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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宋社会经济:前封建制与游牧文明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六、辽夏金元社会:带有游牧文明色彩,并存有大量前封建制因素辽夏金元四个朝代均为历史时期我国周边部族建立的政权,其统治区域逐步向内地推进。此外,辽夏金元对畜牧业之重视,还可从其所设立的机构及职官上得到印证。大量汉族百姓被周边部族掠卖为奴,主要是因为这些部族尚处在前封建制发展阶段的缘故。

两宋社会经济:前封建制与游牧文明

六、辽夏金元社会:带有游牧文明色彩,并存有大量前封建制因素

辽夏金元四个朝代均为历史时期我国周边部族建立的政权,其统治区域逐步向内地推进。契丹国(916—1125)是以呼伦贝尔草原为发祥地,发展到“东至于海,西至金山,暨于流沙,北至胪朐河,南至白沟,幅员万里”[81]的广大区域,其统治范围已越过长城一线,进至今河北、山西的北部地区。党项族建立的西夏(1038—1227)以宁夏和陕甘边区为中心,其东部边界已达今甘肃兰州、榆中地区。金国(1115—1234)是由兴起于白山黑水之间的女真族所建立的政权,其统治范围已南越黄河,进至淮河秦岭一线。蒙古族所缔造的蒙元帝国(1206—1368)首次越过长江天堑,其地域“北逾阴山,西及流沙,东尽辽左,南越海表”[82],是历史上第一个由少数民族统一全中国的王朝。

本文将辽夏金元社会视为与宋明异质的另一类型的同质社会,理由如次:

一是从经济生活的视角看,契丹、党项、女真、蒙古诸族在立国前,基本上都从事畜牧业,以游牧生活为主,呈现出与中原汉民族农耕社会截然不同的文明色彩,这种游牧文明色彩在其建国后仍有不同程度的保留。唯有入关前的女真族尚有一定分量的农业经济成分,然其游牧色彩仍远较汉族浓烈。史称辽“边防乣户,生生之资,仰给畜牧,绩毛饮湩,以为衣食”[83]。会同九年(946),辽太宗入掠中原到安阳河,见大桑木,愤而骂曰:“吾知紫披袄出自汝身,吾岂容汝活耶?”[84]竟至束薪木而焚之,表现出对农耕方式之极不相容。与之相应,西夏开国者元昊尝谏其父勿事宋朝,言及本族生活习性时,有“衣皮毛,事畜牧,蕃性所便”[85]之语。蒙古族入驻汉族农业区后,大肆开辟牧场,以至“周回万里,无非牧地”[86]。元世祖时,仍有近臣以为,“汉人无补于国,可悉空其人以为牧地”[87]。上述种种言行、措置无不折射出长期以游牧生活为主的少数民族,对农耕生活的对抗与排斥。

虽然以上诸族进入内地之后在汉文化的熏陶下,先后开始其封建化进程,并逐步接受汉族的农耕方式,但畜牧业仍在国民经济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史载辽“自太祖及兴宗垂二百年,群牧之盛如一日”[88]。天祚帝初年,“马犹有数万群,每群不下千匹”[89]。西夏“初有夏、绥、银、宥、灵、盐等州,其后遂取武威张掖酒泉、敦煌郡地,南界横山,东距西河,土宜三种,善水草,宜畜牧,所谓凉州畜牧甲天下者是也”[90]。金朝畜牧业亦很发达,据大定二十八年(1188)统计,“马至四十七万,牛十三万,羊八十七万,驼四千”。元代畜牧业之地位,可以从对业主所有权的保护上窥其一斑,元顺帝时即曾下诏:“强盗皆死,盗牛马者劓;盗驴骡者黥额,再犯劓,盗羊豕者墨项,再犯黥,三犯劓。劓后再犯者死。”[91]对盗畜者处罚的严厉,正好说明对畜牧业的极其看重。

此外,辽夏金元对畜牧业之重视,还可从其所设立的机构及职官上得到印证。辽设置的管理畜牧业的机构最为繁杂,各地设有群牧官、诸厩官、监养鸟兽官等数十个机构[92]。西夏的官制相较简单,但也设有掌管马匹饲养、繁殖和交换的群牧司[93]。金朝设尚厩局、鹰坊、典牧司、圉牧司、提举圉牧所[94],另还仿辽制设群牧所,国语称之为“乌鲁古”,职责是“掌检校群牧畜养蕃息之事”[95]。元设典牧监、群牧监等机构,典牧监官阶正三品,群牧监品阶更高[96]

二是从社会发展的视角看,契丹、党项、女真、蒙古诸族在建立政权前,尚处在部落酋长社会向阶级社会转进之中途,大体在其立国之后封建化进程方才启动,因而不可避免地会将奴隶制、农奴制度因素带入汉族农耕居住区。我们看到辽夏金元在建国初期无一例外地依靠大肆掠夺人口、财富来满足自身需要;而在占领汉族居住区后,为其畜牧业的发展需要而大肆杀掠汉人,改田为牧。

早在五代末年,辽太宗“乃纵胡骑四处剽掠,谓之‘打草谷’。丁壮毙于锋刃,老弱委于沟壑,自东、西两畿及郑、滑、曹、濮数百里间,财富殆尽”[97]。———这是契丹掳掠中原百姓。

北宋初年,太宗下诏,“禁陕西缘边诸州阑出牲口”,如有“饥民鬻男女入近界部落者官赎之”[98]。———可见其时陕西汉人被贩给党项族酋的现象已经很严重。

钦宗靖康二年(1127),“金人以帝及皇后、皇太子北归。凡法驾、卤簿,皇后以下车辂、卤簿、礼器、法物,大乐、教坊乐器、祭器、八宝、九鼎、圭璧,浑天仪铜人、刻漏,古器、景灵宫供器,太清楼秘阁三馆书、天下州府图及官吏、内人、内侍、技艺、工匠、娼优,府库畜积,为之一空”[99]。———这是女真贵族掳掠开封官、民,其中包括赵氏皇族。

金天会八年(1130),“粘罕密谕诸路,令同日大索两河之民一日,北境州县皆闭门,及拘行旅于道,反三日而罢。应客户并籍入官,刺其耳为‘官’字,锁之云中,及散养民间,立价鬻之。或驱之于回鹘诸国以易马,及有卖于萌骨子迪烈子、室韦、高丽之域者”[100]。———这是南宋初年,女真贵族仍在掠、卖汉族百姓,甚至用来与回鹘交易马匹。(www.xing528.com)

金崇庆二年(1213),“忒没贞(即铁木真)遂留撒没喝(即木华黎)围守燕京,自将所降杨伯遇、刘伯林汉军四十六都统同鞑靼大军分为三路,攻取河北、河东、山东诸郡邑……凡破九十余郡,所过无不残灭。两河、山东数千里,人民杀戮几尽,金帛、子女、牛羊、马畜皆席卷而去。屋庐焚毁,城郭丘墟矣……鞑靼过关(指居庸关),取所掠山东、两河少壮男女数十万人,皆杀之,遂引归,其年[金贞祐十年(1214)]三月也。”[101]———这是蒙古贵族掳掠汉北方汉族百姓在南宋史籍中留下的反映。

至于蒙古国初期耶律楚材劝导蒙古贵族减少杀伐,改向汉地百姓征收农业税赋作为立国基础的事例更是众所周知。此后锋镝余生的汉族百姓又被掠往“人市”,被当作牲口叫卖,此类现象亦时有发生,兹不赘言。被掠、卖至契丹、党项、蒙古、室韦、高丽故地的数百万汉族农民,其身份原先是租佃制下享有迁徙、退佃自由的佃农,遭此劫难,一朝沦为毫无人身自由的农奴甚或奴隶,这不能不说是社会发展的一大倒退。

大量汉族百姓被周边部族掠卖为奴,主要是因为这些部族尚处在前封建制发展阶段的缘故。请以西夏为例。根据目前学界研究,西夏在建国前后(约当北宋中期即11世纪中叶)方由氏族社会末期跨入阶级社会当是没有疑问的共识。吴天樨认为1038年元昊建国是“产生于氏族公社废墟上的奴隶制国家”[102]。李蔚认为元昊建国是党项族封建化阶段的标志[103]。漆侠的意见居于两者之间,认为宗族是党项社会的基本组织,而西夏腹心地区的兴灵平原上,“党项社会则沿着宗法封建制方向发展”,其基本特征是“在保留氏族宗法大量残余情况下,既发展了奴隶制,但党项的奴隶有着自己的私有财产,不像奴隶制下的奴隶;同时又急剧地进入初期封建制,牧人农夫是社会的主要生产者,但他们的社会地位低下,不像封建制下的牧人和农夫,而这些恰恰反映了党项社会形态的特征”[104]。研究党项社会的性质不是本文的任务,然而西夏社会在其建国的前中期既有奴隶制因素,又有初期封建制因素则是可以肯定的。

我的看法是,元昊建国标志着西夏已从部落社会进入到农奴制社会,同时还有不少奴隶制残余掺杂其间[105]。处在这个社会最高层的,显然是皇族、后族所在的拓跋氏、没藏氏等大族,以他们为核心,由党项大族豪酋组成统治阶级,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官员从这些豪酋中“世选”。处在这个社会中间层的,是享有自由民身份,但徭役负担沉重的农牧民,此即《天盛律令》中反复出现的各种“租户家主”,其中有牧主和地主,但多数应是中小牧户或自耕农。处在西夏社会底层的,是数量众多的各种农奴身份的依附民。其中依附于各级官府的称“官人”,包括国有农牧场上的耕夫和牧人,来自被掳“生口”和“苦役犯”的“官作户”,还有官营手工业作坊中的依附匠等;依附于私家豪酋、官僚和农牧主的称“私人”,包括“种地者”、“门下人”、“使军”、“典押出力人”等诸种称呼。《天盛律令》卷6《军人使亲礼门》规定:“大小官员诸人等不允在官人中索要私人,及有重罪已释死罪,应从边城入农牧主中人求为私人。若违律时,求者、奏者一律徙十二年。”可见“官人”和“私人”可以互相转化,其身份地位十分相近,因为他们都是依附民。这部分的人数亦当不少,他们和自由民身份中的各类中、小农牧民,共同构成西夏农牧业和手工业生产的劳动者群体。而见于文献记载的奴、佣人、僮仆、命待、随从、小人等,主要是家内奴隶。当然也有用于农牧业生产的奴隶,如被指定为叛逆的重罪犯,当“入农牧主中,应无期服役”[106]。这些明显是奴隶制遗存。

三是从政治体制的视角看,辽夏金元都在不同程度上实行过领主分封制。这与党项、契丹、女真、蒙古社会内部存在着大量权势显赫的氏族部落贵族有着密切的联系。特别是上层贵族宗族往往拥有强大的经济和军事实力,所以中央政府为获其支持而实行分封。如契丹贵族把接受皇帝赏赐和通过战争俘掠而得到的渤海、汉族人口,按其规模建为州、军、县、城、堡等,使其聚居,从事生产。这种头下军州是辽朝地方建制中独具特色的内容,其制“皆诸王、外戚、大臣及诸部从征俘掠,或置生口,各团集建州县以居之,横帐诸王、国舅、公主许创立州城,自余不得建城郭,朝廷赐州县额,其节度使朝廷命之。刺史以下皆以本主部典充焉。官位九品之下及井邑商贾之家,征税各归头下。唯酒税课纳上京盐铁司”[107]。又“其间宗室、外戚、大臣之家筑城赐额,谓之‘头下军州’。唯节度使朝廷命之,后往往皆归于王府。不能州者谓之军,不能县者谓之城,不能城者谓之堡”[108]。事实上,这些大大小小的头下军州就成了契丹贵族各自的封地。有学者指出:“头下军州的节度使这一高级官职是由朝廷直接任命的……其余州县官员大抵由建立者即契丹贵族自己任命……它也就能够同皇帝的斡鲁朵、契丹国家直接统辖的行政区鼎足而三,在契丹社会经济生活、政治生活上占有重要地位”,而且“头下军州是世袭占有的,即可以作为私有财产传给后嗣子孙”[109],这就使其分封性质更为明显。

西夏分封制的情况在历史记载中亦有反映。李蔚曾对《儒林公议》中的下述一段材料展开分析,“其子瞎毡、摩毡角背叛其父自立,摩毡素依首领程成俞龙为谋主,俞龙复纳女子于元昊子宁令,伪号梁王者”。据此推断,早在景宗元昊时,西夏即已经采用分封制度。后至崇宗天祐时,为避免外戚擅权而采取的巩固皇权措施中又有大规模的分封举动。崇宗于夏贞观三年(1103)九月,封其弟察哥为晋王,元德二年(1120)十一月,封宗室景思子仁忠为濮王,次子仁礼为舒王[110]

金代猛安谋克制是其特有的社会编制,史称“至太祖即位之二年,既以二千五百破耶律谢十,始命以三百户为谋克,谋克十为猛安”[111]。女真统治者通过强制拨地、括地,把辽斡鲁朵、头下军州的土地和汉族的自耕农、部分中小地主的土地变为国家所有,然后贴上官田的标签———牛头地,分配给猛安谋克户耕种,这种做法在军事征服过程中表现得尤为明显。金世宗时,再“定世袭猛安谋克迁授格”[112],后又“制世袭猛安谋克若出仕者,虽年未及六十,欲令子孙者,听”[113],猛安谋克自此可世袭,而其中特别有权势的更可获得大量田土,拥有封地。

元代分封制推行的范围更加广泛。早在蒙古汗国时期,成吉思汗就将西征占领的广大地区作为“兀鲁思”(世袭领地)分封给他的三个儿子,并分别建立金帐汗国、察合台汗国、窝阔台汗国。第三次西征后,又建伊利汗国。此四大汗国与元朝保持藩属关系,但都实行世袭制,加之彼此间缺少强有力的联系纽带,故先后走上了独立发展的道路。其后,蒙古统治者又在本土进行了数次括户与分土分民行动,规模较大的几次括户有窝阔台时期的乙未(1235年)籍户,蒙哥时期的壬子(1252年)括户及丁巳(1257年)括户,随籍户、括户而来的就是大规模的分封。据《元史·食货志》统计,从元太宗到元世祖的半个多世纪中,共封大小“投下”159处,这些大大小小的投下都是封建领地性质,就连领地上的各级官员也由投下主自己的家臣担任,官位世袭。对于蒙古的分封制,韩儒林先生有过很好的分析:“按照蒙古体制,所得中原汉地城子百姓,系属‘黄金家族’的共同财产,应在宗室中进行分配,各得一‘份子’(忽必);同时,对共同立国的功臣,也应以一部分给予赏赐(莎余尔合勒),使他们分享权益,而分土分民是根据成吉思汗与宗亲约定的‘去天下了呵,各分地土,共享富贵’的原则,与之前在漠北等地推行的‘忽必’和‘莎余尔合勒’分封制度在本质上相同的。依此制,受封者可各置封邑,自征其民,由此而形成许许多多大大小小不相统属的领地。”[114]

正是经济生活的游牧与农耕之异、社会发展阶段的农奴制与租佃制之别、政治体制的领主分封制与官僚郡县制之分,使辽夏金元社会与宋明社会判然有别。最近国际汉学界有人主张应将宋元明联系起来进行研究,其目的是要打通唐宋这个“中期帝国”与明清这个“晚期帝国”之间的历史联系[115]。在我看来,此种主张的合理性主要表现在以江南区域经济和社会作为考察对象的场合,因为江南社会较少受到周边部族南下的种种影响,其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持着明显的连贯性和同构型。然而若从整体上看,与其将宋元联系起来,倒不如跳过元代而将宋明联系起来更加合理,因为两宋作为高度发达的汉族农业社会,与踞守在长城以内的明代社会具有更多的相似性。也就是说,若从社会特质看,明朝才宋朝的真正继承者,而元朝则如我们上面已经看到的那样,确与辽夏金社会有更多的同构型,因而自成一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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