度,忽必烈也有所了解。有一次,猎人射兔误毙名驼,忽必烈怒,令诛之。铁哥进谏说:“以人偿畜,刑太重。”他立即警觉:“误耶!史官必书。”急释之。⑤

入主中原后,忽必烈在观念上就不仅定位为大蒙古国大汗,且以承袭中原帝王正统自居。至元三年他遣使日本,在致其国王书中说,日本“开国以来,时通中国。至于朕躬,而无一乘之使以通和好,尚恐国王知之未审,故特遣使”云云。六年,高丽使者申思佺带日本人来京朝见,忽必烈很高兴,对日本人说:“尔国朝觐中国,其来尚矣。今朕欲尔国之来朝,非以逼汝也,但欲垂名于后耳。”①其口气已是自称中国,且很企慕中原历史上盛世帝王“万国来朝”的美名。建国号为“大元”是其观念变化的自然结果,即所谓“绍百王而纪统”,将本朝汇入中华帝统的体系。这并非汉人儒臣一相情愿的说法,而是忽必烈及其统治集团本身的认知。他还喜欢和中原历史上的帝王比较。至元二十九年高丽世子入朝,忽必烈召入寝殿,问读何书,答曰读《通鉴》,遂问“历代帝王谁为贤明”,对以汉高祖、唐太宗;又问“汉祖、唐宗孰与寡人?”世子以年少为辞不敢对。②他有时甚至举中原古史范例为行事依据,如授叶李为尚书省左丞,叶李以资格不够推辞,忽必烈说:“商起伊尹,周举太公,岂循格耶!”③当然,他对中原的历史看来是一知半解,往往还是从自己的君臣主奴观来评判。如对高丽忠烈王说:“惟尧舜禹汤能行帝王之道。其后君弱臣强,衣食皆请于臣。昔有一君嗜食羊肉,其臣与之则食,不与则不得食。宋度宗,在此幼儿之父也,贾似道擅权,使度宗出其爱妾,不得已从之。安有君而畏臣去其宠妾哉!”④对汉制中他认为有益者就亟欲效法,如被任命为礼部尚书的南宋降臣谢昌元奏立门下省封驳制敕,以绝中书风晓近习奏请之弊,忽必烈即命廷臣商议实行,并责翰林承旨王磐:“如是有益之事,汝不入告,而使南方后至之臣言之,汝用学问何为?必今日开是省!”⑤我想他正困于因对政务无法事事明白,每据近臣奏请下了不当的圣旨,故认为门下封驳制度非常有用。

从上面所列举的忽必烈“圣训”看来,他对中原历史经验和政治理论尽管一知半解,用起来显得有些生吞活剥,但毕竟是认真学习和实际应用的,不单是应付汉族臣民的门面话。有学者认为,忽必烈完成对全中国的统治,在蒙古人看来,是中国成了大蒙古帝国的一部分,忽必烈及其继承者统治的是一特殊的封土。这种看法只能反映元初部分西北诸王的立场,而随着反元诸王被击败,蒙古诸王的观念也起了变化,最明显的事例就是,忽必烈按中原建储制立真金为皇太子,从此由真金后裔继承大汗(帝)位的正统性被蒙古贵族普遍承认,一直延续到明清。对忽必烈而言,中原是其“称为大元的大蒙古国”之中心,①从他开始,蒙古诸王朝觐上都、大都成为定制,“兴王故地”蒙古本土则被视为边地。至元十五年高丽忠烈王入朝,奏称年前闻御驾北征,曾表请助征,今入朝,愿亲身随军。忽必烈笑说:“北方人以左计扰边,今已奔溃矣。”②竟将蒙古诸王昔里吉等的叛乱称为“北方人扰边”。罗依果教授论及忽必烈与阿里不哥的斗争时说,这一斗争“突显了不同类型的两极分化,思想意识力量在其中起了不小作用。斗争的核心是两种相反观点或倾向的对立,一种倾向是蒙古中心的……另一种则是赞成采纳更先进臣服国的宗教和政治思想以及治理模式,提倡任用外族人”。③两种倾向的斗争从窝阔台时就开始了,而忽必烈就是使后一倾向最终获胜的代表人物。

三、关于忽必烈的民族观念与政策问题

忽必烈对孔夫子是和对释迦牟尼、太上老君同样尊崇的。但孔夫子说过的“夷狄之有君,不如诸夏之亡也”(《论语·八佾》)这句话,常被解释为对夷狄的轻视,于是有人就挑拨说,孔子“诸夏亡君”之叹,于今为讥辞。忽必烈遂起疑惑,后其内侍贺胜为之解:“今国家大受天命以抚方夏,不得引此为说,使前圣之言蒙昧于昭代。”④忽必烈的疑惑说明,他尽管做稳了中原皇帝,但还很介意汉人会将蒙古视为野蛮的夷狄。民族隔阂确难完全化解,于是他必须保持蒙古人在汉地的优越地位,对汉人实行防范政策。所谓“四等人制”是忽必烈时期定下来的,学者论之已详(但仍有若干可商榷处)。总之,保持蒙古统治层在军政机构中的控制权和利益,是其统治政策的基本点;防范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汉人、南人掌握重要权力和武器而可能造反,是其始终关注的问题。李璮叛乱和平宋后江南各地的反元起义,自然使他对汉人、南人怀有疑虑,如问南宋降官管如德:“江南之民得无二心乎?”就是这种心态的反映。平南宋后,忽必烈下令尽拆城墙,至元十五年江州路申,因草寇生发,请求于江淮一带城池二十二处聊复修理,斟酌缓急调兵守御。枢密院官与阿术丞相一同奏过,奉圣旨:“待修城子里,无体例。”不准。①这显然是怕南人据城池反叛。由于对臣服民族的疑忌,遂产生许多民族不平等的具体政策,②上述“汉人偷钞六文者杀”的戏言也表露了这一点。有一个案件:泗州五河县吴县尹要告发驻军张千户二十一件罪过,县达鲁花赤将此事通知了张千户,于是设计诬陷吴县尹,打入牢中,买通狱卒将他杀害,让令史伪造其自杀的“遗言”。事发后,都省拟议该达鲁花赤“八十七下打了,放了,今以后勾当里不委付”,忽必烈问:“那达鲁花赤是什么人有?”回奏:“姓崔的汉儿人有。”忽必烈下旨:“事从这的每起有,敲了者!”③虽说了处死的理由,但如果是蒙古人,也许就会同意都省的处理意见了。

民族防范政策表现在许多方面,但最主要是军队、兵器的控制和各级长官权位的垄断。“军马勾当不似民间勾当,是紧急大勾当有”,④所以蒙古统治者布置了一套严密的镇戍格局。蒙古军数是绝对不能让汉人知道的,监察机构虽有权检刷各部门文卷,但忽必烈下旨:“干碍军数文卷,按察司休刷者!”至元二十九年中书省据枢密院呈文,谓蒙古军万户府(应为河南淮北蒙古军都万户府)报称,原河北河南道按察司知会该府,将探马赤军人与他人一体入社,依例劝课[农桑]。该府依据上述圣旨提出,如将蒙古军人与汉儿民户一同入社,则各处管民官司备知本管蒙古军数,不便,宜另行立社。省官据此面奏:“脱儿不花(蒙古军万户)奏将来:‘有廉访司官人每俺根底与文字:省官每奏准,蒙古探马赤每根底,与汉儿民户一处作社者。么道,与文字来。俺怎生理会得?’么道,说将来有。俺商量来,军每的数目交他每知道的体例无有。”忽必烈即下旨:“休与汉儿民户一处相合者,依着万户的体例另行者!”①有一件文书记载:各级军官“因公(功)升除别勾当里去呵,‘管蒙古军马的人每元(原)管来的军里,委付他每的弟侄儿男者,管汉军的人每升除别勾当去了呵,他每替头里委付别人者’。么道,世祖皇帝立定体例来”。②就是说,蒙古军要由原任军官世袭管辖,汉军则否,目的是将蒙古军掌控在蒙古将领手中。许多诏令显示,禁汉人、南人持兵器的规定非常严格。忽必烈有旨:“禁断百姓不得悬带弓箭,执把军器,违者处死。”至元五年,中书省据右三部呈报,一律处死刑罚太重,遂拟了一个按情节分别量刑的规定,闻奏过,忽必烈降旨:“咱每是那般行来。都交死呵,多也者。您道的[是]也,依着您商议的行者!”③至元二十二年中书省奏过“蛮子田地里拘收到底弓箭军器什物”处理意见,忽必烈圣旨:“哈儿弓箭每根底交与探马赤每呵不中,汉儿、蛮子官人每休交管者。‘弓根底恐怕坏了’么道呵,蒙古军每与者;各路里蒙古军官每也有者,那底每就便纳入库里提调者。没蒙古军官城子里,交达鲁花赤、畏吾儿、回回色目官人每收拾入库提调者。”④此前一年,江西行省因所设巡捕弓手别无执把军器,以致各处盗贼生发,遂与按察司讲究,按圣旨条画有离州县城远处“设置巡防弓手,合用器仗必须足备”的规定实行。但江南释教总摄杨琏真加即向忽必烈奏称“南人每执把着军器有”,圣旨责问丞相火鲁火孙:“您在前禁约着来么?”对:“俺在前行来。”圣旨:“你到那里好生的严切禁约者!”因此规定,弓手军器全部拘收入库,遇盗贼生发,斟酌关拨,事毕收库。⑤

忽必烈禀承了乃祖乃父的征服者秉性,像大举远征海外,是其他朝代不大可能发生的事。至元十八年征日之役失败,次年忽必烈决定再度大举征日本,时年已81岁、备受尊崇而破例留任的翰林学士王磐入谏,忽必烈震怒,责之曰:“此在吾国法,言者不赦,汝有他心而然耶?”①蒙古制度,征伐大事由大汗自断,又“与其亲骨肉谋之,汉儿及他人不与也”,②汉臣无论资望多高都被认为是“非所宜言”的。至元三十年,征爪哇军无功而还,适湖广右丞刘国杰入朝,忽必烈对他说:“爪哇既得复失,卿盍为朕一行?”刘国杰对:“爪哇指末物,交趾掌中物也。臣愿为陛下取之。”忽必烈高兴地说:“此事犹痒在心,岂诸人爬搔所及,卿言乃深合我意。”即令典军十万出征。③此时忽必烈已是79岁高龄,而征服欲竟犹如此强烈!海外远征对元初社会损害甚大,这个账不能不算在忽必烈头上。

保证蒙古贵族从所征服的汉地、江南臣民中分得经济利益,是忽必烈作为大汗必须履行的责任。按照蒙古的民户分封制,“黄金家族”成员应得分民财赋中的一部分(阿合探马儿)。北方有五户丝和包银的差发份额,平南宋后没有在江南实行,但仍向诸王贵戚勋臣分配了江南民户。至元二十年,中书省奏称,江南民户已征收税粮,别无差发,诸王等虽分了民户,却不与阿合探马儿,不宜。但也不能另外征收,建议从所征税粮内支给。忽必烈圣旨:“那般者。既与了民户呵,却不与阿合探马儿呵,济甚事!虽那般呵,他每根底说将去者;这里必者赤每跟前说与,也交理会者。为江南民户未定上,不检什么差发未曾科取,如今系官钱内,一万户阿合探马儿且与一百锭钞者。以后定体了呵,那时分恁要者。各投下说将去。”但对蒙古贵族常将分民占为私有或额外索取,损害朝廷利益,忽必烈则一再下令禁止。通过斡脱商人经营钱债买卖,是蒙古贵族谋取利益的重要途径。忽必烈曾采纳中书省关于斡脱扰民的意见,下令罢去,拘收他们所持圣旨,但至元二十年又命近臣向中书省传达圣旨:“斡脱每底勾当,为您的言语是上么道,交罢了行来。如今寻思呵,这斡脱每的言语似是的一般有。在先成吉思皇帝时分至今行有来。如今,若他每的圣旨拘收了呵,却与者;未曾拘收底,休要者。”①

对各民族臣民的世俗和宗教生活事件,忽必烈基本上是采取“各从本俗法”处理的,但有些方面也将蒙古法推行到中原,最典型者为收继婚制。至元七年,中书省因多处发生汉人援用收继婚制强迫寡嫂嫁叔的争端,乃按“各从本俗法”的规定,作出“汉儿人不得接续”的决定;至元八年又有“妇人夫亡,服阕守志者听”的圣旨条画。但同年十二月中书省奏报:“答失蛮、相哥二个文字译该:‘小娘(叔)根底,阿嫂根底休收者。’行了文字来。”忽必烈立即下旨:“疾忙交行文书者,小娘(叔)根底,阿嫂根底收者!”此后这道圣旨经常被引用于处理小叔收嫂案件,造成多起强迫收继,甚至年龄相差很大的小叔收嫂之荒唐事,多年后才陆续作出一些补救的规定。②此外还有一些按蒙古法处断汉人罪犯事,如偷盗牲口,偷一赔九,无牲口者以其女儿准折,情节重者“敲了”等等。

学者们指出忽必烈思想和政策中的蒙古因素及其对他民族的歧视、压迫,揭示蒙元朝的历史特点,当然是确当的。但过分强调他的民族保守性,低估其在蒙古草原帝国转化为中原皇朝这一历史进程中,统治政策和思想观念的很大变化,则有失公允。就最受到当时汉、南士人批评的内外军政长官均由“上位知识有根脚蒙古人”担任一事而言,撇开民族因素,从专制政治角度看,哪个朝代的君主不是经常任用亲信掌握要职?元代不少中央和地方长官治理无方,品质不良,造成吏治败坏、民生困苦,但这也是历代都存在的问题,只是程度有所不同而已。其实,忽必烈的用人政策并非唯论种族。就一般情况说,蒙古统治者是以归附的先后来定臣服民族地位的高下。至元七年,高丽国王王禃来朝,忽必烈对他说:“汝归附在后,故班诸王下。我太祖时,亦都护先附,即令齿诸王上,阿思兰后附,故班其下。卿宜知之。”③所谓“四等人制”,自以最先统一的蒙古诸部为上,其余依次而下。但到具体的人和事,实际上主要是看忠诚、功绩或才能来区别的。如掌军事、执兵器、任长官、朝宴位列高下等等,都有许多特例。至元十五年,派兵攻打退据广东的南宋势力,命张弘范为蒙古汉军都元帅,张弘范奏称:“国朝之制,无汉人典蒙古军者。臣汉人,恐乖节度,猝难成功。愿得亲信蒙古大臣与俱。”忽必烈说:“尔忆而父(张柔)与察罕之事乎?其破安丰也,汝父留兵守之,察罕不肯。师既南,而城复为宋有,进退几失据,汝父至不胜其悔恨也。由委任不专。今岂可使汝复有汝父之悔乎!尚能以汝父宣力国家之心为心,则予汝嘉。今付汝大事,勖之哉。”并赐名甲及上方宝剑佩带,谕之曰:“剑,汝副也,有不用命者,以此处之。”①就是说可以处置包括蒙古人在内的不听命将卒。掌军事的枢密院官每年夏都随从皇帝驻上都,留一员于大都掌院事,但“汉人不得与”。至元二十五年忽必烈幸上都,命枢密院判官郑制宜留掌大都院事,制宜以有此“旧制”辞,忽必烈说:“汝岂汉人比耶!”竟留之。②汉、南人严禁执军器,但一些汉人亲信官员则可例外许执。忽必烈有一次问董士恭(文忠子)曾否学射,答以因汉人执兵器有禁,故未学。忽必烈对近臣说:“其父祖于国家有大勋劳,非他汉人比”,“即赐弓矢,仍命董氏之族悉弛其禁”。③设立御史台后,忽必烈据御史大夫塔察儿和月儿鲁(玉昔帖木儿)的建议,两次下圣旨:“按察司官人每是拿说谎作贼的人每有,一个两个出去勾当呵,弓箭交拿者。”可见担任按察—廉访司官员的汉、南人执行公务,是可以持有军器的。④负责维持治安的官员也有执把军器的规定。

管理具体政务者,在忽必烈看来只是办事人员,用人上往往从能力或是否忠于职守考虑,这和用“自家骨肉”掌控军国大权并不矛盾。元人苏天爵说,忽必烈“自居潜藩,征召儒宿,访求治道,初无远迩亲疏之间”,故即位后一批“智略之士”(《名臣事略》刘秉忠以下20多人)萃于朝廷,辅佐他成就伟业。⑤苏天爵在另一篇文章中又说:“我国家既定中土,设都于燕,建立朝省,考定官仪,而钱谷、律令、章程,非得明敏便给之士不足以集,由是四方才杰群起趋赴之,中外庶官沛然足以充用矣。”①道出了蒙古统治者需要吸收大量汉人参与政务管理的原因。中统、至元间,忽必烈政权拥有大批从立法定制、主管政事到办理日常庶务的谋臣及各类干员,这应得益于他任用官员大体“无远迩亲疏之间”。像王文统那样疏远的白身人,一下子擢为主持中原政务的平章政事,就是显例。李璮叛乱(王文统涉谋被诛)通常被认为激起对忽必烈以往单靠汉人谋臣政策的强烈反弹,是导致他怀疑和疏远汉臣的标志,“从此他不欲依靠他的汉人助手管理中国”,“认识到必须吸收非汉人谋臣以抗衡其臣僚中汉人的影响,减少严重叛乱的威胁”。②其后阿合马受重用,就被认为是和这个事件有因果关系。这种观点有不少推论成分。事实上,忽必烈即位前后的近臣班子是由多民族人员组成的,③并非单靠汉人谋士;李璮叛乱后,受怀疑并受限制者主要是掌握地方军政的世侯或其他重臣(包括畏吾儿人廉希宪),而汉臣如刘秉忠、张文谦、赵璧、张易等多人仍位居宰执,地方长官中汉人仍居多数,只是严格实行军民分治和迁转法,主旨是削弱世侯,加强中央集权,并非针对所有汉臣。地方官员的任用大体是蒙古、色目、汉、南人“相参委付”。至元十二年宋湖北制置副使高达降,授参政,忽必烈诏谕他:“今欲保守新附城壁,使百姓安业力农,蒙古人未之知也。尔熟知其事,宜加勉旃。”④让南宋降官就充本地长官虽是权宜的安抚之计,但说蒙古人不懂守土安民(此语应出自忽必烈本人)则是实话。地方监察、管民官实行诸色人和汉、南人“相参委付”,既保证蒙古官员的监督地位,又使其他民族官员参与治理,相互补充。至元二十年,右丞麦术丁检核万亿库,因盗物被拘监者多,请付蒙古人治。忽必烈说:“蒙古人为利所汨,亦非往日矣,其择可任者使之。”⑤明指蒙古人并非都可靠。至于那些反叛的蒙古人(包括诸王贵戚),则同样受到严厉镇压和惩办,俘虏被流放到南方烟瘴之地,如同汉、南罪人被流放到蒙古和东北边地一样。

江南“归附”最晚,故南人受压最甚,忽必烈时期就是如此,尤其是文化程度高而仕途艰难的南士反响很大。但压制往往来自各种“北人”,并非忽必烈的方针。至元二十四年,忽必烈拟命程钜夫为御史中丞,台臣以钜夫为南人提出异议,忽必烈怒曰:“汝未用南人,何以知南人不可用?自今省、部、台、院必参用南人。”①话虽这样说,忽必烈仍不得不折中蒙古贵臣意见,改授程钜夫侍御史。元末南士对忽必烈就有好的评价,认为“世祖旧章,南北人才视之无间”,民族等级的“资格之限”是后来才日益严重的。②

在一些论著中,阿合马当政还被引申为忽必烈信用回回人以抗衡汉人,但核之忽必烈的许多“圣训”,情况并非如此。至元十五年他对淮西宣慰使昂吉儿(唐兀人)说:“宰相明天道,察地理,尽人事,能兼此三者,乃为称职。尔纵有功,宰相非可觊者。回回人中,阿合马才任宰相;阿里年少,亦精敏。南人如吕文焕、范文虎率众来归,或可以相位处之。”③他甚至很器重文天祥,只要肯归顺就命为宰相。至于阿合马之被重用,一因他是察必皇后的陪嫁人(inje,媵者),即其宫帐侍从,为忽必烈夫妇之近臣;二因他确有“理财”能力(《元史》本传说他“为人多智巧言,以功利成效自负,众咸称其能”),而不是因其回回族属。中统三年诛王文统后,起用他掌管财赋,“世祖急于富国,试以行事,颇有成绩”,遂升为平章。至元七年立尚书省后,财政收入增加,阿合马更受信用,日益专权跋扈,特别是大举攻宋后经费巨大,忽必烈将财赋事全委阿合马处理。元人大致把忽必烈朝政治的转折划在至元十二年,如刘敏中说:“爰自至元乙亥之后,老奸巨蠹继踵用事”;④苏天爵说,世祖即位后,姚枢、许衡、杨果、商挺等皆列朝省,宪章文物号为盛治,“久之,诸公相继告老,当国者急于功利,儒者之言弗获进用”;①至元十二年,久拘南宋的郝经回到大都,朝中情形已是“上有花门下刀笔”。②但这只是反映政策上重理财轻儒治,并非排斥汉臣,在阿合马的行政班子中就有不少汉、南人。而就在阿合马权势最盛的至元十六年,回回人由于“不吃蒙古人之食”受到了严厉惩罚,忽必烈宣诏称:自成吉思皇帝时,“为俺收抚了您(回回人)也,您是俺奴仆,却不吃俺底茶饭,怎生中!”③同年,左丞(江淮行省)范文虎荐可为守令者三十人,忽必烈下诏:“今后所荐,朕自择之。凡有官守不勤于职者,勿问汉人、回回,皆论诛之,且没其家。”④在政策上,忽必烈也不准许用“回回法”来处理其他民族的事。至元二十七年,江淮行省平章沙不丁以仓库官盗欺钱粮,请依宋法黥而断其腕,忽必烈说:“此回回法也。”不允。⑤在忽必烈看来,所有臣民都是他“黄金家族”的“奴婢”,并无上下贵贱之别,选谁做什么官(除由蒙古勋贵掌控军政核心权力外)主要看能否称职和忠心替他及其家族办事。至元二十三年,中书省奏拟要束木为平章、脱脱忽为参政,忽必烈圣旨训斥曰:“要束木小人,事朕方五年,授一理算官足矣。脱脱忽人奴之奴,令史、宣使才也。读卿等所进拟,令人耻之。其以朕意谕安童。”⑥至元三十年,梁曾奉使安南还,入见,忽必烈“解衣赐之,且令坐地上(按:朝见时官职低者只立不坐),右丞阿里意不然,帝怒曰:‘梁曾两使外国,以口舌息干戈,尔何敢尔!’是日,有亲王至自和林,帝命酌酒,先赐曾,谓亲王曰:‘汝所办者汝事,梁曾所办,吾与汝之事,汝勿以为后也。’”⑦

四、重农、慎刑和节用

重农 蒙古攻金以来,中原经济遭到严重破坏。尽管早有人提出必须维持中原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并逐步在恢复,但蒙古统治层中真正认识其重要性的代表人物就是忽必烈。早在1247年召见张德辉访问治道时,他就问:“农家作劳,何衣食之不赡?”张德辉解释了农桑为天下之本,地方官的横征暴敛造成农家的困苦。即位后,他多次发布保护农业生产的诏令。中统三年,准中书省奏,对出征军马和往来使臣到农村夺要饮食、牲口,妨害农种事,颁布圣旨条画加以禁止。①四年,又给都元帅阿术下旨:“在先为军马于百姓处取要诸物,或纵放头匹踏践麦苗田种及啮咬桑果等树,这般骚扰上,已曾禁约去来。今又体知得,随处多有屯驻蒙古等军马,往往将请到粮料私下籴卖,却于百姓处强行取要粮料人夫,一切物件,及有探马赤人每将自己养种收到物斛爱惜,却行营于百姓处取要骚扰。这言语是实那是虚?如圣旨到日,仰省会万户、千户、百户每体究问当者。若端的有这般骚扰百姓的人每,管军官与宣慰司一同问当了,是实呵,依着扎撒赔偿、断遣者。……如千户、百户每不行用心禁约,及觑面皮不肯断遣呵,他每不怕那甚么!”②但军马破坏农业、骚扰农民事屡禁不止,至元二十九年御史台奏:“八忽歹管着的探马赤每,不好生的整治,交头口吃了踏践了田禾,损坏树木有。”忽必烈再下严旨:“从今以后,依在先圣旨体例里,不拣是谁,休教吃了田禾,休教踏践了田禾,休教损坏了树木。他每(指农民)刈下的田禾,休教夺要者,休教骚扰百姓者。这般宣谕了呵,却有别了圣旨,教吃了田禾的每,教踏践了田禾的每,教赔偿了田禾呵,如有俺每认得的人每呵,咱每根底奏将来者;不认得的人每有呵,那里有的廉访司官人每,监察每,城子里达鲁花赤官人每,各投下的头目每,一处打断者。”③

至元七年二月,设立了专掌农业生产的司农司,以中书参政张文谦为司农卿;十二月,改为大司农司,诏以御史中丞孛罗兼大司农卿。丞相安童言孛罗以台臣兼领,前无此例。忽必烈说:“司农非细事,朕深谕此。其令孛罗总之。”①遂为正二品衙门,在农业生产的恢复和保护方面起了很大作用。至元十年十一月,大司农司将中书省请禁止京畿农民秋收后复耕以免妨碍放牧的来文奏报,忽必烈认为“农事有益,诏勿禁”。②《元史·察必皇后传》还记载了一件事:四怯薛官奏割京城外近地牧马,忽必烈已准,察必将谏,故意当他的面责备刘秉忠说:你的意见皇帝都能听从,为什么不谏?当初定都时如果划地牧马还可以,现在田地分业已定,岂能夺之?忽必烈即“命寝其事”。至元十六年,兀里养合带(疑即阿术)奏征北京、西京车牛俱至,可运军粮(当为供饷北征军),遭到忽必烈的训斥:“民之艰苦汝等不问,但知役民。使今年尽取之,来岁禾稼何由得种?其止之。”③忽必烈时期,不少被占为牧马草地的农田得以复耕,这与他重视农业有很大关系。不过,虽有不许侵占农田为牧地之令,这种情况仍未能完全禁绝。

慎刑 史书上常称誉忽必烈的攻大理、攻宋战争采纳了谋臣建议的“不杀”政策,实际上除作战中不可避免的杀伤外,对进行激烈抵抗的居民仍有数处屠城之举,常州之屠就是最惨酷的一次,只是总的说来比灭夏、攻金战争时少杀而已。但对平时的死刑判决,忽必烈一般是很慎重的。宪宗二年,他受命分镇汉地后移营漠南,就对燕京大断事官布智儿肆意处死犯人事加以指责:“凡死罪必详谳而后行刑,今一日杀二十八人,必多非辜。既杖复斩,此何刑也?”即位后,他多次发表慎死刑的诏令和“圣训”。中统三年四月,江汉大都督史权(史天泽之侄)将携部逃归的赵百户斩首,忽必烈就此下诏:“自今部曲犯重罪,鞫问得实,必先奏闻,然后置诸法。”十一月,圣旨谕右丞相史天泽:“朕或乘怒欲有所诛杀,卿等宜迟留一二日,复奏行之。”④其慎刑杀的政策不仅约束官员,也约束自己。作为专制君主,忽必烈出言成法,不时有乘怒(多所犯为他厌恶之事者)随意下令处死的情况。如一次祭祀太庙时,所挂黄幔失落于庖厨下,已污损,忽必烈怒责掌事者“大不敬,当斩”,经赵璧谏称所犯只当杖断流远,得免死;有人告汉人打伤蒙古人,及太府监吏卢某盗剪官布,忽必烈怒命杀以惩众。董文忠奏称,死囚已服罪者,犹须详审,岂能据一人之言就处死,应当查实再决。结果查明系诬告,忽必烈乃责近臣曰:“方朕怒时,卿曹皆不敢言,非董文忠开悟朕心,则误杀二无辜之人,必取议中外矣。”①忽必烈喜狩猎,珍贵鹰鹘,曾下令拣到飞散鹰鹘不还官者处死。至元八年,顺天路民收得鹰鹘,用牛肉喂致死,官府断杖四十七下。奏上,忽必烈下旨道:“既是那般呵,打也不合打。咱以前为‘这(?拿)着鹰不还官司底人,教死者!’么道,行下文书来。那底忒重有。今以后,海青鹰鹘拿着呵,理会的人,于就近官司便送纳者;不理会底人,于暗房子里坐下,海青鹰鹘教人看管,休教猫入去,即便与就近官司说了者,官司取去,差会养鹰的好人送来者。那般行文书者。”②此外如前述之“汉人盗钞六文者杀”的戏言,因猎者误毙名驼而下令处死等,诸如此类随意定人死罪者,经臣下据前旨复奏,发现错误即能纠正。而死罪重囚定案后必须闻奏,审准后方可执行,遂成为定制。③他曾对南宋降官管如德说:“朕治天下,重惜人命,凡有罪者,必令面对再四,果实而后罪之。非如宋权奸擅权,书片纸只字即杀人也。”④

忽必烈对他极厌恶的罪过,或已经定谳的死刑犯,也时有采取改用苦役的惩罚办法。元代不少官员玩忽职守,有受任后嫌南方僻远或职位低而不赴任者。至元二十六年尚书省奏称:“如今勾当里行的人,勾当里不用心,躲闪的也有;一头得见勾当,嫌好歹、远近么道,不去的也有。似那般的每根底不治约,不中的一般者。”忽必烈下圣旨:“你道的是也。似那般的每根底,不须杀,锁着交曳车,或交淘金,或交烧窑的,你识者。”二十九年,中书省奏:福建、两广、四川等处,依例迁转、受了宣敕不去赴任的官员,应加严惩。忽必烈说:“是也,那般者,有罪过者。那畜生每根底,也交种田者!”①至元二十四年,札鲁忽赤奏言:“去岁审囚官所录囚数,南京、济南两路应死者已一百九十人。若总校诸路,为数必多。宜留札鲁忽赤数人,分道行刑。”忽必烈说:“囚非群羊,岂可遽杀耶!宜悉配隶淘金。”②慎刑复奏的政策虽然也有弊病,如造成许多案件久拖不决,因地方官贪残或失职,不该死罪的犯人往往久困牢房而死。但总的说来,忽必烈所定的宽刑政策还是受到好评,元代执行死刑者较少确是事实。元末明初人叶子奇说:“元世祖定天下之刑,笞、杖、徒、流、绞五等。笞、杖罪既定,曰天饶他一下,地饶他一下,我饶他一下。自是合笞五十,只笞四十七;合杖一百十,只杖一百七。天下死囚审谳已定,亦不加刑,皆老死于囹圄。……故七八十年之中,老稚不曾睹斩戮,及见一死人头,辄相惊骇。可谓胜残去杀,黎元在海涵春育之中矣。”③《元史·刑法志》序亦称颂元世祖定死罪复奏之制,“虽古仁君,何以过之”,并谓元代唯尚轻典。以上所言虽有过誉处(叶子奇谓死囚皆未执行斩决则属失实),但元代刑法较轻应是事实,朱元璋就说过元代刑法过宽的话。

节用 元末明初人对元朝制度和蒙古、色目人每有贬言,有些是夸大不实之词,如说蒙古、色目官员多不懂汉文等等。但对忽必烈,却颇多赞语,节用就是其一。朱元璋曾对侍臣说过:“尝闻元世祖初年,见侍臣有着花靴者,责之曰:‘汝将完好无损之皮如此,岂不废物劳人!’此意诚佳。”①陶宗仪的《辍耕录》和叶子奇的《草木子》中都有关于元世祖俭省节用的记载。忽必烈确有许多这方面的诏令、圣训,兹略举述如下。

据载察必皇后曾于太府监支取缯帛表里各一,忽必烈对她说:“此军国所需,非私家物,后何可得支?”察必自此“率宫人亲执女工,拘诸旧弓练之,缉为犴,以为衣”。②太子真金病,忽必烈往视,见床上铺着织金卧褥,生气地责备太子妃:“我尝以汝为贤,何乃如此耶?”太子妃跪答:“平时不曾敢用,今为太子病,恐有湿气,因用之。”乃即刻撤去。③忽必烈对以黄金装饰用品早有禁令。中统二年,曾降旨:“今后应织造毛段子,休织金的,只织素的,或绣的者。并但有成造箭合剌儿,于上休得使金者。”④看来这道圣旨不仅限制他人,也是限制宫廷用品过分奢华的。《元典章》收有一份至元八年文书,中书省向右三部下达圣旨:“鞍辔、靴子、箭头休教用金者。这般省会了后头,拿住呵,便教拿住的人要者。”⑤按《元史·世祖本纪》至元六年二月丁酉条已载“敕:鞍、靴、箭镞等物,自今不得以黄金为饰。”据《元史·百官志》,中统元年置中书右三部,至元元年分立工部,三年又合为右三部,七年仍自为工部,则《元典章》所载圣旨的发布年份应依本纪,为至元六年而非八年。据此诏令看来,上述朱元璋听到的传闻应确有其事。至元三十年,有回回人献大珠,邀价钞数万锭,被忽必烈拒绝,说:“珠何为!当留是钱以赒贫者。”⑥对比元成宗时西域商人进售珍宝索价60万锭竟能得手,⑦忽必烈作为元朝的真正创业之君,确是俭约节用,远胜其继承者们。《元典章》收录的一件大德七年文书重述了至元十六年忽必烈的一道圣旨:“道与西京、太原、平阳等路宣慰使铎剌沙:我以前每年圣节教罢了休做,如今你每奏说,随路分州城里官人每,每年做圣节,多费钱物,百姓生受;更兼本命日又科敛钱物,百姓生受有。如你奏说是实呵,从今以后,圣节、本命日都住罢了,休做者。”①“圣节”也称“圣诞节”,就是皇帝的生日。忽必烈生于太祖十年乙亥(金宣宗贞祐三年,宋宁宗嘉定八年,1215)八月乙卯日(二十八日),《元史·世祖本纪》记载“圣诞节”始于至元三年(八月戊子[二十八日],高丽国王遣其大将军朴琪来贺)。至元八年刘秉忠等制定朝仪,八月己未[二十八日]“圣诞节,初立内外仗及云和署乐位”。《元史·礼乐志》载“天寿圣节受朝仪如元正[受朝仪]”,但未载各路府州的庆祝规格。至元十年,中书省下文:“准也先乃蒙古文字译该:‘圣节日,随路里官人每,自己俸钱内杀羊做筵席有。‘吃素饭筵席呵,宜得一般’么道,八剌八合失教奏呵,‘那般者,教省官人每行文书者’么道,圣旨了也。”②就是说,圣节日地方官自己掏钱杀羊做筵席,忽必烈接受僧人的建议,命改为素席。但据至元十六年的圣旨,地方官实际上多借庆祝圣节之名滥费钱物,还加上为皇帝做“本命日”(指每年的乙卯日,比圣节又多五六日),奢华糜费,并乘机向百姓科敛,因此忽必烈下令“都住罢了”。

《元史·宦者传》载,武宗尝奉皇太后燕大安阁,阁中有故箧,问宦官李邦宁曰:“此何箧也?”答:“此世祖贮裘带者。臣闻有圣训曰:‘藏此以遗子孙,使见吾朴俭,可为华侈之戒。’”武宗命发箧视之。时有宗王在侧,随口说:“世祖虽神圣,然啬于财。”宗王说忽必烈“啬于财”,这句话是评价忽必烈的一条重要资料。给宗亲贵戚的赏赐,是元代最大的一项财政支出,但在忽必烈时期,并没有严重到像后来那样使国家财政不堪重负的程度。中统元年忽必烈即位后,即准中书省奏,改革各投下直接到分地征收五户丝的旧例,“皆输大都(燕京)总藏,每岁令各投下差官赴省,验数关支”。③蒙古诸王素来视国家臣民为家产,分地民户更被看成私产,可以任意取之。中统二年六月,忽必烈下旨给十路宣抚司,规定今后诸投下差使臣到分地拘刷其所属民户人匠及索取钱债,必须先经由本路宣抚司行文各地达鲁花赤、管民官,不得径直到州县骚扰。①八月,又下诏:“诸王、后妃、公主、驸马,非闻奏,不许擅取官物。”②中统五年(至元元年)八月,在阿里不哥归降之后,他“与诸王共议定条画”,见于现存元代政书收录的两条是:“据各投下分拨到民户,除五户丝外,不拣什么差发不教科要。”“诸王、公主、驸马并各投下,不得擅行文字招收户计。”③据《元史·世祖本纪》载,至元元年八月,“定立诸王使臣驿传、税赋差发,不许擅招民户,不得以银与非投下人为斡脱,禁口传敕旨及追呼省臣官属”。此即上述“与诸王共议定条画”,其限制诸王任意榨取分地民户、侵害朝廷权力与利益的条款应有五六条。从太宗分赐中原州县民户开始,受赐的蒙古诸王、后妃、公主驸马并勋臣投下(包括以后陆续受赐者),每年都各按份额从朝廷取得“岁赐”。《元史·世祖本纪》许多年份都有岁赐诸王人等的记载,基本上都是“如岁例”,“循先朝例”。④贪得无厌的蒙古贵族常利用各种机会或借口要求额外赏赐,给朝廷财政增加沉重负担,忽必烈对此是十分注意加以限制的。他交代中书省臣:“凡赐与虽有朕命,中书其斟酌之。”⑤至元二十四年二月,中书省臣奏:“自正旦至二月中旬,费钞五十万锭。臣等兼总财赋,自今侍臣奏请赐赉,乞令臣等预议。”忽必烈答复:“此朕所常虑”,乃谕玉速铁木儿(月儿鲁)、月赤察儿知之。二十五年十二月,尚书省丞相桑哥奏:“有分地之臣例以贫乏为辞,希觊赐与。财非天坠地出,皆取于民,苟不慎其出入,恐国用不足。”忽必烈诏令:“自今不当给者,汝即画之;当给者宜复奏,朕自处之。”⑥

历史人物本身是很复杂多变的,因而评价也不能简单化、模式化。忽必烈从初即位任用王文统,后来又先后重用阿合马、卢世荣、桑哥等理财,都给人以“急于财用”、最重视增加财赋收入的固定印象。但我们也看到他有与此不同的诏令和圣训。《元史·马绍传》记载:“桑哥集诸路总管三十人,导之入见,欲以趣办财赋之多寡为殿最。帝曰:‘财赋办集,非民力困竭必不能。然朕之府库,岂少此哉!’绍(时任尚书省左丞)退至省,追录圣训,付太史书之。”忽必烈此类体恤民力、限制过分盘剥的言论不止一处,无庸赘举。这是他的另一面。“急于财用”是一定时期的现象,似乎并非一贯如此。

忽必烈的诏令、圣训,内容相当丰富,表现了这个历史人物的思想、政策和文化形态等多方面特色。就中国历史而言,他无疑是元代第一人。

(原载《元史论丛》第十辑,中国元史研究会编,

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5年版)

《道园类稿》卷二一。

欧阳玄《赵孟頫神道碑》,《圭斋集》卷九。

《元史》卷一六〇《阎复传》;袁桷《阎复神道碑》,《清容居士集》卷二七。

《元典章》卷一八,户部四,《同姓不得为婚》;又见《通制条格》卷三《婚姻体例》。

诏书正文见《元典章》卷一《诏令一》,其末称“[合]行事理,区处于后”,同书《圣政》类录有其中七条(或称《平定江南诏书》)。《元史·世祖本纪》称“诏谕临安新附府州司县官吏士民军卒人等”,文字与《元典章》略有出入,无“事理区处于后”句,而其内容皆连书诏中,有三条为《元典章·圣政》类未见,而缺《圣政》类所录者两条。参见植松正《元代条画考》三。

《庙学典礼》卷四《还复濂溪书院神像》条。

《元史》卷一八〇《耶律希亮传》。

两碑分别见《元文类》卷六〇(杨碑)、卷六一(董碑)。

见王恽《秋涧集》卷一六《寿徒单待制》,作于至元八年九月十四日。

同上《考满日言怀书呈侍讲颙轩》诗首句“三载区区簿领间”,此当为王恽出任平阳路判官(至元九年)三周年(至元十二年)时作,知此时公履已升侍讲。《元史·世祖本纪》至元十三年四月有召姚枢、王磐和翰林侍讲学士徒单公履赴上都的记载。

《元朝名臣事略》卷一一《枢密赵文正公》引《鲁斋集》作“圣主尝问佥院赵良弼”云云,则其问答在赵任佥院后;又引李谦撰赵良弼墓碑,至元十年授佥院(《元史》本传作十一年十二月)。

《佛祖历代通载》卷二一《海云传》。

张之翰《赵璧神道碑》,《西岩集》卷一九;虞集《中书平章赵璧谥议》,《道园类稿》卷一四。

苏天爵《题诸公与智参议书启》,《滋溪文稿》卷三〇。

《令旨重修真定庙学记》,《遗山先生文集》卷三二。

后来许衡之子师敬汇编他所进讲的内容为《皇图大训》,由阿邻帖木儿、忽都鲁迷失译为蒙古语,文宗命刊行之。见虞集《皇图大训序》,《道园类稿》卷一六。

《元朝名臣事略》卷一一《参政商文定公》。

姚燧《参知政事贾公(居贞)神道碑》,《元文类》卷六一。

《元史》卷一六○《王思廉传》。

《高丽史》卷二八《忠烈王世家》四年七月戊戌条。

马祖常《苏国忠简公(忙兀的斤)神道碑》,《石田文集》卷一三;阿里海牙攻取江陵后,他亲笔写了一道“北庭书”的褒奖令。见姚燧《湖广行省左丞相(阿里海牙)神道碑》,《元文类》卷五九。

《元史》卷一二二《虎都铁木禄传》载其“好读书,与学士大夫游,字之曰汉卿。仁宗尝顾左右曰:‘虎都铁木禄字汉卿,汉名卿不让也,汝等以汉卿名之宜矣。’其母姓刘氏,故人又称之曰刘汉卿云”。文中的“仁宗”当为“世祖”之误,盖世祖时其名已著。此条亦可为忽必烈略通汉语之一证。

见《鲁斋遗书》卷一三。

《元史》卷一七二《赵孟頫传》。

《元史》卷一六〇《王思廉传》

见《元朝名臣事略》卷七《太保刘文正公》。《元史·焦养直传》载,忽必烈曾讲到汉高帝起自侧微,有轻视意,经养直辩解,“由是不薄高帝”。

《高丽史》卷一〇五《郑可臣传》。

《高丽史》卷三三《忠宣王世家》。

《元史》卷一三《世祖本纪》。

《元史》卷一四三《巎巎传》。

赵孟頫《追封鲁国谥文贞康里公(不忽木)碑》,《松雪斋文集》卷七。

《元史》卷一二五《铁哥传》。

《高丽史》卷二六《元宗世家》十年七月甲子条。

《高丽史》卷三三《忠宣王世家》。

《元史》卷一七三《叶李传》。(www.xing528.com)

《高丽史》卷二八《忠烈王世家》。

《元史》卷一四八《董文忠传》。

《元史》卷一五六《董文炳传》载忽必烈语曰:“山以南,国之根本也。”

《高丽史》卷二八《忠烈王世家》。

Igor de Rachewiltz,Turks in China under theMongols,in China among Equals,p.293,ed. by Rossabi,1983.

虞集《贺胜神道碑》,《道园类稿》卷四〇。

《元典章》卷五九,工部二,《修城子无体例》。

参阅蒙思明《元代社会阶级制度》(修订本,中华书局1980年版)之二《元代法定之种族四级制》。有些论著谈到元代“四等人制”所举事例未必确当,如科举考试难度之差别即难视为民族不平等。

《元典章》卷四二,刑部四·诸杀,《倚势抹死县尹》。

《元典章》卷九,吏部三,《军官七十许替》。

《元典章》卷二三,户部九,《蒙古军人立社》。

《元典章》卷九,吏部三,《管蒙古军官升除》。

《元典章》卷三五,兵部二,《隐藏军器罪名》。按《元史·世祖本纪》中统四年二月甲子诏:“诸路置局造军器,私造者处死;民间所有不输官者,与私造同。”

《元典章》卷三五,兵部二,《达鲁花赤提调军器库》条。

同上书,《拘收弓手军器》条。

《元文类》卷二《内翰王文忠公》引李谦撰《王磐墓志》。

《黑鞑事略》。

许有壬《刘国杰神道碑》,《至正集》卷四八。

许有壬《刘国杰神道碑》,《至正集》卷二七,户部十三,《行运斡脱钱事》。

《元典章》卷八,户部四,《收小娘阿嫂例》、《小叔收阿嫂例》、《叔收兄嫂》、《田长宜强收嫂》、《汉儿人不得接续》、《守志妇不收继》、《嫂叔年甲争悬不收》等条。

《元史》卷七《世祖本纪》。

虞集《张弘范庙碑》,《元文类》卷二一。

《元史》卷一五四《郑制宜传》;袁桷《郑制宜行状》,《清容居士文集》卷三二。郑制宜为平阳、太原万户郑鼎子,从小入质,习蒙古语,后袭父职。从征乃颜有功,得到忽必烈信任。

《董士恭神道碑》,《金华集》卷二六。

《元典章》卷三五,兵部二,《监察廉访司依先例悬带弓箭》。

苏天爵《四先生画像记》,《滋溪文稿》卷二。

《李羽墓碑铭》,《滋溪文稿》卷六。

见M.Rossabi,Qubilai Khan,p.66.不少学者都持有类似观点,不赘举。

参阅萧启庆《忽必烈潜邸旧侣考》,原载《大陆杂志》第25卷1、2、3期,1962年。

《元史》卷八《世祖本纪》。

《元史》卷一二《世祖本纪》。

《元史》卷一七二《程钜夫传》。

陶安《送许经历序》,《陶学士文集》卷一四;《送张学正》,同书卷二。

《元史》卷一〇《世祖本纪》。

刘敏中《九事》,《中庵集》卷一五。

《滋溪文稿》卷八《刘因墓表》。

张之翰《读郝陵川使宋集因题其后》,《西岩集》卷四。

《元典章》卷五七,刑部十九,《禁回回人抹杀羊、做速纳》。参阅拙作《元代回回人史事杂识》,《中国回族研究》第1辑,宁夏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元史》卷一〇《世祖本纪》。

《元史》卷一六《世祖本纪》。

《元史》卷一四《世祖本纪》。

《元史》卷一七八《梁曾传》。

《元典章》卷三六,兵部三,《禁使臣条画》。

《通制条格》卷六《军马扰民》。

同上书,《司农事例》。

《元史》卷七《世祖本纪》。

《元史》卷八《世祖本纪》。

《元史》卷一〇《世祖本纪》。

《元史》卷五《世祖本纪》。

《元史》卷一五九《赵璧传》、卷一四八《董文忠传》。按同书卷一八〇《耶律希亮传》详记太府监令史卢贽建议裁贡布事因,事在至元十三年,入奏救之者为耶律希亮,查实后忽必烈释卢贽,召御史大夫塔察儿等责之曰:“此事,言官当言而不言,向微秃忽思(希亮之蒙古名),不误杀此人耶!”

《元典章》卷一六,户部二,《应付鹰鹘分例》。

如至元二十年五月诸王相吾答儿统兵征缅入驻云南,曾有随宜处置重囚的授权,但同月即诏相吾答儿:“先是云南重囚,令便宜处决,恐滥及无辜,自今大辟罪仍须待报。”至元二十八年下诏:“江南重囚,依旧制闻奏处决。”(见《世祖本纪》)处置蒙古人案件亦依此制。《元典章》卷三九《审复蒙古重囚》条载,大德六年也可札鲁忽赤奏:“在先,蒙古重囚的勾当呵,钦依薛禅皇帝圣旨,月儿鲁那颜(御史大夫)、月赤察儿(怯薛长)两个根底商量了,上位奏来。”

《元史》卷一六五《管如德传》。

《元典章》卷一〇,吏部四,《不赴任官员》、《广选不赴任例》。

《元史》卷一四《世祖本纪》。

《草木子》卷之三下《杂制篇》。元代五刑之死刑,《经世大典·叙录》谓有斩无绞(《元史·刑法志》同),但也有斩、绞并存的记载(参见白寿彝总主编《中国通史》丙编第十一章《元代的法律》,第13册,页1010)。按元人吴师道《乡校堂试策问》:“死刑有二,今也为一,轻从重;徒、流刑悉代以杖,重从轻”(《吴正传文集》卷一九),可作为元代死刑有斩无绞的证据。《草木子》之“绞”应为“斩”之误。

《明洪武实录》卷五七,洪武三年十月。

《元史》卷一一四《世祖昭睿顺圣皇后传》。

《元史》卷一一六《裕宗徽仁裕圣皇后伯蓝也怯赤传》。

《元典章》卷五八,工部一,《毛段上休织金》。

同上书,《鞍辔靴箭休用金》。

《元史》卷一七《世祖本纪》。

《元史》卷一七〇《尚文传》。亦见拉施都丁《史集》第二卷,汉译本,页387。

《元典章》卷二八,礼部一,《礼仪社直》。大德七年,河东廉访司向御史台详细报告了各路府州的圣节庆祝活动的情况,极为奢华,“所费既多,因而巧取于民,侵扰百姓,习以为例”。御史台乃奏请严格按照至元八年奏准的仪式举行贺典。见同上文件。

同上。

王恽《中堂事记》上,《秋涧先生大全文集》卷八〇。

《通制条格》卷二《投下收户》。

《元史》卷四《世祖本纪》。

《通制条格》卷二《非法赋敛》、《投下收户》。参见植松正《元代条画考》(一)。

参考史卫民《元岁赐考实》,《元史论丛》第三辑;陈高华、史卫民《中国经济通史·元代经济卷》,经济日报出版社2000年版,页773—776。

《元史》卷九三《食货志》。

《元史》卷一四、一五《世祖本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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