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义役实施概况及其阶段划分
就笔者目前所见之材料而言,南宋义役约略与南宋历史相始终,其演进历程大致可分民间兴起(高宗朝)、政府推广(孝宗至宁宗朝)和边建边败(理宗朝以降)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高宗绍兴十二年或十三年(1142—1143)到孝宗乾道六年(1170),近三十年时间,这是义役在浙东诸郡自发兴起到地方官员着力推广的初兴时期。
周藤吉之认为义役创始于绍兴十九年的浙江婺州金华县的西山乡[5],发起人是乡绅汪灌,其依据是吕祖谦《东莱集》卷七《金华汪君将仕墓志铭》:
“吾乡之人,非父兄即子弟,顾闷于役,隳恩弛义,为耆老羞,职是嚣兢者追胥科徭之惮耳!率为里正,一岁长短相覆,亡虑费三十万,吾侪盖自实其赀为三等,定着役之差次于籍,众裒金以畀当役者,役之先后视其籍,金之多寡视其等,他日户有升降,则告于众而进退之,名虽役而实仰给于众,尚何惮?”即日立约束,无违者,既又以裒金之烦也,则众割田百亩庾之。约成,登其书于县,而各藏其副于家,岁三月,乡众咸会,击豕酾酒,旧里正以田授新里正,成礼而退。
然据杨宇勋的考证,义役创始于绍兴十二年(1142)的金华县长仙乡[6],其依据是《朱文公文集》卷八十八《吴芾神道碑》:
金华长仙乡民十有一家,自以甲乙,第其产以次就役者,几二十年矣。公闻之喜,帅郡佐及县长吏舆致所谓十一人者,与合宴于平政堂,而更其乡曰“循理”,里曰“信义”,以褒异之。
吴芾知婺州于孝宗“初即位”,即绍兴三十二年(1162)六月,隆兴元年(1163)八月迁知绍兴府充两浙东路安抚使,依“几二十年”语推断,长仙乡义役应始于绍兴十二年(1142)左右。若按19年计,则应始于绍兴十三年(1143)。六年后即绍兴十九年,金华县西山乡人汪灌才在本乡劝倡义役。到绍兴三十二年吴芾知婺州时,将首创之荣誉给予金华长仙乡,应是符合当时历史实际的决定。这就是说,从绍兴十二三年长仙乡首创义役,到绍兴三十二年郡守吴芾以非常礼节加以褒扬,近20年间,除该县西山乡仿效外,长仙乡义役一直默默无闻,然实行得很好。(www.xing528.com)
孝宗乾道四年(1168)八月,处州郡守范成大在处州松阳县倡行义役。周必大《文忠集》卷六十一《范成大神道碑》称,范氏于乾道四年八月至郡,创行义役,“数月间,人皆乐从,一县二十五都悉以办告”。又据淳熙十年十月四日蒋继周言:乾道五年五月,范氏“奏陈”处州松阳县行义役之事,要求朝廷让各地县官“依此劝诱”[7]。然《范成大神道碑》中载范成大言:“吾闻东阳县有率钱助役者……”,可见松阳县之前已有东阳县先行一步。
乾道七年(1171)正月,范成大为中书舍人,上《义役札子》乞令“见知处州胡沂日下将六县已结义役规约,详细缮写成册,缴送以闻”。孝宗“闻之大喜,颁其法诸路”[8]。至此,政府将其作为正式制度加以推广。义役遂由民间创设渐向“官督民办”方向发展。
第二阶段,从孝宗乾道七年(1171)到宁宗嘉定十七年(1224),约50余年,这是义役因政府在各地推广并逐步变形阶段。
乾道七年之后,因获中央政府首肯,各地郡守、县令开始大力推广义役。如乾道九年(1173)李舜臣在江西饶州“以税数低昂定役久远,为义役”[9];郭份在岳州行义役[10];淳熙初年饶州德兴的董琦“义役法行,首出田粟倡之,事以时定,里人赖之”[11];淳熙六年(1179)程叔达在江东路黟县“剖私产倡义役”[12];淳熙九年(1182)谢谔在处州“教其里之人自占户之甲乙、产之髙下,当役者自请承之,编为一书,命曰义役”[13];淳熙十五年(1188)浙东路饶州李文昭“教民为义役”[14];宁宗嘉定五年(1212)黄岩县太平乡“始有义役”[15];嘉定七年(1214)赵必愿在崇安县、泉州“力主义役之法”[16];嘉定十三年(1220)陆子适在建康府溧阳县“推排义役”[17];嘉定婺州富人胡潜“捐田为义役,倡规画井然”[18]等等,均推行过较长时期的义役。
需要说明的是,尽管在这一阶段义役呈推广之势,但仍以浙东地区为主,旁及浙西、江西、福建等路,其余大部分地区仍行差役法。即以福建建阳为例,据刘克庄言:“建阳境内都九十七、耆一百八,义役居四之一。”[19]据此推测,在南宋中叶,义役最盛期,全境之中推行义役的乡(都)不会超过十分之一。这是因为义役的推广是需要一定条件的(如当地乡绅参与是否积极、地方官是否秉公推行,以及该地经济社会状况等),并非一纸诏令就能风行无阻。当时中央政府对此也是心知肚明,乾道十一年,当御史谢谔说:“义役之行,当从民便。其不愿义役者,仍行差役。”孝宗表示赞同:“上然之,且美其言为法意圆备。”[20]如果说第一阶段的义役还能视为地方乡绅迫于差役沉重而自发兴办的地方性半自治团体的话,那么在第二阶段由于地方官府的插手,义役的自治性明显削弱,“官督民办”性质逐渐彰显,其变形情况留待下文分析。
第三阶段:理宗宝庆(1225)以降直至南宋灭亡(1276),这50余年义役进入边建边败、有建有败阶段。
在这个阶段中,各地仍在兴办义役,如宝庆初年(1225—1226)知婺州的魏豹文、王梦龙“相继奏行义役”[21],嘉熙二年(1238)王承议继续在常熟[22]、淳祐年间(1241—1252)刘克庄在江西、福建、江东等路地方官任上行义役[23],开庆元年(1259)吴潜在浙东四明全境[24]、咸淳八年(1272)江西吉州吉水县郑知县“排结义役”[25],南宋末年,文天祥仍在吉水大力推行义役[26],等等。但是义役行之既久,问题丛生,其中既有胥吏沮坏、役首营私、上户不公、管理不善等问题,也有制度本身的设计问题和制度变异问题。所以早在孝宗淳熙九年,朱熹在提举浙东常平茶盐公事任上针对处州义役有“四不尽善”之说,主要是下户被迫出田、役首办事不公、上下户劳役不均和随着时间的推移都内农户贫富升降不一等弊端[27]。此后政界、学界对于义役的批评之声不绝于耳,直至南宋末年,黄震仍有三弊之说,即拘中下户入义役、中下户充役因“县道生疏”而亏欠赔累、因充大小保长而“一次轮充、其家道索”等[28],此点留待分析义役败坏原因时再详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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