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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宋社会经济研究:户帖的重要功能与产权确认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官府亦据户帖所载田亩等色及其面积课征税役。但这恰恰说明户帖确可发挥与地契相似的重要功能。户帖之产权确认功能,还可从招民垦荒等环节得到证明。户帖具有产权确认功能,并非偶然。在官田租佃关系中,户帖可起承佃文书的作用,这是第二个派生性功能。

两宋社会经济研究:户帖的重要功能与产权确认

二、户帖的诸项功能

户帖既为征税而设,其基本功能当然是向民户通知其应纳税额。但是税额高低是由田亩广狭所决定的,因此在民户因田产变动而实行税额推收的过程中,户帖得到了广泛的使用。北宋前期,前引《农田敕》规定,民户添置田产、分烟析居或佃逃户归业,可以“各出户帖供输”,即由官府再颁赋税通知书,与该户原有户帖并存使用。仁宗以后改为实行“割入一户”的新法,割即“推割”(又称“推收”、“改割”、“过割”等),就是根据民户田产的变动情况在户帖上相应增减其应纳税额南宋时期,高宗绍兴十六年(1146)户部所修《典卖推税》令规定:

诸典卖田宅应推收税租,乡书手于人户契书、户帖及税租簿内,并亲书推收税租数目并乡书手姓名。税租簿以朱书,令佐书押。[24]

民户典卖田产后,除户帖外,还要在地契和税租簿上增减其应纳税额。此事由乡书手签名承办,县令佐审查画押,手续更为严密,以防失陷税额。中古田制框架崩溃后,土地买卖的限制基本取消,“民自以私相贸易,而官反为之司契券而取其直[值]”[25]晚唐以后土田流易日趋频繁,民户税额也随之频频变动,这种情况决定了户帖行用的日渐广泛。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户帖是联结国家与税户的主要经济纽带。

但是我们在前引绍兴五年的《出卖户帖令》中也已看到,民户领取户帖是要交钱的,其价从一贯到三十贯共分六等,视户等高低而定。虽说这是战争时期的非常措施,倘若户帖只是一纸通知书,此外一无所用的话,城乡主户是不会出此高价来购买它的。这就告诉我们,除了通知民户应纳税额这个基本功能外,户帖必定有其他一些派生性功能

对于民户来说,户帖最为显要的实际功能,莫过于它能起到确认产权这个作用了。首先这样做的,正是宋廷本身。仁宗天圣四年(1026)六月,三司筹划福州官庄出卖办法,其中规定:“候[佃户]纳钱足,给户帖与买田人,执为永业,应付差徭……”[26]系官佃户在出纳地价之后,便取得官颁户帖作为其享有土地所有权的凭证。而官府亦据户帖所载田亩等色及其面积课征税役。事实上,福州官庄早在宋初就已完成了私有化过程,因此户帖具有产权证书之作用,至迟不晚于太宗时期,史籍明载曾“于太平兴国五年,准勅朝臣均定二税,给帖收执”[27]。只因仁宗时的官田私田化政策更加倾向于采用有偿转化的方式,所以籍初给帖时曾有“官中却要,不得占吝”[28]之语,责令两万多实际耕种者重新出纳地价,宋廷才正式承认其土地私有权。但是地价一经付出,官颁户帖就成了人户对现耕地拥有产权的法律文书。神宗方田均税法中,明文规定将户帖连同庄账“付逐户以为地符”。所谓“地符”,亦即产权证明文书。

正因如此,民户如在天灾战祸中失去契书以致产权不明,官府可以补发户帖来确证民户产权之归属。两宋之交,锋镝余生的农夫,饱受颠沛流离之苦。战火甫定,便陆续返回故里恢复生产。但是一则多数庐舍契书毁于兵火,田产界致或有不明,争端迭起,影响农事;再则官府亦须掌握各户田产广狭以为征税依据,所以在曾经燹火烧劫的广大地区,大规模的补颁户帖。据《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一之一六载:

(绍兴二年)闰四月三日,右朝奉郎姚沅言:“欲乞朝廷行下诸路转运司,相度曾被烧劫去处,失契书业人许经所属州县陈状,本县行下本保,邻人依实供证,即出户帖付之,以为永远照验……庶几民间物业各有照据。”从之。[29]

在给失去契书的民户补颁户帖所要达到的两个目的中,宋廷及其臣僚只强调了一个目的,即以户帖替代地契来保障民户的土地产权,而将其保证税入的最终企图隐在其后,这是可以理解的。但这恰恰说明户帖确可发挥与地契相似的重要功能。我们知道,私家田产是可以父死子继的,因此户帖作为产权证明文书,也应与地契一样代代相承,“以为永远照验”,说的就是户帖的继承性:一经颁发,便永归民户所有,官府不再收回。

户帖之产权确认功能,还可从招民垦荒等环节得到证明。神宗元丰元年(1076)三月,京西南路转运司奏称:

秘书监高赋言:“唐州民请地生税,实公私之利,乞并邓州南阳县民,有田无税及税少地多,立限一年自陈。据顷亩立税给帖,听为永业……”从之。[30](www.xing528.com)

只要垦荒民户如实做到按亩纳税,国家就将如数承认其对现耕地产的私有权,其凭证便是户帖。此外在逃田主人归业,其田产已被他人“开耕了当”,当地官府以相应数目的邻近官荒田拨还时,亦出给户帖以为证明[31],这里不再赘述。

户帖具有产权确认功能,并非偶然。如前所述,户帖既是赋税通知书,必然详尽填入该户田产亩积、等色、四至等内容;而在一户一帖(如该户只有一块田产)或一户数帖(如因添置田产而续颁户帖)等情况下,往往存在着户帖与地块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加之户帖因官府所颁而天然具有法律文书之权威等;这些,正是户帖能起产权证明文书的基本条件。

在官田租佃关系中,户帖可起承佃文书的作用,这是第二个派生性功能。徽宗宣和元年(1119)八月,农田所奏请将浙西地区的逃田、荒地、沙涂、退滩等召佃耕种,办法是:

以田邻见纳租课比扑,量减分数,出榜限一百日,召人实封投状,添租请佃。限满拆封给租多之人,每户给户帖一纸,开具所佃田色步亩,四至著望,应纳租课。如将来典卖,听依系籍田法请买印契、书填交易[32]

从国家的角度看问题,不论户帖是发给乡村主户还是承佃客户,都是为了确定他们向国家承担的经济义务。因此主户上缴国税也罢,客户输纳官租也罢,均给户帖以为依据。南宋亦向系官佃户颁发户帖。孝宗淳熙二年(1175)湖广总领刘邦翰言:“湖北州县应请佃官田并归业人,将见耕田土许自陈,官出户帖,永为己业,听从典卖。将来合输二税,分为三限,每年起一分。”[33]

严格说来,作为赋税通知书使用的户帖,有时可起确认产权律效用;而作为承佃文书的户帖,却只承认其对耕地块的使用者似有相当距离。但若深究一步,则会看到它们在基本点上又通的。这个基本点,就是上述官田请佃多发生在官田私田化这背景下,因此名为承佃文书的户帖,往往亦具确认产权之效用。神宗元丰年间程颢因与王安石政见不合出任扶沟县令,时“朝的法权,两是相个总例如廷遣官括牧地,民田当没者千顷,往往持累世契券以自明,皆弗用。诸邑已定,而扶沟民独不服。遂有朝旨改税作租,不复加益,及听卖易如私田”[34]。这里所括之田,一可按旧额只纳二税,二可如私田听其买易,可见剥削名称从税到租的改变,并未否定民田的私有性质。前引徽宗在浙西所括公田,其实多系民田,在变税为租后,同样可以典卖交易。前引南宋孝宗时湖北州县民户请佃官田,实际上也是只输二税,“听从典卖”,可见均作私田看待。因此此类场合所使用的户帖,徒具承佃文书之名称,而与可作产权证明文书的户帖并无二致。前面述及福州官庄曾在太平兴国五年“差朝臣均定二税,给帖收执”,发帖之时明言“官中却要,不得占吝”,倒是这种户帖更接近承佃文书。由于官田租佃中已经出现户帖,考虑到宋代官田经营的基本方式是“召民承佃”,因此将户帖作为承佃文书使用的情况应是不少的。

户帖既具确认土田产权之效用,那么在发生界至不明等产权纠纷时,民户当然可以将之作为法律根据而用于田事诉讼。这是户帖的第三个派生性功能。北宋仁宗时杨中孚与人争买官庄,结果败诉,就是因为没有拿到户帖以为产权证明。这场官司记录保存在《宋会要辑稿》刑法三之四四中:

景祐四年十月二十三日御史台言:“威胜军状,录事参军杨中孚诉于澶州,请买官庄为宗璘争买。乞赐定夺。”诏付详定所看详。如依澶州及刑部,用启倖隐税条定夺,缘元[原]按卫南税簿点检,中孚所请买田,元在楼店簿内开阎[阖]税赋,今来已收入催科簿内桩管税额,三司称未落簿,尽未为失陷。若依法寺,引用回避诈匿不输条,却给地与中孚,又缘中孚违限不纳价钱,告嘱手分,未出户帖,虚凿税簿,避两料税物,以此难给与中孚仍旧为主。所隐税物,若无宗璘告论,官司无由得知。欲望给田宗璘,用为激劝。

隐欺税赋,固然亦是杨中孚败诉之一因,但不是根本原因。文中明言,如依“启幸隐税”条判决,则此田已收入催科簿内“桩管税额”,并未失陷;若按“诈匿不输”条判决,仍将“给地与中孚”。只缘其“违限不纳价钱,告嘱手分未出户帖”,再加上“避两料税物”这一考虑,才将田判给宗璘。杨中孚既未按时纳足地价,又未拿到户帖以为产权凭证,自难认为该官庄出卖过程已经完成。由此可见户帖在确认民户土田产权中的决定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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