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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时期地权与阶级变动助推封建租佃经济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序论———封建租佃经济的三大历史前提产生于唐宋之际地权关系与阶级构成的变动之中多年以来,经各国学者的不懈努力与持久探索,唐宋之际的中国社会处于历史的变革期、转折期这一点,已经成为包括各种倾向与不同流派在内的多数学人之共同认识。这是因为租佃经济赖以确立自身主导地位的历史条件尚未出现之故。上述条件,正是在唐宋之际激烈摇荡的社会变革中逐步达成和实现的。

唐宋时期地权与阶级变动助推封建租佃经济

序论———封建租佃经济的三大历史前提产生于唐宋之际地权关系与阶级构成的变动之中

多年以来,经各国学者的不懈努力与持久探索,唐宋之际的中国社会处于历史的变革期、转折期这一点,已经成为包括各种倾向与不同流派在内的多数学人之共同认识。历史表明,公元9至11世纪的我国社会,在地权关系、经济结构、阶级构成、政治体制、赋役制度乃至社会习俗、心理和意识形态等方面,都萌动、发生着一些引人注目的重大的变化,使宋代社会呈现出与前迥异的世相来。笔者认为,上述变动的实质性内涵,就是我国中古社会正在经历由封建前期向后期转化的过渡时期。由当时社会生产力发展所推动的土地所有制关系在总体结构上的诸多变动,是这个过渡发生的原始动因;而契约租佃经济之取代中古田制经济和部曲庄园经济,则是这个过渡的具体表现。宋代佃户制的研究,之所以会成为宋史研究积年不衰的中心课题,其因即在于租佃经济的成立确是其时诸种变化中之关系最巨者。

然而,由于租佃经济这个历史现象包罗广泛、绵延千年,各地表现形态又差异极大、变化无穷,故此认识并未终结。长期以来成为研讨焦点的租佃方式、契约内容、地租形态、剥削程度以及佃户身份、经营规模、主佃双方的权力义务等,仍有必要依据新发掘的史料和实物,不断加以充实并具体化。然在现有材料和成果的基础上,也有必要对契约租佃经济的确立前提、本质特征、不同形态、内部结构、运行方式、基本矛盾、历史地位等问题,进行理性的归纳和分析,以求公正地评价其历史作用,并揭示其发展趋势和结局。感性的史料发掘和理性的思辨探索,两者总是互为补充、相得益彰的。笔者近来对唐宋之际的地权结构和阶级关系作过一点肤浅的研究,本文对于租佃经济确立前提的认识,即是从当时经济关系及阶级构成的研究结论中推绎出来的。

民间租佃关系之零星的存在,其实由来已久,其历史几与古代的雇佣劳动(它后来成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典型形态)一样久远。租佃契约之最早的实物证明,至少可以追溯到十六国时期[2]。但是,直到中唐以前,对于封建经济之繁荣、赋役财入之稳固,以至社会安定、国力强盛有举足轻重之影响的,乃是由众多均田户构成的中古自耕农经济,或称中古田制经济。而在田制经济的旁边,同时还存在着东汉以来日趋壮大的部曲庄园经济。在这样的历史时期,租佃经济虽然存在,却并未成为封建生产方式的主要成分。这是因为租佃经济赖以确立自身主导地位的历史条件尚未出现之故。

从生产资料所有制、农民阶级内部构成和劳动力所有制这三个方面考察,契约租佃经济要取代中古田制经济和部曲庄园经济,从而成为封建生产方式的主要表现形态,必须具备如下三个基本条件:(www.xing528.com)

一是在当时土地所有制的总体结构中,地主阶级的大土地所有制必须确立自己的优势和合法地位,并且敞开兼并大门,使土地所有权得以在私家地主间自由流通,从而为租佃经济主导地位的确立,提供必不可少的地权基础———这是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角度看问题。

二是农民阶级的主体构成,必须完成由中古自耕农向无地客户的过渡(中间往往经由“两税户”、“下户”、“假五等户”、“客户”这样一些阶段),亦即均田户要从田制框框的束缚下挣脱出来,从而满足租佃经济对劳动人手日益增大的要求———这是从阶级构成的角度看问题。

三是超经济强制的松弛与弱化,必须达到多数佃农争得迁徙与退佃自由的程度,亦即部曲庄园经济中的徒附、奴婢、私属、宾客之类,要从门阀世族和地方豪强的束缚下解放出来,从而迫使地主阶级主要通过订立契约来实现土地和劳力的结合———这是从劳动力所有制的角度看问题。

上述条件,正是在唐宋之际激烈摇荡的社会变革中逐步达成和实现的。这个变革期大致可以认为是由建中两税法发其端(780)而以至道五等版簿(995—997)竟其绪,前后用去两个世纪之久。至迟到北宋中叶已可明显看出,契约租佃经济确已占据主导地位。自此以后,它一直是我国后期封建社会的主要经济结构,而且在近千年中这种地位一直未曾移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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