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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宋社会经济:小农经济与国家控制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虽然秦汉帝国是以“编户齐民”为基础,隋唐是以“均田小农”为基础,但两者均属小农经济则是一致的。我们之所以把汉唐称为“吏民社会”,还有一个观察依据,这就是国家通过郡县制下的各级官吏,对作为编户齐民的小农阶层所实行的精细编制和严密控制。

两宋社会经济:小农经济与国家控制

三、汉唐吏民社会:以小农经济为基础,国家对小农农村实行严密控制

自秦统一开始(公元前221年),直至中唐(暂以780年的杨炎两税法为界标),这一千年的历史过程当然也有重大发展和变化,其间甚至经历了鲜卑、匈奴等周边部族持续南移和南北朝的分裂,但社会的基本面貌大致相似:秦汉隋唐都是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上,并实行郡县制管理体制的中央集权王朝。虽然秦汉帝国是以“编户齐民”为基础,隋唐是以“均田小农”为基础,但两者均属小农经济则是一致的。

早在战国初期,从先秦村社共同体中游离出来的小农,开始被各诸侯国按“什伍法”编制地域性的乡里体系中,成为国家的“编户齐民”。战国初年魏文侯李悝为相国进行变法,李悝“尽地力之教”,增产者奖,减产者罚,又颁《法经》对小农加以严密控制。战国中叶商鞅秦国实行变法,下令“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39]。通过强力推行分居政策来瓦解父权制大家族,以加速个体小农家庭的成长,并将它作为推行奖励耕战政策的社会基础。其他诸侯国的情况大同小异,兹不赘述。秦统一中国后,“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并在始皇三十一年(公元前216年)“使黔首自实田”[40]。至此,以“一户五口”、“五亩宅”、“百亩田”为基本形态的小农阶层正式登上历史舞台。

大略言之,秦汉时期数量庞大的自耕阶层,正是从战国发展而来,两者一脉相承。其间区别在于自秦始皇三十一年(公元前216)“使黔首自实田”后,小农土地所有权得到国家的正式承认,土地可以买卖,国家不再实行授田制度,东汉郑玄说“汉无授田之法”[41]即是明证。鉴于秦王朝的重赋繁役、严刑苛法很快摧垮小农经济的教训,汉初统治者推行休养生息政策,轻徭薄赋,重新培植小自耕农阶层。汉高祖刘邦于公元前202年下诏:“民前或相聚保山泽,不书名数。今天下已定,令各归其县,复故爵田宅。”[42]国家承认百姓土地所有权的条件是让他们重新登上国家户籍,即“书名数”,国家凭此编制什伍乡里,征赋调役。1973年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一批景帝初年临江王国的乡里文书。A类竹简中有一份“郑里廪簿”,是政府借贷种粮给郑里民户的记录,提供了一份极可宝贵的小农农村样本。该簿共记25户,“能田”者69人,人口在105人上下,共有田地617亩。其中最多的一户54亩,最少8亩。平均每户24亩,每个“能田”者近9亩,每人近6亩的样子。西汉一批布衣将相———如惠帝丞相陈平、元帝御史大夫贡禹,即出自这种编户小农家庭。武帝时“海内虚耗,户口减半”,但经昭宣中兴又有所恢复。西汉末年王莽的复古主义改革并没找到办法来解决“民不地著如鸟兽散”的问题,终于在绿林、赤眉起义的打击下覆亡。

如果说西汉是以刘邦为首的“中家”集团所开创,那么东汉则是皇室刘秀在豪强地主支持下建立起来的王朝,部分小农被迫走上“被豪杰役使”的依附化道路,地主庄园开始增多,但是作为“编户齐民”的小农阶层在长时期内仍旧保持着相当一个数量。曹魏大搞屯田,同时也允许农民“但随其力之所能至而耕之”[43]。西晋出台“占田制”,鼓励农夫占田垦荒[44]。十六国时期黄河流域坞堡林立,其中不乏地主田庄,但林甘泉先生指出也存在着自卫聚落型坞堡[45]。如东汉末年河北人田畴“率举宗族、他附从数百人”入徐无山中,随其移徙之人可以各自占山开荒,“躬耕以养父母”[46]。西晋末年颖川鄢陵大姓庾衮“率其同族及庶姓保于禹山”,邑、里之长由推举产生,坞堡修筑和公共事务由各家派人应役来解决,所谓“考功庸,计丈尺”[47],也是一个以宗族成员为核心、以乡里关系为纽带而建立起来的带有自卫性质的乡里共同体。此类自卫聚落型坞堡中往往有成百上千户小农家庭。(www.xing528.com)

北魏孝文帝太和元年(485年)开始推行的均田制,历经北齐、北周、隋、唐五朝,前后延续近三百年。通观五朝均田令文,我们发现,除却名为授田、实为限田的官僚等制授田规定外,其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带有课耕色彩而实际并不足额的小农百亩授田制。所谓桑田(永业田)原本就是“人户世业”[48],而能够分给贫民下户的“露田”(口分田)大多原是无主荒地。在五朝均田令文中找不到一条私田充公、然后由国家重新分配的记载,相反倒是可以见到允许宽乡民户限外占田的条文;在大量出土的敦煌、吐鲁番文书中可以发现“自田”、“买田”、“籍外田”的普遍存在。这表明在均田制之旁,还存在着其他多种土地所有制类型,其间是并行不悖的共存关系[49]。而且史料表明,均田户对于自己分内的土地,确实具有牢固的使用权———包括口分、永业两部分;部分的继承权———只限于永业田;受限制的买卖权———永业田和某些情况下的口分田;以及完整的收益权,因而仍是国家控制下的小农家庭。鉴于均田户身上仍然套着田制框框,我曾主张将之称为“中古自耕农”。这个术语抓住了均田户确有土地所有权这个主要特征,同时也点明了这种所有权还不够深化、不够完整的时代特点[50]。由此可见秦汉隋唐间小农阶层作为国家编户的持续存在,虽然其数量时增时减,然而都是汉唐帝国最为基本的细胞组织。小农阶层的时兴时衰往往决定着各朝国运的转承起合就是最好的证明。

我们之所以把汉唐称为“吏民社会”,还有一个观察依据,这就是国家通过郡县制下的各级官吏,对作为编户齐民的小农阶层所实行的精细编制和严密控制。这在小农阶层刚刚兴起的战国时代即已十分明显。以秦国为例,史载秦献公十年(前375年)“为户籍相伍”[51]。孝公承献公之位,任用商鞅,又“令民为什伍,而相收司连坐”[52]。前引湖北云梦出土的秦简中发现一种专门的户籍条例《傅律》,其中规定:户籍由乡、里编制,其上登载每户的人口、财产和成年男子的姓名、年龄等,作为课征赋役的根据;如有隐匿、诈伪等欺骗行为则要受到各种处罚[53]。《商君书·垦令》也有“使民无得擅徙”之类话头,可以互相印证。而秦孝公徙都咸阳后,“集小都、乡、邑,聚为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郡、县以下的广大农村则是乡里编制,“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长;十亭一乡,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54],分别掌管乡里的教化、赋役和治安事务。“汉承秦制”,这套统治方式一直沿用到汉唐时期。可见其时国家对于作为“编户齐民”的个体小农之控制确是十分严密的。

学界曾经认为,我国传统乡村社会的基本特征是“国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但是秦晖先生依据长沙走马楼出土的三国吴简之《嘉禾吏民田家莂》等出土文献,对汉唐间乡村组织展开研究,颠覆了上述认识。大量事实表明,汉唐时期国家政权在县以下的活动十分频繁,其对编户齐民的控制更是极为严密的。因此秦汉以降直至宋明时期,“国权归大族,宗族不下县,县下惟编户,户失则国危”才是真实的传统[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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