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中唐均田制崩溃,以西晋占田、五朝均田为代表的“中古田制时代”随之终结[56]。晚唐以降,再无任何一种全国性“田制”(土地规划)出现,历史进入了“田制不立”、“不抑兼并”的新时代。在土地所有制领域内,“不抑兼并”成为北宋及其以后历代王朝奉行不替的国策,标志着大土地所有制终于挣脱中古法权的重重束缚,在历史上第一次取得合法膨胀的权利[57]。在这种历史环境中,地主大土地所有制在由国家、小农和地主这三种成分构成的地权结构中首次占据优势合法地位;契约佃农取代均田小农成为农民阶级的主体构成[58];与此同时超经济强制明显松弛,多数佃农取得了迁徙和退佃自由[59];在上述三个历史条件的共同作用之下,契约租佃经济得以取代此前的中古田制经济而成为当时农业生产方式的主导形态[60]。我们看到,北宋中叶苏洵说:“田非耕者所有,而有田者不耕也。”[61]秦观亦云:“一邑之财十五六入于私家。”[62]《宋会要》中更有“天下田畴半为形势所占”[63]之语。———这是地主阶级已经占有全国一半以上耕地的反映。
北宋邓绾疏奏:“富者所以奉公而不匮,盖常资之于贫;贫者所以无产业而能生,盖皆资之于富。”[64]南宋叶适说:“有田者不自垦,而能垦者非其田”,于是“小农之无田者,假田于富人;得田而无以为耕,借赀于富人。”[65]宋元之际方回说:“望吴侬之野,茅屋炊烟,无穷无极,皆佃户也。”[66]———这是佃农越来越多,逐步成为农民阶级主体构成的反映。
朱熹说:“乡村小民多是无田之家,须就田主讨田耕作。……佃户既赖田主给田生借,以养活家口,田主亦籍佃客耕田纳租,以供赡家计。二者相须,方能存立。”[67]王柏说:“农夫资巨室之土,巨室资农夫之力。彼此自相资,有无自相恤,而官不与也。”[68]袁采说:“人家耕种,出于佃人之力,可不以佃人为重?”并视客户佃作为田“衣食之源”。[69]———这是田主与佃客地位、身份平等,主客间租佃关系的达成主要是民间经济行为而与官府无涉,主客双方在经济上彼此依赖、须相互尊重的事实反映。
这些记载从地权所有、佃户比例、主佃关系、社会观念等不同角度,透露出一个相同的信息,这就是租佃经济至北宋中叶确已成为当时社会经济的主要成分了。(www.xing528.com)
在此后的历史行程中,党项、契丹、女真、蒙古等周边部族向黄河流域不断推进,虽说江南地区所受影响不大,但中原地区的租佃经济确曾屡次遭到冲击,因为这些部族把大量的奴隶制、农奴制等前封建制因素带进了中原(详后)。但是史料表明,在辽朝统治的燕云地区、金朝统治的黄河流域,以及蒙元统治的北方中国,租佃经济仍旧顽强地生存下来。例如以猛安谋克团聚形式移居中原的数十万女真民户,在汉族租佃经济的影响下,逐步抛弃了原先用奴婢、家人耕种的落后方式,在金朝中叶转取租佃方式来经营了。大定二十一年(1181年)金世宗说:“山东、大名等路猛安谋克户之民,往往骄纵,不亲稼穑,不令家人农作,尽取汉人佃莳,取租而已。”[70]为了改变这种状况,金廷下令“力不足者方许人自佃”[71],但金世宗派人去各地检查,看到的情况仍然是“猛安谋克人唯酒是务,往往以田租人,而预借三二年租课”[72]。这说明民间租佃经济根源深厚,并非一纸禁令所能割断。金廷迫不得已,遂有章宗泰和四年(1204年)《屯田户自耕和租佃法》[73]的颁行,说明黄河流域的租佃经济至此恢复了自身的合法地位。
元初北方牧场的扩大,明初小农经济的再度复兴,还有清初几次圈地及其旗地上的庄园制经营方式,亦曾使租佃经济的地盘一度有所缩减,但不久之后租佃经济即能重新恢复自身的主导地位。因此我们曾说契约租佃经济从北宋开始,中经元明清各朝,一直延续到民国时期,享祚千年之久,其命脉不可谓不长[74]。需要强调的是,金元时期带有农奴制色彩的落后制度在明朝制度上打下了很深的烙印[75]。单就租佃关系而言,主要是超经济强制较之宋代反而有所强化。李文治亦曾指出,明清时期具有功名爵禄的缙绅地主,挟其特权通过暴力形成的租佃关系,每每带有强烈的封建隶属性质[76]。而在明末清初南方各省一次次的“奴变”中,“苍头蜂起,佃甲厮役群不逞者从之”。因此康熙年间各地富室往往不敢大肆蓄奴。雍正五年(1721年),清政府下令将皖南地区的“伴当世仆”一律开豁为良,进一步削弱了农奴制残余。此点戴逸述之甚详,可参其主编之《简明清史》。[77]
这就是说,契约租佃经济在宋元明清时期一直是我国传统社会的基本经济结构,这千余年中虽有诸多变故带来不少冲击,但租佃经济的基本骨架未倒,直至20世纪50年代初期的土地改革运动完成之后,才真正寿终正寝。从这个意义上说,将宋明社会概括为租佃社会,应该是可以成立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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