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渔户的演变
王毓铨先生在总结了明代八十余种职业役户之后指出,民、军、匠、灶等役户之外最大的役户当首推渔户[206],据万历时人陈子龙估计,当时全国的渔户不下一百万[207],他们的主要任务是为国家及皇室办纳鱼课与鱼贡,并由鱼课征收的专门机构——河泊所进行管理。湖北地区水域面积广大,“楚泽多鱼”[208],成为了明代在全国范围内最早设立河泊所,以及设置数量最多的地区。[209]陈子龙所云全国百万之众的渔户当中,应有为数不少者是隶属于湖北地区的河泊所管辖。作为湖北地区的组成部分,鄂东滨江多湖,据嘉靖《湖广图经志书》记载,当时本地较大的湖泊就有34处之多[210],而且此地渔业生产甚为发达,如蕲水县:“邑西南一带居民近江湖,得水族之性,故多善鱼。而取鱼之具为网、为罾、为钓、为罩、为箔之类不一。其用为鲜、为鲊、为鱼襄、为腌鱼、为干鱼。滨江之民取焉,及乡人贩而贸焉。资其利以给衣食者,盖十之一二矣。”[211]前文已指出,元代鄂东便设有负责鱼课征收的管理官员,明代在此仍设立了众多的河泊所(详见表2-8),那么国家的户籍赋役制度对于在它管理之下的渔户究竟产生了何种影响,亦应在此予以说明。
表2-8 明代鄂东各县河泊所一览表
续表
此表系节录自张建民先生《明代湖北河泊所一览表》中鄂东部分,参见张建民《湖北通史·明清卷》,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51~352页。
渔户又有“网户”、“业甲”等称呼,一般管有一定的水域面积。明初政治清明之时,他们的主要任务是向国家交纳鱼课,即“业甲者,业渔以供国赋也”[212],此时还尚未有太多的上贡压力。然而,由于鱼课是国赋,政府对此仍给予了充分的重视,在有关地方官授职到任须知的规定中,就专门列有鱼湖、鱼课一项,要求地方官“所属境内若有鱼湖,须报总计几处,岁办鱼课若干,内某湖坐落某处,岁办若干,逐一开报,以凭稽考”[213]。同治《嘉鱼县志》中录有一篇正德年间由湖广布政使吴廷举所作的《申解人冤苦疏》,该疏记载了渔户办纳鱼课的情况,由于现存文献中此类记载相对稀缺,加上疏中所涉及的蒲圻、江夏、嘉鱼等县与鄂东相去不远,它所反映的某些情况应当与鄂东地区大致类似,现将该疏摘录如下并略加说明:
正德十四年(1519年)四月内,据湖广武昌府蒲圻县民李志信、聂希江告称,各人应当江夏县金口垱河泊所,正德九年(1514年)分业甲,征完课钞麻铁八千一百一十九斤一十二两,干鱼八百五十斤。完足,赴布政司投文。于正德十三年(1518年)八月十六日,以江夏县同所业甲胡淑出名领批,议令李志信户丁李玉奇、李珠奇,聂希江户丁聂允宁、聂希济、聂允义六人领解。各带银两在身,凑同嘉鱼县解户鲁学斌等户丁九人,前往省城,草埠门熟识人蒋士贵雇船装送。去讫,经今八个余月,人批俱无下落,县所屡拘家属比较,状告分豁等因。行间又嘉鱼县民鲁玠告称,祖充本县致思湖河泊所业甲,征收鱼课,有鱼油翎鳔,折收麻铁等料,共六千三百五十九斤。以户头鲁宁赴司府转文,备办料价并路费银两。正德十三年(1518年)八月十六日,系父鲁学斌、户丁鲁智、李清三人领解,凑同蒲县解户聂允宁、李玉奇等九人同伴过江赴京。经今八个余月,一行九人不见回家,府县监比批收,有此苦情上诉等因。臣案候访察间,随据嘉鱼县广贤里民周秀四赴臣口报,正德十四年(1519年)三月领解钱粮到京,因而询问,鲁学斌等人银俱未到部。回日沿途访问,至河南汝宁府真阳县唐家铺,当地住人说,去年八月内,被贼杀死数人,骨尸现在等语。臣就将牌差承差许铨、军人王礼、杨八儿押鲁玠等前去真阳县,坐委巡捕官同去唐家铺地方,拘集当地住人,挨访鲁学斌等九人管解前项料价,行至某处,不见下落。其正德十三年(1518年)八月内,唐家铺有贼杀死九人,是否即今身尸埋瘗,现在何处,如果是实,就便公同到彼处鞫问贼状,明白具招申详。去后续据河南汝宁捕盗通判李章申准本府牒,奉臣剳付前事,备蒙牌行本职,将问过贼犯原发招由查取。去后,今据申缴前来。臣看得,张子用与田名等一十七人招称,正德十三年(1518年)八月二十三日,假充兵备道差百户义勇,在马乡店捉住过客九人,带到龙江寺,将身自带银两尽行搜出,各分不等,共三百八十八两五钱,仍押九人到火烧铺杀死,丢弃在彼地等情。臣以日期许之,鲁学斌、李奇玉、聂允宁等九人于八月十七日在湖广起程,经黄陂县、信阳州,行至真阳县地方,计程正该七日,所称杀死九人,俱系嘉鱼鲁学斌、鲁仲智、李清,蒲圻李玉奇、李珠奇、李天孙、聂允义、聂希济九命,无疑也。臣伏睹大明律一款,凡杀一家三人,非死罪,一人凌迟处死,财产断付死者之家,妻子流三千里,口徒者斩,凡起运官物、被盗劫夺、事出不测而损失者,官司保勘覆实、显迹明白,免罪不赔,钦此。臣参详照得张子用招出田名等谋杀鲁学斌等一家三人、李玉奇一家三人、聂允宁一家三人,律该坐以杀一家非死罪一人。[214]
该疏记载了江夏县金口垱河泊所渔户李志信户丁李玉奇、李珠奇,聂希江户丁聂允宁、聂希济、聂允义,以及嘉鱼县致思湖河泊所同一渔户名下的户丁鲁学斌、鲁仲智、李清等人因赴京解送鱼课,路遇强匪被杀一事,他们的不幸反倒为我们留下了有关渔户的某些珍贵记载。这段记载反映出,由于渔户领解的鱼课未及时到京,以至于“县所屡拘家属比较”或“府县监比批收”,以此足见官府对鱼课的重视。从三个渔户的人员构成来看,李志信户与聂希江户均由同姓组成,说明了他们如同民户一样逐渐形成为在一个户名纳粮当差的血缘群体,或者至少呈现出这种趋势;而以鲁宁为“户头”的渔户名下则有异姓充当户丁,这正反映了上文所强调的“户”是一种国家编户齐民的象征,并且疏中还显示在法理上他们被认为是同一家之人,这里的“户头”亦应当是日后户首的雏形。
国家对鱼课是相当重视的,同时,鱼课对于渔户来说也相对沉重,据嘉靖《蕲州志》记载,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本州的鱼课就占课钞总额的一半以上[215]。除此之外,由于鄂东沿江地区出产鲥鱼、鲟鱼之类的珍奇水产品,以及鱼鲊等鱼制品,如“鲟鱼出阳逻、团风及三江口,大者盈车,渔人饵得,随波流止累日,俟其自困,连舟举之”[216],这些便成为了上贡的对象。明太祖朱元璋尚能体恤民疾,对于民间贡品的需索采取适可而止的态度,如洪武元年(1368年)蕲州进竹簟,朱元璋“命却之,仍令四方,非朝廷所需,毋得妄有所献”[217]。然而随着统治者的日渐昏庸,加上内官阶层的为虎作伥,使得职贡敝规,贻害无穷。[218]
鱼课鱼贡的负担同样对渔户宗族的形成与发展起到了推进的作用,如黄冈《松湖陈氏宗谱》记载:“本族里长名陈得,樟松湖大业甲名陈什一、什二、什三,明万历中回粮里湖课繁冗,通计户口,厘为一分、二分、三分均当,房分未免参错,今图依二世祖列为孟、仲、季三房,粮里湖课悉遵旧例(二世祖孟房福之孙万富、万珍、万珠、万璋、万牛、万滋、万浩为一分;二世祖仲房礼之孙万荣、万镒、万马、万俸、万绪为二分;二世祖季房祯之孙万钱、万春、万石,并拨万华之孙凤出、凤腾为三分)。”[219]在这里,黄冈陈氏为了应对湖课繁冗而“通计户口”的做法无疑对本族的整合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他们所厘的三分也成为了日后本族的三大支派。
然而鱼课鱼贡的负担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渔户家族的发展,但这并不是渔户家族形成的主要原因,至少不像军役负担那样对卫所军户家族的形成产生直接的影响,更重要的是,官府对于渔户的统治态度促使了渔户以家族的形式来保护他们的财产及在地方上的势力范围。在表2-7中可以发现,鄂东负责渔户管理的河泊所在正德、嘉靖年间曾被大规模地裁革,这主要是由于明中后期随着湖泊的日渐淤塞,渔业经济渐趋衰落所致[220]。但河泊所的裁革并不意味着鱼课同时也被裁撤,正统七年(1442年),明廷就规定:“今湖广所属府县河泊所岁办课钞不及三千贯、油鳔黄白麻不及三千斤、翎毛不及十万根者俱裁革。该办课程归并附近河泊所管办,无河泊所处令府州县带办。”[221]其实水域的淤塞对渔户来说,是属于受益的一方,因为在官方眼里,淤塞的水域一般归管有这一水域的渔户所有,如康熙初年黄州知府于成龙在整饬淤地所有权之时就曾指出:“又有阳逻等处湖套,清水曰湖,止水曰汊,载蔴铁干鱼正供,长江流水业甲纳府钞正供,江水崩淤不常,凡有新淤水套,应归长江业甲。”[222]毕竟土地的产出一般较渔业的产出要高出很多,以此推知,在水域逐渐淤浅的过程中,渔户难脱人为之嫌。于是,众多的渔户逐渐走向了半农半渔。
在鄂东地区,渔户的地位并不像广东等地的疍民,以及江西、浙江等地的九姓渔户那样,他们不属于贱民[223]。在他们眼里,自己是和从事农业的农民一样,都属国家的编户齐民,没有什么贵贱之分。对于自己以捕鱼为生的原因,渔户们一般称:“据民间传说,湖北人大多数是从江西移民来的,先来的占有了土地,后来的只好栖身湖滨,占有了湖,他们中有的成了‘湖霸’、‘河主’。”[224]尤其是在明代中期开始裁革河泊所之后,渔户亦由州县代管,在身份上他们与一般民户就更没有什么区别了,相反,他们还可从水域的淤塞中获取大量的土地。这种趋势应当在洪武年间就已经开始了,到了清代,渔户同时占有土地以及水域便成为了一种普遍的现象,如黄冈《刘氏宗谱》中有一篇作于道光十六年(1836年)的《业甲序》曰:
业甲者,业渔以供国赋也。甲有八,我居其一,八家同业。是业私以营生,公以裕国。其渀泥湖坐落霍家围中,周围湖岸田地计四担有零,每年承谷稞三担有零,八甲轮流催收,周而复始。又输车河一段,抵过牛埠,下抵竹叶湾,计二十余里,轮流管绍,与渀泥湖同,然此八业之公所也。至我甲之私管绍业以供国赋者,则有三店上之圩渠垱、赤土坡之铁杆称、邾城北城北之旧洲湖、团湖西之白湖、许家庙上之五似嘴、黄家畈之锁碁塘、过贤埠之龙家潭、三汊港之猪婆垱,以及近地小河大垱、长沟短泊。无非上以供国赋之有常,下以垂子孙之永远,而不敢舍业以嬉云。[225]
这里的刘氏便有湖岸田地,以及众多的小河大垱,据此可知,正是在官方这种政策的影响下,渔户对于水域有着强烈的所有权意识,因为这些水域是他们为交纳鱼课而进行作业的主要场所,而且日后若是淤积成土地,更是他们的一笔重要财富。如此便形成了较小的水域一般由一户渔户“私管绍业”,如上述刘氏对于三店上之圩渠垱等数处水域的所有,而较大的水域则由数个渔户联合占有的局面,据民国十四年(1925年)《八十户注册》记载:“蕲春赤东、西湖向归八十户管有,昉于明,沿于清。”又《三修印册条例》记载:“八十户有公水每年以入户督管,故名‘八总’,十年一屈(届),轮屈(届)业总,督办钞课。……八总公水权利每年三月三日以后,八月二日以前,凡东西二湖汜水时,除同治二年公主合约限制外,即私人子池亦属公水,私人不得干涉,若长江、长河、沿湖潭套等,无论涸水、汜水,常年皆归八户独有。”[226]《黄冈地区水产志》曾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本地的水域所有权进行了统计(详见表2-9),可见到了民国时期,鄂东地区的水域基本上都归宗族所有了。
表2-9 民国时期黄州府宗族所有水域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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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出处:黄冈地区行政公署水产局编:《黄冈地区水产志》,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07~109页。
表2-9显示,由于水域在物理性质上的不可分性,宗族一般采取股份制的占有形式,即采取收获物按股份分配的方法。[227]对于这些水域的重视,还可从宗族对其进行的管理上窥见一斑,如黄梅县博物馆藏有一份民国年间数个宗族管理湖业的契约,内称:
立合同议约高仁户、董清户、陈赤三祖后裔人等,今因同□□□□□频年收取稞款,入不敷出,损失权利,是所难堪,兹特共同协议,整顿湖规,恪守旧章,以保所有权利免除赔累,因请凭甲邻当场参酌事宜,自后凡湖中取稞、放业、开湖等件,均恪遵条规,不得紊乱,此□□□国钞,本由□□整顿废弛,挽同权利,洵一举而数善备焉,如有违背,依照后列条款处罚,所订规则悉列于后:
一、为保□国钞起见,系收取外业湖稞外,凡属我三姓之内有大网大业,一律依照公议稞价,先□□□□,共同斟酌;
一、□……□,无论何人,一经查获,共同处罚,绝不徇情;
一、开湖时巡湖哨船,三姓各派船若干只,工资由公酌议,如未经公认,定不得口藉哨船名义而索公偿;
一、开湖时间应公同核定时日,不得由一人私见,违背本规;
一、本湖因期间短促,开取之日,凡属挂钩、脚网、走钩,一律禁止入湖,以免妨害他业;
一、上列规则均须恪守,如有不遵,罚酒四席,钱一□,赔偿渔稞,随时酌议,若属三姓之内有不法之徒□□紊乱,无论何人,加倍处罚。
立约人:(略)
民国三十年(1941年)古历二月初三日立
凭甲邻:毛绍先严维□毛冬彩 戴祯祥毛□□
契约中对开湖时间、所使用的业司等均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并且制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由此即可看出宗族对于湖业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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