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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宋社会经济:地主阶级的优势与合法地位确立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个前提———地主阶级大土地所有制必须确立自身的优势和合法地位我国封建租佃经济若就其达成方式而言,可以称为契约租佃经济;若就其实质亦即所有权而言,则是一种地主制经济。这个转折以建中两税法开始实行不抑兼并政策为标志,以大土地所有制优势、合法地位的确立为内容,从而宣告了中古田制时代的终结。(二)在大土地所有制的优势地位既不可改变、又无法逾越的现实面前,国家土地政策被迫作出重大调整。

两宋社会经济:地主阶级的优势与合法地位确立

第一个前提———地主阶级大土地所有制必须确立自身的优势和合法地位

我国封建租佃经济若就其达成方式(主佃双方的关系靠订立书面契约建立)而言,可以称为契约租佃经济;若就其实质亦即所有权(土地归田主所有)而言,则是一种地主制经济。如果说,在中唐以前,以均田户为表现形式的半独性小土地所有制尚占很大分量的话,那么建中两税法前后(公元8世纪后半叶),这种状况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两税之法既立,三代之制皆不复见。”[3]所谓“三代之制”,这里是指以均田制为表现形式的中古田制。均田户的大量破产、不课户的急剧增多、土地买卖限令的基本取消、土地私有权的日趋深化、大土地所有制的加速膨胀等等,构成了这一时期经济运动的主要内容。唐人杨夔所谓“画地之数,限人名田”[4]的田制框框被突破了,国家政策一变而为“兼并者不复追正,贫弱者不复田业”[5],土地兼并由非法或半合法到合法,由隐蔽或半隐蔽到公开,其势头得到极大增强,其速率较前成倍加快。这些情况表明,我国土地私有制在其自身发展史上,又面临着一个重大转折。这个转折以建中两税法开始实行不抑兼并政策为标志,以大土地所有制优势、合法地位的确立为内容,从而宣告了中古田制时代的终结。在与租佃经济确立前提相关联的范围内,其重大意义有如下三点:

(一)大土地所有制的膨胀,至唐宋之际确已达到了一个新的临界点,这就是地主阶级第一次实现了如下目标,即由其直接占有的耕地面积,在数量上压倒其余各类官私田土的总和,而在比重上独占鳌头,遥遥领先。晚唐五代分立割据,全国性的估计文献阙如,有待日后钩沉汇总。北宋仁宗初年某臣僚奏折中就有“天下田畴半为形势所占”[6]之语。稍后之秦观又说“一邑之财十五六入于私家”[7]。元初马端临更认为宋代有十之六七的田亩被豪户隐瞒而不纳赋役[8]。今人漆侠先生据此推断,北宋中叶至少有百分之六七十的田土已归私家地主直接控制[9]。至南宋,“官户田居其半”[10],“一都之内,膏腴沃壤半属权势”[11],“今百姓膏腴皆归贵势之家,租米有及百万石者”[12],“今天下之田,已为豪民所私矣”[13]等记载,更是俯拾皆是,不胜枚举。要之,当时耕地之大部,确已集于地主阶级之手。这就为地主制租佃经济主导地位的确立,提供了极为重要的地权基础。

(二)在大土地所有制的优势地位既不可改变、又无法逾越的现实面前,国家土地政策被迫作出重大调整。这就是魏晋以来历代王朝奉为治世圭臬的摧制兼并政策只得忍痛委弃,而代之以崭新的不抑兼并政策。该政策的主要内涵是取消原来对于私家地主占田限额的种种限制,实行只要按地纳税、即可听任广占的原则[14]。这表明大土地所有制凭藉其优势地位所提供的经济力量,终于迫使国家敞开了土地兼并的大门,从而为自身的合法存在取得了必不可少的法律确认。(www.xing528.com)

(三)土地兼并大门的敞开,还有更深一层的含义,这就是堵塞地权流通的中古法权障碍,因此而基本消失。所谓中古法权障碍,主要是指田制经济下限制土田买卖的各种律令规定。此外朝廷的横赐滥赏、官员的等级占田、豪右大姓的巧取豪夺等,亦属妨碍地权流通的法权性质。由于契约租佃经济的本质在于主佃双方的出租承佃关系主要是通过书面契约形式建立起来的,契约佃农并不像庄园经济之下的部曲私属那样牢固地、长期地依附于某一特定主人。依据土地与劳力的结合存在一定比例的原则,私家地主的土地经营规模会随佃农的增减而盈缩,反之亦然。虽说田主抛出还是买进田土,是以财力为主的多种因素(包括赋役轻重、社会治乱及其他投资领域的宽窄等)共同作用的结果,但是,劳力的增减、佃客的多寡、招佃的难易等,肯定亦是影响田主决定田产规模的参与因素。越是人口增殖、耕地的人均占有量下降,佃户的争佃就越是激烈,私家地主因有利可图而愈是疯狂吞噬土地这种趋势,似可看作上述论点的证据之一。因此,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和流动,是契约租佃经济内在逻辑所决定的强烈要求。建中两税法后,“田制不立”[15],“田亩之在人者,不能禁其买易”[16]。此禁一开,土地买卖作为地权流转的正常渠道基本疏通了。限于篇幅,具体材料不再罗列。南宋叶适看出了唐宋之际土地占有方式的巨大变化:“自汉至唐,犹有授田之制……盖至于今,授田之制亡矣。民自以私相贸易,而官反为之司契券而取其直。”[17]元人马端临亦言:“其分烟析生、典卖割移,官给契、县置簿。”[18]毫无疑问,封建国家从限制一般性土地买卖到维护正常的地权流转,确是一个反映土地占有方式中政治因素减退而经济因素增长的大弯子。

正是因为由私家地主直接占有大部分耕地是租佃经济赖以确立自身主导地位的首要前提,故而在新时期到来之后,土地之身价猝然倍增,至北宋已可明显看出,对私家地主来说,田产的意义已赫然跃居首位。北宋真宗时韩亿说:“土田,衣食之源,不可弃。”[19]英宗治平时韩绛说:“夫田产,人持以为生。”[20]神宗熙丰时曾巩说:“买田南山下,禾黍忽已秋……此乐讵非幸,人生复何求。”[21]文豪苏轼亦有诗云:“何时归耕江上田,一夜心逐南来鸿。”[22]又云:“我谢江神岂得已,有田不归如江水!”[23]连以“摧制兼并”著称于世的改革家王安石也借古抒杯:“千载纷争共一毛,可怜身世两徒劳。无人语与刘玄德,问舍求田意最高。”[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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