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个前提———超经济强制的松弛必须达到多数佃农争得迁徙与退佃自由的程度
本节拟从劳动力所有制的角度,考察租佃经济确立自身主导地位对于历史条件的要求。因为作为经济结构之基础的所有制形式,不仅是指生产资料的所有,而且包括劳动力的所有。迄今为止的人类社会演进史表明,只是到了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者的主体即无产阶级才变成自由的雇佣工人,其人身属于自己所有。“他在让渡自己的劳动力时,不放弃自己对它的所有权。”[47]因而劳动力所有制的问题至此才基本消失,只讲生产资料所有制大体也就过得去了。
但在前资本主义诸社会形态下,由于劳动者的主体———例如奴隶、农奴等,是作为不自由的人而出现的,他们与生产资料一道被他人占有。马克思指出,在奴隶制和农奴制下,土地所有权只是“某些人对直接生产者人格的所有权的附属品”[48]。他在谈到封建社会时认为,“人身依附关系构成该社会的基础”[49]。可见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同是生产的客观条件,两者的所有制共同构成生产关系的基础。而且恰恰是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结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使社会结构区分为各个不同的经济时期”[50]。在这样的场合,不仅存在着生产资料所有制的问题,而且必然存在着劳动力所有制问题。
事实上愈是文明早期,劳动力所有制的问题就愈突出。《史记·货殖列传》中“僮手十指”云云,即以拥有的奴隶人数作为计算财富的标准之一。在部曲庄园经济的全盛时期,虽然生产资料(主要是土田)所有的意义明显增长,但相比之下直接占有劳动者的部分人身仍更为重要,前引《南史》所云若“素无部曲则无以自立”即其反映。反过来看,如果历史尚未提供人身依附关系趋向松弛的条件,那么即使地主占有大部分耕地、并以无地农民为劳力来源时,也仍有可能采取部曲制的结合方式,对所属佃客实施强烈的人身控制和劳役剥削,一如北宋时期的西川四路(益、梓、利、夔)那样,各种旁户、地客“有同仆隶”[51]、“相承数世”[52],身份犹如农奴。经验表明,本节标题所揭之第三个历史条件,亦是租佃经济赖以确立自身主导地位的必要前提。
但是,长期以来海内外学人对于宋代佃农的身份地位及其隶属程度的强弱变化趋势持有分歧意见。笔者的思考角度是,超经济强制归根结底不能超然于经济关系之外,而且它的来到世上,恰恰是一定的生产发展水平和经济关系所使然。若追本溯源,则其演进趋势应与经济关系的相应变动密切关联。在研究唐宋之际经济变动的过程中,笔者发现如下三个趋势确与超经济强制有着内在的因果关系。
一是地权转移率的急剧提高,导致累世相承的主仆名分趋于瓦解。建中两税法开放土地买易之禁后,地权转移率随之提高,此前土田等级世袭制下地权相对凝固、流转滞涩迟缓的旧格局为之一变。演及宋代,“贸易之际、不可复知”[53],“有钱则买、无钱则卖”[54],“版图更易,田税转移”[55],“贫富无定势,田宅无定主”[56]之类记载,屡见不鲜。于是贫富升降日趋激烈,荣辱盛衰变幻莫测。累世相承的主仆名分,原是魏晋以来封建隶属关系的典型表现;而主仆名分的累世相承,显然是以世族、豪右对于大地产的世代相袭为前提的。这是中古史上的基本事实。既然大地产的稳定存在在新时期已经受到极大限制,超经济强制的松弛势头必然得到极大增强。在圳亩频频转移,田宅每每易主的历史环境中,不少地主连自身财产状况都鲜能长期保持不变,又怎能牢固建立累世相承的主仆名分?(www.xing528.com)
二是经济性大土地所有制的成长导致行政统辖权与土地所有权逐步分离。笔者在《对宋代超经济强制变动趋势的经济考察》[57]中,曾尝试性地把我国封建社会中的地主土地所有制区分为政治性、经济性两大类型。所谓政治性,包括(一)土田等级世袭制下地主的占田规模,一般是以血缘(皇亲国戚)、地位(官爵品级)、权势(豪右大姓)为主要依据;(二)扩展地产多以行政权力的赏赐为其重要来源;(三)若兼并矛头指向小农则往往伴以暴力和欺诈;(四)这种土地所有权中还含有部分统治权在内,奴役性很强。上述因素无一不使这种土地所有制染上强烈的政治色彩。所谓经济性大土地所有制,其主要特征一是土地的占有与扩充主要是通过经济手段即土地买卖方式而实现的,二是这种土地所有权之上,基本上已无军事、行政、司法等政治权力的附着。如果说在地主土地所有制的本质特征上,中唐前后有什么根本性区别的话,那么这个区别就是中唐以前的地主土地所有权上还程度不同地附着部分行政统辖权这一点。其他一些特点,如占田规模上的等级性、地权流通上的凝固性,以及扩田置产中的掠夺性等,都是从行政统辖权这个本质特征上派生出来的。按照这个本质特征去观察我国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演进轨迹,那么从东汉以来的豪强地主所有制,魏晋十六国时期的坞堡主所有制,元魏初期的宗主所有制,与北朝以至隋唐时代的世族地主所有制,一直发展到唐宋以降的庶族地主所有制和平户地主所有制,其间传承嬗递的缕缕脉络,清晰可寻。这个脉络就是土地所有权与附着其上的行政统辖权由紧密结合,到逐步弛解,以至最终趋向分离的渐进过程。演及宋世,在大多数地区,私家地主已无法实施先前那种强烈的超经济强制,诸如迫使宾客徒附充当部曲家兵、拷掠处罚承佃客户、任意干涉佃客妻女的聘娶婚嫁、严格限制所属佃客的迁徙退佃自由等权力了。历史终于告别了“客皆注家籍”[58]的旧时代,而迎来了“主户之于客户皆齐民”[59],“彼此一等,俱是王民”[60]的新时期。
三是地权集中而地块分散的背离状况导致部曲庄园制经营方式日趋衰落。
中唐均田制瓦解之后,一方面地权集中的速率因兼并大门的敞开而明显加快;另一方面由于地权转移率的提高,大地产又无可避免地处在土地买卖、贫富升降、贵贱易位、分烟析产等等力量的切割分解之中。在这两种反方向力矩的交互作用之下,就形成了地权向私家地主加速集中,而每一个别地主之田块又零细分散、互不连接的矛盾现象。而中唐以降土地私有权的深化趋势对地主掠夺小农地产的限制,以及私家地主择肥而噬的兼并倾向,则加剧着这一矛盾现象。因此昔日世族庄园“田连阡陌”、“含山带水”的状况,此时已被“畸零散漫”[61]、“不成片段”[62]所代替。近年来有陈乐素、王正平[63]和台湾梁庚尧[64]等学者从不同角度均曾论及此种现象。中古时期的超经济强制,原是以直接奴役、劳役地租、生产过程中对于佃客的严密监督,以及实物分成制下田主因关心产量而加强干预为其特征的。但这一切均是以“阡陌连接”、鞭长所及为其前提的。地块愈是零细分散,实施上述经营方式就愈是困难,因为田主无法做到对散布各处甚至远在他乡邻县的众多佃户,一一亲自加以监督。至于要落实每块土地的实际产量以实施分成制剥削,除去其庄宅所在及邻近之处外,对于多数地块来说,亦是力不能及了。实物定额租制即由此而趋普遍化。在这种地租形态下,诚如马克思所说:“驱使直接生产者的,已经是各种关系的力量,而不是直接的强制,是法律的规定,而不是鞭子,他已经是自己负责来进行这种剩余劳动了。”[65]
在上述经济变革趋势的推动之下,宋代多数客户确已脱离了昔日的农奴地位。所谓“徙乡易主”[66]、“起移不定”[67]、“作息自如、刑责不及”[68]、“往往舍其耒耜而游于四方,择其所利而居之”[69]等记载,言之凿凿,不容置疑,这是宋代多数佃客享有迁徙自由的真实反映。哲宗时王严叟言佃户“一失抚存,明年必去而之他”[70],则是宋代多数佃户享有退佃权利的明确记载。北宋仁宗《天圣法》明确声言:“如是主人非理拦占,许经县论详。”[71]南宋初年户部重申:“如租户不伏,许令退佃。”[72]说明起码在法律条文上,客户的迁徙与退佃权利已受国家保护。有鉴于此,日本学者宫崎市定甚至认为,宋代“佃户(佃人)首次以完全自由人的身份走上历史舞台”[73]。这个估计稍稍偏高,但确实反映出宋代佃户与昔时“身系于主”、“刻多使役”的部曲私属已有显著区别。史实证明,租佃经济第三个前提在唐宋之际亦已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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