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户入籍:“户”的由来
前揭广济《朱氏宗谱》说明,鄂东众多的“户族”以祖名为户名,因此对于“户族”的探讨,必由立户之祖开始。鄂东某些宗族的立户,可追溯至南宋时期,据《宋史·薛季宣传》记载:
时(南宋乾道间)江、湖大旱,流民北渡江,边吏复奏淮北民多款塞者,宰相虞允文白遣季宣行淮西,收以实边。季宣为表废田,相原隰,复合肥三十六圩,立二十二庄于黄州故治东北,以户授屋,以丁授田,颁牛及田器谷种各有差,廪其家,至秋乃止。凡为户六百八十有五,分处合肥、黄州间,并边归正者振业之。季宣谓人曰:“吾非为今日利也。合肥之圩,边有警,因以断栅江,保巢湖。黄州地直蔡冲,诸庄辑则西道有屏蔽矣。”光州守宋端友招集北归者止五户,而杂旧户为一百七十,奏以幸赏,季宣按得其实而劾之。时端友为环列附托难撼,季宣奏上,孝宗怒,属大理治,端友以忧死。[5]
从这一记载可以看出,因江淮之间作为南宋与金兵的缓冲地带,薛季宣将流民就地安置于合肥至黄州之间,“凡为户六百八十有五”,实有卫边之意,这一举措不仅得到了孝宗皇帝的认可,并且为此还惩办了其他办事不力的官员。在这次有意识的官府行为中,许多流民借机在鄂东地区获得官方的户籍身份,并定居下来,如清末民初罗田的方志学家王葆心在为本族始迁祖所立的传记中这样描写道:
(始迁祖友直)公生值宋室中兴以来。南渡之后,蕲黄诸州沿淮西者,多濒边地,迭经金寇、伪齐、李成乱后,往往空地无居人。建炎、绍兴间,官治都废,地方民无所托,军期控夺,至归江州安抚司措置。当事或请以江西之粟,饷淮西孑遗之民,两地交通,缘此大开。其溯而自孝宗乾道四年(1168年),迄于九年(1173年)。隆兴诸郡有司以水旱闻,七年(1171年),旱尤甚,饥民流移北渡者乃襁至,濒赣水、彭蠡诸县尤多尽室出就食者,公遂与拮据偕来。于是朝廷措置淮西赈赡、安集及覆实诸州垦田二事,以是知庐、光、黄、蕲诸州守,各以淮北民多款塞来归,与夫江湖荐饥,人民多麕集淮甸,相与陈奏。宰相虞允文乃奏大理寺主簿薛季宣持节来,赈赡,并核实垦田。方七年(1171年),诸流移之始至也,公与乡人之先来者,及同来之三百余户,方怅怅无所归,于是各谋樵苏、烧炭、铸铁以自给。至八年(1172年)正月,季宣移节齐安,乃大置官庄,于旧州镇以东,分命官属办庄事、筹农具,因地区分,逐急赈赡。
公为三百四十一户之一,所受官庄在旧县石桥镇东北直河乡之东安河,又得地于上堡,是为吾族著籍今县之始。或谓以今地核之,公与宋、汪两太君葬地相去一日程,皆当时所有以占地之广决之焉。知公非当时请佃之人户,故一户之产如此其多。况当时客民之不乐官庄,非以官庄领田有限制耶?然按以当日情事,请佃人户,只多见于安丰以东,罗田虽与十县相错,其封域未必远至安丰,既不错入安丰,则公非隶主户之人可知。当时逐熟投主之客民,多往来不定,公则不然。若云公占产广大,与官庄给田之数不符,然季宣上殿札子已云:“臣核垦田,只是括责税籍,拖照自陈之数。”其与允文书亦云“扰之徒费”,又云“核之不可胜核,况大摇人心”,又谓“村堡所供止此”。其入告君相如此,可知授庄客民得产数目,尚是约略之词。矧罗田当日荒间田特多,且其田多出划领于两处,各得一段,非必首尾悉数归公也。然则,可无疑于公在官庄之数矣。[6]
在这里,王葆心就将本族始迁祖在罗田的落户生根,归功于南宋初期的官府安置措施。并且从这段叙述中还可发现如下几点:第一,因“金寇、伪齐、李成乱后”,本地由江州安抚使代管,由此开启了江右民持续不断迁居鄂东的潮流;第二,官府在此地安置了“三百四十一户”,这些“户”均有“税籍”;第三,除官府安置之外,另有众多“不乐官庄”的客民佃种主户的田地,且因往来不定,并未进入官方户口册内;第四,当地仍有部分所谓“主户”的土著居民。
上述的这段文字实属于一篇研究性的文章,王葆心为此详细考证了薛季宣安置流民的具体情况,并在文后加以说明:“谨按,吾罗田宗最远之族谱,有明代宾泉公之书,明季已佚于兵燹……证以县中周、张诸大姓之谱牒,世次年代均为同贯、同时来者,可比类而徐悟其义。”[7]由于有正史的记载,以及其他邻近族姓说法的佐证,可见这篇传记反映出当地确实存在着南宋时期立户者。
两宋时期,官方的户籍根据有无田地等重要生产资料、有无房产等重要生活资料,大致可分为“主户”与“客户”两大类,[8]其中,“客户”因不直接承担赋役而被大量漏计入籍,从而造成两宋户口统计数字中存在大量的漏口问题。[9]王葆心在此极力辩白始祖并非佃户,亦可知在鄂东地区这些大多由流民所构成的“客户”中,没有入籍者不在少数。该谱没有记载王氏宋时立户的具体情况,从其繁衍至第四代时共有七人,并且王天富被征为户长,以此来推论,他们似乎仍然在同一个官方认可的户名之下办纳赋役。这应与当时罗田位于边地,官府立户之意本就不在税收方面,因而管理不甚严格有关,而且官府的这种态度同样可以解释众多“客户”没有入籍的现象。
明初,鄂东地区实施了非常严格的户籍登记。本地是较早纳入朱元璋势力范围的地区之一。早在元至正二十一年(1361年)九月,朱元璋在与迈向帝王道路上的第一个劲敌陈友谅处于争战状态之时,就任命左右司员外郎陶安为黄州府知府。[10]元至正二十四年(1364年)二月,陈友谅之子陈理率部属在武昌出降之后,朱元璋随即设立湖广行中书省。[11]洪武元年(1368年),在陆续扫平其他反抗势力之后,明王朝正式确立对湖北地区的统治。[12]
由于元末的战乱使得户籍严重散失,为了重建正常的赋役征派制度,朱元璋从一开始就十分注意对户口的控制和管理。新王朝建立伊始,他即于洪武元年十月下诏:“户口版籍应用典故文字,已令总兵官收拾,其或迷失散在军民之间,许令官司送纳。”[13]意在收集各地元朝遗存户籍。在此基础上,他又开始着手对现有户口的实际状况进行调查登载,洪武二年(1369年),再次下令:“各处漏口脱户之人,许赴所在官司出首,与免本罪,收籍当差。”[14]洪武三年(1370年),朱元璋进一步建立户帖制度,令“各书户之乡贯、丁口、名、岁,以字号编为勘合,用半印钤记。籍藏于部,帖给于民。令有司点闸比对,有不合者发充军,官吏隐瞒者处斩”[15]。这一诏令显然在鄂东地区得到了较为严格的执行,如被明人李翊认为“人罕得见”的户帖[16],就出现在黄冈《梅氏宗谱》中,谱曰:
洪武三年(1370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户部钦奉圣旨,说与部官知道,于今天下太平了,只有户口不明。教中书省置天下的户口勘合文部户帖,你户部出榜,叫那有司官将那所管应有百姓,都教入官附名字,写着他家人口多少,写得真,着与那百姓一个户帖,止月半印勘合,都取勘来了。我这大军于今不出征了,都教去各州县里下点户口勘合,比着的,便是好百姓,比不着的拿来做军。比到其间,有司官吏隐瞒了的,将那官吏处斩。百姓每自躲避了的,依律问罪。钦此。钦遵外,合给半印勘合户帖,付本户收执此者。
户名图式
一户梅琅 系黄州府黄冈县伍重乡一图户
男子四口 成丁一口 不成丁三口 本身年三十七岁 男寄看年四岁 虎儿年三岁,码儿年二岁 妇女一口 妻阿任年 三十二岁 姐梅年四十八岁
事产 茅屋三间 黄溪湖濠网业户
右户帖付梅琅收执 准此
洪武三年 月 日
肆字七百号[17]
学者们普遍认为由于朱元璋的令行禁止,此次户帖制度的推行是中国传统社会中最为成功的一次人口和财产的普查,这里的“户”可视为一个个实际生活中的家庭。[18]鄂东地区处于明王朝统治的腹地,且较早纳款归服,因此政策得到较为严格的执行亦在情理之中。从上引户帖来看,梅琅户即为一个实际的家庭,只是由于他是渔户,不似一般民户的户帖之中载有田产等内容。
然而,明初建立户帖制度,从而掌握全国户口数量,其本意在于满足赋役征派的需要,它并不是单纯的人口登记,其政策的出发点是要将人口与土地相结合,让“编户”办纳粮差,从而保证赋役征派的顺利进行,如《黄陂县志》称:“国家所最重者,莫赋役若也。赋制于田,役起于户,户之多寡不一,田之肥硗亦殊,因肥硗以定赋额,因多寡以定丁徭,全书所载,固井井如也。”[19]同样,在民间的谱牒中亦可见到这种意识的体现,黄冈《黄氏宗谱》即曰:“我祖伯琰公,世传西江涪翁庭坚先生理学名裔,原籍饶州府,流寓岐黄间,明初卜居金山之阳,披荆斩棘,爰作室家。传二世道遵公时,明法新立户口以便征输,有安一、安二、安三三户。”[20]因此,为了更好地完善赋役征派体系,以弥补户帖制度的某些不足[21],洪武十四年(1381年),明王朝又建立黄册登记制度,据万历《大明会典》记载:
洪武十四年(1381年),诏天下府州县编赋役黄册。以一百一十户为里,推丁多者十人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管摄一里之事。城中曰坊,近城曰厢,乡都曰里,凡十年一周,先后则各以丁数多寡为次。每里编为一册,册首为一图,鳏寡孤独不任役者,则带管于百一十户之外,而列于图后,名曰畸零。册成,一本进户部,布政司及府州县各存一本。[22]
与《大明会典》几乎完全一致的记载出现在乾隆《黄梅县志》中,据称:“洪武十四年(1381年),创编赋役黄册,以一百一十户为一图,其丁多者十户为里长,余百户为甲首。”[23]《黄陂县志》亦曰:“明洪武初,创赋役黄册。”[24]似乎证明了本地在洪武十四年就开始编纂黄册。然鄂东各县户数的详细统计,多从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开始(详见表2-1),可见鄂东地区黄册制度的正式确立,应当在此年朱元璋奏准攒造黄册格式之后。[25]洪武年间为明代各项制度的草创时期,从政策的制定到完善,再至贯彻落实需要有一个摸索的过程,可以说,鄂东地区黄册的编纂,似乎正是这一过程的体现。(www.xing528.com)
表2-1 明初册载鄂东各县户数表
资料来源:弘治《黄州府志》卷三《官制·户口》;康熙《麻城县志》卷三《民物志·户口》;嘉靖《蕲州志》卷二《户口》;光绪《蕲水县志》卷四《赋役志·户口》;康熙《广济县志》卷四《户口》;乾隆《黄梅县志》卷三《赋役志上·户口》;万历《六安州志》卷三《食货志·户口》。
说 明:①据嘉靖《罗田县志》卷二《食货志·户口》载:“成化十八年以前户籍烬于流贼之火,无凭稽查,故阙之。”
②万历《六安州志》记载英山县户数时只是笼统称为“国初”,并未详细说明年份。
在表2-1中,黄梅县在洪武元年(1368年)有5 432户,到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则为11 382户,差距极大。由于缺乏其他各县的有关记载,因此并不能肯定整个鄂东地区的户数变动都如此剧烈,如表2-1就显示了英山县元代与明初的户口总数基本上是持平的。单就黄梅一县而言,可能有如下几点原因:其一,从前揭诏书来看,洪武元年户数的得来,估计为当时经略本地的总兵官所收集的元朝遗留户籍,本身就可能不完备。随着明王朝在此地的统治日益巩固,户帖、黄册等制度的陆续推行,政府控制的实际户数大大增加了。其二,明初仍应当有一些移民在迁居本地后落户入籍,这同样使总户数得以增加,其中可以确定为移民者如元末鄱阳进士张允中“管九江税厂,因税额不足,降黄梅税课司,寻落职,因家于此”,他在明初就以张宗一为户名入籍黄梅;[26]又如明初任黄梅教谕的南海人梁有储,在定居本地之后,其子梁仲玉以真实姓名立户入籍本县永福乡。[27]
在黄册的编造方面,朱元璋规定了十年一修的制度,以使统治者能够确知各户人丁事产的变动情况,从而在赋役征派时“以户为主,田各归其户……而赋役之法从焉”[28]。具体的征派过程中,他继承了元代的户计制度,按职业的不同而将民众分立入不同的户籍类别,并且自归入某种户籍之后,子孙便世袭其业,不得改籍,[29]《明史·食货志》所谓“凡军、匠、灶户,役皆永充”[30]即为明证。这样做的目的正是为将“籍”与“役”结合起来,以使不同户籍之人世代为政府提供所需的各种差役,如军户的世袭便可确保军队的及时补充,匠户的世袭就为政府提供了营造各项工程的专业人员。据《御定渊鉴类函》记载:“天下府州县户口随田土创编黄册,分豁上、中、下三等。立军、民、灶、匠等籍,使因以受役之轻重,而不尽人之力也。”[31]又《明史·食货志》称:“毕以其业著籍,人户以籍为断。”[32]这些记载正显示出明代以“册籍”控制住“籍”,进而掌握住“役”的统治形态。[33]据县志记载,鄂东各县的户籍类别主要有(见表2-2):
表2-2 明代鄂东部分县户籍类别表
表2-2的记载均为明代中后期的情况,由于明代各阶层职业人口在落籍之后,均须世袭其业,为国家长期提供所需要的各种赋役。早在洪武二年(1369年)收集元朝遗留户籍时,朱元璋就曾下令:“凡军、民、匠、医、阴阳诸色人户,许各以原报抄籍为定,不许妄行变乱,违者治罪,仍从原籍。”[34]可见这种户籍类别的格局在明初甚至是在元代就已奠定,如《黄梅县志》称:“(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编军民户,为户者一万一千三百八十有二。”[35]笼统地称为军民户,只是明中后期的记载更加详细罢了。在这些有详细分类统计数字的州县中,军户所占比重均超过了民户,[36]可见军户在本地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户籍类别。据于志嘉研究,军户的来源主要有从征、归附、谪发,以及垛集与抽籍等方式。[37]就鄂东地区而言,军户来源有归附者,本地曾属陈友谅的根据地之一,友谅军兴之时,跟随他的军队亦有众多来自鄂东地区之人,友谅军败,其中应有不少人归附朱元璋继续行伍生涯;有征发者,据《明太祖实录》记载,“改蕲州守御千户所为蕲州卫指挥使司,以无粮民丁、屯田凤阳者为军,以实之”[38],此为征发之一端;有垛集者,如据嘉靖《罗田县志》曰:
罗田虽无卫所,亦有军役。但其所以为军者,洪武初见烟起户垛之,而一时老故之家少,流集之徒多……洪武二十二年(1389年),垛军四千,有册可考。[39]
这说明了罗田县的军户主要来自于垛集,蕲州的情况亦与之相同,嘉靖《蕲州志》即云:“演武厅校场:一在城北五里,近挂口,滨江,洪武二十二年(1389年),吉安侯垛集军时建立,今俱废。”[40]又据黄冈《熊氏宗谱》记载:“(始祖)因元纲解纽,避地黄冈洱河而始家焉。因明定鼎,以侄男熊伏起户,垛四川天长卫军,复调广西桂林卫小旗,收籍遂为黄民,编入黄册十甲里长。”[41]依据文献的记载,在军户众多的来源中,鄂东地区应当以垛集的方式为主。
除上表所记之外,鄂东地区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户籍类别,即隶属于河泊所管理的渔户。[42]明代,河泊所曾广泛设置于长江流域及珠江流域等河湖面积广大、渔业生产甚为发达的地区,以向国家及皇室提供鱼课与鱼贡。鄂东滨江多湖,盛产各种鱼类,因此设置了为数不少的河泊所,在其管理之下就有众多的永隶籍于渔户册的渔民。渔户直接隶属于河泊所管理,并不出现在地方有司户籍登记的“黄册”之中,而是与其名下所应承办的鱼课一起登记于河泊所的“赤历”上,所谓“(鱼课)岁有常课,载在赤历”[43]即是言此。与其他户籍类别一样,渔户,包括征收鱼课的河泊所亦是朱元璋承袭元制,根据日本学者中村治兵卫的考证,元代本地即有葛荣世出任“武昌路黄冈河泊所提领”[44]。
明初逐步制定了一套较为完备的户籍登记制度,在前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到这些制度在鄂东地区均得到了较好的贯彻落实。下面再就鄂东各户具体的入籍方式作一考察。
首先,鄂东各户大多以现实生活中的单个家庭立户入籍。洪武初,朱元璋就规定“人户以籍为断,禁数姓合户附籍”[45],鼓励民间以一姓一户入籍。前已说明,洪武三年(1370年)鄂东地区曾较为严格地推行了户帖制度,当时已有众多以实际家庭立户者,从前引梅琅户帖来看,它登载了包括成丁、不成丁及妇女等各种人口,非常接近于近代以来的人口调查。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之前,深知民间疾苦的朱元璋为了确实达到均平劳役的目的,仍然坚持这种严格的户口登记,如黄冈《戴氏宗谱》曰:“我戴氏自始祖讳兴公,适明初洪武十四年(1381年)从江右饶州府乐平县瓦屑坝迁黄,至二世立讳琥李公嗣戴氏,遂传之世,世凡所完纳丁粮等,皆本讳兴祖户名存诸册。”[46]且不论这段记载反映的其他信息,它至少说明了洪武十四年或之后不久,戴兴仍以单个的家庭登记入户;又如上述梁仲玉同样是以一个真实的家庭入籍永福乡,立户时间亦在洪武三年(1370年)之后。[47]
其次,这些家庭所立之户多以真实姓名或是字号作为户名,如上述梅琅户、戴兴户、梁仲玉户即为此例。麻城《毛氏宗谱》曰:“季二公念先人坟墓所在,元初复由江西饶州还籍麻城,度于高峰山下居焉。二世祖亨泰公生子九人,皆以行字……秀三公生子二,长元通,即作户名,幼元德,居当铺湾。”[48]这就可以解释为何前揭广济《朱氏宗谱》中称“俗以祖名为户名,故称于人曰某户,称于子孙则曰某公”[49]的部分原因了。同时,亦有众多并非以真实姓名立户者,如黄冈宋氏曰:“吾祖寿山公自江右来黄,有昭、大、兴、隆四字各名其户。”[50]又如前揭张允中在明初所立户名即为张宗一[51]。要之,均因户籍登录本为赋役征派之故,它并不是进行现代意义上的人口调查,只要所立之户为单个的家庭,以实现均平赋役的目的,这样政府的意图也就达到了,因此也就没有必要去追究户名是否真实了。
另外,从现有资料来看,鄂东地区宋元时期的遗民在明初立户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各子分别建立新户,如前揭黄冈梅氏“惟我祖宏自宋中叶来黄,先久长,次上伍,次邾城,断为吾乡始迁祖。宏生德新,仕制置使;孙允怀,仕校尉;镛,仕翰林学士;鉴,仕宣议;和之,仕节干;争春,中河南省元,今之解元寺,其读书处也;鼎,仕枢密院副使,传珍、瑰、瑛、琅,洪武初各领户帖,成四大族,盖五百年于兹矣。”[52]一是由一子继承原有户名,并在此基础上析出新户,如广济刘氏在宋代已有刘受户,谱曰:“端四即双溪祖也,其户名受者,双溪之字曰均受,宋时户名也……明洪武乙卯(洪武八年,1375年)丈粮供报……析元政,因祖元政公名之也;析刘楠,因祖楠公名之也。”[53]如同前述罗田王氏一样,刘氏在宋时的户名也一直固定化了,然而在明初官府强力推行的各种政策影响下,他们不得不析为数户。在这两种情况之中,前者似乎更为常见,如广济张氏户名为张隆,“盖自明洪武初报户始也”,而其世系则自元代孟一公始也。[54]
从上可知,明初推行的户帖及黄册制度,重新规整了鄂东各户,使得本地大多数家庭以户主的姓名字号立户入籍,从而被纳入明王朝控制的体系之内,由此亦奠定了日后本地从“户”演变为“户族”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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