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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鄂东宗族与地方社会-卫所军户的演变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卫所军户的演变于志嘉的研究表明,明代的军户可分为卫所军户与原籍军户两大类[175],前者指驻扎于卫所的军人及其留居本卫所的家属;后者指卫所军人原籍的亲属,即明人尹耕所谓的“兵役之家,一补伍,余供装,于是称军户”者[176]。由于鄂东深处内地,军事征伐任务不如沿边及沿海地区重要,加之湖广为京师漕粮供应的主要省份之一,因此运军是卫所各军种中人数最多的一种,这里的运军亦是由原来的屯军演变而来。

明清鄂东宗族与地方社会-卫所军户的演变

(一)卫所军户的演变

于志嘉的研究表明,明代的军户可分为卫所军户与原籍军户两大类[175],前者指驻扎于卫所的军人及其留居本卫所的家属;后者指卫所军人原籍的亲属,即明人尹耕所谓的“兵役之家,一补伍,余供装,于是称军户”者[176]。在赋役形态上,两者存在着重大差异,卫所军户承担军差,缴纳屯赋,而原籍军户平时则服民役、纳民赋,与一般民籍无异,只是另外还有对卫所军户补役、帮贴的义务,主要表现在卫所缺丁时由原籍勾补户丁继役,军丁赴卫时由原籍军户供应军装、盘缠,平时则对卫军提供经济上的支援。[177]并且,二者所从属的管理机构也不相同,卫所军户作为国家军队体系中的一部分,由直接隶属的各卫所进行管理,而原籍军户则由所在州县负责管理。[178]笔者在前面的分析中主要以民户、原籍军户为主,并未涉及卫所军户的演变情况,然而在明清时期鄂东地区设有黄州及蕲州两卫,两卫之下管有众多的军户,以往论者强调的军役负担沉重,通常也是针对这部分军户而言的,[179]因此,卫所军户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应当在此加以强调。

鄂东的黄州与蕲州两卫均于洪武十二年(1379年)由守御千户所升为卫者[180],并延续至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才被裁革。[181]据万历《湖广总志》记载,黄州卫军有四千四百三十五名,蕲州卫军为五千七百四十名。[182]弘治《黄州府志》记载,黄州卫设右、中、前、后四千户所,蕲州卫设左、右、中、前、后五千户所。[183]可见,万历《湖广总志》记录的额数实为洪武年间两卫设立时所属卫军原额。明人马文升曾曰:“(太祖时)乃于湖广地方设立三十六卫所,官军三十余万,并江西沿江又多设卫所控御上游,以为金陵之屏蔽……迨我太宗文皇帝迁都北平……而南京、湖广、江西沿江卫所官军已割其十之五六矣,加以逃亡、事故埋没者,又不知几何。”[184]此段记载反映,在永乐时期,明朝政府迁都北京,曾调拨大量湖广卫所的军户移师北京,蕲黄两卫隶属的军丁亦有不少随明成祖移镇北京,之后更由于卫军的逃亡事故,鄂东两卫控制的军队数量日益减少。

明初由于战争的摧残,各地经济急需恢复,政府于是规定正军户下除充当军役的“正身”及其“当房家口”外,其余人丁仍需回到原籍负担民差,因此这些卫所军人通常是单丁,或是以卫军为主的核心家庭。他们与身在原籍的亲属之间保持着经常的联系,如卫军去世之后,常归葬于原籍,继役者也常在原籍军户中进行勾补,并且即使某些军人以逃亡的方式来躲避军役,在明初严格的清勾政策之下,仍需从原籍亲属中选补。然而对于那些卫军家庭所繁衍的子孙而言,回到原籍还需应役当差,而留在本地反可免除差役的负担,于是留居本卫“在营余丁”日渐增多。[185]据于志嘉考证,大体上在宣德八年(1433年)以前,政府奉行原籍主义,对“在营余丁”的基本态度仍是希望他们回原籍负担民差、粮差,但如果原籍差役供办不缺,则多顺其自然,不加干涉。[186]之后,随着“在营余丁”的日益增多,明王朝也相应调整了政策,允许这部分人落在本卫所的户籍之内,如嘉靖《蕲州志》中记载的刘瑄、金兰、田鹏、华霁、陈僖及宋良臣等人均是在正统、成化、弘治年间以卫籍的身份考取科举功名者[187],不过,在此之中亦有寄籍附近州县的情况,这就使原来本为单丁或是核心家庭的卫所军户逐渐繁衍成一个同姓的血缘群体。

明初卫所的军役仅涉及正军一人,“在营余丁”并没有受到军役的牵连。可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卫所军役内容渐趋多样,卫军逃亡人数亦不断增多,这迫使明朝政府不得不处心积虑地设法增加兵源,“在营余丁”被用充卫所工役乃至正役的情况也就越来越常见。[188]这个重大转变的背后,是政府逐渐放弃了从原籍勾补军丁的做法,以至于卫所军户也渐渐地与原籍失去了联系,从而走上了独立发展的道路。另外,由于大部分的“在营余丁”仍归卫所管理,他们便如同正军一样,逐渐成为了卫所的军官们可以私自役使之人。政府也曾对此进行过干涉,如据《军政事例》“役占余丁”条记载:“军职役占余丁至五名以上者,问罪,降一级;十名以上者,降二级;二十名以上者,降三级;三十名以上者,请发落;若受财卖放者,仍照前项名数分等降级,卖放、役占二罪俱发。”[189]这个规定实际上承认了军官役占余丁的事实,只是告诫他们做得不要太过分而已,然而在军官役占依旧的情况下,这些限制往往形同虚设。于是,沉重的军役负担便逐渐转移到了卫所军户的身上,他们不得不联合起来以应付军差,正是在这种情况之下,军差便成为了卫所军户家族形成过程中最主要的动力之一。下面就围绕着黄冈蔡氏与李氏的个案来对这一现象加以说明。

黄冈蔡氏与李氏均为黄州卫治下承担漕运任务的运军。按明初朱元璋于天下遍设卫所,史曰:“自京师达于郡县,皆立卫所。”[190]然而由于所处地方不同,各卫所的军差内容亦呈现出强烈的地域性差异,于志嘉概括了明代卫所的军种主要有屯军、班军、操军、局匠军、巡捕军、运粮军、备倭军、马军等项。[191]据《李氏宗谱》记载:“军户之设,始自前明,至我朝开张,圣恩体恤周至,诚为善政。然立法过久,不无小变,造船之岁,军户苦于供应,故充其籍者,甚至子孙不能安枕,非制度之不善,而人力之有限也。其例十年一役,五军并用,五军者,班、抄、城、舍、运也,共三十二人为一旗,旗运一船,旗之中为运军、为帮军,运之中为正运、为副运、为随运,其差惟运军独苦,正运一二人,又其苦之最者也,其他除风火大故外,无恙焉。”[192]据此可知,鄂东卫所的军差应当包括有班军、操军、城守军、运军等项名目。由于鄂东深处内地,军事征伐任务不如沿边及沿海地区重要,加之湖广为京师漕粮供应的主要省份之一,因此运军是卫所各军种中人数最多的一种,这里的运军亦是由原来的屯军演变而来。入清以后,随着绿营兵制的建立,湖广地区的卫所完全丧失了镇戍地方的功能,诸如鄂东两卫这样明代遗留下来的卫所,其任务更加单一,只是负责漕运事宜。咸丰初年,南漕改由海运,漕运卫所及其屯田失去了存在的依据,到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卫所裁撤,屯田归并州县。[193]

正如《李氏宗谱》所言“其差惟运军独苦”,运军在其存在的漫长岁月里一直承担着沉重的军役负担。首先,他们要负责漕船的修造,据《漕船志》记载:“湖广船只木植及料价银两多寡不同,有用杉楠木者,十年一次改造,连底船该价一百三两;有用株杂木者,七年一次改造,连底船该价银九十两五钱;有用松木者,五年一次改造,连底船该价银七十四两九钱。”[194]如此昂贵的造价也就造成了“造船之岁,军户苦于供应,故充其籍者,甚至子孙不能安枕”[195]的局面。其次,在漕运过程中如果发生事故而损失漕粮时,运军还要负责赔补。由于运送漕粮的距离遥远,运输途中难免会遇到各种天灾人祸,如李氏在康熙年间“失风两次,族有号则吾、嘉乐者,皆死之,又加赔米赔船,合族骚扰,而李氏之困始此矣”[196],此为天灾使然;乾隆三十九年(1774年),蕲州卫运丁宗志胜等在天津附近雇用当地船只剥运漕米时,被所雇水手盗运五十二石[197],此为人祸所致。再者,他们仍不免受到交兑仓口的差吏们各种额外的需索。

雍正七年(1729年),黄冈蔡氏的第十四世孙蔡景尚作《黄冈蔡氏漕务纪略》一文,详细记载了本族承担漕运之事,为便于分析,现将全文抄录如下:

漕运之设,肇于汉唐,以迄宋元,然皆兑运也。至明太祖定为长运,上以裕国储,下以便民生,每军十名共运一船,如民户之一里九排,每军一名,给屯粮六石为一分,使之自耕自养,是即古者寓兵于农之意焉。无病于民,无累于军,法诚良也。而且飞挽、天庾有行粮以膳军,月粮以宁家,三修有费,诸般杂项有费,厚恤夫军者无涯矣。我祖寿卿公实肩厥任,户名蔡黄郎,载在黄州卫版图。

迨本朝定鼎之初,人苦明季之累,黄卫全军八百五十户逃亡几尽,全屯八百五十分荒芜不治。我朝命所存之军各垦各屯,相为挽运,我族独运一船,虽上、中、下、西,四六之分,或分歉于人,或人歉于财,而疲苦为甚。伯父调九公及甘吉公、叔祖公长公与先大人恪奉大例,或两船合一,或三船合一。本族于康熙二年(1663年)起造,与李信保共足额军十名,合为一船,改名蔡李保。又于康熙八年(1669年)奉例拨班补运,拨班军十名撑驾,自是而通族之困稍甦矣。而挽运究叹艰难也,调九公独运三回,皆捐己资,通族宁逸,乃非一年。至屯田坐落堵城者,不惟草宅是嗟,而亦无人认著也,调九公捐资建屋市生,招佃开垦,付户众收租以帮运费,其亦创业焉,笃本之意欤?又有额屯冯长寿、老冯、贾伏四屯地,除完钱粮外,亦收租以帮运费。又于康熙四十六年(1707年),因李姓额军七、班军三,运船一半,我族额军三、班军七,运船一半,额班之不同,而轻重大异,额则与我同船之军,我能运彼亦能运,班则不过撑驾而已。参以氏控道,批,黄州府李太老爷审明,将各军配搭,分立有点、无点二阄,我族拈得有点:额军五名,蔡黄郎、冯长寿、李五保、袁三儿、徐卿;班军五名,左应科、李实、曾福、倪酉儿、官田一,李姓拈得无点:额军五名,李必信、袁九仅、云朝儿、胡才、倪春保;班军五名,左廷智、雷辰二、邵辛保、张应元、徐秀生。当堂拈定,详道批允,发卫永遵。又拨减存之军张军保、郝本清、郑受公收,通族之困愈减,此乃参以公之力也。雍正元年(1723年),李姓郁华控准黄州卫方,希翻前案。侄承夏念祖调九公、参以公为族人运船辛苦,调护数十年,不甘听李人翻案,同又玉控准黄州府,蒋太老爷行卫,仍照前案,而李人之狡灭矣。此皆功垂后裔,永毗世世,非有自私之心,祖宗之灵爽,讵不默相乎第竭心力以安户众者。长厚者之责,阐文词、纪旧事以表于不朽,未必不赖有人也,倘不序其事以著于刊,则后之人或侵食公租,或吞噬屯地,只知利己,不恤族人焉。知前此者之为户众虑,至深且远哉!因而纪其略于右。[198]

考上述“我祖寿卿公实肩厥任,户名蔡黄郎,载在黄州卫版图”的说法,按《蔡氏宗谱》卷二的世系记载,始祖蔡祯洪武初考入黄冈县庠,于是由江西南昌府南昌县迁至黄冈县上伍乡校鱼村定居,生有蔡荣卿、蔡寿卿及蔡昭卿三人,其中荣卿回江西,昭卿住麻城县望花山,而寿卿则以蔡黄郎为户名,“载在黄州卫版图”。这里,蔡祯由江西考入湖广的黄冈县庠,实属不可思议,很明显,他应当是一名卫所军人,作为余丁的长子荣卿回到江西,应是当时政策的要求;三子昭卿入麻城县民籍,当属寄籍附近州县的情况。次子寿卿以蔡黄郎为户名入籍黄州卫,应当属于蔡祯因亡故或是年老不能正常履行军役之后,顶补军役的情况。由于该宗谱并未载明蔡祯及蔡寿卿的生卒年月,因此以上两种情况俱有可能。这段记载反映了寿卿自立户之后,他的子孙都留居于本卫,并且该族谱中也未曾见有他们与原籍亲属往来的记载,这样他们便逐渐形成为一个卫军户名下承担军役的血缘群体。由于蔡景尚本身即为康雍时人,因此除去对祖先某些的追忆外,他的记述应当是较为可信的。

文中称“黄卫全军八百五十户”,方志则称万历年间尚有戍额四千四百三十五名,虽然军户数与戍额之间并不能直接划等号,然二者相去甚远,这应当是军户不堪重负而不断逃亡的结果,而且由于官样文章与现实之间往往存在着差距,这种变化应在万历年间之前便已发生。在鄂东的另一个卫所同样存在着这一现象,如光绪《蕲州志》记载:“蕲州卫户口:运班舍军共六百六户。”[199]而万历年间蕲州卫军戍额则为五千七百四十名。明末清初,卫所军户趁战乱之际更是逃亡殆尽,如上述冯长寿等军户虽然名存卫册,实则均已逃亡,这些名字只是代表挂在其名下的屯田额数,而文中“康熙八年(1669年)奉例拨班补运,拨班军十名撑驾,自是而通族之困稍甦矣”的说法,实际上是指由实存的班军户补贴,或是将名存实亡的班军户所有的屯田拨给运军补充运费。(www.xing528.com)

对于军户的逃亡,清初亦有过整饬卫所军额的举动,其间曾发生妄扳民户为军籍之事,如《李氏宗谱》即云:“吾乡李旻户,运军籍也。光绪乙未岁(1895年),余客于春溪公家数月,问其充籍之原因,得览其家藏遗迹与其故老之传闻。呜呼,何其冤哉!我朝之兴也,大鼎初定,军户脱落甚多,官府按册稽查,颇有讹误。册有班军李铭者,脱籍也,卫督以字异音同之故,误旻为铭,遂充之。”[200]虽然李氏对于本户被妄扳军籍的说法并不见得可信,然此仍然证明了当地有此类事情发生。对于被划入军籍,李氏以“何其冤哉”来表达心中的愤恨,可见军役负担的沉重。另外,在其谱中还对出任运军之苦做了生动的描写,所谓“自是富者不安于土,贫者不乐其生,负戴逃亡,遍于数省,而李氏之毒遂成附骨之疽矣”[201]。自然,那些仍留居本地而没有逃亡之人就不得不联合起来以共同应对这种局面。

同样,在蔡景尚所记述的字里行间也反映出了运军的军役负担沉重,对此还可从居住在邻邑麻城县的蔡昭卿的后裔不敢与其相往来中窥见一斑,该族谱曰:“两邑(麻城、黄冈)境界相连,相距不过三十余里,而子姓之蕃衍,为两邑望族,但昭祖系麻邑民籍,寿祖系黄冈民籍兼领黄卫军籍,麻邑子孙畏军差之累,遂各分户族,不相往来,虽明知为同祖,而且讳其自出,视之若秦越矣。至康熙乙亥岁(1695年),黄邑子孙念一本之不可忘,祖茔之不可失,因誓以军差永不扳扯,而麻邑子孙亦知其无累,由是涣者复合,惟辰克父子祖孙,其往来更为密切。”[202]因此,沉重的军役负担,加之分担军役时与其他军户之间的斗争,便成为蔡氏宗族形成的直接动因之一。上述捐己资独运数回的蔡调九,以及与其他军户构讼的蔡参以等人便是蔡氏宗族整合中的关键人物,如在康熙壬午年(1702年)蔡氏修建祠堂中,两人就担任了“督匠事”的职责[203],这正反映出军役苦差与蔡氏宗族的整合是息息相关的。

而且,卫所军户所有的屯田同样需要以祖先的名义来进行管理,如此更进一步促使了卫所军户宗族的整合,蔡氏即将名下及帮贴的军屯数详细记录在一世祖的祭田之内,该谱曰:

一世祖茔,诚佳兆也。禋祀之所需,不可无田。礼云惟士无田,则亦不祭,而田之祭诚两相需者也……

其有军屯详悉开列于左:

额军袁三儿屯地三十四厢,坐落杨叶洲,经营袁翼仓云子章,每年贴银八两;

徐钦住马家渡口下,每年贴银七两;

蔡黄郎屯地,坐落堵城,租银二十两;

冯长寿、老冯、贾伏四,坐落麻扬湾、冯家墩、赤山等处,鲁占军承佃,除完堵城本军钱粮五石九斗零外,又除额屯三分钱粮外,实出租银一十三两五钱,有字据;

班军李实、李必信等公贴银四两;左应科住巴河摄湖,贴银四两;曾福住巴河掉军山,曾应三每年贴银二两五钱;官田一住五潼口,钱希哲贴银一两六钱;倪酉儿拨补李五保;公存随船张均保住兴国州,每年贴银十二两,路费一两在外。[204]

这里的屯田也就成为了宗族公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此,《李氏宗谱》亦做了很好的说明:“李氏有屯粮六石,自道光二十五年(1845年)后即停漕无费,以其田之出,分八股而生息之,非有所利也,有鉴于先人之艰苦,积以待不时之需耳。”[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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