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内与对外:两个房支走出边缘的过程
道光八年(1828年)六月初八日,知县邓彬决定受理此案,并指示差役将状纸上开有名目的各色人等唤齐候讯。在随后双方你来我往的相互控告以及庭讯中,邓彬凭借着多年的审案经验,意识到这并不是一件普通的宗族内部的争产案件,双方的真实意图并不在于树木本身,而是集中在这份公产背后所蕴涵的象征意义,毕竟,祖山上树木本身的价值并不值得双方为之付出如此大财力和精力来进行旷日持久的官司。即使他做出了与笔者相同的判断,但是对于这种民事案件,他应该像一个大家长一样去调和矛盾,而不是激化矛盾,他知道需要谨慎处理此案。于是,本次庭讯之后,邓彬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没有再开庭审理,对于双方的不断呈控,他也只是批示“候讯”而使官司陷入了停滞。
邓彬的感觉是对的,的确,公产在这里成为了一种象征,其意义分为了两个层次:首先,它可以界定一个宗族的边界,也就是说对公产必须“有分”才能算是同一个宗族之人;其次,在同一个宗族内部,拥有公产的支配权就拥有在族中的主导地位,毕竟“有分”并不代表就有支配权,显然,后一个层次的含义更重要。程氏中,首先意识到这种象征意义的是玘、达一方。
前面的分析已经揭示,玘、达一方的说法并不具有太大的说服力,尽管如此,有一点他们是对的,那就是在清初伯政分在三支中的确处于优势地位,这种优势就表现在他们掌握着族产,对于这一点,玘、达一方也是承认的,他们即称伯政分“保护了祖产”。我们缺乏有关程氏设立公产的时间记载,但可以肯定的是,晃公祭田应该是以伯政一方为主导而创设的,可以说,伯政一方已经掌握了这种象征资源。伯玘后裔因为入赘而使自己在晃公后裔中处于边缘地位,声称是伯达后裔的那群人因为本身是“附户”而使自己不被承认,两支由于不同的原因但同样处于边缘地位的人走向了联合,开始为改变他们的边缘地位而向处于优势地位的伯政分发起了挑战,他们选择的目标就是具有象征意义的宗族公产了。
光绪年间伯达支所修的《程氏宗谱》中记载了一份康熙三十三年(1694年)伯政后裔程亦朴将晃祖祭田二股卖与伯玘、伯达后裔的契约[65],可以看到,玘、达一方的第一次行动选择的是从最具象征意义的始迁祖晃公的祭田入手,而且这一行动显然获得了成功。虽然暂时缺乏证据说明伯政分为何将祭田卖与玘、达一方,但这似乎也并不难理解,毕竟玘、达一方是以购买祭田的方式参与到晃公的祭祀之中,其本身是有了付出。当玘、达一方以为这样就能够使其在族中的地位获得承认,并进一步对二世祖墓所在公山上的树木提出要求时,此时的伯政分已然醒悟,于是在将晃祖祭田出卖与玘、达一方,从而使得在“有分”“无分”的第一道防线不攻自破的情况下,他们以这些树木为由筑起了另一道防线,以此强烈抵制玘、达一方对于其支配权的挑战。
然而,这道防线在构筑之初就存在着天然的缺陷,既然晃公的祭田能够卖与玘、达一方,就是承认了他们在族内的合法地位,那么又有什么理由阻止他们对于这些树木的要求呢?何况据与“两造都是亲戚”的山邻供称此山的树木本来就是公共栽培的。为了弥补这一缺陷,伯政方将过错推与了程亦朴一人,称其是私卖祭田,但是缺口已经产生,于是玘、达一方循着这一突破口通过四场官司,以及其间的其他作为,努力地寻求与政支“品列三分”的地位。
乾隆四年(1739年)至乾隆十三年(1748年)的第一场官司同样缘起于政支的亚伯等人砍伐了此山的树木,以至于玘、达一方为此上控。这场官司历经了岑□□[66]、杨黼时两任知县,最终于乾隆十三年四月,杨黼时断令“祖为公祖、山为公山、树为公树”,首先肯定了伯玘、伯达后裔在族中的合法地位,然而,他又进一步指出如果公拼活树,玘、达两支各占一股,政支占有四股,如属枯枝,尽属伯政一支所有,同样又照顾了政支在族中的优势地位。可以说,这个断语是对双方当时实际状况的一种认可,因而也只能是一种暂时的妥协,伯政支或许还会寄希望于通过诉讼将玘、达一方排斥出宗族之外,而玘、达一方更由于他们在族内的地位仍然没有得到改善,因此,再一次的对簿公堂只是迟早的事情。
果然,乾隆十八年(1753年),玘、达一方首先翻案,但知县杨黼时仍然维持了原判,之后,本文前面描述的道光八年(1828年)六月初二日的一幕出现了。这次伯政支砍伐祖山树木的行为显然带有一定的挑衅性,其目的正在于挑起另一场诉讼,以此强化本支在族内的主导地位,甚至达到将其他两支赶出宗族的目的。
在知县邓彬休庭“候讯”期间,私下的调解工作也在以生员孙材为首的几位本邑绅士的努力下紧张地进行。他们的调停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在一年之后的道光九年(1829年)九月间,他们向知县递交了一份呈词,其称:
……此案由程氏双凤林祖山树木,乾隆年间,拼伐六股均分,其有风折枯枝,公结佃人承看之资,去回山旁大路坍塌,所取松桠,未给佃人,备作修路之费,秀等见松桠既未给佃,又不与伊均分,致有是控。生等与两造俱属戚邻,仰体息讼德意,从中排释,去岁所取松桠,业已售价修路,嗣后各处祖山树木,公禁公蓄,培植祖荫,倘取枯活枝桠,及统拼之日,作六股均分,其各处祀产,各照据祀祖收租管业,不得别生议论,二各冰释,式好无尤。
于是按此呈词,双方在知县面前书具了甘结,情愿终讼。然而,这次调解的结果明显有利于玘、达一方,呈词强调了树木按“六股均分”,并且极力解释了之所以发生纠纷,是因为伯政支为了修路而挪用了公产收入,言下之意不仅承认了玘、达一方对树木“有分”,而且还认可了他们的处置权。如果这次调解成功的话,那么伯玘、伯达两支一直寻求的平等权已然获得,本次官司则以伯政支的完败而告终,这当然有悖于他们砍伐树木的初衷了。几日之后,伯政支以生员程宗耀等人为首的、在本支中更具影响力的另一群人,马上向邓彬再次递交控状。控状中宗耀等人怒斥了息中的说法,并称先前的具结是受人蒙骗所致。官司只得继续进行。
此次伯政支出面的人员都是具有生员、监生及贡生头衔的绅士,为此,知县邓彬受到了很大的压力。道光九年十一月,邓彬再次开庭听讯并做出了最终的判定,这个断语基本上遵循了前令杨黼时的审理结果,双方谁都没有达到各自更进一步的目的。庭讯结束之前,程宗耀等人还进一步要求知县将道光四年以伯政支为主导所立的祖山禁约,以及他们所抄录本案案卷钤印,希望以此获得官府更进一步的认可,但被邓彬以“抄案页幅繁多、未便给印”为由予以婉拒。(www.xing528.com)
或许过去累年的官司使得双方都在反思是否值得的问题,此时双方都有了退一步的想法。对于伯政支而言,与其争斗下去,还不如承认其他两支同属于本族,以此既可收族,又能扩大本族的势力,但本支在族中的优势地位还是应该保持的;而玘、达一方或许在思考是否必须非要以打官司的形式才能获得族内的平等权,难道没有其他的途径吗?
光绪年间伯达分所修的《程氏宗谱》又记载了一份道光十四年(1834年)九月二十九日立的契约,这是伯政支将“小溪镇晃祖墓前水田一幅,并先年赎置祖山后田山一所,品作六股,内将一股载粮一升,凭族拨与程公伯达族后裔名下培族管业”,并“当得时价九九钱二十串文整”[67]。这个完成于第三次官司之后不久的交易,显示了伯政支已经完全认同了伯达等支属于本族的现状了,他们不再抱有将其逐赶出族的想法,退而努力保持其在本族中的主导地位。另外,伯达支愿意再次出钱购买晃祖祭田,证明了他们也正在尝试除去官司之外的其他途径。冰山开始融解,双方的关系正在慢慢地得到改善。
当程氏的三大房支耗费大量的财力与精力相互争斗之际,一股来自于外部的威胁渐渐逼近他们,道光二十六年(1846年),这股威胁变成了事实。[68]本年,程氏在其三世祖万四公墓地所在的马头山上栽植松秧,被居住于附近的朱姓将松秧拔去。原来,朱姓在此山脚下亦葬有坟冢,他们进而声称对此山拥有所有权。“外患”的来临使得三大房支走向了联合对外的道路,其中最为积极的是被认为没有真实血缘关系而最不受认可的伯达一支。面对朱姓的挑衅,程氏以伯达支的生员程涣廷、程崇为首向知县梅体萱递交了控状,知县谕令“断令程涣廷等照旧绍业,沟北之坟听朱可兴等祭扫,程姓不得以山没坟,沟南坡形,朱姓不得冒坟占山,倘再滋事,重究不贷”。这是一个有利于程氏的审判,朱姓当然不服,于是他们越过了知县而直接向黄州知府提请了诉讼,这一次朱姓更拉来“钱光延、岳国安、吴蓬岚等混扯马头山为殷家圩之随田山,旁出插讼”,程氏面临的困难更大了。然而,在程涣廷、程崇等人的努力下,知府祁宿藻还是维持了原判。
可以说,这场突如其来的争端,正为玘、达一方提供了一个获取族内平等权的良机,他们保护祖山的举动无疑为双方之间开始融化的冰山添上了一把旺火。的确,又有什么比为宗族做出了重大贡献更能让人心悦诚服的呢?虽然在此之前购买晃公祭田的行为已经表明了他们拥有族内的生存权,但这毕竟在伯政一方心不甘情不愿的状况下获得的,当他们此次为宗族打赢了官司之后,这种生存权就更显得名正言顺了。然而他们所寻求的平等权是否也已经在这次与外姓的冲突中同时获取了呢?道光二十七年(1847年)十一月间,伯政支的户首程利灿带人又一次在没有告知玘、达一方的情况下砍伐了双凤林的树木,显示出这个问题还是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听得这个消息之后,玘、达支的监生程崇等人也一反直接报官的常态,而是首先预备了酒席,请来伯政支的绅耆程思忠等人理论。宴席中,思忠等均称本房户首难制,并愿意赔偿他们树价两串文,然而等程崇找利灿取树价时,没有得到理会,因此,程崇等人只得再次向知县提请了诉讼。
可以看到,在双方上一次官司结束之后的十多年时间中,彼此之间的关系得到了相当的改善,尤其是经历了与外姓的那场官司之后,玘、达两支的地位已经受到了尊重。此次双方再次对簿公堂,伯政支内部显然也存在着不同的意见,其中最为明显的表现是,道光九年官司中伯政支的关键人物、生员程宗耀没有像上次官司中那样义正词严地维护本支的利益,反而加入到劝解的行列中。然而,鉴于几位前任的判定,这次知县还是做出了与他们相同的审理结果。这一结果显然出乎程崇等人的意料,为此,他径直向知府祁宿藻递交了状纸,祁宿藻将案发回黄梅知县,并批示道:
公共祖山树木应无论大小枯活,俱归公共,方昭平允,今该县以五寸围圆断归程利灿等折取,是否有所依据而云,然今该生民上控,是断未服其心,此案饬该县再集讯断详,再该监生程崇曾于二十六年与朱可兴结讼有案,兹复与户族控争山树,是否情非得已,亦系好讼,并急查覆。
知县再次审理了此案。可想而知,双方本来的分歧已经非常小了,此次的官司只是为了扫清伯政支内少数强硬分子而已。道光二十八年(1848年)十月初八日,在生员王叶凤、吕东盛以及程氏族内的廪生程应玉、监生程咸登的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并订立合约:
立合约程公访(即玘分)、銮(即达分)、、谏、谭、讯(即政分)后裔宗耀、宝源、怀泗、思忠、秀华、远方等公共各处祖山树木,、谏、谭、讯后裔附近折取枯枝,以培祖茔,彼此争论,叠有案据,第念族无了日,不宜参商,况树植祖茔,原为庇荫起见,理应栽培,兹六分合口商议,各处公共祖山树木嗣后永远禁畜,倘遇虫伤风损,六股公取培祖,各分谱载,前讼各案据后来续修无庸镌刷,以合族好,至猛虎山、双凤林二处秋祭,六分各有祭期,惟三世祖葬马头山,均于十月朔日会祭,费用欠充,六分合议公置课石,仍照旧期轮收轮办,恐口无凭,立此合约六纸,各执一纸,永远为据。
可以看到,伯玘与伯达两支最终取得了与伯政支“品列三分”的平等地位,官司至此宣告结束。事实上,我们不能忽视玘、达方在这次官司中获得胜利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即隐藏在所有这些官司背后的玘、达一方自身力量的增长,而反映这种力量增长的正是本方生员等绅士阶层的出现。从第一次官司中以“民”的身份具名控告,到第四次以“监生”为首的具禀,包括与外姓的争讼过程中显示的影响力,无不证明了他们实力的增长。在双方第四次对簿公堂的控辩中,玘、达一方甚至以“愿丢山树并祠宇,免得苛派”相威胁,显然,随着他们自身力量的增长,确实已经无须非要依附于掌握着晃祖这面旗帜的伯政一方,而可单独建立自己的宗族了。
通过对内对外两个战场,程氏宗族的三大房支终于走向了融合,但宗族的发展仍然在持续,程氏宗谱中记载了两份咸丰十年(1860年)的契约,分别是伯显与伯琛后裔将自己所购买的田地“附祭”于晃公名下。[69]显然,这两个房支安于“晚来者”的边缘身份,使得本次融合很快完成。于是,我们就看到了今天的程氏五大户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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