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五等版簿的主要特征
按照至道元年所颁统一令式置造户口版籍的工作,历时两年始告完成。“至道三年(997),天下主、客户四百一十三万二千五百七十六。”[14]此前分见于《文献通考》、《续资治通鉴长编》、《宋史·食货志》、《宋会要辑稿》等书的簿载户籍数字有六七个之多,但至道三年这个数字的显著特点是第一次标明主、客户各若干,这是全国统一的户籍制度中首次以主、客户对称的明确记载,体现出五等版簿的崭新特征,值得引起重视。此后,真宗咸平、天禧,仁宗天圣、景祐、嘉祐年间的户口统计数字,均分主、客两项,是明显地分别统计的。仁宗景祐(1034—1038)初,官方文件中开始出现“五等丁产簿”的专门术语:“景祐元年正月十三日,中书门下言:编敕节文,诸州县造五等丁产簿并丁口帐……”[15]
由此看来,可以视为五等版簿之特征的,至少已有主客户对称和主户分为五等这样两项。如上所述,这个户籍体系是以主户为其主要成分,客户只是作为主户的附籍而存在,因而宋廷及其官僚将主户分为五等视作主要特征,名之曰“五等版簿”、“五等丁产簿”,乃是势所必至,理有固然。因为正是包含在主户集团中的地主阶级,构成了宋代封建统治的阶级基础。然而,在我们看来,这个特征并非如名称所示即户分五等,而是隐蔽在五级分等之下的主客户对称。
为什么不以五级分等作为五等版簿的主要特征呢?因为将政府控制的民户按赀财丰杀分为数等之做法,不自宋朝始,早在南北朝时期即已见之。“齐(按:指北齐)文宣始立九等之户,富者税其钱,贫者役其力”[16]。此前秦汉时代以年龄计征力役和口赋、算赋,以及魏晋以后又以性别为据将民户分为丁男、次丁男及寡妻妾等类,自应另当别论。至隋“亦计户征税”[17]。唐代仍有户税之征,在“计丁定庸调及租”之外,高祖武德六年(623),又“令天下户量其赀产,定为三等”;三年后又改为九等[18]。并且“每岁一造计账,三年一造户籍”[19]。至代宗大历九年(774)又规定了户税的具体数额,上上户纳四千文,以五百为差,至下下户为五百文(其中,下中户为七百文)。故将民户按赀分等由来已久,不能视为宋代户籍制度独具之特点。(www.xing528.com)
为什么隐藏在五级分等之下的主客户对称反倒成了五等版簿的主要特征呢?这首先是因为宋代五等版簿制最早采用了主客户分别统计这个办法。主客户对称并不始于杨炎两税法,这一点陈乐素、王正平先生据《唐会要》、《册府元龟》作过考证[20],指出《两唐书·食货志》“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乃是“户无土客,以见居为簿”之误。中唐时期出现在两税法中的土、客对称,虽已显示出按有无田产划分民户的苗头,但“土客”之“土”,还留有原来按居地、籍贯划分户类的痕迹,而且其时客户虽以无地农户为主,然也包括侨居而有田产者在内。因此,把杨炎两税法视为我国历史上第一次按有无田产区分主客,似稍嫌性急。
更为重要的是,正是主客户对称这一点,反映出五等版簿这一特定户籍制度的本质特征,其意义十分重大。据笔者所见,主客户对称的首次出现似在五代初年。后唐明宗长兴元年(930),阶州刺史王弘上言:“一州主客户才及千数……”[21]而在江南地区,直至宋初,似仍无主客户对称,故龙衮所撰《江南野史》仍将有田产者称为“物力户”:“又于客户内有三丁者抽一卒,谓之团军,后改为拔山军,使物力户为之将校董之。”[22]而如前所述,主客户对称形成制度是在太宗至道年间五等版簿出现之时。至此,封建国家在户籍制度上第一次依据有无田产将整个社会划分为两大集团。宋以后我国封建社会已经进入租佃经济占据主导地位的后期阶段,其时地主阶级已将全部耕地中的大多数置于自己的直接控制之下,而农民阶级自中唐均田制瓦解以来加速破产,此时基本上完成了自身的佃农化过程。因此,将有田者划归主户集团,而将无田者划归客户集团的做法,鲜明地反映出建立在封建租佃经济之上的社会结构之本质特征,这是封建租佃经济结构的全面确立在国家户籍制度上的必然反映。我们之所以将主客户对称视为五等版簿的主要特征,其理由正在于此。加籍华人学者何炳棣先生在《宋金时代中国人口总数估计》一文中认为,“宋代户籍制的最突出的特点就是没有任何明确和一贯的官方规定和缺乏统一性”[23]。这个论点有欠妥帖。诚然宋初户籍令式尚无定制,有关规定芜杂混乱;而在至道五等版簿出现之后,户籍登记的办法又时有变动,各地据以确定户等的办法亦互不相同;但是在五等版簿之下,主客户对称和五级分等这两条主要规定始终未变,一以贯之,是明确的和统一的。正是这样两条规定勾勒出宋代户籍制度的基本轮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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