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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宋户籍与其他籍账关系解析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故此户帖与这种所谓的户籍残卷毫不相干,不容混淆。(四)户帖与庄账北宋晚期行方田均税法时,与户帖并存的还有庄账,上列税户田产的顷亩,等色与四至等内容。只有庄账还不能起到确认产权的作用,因为它并不表明该田是否承担了纳税义务,只有户帖才表明该田已向国家承担了经济责任。

两宋户籍与其他籍账关系解析

四、几个遗留问题———户帖与其他籍账的关系

由于尚未发现宋代户帖原件,并受资料局限,还有些地方不够清楚,这主要是户帖与若干籍账的关系问题。

(一)户帖与手实

唐宋两代均有手实。唐代手实因赖敦煌文书而得窥其全豹[44]。其上所载,前一部分为户主及其妻子的姓名、年龄等户口资料;其后登录该户应授、已授、口分、永业等田产情况;如系课户,大多记入应纳租调课额。《新唐书·食货志》称:“凡里有手实,岁终具民之年与地之阔狭,为乡账。”北宋亦曾一度行过手实法,时在神宗熙宁七年(1074)。“其法,官为立定田产中价,使民各以田亩多少高下随价自占……将造簿,预具式示民,令依式为状,县受而籍之。”[45]苏辙指斥手实法“尺椽寸土,捡括无遗,鸡豚狗彘,抄札殆遍”[46],故不久便罢。不难看出,唐宋两代手实虽亦登载民户赀财田产,但唐代手实载有户籍资料,宋代手实又是专为均摊免役钱而设,故与户帖应是两种不同的文书。

(二)户帖与宋初“户籍残卷”

敦煌文书中现存有太宗雍熙二年(985)刘永兴户与至道元年(995)何石柱等户籍残卷[47]台湾陈一萍先生在《北宋的户口》一文中曾加引录,并以之说明宋代户籍的登录内容[48]。如将户帖视为“户籍清册”,就会产生户帖与这些户籍残卷是什么关系的问题。就其内容看,这些所谓的户籍残卷,登录的是该户受田的段数、面积、四至等内容,将之称为“受田簿”似更为合适。因为这些残卷所在的河西地区自中唐起即属吐蕃统治,北宋中叶又转归西夏版图,河西重镇沙州(即敦煌)从未归属过宋廷统辖。故上述残卷应是该地从均田制时期沿袭下来的受田簿之一部分。关于此点澳大利亚苏基郎先生曾有很好解说[49],此处不赘。至于卷中所书宋代年号,可用边地纪年往往借用中原纪年这一惯例来解释。故此户帖与这种所谓的户籍残卷毫不相干,不容混淆。

(三)户帖与契书

契书即地契,前引绍兴《推税条法》中,户帖与契书是并存的,在土地买卖时乡书手要在地契、户帖与税租簿这三种文书中同时增减税额。这就说明户帖虽在某些情况下可起确认产权的地契效用,但它本身并不能替代地契。在当时法律条文中有“典卖物业”用“契帖”[50]的规定,据此估计实际生活中容或存在契书与户帖粘连使用的实例。

(四)户帖与庄账

北宋晚期行方田均税法时,与户帖并存的还有庄账,上列税户田产的顷亩,等色与四至等内容。在这一点上,两者是相同的。区别在于庄账不载税额,而户帖除田产状况外恰恰以登载税额为其又一重要任务,否则就不成其为赋税通知书了。只有庄账还不能起到确认产权的作用,因为它并不表明该田是否承担了纳税义务,只有户帖才表明该田已向国家承担了经济责任。所以前引方田条例中有“候给户帖,连庄账付逐户以为地符”之规定,即庄账只有与户帖连用,才会具有产权确认功能。

以上推测不敢自必,敬希识者有以教我。

【注释】

[1]本章原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1期。

[2]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6页《总序》。

[3]漆侠:《王安石变法》,第145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2版。

[4]《旧唐书》卷四八《食货志》。

[5]《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卷四乾德元年十月庚辰条,中华书局2004年第2版,第107页。

[6]《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一之一〇。

[7]《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之二〇,据同书六三之一七〇校。

[8]刘克庄:《后村先生大全集》卷一《故宅》。四部丛刊本。

[9]辛弃疾:《稼轩词编年笺注》卷三《最高楼(吾衰矣)》,中华书局上海编辑所1962年版。

[10]袁寀:《袁氏世范》卷三《富户置产当存仁心》条。天津古籍出版社1975年版。

[11]《袁氏世范》卷三《兼并用术非悠久计》条。

[12]《宋会要辑稿》食货七〇之三六。

[13]《州县提纲》卷四《关併诡户》条。

[14]《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之四二。

[15]《宋会要辑稿》食货一四之四七。

[16]《景定建康志》卷四一《溧阳县均赋役记》。

[17]《长编》卷二三七熙宁五年八月月末条,第5783页。

[18]《文献通考》卷三《田赋三》。

[19]《长编》卷二五二熙宁七年四月辛未条,第6151页。《宋会要辑稿》食货四之八、七〇之一一五等处亦载。

[20]《宋史》卷一七四《食货志上二》。(www.xing528.com)

[21]此系元丰五年(1082)数字,载《文献通考》卷三《田赋三》。

[22]《文献通考》卷十九《征榷六》。

[23]《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之二八。

[24]《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一之一八。

[25]《水心别集》卷二《民事上》。《叶适集》第3册,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652页。

[26]《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三之一六七。

[27]《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三之一七五。

[28]《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之二三。

[29]《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一之一六,另据三五之五校补。

[30]《宋会要辑稿》食货七〇之一三。

[31]《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九之五四。

[32]《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之三三。

[33]《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一之三五。

[34]《宋文鉴》卷一三八载程颢《程伯淳行状》。

[35]《长编》卷四乾德元年冬十月庚辰条,第108页。

[36]《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二之一。

[37]《州县提纲》卷二《户口保伍》条。

[38]《攻媿集》卷一○四《知梅州张君墓志铭》,《丛书集成初编》本。

[39]参阅《文献通考》卷一九《征榷》;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五《经界法》条。

[40]杜范:《杜清献公集》卷一六《常熟版籍记》,四库全书本。

[41]《乐全集》卷二五《论免役钱札子》,《四库珍本初集》本。

[42]《长编》卷一一三明道二年八月庚子条,第2637页。

[43]引自穆朝庆:《两宋户籍制度问题》,《历史研究》1982年第1期。

[44]见《敦煌资料》第一辑,第61—79页。

[45]《宋史》卷一七七《食货志上五》。

[46]《宋文鉴》卷五七载苏辙奏疏《论吕惠卿》。

[47]见《敦煌资料》第一辑,第125—127页。

[48]陈一萍:《北宋的户口》,台,《食货》杂志六卷七期,1965年10月。

[49][澳]苏基郎:《宋代户口登记制分析》,《远东史文集》1982年3月号。国内有杨品泉、袁征两种译文,分别载于《中国史研究动态》1983年第11期,《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5年第1期。

[50]《宋刑统》卷一三《典卖指当论竞物业》条。中华书局1984年校点本,第2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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