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两宋土地制度和农村经济研究

两宋土地制度和农村经济研究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陈登原《中国土地制度史》认为,唐均田制中放宽土地买卖限制的政策所促成的豪强兼并和户籍不整,是均田制颓废的关键。

两宋土地制度和农村经济研究

三、土地制度和农村经济

(一)关于土地占有关系

土地是中国古代社会最重要的生产资源,因此,当土地占有关系从一种形态转换到另一种形态、土地的使用方式由一种模式变更到另一种模式,从中可以真切地反映整个社会经济发生的巨大变化。在唐宋之际,土地占有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并带动了土地使用模式的变更,昭示着一个新时代的到来。20世纪30年代,张荫麟先生撰文《北宋的土地分配与社会骚动》(《中国社会经济史集刊》1939年6卷1期)探讨了北宋时期的土地制度。李栋材《唐宋元明土地制度概略》(《中央日报》1947年10月29日)指出唐代开元以后,均田制已经荡然无存,两税法实施,土地公有制度不复存在,土地私有制从此滋长,成为我国经济史的一大阶段。说明我国学者开始注意到了唐宋时期土地制度的差异。

胡如雷先生较早地对唐宋之际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变革进行了阐述和理论分析。他的《唐宋之际中国封建社会的巨大变化》(《史学月刊》1960年第7期;又见《隋唐五代社会经济史论稿》,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认为,“北宋的建立并非一般的革代易姓,而是标志着历史时代的转折,具有特殊的社会意义”。此文指出,宋代以前地主政权与地主之间的斗争,亦即国家与个人之间首先争夺的是劳动人手而不是首先争夺土地,这是因为当时地主土地所有制发展的水平还比较低,土地所有权还不十分巩固。及至唐宋之际,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地主土地所有权日益巩固,地主土地所有制也获得发展,封建政府也不得不将维持政权这一职能的落实从管制土地的使用转变为重视赋税的收取和均摊上,土地制度的变化直接导致赋税制度的转变。对于这一变革发生的时代,胡先生认为:“唐宋之际的历史变革阶段可以从公元八世纪中叶,即开元、天宝间均田制基本破坏算起,直到公元十世纪末叶,即北宋建立和王小波李顺提出‘均贫富’口号为止。”

对于唐宋之际土地占有关系的变化,赵俪生先生曾著文《试论两宋土地关系的特点》(《东北师大学报》1979年第1期)指出“官田的私田化和官租的私租化”是两宋土地关系中重要的特点之一。他还在《中国土地制度史论要》(《赵俪生史学论著自选集》,山东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中更为全面地分析了宋代土地关系中三个主流现象:一是土地兼并,土地向大土地私有者集中。这种集中的特点是“贵者有势可以占田”的趋势到了宋代有明显的减弱,而“富者有赀可以买田”成为主流现象;二是宋朝政府在玩弄一面“广置营田”,一面“鬻卖官田”的把戏,在土地所有权的快速流转中反复牟利,结果进一步助长土地兼并现象的发展,也给农业的生产秩序和农民生活带来破坏;三是由于农民对于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的松弛,也导致了两者的关系出现了一些不同于以前的特点,地主会把佃户看做是农业劳动的动力和自身发家致富的本源。赵先生从私有制由浅化向深化变动的总趋势这一理论认知的带动下敏锐地发现了唐宋之际的土地关系具有的新变革,不禁发出了深沉的慨叹:“中国封建社会到宋代,形象点说,像茫茫黑夜中好容易仿佛看到了一点微明,可是刚刚一闪,又被专制主义顽固力量重新拖到茫茫的黑夜中去了。”

漆侠先生在其《宋代经济史(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中明确指出,就封建经济制度的发展阶段而言,唐和宋分属于两个不同的阶段:前者是庄园农奴制阶段,而后者则是封建租佃制占主导地位阶段。这种变化所体现的差异是非常巨大的,差异的背后,反映了包括宋代农业劳动生产率的空前提高,以及手工业商业城市经济的较大幅度地增长等整个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而尤其需要注意的一个因素,就是土地占有关系的变化。在宋代土地所有制的发展中,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继续衰落,而土地私有制特别是地主土地所有制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并居于绝对的优势地位。一方面是政府采取的自由垦荒、放任占有、自主买卖和维护土地所有权的“不抑兼并”政策对土地兼并的猛烈进行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另一方面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也对土地买卖起着重大的影响和作用。最终的结果就是土地大多流向赀财丰厚且有权有势的“形势户”手中,地主土地所有制获得了迅猛发展,从而奠定了封建租佃经济的物质基础。在《唐宋之际社会经济关系的变革及其对文化思想领域所产生的影响》(《中国经济史研究》2000年第1期)一文中,漆侠先生也对这种变革进行了概括说明。

其实,唐宋之际土地占有关系的变化包含着诸多新因素的生成和旧制度的消亡,整个历程包含了均田制的瓦解、不抑兼并政策的出台、官田私田化政策的推行以及土地买卖合法化等多个环节,现依次介绍如下。

(二)关于均田制的瓦解

一般认为均田制弛坏于中唐开元、天宝间,随着唐德宗建中元年(780)两税法的出台而正式消亡。陈登原《中国土地制度史》(商务印书馆1932年版)认为,唐均田制中放宽土地买卖限制的政策所促成的豪强兼并和户籍不整,是均田制颓废的关键。陶希圣、鞠清远在《唐代经济史》(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中则认为国有土地减少、耕地不能增加和不守田令是主导因素。1943年,李剑农完成《魏晋北朝隋唐经济史稿》(三联书店1959年版),指出“私人田庄的自始存在”、“口分田亦可买卖”为导致均田废弛之“两端”。此后,论及均田制瓦解原因的还有:乌廷玉《关于唐代均田制度的几个问题》(《东北人民大学人文科学学报》1955年第1期)、胡如雷《唐代均田制研究》(《历史研究》1955年第5期)、唐长孺《均田制的产生与破坏》(《历史研究》1956年第6期)、金宝祥《北朝隋唐均田制研究》(《甘肃师大学报》1978年第1期)、郭庠林《试沦“均田之制”的缘起及其弛坏的根本原因》(《复旦学报》1981年第3期)、赵俪生《均田制的破坏》(《天津社会科学》1985年第5期)、杨际平《均田制新探》(厦门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武建国《均田制研究》(云南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唐任伍《论唐代的均田思想及均田制的瓦解》(《史学月刊》1995年第2期),以及日本学者池田温《中国古代买田买园契的一考察》(《西嶋定生博士还历纪念———东亚史上的国家和农民》,日本山川出版社1984年版)、山根清志《唐均田制下的民田买卖》(《中国都市和农村》,汲古书院1993年版)等等。上述诸家大都认为土地兼并导致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壮大,土地不敷授田所需,以及战争冲击带来户籍的紊乱是均田制瓦解的主要原因。葛金芳《论五朝均田制与土地私有化的潮流》(《社会科学战线》1990年第2期)一文,试图从五朝均田制三百余年的演进趋势中去挖掘其瓦解的内在机制,指出均田制的长期维持需要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国家对于人口的严密控制(“农皆地著”),二是地权流转速度的相对迟缓(“摧制兼并”),然而时至中唐,土地兼并愈演愈烈,加之安史乱后版籍漫患,丁口流离,两个条件均不复存在,均田制遂告终结。

(三)关于“不抑兼并”和“田制不立”(www.xing528.com)

自中唐均田制瓦解后,历史进入“不立田制”的时代,其标志就是“不抑兼并”成为其后各朝的“国策”。张荫麟《北宋的土地分配与社会骚动》(《社会经济史集刊》6:1,1939年)较早切入土地买卖问题的研究。此后有杨志玖《北宋的土地兼并问题》(《历史教学》1953年第2期,收入《中国历代土地制度问题讨论集》,三联书店1957年版)、李景林《对北宋土地兼并情况的初步探索》(《历史教学》1956年第4期)、杨仪《北宋土地占有形态及其影响》(《历史教学问题》1958年第3期)等文发表。梁太济《两宋的土地买卖》(《宋史研究论文集》,《中华文史论丛》增刊,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版)指出,宋代“土地买卖盛行的事实表明,土地私有性质确实已经有了增强”,与此同时官田的民田化也日益普遍。但李春圃《宋代佃农的抗租斗争》(《社会科学论丛》1980年第2期)则将不抑兼并定性为反动政策。稍后,杨树森、穆洪益主编的《辽宋夏金元史》(辽宁教育出版社1986年版)认为不抑兼并政策使得尖锐的阶级矛盾自始至终贯穿于两宋,评价亦很低。

20世纪80年代中叶前后,上述观点受到了学界质疑。葛金芳《试论“不抑兼并”》(《武汉师院学报》1984年第2期)指出,中唐以来不抑兼并政策的出现及其定型化,标志着地主土地所有制优势合法地位的确立,包含着合理的现实因素。不抑兼并政策在土地、赋税、阶级关系等方面引发的新变化,标志着中国封建社会由前期进入后期的历史阶段。他的《对宋代超经济强制变动趋势的经济考察》(《江汉论坛》1983年第1期)将土地所有制关系的变动和农业生产的经营方式联系起来考察,指出:晚唐以降直至两宋,土地转移率的急剧提高,促使累世相承的主仆名分趋向瓦解;经济性大土地所有制的成长,导致统治权和土地所有权逐步分离;地块分散的土地占有情况导致了部曲制经营方式的日趋衰落。在《唐宋之际上地所有制关系中的国家干预问题》(《中国史研究》1985年第4期)中,葛金芳揭示了唐宋之际土地政策演进的五大趋势,一是对土地所有制结构放弃调整,此以田制模式的放弃为标志;二是大量下放官田给民间(包括地主和系官佃农)经营,此以官田私田化政策为标志;三是对地主土地所有权的干预明显减弱,此以“不抑兼并”为标志;四是对小农土地所有权更加维护尊重,如“逃田”、“户绝田”所有权的保留和处置;五是畅通地权转移的渠道,此以土地买卖合法化为标志。唐兆梅《析北宋的“不抑兼并”》(《中国史研究》1988年第1期)与葛金芳持相同观点。另有马兴东《宋代“不立田制”问题试析》(《史学月刊》1990年第6期)、姜锡东《试论宋代的官僚地主土地所有制》(《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年第3期)等文发表。

五代十国时期的研究近年来亦有佳作。张星久《关于五代土地兼并问题的考察》(《中国史研究》1992年第2期)对五代土地兼并发展的一般情况、地主兼并土地的手段及方式,以及对地主阶级内部地权运动的影响三个问题进行了分析。武建国《论五代十国的封建土地国有制》、《五代十国大土地所有制发展的途径和特点》(分见《中国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1期;《学术月刊》1996年第2期)两文指出,当时各类国有土地已大量私有化。此外,赵云旗《从敦煌吐鲁番文书看唐代土地买卖的管理机制》、《论唐代土地买卖政策的发展变化》(分见《敦煌研究》1998年第3期;《中国古代社会研究———庆祝韩国磐先生八十华诞纪念论文集》,厦门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等文和霍俊江《中唐土地制度演变研究》(暨南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赵云旗《唐代土地买卖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等专著,对唐后期土地买卖的合法化过程有详尽的描述。

(四)关于官田私田化政策的施行和国有土地的萎缩

葛金芳在《北宋官田私田化政策的若干问题》(《历史研究》1982年第3期)中指出,该政策的执行分为“无偿转化”和“有偿转化”两种形式,其动因在于土地私有化潮流的持续推动。该政策有利于小农地权的深化,但后来变成地主攫取官田的门径,因而具有两重性。赵俪生《试论两宋土地经济中的几个主流现象》(《文史哲》1983年第4期)将之概括为三个方面,即“富者有资可以买田”,“广置营田”与“尽鬻官田”并存,以及田主对佃户看法的改变。杨康荪《宋代官田包佃述论》(《历史研究》1985年第5期)认为,宋代官田实行自由射佃制,既保证了官府经济收入的稳定性,也满足了包佃户追求财货的欲望。宋代包佃主的承佃活动,扩大了当时的垦田面积,同时也促进了游散劳动力与土地资料的结合,是一种历史的进步。对此,葛金芳连发四文提出不同看法。在《宋代官田包佃成因简析》(《中州学刊》1988年第3期)中,认为宋代私人包佃官田制度日趋普遍的基本动因,是土地私有化潮流的持续推动;契约租佃经济占据主导地位是包佃形态得以发展的历史环境,荒田旷土的大量存在则是官田包佃得以繁衍滋生的外部条件。通过《宋代官田包佃特征辨析》(《史学月刊》1988年第5期)得出其本质是“品官权贵、形势豪右之家,为转佃取利、谋取差额地租而承佃大段系官田产的行为”。在《宋代官田包佃性质探微》(《学术月刊》1988年第9期)中,认为应将形势豪右对于系官田土经营权的封建垄断,规定为包佃形态的本质特征。《宋代官田包佃作用评议》(《江汉论坛》1989年第7期)认为,官田包佃之弊表现在三个方面,即影响官府税收、阻滞农业生产恢复发展和妨碍土地与劳力结合。

(五)关于契约租佃经济主导地位的确立

五朝均田制的瓦解标志着中古田制时代的结束,北宋契约租佃经济正式确立。葛金芳《中国封建租佃经济主导地位的确立前提》(《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6年第3期)指出,封建租佃契约经济确立的三个前提是:①地主阶级大土地所有制必须确立自身的优势和合法地位;②农民阶级的主体构成必须完成由中古自耕农向契约佃农的过渡;③超经济强制的松弛必须达到多数佃农争得迁徙与退佃自由的程度,这三个前提产生于唐宋之际地权关系和阶级构成的变动之中(分见葛金芳前引文《论“不抑兼并”》、《唐宋之际农民阶级内部构成的变动》,《历史研究》1983年第1期)。

封建租佃经济主导地位的确立,使土地出租者与土地租佃者之间的关系也趋向于平等,形成一种契约关系,产品地租已代替了劳役地租,成为占支配地位的地租形态。一部分佃客有了退佃、迁移的自由,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变得相对松弛下来。葛金芳《对宋代超经济强制变动趋势的经济考察》(《江汉论坛》1983年第1期)从土地所有制关系和农业经营方式两个角度入手,分析了宋代超经济强制的演进趋势。他认为,土地所有权在流通上的相对凝固及其在占有上的代代沿袭状况,在唐宋之际发生了重大变化,均田制瓦解后土地转移率的急剧提高导致了累世相承的主仆名分趋向瓦解。另一方面,地权集中而地块分散的土地占有状况导致部曲制经营方式日趋衰落。最终结果就是宋代多数佃农已从中古前期封建隶属关系之束缚中挣脱出来,并日趋普遍地获得了迁徙和退佃的权利。可以说,唐宋之际的超经济强制的松弛与弱化,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