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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鄂东宗族与地方社会的演变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具体而言,在第一种情况中,大部分是以真实的人名为户名者,当代广济县的许多自然村落以祖名来命名,以《湖北省广济县地名志》的有关记载对照上表即知。

明清鄂东宗族与地方社会的演变

二、“户”的演变:以广济县户籍表为中心

“户”是朱元璋设计的赋役征派体系中的基本单位,在这套体系中,黄册制度是户籍登记制度,与之同时建立的里甲制则是集户籍管理、赋役征派及基层社会控制于一身的具体组织形式,因此“户”多被称为“里甲户”。[55]关于里甲制度,明初规定:“以一百一十户为里,推丁多者十人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管摄一里之事……凡十年一周,先后则各以丁数多寡为次。”[56]户则按照人丁事产的多寡分为上、中、下三等,负责具体落实各种赋役的征派。[57]黄陂县志》中说道:“明洪武初,创赋役黄册,里役以户计,徭役以丁计,十年一更造。”[58]据梁方仲先生考证,明初“里役”的主要内容是催征本里钱粮,及拘传本里本县的民事罪犯和案件。[59]黄陂县的例子说明了本地里役的应役单位正为里甲中之各户;另外,还有诸如修城等各种地方公务性的差役,即县志所谓之“徭役”者,它并不是一种单纯的对丁所课的税,而仍是以户为基本课税对象,由人丁事产状况来确定户的等级户税。[60]由此可知,这种浓郁的赋役色彩,决定着“户”将随着赋役制度的变化而演变。

编完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的黄册之后不久,明朝统治者不再执著于对真实的人户数进行统计,而是将重点放在了如何维持现有赋役征派体系方面。[61]随着统治者兴趣的转移,明初所立的“户”也逐渐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乾隆五十八年(1793年)修成的《广济县志》中详细登录了当时本县的户籍表,这份户籍表为我们探讨“户”的演变提供了十分难得的资料,现将其整理如下(见表2-3):

表2-3 乾隆五十八年广济县户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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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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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出处:乾隆五十八年《广济县志》卷七《户籍表》。

由上表可知,广济县在乾隆五十八年(1793年)所登录的户名大致可分为四种情况:第一,以一个姓氏的人名为户名者,如灵东乡二图七甲的吴谷英、灵西乡三图七甲的张才等;第二,以两个姓氏再加上一个其他的字作为户名者,如安乐乡十三图七甲的潘唐贵、八甲的王贾茂等;第三,纯粹以数个姓氏组成户名者,如太东乡三图四甲的罗刘李、安乐乡十一图十甲的董韩王冯崔等;第四,安乐乡五图九甲的南山寺则以寺名作为户名。具体而言,在第一种情况中,大部分是以真实的人名为户名者,当代广济县的许多自然村落以祖名来命名,以《湖北省广济县地名志》的有关记载对照上表即知。同样有户名并非真实人名者,如太东乡二图六甲刘成,《湖北省广济县地名志》中对丰收公社一个名为“刘成”的自然聚落的解释为:“‘成’为刘姓户族派行,故名。”[62]按丰收公社属于明清时期太东乡的地域之内,二者当指同一对象。

在此,首先考察一下那些以人名为户名者的具体立户时间。乾隆《广济县志》登载了一份《士族表》,辅以县志中人物志的有关记载及部分族谱等资料,可以为我们对此问题的解答提供一些线索。下面以周氏为例略作说明,在上表的户名中有关周氏一姓的有:永东乡四图十甲的周鉴,永西乡一图四甲的周元玉、五甲的周玉、六甲的周笃,永西乡四图八甲的周梓,安乐乡一图七甲的周方远、八甲的周谷政、十图二甲的周世兴。据县志中《士族表》的记载:“周氏始祖宣义,南宋司理参军,自江州辂北迁广济,生子五:仁远、升远、成远、宏远、芳远。升远即文俊,宋隆兴进士,官大理寺评事。文俊长子樗,樗五世孙国镇,自为国镇分;三子梓五世孙明七以祖名为梓分;四子宋光宗解元应隆,隆生宗杰,杰生翰林学士大镇,镇曾孙端六长子鉴为鉴分;华七为元玉分……成远六世孙叔达为笃分。”[63]按此记载整理如图2-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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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1 广济县周氏世系图

县志记载,周国镇“武略超群,徐寿辉踞蕲水,远近皆降,国镇于石龙坡之北率乡民合立周砦,以忠义自矢……顺帝壮之,授汝宁招讨使”[64]。由此可见,周氏第八世、第九世生活的年代正是元明之际,他们立户的时间亦应为此时,并且极有可能就是在明洪武年间,如与之类似的永东乡三图二甲邓受八户,广济《邓氏宗谱》中顺治十二年(1655年)的序言即称此户名的由来为:“至洪武七年(1374年)报里甲,其六世孙承籍出户,今吾族受八是也。”[65]在上述周氏的户名中,由叔达、华七所立的周笃户与周元玉户并非以真实姓名立户,这大概就是《湖北省广济县地名志》中所谓“户族派行”说法的由来。另外,周氏第二世中有周芳远者,与安乐乡一图七甲周方远户似乎是同一个对象,按《湖北省广济县地名志》记载,余川公社有一个以祖先名命名的自然村落即为“周芳远”,这里正属于明清时期安乐乡的地域范围,如果这一推断正确的话,那么周方远应是南宋时所立之户名。笔者在前文中指出,宋元遗民在明初立户时,有继承宋时户名的现象,而这里的周方远户似乎就属于这种情况,同样地,由明七所立的周梓户也应如此。

我们再来看看徐氏的例子,在这份户籍表中涉及徐氏的户名有:灵西乡六图四甲的徐文海、安乐乡二图三甲的徐星受、安乐乡三图三甲的徐政、安乐乡四图八甲的徐伏一、安乐乡五图四甲的徐和三、安乐乡八图二甲的徐文兴及安乐乡十三图一甲的徐李江,其中徐李江显系三姓组合的户名,暂先不作考虑。据《士族表》的记载,广济徐氏始祖斐在唐武德中官永宁令,遂定居此地,其世系如图2-2所示:[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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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2 广济县徐氏世系图

在此图中即可找到户名对应的徐政、徐文海及徐文兴(昕)三人,其中徐政为斐之第三十世孙,徐文海与徐文昕为斐之第三十一世孙,县志中关于文海之父徐麒的传记称其“洪武初授宣武卫镇抚”[67],由此来看,三人均为元末明初人,其立户时间亦当为明洪武年间。

从以上对周、徐两姓的考察可以发现,在这份乾隆年间的户籍表中仍有众多的明洪武时期所立之户,即使其中偶尔有继承宋时户名的情况,亦在明初有一个重新登录的程序,其他各姓情况大抵与之类似,兹不详述。不过,在此之中仍存在着个别的例外,如安乐乡十三图二甲的刘受钦户,据县志记载:“刘受钦,先世由平江家馆陶,至受钦父逊,以举人知广济,崇祀名宦,受钦遂家焉。”[68]其父刘逊是在正统年间任广济知县的[69],可见受钦立户的时间应在正统、景泰间。然而如同其他洪武年间所立之户一样,这个户名一经确立,便一直被沿用下来。

上述现象不独存在于广济县,整个鄂东地区都有着这种洪武年间的户名被长期沿用的情况,而且,此地凡称户族者,绝大部分是由洪武时期所立之户发展而来的,如前揭黄梅县梁仲玉户就是明初所立的户名,它被沿用了七代之后,才由其子孙改户名为梁兴一[70],若以三十年为一世,原先的户名就被使用了二百多年,几乎贯穿了整个明代;又如黄冈戴氏的始祖戴兴在洪武年间立户之后,“世凡所完纳丁粮等,皆本讳兴祖户名存诸册”[71],户名同样一直被其子孙继承下来。

在有关珠江三角洲地区的研究中,刘志伟同样注意到户名固定化的现象,他指出明代的差役制度有三大原则:一是按里甲编制轮流应役,由此官府必然要求各甲人户尽可能整齐,从而产生一种要求避免原来的户籍编组的秩序发生变动的倾向,进而导致户籍政策的僵化;二是各色人户世袭应充,为了防止有军、匠等特定户籍的人户借分户逃脱原籍,政府就要限制以至禁止军籍、匠籍的人户分析户籍;三是差役负担的轻重按每户的人丁事产为依据佥定,丁产多的户所负担的差役远远高出丁产少的户,故民间进行“分丁析户”往往可以达到“避差徭”的目的。由于差役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官民双方在户籍的登记和修订上有着不同的利益和取向。在官一方,倾向于保持户籍的稳定,从而造成多个家庭合为一户;在民一方,则试图将户分小,以此逃避赋役的重压。由于明初珠江三角洲地区的黄册制度得到了较为严格的执行,因而此时一户包括多个家庭的现象在一般民户中并不普遍,但自明中叶以后,随着黄册的严重失实和流于形式,户名就被固定化了。[72]

刘志伟所揭示的明代差役原则对于鄂东地区同样是适用的,姑且不论军、匠等户的分户本就一直遭到政府法令的禁止与限制[73],一般民户分户以避役的努力通常也受到了地方官府的强力阻挠,如上述梁仲玉、戴兴等户就未曾分户。即使某些能够分户者,亦是在明初的户名固定了很久之后才得以完成的,如前揭广济刘氏在明初已分立了刘受、刘元政及刘楠三户,到了正德七年(1512年),刘氏才再次“因父元之字”析出刘元户[74],即上表中永西乡一图七甲的刘元户。

然而,鄂东地区与刘志伟先生所论及的珠江三角洲地区之间最大的区别,就在于这里的“户”从洪武年间建立伊始就被固定下来了,而不是明中叶黄册的废坏之后。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了两地之间的这种差别呢?这就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以考量。

首先,笔者在前文中已指出,鄂东大部分州县的军户在总户数中所占比重均超过了民户,为了更直观地反映这一点,现以明嘉靖年间的统计数字为基准,将军户占总户数的比重整理如下(见表2-4):

表2-4 明嘉靖年间鄂东部分县份军户占总户数比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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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出处:嘉靖《蕲水县志》卷一《户口》;康熙《广济县志》卷四《户口》;康熙《麻城县志》卷三《民物志·户口》。

众所周知,明朝政府为了确保军力,一直对军户的分户予以禁止与限制,因此,众多洪武年间确立为军户者,也就没有必要去更改户名,其户名便有可能被固定了下来。在上表中,军户所占比重均超过了半数,广济县甚至达到了85.5%之多,这就意味着本地至少有半数以上的户名存在被固化的可能。

其次,在鄂东地区,似乎从永乐年间开始黄册便流于形式,如据黄冈《熊氏宗谱》记载:

德峻公昆季四人,当元末之乱,德安公居五同沙口,德礼公居安仁湖,德志公仍居四望山祖处。我祖德峻公行四,洪武二年己酉(1369年),采前贤胜迹于邾城之北、杏村之南、镜湖之西,得举水之生生堡北街以居。以公始迁,为一世。公生二子,长有善、次有庆,性皆恭谨,有干济才。明季丁粮、米粮正银,各户编十甲,对管甲首即为里长。永乐时,胡毕户甲首柔弱,众姓推公昆季代胡承充,故呈官则曰胡,对族则曰熊。传至八世,万历时,有善公后管下户,有庆公后管上户、中户。清顺治六年己丑(1649年),具各呈官,改毕为璧,照前明七甲增为九甲,皆我熊氏代胡姓办理也,故文武登榜入泮例选,多从胡姓。雍正七年(1729年)丁随粮派,催赋者,县主矣。[75]

这段记载包含了相当丰富的内容,其中之一便是,胡毕户在明初被确立为里长户之后,这个户名就一直代表着里长,以至于他人充当里长时仍然不得不使用这个户名,甚至为此而改姓。因顶替他人户籍而改姓的例子并不罕见,黄冈郑氏亦因明初始迁祖“(福)六祖未婚,继于八里畈陈重德公家,配妣袁氏,顶当陈氏里役,因易姓为陈”[76]。在这里,官府黄册所记的内容就与民间的真实情况之间产生了巨大的差距。造成这种差距的原因正在于官府极力维持户籍编组的稳定。作为较早归属于明王朝统治版图的地区之一,鄂东地区为朱元璋高度重视,他在此地严格推行的里甲户籍编制奠定了本地“户”的基本格局,且终洪武一朝,本地作为控御京城——南京上游的战略重地一直得到了足够的重视。随着永乐皇帝迁都北京,本地也逐渐沦为一个王朝统治的普通地区,然而由于还是深处明王朝统治的中心地带,国家的强大影响力仍无处不在,因此官府在这场官与民的利益之争中无疑占据着明显的优势,在编造黄册时,地方官府维护赋役稳定的意愿得到了充分体现。对此,民间也只能通过私下的协商来加以应对了。

在此之中不可忽略的一股力量是掌握实际事权的吏胥阶层,由于他们在编纂黄册时可能存在的因循态度,似乎只是对每户纳税的人丁数进行登记,因而并未改变鄂东地区洪武时“户”的基本格局。如前揭广济刘氏在正德年间的分户大概就是由于户下的人丁负担过重,不得不疏通官府以求减轻赋役负担所致,黄梅《高氏宗谱》在乾隆六年(1741年)的序言中对此就有详细说明:“(吾族)两朝诗礼传家,厥后子姓繁衍遂遗水陆之差摩累难堪。九世孙步云、翔云、凌云……等深谋远虑,另立新户,为后人久安计,制草场湖池以为祖宗祭,祖之子孙如不念前人良规而更张之,安望祖宗之庇荫乎?”[77]明人王世茂在《仕途悬镜》一书中指出:“黄册十年一造,实民生利命所关。居官者每以弊端丛生,不易清查,委之吏书,蠹政多矣。”[78]以此告诫为官者必须注意吏胥的舞弊现象。黄册制度推行初期的流于形式还只是停留在户名固化层面,明中叶以后,每户之下人丁数的登记也日渐与现实不符,黄册制度进一步废坏,此时,明初所立的户名便得到了进一步的保留。

另外,明初赋役负担尚轻,正如正德年间蕲水县人李汰所言:“试言今日征科之额,比之国初奚啻数倍。”[79]这种情况下,民间便没有必要以分户来躲避徭役的负担,而且普通民众往往对去官府修改户名怀有一定的恐惧感,鄂东方志多云此地风俗为“士民慕义,乐为善,畏官府如神明”[80]。诸如此类的因素都有可能促进洪武年间所立户名被固化。

至于以寺名为户名的南山寺,当属僧户之列,据县志记载:“南山寺,在县治东南,唐建。洪武二十五年(1392年)重修,寺中尚存唐时物。万历五年(1577年),知县姚翼重修,有碑记。”[81]此寺应当有众多的寺产,因此以寺名立户,来向国家交纳赋税,它的立户时间应为明洪武年间重修之时。与之类似者,如黄梅县圆通庵“在金林镇,僧德厂、瑞彬、见如置蔡姓田山一所,乾隆乙未岁(1775年)捐建,科粮入新乡僧户完纳”;火帝殿“石姓出业基屋一所,载粮五斗八升七合五勺,推入官户,册名火帝殿”[82],它们均以所属庙产另立册籍以完纳税粮。麻城县兴福寺亦属此类情况,据康熙《麻城县志》记载:(www.xing528.com)

兴福寺,在白果镇西一里许。唐贞观乙巳,真济禅师建,寺僧以田为业,至今为粮里之一。明初尽为军民所占,有行脚僧法全愤甚,削竹为枪,伺军人耕者,杀十余人,自诣县狱。令义之,欲释焉。全曰:“岂有杀十余人而不死者乎?”归,用剃发刀自刎,寺傍至今有割颈山。周柳塘、李卓吾皆有传,盛称之。永乐甲辰年(1424年)重修,庙貌佛相甲于一邑。有荆木梁、古铜盘、佛像、沉水香,皆唐时传来者,僧浴佛始取用之,否则珍藏焉,至国朝戊子年,始失去。有塘大十余顷,荡漾若湖,为邑景之胜。[83]

从“至今为粮里之一”的记载来看,兴福寺的户名同样一直被沿用,令人疑惑的是,僧人法全为保护寺产而杀人的举动居然得到了知县的谅解,并被李贽等大儒们所称道,对此只能从本地民间信仰甚为活跃、人们对于供佛的寺产亦较为尊重的方面来加以理解了。

通常情况下,僧户只是交纳正赋,不供杂徭,据顺治《黄梅县志》记载,该县的四祖寺、五祖寺即为“按四祖五祖俱自唐宋以来,有香花田地,各立排年,比纳正赋,不供杂徭,谓之海会僧户。顷来失序,编户服役与民同。顺治七年(1650年),四祖僧元慈控各院台批准除丁,复旧海会之制,立碑县前为据”[84]。由此可见,只是在非常时期僧户才会“编户服役与民同”。

此外,在乾隆年间广济县的户籍表中所登录的户名还包括众多由数姓合组的户名,并且有些在当时仍然存在的户名却在此表中失去了踪影,如广济刘氏共有四户:刘受、刘元政、刘楠及刘元,然在户籍表中仅见刘元一户,这到底是何原因呢?仔细观察这份户籍表便可发现每甲仅登录了一户,共三百七十户,这与明初要求每甲由一户里长与十户甲首所组成的规定相去甚远,而且现实之中,每甲管有的户数往往比十一户更多[85],可见,回答上述疑问的关键之处,就在于“三百七十户”到底是什么含义?在乾隆五十八年(1793年)编成的此表所显示的“三百七十户”之前,广济县旧有“三百户”之称,因此,必须首先弄清楚“三百户”的由来与内涵。

据县志中明万历三十八年(1610年)广济知县蔡洪辉的传记称:“济始征比,惟督里役颇艰,(蔡洪辉)至是挨比三百户,排而里役之,终,事始易。”[86]这是笔者目前所见最早有关“三百户”的记载。从其内容来看,“三百户”似乎正是蔡洪辉因为“督里役颇艰”而进行赋役调整的结果。按万历十九年(1591年)编成的《湖广总志》记载:“广济县编户之里五十三。”[87]又康熙县志记载:“(广济县)里三十,统排户三百,又各有甲户,而丁税于斯出焉。”[88]可见“三十里”亦应是蔡洪辉“排比三百户”的结果。

在此,蔡洪辉就以“排户”—“甲户”取代了原有的“里长”—“甲首”结构。至于“排户”的说法,应来自于知县蔡洪辉的“挨比三百户,排而里役之”,如此看来,这里的“排户”应当正是对应于各甲对管的里长户。

无独有偶,黄梅县亦有“四百二十户”的说法,它的由来似乎同样为万历十年(1582年)署任知县曾维伦整顿赋役的结果。据乾隆《黄梅县志》记载:

万历十年(1582年),署篆本府节推曾维伦以户额立久,消长岁殊,甚者零丁孑立,且与丁粮累千者比,户不能自保,心怜之,因取大小户,计其丁粮平之,大者析户,小者朋户,愍数之盛衰既齐,然户口额无增损。

按洪武十四年(1381年)创编赋役黄册,以一百一十户为一图,其丁多者十户为里长,余百户为甲首。明史食货志云:丁曰成丁、曰未成丁,凡二等,民始生,籍其名曰不成丁,年十六,曰成丁,成丁而役,六十而免。其后法立弊生,里中有丁粮六七百者,仅充里,数石数斗者亦充一里,州民置粮累千,寄户逃役,而轮役者照里,不均甚矣。万历十一年(1583年),掌县事本府节推曾维伦尽收大小户及州民均派里甲,以八十石为率,五日成籍,积弊悉平,民有“扶危挈弱、治病良方”之颂。[89]

按黄梅县“额粮三万七千有奇”[90],以此除上四百二十户,每户所承担的额数正约等于八十余石,据此就可推断正是曾维伦所进行的朋户与析户,从而确立了“四百二十户”的格局。据康熙年间的黄梅邑绅黄利通称:“在昔按粮定户,户有长,粮不及额者附,户十为里,里有正,岁一更以为常,自月饷外,米分粳白,十年之内,一户受役者三焉。里十为乡,乡设胥一人,邑之乡凡四,史一人掌之。”[91]这里“按粮定户”的说法似乎正是指曾维伦“以八十石为率”而进行的户籍重组,于是黄梅县在征派赋役时就形成了“户”—“附户”的结构。又据乾隆《黄梅县志·赋役志》记载:“梅有四乡四十二图,每图十户,凡四百二十户,每岁每图轮一户为里长。”[92]这里就说明了“四百二十户”仍然是对应于各甲对管的里长户,只是每年由一户充当现年应役的里长。

那么,这两位地方官员为什么要进行如此大的赋役调整呢?对此则应从本地自明初开始的户名固定化、明代赋役制度的特性以及民间如何应对赋役负担等方面来加以考察。

鄂东地区里甲各户的基本格局自明初奠定了之后,就一直甚少发生变动。然而相对于明初,由于日后发展的不均衡,各户的具体情况却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人口自然繁衍来说,有的户下人丁兴旺,而有的户下人口增长缓慢,甚至出现绝后的现象;从登录在户下的田产来看,有些户逐渐通过增置而拥有众多的田产,有些户则没有如此幸运,甚或户下的田产还在不断地流失。通常情况下人口的增长与田产的增加是同时发生的,于是就出现了有些户成为“丁粮累千者”,而有些户则“零丁孑立”,更有甚者,某些户由于缺乏承嗣之人而绝户,或者由于难以承担赋役的重压而逃离本地。

由于户的发展不平衡,同甲中的各户为应对日渐沉重的赋役负担,相互之间的关系也呈现出两种不同的变化趋势。明代里甲制度规定,一甲之内的各户之间负有连带的责任,如果其中一户逃亡或绝户之后,他所应承担的那份赋役就由其他各户赔补,每甲在实际上已经成为一个承担赋役的共同体。在这个共同体之内,又存在着以“户”为单位的不同利益集团,它们就面临着要么将本身所应承担的份额转嫁给其他各户,要么相互合作以共同应役的两种选择。实际上,这两种选择在现实中都存在。《麻城县志》记载了该县监生郑焜与郑炳两兄弟由于“望花山为南路通衢,居民常苦里甲之役,焜兄弟捐田以办公”[93]的事迹,这便从一个侧面说明了里甲中的各户有合作以办公事的情况。

由于一甲之内的各户发展不平衡,有些户发展为大户,相反有些户的势力则日益削弱,同样也出现了某些大户欺凌小户以转嫁赋役负担之事,如明末黄安县乡官耿应衡称:

凡夫马官钱,及一切不经之费,但照甲欠而不照丁米,小户之家有正米一石费至七八十两者,大户则不过一石费数金耳,相去倍蓰千万。斯时房科受赂者,力为主持,官府只循旧例积保,照本宣科,贫民四不拗六,无处伸冤,惟有忍气吞声,倾家荡产而已,又不足,则惟有逃窜为盗而已。[94]

可见这种做法进一步促使了小户的逃亡,而小户不断逃亡的结果也就可能形成一甲由某一大户独占的现象,这就是广济县的户籍表中众多的一甲只登录一户人名的原因之一。又如弘治六年(1493年)进士、官至兵部尚书的胡世宁曾指出:“今访得四川土俗,人丁欺隐之弊与湖广大略相似,与他处大不相侔。其大户或十数姓相冒合籍,而分门百十家,其所报人丁不过十数。小户或二三门,或单门,先因无钱使用,人丁已尽报册,后或死亡,或败绝,而里书以其无新丁替补,不与开除,以后照册论丁编差,小户多累逃窜,以致民不聊生、盗贼易起。”[95]在这里,胡世宁便指出小户受欺压之事是四川以及湖广地区普遍存在的通病,其中“或十数姓相冒合籍”,更说明了不同的以“户”为单位的利益集团之间,还有可能进行不同的组合。

胡世宁所指出的“大户”之间“十数姓相冒合籍”的联合只是其中一种情况,在鄂东地区还存在着某些小户依附于大户名下的现象,如《三店镇志》记载:“冯氏:境内冯姓本姓熊,祖仕虎由麻邑仙居乡迁来,居柏果树。因明初门差过重,难以担当,作冯仁卿帮户,以省其费,系改冯姓。”[96]

对于上述现象,我们还可从户口总数的变化中窥见一斑,如广济县的户口数就大致呈现出在明中前期不断下降,而自明中期以后便处于低水平稳定的状态(详见表2-5)。

表2-5 册载明清广济县户口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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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出处:康熙《广济县志》卷四《户口》;乾隆五十八年《广济县志》卷七《户籍表》。

从表2-5即可看到,成化年间户口总数较洪武年间下降了近一倍,其原因就包括上述的小户逃亡或故绝,以及“或十数姓相冒合籍”而进行的合户、附户等。明万历时任黄冈知县茅瑞征曾言及此现象,曰:“今考洪武中,甫脱战争,宜户口损耗。宪孝以来,承平日久,民日以蕃息而户更减,岂有□谬巧棼之也。”[97]由于户口的损耗,致使地方官员不得不缩编里数,而且正因为户的变化,以及黄册制度的废坏,促使蔡洪辉用“三百户”的形式取代了“三十里”的说法。

据明代赋役制度规定,每里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里长,在征派赋役时,采取里长负责制,每年每里由一户里长率同甲其他各户应役,因此,官府只要唯里长是问即可。尤其是明中期以后,随着黄册的编审日益虚应故事,地方官府已越来越不能确知各户的变动情况,如万历《湖广总志》即称:

顾官以四遐万里之人,暂处传舍间,已不能熟悉其家之有无。而衙侩乘之,因而上下其手,于是强有力者以财影役,而贫民之勤勤无虚岁矣。矧楚疆辽逖,度其一县之地,可当江浙一大郡,而井庐稀阔,民俗颛固,即同里而居,有白首不相识者,上之人曷从而稽核登耗之乎?[98]

如此,只是抓住每甲对管的里长户就成为了一个简易可行的办法。可以推想,这应该就是地方官员将本县里甲各户整编为“三百户”及“四百二十户”的根本原因,而且明中期以后逐渐形成的赋税“原额”观念,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官府并不十分关心各里甲户数的具体变动情况,因为只要赋税能够按原额征收上来,地方官府的征收任务便已完成,至于里甲户数的变动倒是处在一个相对次要的地位。

在明代的赋役制度中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规定,即每甲十年一轮役,轮到之年由对管里长率同甲各户负责催征其他各甲的钱粮,如果遇到其他各甲无法完纳之时,本甲尤其是对管的里长要负责赔补。在现实中,这种情况是时常发生的。由于其他的甲中有实力完纳钱粮的大户通过欺隐等方式而承担的额数较少,那些无力完税的小户反而所当较多,以至于拖欠钱粮,对此,应役之甲只得赔累,而且他们还要不时面对吏胥阶层的需索,有时甚至会发生“里役有经一兑,家立破者”[99]的现象。如此便形成了轮役之年一甲之中的各户通力合作,而在平时则力争规避所当赋役额数这样一种既合作又斗争的局面。由于里长职役的负担沉重,加之户口的损耗,一甲之中的户数本就所存无几,嘉靖《蕲水县志》即曰:“近有每甲仅存一二户者,有并里长全甲逃者。”[100]在轮役之年,里长的重要性更得到了进一步的体现,这样就可能出现以一户出首担任里长,甲内各户团聚在里长的周围,或者由数户朋充里长以共同应对他甲拖欠钱粮的情况。[101]于是,在上述广济县户籍表中就可看到有某些甲登录数姓合组的户名,另外,表中某些由一姓构成的户名亦并非都是指本甲仅有一户,他们可能就是出首的里长户,在其之下还领有其他的甲户。

自此之后,官府便只是重视这些“排户”与“户”,而广济县“三百户”的说法也逐渐成为了里役的代名词,如明末县人张金玑:“颇饶于财……崇祯十三年(1640年),户当里役,时值荐荒且疫,玑为阖图输南漕三百户。”[102]据顺治己亥(1659年)广济知县孙谦亨的传记称:“邑户三百,里役十年一受事,凡编饷及南北漕纲粟,皆独任,费不赀,乃请于上为均差编饷,南北漕米使先后分任之,里役五年一周。”[103]康熙三十五年(1696年),当本县由三十里增为三十七图之后[104],便有了“三百七十户”,而乾隆年间官府的户籍册内每甲仅登录了一户的做法,正应当始自于万历年间官府“排比三百户”之后对这些“排户”的倚重。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蔡洪辉及曾维伦所进行的赋役整顿应当只是对民间已成的事实加以承认,这种只登录里长户名的做法无疑也使得某些大姓控御乡里的事实被合法化了,并且无论是“排比三百户”,还是“朋户”与“析户”,仍然是在原有户的基础上所进行的,它并不是将原来各户之下的各个家庭完全拆散而进行的重新组合,这样就使明初所立之户仍然得以保留下来。以“朋户”为例,就是将原有的丁粮甚少数户合立一户,在黄冈县亦存在相同的现象,据《三店镇志》记载:“三店刘姓祖广三,于明代由江西梓溪迁辛家冲上陆家塘,二世公礼,传十世,迁三店街、王家寨;公让兼汤胜二里,册为汤刘,后居白溪畈。”[105]这里的“汤刘”就是原有的两户在官府册籍上的合组户名,然而原有的刘姓所立之户仍得到了保留并逐渐发展为一个宗族。由于朋户时通常各户是属于不同姓氏的,据此便可进一步解释广济县户籍表中由数姓合组户名的由来。

鄂东各州县进行里甲赋役的调整,还存在着时间的先后之别,相比于广济、黄梅两县在万历年间的调整,早在成化年间,地方官员在罗田县就有此举。该县原有四十九里,成化八年(1472年),知县张逻归并为二十五里,共二百五十甲。据嘉靖《罗田县志》记载:“甲首旧额五千七百五十五户,成化壬辰(1472年)归并作二十五里,每里将消乏人户内稍有丁粮者十户填补格眼,其余无粮者作畸零带管。”[106]这样便在本县形成了二百五十户的格局,同样形成了官府对于“二百五十户”的依赖,崇祯年间,知县白乃忠在社会动荡时,更是“集里长二百五十户,分段兴修水旱二城”[107]

另外,黄陂县则是在康熙元年(1662年)才完成这一举措的。康熙《黄陂县志》记载了此时本县的平图之举,其做法类似于黄梅知县曾维伦以“丁粮八十石为率”施行的“朋户”与“析户”。由于原文篇幅过长,而且该书本就有缺页,现据该县志中关于“均图米数”的记载,摘录每乡中记载较为完整的一图的具体情况整理如表2-6所示:

表2-6 康熙元年黄陵县均图米数举列  单位: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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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出处:康熙《黄陂县志》卷五《赋役志下》。

从表2-6的结构可以看出,若是除去所载的丁粮数,此表正好就是该县的户籍表,若是单论每一户下所承担大约四十四石的丁粮数,正与万历时期黄梅县的情况相类似,这就更加反映出以上四县所进行的赋役改革正属于同一种性质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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