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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鄂东宗族地方社会之象征:以黄梅程氏为中心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郭氏的个案中,笔者已指出由数户组成的宗族在整合过程中,需要面对原本以“户”为单位而存在的不同血缘群体之间对各自利益的要求,这里,再以黄梅县程氏的个案为中心,从族产的象征意义出发来探究这些以“户”为单位的各房支在整合过程中相互之间的力量较量。

明清鄂东宗族地方社会之象征:以黄梅程氏为中心

二、作为象征的公产:以黄梅程氏为中心

对于族产,以往学者多从它作为宗族的经济基础方面来加以考察。诚然,族产的收入为宗族举行祭祀以及其他各种活动提供了经济上的来源,但当我们从另一个角度思考问题时,就会发现那些声称对族产拥有所有权的人们,实际上表达着他们对于宗族的归属诉求,这种“有分”与“无分”的区分,使得族产成为了一种象征、一个标尺,用之可以清晰地界定一个宗族的范围。同时,对于族产的支配权,以往论者亦多从阶级分析的角度来思考,从而忽视了它同样可以映衬出各个房支在族中的地位。在郭氏的个案中,笔者已指出由数户组成的宗族在整合过程中,需要面对原本以“户”为单位而存在的不同血缘群体之间对各自利益的要求,这里,再以黄梅县程氏的个案为中心,从族产的象征意义出发来探究这些以“户”为单位的各房支在整合过程中相互之间的力量较量。(www.xing528.com)

清代,黄梅县程氏的三大房支分成了两方,为了争夺二世祖墓所在公山上的树木,分别于乾隆四年(1739年)至乾隆十三年(1748年)、乾隆十八年(1753年)、道光八年(1828年)至道光九年(1829年)、道光二十七年(1847年)至道光二十八年(1848年)四次相互告讦。对于这种内容,族谱通常都不会予以记载或是仅有只言片语而已。幸运的是,笔者在黄梅县博物馆发现了一部名为《民间案卷》的手抄本[46],它记载了大约四十个清后期县衙所审理的案件,其中第四十案详细记载了道光八年至道光九年以及道光二十七年至道光二十八年,程氏宗族的伯玘、伯达与伯政三房两次争夺公山树木的诉讼审判过程,其中对前两次官司也有所追述。以这一资料为主线,加上笔者在实地调查中所得之光绪丙申《程氏宗谱》(伯达支)、民国癸亥《程氏宗谱》(伯达支)、民国八年《程氏宗祠汇编》、1989年《程氏宗谱》以及1998年所编修之《程氏籍梅志》等资料[47],当可就上述问题来略加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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