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政府在宁夏的统治
清王朝是满汉地主阶级联合专政,实施大一统的专制统治。清初,随着各地反清斗争的平息,清政府在西北的地方统治逐步确立。清政府改变了明代宁夏的卫所制度,废除卫所,改建郡县。今宁夏北部设宁夏府,属甘肃省,下辖灵州、宁夏县、宁朔县、平罗县、中卫县;宁夏南部设固原州和隆德县,属平凉府。
宁夏地方行政建制变化的客观基础在于,清朝满洲贵族与蒙古上层结成了稳定的联盟关系,满蒙联盟是清朝的基本政策。宁夏以北的蒙古族势力已不再是中原王朝的威胁,宁夏地区的军事意义逐渐减弱。因此,明朝在宁夏具有强烈军事特点的卫所制度已不合于形势。这实际上表明宁夏地区经过明代数百年的发展,已经成为稳定的农耕区域,以民户为基础的州县制进一步确立。
但是,西北地区毕竟是多民族聚居之地,民族关系复杂,屡屡兴起民族运动。因此,清政府特别在宁夏设驻防八旗,“设镇守宁夏等处将军都统”[1],其长官称为“宁夏将军”,领下属官兵三千余人。[2]初期,满营设于宁夏府城东北五里(今银川市红花乡满春村),乾隆三年(1738年)地震被毁,改建于府城西(今银川市新城)。
绿营兵建制在宁夏设镇,隶属于甘肃提督衙门,而陕西提督长期驻扎固原。因此,宁夏南北所驻绿营军队数量较多。
清前期,宁夏社会较为稳定,清政府积极倡导农业垦殖。宁夏巡抚黄图安在《条议宁夏积弊疏》中提出整顿兵饷、渠工、驿递、军训等八项改革措施[3],其中“化兵为农”和“变兵为民”措施意义重大,一些兵丁转为农民,增加了农业劳动力和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宁夏地方政府亦积极恢复水利,称“河渠为宁夏生民命脉,其事最要”[4]。官府组织农民,先后开凿了大清渠、惠农渠、昌润渠,开辟耕地万顷。宁夏经济得到了长足发展,经济繁荣。文献中记载:“中卫、灵州、平罗,地近边,畜牧之利尤广。其物产最著者:夏、朔之稻,灵之盐,宁安之枸杞,香山之羊皮,中卫近又以酒称。”[5]在此基础上,宁夏的商业、交通均有所发展。而人口数量的增长尤为突出,据统计,清嘉庆年间,宁夏府户口数达到214992 户1392815人,较之200年前超过10倍。人口空前的急剧增长,一方面反映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另一方面也给生产和社会造成了沉重的压力,严重制约着经济的发展。以手工劳动为基础的小农经济是十分脆弱的,它所能承担的社会需求极为有限。因此,进入19世纪后,宁夏社会经济发展的势头逐渐减缓,转入了生产停滞和萎缩的阶段。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水利设施的失修与废弛。宁夏地区属于中原农耕区与北方牧业区的交界处,雨量稀少,气候干旱,其北部平原的农业依赖黄河水利灌溉,生产条件较好,种植小麦、水稻等农作物,产量比较高,为西北富庶之区。但由于落后的技术条件,各渠道均为人工开凿的土质工程,沉沙淤积与堤岸毁坏十分普遍,需要逐年修整,而这项工程非分散的农民所能完成,它必须依靠地方政府组织才能进行。清前期,政治较有作为,于农业也有所关心,水利尚不致过分废弛。雍正八年(1730年),宁夏水利引起雍正皇帝的关注,特诏谕称:“宁夏地方万民衣食之源在于大清、汉、唐三渠之水利。定例每年疏浚修理,使民田得沾灌溉。闻历年专司之员疏忽怠玩,以致闸道堤岸逐渐损坏,时有冲决,渠身淤泥填塞,日见浅窄。而三渠之中惟唐渠为尤甚,近来其口过低,其梢过高,水势不能逆流而上,多误小民耕种之期……”[6]乾隆后期也因宁夏水利往往失修,特令“嗣后每年培浚,请派府佐、州、县春分前赴各渠点检料物,清明动工,立夏报竣。饬道、府水利同知督办,如有玩误,一并参处……各渠口拨正闸水手一、厅役一,住宿防守”[7]。嘉庆以后,随着宁夏地方吏治败坏,水利不能督修,且成为污吏中饱的渊薮。嘉庆十七年(1812年)陕甘总督那彦成奏报,宁夏各渠“历今二十余年,黄水冲刷日甚,堤岸大半溃裂,淤垫日深,民田难资灌溉,以至连年成收歉薄,民力实形拮据”。因所需经费甚多,民间难以承办,“各渠民纷纷具呈,以民力不能修办,恳请照例借项赶修,分年征还”[8]。宁夏水利二十余年无人过问,农民被迫向宁夏道台吁请借官款修渠。鸦片战争之后,清政府内忧外患日亟,无暇顾及地方政治,宁夏水利便无人过问,水利的废弛日甚一日。
灾害频仍。宁夏南部山区农业没有水利灌溉设施,屡遭旱灾;北部虽有黄河灌溉之利,农业状况比南部较好,但也经常受霜冻、冰雹、雨涝等多种自然灾害侵袭,加上黄河堤岸失修,两岸农田常被冲毁,农业经常歉收。据《清实录》记载,1801年至1850年的50年间,宁夏南北不同地区遭受自然灾害的年份就有39个[9],有灾年份占总时间的78%,足见灾害之频繁。今固原地区、盐池、中卫、灵武等旱耕区遭灾较多,且灾害严重。这些地区“多半山田旱地、风高土燥,全赖雨泽庆时,禾苗始能长发。兼之地气苦寒,秋田于夏至之前必须播种,非若他省麦收后尚可再种秋禾”[10],因此春天受旱,全年遭灾,而夏秋又屡有雹、霜灾害,农民一年劳作,往往收成无几。1810年,宁夏、陇东春天大旱,固原、盐茶、隆德、中卫、花马池等24厅州县“夏禾均已被灾,其秋禾杂粮或得雨较迟,未及补种,或虽补种,尚未长发”,而入夏后,固原、隆德、灵州、花马池又遭冰雹袭击,造成大灾。“被旱灾民缺水乏食,出走四方。”当时的陕甘总督那彦成派员勘察灾情,连续向朝廷奏请拨粮款赈济灾民,并于放赈之前先在各地设粥厂以为应急。“每月开销,大口粮五合,小口粮二合五勺”,煮粥救济。该年10~12月放银粮赈济,固原、盐茶、隆德、灵州、中卫、花马池受赈灾民共1010480人。[11]这样才勉强度过了一次严重的灾害危机。1853年,“宁朔、宁夏、灵州、平罗、中卫等州县因夏秋暴雨,山水陡发,渠流泛溢,淹没田禾,民房并乡仓分储粮石,人畜均有淹毙,复有被雹之处,情形较重”[12]。水、旱、雹灾以外,其他灾害也给人民的生产和生活造成很大危害。1852年五六月间,中卫一带“连次地震,经……查明,居民房舍震倒二万余间,压毙男女大小三百余口,受伤者四百余口……居民粮食、衣物、牲畜亦多被压没,糊口无资”[13]。在缺乏社会保障的条件下,每遇灾害,人民往往流离失所。
土地兼并严重。生产条件的破坏与自然灾害,致使广大农民日益贫困,从而给官僚、地主、商人兼并农民土地提供了机会。每遇灾荒,农民“田禾未收,粮价腾贵”,不仅贫困之民典当田产,“即素有营生之户亦苦于贵籴,度日维艰”[14]。官僚富豪乘机巧取豪夺,大批自耕农沦为无田游民。如宁夏将军旺沁班巴尔“倚恃将军职任,护庇属下人等欺压平民,争占地界”[15]。有的官吏“将(农民)畸零地亩指为隐垦私开……以致民力不支,流离潜匿”[16]。农业生产因此遭到严重损害。
二、民族矛盾的尖锐
政治腐败是封建官僚政治不治之症。宁夏地方政治的败坏除封建社会一般原因之外,还有其特殊的原因。第一,清统治者视宁夏为“武备”区,而非“文治”地区。“诸凡建设,或因或创,于武备尚详,而文治独略。”[17]清朝几次用兵新疆,宁夏为军事后备区域,征发粮草、兵夫为宁夏的主要任务。清中期以后,西北回族连续反清,进一步刺激清政府强化宁夏的军事力量。这种特殊的社会环境造成了清朝在宁夏施政以武备为主的传统,即重视武装控制人民而忽略地方建设和文化事业。宁夏不仅驻军很多,且带兵之武将集中。北有宁夏将军率八旗军驻满营和宁夏镇总兵驻府城,南有陕西提督驻固原,而驻扎各地之中下级将领更是难以历数。这些武将往往少文无识,清廷对他们更为纵容,因此肆意横行,欺压百姓,使宁夏政治恶化。第二,历任宁夏将军及宁夏道、府、镇的官员大多数是满洲贵族,而且很多是皇帝的“特简”[18]官员。他们恃特殊的身份和皇帝的恩宠,大胆妄为,加剧了宁夏政治的腐败。如道光时宁夏将军和世泰、副都统存华被查出接受下级克扣兵丁银饷及各项工程费用14400两[19]。他们“片传佐领于月放饷银及马料尾零变价内按名摊扣,又违例接受生辰、婚娶银两”[20],而这些一、二品大员“俱系简任”官员。
黑暗的吏治环境,造成宁夏贪污案层出不穷。乾隆时揭发甘肃贪污冒赈案,总督以下省道府州县官因贪污被正法、流放者102人[21]。宁夏知府、固原知州、灵州知州、平罗知县、宁夏知县等均属案内之犯。至道光年间,贪污案又屡屡揭发。“固原州知州陈栋接受前任交代,仓库两项各亏短数万;中卫县知县艾椿年接受前任交代,亏空七八万;道光八年(1828年),杨遇春将藩库存银四十余万两,发交州县采买谷石,该提督阅兵时,亲见各州县将预卖之项多半亏短……”[22]1851年,“陕西(甘)总督琦善之胞弟琦龄前在固原州、安定县各任内,亏空甚巨,谎报完缴,率请开复,令各属代为弥补,以致无处不亏。宁夏亏数最多……”[23]贪污已成为宁夏官吏的普遍作风。赋税征收,胥吏任意上下其手。官员“办理开垦,意在见长”,谎报田亩,“其实并无其地,民间受累无穷,地方官枉得钱粮处分”。而“发商生息,为累病民之最甚者”。官员将官银借贷商人,坐取高息。“道府与州县,猫鼠同眠”,其盘剥之术,连历管钱粮的官僚亦叹为:“变幻离奇,不可思议。”[24]
民间资源,官府视为利源,竭力把持垄断。宁夏水利灌溉,官府攫为己有,任意敲诈民钱。“甘肃宁夏水利同知一缺,本系冗员,书吏籍坝水摊钱,侵渔入己官吏视为利薮。而平罗县之灾下游者,水不到梢。吏胥既缘以为奸,民田复因之受累。自前道和祥将民间摊倾之钱,尽交道库,赢余亦为独得;厅中官吏,何肯束手旁观而专听道署支使,遂又有重派分肥等弊。”[25]如此层层加派,农民生产费用不断增加,生产积极性和再生产能力逐步丧失。
盐业为宁夏盐池地区百姓的重要生产行业,清朝对此项利源实行官营,设盐捕厅于灵州惠安堡,为管理盐业生产和专卖机构,所产之盐由户部分配各地“盐引”为凭,由指定的商人行销,当地人民不得生产和销售食盐。由于官府经营不善,盐课沉重和官吏中饱,所产之盐成本过高,盐商往往亏损。及至清后期,盐区百姓自行生产,私自贩盐者日益增多。私盐与官盐相竞争,形成“私贩充斥,官盐不能畅销”的局面。官盐生产难以维持,私盐生产已成难以逆转之势,曾有官员鉴于此情况,奏请清廷放弃官营食盐,许民间生产、贩运,官府只需“设局收税”,但陕甘总督及清廷户部反对此议,坚持官办,命令各地“文武各官严缉”私盐[26]。官府与民争夺盐利,严重地损害了宁夏盐业的发展,私盐被严禁,造成人民生产萎缩和生活贫困。
鸦片战争中的巨额军事费用和对英赔款,在战后都被转嫁到广大农民身上,摊入地丁赋税一并征收。这使本已十分贫困的宁夏百姓负担更为加重。官府压榨,自然灾害,宁夏人民在天灾人祸的残酷环境中艰难度日。那彦成曾指出当地“民鲜盖藏,丰收之年少,歉收之年多,一遇水旱灾伤,不能不筹议赈恤。办理既多,为日又久,不肖官吏熟于其事,不恤灾民之苦,转视为牟利肥已之端”[27]。灾荒之年,官府课税征求如故,民间无力交纳,遂形成宁夏各地赋税“积欠”的现象。逃亡人丁所欠赋税,均摊给当地“活口包赔”,故“积欠”之额有增无减,居民“年年输纳,竟为定例”,农民不堪赔累,“致活户亦逃,熟地亦荒,民难生聚”[28]。(www.xing528.com)
人民流亡是对封建剥削的消极反抗,它推动社会走向动荡,在一定程度上打乱了封建统治秩序,是阶级矛盾逐步激化的表现。由于封建军事镇压势力的强大,宁夏人民还没有形成大规模武装斗争的运动,但零星的反抗斗争已经出现。道光年间,官府虚报垦荒地亩,逼民纳税,“州县催征,鞭扑严急。百姓鸠聚数千人,赴藩司衙门,将农具呈缴,不愿为农,器与屋齐,喧哗雷动,名为垦恩,其实欲与藩司为难”[29]。1859年,“宁夏口外匪徒乘间肆扰”,往往持械反抗官兵。清廷命令宁夏镇总兵会同阿拉善蒙古兵巡查,于各关卡严密稽查,“倘有内地民人私行出入,形迹可疑者,立即严拿审明治罪”[30]。这些所谓“匪徒”多是由宁夏等处流落至阿拉善旗之流民。为维护封建秩序,1852年陕甘总督舒兴阿特制定办理保甲章程八条,要求保甲编户:“宣示教化,互相劝诚”,“各境汉奸宜协同侦缉”[31]。这也反映了宁夏及甘肃社会逐步走向动荡。
阶级矛盾激化的另一表现是清军兵丁闹事,宁夏清军风纪败坏,官长营私舞弊,士兵漫无纪律。“固原提督胡超克扣兵饷,署办戏装、置汰名粮、蓄养优伶……”[32]士兵心怀不满,受检阅时行动迟缓,“校场漫无纪律”[33]。鸦片战争中,宁夏军队调往浙江、天津等地作战,伤亡甚多,加上军饷减少,士兵生活更为困难,因屡有兵丁哗变之事,并与百姓反抗相联络。1856年,“宁夏等处兵丁因请饷滋闹”[34]。士兵“时有出伍辞粮,阳为求饷,阴谋鼓噪之事”。这种现象已十分普遍,“该管官亦无如何”。兵将为“匪”,清廷认为:“设兵无以为养,多兵反足为害,若不及时裁冗,恐有尾大不掉之患”[35],决定裁兵三分之一。
清中叶以后,在阶级矛盾激化的同时,西北社会内部民族矛盾也日益发展。这一历史变化在宁夏地区表现得十分突出,成为支配宁夏社会运动的一个基本因素。
清朝宁夏社会的一个突出变化,是回族迅速成长和壮大。元明之际,大批回回军屯居西北,到明末清初,陕西、甘肃回民先后发动反明和反清斗争,足以说明当时西北回民数量已十分可观。清前期,随着封建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回族人口进入了一个新的迅速增长的时期。早在乾隆十五年(1750年)广西提督窦斌向朝廷密奏:“查固原人悍兵强,甲于全陕,附近多住回民”[36],表示对此深为忧虑。至19世纪,回族人口愈益发展。当时陕西以回民众多著称,而甘肃“回民聚族而居,倍多于陕”[37]。因此,有人总结回民反清原因时认为:“盖自乾隆以来,重熙累洽,关陇腹地不兵革者近百年。回民以生以息,户口之蕃亦臻极盛……奸回恃其众也,潜蓄异谋。”[38]用人口的众多来解释回族反清斗争固然片面,但清朝西北回族人口大增是确定无疑的。
回族人口的急剧增长,反映了回族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当时宁夏地区回族人民的生活水平与汉族人民基本一致,且回族更善于经商和畜牧业,形成了独特的经济结构。回族与其他民族,特别是和汉族人民一道,长期共处一地,共同生产活动,形成了回汉民族之间日益密切的关系。然而,回族人口的增加和社会力量的强大,引起了封建统治者的惶恐。雍正、乾隆时期,不断有官员上奏要求加强对回族的控制,说回民“不奉正朔”,“设立礼拜、清真等寺,妄立把斋名目,违制惑众”[39]。这种从文化异己角度对回族的攻击虽然屡屡发生,但富有统治经验的清政府深知在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完全禁绝不同的宗教和习俗是不可能的。雍正曾指出:“回民之在中国,其来已久,但既为国家编氓,即皆为国家赤子也。朕临御天下,一视同仁,岂忍令回民独处德化之外……至回民之为一教,乃其先代相沿之土俗,亦犹中国之大,五方风气不齐,习尚因之各异,其来已久矣。历观前代,亦未通行禁约,强其画一也”[40],对回族的宗教习俗采取容纳的态度。当然,它的前提是回族必须服从其统治,做封建国家的“编氓”。
回族社会封建经济的发展,推动着回族内部宗教政治关系的变化。从清朝康熙到乾隆初期,西北回族宗教门宦制度兴起,从而带来了一系列新的变化。
第一,元明以来回族社会分散的、互不统属的教坊被联系起来,组合为门宦教主为首的宗教组织体系。这样,宗教组织的权力和职能也发生了根本变化,它通过宗教组织体系自上而下地贯穿到所属的各个角落,其覆盖范围亦即其管理领域。
第二,各门宦所属的回族群众有了自己的宗教领袖和中心机构。门宦教主与以前的掌教阿訇不同,他们的权力具有绝对性,多为血缘世袭。
第三,上述两方面的组织作用,将回族社会的宗教力量、政治力量乃至经济力量汇集了起来,从而极大地增强了回族社会力量。这一有组织的社会力量的增长,为进行民族斗争运动准备了条件。
门宦体系在形成过程中,争夺教坊和教民的事件时有发生,甚至发展为复杂的政治冲突和民族矛盾。回族内部的教派斗争,引起清政府的干预,从而使教派之争转化为回族与清政府的矛盾。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撒拉族、回族由教派之争而发展为反清斗争,三年之后,宁夏海原田五起义,清廷震惊。清政府放弃原来对回族宗教宽容的政策,认为“新教煽惑人心牢不可破,必当净绝根株,勿留余孽”[41],采取禁绝新教、限制老教的政策。这一政策的转变,大大激化了西北回族与清政府之间的矛盾和斗争。
从苏四十三反清到同治元年(1862年)的八十余年间,宁夏地区回族社会力量的增长和自我管理要求的出现,不仅使清政府的统治面临新的抵抗力量而趋于困难,而且这一变化又促使一系列民族纷争和民族矛盾的发生。清政府极力利用民间纷争来维持其统治,使得民族关系更为复杂。
由于经济的发展,回族中逐步形成了一批地主富豪,并不断向宗教体系渗透。他们一方面以民族代表自居,左右着回族社会,另一方面又与其他民族的地主上层争夺经济利益和土地。在这种经济利益争夺中,回汉地主上层都极力地把它演绎为民族冲突,致使矛盾不断扩大,造成了“间衅数开,结党寻仇,械斗劫杀,往往而有”[42]的局面。
无论在回族与清政府的斗争中,还是在民族纠纷中,作为领导回民的门宦宗教组织,都不可能置身事外。特别是以宁夏地区作为中心的哲赫忍耶门宦,它因率先反清而遭清政府打击压制,但亦因此受到广大回族的拥戴,其势力在嘉庆、道光年间迅速壮大,超过了其他门宦。由于宗教活动的扩大,原来秘密传教的状态已不能维持。1810年,陕甘总督那彦成向朝廷报告“盐茶、灵州等处回民又有倡复新教、念经教徒之事”。官府十分紧张,派盐茶同知、灵州知州、宁夏镇总兵等官员“不动声色,严密查拿”,将念经阿訇牛诚功、马养龙、马诚等逮捕审讯,并晓谕回民“各安生业,毋得疑虑”[43]。此时,正是清王朝统治逐步走向衰落阶段。随着对西北控制力量的进一步减弱,清政府未敢大事株连,激成变故,而是强调回族新、老教派的区别,并极力利用汉、藏、蒙诸民族地主上层力量,来遏制回族反清斗争,从而加剧了民族矛盾。
总之,这一时期内,回族宗教势力的兴起壮大,各门宦的教争,回族与清政府的政治冲突诸因素与民族矛盾相互催动,构成了宁夏近代社会剧烈动荡的历史背景和复杂的民族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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