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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周丑公丑婆与社神揭秘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六节“丑公”“丑婆”与社神陇东社火中有一对独特的角色“丑公”、“丑婆”。考定“丑公”、“丑婆”为“土地公”、“土地婆”,就不难理解社火中“丑公”、“丑婆”的行为了。艺术化的丑公、丑婆即源于祀社活动的舞蹈。如果我们把陇东社火中的“丑公”、“丑婆”与南方社火中的春婆、春姐、春官、春吏作以比较则会发现,这二者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先周丑公丑婆与社神揭秘

第六节 “丑公”“丑婆”与社神

陇东社火中有一对独特的角色“丑公”、“丑婆”。他们二位作丑角装扮,双双手执长杆旱烟袋,行走在社火队前面,互相调笑逗乐,恣意发挥,憨态可掬,不时博得观众阵阵笑声。

按中国传统文化中尊老爱幼的伦理思想,这确属不雅,是对年老者的调侃,不尊重。这种矛盾的文化现象定有原因,绝不会是专门为调侃丑化年老者而设。

社火源自于上古时期的祭社神活动,社神是土地神。文献记载社神就是神农氏的儿子后土(又一说为共公氏的儿子后土,或叫句神)。古人对神的祭祀是极其隆重的。《周礼》记载,在一年中各种祭祀不下数十种。祭祀时要上供品,奏乐跳舞以乐诸神。祭祀时跳的舞:“乐师:掌国学之政,以教国子小舞。凡舞,有帗舞,有羽舞,有皇舞,有旄舞,有干舞,有人舞。”[16]说文解字》:“帗,一幅巾也。从巾,友声,读若拔。”“帗舞”可能就是每人手中拿一幅巾而舞。“羽舞”,就是手中执羽而舞;“旄舞”,就是拿牦牛尾巴而舞。“皇舞”,皇是冠。《礼记·表记》:“‘有虞氏皇而祭。’郑玄注:‘皇,冕属也,画羽饰焉。’”根据郑玄之释,它是冠上画羽的一种冠舞,若与“羽舞”联系起来看,都是羽舞形式。二者区别,可能是一在手持,一在冠戴。“干舞”,是兵器舞。“人舞”可能是独手舞。这六舞,既有祭祀的,也有宫廷燕饮的,更有乐军的,其所用只是场合不同。祭社是祀神活动,也应有舞。究竟是哪一种,不得而知。但因为祭社是祈求土地神保佑地里生长更多粮食,以此推想,祭社所跳的舞应在“帗舞”、“羽舞”和“旄舞”这三种舞之中。

《周礼》规定,父母死了祭奠时要由“尸”扮成死者形象。扮演者要穿戴死者生前所穿戴的衣帽,坐于正堂接受子女亲属的祭奠。尸是代死者受祭的活人。男尸以死者的孙或孙辈族人充当;女尸以孙辈之妇充当(用异姓,不用同姓)。《周礼》中祭祀父母用“尸”,祭神时也有扮演神的“尸”,也是让人能更为直观地看到所祭之神,以加强敬意(参看后文《尸和图影》249页)。以此推想,祭社神时也就有扮演土地神的“尸”。社火中有“丑公”、“丑婆”二位角色,他(她)们走在社火队之前,与后面的内容无关联却又自由自在,他(她)俩就应是“尸”扮演的“土地公”和“土地婆”。

考定“丑公”、“丑婆”为“土地公”、“土地婆”,就不难理解社火中“丑公”、“丑婆”的行为了。他俩走在社火前面,为其表演的节目跟在后面;他俩作为神自由自在地走,人们在后面起劲地表演,以取悦于他们,达到人神同乐的目的。

社神约在秦汉或稍后有了分化。它具体分为两种形式:一种就是尚居于土地庙中的土地爷,是神的形象;一种是社火表演的土地公(丑公)、土地婆(丑婆),是艺术的形象。艺术化的丑公、丑婆即源于祀社活动的舞蹈。社神本为享食人间香火的二位神灵,因人们扮演其形象而加入到娱乐自己的表演者行列,成为人间的一员,这就是民间的文化、民间的艺术。这种艺术形象一旦产生,就以自身所蕴含的内在规律存在发展。随着岁月的消磨,后世的人们已不知其正是人们所要祭祀的神本身,反而当成娱神的人间一员,成为一台节目的前奏、引子。这种文化演绎看起来荒唐,事实上是一种自然回归。因为社神后土本就是人。这也诠释了古人对神的理解:人死,道德高尚者为神,低下者为鬼。人即神,神即人。

社神的地位和待遇随着社会的发展发生了变化。在上古时期,各种神无高下之分,几乎都是平等的,各自享受着自己应有的待遇。如祀山川日月河泽,互不隶属。但到中国的神统一于一个神文化体系后,各种神的地位和待遇就发生了变化,具有了高下隶属关系。上帝成为高高在上的玉皇大帝,作为原来与其平等的一员,社神土地则落到了最低下的地位上,类似于旧中国基层行政小官“乡约”、“地方”。后世造神者把上古时期先民心目中最受人崇敬的神祇,贬降为如同封建社会基层小官吏,实在是对神祇的一种亵渎。《西游记》中孙猴子对土地的戏耍,让人看了哭笑不得。有一出戏中土地神出场时的几句道白,形象地表现了后来的土地神尴尬境况:“土地土地,挨打受气。大神也叫,小神也欺。”土地神在神界的地位变化,实际上反映的是人世间人的社会地位变化,是人们社会观念的变化,是中国封建社会制度日益巩固的产物。因为作为观念的文化,人间的一切迟早要折射到精神世界——冥冥天宫之中。既然中国封建社会已形成一套完整的体系,那么作为精神世界的天宫神也应分级定等,精神与现实同步。在此情况下,与平常百姓的现实生活及精神生活密切相关,几乎是朝夕相处的土地神,就被后世造神者一笔打下凡去,居住于乡村破庙,去管下等贱民。它如同“乡约”、“地方”一样,是见不到最高神的,只好发出戏剧道白中的哀叹。(www.xing528.com)

不知中国神的高低变化始于何时,然依情理和相关的资料推想,大约起于《西游记》和《封神演义》成书之前。如果我们把陇东社火中的“丑公”、“丑婆”与南方社火中的春婆、春姐、春官、春吏作以比较则会发现,这二者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陇东是农耕文化的代表者周先祖发祥之地,与土地有密切关系。先周时的先民们若有扮演神“尸”的活动,他们所扮演的必定是土地公、土地婆,而绝不是东方的司春之神句芒,这二者实在没有必然的联系。因为陇东社火中的春官就是一种官,反映的既是行政管理者又是春神句芒的形象,与南方的春官、春婆没有任何联系。北宋灭亡,中原文化南移后,南方的文化把二者混而为一。但在其发源地,却保留了上古文化的原始状态。人类社会发展不平衡既是坏事又是好事,摩尔根根据美洲、大洋洲的原始部落,揭示人类社会发展之谜,马克思、恩格斯科学地把它界定为五个阶段。中国社会有了西部落后地区的文化,才大量保留了上古社会许多信息,给我们提供了探讨研究的土壤。

文学作品中的土地神很多,各地都有。本来社神后土是一人,为何又分身于很多很多的地方神?《辞海》解释“社”字的第四种意思时说:“古代地区单位之一。《管子·乘马》:‘方六里,名之曰社。’《左传·昭公二十五年》:‘请致千社。’杜预注:‘二十五家为社。’”这种土地划分单位,大约也起于周代。社作为最小最基层的地区单位,在中国社会中存在发展,一直延续到了明清时期。可能由于社作为土地的总名称,划分土地就是划分“社”的范围,“社”随后就成为现实生活中以土地为主的行政单位。民间各地都要祭社神,到处都建土地庙,土地的“社”被划分,“社神”也就被划分。于是社神后土就分身为数以千计、万计。这种因行政划土带神的现象,反映在文学作品中,土地神就成为基层的地位最低的神了。这是现实生活为神的地位提供了依据。但当初因政划土的时期,“社神”虽被分身为数千数万,其地位仍与诸神平等,无高低贵贱之分。真正使土地神处于“大神也叫,小神也欺”的难堪境地,则源于以玉皇大帝为代表的中国神学体系形成之时。但陇东人则对“社神”仍给予很高的地位,宁县人称土地神为“土天爷”,说明在宁县先民思想观念中仍然把管理土地的“社神”视为上天之神,他们不但为其建庙,有钱人家还把它请回家中,在进入大门后的照碑上安放一尊“土天爷”,以保佑合家平安。这与后世正统的文人文化有着认识上的分野。

“社神”被称为“土地神”起始较晚,根据我们所能见到的《管子》及《左传》资料,大概起于周代划地为社以后。因为从此“社神”之社又多了一种含义:行政区划单位。为区分行政区划单位“社”与“社神”,就以“社”特指行政区划单位,而以“土地神”来专称原先的“社神”。因此,才有了后世通行的“土地神”一名,这从先秦文献中就可以看得出。

“土地公”和“土地婆”成为“丑公”、“丑婆”就是“社神”艺术化的结果。“社神”成为“大神也叫,小神也欺”的难堪角色,类似于戏剧中的“丑角”。“戏剧”中“丑角”的产生,乃是人们以“丑”的形式在表现“美”的东西,这是一种高超的艺术表现手法,它和悲剧把丑恶的东西撕开来给人看的悲剧艺术手法一样。所不同的是它收到了喜剧性艺术效果。戏剧能处理为“丑角”,民间文化艺术的社火也能处理为“丑角”艺术形象。因此,“土地公”和“土地婆”成为“丑公”、“丑婆”,人们觉得他俩可亲可爱,人们不但不厌恶他们,反而喜欢他们,这就是东方艺术的魅力。人们敬土地神,土地神也不白食人间香火,他(她)在人们欢庆丰收时,起码给予人们精神上慰悦:笑哈哈地带着他(她)的子民又走向人们永远向往的明天。

民间“丑角”艺术形象的产生,应当早于元杂剧时期。因为在元杂剧中已有“生旦净末”的角色。按艺术发展规律,严肃文学之起源都来自于民间的艺术创造。元杂剧之形成,是在宋代的长短诗曲基础上产生的。这种从单曲表演到组曲的戏剧性表演形式,也应在艺术人物形象程式上有一种发展过程。由此推想,说不定民间社火的“丑公”、“丑婆”就是元杂剧丑角的祖母,是它为严肃文学的再度创造提供了依据。

“丑公”、“丑婆”历史久远,是农业经济时代原始宗教信仰的产物,它表现的是远古时代先民的农耕文化。今天,当社火队走过我们面前时,我们站在历史高度来看它,感悟到的是一种淳朴的先民时代的文化,是自古到今一种古朴纯真的文化的延伸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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