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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鄂东宗族与地方社会的时代特性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明清宗族的时代特性宗族,作为中国传统社会土生土长的事物,在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内涵和表现形式。明清时期的宗族被许多学者认为是一种新的形态,他们总结出在这一时期,宗族制度深入庶民之家,在其逐渐深入基层社会的过程中,表现出血缘与地缘关系的紧密结合。如同历史上其他时期一样,明清时代的宗族是以祖先崇拜为纽带,由男系血缘关系的各个家庭,在宗法观念的规范下组成的社会群体。

明清鄂东宗族与地方社会的时代特性

(一)明清宗族的时代特性

宗族,作为中国传统社会土生土长的事物,在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内涵和表现形式。明清时期的宗族被许多学者认为是一种新的形态,他们总结出在这一时期,宗族制度深入庶民之家,在其逐渐深入基层社会的过程中,表现出血缘与地缘关系的紧密结合。[58]正如所言,当我们将视线投向民间基层社会的具体场景时,可以看到,原本属于上层社会的宗法礼仪观念被创造性地借鉴到民间社会之中,一个个聚居在当地的姓氏血缘群体以此进行“收族”活动,从而使地方社会呈现出以宗族的组织化为表象的文化与社会的整合。

如同历史上其他时期一样,明清时代的宗族是以祖先崇拜为纽带,由男系血缘关系的各个家庭,在宗法观念的规范下组成的社会群体。人类学家们认为:“祭祀是中国家族的整合力量,祭祀在中国可称为祖先崇拜,祖先崇拜是中国嗣系制度的基础,嗣系制度是家族制度的根本,因此可说若无祖先崇拜则无中国的家族制度。”[59]的确,明清的宗族在表面上一直是一个祭祀组织,它们制定了各种详细的规定,以便于祭祖活动得以顺利地进行。然而,这些规定同样深切地影响到了族众们除祭祖之外的其他日常生活层面,如大部分宗族有异姓不得承嗣的规定,虽然在表面上是为了保证宗族血缘的纯洁性,而其背后涉及的正是异姓承嗣所带来的本族范围内财产的流失,最为直接的表现是,某些已经收养义子之人将名下的田产拨付祠堂收管之后,收养的事实便得到了承认,如黄冈《郭氏宗谱》中记载了一份嘉庆二十三年(1818年)的契约:

立拨约字人郭阿赵氏,今因父赐元身故,无嗣承祀,仅有义子文植自幼相依从姓。今情愿将自己关分得业水田八升,坐落门首岗上一坵三升,又光远八升顶头一坵五升,水系公塘三口、私塘一口车溉,该承民米三升,在乐四图郭维岳柱内,凭族戚拨入本族郭峻公等祖祠以作香灯之费。自拨之后,田听祖祠批佃耕种,米听推收完纳,无得异说,此凭。[60]

这里,义子文植虽已改从郭姓,但难保其日后复姓归宗,因此郭赵氏只得以交出田产来换取宗族对于这种收养权的肯定了。麻城《龚氏宗谱》同样记载了一份光绪年间本族龚李氏为扶养妹夫之子而将亡夫祖遗田产捐入祠堂的契约[61],由此看来,异姓不得承嗣的规定,似乎更像是宗族以此来保护自己在地方上势力范围的一个借口。更为重要的是,宗族以“长幼尊卑”等宗法观念作为组织祭祀的原则,这种将人们划分为不同的等级,本身就是对社会秩序的一种规定,其影响力就远远超出了祭祖的领域,从而使宗族成为了一种管理族人日常生活的组织形式。

明清时期的宗族从涣散走向整合,可以祠堂、族谱以及族产作为其外在的物化标志,徐扬杰先生就曾指出:“所有的聚族而居的家族组织,都由祠堂、家谱和族田三件东西连接起来,这三者是近代封建家族制度的主要特征,也是它区别于古代家族制度的主要标志。”[62]这种说法在民间亦得到了部分的印证,如黄冈《彭氏宗谱》即云:“本房一世分支,二世祖弟兄七人,均系如魁公之后,六七房始迁黄陂县属之三姑井,续徙解家湾,迄今五百年来与原居黄冈之五个房头未通往来,毫无联系,而君朝、君泰之后裔另建祠纂谱,划然自成一族矣。”[63]可见,彭氏就将“建祠纂谱”作为“划然自成一族”的标志了。(www.xing528.com)

然而,当我们将目光放在每一个具体的宗族身上时,就会发现这些同一姓氏的血缘群体由涣散走向整合,实为一个动态的过程。在宗族发展的过程中,有一些宗族并不具有上述三大“要素”,他们依靠共同的礼仪与分担费用的方式在墓地进行祭祖,从而具有了某种组织的性质。如据光绪《蕲州志》记载:

祭各不同,有家祭,有祠堂之祭,有茔墓之祭。子孙众多者,或租出祀田,或金出醵积,具牲醴,祭毕,燕饮分胙而退。[64]

但是,那些不具备三大“要素”而具有组织性质的宗族,总是在拥有了一定的物质力量之后,仍然会建祠、纂谱以及置公产,黄冈曹氏即如此。据该族宗谱记载:“吾族于宋末自江右来黄,承曹公文广礼祀,旧无庙,惟祭墓,墓亦无田,惟醵金以为费。至明万历中,九世伯祖龙冈公以孙衡南公贵,置祭田于徐阡。”[65]

另外,在同一个宗族中,这三种物化标志的建成还有着先后的次序,而且不同的宗族又有着不同的完成途径,有的宗族祠堂或公产率先建立,然后宗谱得以修成;有的则是宗谱率先修纂完毕,然后才是祠堂或公产的陆续建成,而且一个宗族并非固定不变,而是处于不断发展之中,如有些宗族的三大“要素”建成之后,其下的分支又陆续进行各支的各项“要素”建设,以黄冈郭氏为例,他们在嘉庆、道光年间建祠、置产及修谱之后,光绪八年(1882年),八世祖丽民公之后,居于中腰塆的成一分族人建修支祠;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七世祖懋祖支祠建成;民国二十六年(1937年),在玉分支下郭厚生等人的倡导下,玉分支祠建成。[66]还有的宗族是支下某些房分的谱牒、祠堂与公产先建立,然后才是属于更大血缘范围的宗族,如上引黄冈彭氏就是在君朝、君泰后裔“划然自成一族”之后,于民国三十七年(1948年)又将七大房联合为一个宗族。因此,我们应当以动态的眼光来看待宗族的组织化,将之视为一个过程,将宗谱、祠堂与公产视为这一过程中的里程碑,而不是宗族组织发展完全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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