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们来讨论五等版簿制下据以划分社会居民的指导原则及其蕴含的基本意义。
在主客户制下,有田产者是为主户,因其直接负担实质为田亩税之两税,故又称“税户”。“税户者有常产之人也”[24]。亦即是否拥有田产,这是识别其主户身份的唯一条件。“无产而侨寓者”[25]谓之客户。这里似乎提出了两个识别标准,即一无田产,二非土著。其实仍是有无田产这一项。由于宋廷为赋役征调计时时在搜检主户,甚至“一器用之资,一豚彘之畜,则必籍其值以为物力,至于农氓耕具、水车皆所不免”[26],稍具田宅便被籍入税户,承担赋役,以致主户中有田“五、七亩而赡一家十数口”[27]者。因此,虽非土著而有田产者通常是不在客户集团之列的。这样,客户之识别标准亦只剩下“无产”一项。我们由此推定,主客户制下划分民户种类的唯一带有根本性的指导原则,便是有无田产这一经济原则。用南宋人的话来说,就是“世降俗薄,名分倒置,礼义凌迟,徒以区分贫富为强弱也”[28]。这在我国封建社会户籍制度演变史上,是一个巨大变革,其意义在于第一次用有无田产的经济原则将社会居民划分为两大集团,从而使得我国封建社会的阶级分野较前大大明朗化了。关于这点我们在下一节分析主客户集团内部构成时还将论及,此处不赘。(www.xing528.com)
诚然,在宋代公私文献中,还有依据职业、民族、身份、居住地区来区分各类社会居民的记载。依据职业分,据《通考》卷一三《职役二》,有“盐亭户”、“坑治户”、“匠户”等称呼(这种职业上的区分当然也含有身份的差别意味);依民族及其汉化程度分,据《通考》卷五六《兵八》,有“汉户”、“番户”、“熟户”、“生户”之分;依身份分,有“官户”与“民户”、“形势户”与“平户”之分;依居住地区分,有“坊廓户”、“乡村户”之分(草市居民亦属坊廓户)[29]。但是,这与其说是前代户籍制度的某种遗留,毋宁说是对主客户制下用经济原则划分居民的一些补充。因此,上述情况不能视为“经济原则乃是划分户类中唯一带有根本性的指导原则”这一论点的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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