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主客户集团的内部构成
为了说明五等版簿的出现标志着我国后期封建社会的阶级分野日趋明朗这一论点,有必要对主、客户集团内部的阶级构成作出分析。
依照经济原则划分社会集团的做法,把“不占田之民,借人之牛、受人之土、庸而耕者”[30],全部划归客户集团。客户中虽然包括少量无地之小工商业者,并杂有诡名挟佃的私家地主在内,此外还应算上杨炎两税法后日渐增多的农村雇佣劳动者(“庸而耕者”),但这几部分人所占比例不大,所谓“受人之土”的佃农阶层,才是客户集团的主体。这一点在学术界已成定论,无庸赘言。故南宋时期,至有以“农民”一词专指客户,而与“税户”对称者。如董渭言“水利,凡农民之与税户,自知留心……但农夫每患贫而无力,税户虽助之,然功用终不坚实”[31]。有产之税户被排除在“农民”之外,“农民”、“农夫”成为客户的专称,这正是无地之佃农乃客户之主体这一社会现实的反映。
与此同时,五等版簿中以客户为其存在形式的佃农阶层(此外主户集团中为数众多的“无产税户”和四、五等户的大部,应是佃农阶层借以存在的另一形式),已经正式取得编户齐民的地位。国家不再承认地主阶级有荫庇人口的权利,从而将全部人口控制在政府手中。这个过程是从杨炎两税法提出“户无土客,以现居为簿”的著名原则开始的。五等版簿的一个重大意义,就是以立法形式再次重申了“主户之于客户皆齐民”[32]这一原则,广大客户终于告别了“客皆注家籍”[33]的旧时代。
对于主户集团内部构成的分析,是为了解决究竟是地主阶级还是自耕农阶层构成其中坚或曰核心这个问题。
主户依据赀财分为五等。各地分等的标准有所不同,“或以税钱贯佰,或以地之顷亩,或以家之积财,或以田之受种”[34]。但是万变不离其宗,无论税钱、积财还是受种,都离不开“地之顷亩”。因此归根结底,田亩广狭乃是划分主户等级的决定性因素。这是宋代户籍制度在外部不确定性的掩盖之下具有内在统一性的又一明证。城廓、草市之坊廓户即城镇人口则划为十等,其办法比较混乱。“有只将堪任差配人户定为十等者,有将城邑之民不问贫穷孤老尽充十等者,有只将主户定为十等者,有并客户亦定为十等者”[35]。虽然,亦有主客户之分,不过区分标准由田宅变为房产而已。
一般认为,乡村上三等户和城廓有物业户属于地主阶级范畴,在他们那个时代即被人称为“从来兼并之家”[36]。就户数而言,他们在主户集团中所占比例并不高,由于时期和地域的不同,大致在百分之十至三十这个区间内浮动。而且就总体趋势看,这个比例还在逐步下降之中。据历仕仁、英、神三朝的北宋官僚张方平估计,从仁宗庆历(1041—1048)到神宗熙宁(1068—1077)三十年间,上户比例从“不及五分之一”(接近百分之二十)下降到“万不满千”[37](不足百分之十)。与张方平同时的苏辙、刘挚等人,也一再讲到近来“上户常少、下户常多”[38],反映的均是同一变化趋势。若仅从人口比例看问题,上三等户显然属于少数,四、五等户———他们占了主户总数的百分之八十左右———确系主户集团的主体成分。但是四、五等户人数虽多,却皆财不丰。“盖其名虽有田,实不足以自给”,“其为可怜者,更甚于无田之家”[39]。故户数上的高比例,并未使他们在主户集团中享有举足轻重之地位。更为重要的是,笔者曾约略推算过北宋四、五等户的物力、田亩与口粮帐。结果表明他们中间的大多数至少在真宗以后实际上已经沦为佃农、半佃农,而徒有主户之虚名[40]。至于那些“产去税存”、“无田抱税”、在“无地之租”的重压下辗转呻吟的“假五等户”,则“名为主户而其实不及客户”[41],早已沦为实际佃农。日本学者国方久史先生在《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和宋朝的集权国家》一文中,亦尝注意到宋代下等户的没落趋势[42]。胡如雷先生正确地指出:“宋代主客户制度的建立,标志着自耕农佃农化的过程基本上完成了。”[43]因此,若透过现象专就本质而言,宋代多数四、五等户已被国家赋役、土地兼并等强制性力量从主户集团逐步剥离出来。他们根本没有“资格”、事实上也未曾“荣任”过主户集团的要员。
在主户集团中扮演主要角色的,乃是其人口比例仅占百分之一二十的上等户和形势户(即官僚地主,他们另有“形势版籍”而本文无暇论及)。其基本原因在于他们掌握了全部耕地和社会财富的百分之六七十以上。以精详宋代典章制度著称的文献编纂学家马端临,曾言宋代有十之六七的田土被势家豪户隐为“私田”[44]。北宋中叶秦观说“一邑之财十五、六入于私家”[45]。《宋会要辑稿》载上封者言“天下田畴半为形势所占”[46]。漆侠先生据此估计,宋代至少已有百分之六七十的耕地已归地主阶级控制[47]。因此,上三等户人数虽少,却凭藉其雄厚的经济实力及其对于社会经济生活和国家财政收入的巨大影响,理所当然地构成了主户集团的核心与中坚。
由于五级分等(广大乡村)和十级分等(城廓草市)是“由各种社会地位构成的多级的阶梯”[48],因而上述区分———客户集团以佃农阶层为主体和主户集团以地主阶级为核心————只是就其总体情况而言,其中难免有不精确之处。不仅客户集团中杂有少量的地主份子,而且主户集团中更存在着大量的下户阶层。但是,划分社会居民中经济原则的提出,毕竟把几乎全部的地主阶级划入一个阵营———主户集团,把农民阶级的主体部分即佃农阶层的大部划入另一个阵营———客户集团。与魏晋南北朝以来把社会居民主要划分为土户、客户的籍贯原则和均田制下把社会居民主要划分为课户、不课户[49]的赋役原则相较,这种经济原则更接近于我们今天采用的阶级原则。如果说籍贯原则之下土户与客户的划分是部曲庄园经济的表征,赋役原则之下课户与不课户的划分是中古田制经济的表征,那么经济原则之下主户与客户的划分就是近古时期封建租佃经济的表征。它从一个侧面表明,我国封建社会发展到唐宋之际终于完成了部曲庄园经济、中古田制经济与封建租佃经济之间的转进嬗递之历史过程,历史已经进入以封建租佃经济为基本经济结构的后期阶段。从经济史的角度看问题,土地私有化、地主庶民化、农民佃农化和经济租佃化,就是我国封建社会在其前、后期转进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基本历史趋势。对此作出论证,已非本文之任务,只有侯诸他文了。
【注释】
[1]本章原载《武汉师范学院学报》1983年第3期。
[2]《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卷二“建隆二年三月月末”条。
[3]《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一之一〇。
[4]《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七之四。
[5]《文献通考》卷十二《职役》。
[6]《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二之一。
[7]《宋会要辑稿》食货七〇之五。
[8]《宋会要辑稿》食货七〇之五。
[9]张方平:《乐全集》卷二五《论免役钱扎子》。
[10]佚名:《作邑自箴》卷六《劝谕民庶榜·状式》
[11]《文献通考》卷一一《户口》二。
[12]《元丰类稿》卷四九《户口版图》。
[13]《乐全集》卷二五《论免役钱扎子》。
[14]《文献通考》卷一一《户口》二。
[15]《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一之一三、六九之一八至一九。
[16]《文献通考》卷十二《职役》一。
[17]《文献通考》卷六五《职官》十七。
[18]《文献通考》卷二《田土》二。
[20]《宋代的客户与士大夫》,《杭州大学学报》1979年第1—2期。(www.xing528.com)
[21]《旧五代史》卷四一《后唐明宗纪》。
[22]《江南野史》卷三。“后主”时为李煜八年,当北宋太祖乾德六年(968)。《豫章丛书》本。
[23]何文载1970年法国出版的《宋史研究丛书》第一册,此处所引据杨品泉译文,见《中国史研究动态》1980年第5期。
[24]《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二之一九。
[25]《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二之六七。
[26]《宋会要辑稿》食货七〇之八九。
[27]《长编》卷一六八“仁宗皇佑二年六月”条。
[28]《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五《户婚门》。
[29]参阅王曾瑜《宋代阶级结构简述》,《社会科学战线》1979年第4期。
[30]《石徂徕集》卷下《录微者言》。
[31]《救荒活民书》卷一。
[32]《五峰集》卷一《与刘信叔书五首》之五。
[33]《隋书》卷二四《食货志》。
[34]《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五之五。
[35]《欧阳文忠公全集》卷一一六《乞免浮客及下等人户差科扎子》。
[36]《韩魏公集》卷二《家传》。
[37]张方平在上户比例问题上先后说过两段话。载于《长编》卷一三一“仁宗庆历元年二月戊戌”条下的一段话是:“天下州县人户,大抵贫多富少。逐县五等版簿,中等以上户不及五分之一;第四、第五等户常及十分之九……”。这是上三等户约占百分之二十弱的估计。载于张著:《乐全集》卷二六《论率田募役事》的一段话是:“至于五等版簿,万户之邑,大约三等以上户不满千,此旧制任差役者也。四等以下户不啻九千,此旧制不任差役者也。”集中未系张方平上此疏之年月,然从内容判断,当为神宗熙宁年间事。这是上户比重不足百分之十的估计。
[38]分见《栾城集》卷三五《制置三司条例司论事状》;《文献通考》卷一二《职役》一。
[39]《真文忠公文集》卷十,转引自邓拓《论中国历史的几个问题》,第146页。
[40]葛金芳:《唐宋之际农民阶级内部构成的变动》,《历史研究》1983年第1期。
[41]《灌园集》卷一四《与张户曹论处置保甲书》。
[42][日本]《史学研究》一三四号。《中国史研究动态》1979年第8期曾予介绍,可参阅。
[43]《中国封建社会形态研究》,第394—395页。
[44]《文献通考》卷四《田赋》四。此处私田已非原来官、私田对称意义上的私田。中唐均田制瓦解以后,由于大土地所有制的极度膨胀,至北宋官田数量已下降到百分之十以下,故在不少情况下,其时私田已转指不纳赋役之田,而与交纳赋设的“公田”相对称。
[45]《淮海集》卷一五《财用上》。
[46]《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三之一六九。此条系于真宗乾兴元年十二月条下,时仁宗已即位,未改元,故此处所言应是真宗期间的情况。
[47]《王安石变法》,第370页。
[4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卷一,第251页。
[49]马端临引唐开元二十五年《户令》云:“为内有课口者为课户,无课口者为不课户。”见《文献通考》卷一〇《户口》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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