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评价:民间乡绅参与乡村治理秩序建设的有益尝试
两宋三百年间,从皇帝、官僚、到州县政府、地方绅士,无不为差役伤透脑筋,改革之议不绝于耳。大致而言,北宋中叶以前,以轮差为主;神宗变法期间行免役法,以和雇为主;哲宗元祐改制后直至南宋,则是差雇并行,且以差为主,民户负担日形沉重,迫使乡役户自行集资购田,以田租助充役之家,义役于是出现。南宋初年,叶适曾问,乡户任保正一年,必费数百贯钱,各地合计,达“千百巨万”,此钱“既不归公上,官人知自爱又不敢取,谁则有之?”[82]我的回答是,如此巨款钱财,不外三种流向:一是分担各级政府的行政成本;二是赔垫豪猾势家税物亏欠;三是应付贪官污吏无穷需索。其中二、三两项是保正之类乡役人真正无法应付的沉重负担。正如南宋中叶常熟知县王承议所说:“保正长向来充役之费最为浩瀚。保长既为产去税存逃亡户、绝等户代纳税租矣,而为保正者,亦仰之催科,例行赔纳,其他色目犹多。如保正则有科供竹木、科及殽果、科买漕酒、节序灯油、接宦、器具、检尸定验之费;保长则有著役召保请给、虚限出豁簿书、七夕冬至二节供送吏胥之费,加以上落牌头开折司苗税案,诛求无艺。”[83]如此浩瀚的应役成本,是绝大多数乡役户所无法承担的。
与差役相较,义役照样要替官府承担赋税征收、地方治安等行政费用,却省去了上述二、三两项开支,这就大大降低了应役成本。这是因为行差役时,胥吏往往上下其手,或抬高户等,或勒索贿赂,且乡间大姓、富户往往亏欠税额。这些才是乡役户填不起的无底洞。而义役是由乡里大姓协商轮值,他们自身受到义役规约的约束,且相互间知根知底,信息对称,即无须又无法隐瞒各自税额。嘉定十一年(1218)凓阳知县陆子适说得好:“盖乡闾族党自有公论,吏奸蔽障,情不上达,若能一听民欲,不使吏与其间,则谋无不成,举无不遂。”[84]这是对信息对称会降低执役成本的切实体会,这是第一个好处。
若有逃户亏欠税额,应付州县胥吏陋规需要打点,则有集资所购置役田的租入应付各项搅费。这是把数年、十来年才轮一次保正之类乡役的成本和风险,按年分摊到乡里大姓头上。这种风险分摊机制大大降低了应役乡户“坏家破产”的概率,是为第二个好处。
义役的组织、管理、运行是由民间协商而定,这就增加了乡役排定的公开性、公正性,减少了不必要的争执和“词讼”(打官司)。例如南宋末年,庆元知府吴潜在宁波六县推行义役时,“昭揭晓示,分委僚属,核物力之高下,定征役之远近。或置庄率田,或裒金鸠谷,或雇募代役,或随月轮充。一界七年,周而复始,守之坚如金石,行之信如四时”[85]。又如嘉定十三年(1220)凓阳知县陆子适所云:“比年以来,浙中之义役,江西之议役,行之而民以为便。义云者,使民以等第捐粟以募役;议云者,户之高下、役之远近,一听于众议,有司但视其成而已。”[86]这种“一听于众议”的民间协商,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以公平、公正服人,既节约了乡役制度运行的交易成本,又提高了完成乡役任务的效率,这是第三个好处。
第四个好处则是民间主导型义役作为地方乡绅迫于差役重负而自行组织的自救团体,力图参与赋役征收、地方治安等乡村治理事务,此点意义最为重大。在我看来,若能从乡村秩序的整合与重建角度来理解此类“义役”,或能得其真解。南北朝以来,门阀世族逐渐移入城市居住,他们对于乡村的控驭力量有所减弱,宗主督护制被三长制取代。隋唐时期,在均田制基础上创建乡里制度,国家权力对乡村的控驭又有所加强。但自中唐以降,均田制瓦解,人丁税本位的租庸调制不得不向资产税本位的两税法过渡,加之科举制的持续实施以及士族政治的解体等,这些变动对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上的乡里体制无不构成强大的冲击。晚唐以迄北宋,国家权力再次面临着如何强化乡村治理,重新整合乡村秩序的重大课题。从宋初太祖的废乡设管,到神宗变法行保甲,再到南宋都保体制的建立与推行,就是国家公权力重整乡村治理体制的种种努力。时至南宋,有越来越多的士人在各地身体力行,倡导、组织义庄、义仓、义役等活动[87],这是来自民间的自组织力量协助国家公权力整合乡村秩序的崭新事务。如果说来自国家的乡村整合力量主要通过乡役制度得以实现;那么来自民间的乡村整合力量则主要通过乡村士绅戮力推行的义役制度得以实现。这两股整合力量在整个南宋时期一直纠缠扭结、不分胜负,而渐呈相互靠拢、官府强势之状,此固当时社会情势使然也。南宋继承了北宋中央集权、强干弱枝的“祖宗家法”,不允许任何地方势力瓜分其政治权利。民间主导型义役组织虽欲重建乡村治理秩序,但终究不敌地方政府的强势整合之功;加之整个南宋时期迫于内外压力,差役负担一直很重,这说明民间义役的成长缺乏必要的制度环境。此外地方乡绅之不良、义役制度本身之缺乏弹性等等因素,亦是民间主导型义役发育不良的重要原因。南宋义役给予我们的这些启示,或对今天的乡村治理和新农村建设亦有助益。
【注释】
[1]本章原载《中华文史论丛》2007年第1期。
[2]聂崇岐:《宋役法述》,原载《燕京学报》1947年12月第33期,又收入作者《宋史论丛》,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69页。李剑农:《中国古代经济史稿》(宋元明部分),三联出版社1956年版,武汉大学出版社1990年再版。漆侠:《宋代经济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王德毅:《南宋义役考》,原载台湾《图书馆学报》1968年5月第9期,又收入作者《宋史研究论集》,台湾“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253—283页。黄繁光:《宋代民户的职役负担》,中国文化大学研究所1980年;《南宋义役的综合研究》,收入《汉学研究之回顾与前瞻》(下),中华书局1995年版。梁庚尧:《南宋的农村经济》,台湾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4年版。杨宇勋:《取民与养民:南宋的财政收支与官民互动》,台湾师范大学历史研究所专刊(31),2003年6月。曾我部静雄:《宋代财政史》,东京,大安会社出版1941年版。周藤吉之:《南宋における义役の设立とその运营》,见《东洋学报》第48卷第4期,1966年。伊藤正彦:《义役———南宋朝における为社会的结合の一形态》,《史林》第75卷5号,1992年9月,东京。
[3]前引黄繁光1995年《南宋义役的综合研究》一文。
[4]前引漆侠:《宋代经济史》上册,第561—562页。
[5]参前引周藤吉之1969年文。
[6]前引杨宇勋书,第272页注30。
[7]《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六之二二。
[8]《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五之一○○。
[9]《宋史》卷四○四《李舜臣传》。
[10]《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第九二《岳州史君郭公墓碣铭》。
[11]《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九三《迪功郎致仕董公墓志铭》;另程洵的《尊德性斋小集》卷三《迪功郎致仕董君行状》也记有此事:“出田粟倡之,事遂定,乡里赖以少纾。”
[12]《诚斋集》卷一二五《宋故华文阁直学士赠特进程公墓志铭》。
[13]《诚斋集》卷一二一《通议大夫谢公神道碑》;《宋史》卷三八九《谢谔传》。
[14]《后村先生大全集》卷第九六《德兴义田》。
[15]《黄氏日钞》卷八六《台州黄岩县太平乡义役记》。
[16]《宋史》卷四一三《赵必愿传》。
[17]《景定建康志》卷四一《溧阳县均赋役记》。
[18]《鹤山先生大全文集·文集》卷八○《从义郎胡君墓志铭》。
[19]《后村先生大全集》卷一○○《安溪县义役规约》。
[20]《文献通考》卷一三《职役二》。
[21]王懋德:《金华府志》卷九《役法篇·宝庆义役条法》。
[22]《琴川志》卷六《乡役人·义役省札》条。
[23]《后村先生大全集》卷一九二《鄱阳县申差甲首事》。
[24]《开庆四明续志》卷七《排役》。
[25]《黄氏日抄》卷七九《义役差役榜》。
[26]《文山先生文集》卷九《吉水县永昌乡义役序》。
[27]《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一八《奏义役利害状》。
[28]《黄氏日抄》卷七九《义役差役榜》。
[29]《诚斋集》卷一二五《宋故华文阁直学士赠特进程公墓志铭》。
[30]《烛湖集》卷一二《茅宗愈墓志铭》。
[31]《晦庵先生朱小集》卷三《迪功郎致仕文公文集》卷九三《迪功郎致仕董公墓志铭》;另程洵的《尊德性斋董君行状》也记有此事:“出田粟倡之,事遂定,乡里赖以少纾。”
[32]《宋学士文集》卷一四《故太和萧府君墓表》。
[33]《鹤山先生大全文集·文集》卷八○《从义郎胡君墓志铭》。
[34]《攻媿集》卷一○五《史浚墓志铭》。
[35]《吕太史文集》卷一一《汪灌墓志铭》。
[36]《宋史》卷四○四《李舜臣传》。
[37]《攻媿集》卷九六《孙逢吉神道碑》。
[38]《后村先生大全集》卷一四三《宝学颜尚书》。
[39]《后村先生大全集》卷第九六《德兴义田》。
[40]《宋史》卷四一三《赵必愿传》。
[41]《后村先生大全集》卷一○○《安溪县义役规约》:“宰建阳境内都九十七耆一百八,义役居四之一。”(www.xing528.com)
[42]王懋德:《金华府志》卷九《役法篇·宝庆义役条法》。
[43](明)王鏊:《姑苏志》卷一五《徭役》。
[44]《石湖居士诗集·本传》。
[45]《黄氏日抄》卷七九《义役差役榜》。
[46]《尊德性斋小集》卷二《代作上殿札子三》。
[47]《古今合璧事类备要》外集卷三○《臣僚申请义役札子》。
[48]《洺水集》卷七《开化张氏役田记》。
[49]《黄氏日钞》卷八六《台州黄岩县太平乡义役记》。
[50]《后村先生大全集》卷九六《德兴义田记》。
[51]万历《金华府志》卷九《役法篇·义役条法》。
[52]《攻媿集》卷九六《孙逢吉神道碑》。
[53]《东莱集》卷七《金华汪君将仕墓志铭》。
[54]《琴川志》卷一二《刘宰义田记》。
[55]《尊德性斋小集》卷二《代作上殿札子三》。
[56]参前引梁庚尧:《南宋的农村经济》,第274页。
[57]《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七《处州义役附德兴义役》。
[58]《琴川志》卷一二《刘宰义田记》。
[59]《古今合璧事类备要》外集卷三○《臣僚申请义役札子》。
[60]《文忠集》卷六《范成大神道碑》。
[61]《古今合璧事类备要》外集卷三○《臣僚申请义役札子》。
[62]《琴川志》卷一二《刘宰义田记》。
[63]《琴川志》卷一二《刘宰义田记》。
[64]《琴川志》卷六《义役省札》。
[65]《蒙斋集》卷三《知衢州事奏便民五事状》。
[66]《烛湖集》卷九《余姚县义役记》。
[67]《皇宋中兴两朝圣政》卷六一,淳熙十一年正月丙午条。
[68]《蒙斋集》卷三《知衢州事奏便民五事状》。
[69]《黄氏日钞》卷七九《义役差役榜》。
[70]《开庆四明续志》卷七《排役》。
[71]《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一八《奏义役利害状》。
[72]《琴川志》卷六《义役规约》。
[73]《古今合璧事类备要》外集卷三○《福建提举使帖》。
[74]《蒙斋集》卷三《知衢州事奏便民五事状》。
[75]《朱文公文集》卷一八《奏义役利害状》。
[76]《黄氏日抄》卷七九《义役差役榜》。
[77]《后村先生大全集》卷一九二《鄱阳申差甲首事》。
[78]《开庆四明续志》卷七《排役》。
[79]《正德松江府志》卷六《徭役》。
[80]《琴川志》卷六《义役省札》。
[81]《正德松江府志》卷六《田赋·便民省札》。
[82]《水心先生文集》卷二九《跋义役》。
[83]《琴川志》卷六《嘉熙二年义役省札》。
[84]《景定建康志》卷四一《僳阳县均赋役记》。
[85]《开庆四明续志》卷七《排役》。
[86]《景定建康志》卷四一《僳阳县均赋役记》。
[87]参前引梁庚尧:《南宋的农村经济》相关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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