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个前提———农民阶级的主体构成必须完成由中古自耕农向契约佃农的过渡
任何生产方式的实现,均要求生产资料与活劳动相结合,契约租佃经济当然也不例外。地主阶级在解决土地所有权问题的同时,还必须面对失去土地的大量农民,以供招佃。不难想象,在多数农民不是依附于国家田制、便是束缚于豪强庄园的时代,即便私家地主控制了全国耕地的大部(当然这是不可能的),契约租佃经济也是无从建立起来的。因此,土地与无地农民,是租佃经济不可或缺的两个轮子。
唐宋之际历史环境对于租佃经济劳力要求的满足,在中唐即已略显端倪,建中两税法后,均田户和部曲私属向无地客户转化的速率明显加快。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部曲庄园经济的衰落导致大量奴婢、庄客转化为契约佃农或近古自耕农,例如九世纪中叶的唐武宗灭佛运动中,十五万寺院奴婢每人获田十亩为“两税户”;另一方面表现为均田小农在失去中古田制框框的传统庇护之后,加速破产,沦为无地客户。唐宋之际,处在“田制不立”,“官无闲田”[25],“授田之法尽废”[26]的历史环境中,大土地所有制理直气壮地无情挤压小土地所有制,故自耕小农向无地佃客的转化,已是其不可避免的历史命运。杜佑《通典》卷四《职官典》载德宗初年“土户与客户共计约三百余万,就中浮寄乃五分之二”。同书卷七更揭出具体数字,曰建中初年“约都得土户百八十余万,客户百三十余万”,无地客户比例已达百分之四十。
北宋无地佃农数量的增长,可以宋代户籍统计数字的两个长期性演变趋势说明之。这就是在总户数中,主户比重下降而客户比重上升的趋势和主户集团中,上户比重下降而下户比重上升的趋势。
所谓客户,是指“无产而侨寓者”[27]。然在户籍实施过程中,那些虽非土著,侨寓该地而自有田产者,通常是被划主户集团的,故而客户中绝大部分应是无地佃农[28]。十多年前日本人岛居康一等学者亦认为主客户的区别在于不动产即田宅的有无[29]。因此客户比重的上升,也就是佃农队伍的扩大。我国学者华山、王曾瑜等认为,宋代官方关于客户比例未曾超过百分之四十的记载不甚可信,并具体指出了官方客户数少于实际数的诸种原因[30],颇有见地。笔者亦曾稍作补充,作过粗略的定量分析和动态观察[31],故这里只撮述主要结论而略去其证明过程,以省篇幅。
根据上述研究成果,至迟到北宋中叶,客户比例已在总户数中超过一半而压倒主户。太宗时,宰相赵普出镇邓州,曾说“验彼人家,三分内二分是客”[32]。仁宗时李觏说:“今之浮客,佃人之田,居人之地者,盖多于主户矣。”[33]神宗时吕南公说:“大约今之居民客户多而主户少。”[34]陈舜俞说:“千夫之乡,耕人之田九百夫。”“天下之民,耕而自为者十无一二。”[35]哲宗时吕陶说:成都府“昔为十县,县之主户各二三万家,而客户数倍焉。”[36]至南宋客户膨胀势头仍不见稍衰。孝宗时陆九渊说:“所谓农民者,非佃客庄则佃官庄,其为下户自有田者亦无几。”[37]叶适认为:“大抵得以税与役自通于官者不能三之一,有田者不自垦,而能垦者非其田。”[38]不难看出,自北宋中叶到南宋中叶的百余年中,客户比重扶摇直上,即从总户数的一半激增至三分之二上下了。(www.xing528.com)
关于主户集团中下户比重上升的趋势,可从下引史料中窥其征兆。北宋神宗时,苏辙说:“盖天下郡县,上户常少,下户常多。”[39]刘挚说:各地州县“上户常少,中下户常多。”[40]熙宁三年(1070),知谏院吴充说:“近年以来上户寝少,中下户寝多。”[41]南宋孝宗时,董煟说:“今之乡落,所谓上户亦不多矣。”[42]这些言论,均出自当时人之观察,比较可靠。更能说明问题的,是历仕仁、英、神三朝的大官僚张方平的动态估计,据其观察,从仁宗庆历元年(1041)到神宗熙宁四年(1071)的三十年间,上户比例从接近百分之二十下降到不足百分之十,相应地下户比例从不足百分之九十到超过百分之九十[43]。与此同时,孙方仲亦言“上户居其一,下户居其十”[44]。可证张方平所言不妄。
在我看来,宋代下户比重的上升,并不表明自耕农数量的增加,恰恰相反,它同客户集团比重上升的趋势一样指示着佃农阶层的扩大。这里的关键在于对下户主体之阶层属性(即属自耕农还是佃农阶层)的判断。
宋代下户是指主户中的第四、第五等户;而第五等户又素有真假之别。所谓假五等户,就是“产去税存”的“无产税户”,年年抱纳无地之二税,故名为税户而等同于客户,实质上已完全沦为佃农。遗存至今的宋代文献揭示,假五等户的增多与普遍化,发生在荆湖、京畿、洛州、严州、淮南、河北等广泛地域,遍及大江南北和黄河流域,其总数约占全部第五等户的百分之三十,相当于总户数的百分之十三。其余三分之二的真五等户,“盖其名虽有田,实不足以自给”。依其物力、田亩、产量、消费等收支账项进行推算的结果表明,五口之家一年口粮即需三十石,籽种、税收、衣着、债息诸费尚不在内,按当时平均产量至少需地十五至三十亩,然全部赀产总值在三十八贯五百文以下的第五等户,所有田亩通常在二十亩以下,以十来亩者居多,无以自立。第四等户亦境况不佳,与第五等户“田业垄亩之多寡无甚相远,粗粝不充、布褐不备,均未免冻馁之忧”[45]。这种状况迫使多数下户在耕种己田的同时又“别寻他业”,而“佃人之田”则是他业中之最普遍者。故而宋代官私记载中,每每将下户与客户视同一体,相提并论。不难看出,下户比重的上升,部分是直接地(如产去税存的“无产税户”)、部分是间接地(如薄有艺业的“佃人之田”者)扩大了佃农队伍。
南宋中叶,载栩说过“税户益分,而客户猥众”[46]的话,似可看作本节所论两个趋势的概括表述。既然到北宋中叶,作为佃农之主要存在形式的客户已占总户数的百分之五十左右,下户中又有约占总户数百分之十三上下的部分徒具主户之虚名而等同于实际佃农,两者合计已近三分之二;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个比例还在上升之中,那么断定宋代农民阶级的主体构成已经完成由中古农奴(即部曲私属)和中古自耕农(即均田户)向无地佃农的过渡,似乎并非过于冒进的结论。若果能作如是观,则租佃经济对于劳力的要求,此时亦已得到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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