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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买商在两宋社会经济中的作用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这种中间商人就是包买商。洪迈《夷坚志》卷五所载《陈泰冤梦》,即是反映江西纺织业中存在的包买商管理的典型事迹。事实说明,陈泰所为,在其本质特征上已与明清“账房”无异,均属包买商性质。

包买商在两宋社会经济中的作用

五、包买商的出现及其作用

分布在城郊乃至农村地区的机户,他们的产品需要由中间人将之集中起来,才能运销到市场上去,真正成为商品。这种中间商人就是包买商。列宁说,包买商将自己的商业资本投入生产领域,“把小批的、偶然的和不正规的销售,变成大宗的、正规的销售”[49]。这正是资本主义萌芽产生的途径之一。马克思也说过:“从封建生产方式开始的过渡有两条途径。生产者变成商人和资本家……这是真正革命化的道路。或者是商人支配的生产。”[50]我国学术界常把明清时期纺织业中的“账房”,以及商人对茶农实行的“先价后茶”,对糖民先放“糖本”,对烟农“给值定山”,对纸坊“以值压槽”等等惯例,视为“商人支配生产”类型的资本主义萌芽。其实这些现象在南宋同样存在。洪迈《夷坚志》卷五所载《陈泰冤梦》,即是反映江西纺织业中存在的包买商管理的典型事迹。这段材料亦保存在《永乐大典》中,表述更为清楚,移录入下[51]:

抚州民陈泰,以贩布起家。每岁辄出捐本钱,贷崇仁、乐安、金溪诸绩户,达于吉之属邑,各有驵主其事。至六月,自往敛索,率暮秋乃归,如是久矣。

淳熙五年,独迟迟而来,尽十月不反,妻颇以为念,夜梦其被发流血而告之曰:我此行不幸,到乐安曾家,为所戕杀。盖亟为我雪此冤。旦与人言,皆曰,心疑生妄,勿信也。次夕梦如初,遂朔于郡。太守王晓浚明,谓事于刑名,怪其凭梦申理,扶之出。还家啜泣,夜闻户外剥剥弹指声。祝之曰,吾夫有灵,此声当入室。俄顿撼床晃不已,妻悲怖。翌日再诣公庭哀祈,且拜且哭。守恻然为下其事,县宰张松茂老,悉集诸驵验究。有曾小陆者在数中。白宰言,举室受陈氏恩,未知所报,那敢作此大恶。既以某日离家去矣。张无以诘。

后五日里正报,严村道侧有卧尸。牒尉检视,曾生以甲首往会,曰非也。又五日,或与曾素仇,告其实杀陈泰,埋于舍后竹林中。于是捕送狱,才鞫问,即承伏云:

“初用渠钱五百千,为作屋停货。今积布至数千匹,因其独来,妄起不义之心。醉以酒,随行只一仆,诈主人之命,使先归。语妻云,‘掊索未就,尚须小淹’。仆去少时,追毙之于山下。前所验道侧之尸是已。续乃缢陈而埋之,不敢复隐。”狱成坐诛死。[52]

这是南宋孝宗淳熙年间的事,时在12世纪70年代。冤主陈泰原是抚州布商,每年年初,向崇仁、乐安、金溪以及吉州属县的机户、织户发放生产性贷款,作为其织布本钱。在夏秋间再到这些地方去讨索麻布,以供贩卖。由于生意越做越大,各地有曾小陆等“驵主”作为代理人,为陈泰放钱敛布。仅乐安一地就积布数千匹,为建仓库即花去陈泰五百贯钱,有相当规模。再从“如是久已”看,这种经营方式在淳熙之前就已持续相当时日了,并非偶发事件。这就是说,布商陈泰的商业资本,通过给织户发放带有定金性质的生产性贷款而进入生产领域;而分散在城镇、乡村的细小机户的产品,则先由曾小陆等各地代理商集中起来,再由陈泰贩卖到外地作为商品进入市场。事实说明,陈泰所为,在其本质特征上已与明清“账房”无异,均属包买商性质。郭正忠先生指出,在两浙丝织业、四川绫锦业中,也有“收丝放贷”、“机户赊账”以及“预俵丝花钱物”等惯例[53],包买商正是在这些惯例中生长起来的新型商人。

如上所述,南宋纺织业在生产与销售形态上的确已经呈现出一些新的变化。诸如桑圃户与养蚕户的分离,养蚕户与缫丝户的分离,以及专业机户的出现等现象,均表明纺织业内部劳动分工在不断深化,生产的专业化和迂回程度有明显提高———即南宋纺织业的生产效率自然会有相应提升。与此同时,像陈泰之类包卖商的出现不仅将广大农村中家庭纺织业的产品汇入到商品经济的洪流中去,悄无声息地化解着小农经济的自给性质,更重要的是这种专业商人使得纺织品交易变得更加便捷———即南宋纺织业的交易效率亦有重大改进。“每个人对专业化水平的选择不但影响着他(自身)的生产率,而且影响着对其他人产品的市场。”[54]在生产效率和交易效率都得到提高的条件下,南宋纺织业中以市场为导向的商品生产顽强地扩展着自己的地盘,其在整个纺织业中所占的比重有稳步上升之势,这使得丝绸同陶瓷等其他民生日用品一样,日益成为当时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上的大宗商品。这种种现象告诉我们一个重要的历史事实,那就是在南宋的纺织业中,工商业文明因子正在加速成长,这是一个应当肯定的积极变化。

【注释】

[1]此章原载《宋史研究论文集(2008)》,云南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2]《宋会要辑稿》职官二九之三。

[3]《宋会要辑稿》职官二九之六。

[4]费著《蜀锦谱》,谢元鲁校注《巴蜀丛书》(第一辑),巴蜀书社1988年版,第204—205页。

[5]费著《蜀锦谱》,谢元鲁校注《巴蜀丛书》(第一辑),201页。

[6]费著《蜀锦谱》,谢元鲁校注《巴蜀丛书》(第一辑),203页。

[7]福建省博物馆:《福州市北郊南宋墓清理简报》,载《文物》1977年第7期。

[8]《宋史》卷一七一《职官志》一一《俸禄制》;《宋史》卷一五一《舆服志》五。

[9]参见漆侠:《宋代经济史》(下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637—638页。

[10]参见漆侠:《宋代经济史》(下册),第631—639页;胡小鹏《中国手工业经济通史·宋元卷》,福建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09—115页。

[11]戴复古:《石屏诗集》卷一《织妇叹》。

[12]赵汝鐩:《野谷诗稿》卷一《耕织叹》。

[13]陈旉:《农书》卷下,《种桑之法第一》。

[14]谢枋得:《叠山集》卷一《谢刘纯父惠布》。

[15]周南:《山房后稿·蚕妇怨》。

[16]华岳:《翠微南征录》卷十《田家十绝》。

[17]陈起:《江湖小集》卷十六《促刺词》。

[18]范成大:《石湖诗集》卷二十七《夏日田园杂兴十二绝》。

[19]陶绪:《论宋代私营纺织业的生产形态及地理分布》,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90年第2期。

[20]《嘉泰吴兴志》卷二《物产》,《宋元方志丛刊》本,第4859页。

[21]陈旉:《农书》卷下,《种桑之法》。

[22]洪迈:《夷坚志丙》卷一五《朱氏蚕异》,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496页。

[23]程俱:《北山小集》《卷三七乞免秀州和买绢奏状》。(www.xing528.com)

[24]《嘉泰会稽志》卷一七《布帛》,第7048页。

[25]《会稽掇英总集》卷二载沈立《越州图序》。

[26]洪迈:《夷坚甲志》卷五《江阴民》:“(绍兴六)淮上桑叶价翔涌。有村民居江之洲中,去泰州如皋县绝近。育蚕数十箔,与妻子谋曰:‘吾比岁事蚕费至多,计所得不足取偿,且坐耗日力,不若尽去之,载见叶货之如皋,役不过三日,而享厚利,且无害!’妻子以为然。”第42页。

[27]洪迈:《夷坚志丁》卷六《张翁杀蚕》,第59页。

[28]释文珦:《潜山集》卷五《蚕妇怨》。

[29]高斯得:《恥堂存稿》卷六《桑贵有感》。

[30]陈旉:《农书》卷下《种桑之法》。

[31]郭正忠:《两宋城乡商品货币经济考略》,经济管理出版社1987年版,第23页。

[32]范成大:《石湖诗集》卷三《缫丝行》。

[33]方岳:《秋崖先生小稿词·扣角》。

[34]漆侠:《宋代纺织手工业生产的发展以及纺织手工业生产的多种形式》,载《求实集》,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26—159页。

[35]陆游:《剑南诗稿》卷九《晚登子城》,《陆游集》,第1册,第243页。

[36]揭傒期:《揭文安公全集》卷一二《大元敕赐修堰碑》,四部丛刊初编本。

[37]刘敞:《公是集》卷五一《先考益州府君行状》,丛书集成本。

[38]《宋会要辑稿》食货一八之四。

[39]洪迈:《夷坚乙志》卷八《无颏鬼》,中华书局1981年标点本,第248页。

[40]《嘉泰会稽志》卷一七《布帛》,宋元方志丛刊,第7048页。

[41]《嘉泰吴兴志》卷二〇《物产》,宋元方志丛刊,第7069页。

[42]《咸淳毗陵志》卷一三《物产》,宋元方志丛刊本,第3243页。

[43]钱时:《慈湖遗书》卷一八《杨简行状》。

[44]袁甫:《蒙斋集》卷二《知徽州便民五事状》。

[45]黄震:《黄氏日钞》卷一七《申乞散还盐袋机户钱乞立定期状》。

[46]洪迈:《夷坚乙志》卷八《无颏鬼》,第248页。

[47]陆游:《剑南诗稿》卷一六《春夏两旸调适颇有丰岁之望喜而有作》,《陆游集》第1册,第468页。

[48]范成大:《石湖居士诗集》卷三《缫丝行》,四部丛刊初编本。

[49]《列宁全集》第3卷,第320页。

[50]《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6年版,第373页。

[51]此段材料系郭正忠先生首先引用,并定性为包买商惯例。参郭撰:《宋代包买商人的考察》,《江淮论坛》1985年第2期。

[52]《永乐大典》卷一三一六三《送韵·梦字·梦夫令诉冤》,中华书局标点本,第6册,第5676页。

[53]郭正忠:《宋代包买商人的考察》,《江淮论坛》1985年第2期;又可参郭著《两宋城乡商品货币经济考略》,经济管理出版社1997年版,第245—257页。

[54]杨小凯:《经济学原理》,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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