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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历史:农本与重商|吴于廑文选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世界历史上的农本与重商本文的基本观点是与1982年10月作者在云南社会科学院所作题为《世界历史上的游牧世界和农耕世界》的学术报告相衔接的。本文试图讨论的3个问题,中心在于从西欧农本经济内部的变化来理解和说明这个由农本而重商的历史转折。一农耕世界封建国家之以农为本,不论东方或西方,都视为经济上的根本准则。秦朝在商鞅变法后实行“上农除末”,汉代重农抑商,这个基本经济政策一直为后世中国各封建王朝所沿袭。

世界历史:农本与重商|吴于廑文选

世界历史上的农本与重商

本文的基本观点是与1982年10月作者在云南社会科学院所作题为《世界历史上的游牧世界和农耕世界》的学术报告相衔接的。文中说明3个问题:一、亚欧大陆东西方的封建农本经济都重农抑商,都是耕织结合的自足经济,但西方封建农本经济有其可注意的特点;二、由农本而重商的变化最初发生在西欧,变化起因于农本经济的内部,商业城市经济由封建农本经济的附庸发展为它的对立物,促使它转向商品经济;三、重商主义是资本主义工业世界涌现的历史前奏。

在1982年所作报告中,作者曾经这样说,农耕世界的“经济都是以农为本的。以农为本的经济是一种狭隘的、相对闭塞的、基本上属于地方性自足的经济。……不是说地方和地方之间没有交换,但那是处于附庸地位的,改变不了相对闭塞这一基本状态,不能彻底打破各民族、各地区之间的闭关自守。这种以农为本的经济,距离彻底打破各民族、各地区之间的闭塞,使历史在越来越大的程度上成为世界历史,还有一段必须跨进的行程。但在农耕世界经历了来自游牧世界第三次冲击浪潮之后,这段行程也就在眼前了”。这里说的必须跨进的、就在眼前的一段行程,指的是公元16世纪前后,由闭塞的以农为本的封建经济转向商业和航海业空前高涨,并由此开辟世界市场的资本主义经济的行程。这是一段新旧生产方式交替之际由农本到重商的行程,发轫于亚欧大陆农耕世界的西端,由此突破农耕世界的闭塞,逐渐把整个世界联结起来,为西方资本主义工业世界的涌现创造了前提。和作者前年所作报告的论点相衔接,也不妨说,这是一段由农耕世界开始转向工业世界的行程,是历史发展为世界历史的转折。本文试图讨论的3个问题,中心在于从西欧农本经济内部的变化来理解和说明这个由农本而重商的历史转折。新旧生产方式交替之际生产关系的变化,东西方建立于农本经济之上的封建生产关系的或同或异,变化的或迟或早,这些问题论者已多,都不在本文讨论之列。作者所接触到的资料和专门研究成果十分有限,立论不周,必所不免。文中所作的说明,只是一种尝试而已。不仅论证有待于补充,提出的看法也有待于深化和修正。

农耕世界封建国家之以农为本,不论东方或西方,都视为经济上的根本准则封建时代的中国,把这个准则能否贯彻,看作是国家治乱之所系。儒家思想重民本,为了足民食,系民心,主张农本;法家思想重君权,为了厚殖国力,增强国威,也主张农本。汉朝初期的文景之治,从中取得的主要经验,是在发展农本经济的基础上,实现人民生活的安定和国家统治的巩固。因之,当时先后在位的两个皇帝,都在他们的诏书中申述所奉行的这个经济准则,说:“夫农,天下之本也。”[1]说农是本,是对待其他非农业的生业而言的。这就是手工业和商业,与本相对,称为末业。秦朝商鞅变法后实行“上农除末”,汉代重农抑商,这个基本经济政策一直为后世中国各封建王朝所沿袭。工和商、特别是商,之所以视为末业,是因为农本经济总是在最大限度上实现自足的经济,手工业依附于农业,次于农;在满足日常生活需要上无求于交换,即有交换也无足轻重,所以商又次于工,为最下的末业。这个经济的现实也反映在从事不同生业的人的社会地位上。人分4等,除了为吏为师、在政治上和思想上服务于统治阶级的士而外,农最上,工次之,商最下。这种对商业的轻视,不只是封建时代的中国如此,凡以农为本的封建国家可说无不如此。幕府统治之下的日本,社会上也有“四民”之分。属于统治阶级的武士居首,以下依次是农、工、商。生当17~18世纪的大宰春台(1680~1747年),其时去明治维新只一两百年,在他的著述《经济录》中还说:“民之业有本末,农为本业,工商贾为末业。”同时代的荻生徂徕(1667~1729年)也说:“重本抑末,古圣人之法也。本,农也;末,工商也。”[2]这两位日本人的说法,几乎一字一句都如出中国儒法两家之口。日本在近代化以前,在各方面受中国影响很深。基于类似的物质生产的基础,吸收中国关于农本商末的思想以及中国封建社会关于人的身份等级的观点而略加变化,是很自然的。但是,日本并非中国以外的孤例,封建时代的西方国家也有类似的思想,类似的社会等级观点。

封建的欧洲各国也都建立在农本经济的基础上。在中世纪基督教神学家的说教中,涉及经济问题的并不多。经济是属于维持人的肉体生活方面的问题,讲求灵魂永生的神学家对此略而不论,或论之不详,理有固然,不足为异。但有两个问题,即使超越世俗的神学家也仍然不得不有所论及。其一是农业。农业被视为食物生产之源,是维持公众生存的第一需要。因之对农业寄予最大的关注,被认为是统治者的应有职责。这也就是说,农业是国计民生的大本,从事农业生产是应当受到最大重视的、首要的生业[3]。其二是商业交换。神学家把自足经济视为经济的范本,理想的经济是生产所有生活必需品的经济,交换在原则上没有必要。托马斯·阿奎那根据亚里士多德的学说,认为交换可以区分为两种:一种是为了满足一家或一国的必需而进行的自然交换,即物物交换,应当由家长或掌理国政者主管,是正当的。另一种是为了牟利以货币进行的非自然的变换,是属于商人的行当。尽管处于城市经济已有所发展的13世纪的阿奎那,对商业的态度已略见宽容,但他仍然认为,商业助长贪欲,是理当受到谴责的[4]。欧洲中古神学家的这类议论,和中国儒、法两家所主张的重农抑商,崇本抑末,实质上没有区别。作者还没有见到欧洲有“四民”之说。亚里士多德曾经把组成国家的各类人等,依次列为农夫工匠、商人、佣工、军人、司法者和立法者、有资财负担公益义务者以及任国家公职者。就其中从事生产和经济活动者而言,农居首,工商居次。[5]亚里士多德的这个说法,其背景和依据是公元前5~前4世纪希腊城邦的社会,当然不能简单地移用于中古时代的欧洲。但是实际上,在封建欧洲,也按人们恃以为生的手段和方式,区分社会身份的高下。相当于中国的“士”或日本的“武士”的,是教会的教士和俗界的贵族骑士,一般也是不从事生产,超越于社会诸色人等之上。教士中除所谓正教士外,有的自身就是统治者,有的成为世俗统治者的辅佐,多数则是指引信徒属灵生活的牧师教父,也是或吏或师,为俗界的统治服务。所以教士也可说是“治人者食于人”,与俗界贵族同居社会的上层。由此而下,在平民中,地位居前的是农民和工匠,但工农仍然有所不同。在教会历史上,没有见到限制教士从事农业的法规,但是,对于教士可否从事手工业,却有明文限制,约当公元1275年,阿拉(Arras)宗教会议制定的法规规定:漂布工、织工、鞣皮工、染工、鞋匠,皆属贱业,禁止教士操作。[6]其他一些教会法规也有类似规定。可见,手工业工匠的地位还是低于农民,农居工上。最受歧视的是商人。从宗教伦理上说,商人的利润常被认为是不义之财,利润来自不公道的价格。早期基督教教父坚持一条严峻的教义,即“基督徒不得为商人”(nullus christianus debet esse mercator)。[7]根据教皇利奥一世致那尔邦主教书而制定的教会法,更指明凡经营买卖者,都不得免于罪孽,[8]这就等于宣布商人进不得天堂。从经济上说,商人又被认为是不劳而获的人,做买卖不是生产。所以教会法规对教士操作手工业只规定某些限制,对经营商业却断然禁止。可见在支配西方封建社会意识的基督教神学理论中,商业也是最下贱的行业,商人最无社会地位。用中国的传统说法,商业也是末业。这样,封建制度下的西方各国,虽无“四民”之说,却也有适应其自身历史环境的“四民”之分:教士和世俗贵族而外,也是贵农而贱工商。由此可见,在以农为本的封建社会里,重农抑商,可谓概莫能外,是无间东方和西方的通则。

农本经济是谋生的经济,足衣足食是它的根本目标。所谓谋生,包括谋衣谋食两个方面,即包括耕和织,两者结合。中国封建农本经济正是如此,主要就是耕和织。在棉花引进以前,织又依靠桑与麻,所以又往往农桑并举,指的就是作为衣食之源的耕织结合。《孟子·尽心篇》中说:“百亩之田,匹夫耕之”;又说:“五亩之宅,树墙下以桑,匹妇蚕之。”汉初文景之世向皇帝献策的如贾谊晁错之辈,讲“务农力本”,其所强调的,也不外于“一夫不耕,或受之饥;一女不织,或受之寒”[9]。这些说法都反映耕和织是农本经济的两个方面。有了这两个方面,也就有了粟米布帛,居上者可以府库充盈,居下者也就可以不饥不寒了。封建农本经济之所以具有自足的性质,具有持久的韧性,其根本依据在于耕织结合,在于满足衣和食的需要。在这一根本点上,不论是东方或西方,都无大差异。但是,两者间存在着各自的特点,其中之一是对牲畜饲养需要的不同。在西方,牲畜饲养在农本经济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这对以后西方由农本而重商的变化,有不可低估的影响。

畜力使用和牲畜饲养,在亚欧大陆东方国家的封建农本经济中,占有什么样的比重,不很清楚。在中国,农业中饲养牲畜,自知道用犁开始,主要是为了利用蓄力耕作。织布自古用丝麻,不依靠畜产原料。用牛挽犁始于何时,学者所论不一。明代徐光启认为在春秋之际,当代学者以为最早不出战国初期,甚至更晚。[10]牛耕开始后,一犁一牛是普遍情况,用牛的数目不多。《汉书·食货志》记赵过改进农业耕作,说:“用耦犁,二牛三人。”对“耦犁”的解释不一。一种说法是二牛各挽一犁,就犁数和牛数相比,也是以一对一。1950年睢宁双沟出土的汉画像石,有二牛共挽一犁,犁与牛之比是一对二。[11]但是,不论对“耦犁”作何解释,总的说来,牛耕推广很慢,耦犁更当如此。汉代有不少地方仍然用人力耒耕。东汉章帝时,去战国之初始用牛耕已500余年,王景为庐江太守,那里的百姓还不知牛耕。[12]“民或苦少牛”[13],不仅汉代有此现象,汉以后农业较前发展的时代,也是屡见于记载。直到解放之初,土地改革时,据作者在江汉平原农村所见,农户无牛或几家农户共有一牛,仍然是常有的现象。所以,大概可以说,除了边地专营牧业或战乱之后良田改为牧地因而已不属于农业经营者外,牲畜饲养、放牧,在中国封建农本经济中的比重是很小的。

但是,中世纪欧洲封建诸国农本经济的情况,在这一点上,却很不一样。西欧和中欧土质粘结,农耕很早就使用重犁。挽重犁,一头牛不够,通常用二牛、四牛,甚至八牛。把共挽一犁的牛编为耕畜组,四牛或二牛为一组的较多,八牛一组的则比较少见。在现存中世纪一些欧洲文献的犁耕图中,这种情况还依稀得到反映。10世纪的一本历书,有一幅四牛共挽一幅装轮的重犁图。稍后,13世纪一部法国绘图本《诗篇》,有一幅二牛一组的犁耕图[14]。到14世纪,公元1338年,正当黑死病大流行前夕,还有一本卢特里尔(Luttrell)《诗篇》,也有一幅四牛一组的犁耕图[15]。八牛一组的只见于记载,有的四牛四马混编,有的甚至六牛四马混编[16],但是这些都没有见到图,学者认为其用不广。在英国,根据1086年所汇集的土地调查清册,即所谓《末日审判书》,土地一般都以八牛一组的耕作面积计量,每组约为一百二十英亩[17]。八牛是否共挽一犁或再分为两个四牛一组,这点不清楚。但从总的来看,有一点可以肯定,即封建欧洲耕作中使用的畜力,把有些小农缺牛、靠人力耕作如法国的所谓“手耕农”[18]以及山地不适于牛耕的情况估计在内,是远远超过前文所说封建时代的中国的。中国的三国时代,吴大帝孙权答陆逊书,曾说他“父子亲自受田,车中八牛以为四耦”[19]。这里的八牛,显然是分为4对牛耦,和前文讲到的二牛并耕的牛耦没有区别。孙权以人主之尊,举行亲田仪式,用八牛四耦,以此炫示统治者的威仪,绝不代表民间一般情况。这和中世纪欧洲农村的八牛或四牛耕畜组,是不可并论的。据英国《末日审判书》所记,有耕畜组的并不限于庄园领主,身体不同的农奴也有耕畜组,多少不等。例如,凯迈尔(Chemere,即Keymer)一处庄园,有地可供25个耕畜组耕作,庄主自用地上有两个耕畜组,农奴36户和茅舍农11户合计有17个耕畜组。显然,这个庄园的土地并未全部开耕。依其实有耕畜组估计,庄主的两个耕畜组和11户贫苦茅舍农约计有一两个耕畜组除外,36户一般农奴所有的耕畜组共约十五六个,平均每户可有牛3至4头[20]。凯迈尔庄园不算富厚,少数比较富厚的庄园可能还有超过这个数字的。中古欧洲农业中饲养耕畜之众,于此可见一斑。这仅仅是从农本经济耕的一方面说。

在织的方面,有赖于多饲养牲畜的情况更为显著。中世纪欧洲的纺织,也有以植物为原料的。麻织自古就有,棉在12世纪以后的二三百年中,也先后传入法国、意大利、佛兰德尔、瑞士和德国。英国大概在15世纪也已有棉,但和其他国家一样,棉织在农家经济中没有什么地位。欧洲国家几乎都不植棉。西西里和马耳他岛所产棉花,质量很低,对当时传播棉织影响甚微。所以农村的家庭纺织,麻织是一部分,但主要是毛织。这就使羊的饲养在西欧一些国家的封建农本经济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英国尤其如此。13世纪英国一位无名作家写了一篇讲家宰职责的东西,不妨暂译为《理家要术》(Sene-schaucie)。这篇《要术》的作者建议庄园主在庄上建3个羊圈,1个圈养阉羊,容400头;1个圈养母羊,容300头;还有1个圈养没有剪过头年毛的幼羊,容100头。这是建议的数字,可能超过了实际。据英国1086年土地清查,以艾塞克斯1郡为例,平均每1庄园有羊100头,但也有多达810头的。这是以全庄为单位计数[21]。从1086年土地清查到这位无名作者撰写《理家要术》,已经过了约两个世纪,仅一个庄园主饲羊的数字虽不一定达到所建议的数字,但是比前有所增加,或有较大增加,却极有可能。而且,和饲牛一样,饲羊也不限于庄主。13世纪中叶,英国汉普郡一座属于温彻斯特主教的庄园,持有耕地的每一农户,平均有羊50头[22]。按封建习例,庄园主为取得粪肥,在1年的规定时间内,有令农奴将所饲羊群圈宿于庄主自用地的权利[23]。农奴养羊而竟引起庄主规定这样的习例,可见养羊在各农户中已比较普遍,而且为数已不在少。这是就农本经济中织的一方面说。除了耕织的需要而外,牛羊饲养还和饮食习惯有关。食肉,饮乳酪,公元纪元前后进入中欧和西欧的日耳曼人久已如此。这一点,见于凯撒和塔西佗的著述,已为人所熟知。进入中世纪后,这种情况没有改变。

因此,同是耕织结合的农本经济,但在牲畜饲养和利用这一点上,封建欧洲有其明显的不同之处。由于耕织两个方面的需要,封建欧洲保留着重视畜牧的古老传统,畜牧在农本经济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这里不妨再转引一点英国《末日审判书》中纪录的数字。根据这个纪录,11世纪后期英国诺福克一郡516个农庄中,其他畜类不计,有牛941.75耕畜组,合计为7,534头,羊43,848头,山羊3,016头,马242头[24]。这些数字来自对一般农庄的清查,至少在英国并非特例。由此也可以理解,西欧封建庄园制在土地划分和使用方面,其所以对牧地、草地以及休闲地和收割地上的放牧权等等,都约为成俗,不得违犯,意义就在于使庄内庄主和农民的牛羊饲养,都能得到当时生产关系下所许可的保证。畜牧在西方封建农本经济中占有如此的地位,是一个应当引起注意的特点[25]。在16世纪前后西方封建农本经济发生根本变化之中,这是一个起作用的内在因素。下文对这点将有论及。

东西方以农为本的封建经济,在各自生产关系的制约之下,持续存在了很长的时期。在东方,这种持续存在力表现得比较有韧性,封建主义历史阶段因而也显得特别悠久。在欧洲,大体以易北河口迤西迄莱因河流域划线,东西两边的情况并不一样。易北河口迄莱因河以东,封建制度存在的时期也不短,封建主义的生产关系迟至19世纪才在1848年革命浪潮的冲击和影响下消失。自足的农本经济也颇有韧性,农产品的商品化也比较缓慢。但是,易北河口迄莱因河以西却是另一种情景。英吉利海峡连接北海之间这片隔岸相望的地带,在16世纪前后约两个多世纪,封建农本经济却发生越来越显著的变化:自足经济变为商品经济;居于补充亦即附庸地位的商业和城市经济,变为居于支配地位;闭关自守变为对外商业扩张。发生这种变化的根源何在,西欧的商业和城市经济从何兴起,与封建农本经济的关系如何,这个问题一向吸引近代西方史学的注意。

约半个世纪以前,比利时历史学家昂利·皮朗曾经对中古西欧城市起源问题作了研究和解答。皮朗认为,封建欧洲城市之所以兴起,关键在于自7世纪起被阿拉伯人切断了的通向东方的商路,到11世纪重新开放,东方的贸易由地中海这条通道进入西方,沿欧洲内陆的交通线向各地延伸,和佛兰德尔北海沿岸的商道相接,这就使自罗马帝国灭亡后衰敝已久的商业复苏过来,在通商要道上兴起了城市。皮朗的这一论点,是非常鲜明的外因论。他把欧洲封建时代商业城市的兴起,归于来自东方贸易的推动,用他自己的说法,是“外来刺激的结果”[26]。50~60年代,西方一些学者曾就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过渡问题进行了讨论。美国经济学者斯威齐以皮朗的论点为据,说西欧封建制度有“内在的守旧和抵制变革的特性”,“顽固保持既成的生产方法和生产关系”。又说,“因为没有理由把商业视为封建经济的一个方式,那末……也就不能论证城市生活的兴起是封建内在因素的结果了”。[27]斯威齐的论点,如果仅仅是皮朗旧说的重申,那就毋庸辩驳,因为皮朗借以提出外因论的史实论证,已经为后来的历史研究所否定:7世纪阿拉伯人既没有切断地中海上的东西贸易通道,而西欧的城市也不是在11世纪所谓长距离商路重新开放后才兴起的。不过,斯威齐还为皮朗的旧说披上理论的新装。他说,封建庄园经济是为“使用而生产”的体系,城市经济是“为商品而生产的体系”,“商品生产和封建制度是互相排斥的概念”[28]。这就是说,两个体系是完全对立的,封建制度下的经济不可能生产商品,也不可能发生商业交换;有了商品生产和商业交换,就不存在封建制经济;即使封建农本经济中有了商品生产,也不可能是由于内在因素变化的结果。这个问题涉及本文的主要论旨之一,虽然已有一些学者对斯威齐的论点提出不同见解,这里仍然不能置而不论。

本文在开端部分论述了东西方以农为本的、闭塞的封建自足经济。所说的“闭塞”、“自足”,其意义都是相对的,即使从封建农本经济最小的单元来说,例如一个村社,也是相对的,不排斥偶有的为获得少数必需物品而进行的交换的存在,不排斥为取得这种物品而生产可供出卖的物品这一经济活动的存在。因此,也不排斥作为交换手段的货币及其流通的存在。编纂于5、6世纪之间的萨利克法典,是当时社会习惯法的实录,其中有许多条载明对犯罪及其他损害行为须科以罚金并规定金额[29]。虽然偿付时在多大限额内可以用实物折抵,这点不清楚,但必有相当的部分是按规定的货币偿付,否则这种规定不但没有实际意义,而且也不成其为在实践中形成的习惯法了。可见早在5、6世纪,法兰克人方在进入封建社会经济之初,就存在着某种程度的货币流通。有货币流通,也就有商业交换。8、9世纪之交的查理曼大帝庄园敕令,一般都引为王室庄园属于自然经济性质的论据。但是,不容忽视,就在这道敕令文本之中,也提到了市场[30]。从文义上理解,不能断定敕令所提到的市场,是封建庄园经济的外在事物,是和封建庄园经济相排斥的。当时的王室庄园,有的不承担向宫廷上交供应品义务(servitum),这种庄园可以就地出卖它的产品。既然有产品就地出卖,就必然有可以出卖的就地市场。查理曼在公元794年和806年,曾先后发布关于谷物、酒、牲畜等价格的法令[31]。一定程度的货币流通和市场的存在,从这些法令的发布可以看得格外明显。法国历史家布洛克在《封建社会》一书中说:“在封建欧洲,即使在农民阶级之中,货币也从未在交易事务中绝迹。”[32]注意这里说的是“从未”,也就是说,自从封建经济形成之始就是这样。既然货币和交易在农民阶级中都从未绝迹,把商业和市场的兴起完全排斥于封建经济内在因素之外,只能是一种抽象的、缺乏论据的推理。

封建庄园中的农民,其所以多少有点货币流过自己的手,多少有点“交易事务”,是因为在一定条件下,在农民的生产总量中,存在着多少有点多余产品的可能。当然,封建剥削是沉重的。但在封建经济发展的全过程中,也存在着这样的实际情况,那就是,不论封建地租是采取劳役租、实物租或货币租的形式,一旦由于被剥削者和剥削者之间反复斗争而造成的结果形成具有约束力的习例或法律上的定额,则在定额之外,就有一个生产的可变量。只要农民“有了新的需要,只要他的生产物的市场扩大了,只要他对于他的劳动力这一部分的支配权有了更大的把握,这个量就一定会在他的经验的进行中跟着发展。这些事会刺激他去提高劳动力的紧张程度。并且,不要忘记,这种劳动力的使用决不是以农业为限,却还要包括农村的家庭工业。某种经济发展的可能性,就由此给予了。”[33]马克思这段关于封建制下农民及其家庭生产可变量的论述,提出市场扩大是条件之一。在市场开始形成或发生的条件下,这段论述中所讲的道理,看来同样适用。这也就是说,只要农民有出售多余生产品的可能和为交换他不能生产的物品而有出售自己生产品的必要,他就会扩大这个生产可变量,就有可能导致新的经济发展,包括商业、市场、市集以至城市的兴起,某种程度的小商品生产的开端。西欧封建早期农业技术的进步,如二田制休闲法以及稍后三田制的实行,重犁的使用,温润地区牲畜的繁殖,手工技艺的传播和娴熟,对于农民及其家庭生产可变量的增长,在农民经济中出现可以投向市场交换的余额,无疑又起了推动、促进作用。苏联历史学家科斯敏斯基在论封建地租一文中说:“市场的供应首先依靠农民经济。”[34]另一个苏联历史学者波梁斯基也说,欧洲中世纪的商业“是在封建制度的范围内及在封建领地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35]。这些见解都把商业、同时也是把与商业密切相关的市场的兴起,归因于封建农本经济内部因素的发展,与本文在这个问题上的论点正相符合。

由封建农本经济内部滋生和发展起来的商业、市场、市集、城市,以及与此相伴随的从农村中把多余农牧产品投入市场进行交换的活动,并非自始就是封建农本经济的对立物,自始就对封建农本经济起侵蚀分解作用。在一个相当长的发展阶段中,它们是封建农本经济的必要补充,有利于封建农本经济的发展。交换和自足相辅相成,城市和农村并行不悖,在当时,这是合理的,不矛盾的。或者说,矛盾是潜在的,非对立的。初兴的商业和城市,在许多方面都打上自足经济的烙印,带有封建的特征,和封建制度下的社会经济几乎是浑然一体。

商业萌发之初,连交换手段都不完备。进入市场的货品,以货币计价,却不一定以货币支付,或不一定完全以货币支付。偿付物价可以是等价的实物,也可以是货币和值价若干的实物不同比例的混合。小民的日常买卖,不可能留下记录。但是据偶或见到的一些资料,从上层的、官方的财务处理之中,仍然可以看到货币和实物交换混合并行的情况[36]。1件价值10索利德的毛毯,和1个价值10索利德的烛台,可以成为等价支付的手段。1段价值28索利德的地段,付价时可以用15索利德的现金再加价值13索利德的1匹马。1项捐税,可以用金银缴纳,也可以用价值等于10曼库斯[37]的若干段布匹缴纳。还有,9世纪中叶,阿尔卑斯山的1座修道院,把1项年租列为6德那里或价值等于6德那里的铁工具,缴纳时两者任便。这种计值和付值的办法,是早期封建历史环境下的产物。计值用货币,因为货币已在流通。付值可以用实物或货币与实物混合,因为流通中的货币还很缺乏。这种情况恰好说明,这个时期的商业带着自足经济的本色,和自足经济是相适应的。当然,这种办法不会固定不变。随着市场的发展,币制的改进和货币流通量的增长,货币在支付手段中所占的比例会逐步加大。在西欧,这大概已是十二三世纪甚至更晚的市场现象。在像法国这样一个在封建时代还是比较发达的国家,大的商业活动中心如巴黎除外,在地方市场上,到16世纪,也就是金银大量流入西欧的1个世纪,仍然有商人以粮食作为交易的筹码。有时,结账既可用法定通货,也可用产品、财产、甚至某种有效权益作为支付手段[38]。所以,在货币成为通用和主要支付手段以前,虽然商业、市场和城市都已存在,但这还不是像有些过于把经济史概念化的学者所说,还没有出现所谓货币经济,尤其不是和封建自足经济相对立的货币经济。少量的货币流通,仅仅是给自足的农本经济打开一些气孔,使它闭塞的程度稍稍减弱了一些而已。

初萌发的商业是如此,初兴起的城市也在很多方面带着孕育和产生它们的封建母体的特征,有浓厚封建泥土的气息。在西欧大陆上,城市在墨罗温后期和加罗林时期,即7~9世纪,已开始出现,分布在阿尔卑斯山北的广泛地区。有些在教俗两界领主的领地上,有些沿北海岸、些耳德河、缪斯河、莱因河、塞纳河等交通线上,都是从封建农本经济中滋生出来的商业、手工业活动的集中点。英国大体在同一时期,即盎格鲁撒克逊时期,也出现了城市。法国南部和意大利半岛上的城市略有不同,它们有较多的可以把历史追溯到罗马帝国的时代。从总的方面说,在初兴起的城市和农村之间,并无截然划分的界限。瑞士的兰兹堡,城内面积仅2.4平方公里,居民不过500人。他们耕作周围土地,每周有市集交换地方土产。像这样的城市,莱因地区、中欧、东欧,数以千计[39]。这些城市的土地和居民,和农村相似,也受封建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制约。土地属于领主,土地持有者对领主负有纳租的义务。这种持有的土地称为自由地,英国、法国、德国都有。城市自由地和庄园农民持有地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前者所负的封建义务较轻,后者所负的封建义务较重。有的学者认为,较轻是由较重演变而来,城市自由持有地起源于庄园的持有地。有的认为较轻较重都是从开头就已如此,城市持有地自始就有别于封建庄园的持有地。[40]关于这点,限于目前所能见到的资料,孰是孰非,难以置论。但有一点可以指出,即在封建庄园内,持有地也有自由份地和农奴份地之分。根据九世纪初的一次清查,巴黎圣泽尔曼·德·布雷修道院(St.Germain-des-Pres)领地上的自由份地和农奴份地之比是1,430∶191;奥格斯堡主教领地上的自由份地和农奴份地之比是1,004∶421[41]。可见在城市兴起的早期,自由持有地在封建领地内还占有很大优势,农奴持有地并非早期庄园土地关系的唯一的或最大的特色,自由持有地也非城市独有的特色。也可见城市在初起之时,其持有地即使自始就是自由的,也不能论证它在性质上不同于封建庄园,或起源于不受封建制约束的庄园之外。

与土地关系相适应,初起城市居民和封建庄园中农民的身份,同样不存在从根本上截然划分的界限。居住在城市,或其原居住地发展为城市,并不由此就使城市居住者脱离封建的身份制度。早期城市居民,有相当一部分人仍然在其所持有的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其他进入城市谋生的,很多是来自附近的农村。他们城居以后,原有的身份依然附着在他们的身上,他们仍然对各自的领主履行封建义务。法国森里城(Senlis)的居民中,有一部分仍然是领主的奴客,不但每年须按规定日期交租,而且不得领主同意,不许婚娶[42]。一些教会或寺院领地上的城市,居民也沿袭旧俗,纳少量年租,成为受庇于某一圣徒的农奴,各营生业[43]。来历不明的商人,即外来商人,也只是在事实上而非在法律上享有某些权利。他们享有的权利之所以得到默许,是因为无从证明他们的本来身份,也就是无从证明他们应当受封建义务的约束。“城市空气使人自由”的说法,在不少历史论述中是有点偏于简单化了。农奴进入城市101天后获得自由,是有条件的。英国国王亨利二世(1154~1189年)颁给林肯城的特许状,明文规定按此限期获得自由的条件之一,是在此规定期内,“任何具有申请权之人……未提出不利于彼之异议”[44]。这里说的具有申请权并可以提出异议的人,特许状的状文既未加限定,无疑应当包括对此人有权提出要求履行封建义务的原属领主。可见直到12世纪中叶,城市居民还在受到封建义务的约束,他们还没有能完全把自己置于封建隶属关系之外。12世纪的法国阿拉城(Arras),还有不少城市自由民,为了获取市场捐的豁免,沿当时成例,自愿列名为圣伐斯特(St.Vaast)的农奴[45]。迟至1435年,英国卡塞尔柯姆(Castlecombe)有一个从事毛织业、拥有3架起毳机的以农奴起家的富户,在把女儿嫁到外地之前,还得向他的领主请求许可[46]

城市也不是自始就是自治自主的和封建统治对立的实体。有一种见解,认为城市自形成之始,特别是从封建主手中争得了特许状,就建立了自治的体制,成为脱离封建束缚的自由公社[47]。但是,西欧封建城市从形成到自治,经历了漫长而复杂的过程。英国中世纪的早期城市,到10世纪才开始脱离百户村法庭的司法管辖范围,形成与百户村法庭相似的法庭。法庭而外,没有单独的行政机构[48]。12世纪亨利二世(1154~1189年)时期,莱因河上纽卡塞城的一份习惯法文书,除了有关合法权利和商事权利的规定而外,没有一点足以说明这个城市独立自主的内容[49]。近来关于法国中古城市公社的研究,也同样说明了这点。比蒂-杜戴里根据许多现存特许状的内容,指出封建法国,从11世纪开始,封建领主在特许状中所认可的,是久已存在的习惯法规和传统权利义务界限。对城市公社颁发特许状的目的,主要在维护既成秩序,保障安全,为解决争讼明确法律依据。在尊重习惯法规这点上,城市公社特许状所依循的原则,和庄园法庭据以排难解纷的原则没有多大差异。所以颁发特许状不是近代意义的立法,不是为了建立新的、超乎封建制度的政治体制[50]。有些城市公社如阿贝维尔(Abbeville),有一定的司法权。但是,即使在阿贝维尔,即使它的领主滂兜(Ponthieu)伯爵比其他领主宽宏大度,在涉及公社成员动产和地产案件上,却仍然由领主保留审判之权,甚至连城市中盗贼被没收的财物,也由领主保留受益之权[51]。德鲁(Dreux)公爵发给德鲁城市的一份特许状,比蒂-杜戴里的书里有全文译文,其中无一处涉及政治权利的让与。德鲁城市既无行政上的自主,也无司法上的特权[52]。封建主颁发特许状,一般都在城市已经存在并且有了一定发展之后。所认可的权利是有条件的,自治、自主并非随城市公社建立而俱来。后来若干城市取得自治自主甚至独立的地位,是历史演变的结果。其自主程度的大小,时间的久暂,也因历史环境不同而有差异。在城市兴起之初,它没有、也不可能脱离由之产生的封建制的体系。即使后来自治程度较高的城市,其管理体制,如行会,也仍然具有封建主义的特征。

由上文所述可见,商业、为投入市场交换的小商品生产、商业和手工业集中的地方市场和城市,是从封建农本经济的内部滋生成长起来的。在它们兴起之初,在它们成长过程中一个相当长的阶段里,不论在经济上还是政治上,都是和封建制度相协调的。它们为农村的多余生产物提供交换的机会和场所,同时生产和转运农村所必需的物品。它们吸收农村因自然增殖而产生的多余人口和因反抗阶级压迫而游离出来的劳动力。它们的居民经营各类生业,需要依靠农村提供原料。居民日渐增多以后,虽然其中也有从事农业的,但生产有限,食物还得仰给于农村。在城市与农村之间,进行着相互需要的各类商品的交换。所以前文说,商业、城市、城市经济是封建农本经济的补充。在政治方面,封建领主与其领地上兴起的城市的关系,同他与其所属封臣的关系相似。不但城市内的居民仍须对他履行封建义务,而且城市公社本身在封建法理上也是属于他的附庸[53]。这是一种集体的附庸。集体附庸对领主的义务和在它自身范围内行使的司法管辖权,在性质上和一个封臣对封主的义务以及封臣在其受封领地上的管辖之权,没有根本区别。所以在政治方面也和在经济方面一样,西欧城市在兴起的前期,是和当时的封建主义制度相协调的,非对立的,并非自始就是封建经济、政治体系的对立物。

但是,协调、适应、非对立,不是固定不变的。商业和城市经济发展到一定的水平,与封建农本经济的协调和适应,就会变为对它的侵蚀和分解,非对立的关系变为对立的关系。西欧城市经济由与封建农本经济相协调发展为与之矛盾,最后使之发生质的变化,这个转变发生在什么时期,是难以作出年代学上的回答的。大概从十二三世纪以后,变化开始有迹象可寻;再过两三个世纪,即16世纪前后,在生产技术的改进,航海的发展,国际商道的开辟,封建分裂势力和外族势力的削弱,城市与中央政权的默契联盟等历史条件有利的地区,这个转变就已成为非常明显的历史现实。转变主要在于商品经济逐步占有农本经济的阵地,使耕织结合为满足1家1户、1个庄园衣食之需的生产,变为适应市场的生产。而在这一转变之中,商业和城市经济也就由封建农本经济的附庸,变为它的对立物,终之取得对它的支配地位。这是由农本而重商的转变,生产方式开始由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的转变。较早、也是较为彻实实现这一转变的,一在尼德兰,一在英国,这就是前文说到的英吉利海峡连接北道之间这片隔岸相望的地带。近年西方学者如瓦勒斯坦因,把这个地带称为初兴于16世纪的资本主义世界体系的“核心地区”[54]

本文在第一部分曾经指出,由于耕和织两个方面的需要,再加传统肉食习惯的需要,畜牧,主要是牛羊饲养,在封建欧洲的农本经济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这一特点几乎遍及欧洲,虽则也存在着地方差异。15、16世纪以前,当欧洲封建农本经济发展迟滞之时,这只是耕织结合自足经济的常态,看不出是特点,也看不出有什么潜在意义。但是,一旦商业和城市经济的媒触在农本经济中扩大它的触及面,这个与毛纺织业密切相关的牲畜饲养,就会因其比重之大,从常态中突出起来,在商业和城市经济转化为封建农本经济的对立物并使之发生根本变化的过程之中,起突出作用。

道理并非不可探索。以一定范围内的地区而论,田地开发之后,农耕的固着性较强,为适应有利地理条件而移动的可能性极小,除非放弃已开发的田地。在每一生产周期中,同时并进的耕作分工可能也极小。从耕地、播种到收割、脱粒,必须循序分阶段进行,无从齐头并进,因之由技术分工而增加生产量的弹性也极小。消费者对谷物需求的弹性,不可能越出每人平均消费量的常数,因之也极小。但纺织不是这样。这不必固着于某地,必要时可以向着有利的环境移动,例如从13世纪起,英国毛织业就曾向有水力可利用的地方移动。纺织生产的全过程还可作并行而协调的分工,纺、织、漂、染,同时并进。消费者对用以制作衣服的织物的需求,又不同于对食物的需求,人均消费量可以有较大的弹性。因此,在大体相同的条件之下,农本经济中耕的一面往往变化小、变化慢,而织的一面则可以发生较大、较快的变化。法国南部普鲁旺斯的谷物产量,从16世纪到18世纪,播种与收获量之比估计一般是1∶5,两个世纪几乎没有变化[55]。英国的毛织物产量,从1450年到1640年,也是两个世纪,把人口增殖的因素估计在内,由于产量上升而为每人提供的毛呢,平均增加约2~3倍[56]。这类资料虽然不一定具有典型性意义,但由此也可约略看出,即使在生产技术未出现重大革新之前,只要商业和城市经济对农本经济的渗透达到某种深度,织物的商品化一般会在增长的幅度上大于谷物的商品化。在牛羊繁殖、毛织原料丰足并在农本经济中占相当大的比重又处于有利条件下的地区,织物生产的商品化,对于农本经济转向商品经济,必然发生与其比重相应的较大、较深的影响,起前文所说的突出作用。16世纪前后的尼德兰和英国,就是西欧处于有利历史条件下的这样的地区。这个地区商业和城市经济之发展为封建农本经济的对立物,促使它走向自己的反面,毛织生产的商品化是影响深远的突破口。昂利·皮朗曾经认为,毛呢是“中世纪商业的基础”[57],可能强调太甚。但根据15、16世纪尼德兰和英国的经济发展,说它对农本经济转向商品化起突出作用,恐不为过。

尼德兰出产的细质毛呢,在罗马帝国时期即已闻名于阿尔卑斯山之南。在封建时代,约当12、13世纪,久已成为尼德兰土著产品的毛织业,在南北两部包括佛兰德尔、不拉奔、缪斯河流域,十分繁盛。城市之外,乡村、小地方,就地取材,就地生产,产品投向市场,可与城市产品竞争,是农本自足经济转向商品化的一支主力。14世纪中叶,英国禁阻羊毛出口,原料不足,城市中的精织毛呢业衰退。但自15世纪后期至16世纪初,一种较粗、较薄、价廉、适应大众需要、产量增加弹性较大的新毛织,又在尼德兰广泛发展,对于促进农本经济转向商品生产的作用,比过去原料不能自给的精织毛呢,有过而无不及。与此同时,尼德兰农业耕作,主要也已经不是生产为谋取自足的口粮,而是生产豆、薯、芜菁、蔬菜等城市人口所需的谷类以外的食品。依附于农耕的牧业生产,则以乳、酪、肉食等商品供应城市。毛织的商品生产一旦扩大,农本经济其它方面生产的商品化也就跟踪而来。在农本经济商品化的深度和广度上,16世纪的尼德兰,尤其是在推倒外族的封建反动统治之后,在西欧可说首屈一指。

英国这一时期中农本经济的变化,为人所熟知。本文在第一部分已经论及英国农本经济中的饲羊之盛,这是毛织业发展的必要条件。14世纪初期,英国国王爱德华二世(1307~1327年)敕令禁止羊毛输出以后,毛织业经过约两个世纪的发展,生产大幅度增长。1348年,英国出口的宽幅毛呢仅4,300匹,到16世纪40年代,年达122,354匹,增加接近30倍。[58]传说中的威斯敏斯特的马太(Mat-thew of Westminster)曾经说,“英国羊毛,由佛兰德尔人织为毛呢,衣被天下”[59]。到了16世纪,英国人就可以更为自豪,因为这时已不必假手于佛兰德尔的织工,他们已经以自己生产的轻软毛呢,投向各国的市场了。可以说,这时的英国毛织业,已经从农本经济中夺框而出,而且不必进入城市,在乡村中普遍铺开。尽管在表面上仍然沿袭家内制形式,但已是在受商人资本控制的委托制下进行分工生产,远不是为满足1家1户、1个庄园的消费了。16世纪英国乡村毛织业的分布图,包括偏北的兰克夏郡、乞斯夏郡、约克郡,东、南、西部各郡,还有威尔士西南几个郡,几乎成了一个羊毛呢织国[60]。大本在同一时期内,英国生产的谷物不仅供应国内市场,而且输向国外。15世纪内曾连续通过法案,允许谷物出口,只有在输往敌对国家或当谷价上涨之际才受到禁止或限制。英国农本经济中发生的这些深刻变化,是以耕织结合的松弛解体,牧场和耕地的围圈和集中,土地经营的改变,农民被剥夺土地持有权并成为一无所有的无产者这些对封建农本经济的震撼和破坏为代价而取得的。马克思《资本论》中对这一历史转变的经典论述,久已为历史研究者所熟诵了。

在耕织结合的封建农本经济松弛分解的同时,城市,以其经济的渗透力促使农本经济发生根本变化的城市,也逐步蜕去它本身的封建主义的属性。

16世纪前后尼德兰和英国的变化,是对封建欧洲农本经济的最初突破。自给自足的耕织结合,从此在商品化的道路上分道扬镳。以此为其经济基础的封建分立势力,再也难以保持它的继续存在。当然,农业和毛织业生产的商品化,还不等于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形成。但这一变化为此提供了必要前提,为资本进入这两个领域开辟了道路。在亚欧大陆封建的农耕世界,只有尼德兰和英国最先实现了这一变化。同时期的法国有所实现,但局部、不充分。莱因河和易北河以东,普鲁士、波兰、俄罗斯,只能说都没有实现[61]。由此更东,从奥斯曼帝国直到亚洲东部的中国,在16世纪前后这段历史时期里,商业和城市经济的发展,虽然也开始使农本经济产生了某些裂纹,棉、麻、桑等作物的生产,有了商品化的倾向,但从总的方面说,一切晏然,商业和城市经济仍然是农本自足经济的补充,距离占有这个阵地还相当遥远的城市仍然和农村一样,都在维护农本经济的封建帝国王朝的统辖之下。西亚和中亚一带的队商以及沿队商道路的城市,在传统的长途贸易之中,依旧是基本上起着调节游牧地带和农耕地带对彼此商品互相需求的作用。它们对于农耕地带的自足经济,不可能施加深刻的、促使发生根本变化的影响。孤悬于远东海外的日本列岛,这个时期的商业和城市,确也有所发展。著名的堺市还形成了城市自治机构,初次跨海而来的西方人,曾经誉之为东方的佛罗伦萨。这个称誉也可说是不为无据的,因为掌握堺市自治权的豪商,很像佛罗伦萨以及意大利北部其他诸城的商人寡头贵族,其自身还没有脱去封建的属性。织田信长等完成了重整和巩固封建制度的事业之后,堺市和其它日本城市的商人,随即成了封建统一政权的御商。摆脱封建约束的问题,也还远在当时的历史视野之外。所以,尼德兰和英国发生的上述变化,是沉沉农耕世界打破自足经济闭塞状态的起点,是资本主义进入世界历史的起点,在海道大通的条件下开辟世界市场的起点。有了这个起点,各个民族、各个地区之间的闭塞状态将逐一遭到突破。不过,从世界范围说,这个过程还需要两三个世纪的时间,还需要物质生产方面的新的飞跃。16世纪前后尼德兰和英国的变化,是这个重大转折的开始。

前段所论,主要在于说明西欧由封建农本经济内部滋生的商业和城市经济,从农本经济的补充,发展为侵蚀和分解它的对立物,终之使商品经济取得对农业的支配。商业和城市迅速发展,在一些乡村工业的集中点,又兴起了不少繁荣的新城市。从此,商人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对商业的评价,和已往大不相同。商人交通王侯,以其财力支持政府,而王权集中的政府则以政治力量推动和保护商业。当然,在一个时期里,商人还不能与土地贵族比高下。英国伊丽莎白时代的豪商,多少有点和中国封建时代以买卖起家的富翁相似,“以末致富,以本守之”,往往以广置田产,跻身于土地贵族为得计。但从总的趋向说,商人本身的事业和地位,已蒸蒸日上,越来越得到人们的称羡。到了17世纪,在英国,诺里季的商人已能从绅士之家收其子弟为学徒[62]。经商为贱业、牟利为不道德之类的经院说教,已经成了迂腐之谈。托玛斯·孟(1571~1641年)说:“商人是国家最好、最有益的成员,应当受到一切优渥。”[63]所谓“一切优渥”,其中主要的一点,是由国家执行符合商人要求的重商政策。16世纪末,威廉·坎姆屯(William Camden 1551~1623年)也曾盛称大量出口的英国毛呢为“国家的支柱之一”[64],而英国政府确也早在14世纪就已开始采取保护毛织业的措施了。

重商主义政策的出发点,要解决的问题,和以农为本的封建国家的经济政策根本不同。以农为本的封建国家,经济政策的首要问题在于谋求粮食自足。封建中国的历代王朝,以重视农业生产、积贮防荒为要政。论史者也多以仓廪充盈、民有盖藏为太平治世之征。西方封建国家亦复如此。自加罗林时代以迄中古后期,国家经济措施的主要目的,也在于保持粮食自足,为此推动农耕,防备一再发生的饥馑[65]。重商主义政策却不以求得经济自足为目的。要求实行重商政策的商人,是为了保证和扩大商业利益;执行这个政策的政府,是为了谋求国家的富强,巩固和加强其本身的统治。重商主义政策是商人经济利益和国家政治利益两相结合的纽带。

德国历史学派经济学家施摩勒尔曾经认为,重商主义的历史意义在于“国家的建立”(Staatsbildung)[66]。所谓“国家的建立”,指的是建立王权集中统一的民族国家。瑞典经济史家赫克希尔也认为,重商主义是和近代西方国家在兴起和巩固过程中既反对封建分立,又反对帝国大一统这一政治形势相联系的。在这个意义上,他说,“重商主义是统一的动因”[67],又说重商是为了“适应国家政治威力、尤其是军事威力的需要”[68]。弗兰西斯·培根生当英国重商主义的时代,在所著《亨利七世史》一书中也说,国王把对于“富”的考虑,从属于对“强”的考虑[69]。这就意味着重商主义的执行,政治优先于经济。从西方新兴的王权集中的国家来说,对内需要削弱封建分立势力,对外需要与实力相当的敌国或更加强大的敌对势力作斗争,在这样的历史环境中,把巩固和强化其国内外地位作为执行重商主义政策的首要目的,是合乎形势的,也可以说是政治上的必然逻辑。但是,对重商主义历史意义的理解,不能限于政治一个方面,政治也不是最根本的方面。求富、求强,有对国家政权的意义,也还有对商人、对新兴资产阶级的意义。对国家,求得强大的足以慑服内外敌人的威力是目的,财富是实现这个目的的手段。对商人,对新兴资产阶级,求富、求得经济利益是目的,而国家强大的威力则是达到这个目的的手段。两者的意义不同,但无伤于两种利益的历史结合。从历史的长期发展看,这个结合中的政治方面是次,经济方面是主。重商主义在西方这个特定历史时期取得的意义最深远的结果,不在于转瞬消逝的封建国家统一政权的威力,而在于国内外封建农本经济闭塞状态的空前突破,在于商业、跟着是工业的空前发展。

资产阶级古典学派的经济学家,把重商主义与放任自由主义相对立。但从历史上看,这种对立不是绝对的,它只有相对的意义。在重商主义成为西方国家的经济政策以前,植根于农本自足经济的封建分立势力,曾经为城乡商业流通设下了重重障碍。大小公侯沿水陆商道设置关卡,商品转运不通畅、不自由,这种情况在封建欧洲随处可见。莱因河是西欧沟通南北的一条要道,到中世纪晚期,全部航程上共有关卡约64道,商船才过前一卡,就可以望见后一卡。今天为游人流连忘返的一座座景色苍茫的莱因旧堡,在当年,几乎全是税吏呼喝停船的税站。水路如此,陆路亦然。在今北巴伐利亚这样一个幅员很小的地区,仅仅是穿越境内的一条商道上,到17世纪末,就还有关卡20几处[70]。这种闭关经济的象征物,在德国出现集中统一的政权以前,一直继续存在下去。但是在英国,由于较早地执行重商政策,情况大不一样。封建的英国也设置关卡,但须得国王批准,规定限期二三年,五七年不等[71]。到中世纪后期,这些关卡逐渐消失。消失的过程不清楚。但有一点是可以想见的,即实行重商政策的中央王权,在关卡设置满期之后,不再批准,其自然结果就是各地关卡的消失。在西欧各国中,英国最先实现税制统一,因之国内贸易最自由,商品转运最通畅。这一点,亚当·斯密曾盛加称道,说:“由税制划一而取得的这种对内贸易的自由,恐怕就是英国繁荣的主要原因之一。”[72]近代西方国家的统一税制,是随着封建地方关卡消失而实现的。实行重商政策在国内产生的一个重要结果,是在全国范围内消除封建闭塞。重商主义和贸易自由并不是绝对对立的。

重商主义政策由形成到盛行的时期,正值世界海道大通的最初两个多世纪。对外贸易,航海和造船事业的发展,殖民地的掠夺和开发,都成为重商政策的重要内容。16、17世纪,英国和荷兰是执行重商主义政策最早、收益最明显的两个国家。两国由商人组合、由国家支持和授权的对外贸易公司,实际是贯彻重商主义政策的国家驻外机构。1564年,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一世授予“商人开拓公司”以法人的法律地位,在公司的名称上冠以“英国”一词[73],其意义就在于标明对外贸易公司在一定范围内代表国家利益的性质。后来,17世纪初成立的东印度公司,则是得到更广泛的授权,具有政治和经济的综合职能,以重商主义政策为纲领,从事广泛的对外贸易和殖民扩张活动。以后几个世纪的历史说明,英国、荷兰以及其它西方国家的商业和殖民扩张活动,对其势力所及之处,造成了历史上不容重复的灾难,为所有进步历史学家所同声谴责。但是也要看到,在造成灾难的同时,这些基于重商主义政策而进行的扩张活动,对存在于15、16世纪以前的世界各地区之间的闭塞状态,也导致前所未有的突破。

重商主义政策下的对外贸易,是以所谓“贸易平衡论”为特色的。18世纪中叶英国古典学派经济学兴起以来,这个平衡的理论受到种种责难,其中突出的一点是批评重商主义把货币和财富混淆起来,以金银积累为对外贸易追求的目的。重商主义者普遍重视金银货币的输入和输出,这是确实的。但还不能说,取得净余的金银通货就是重商主义政策的最后目的。这样说,在历史上非平允之论,因为这个说法无视重商主义在理论上对发展工业的注意以及重商主义政策在实践中所取得的这一方面的效果。早在16世纪后期,英国的海尔斯就已经提出,出口原料,购进成品,不利于国内生计[74]。这个论点所注意的,显然在于国内工业的发展,而非追求金银货币的净余。与海尔斯同时的法国政论家波丹,于1576年在三级会议中提出,对出口原料和进口制成品都应当抽税,不如此就不能保护国内的工业[75]。这个主张也显然是从发展国内工业出发的。亚当·斯密是古典经济学派对重商主义最有权威的批判者。可能正因如此,在同时代人中,他对重商主义的理解也最深刻。他说,重商主义提出富国的两大手段:“奖励输出和阻抑输入。……它阻抑工业原料和职业用具的输出,使我国商人处于有利地位,并使他们在外国市场上能以比其他国家货物价格低的价格出售他们的货物。……它又奖励工业原料的输入,使我国人民能以较廉的价格把这些原料制成成品。”[76]尽管亚当·斯密对这两大手段在实际运用中的弊病提出批评,尽管重商主义也维护了不利于工业发展的商业垄断资本,但是不能由此否认英荷两国、特别是英国,在实行重商主义政策的时期,由于几个主要工业部门得到保护和奖励,获得了很大发展,取得了领先地位。英国的毛织业、造船业、适应海军扩张的兵舰建造和大炮铸造等行业,以及由此而连带发展起来的钢铁和其他金属冶炼、各种金属工具制造、制革、制钉、制针、制绳、制皂、染料等等,在国内外市场急剧扩大的影响之下,在不同工业部门的相互需求之下,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连锁反应的形式,兴盛了起来,由海外贸易积累起来的利润,一部分转入工业,加强了工业资本;生产技术在竞争中逐步革新,辗转推广;劳动力因农民土地被剥夺而大量转向工业——所有这些,又都为18世纪英国工业革命创造了资本的、技术的、劳动力的前提。所以毫不奇怪,在实行重商主义最有成效的英国,最早实现了资本主义的工业起飞;重商主义是资本主义工业化的历史前奏。

经历了工业革命,英国资本主义工业取得了决定性优势,成了“世界的工场”。它没有敌手,或者说,没有使它生畏的敌手,它的工业才从此不须保护。于是主张放任自由的古典经济学应运而兴,重商主义在英国成了众矢之的。孕育新事物的力量、体系、制度,遭到由之成长的事物的否定、并受到批判,这也许是历史的一种常规,但并不由此否定新事物孕育者的历史意义。本文不采取批判重商主义的自由主义经济理论的观点。存在于重商主义和经济放任自由之间的,从短期的历史看,是对立;从长期的历史看,是基于历史连续性的统一。不经过一个大力执行重商主义政策的历史时期,虽然英国确实具有不少有利条件,也难说,会最早出现工业革命。

在人类物质生产发展史上,自发生农耕和畜牧以来,工业革命是又一次伟大飞跃。英国、其后是西欧,从18世纪中叶起,先后经历了工业革命。由此以后,随着资本主义市场向世界各地更广泛、更深入的扩张,各民族、各地区的相互闭塞,进一步遭到自西方国家执行重商主义政策以来的更强烈的冲击。农本经济曾经处于支配地位的西欧以外的国家,或迟或早地发生了变化。变化较快的,商品经济对农本经济的侵蚀分解达到一定深度的,在变化开始阶段,往往也有一个由农本到重商的转折,一个多少是实行了重商主义政策的转折。易北河以东,以普鲁士为例,在完成德国统一的时期,官房学派的经济学,就力主实行重商政策,以保护和支持后起的工业发展。其他资本主义工业化较落后的国家,也都承受了重商主义保护政策的遗产,在对外贸易中实行对国内薄弱工业的关税保护,以国家力量支持新兴的工业。19世纪的美国和稍后的日本,都曾采取过这种政策,强化它们在工业化初期经济上比较软弱的地位。在沦为殖民地、半殖民地的国家,由于关税自主已被剥夺,虽然也有必要实行重商主义,但是一项重要的手段既已不复存在,要保护初起的软弱工业,也就不可能了。这些国家由落后的农本经济向近代工业化转变,需要另辟途径,这个途径是反对封建主义和外来殖民主义的革命。

现在可以看到,中世纪后期西欧城市经济的发展,先是突破国内封建农本经济的闭塞,然后是更多地突破邻近国家之间的闭塞。东西新航路开辟之后,在西方一些国家执行重商主义政策的同时,资本主义市场向世界各地扩张,15世纪以前东西方彼此闭塞和新旧大陆完全隔绝的状态,随之先后突破,马克思曾经说过的“不是一直存在的”[77]世界历史,由此开始了它的存在,随着“各民族的原始闭关自守状态……消灭得愈来愈彻底”,历史也就“在愈来愈大的程度上成为全世界的历史”了。[78]这个变化是与西欧封建农本经济转向重商的过程,也是旧的封建主义生产方式为新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取代的过程相伴随的。这个变化是历史发展为世界历史的重大转折。

亚欧大陆其它以农为本的封建国家,在同一时期,没有实现这一转变,几个皇权强大的封建大帝国尤其迟钝。亚欧大陆东西方在这一变化上的差异,使15、16世纪东西方经济发展水平包括航海能力大体相当的状态,逐渐失去了平衡。当世之人,对于世界历史形势的天平,已经开始向西方倾斜,几乎无所察觉;对于开始出现这一倾斜的原因,更无所知。本文第一部分所引大宰春台等因袭中国儒家之说关于农本经济的议论,作于17、18世纪之际,其时英国执行重商主义政策已卓有成效,距离工业革命也只有几十年了。在这样一个时期而仍然出现这样的议论,其意义只能是反映当时笃古之士对世界历史形势的懵然无知,反映农本经济在有些国家和地区的韧性存在。中国的黄宗羲,生当17世纪,提出工商皆本的论点。这在中国农本经济仍然处于支配地位的时代,是难得的新见解,但是距离形成重商主义的经济思想,并使这个思想成为国家经济政策的张本,还相当遥远。当时的东方国家,农本经济基本如故,商业和城市经济虽已略见资本主义萌芽的依稀迹象,但为农本的附庸基本如故,闭关自守更如故,因之不可能察觉西方正在发生的世界历史的转折。葡萄牙人进入印度的果阿、第乌和中国的澳门,莫卧儿帝国和大明皇朝处之泰然,丝毫没有感到这就是处于历史重大转折中的西方新生力量伸入东方的第一个触角。工业革命以后,西方自15、16世纪起由农本而重商形成的优势,发展到了决定性阶段。从这个阶段开始,东方国家才继欧洲易北河以东诸国之后,感到传统农本经济的存在正面临来自西方的挑战。从世界历史的广阔范围说,这个挑战是新兴的资本主义工业世界对停留在传统的、封建主义的以农为本的农耕世界的挑战。不论农本经济的生存力有多大的韧性,它终将在这个世界历史的矛盾运动中发生根本的改变。当资本主义在各个生产部门取得支配地位以后,农业也必将从属于工业。这个论点已经为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发展史所证实。不过,资本主义工业世界的内在矛盾,本世纪之内一些国家在社会主义革命之后取得的工业建设的成就,所谓“后工业化”时代科学和技术的飞跃发展,必然对许多仍然处于农本经济中的国家,在如何走向工业化的道路方面,产生重大影响。这是当前世界的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但是已经越出本文讨论的范围之外了。略一涉及,以觇前景。

1983年秋于武昌

【注释】

[1]《汉书》,卷四,“文帝纪”,2年诏,13年诏;卷五,“景帝纪”,后3年诏。

[2]日本经济史研究所编:《日本经济史辞典》,“士农工商”条,日本评论社昭和十五年版。

[3]参看《剑桥欧洲经济史》(1979年版)第3卷,第8章:“经济和社会意识”。

[4]《神学大全》,第2部分之二,77、4,见中译本《阿奎那政治著作选》,第143~144页,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参看亚里士多德:《政治学》(Politics,Ⅰ,a,1257a,1257b)。

[5]见《政治学》(Politics,Ⅳ,4,1291a)。古代希腊城邦操各类生业的自由公民,都有权参加公民大会和被选担任国家公职,公民权是任公职的必要条件。因之,亚里士多德乃先举农、工、商,后及任公职者。

[6]《剑桥欧洲经济史》第3卷,第574页。

[7]罗尔:《经济思想史》(E.Roll,A History of Economic Thought),第38页,纽约,1946年版。

[8]《剑桥欧洲经济史》第3卷,第47页,注1。这条法规为历代教会法汇编所引用,12世纪中叶,载入《格拉提安法全集》(Decretum Gratian)。

[9]《汉书》卷二十四上,“食货志”上。

[10]李剑农:《先秦两汉经济史稿》,第45~46页。三联书店1957年版。

[11]《中国农学史》上册第153页有影印汉画像石农耕图,科学出版社1959年版。

[12]李剑农,同上书,第161页论及此事。以王景迁庐江为“明帝永平中”,误。按《后汉书》卷七十六所记,应是章帝建初八年。

[13]《汉书》卷二十四上,“食货志”上。

[14]辛格等:《技术史》(Charles Singer &others,A History of Technolo-gy,Oxford,1957)第3卷,第88页有复制图。

[15]西伯姆:《英国农场的发展》(M.E.Seebohm,The Evolution of Eng-lish Farm,Cambridge,1927)第150页有复制图。

[16]《剑桥欧洲经济史》第1卷,第143页。

[17]格拉斯:《一个英国村庄的经济社会史》(M.S.B.Gras,The Eco-nomic and Social History of an English Village,Cambridge,1930),第183页。

[18]《剑桥欧洲经济史》第1卷,第148页。

[19]《三国志》卷四十七,《吴书·吴主传》。(www.xing528.com)

[20]西伯姆:《英国农场的发展》,第133页。十一户贫苦茅舍农饲牛一至两个耕畜组,不是无据的设想。乔叟诗中的贫困户Griselda自有牛栏,另一个寡妇有母牛三头,可为参证。见同书,第188页。

[21]《理家要术》建议的养羊数字和艾塞克斯郡1086年清查时的养羊数字,见西伯姆前引书,第136页。

[22]格拉斯:《一个英国村庄的经济社会史》,第45页。

[23]圣保罗教堂庄园规定农奴每年于复活节后第2火!日起至8月1日把饲养的羊驱入庄主自用地圈宿。西伯姆,前揭书,第136页。

[24]西伯姆:《一个英国村庄的经济社会史》,第156页统计表A第1项。

[25]《世界历史》1982年第2期载周广远:《经济结构与英国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过渡的关系》一文中,对养羊业在英国农村经济中的地位作了估计,可参看。

[26]皮朗:《中世纪城市》(H.Pirenne,Medieval Cities,Princeton,1925),第56页。

[27]《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的过渡》讨论集(The Transition from Feudalism to Capitalism),第35、36、40页。杜布(M.Dobb)也有把市场视为封建庄园的“外界影响”的看法。见《关于资本主义发展的研究》(Studies in the Devel-opment of Capitalism,London,1979),第42页。

[28]《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的过渡》讨论集,第35、41页,第50页,注22。

[29]郭守田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中古部分,第19~23页,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

[30]郭守田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中古部分,第32页;参看敕令的英译文,见奥格编:《中世纪史资料集》(F.A.Ogg,A Source Book of Medie-val History,New York,1907),第125页。

[31]《剑桥欧洲经济史》第1卷,第4章,“五至九世纪日耳曼诸王国农业制度”,第209页。

[32]布洛克:《封建经济》(M.Bloch,Feudal Economy)第1卷,第66页,1978年第2版;参看《剑桥欧洲经济史》第3卷,第204页。

[33]《资本论》,中译本第3卷,第1036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

[34]原文载苏联《历史问题》杂志,1955年第2期;中译文载《史学译丛》1956年第6期,第79~80页。

[35]原文载苏联《历史问题》杂志,1953年第1期;中译文载《历史问题译丛》,1953年第6期,第30页。

[36]以下各例,见莫雷:《中世纪的社会与理性》(A.Murray,Reason and Society in the Middle Ages.Oxford,1978),第2章,论货币,第31~35页。

[37]mancus常见于中世纪德、法、意、西诸国文献,为一种计银单位,原意为妇女服用的装饰。英国也有古钱币名mancus,约值30便士。

[38]穆夫雷特:《十六至十七世纪货币的发行与钱币的使用》(Jean Meu-vret,Monetary Circulation and the Use of Coinage in 16th and 17th Century),载厄勒编:《一五○○年至一八○○年欧洲经济史论文集》(P.Earle ed.Essays in European Economic History 1500~1800,Oxford,1974),第93页。

[39]庞兹:《一六○○年至一八四○年欧洲历史地理》(N.J.G.Pounds,The Historical Geography of Europe 1600~1840,Cambridge,1979),第26页。

[40]《剑桥欧洲经济史》第3卷,第11章,第19~20页。

[41]《剑桥欧洲经济史》第1卷,第6章,第241页。

[42]比蒂-杜戴里:《中世纪的法国公社》(Charles Petit-Dut-aillis,The French Commune in the Middle Ages,Oxford,1978),第28页。

[43]《剑桥欧洲经济史》第2卷,第18页。

[44]《世界通史资料选辑》中古部分,第134页。

[45]《剑桥欧洲经济史》第1卷,第19页。

[46]克伦比兹:《中世纪末期至十八世纪西方的农村工业》(Hermann Kellenbenz,Rural Industries in the West from the End of the Middle Ages to the 18th Century),载厄勒前揭书,第49页。

[47]史蒂文森(C.Stevenson)即持此说,见《中世纪史》(Medieval His-tory,New York,1935),第358页。

[48]怀特:《英国宪法的形成》(Albert B.White,The Making of the Eng-lish Constitution 1449~1485,New York and London,1925),第30~31页。

[49]史图布斯:《英国宪法史文献选辑》(William Stubbs,Select Charters,Oxford,1921),第132~133页。

[50]比蒂-杜戴里,前揭书,第23、29页。

[51]比蒂-杜戴里,前揭书,第30页。

[52]比蒂-杜戴里,前揭书,第34~35页。

[53]比蒂-杜戴里,前揭书,第64~66页。这里19世纪末吉里(Ar-thur Giry)提出的学说,皮朗弟子美国中世纪史密史蒂文森否认之,但论据不足服人,比蒂-杜戴里对此作了评论。

[54]瓦勒斯坦因:《近代世界体系》(Immanuel Wallerstein,The Modern World System,London,1974),第2章。

[55]布鲁戴尔:《十六世纪地中海经济》(F.Braudel.The Mediterranean Economy in the 16th Century),载厄勒编,前揭书,第6页。

[56]科尔曼:《一四五○年至一七五○年英国经济》(D.C.Coleman,The Economy of England 1450~1750,Oxford,1982),第75页。

[57]皮朗:《中世纪城市》,第162页。

[58]科普逊:《英国经济史》(E.Lipson,Economic History of England)第1卷,第457~459页。

[59]汤姆逊:《中世纪后期欧洲社会经济史》(J.W.Thompson,Social and Economic History of Europe in the Later Middle Ages),第61页引。按威斯敏斯特的马太实无其人,但相传为Flores Historarum一书的作者。

[60]厄席尔:《英国工业史》(A.P.Ushet,Industrial History of England,New York,1920.)第210页。

[61]东欧一带为适应西方城市对进口谷物的需求而在这个时期出现的“再版农奴制”农业经营,不同于西欧封建农本自足经济解体过程中所发生的变化。这是一个比较特殊的历史现象,这是暂不及论。

[62]彼得·克拉克、保罗·克拉克:《转变中的英国城市,1500年至1700年》(Peter Clark and Paul Clark,English Towns in Transition 1500~1700,Ox-ford,1976),第117、119页。

[63]赫克希尔:《重商主义》(Eli F.Heckscher,Mercantilism,London,1935.)第2卷,第282页。

[64]科尔曼:《一四五○年至一七五○年英国经济》,第70页转引。

[65]《剑桥欧洲经济史》第3卷,第402页。

[66]施摩勒尔在其所著《重商制度及其历史意义》(G.Schmoller,Mer-kantilsystem in seiner Historischen Bedeutung)中作此说。此书德文本1884年出版,英译本1896年出版,英译者是阿施利(W.Ashley)。中译本为郑学稼据英译本转译,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参看第5节。

[67]赫克希尔:《重商主义》第1卷,第22页。

[68]赫克希尔:《重商主义》第2卷,第31页。

[69]赫克希尔:《重商主义》第2卷,第16页。

[70]赫克希尔:《重商主义》第1卷,第57~58页。

[71]赫克希尔:《重商主义》第1卷,第47页。

[72]亚当·斯密《原富》(Adam Smith,An Inquiry into the Nature and cau-ses of the wealth of Nations.E.Cannan ed.,London,1904)第2卷,第384页。译文采自郭大力、王亚南中译本,下册,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403页。

[73]赫克希尔:《重商主义》第1卷,第422页。

[74]罗尔:《经济思想史》,第56页。

[75]《剑桥欧洲经济史》第4卷,第524页。

[76]亚当·斯密:《原富》第2卷,第141页;译文采自中译本下册,第210页。

[7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12页。

[7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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