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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宋社会经济研究:条例司内部机构设置与属员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既然条例司是创议新法的机构,我们可以根据法令从草拟到出台的过程推测其机构设置。讲议司是蔡京擅权聚敛的一个机构,其设置远比条例司更为详细和正规。而这一推测与上述经由条例司职能对其内部机构的推测大致吻合,可相互印证。最终以枢密副使韩绛同领条例司。

两宋社会经济研究:条例司内部机构设置与属员

三、条例司内部机构设置和属员

条例司内部具体机构的设置,今存于史料的仅见领条例司、编修官和检详文字三职,但可据条例司职能一探究竟。既然条例司是创议新法的机构,我们可以根据法令从草拟到出台的过程推测其机构设置。草拟法令需要官属,然后参详审核,亦需委派官员上报朝廷,通过后宣谕于下,亦需员从中管干。《宋史·职官志一》载:“崇宁元年七月,诏如熙宁条例司故事,都省置讲议司。以宰相蔡京提举,侍从为详定官,卿监为参详官;又置检讨官,凡宗官、冗官、国用、商旅、盐铁、赋调、尹牧,每一事各三人主之。”讲议司是蔡京擅权聚敛的一个机构,其设置远比条例司更为详细和正规。但是由于它的设置乃“如条例司故事”,所以笔者认为其主要机构与条例司大致相同。即条例司也应有详定官和参详官等设置。而这一推测与上述经由条例司职能对其内部机构的推测大致吻合,可相互印证。

苏轼在《上神宗皇帝书》中说道:“祖宗以来,治财用者不过三司。今陛下又创制置三司条例司,使六七少年日夜讲求于内,使使者四十余辈分行营干于外。”[14]从苏轼的这段话可以看出,条例司除陈升之和王安石外,还有“六七少年”谋划于内。时吕惠卿苏辙同为检详文字官,章惇为编修三司条例官、加中书检正,曾布为看详衙前条例,又授太子中允、崇政殿说书、加司农寺、检正中书五房,凡三日五受敕告[15]。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六八熙宁八年九月辛未条载,吕惠卿奏疏,“制置条例司前后奏请均输、农田、常平等敕,无不经臣手者”,知三项新法主要皆由吕惠卿草成,检详文字官职司草拟法令。曾布所受五职只有看详衙前条例属条例司所辖机构,熙宁二年三月,神宗曰:“因言衙前伤农,令制置三司条例司讲求利害之法”[16]。曾布的看详衙前条例一职或为神宗此言所设。《长编拾补》卷六称(曾布)“与吕惠卿同创青苗、助役、保甲、农田之法”。司马光《涑水记闻》卷一六载,苏兖云:“曾布改助役为免役,吕惠卿大憾之。”可知曾布至少参与了修定役法的工作。而苏辙由于“受命以来……无所建明,至于措置大方,多所未谕。每献狂瞽,辄成异同”[17],且苏辙已于此前出为河南府推官,当然不在此“六七少年”之列。

苏辙任检详文字时曾在《与王介甫论青苗、盐法、铸钱利害》中说,“介甫召余与吕惠卿、张端会食私第,出一卷书,曰:‘此青苗法也,君三人阅之,有疑以告,得详议之,无为他人所称也’”[18]。此张端《宋史》无传,详情不得而知,但根据苏辙的记载,张端在条例司的身份非同一般,但又非详检司,或许属编修和参详官之列。(www.xing528.com)

熙宁二年九月,吕惠卿擢太子中允、崇政殿说书,苏辙出为河南府推官。于是条例司以太常博士、秘阁校理李常和前许州司理参军国子监直讲王汝翼为检详文字官。后李常反对青苗法,王安石责之曰:“君本出条例司,亦尝预青苗议,今反见攻,何以异于蒋之奇也?”[19]可见李常亦曾参与青苗法的草议。熙宁二年十一月,陈升之拜相,遂言制置三司条例司难以签画,欲以孙觉、吕惠卿领局,而升之与王安石提举。王安石恐此变更,他作为参知政事不能直接领局,会沮坏新法,使变法方向逆转,希望一仍其旧。最终以枢密副使韩绛同领条例司。

熙宁初年,条例司曾引入颇多属员,如程颢[20]、刘彝、卢秉、王子韶、杜纯[21]等数人。其中程颢、刘彝、卢秉三人曾见于一处,史料是这样记载的:“(熙宁二年)夏四月丁已,从三司条例司之请,遣刘彝、谢卿材、候叔献、程颢、卢秉、王汝翼、曾伉、王广廉等八人行诸路,察农田、水利、赋役。”[22]八人中,另五人皆无本传,但王汝翼如上所述已为条例司属官。候叔献曾提举开封府界常平事,屡督提点开封府界县事,吕景散青苗钱[23],王广廉于河北行青苗法并遭劾[24]。所以二人皆系坚定不移的变法支持者。再参以刘述疏奏“(王安石)与陈升之合谋,侵三司利柄,取为己功;开局设官,用八人者分行天下,惊骇物听,动摇人心”[25]。由此考之,此八人皆入置条例司,至于其官职名称不详待考,但其任务是明白无疑的,即调查各路农田、水利、赋役情况,为条例司立法作准备;而且其任务是临时性的,访察完毕,回京奏命即结束。所以可以知道,条例司内部除常设机构外,还有临时性机构。前引曾布为看详衙前条例亦类假于此,俟役法成,此职即撤销。王子韶因入条例司后,不久即出按明州苗振狱,所以未曾参与制定新法。而杜纯由王安石推荐,充审刑详议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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