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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幕学教育: 落第士子学幕的教育背景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落第士子学幕,年龄大约在20岁左右,基础的教育已经完成。似乎只是学刑名,实际上清代学幕之人也有仅学钱谷的[32],有时则刑、钱兼学。陈天锡在《清代幕宾中刑名钱谷与本人业此经过》一文中说:其学历一端,所关甚巨。

清代幕学教育: 落第士子学幕的教育背景

第二节 清代幕学教育

自从科举取士起,读书人都想通过科举这条路步入仕途以实现其“致君尧舜”的理想,去治国平天下。清代也是如此。但是举人、进士毕竟名额数量有限。大多数士子考取秀才已很不易,凡是家境稍有宽裕的,还会一直应考举人。而家境贫寒的士子,就必须另找谋生之路了。由于他们没有躬耕力农的经验和力气,所以只能去学一些与书、算有关的职业。教书不必学,但收入菲薄。所学的职业中最适合读书人的就是幕业了,因为幕业所做的工作都是与文字打交道,而且幕友为官员的宾客,地位比较高,去就相当自由,待遇是教书先生的几倍至十几倍。幕务虽然繁重,但总还是有闲暇时间,可以继续读书应考,如汪辉祖于乾隆十一年(1746年)17岁考取秀才,乾隆十七年(1752年)23岁入幕,乾隆三十三年(1768年)39岁中举,期间共应乡试10次;直到乾隆四十年(1775年)46岁成进士,期间应会试4次。[29]他是一边从幕一边读书应考。清代像汪辉祖这种情况的不是个例,失意士子往往在学幕就幕之时,同时不忘读书应考。落第士子学幕,年龄大约在20岁左右,基础的教育已经完成。学幕是指学习刑名、钱谷。书启不必学,士子都有学八股文的基础,做书启幕友,只要文笔好,主要是四六骈文好;书法好,就可以胜任。汪辉祖刚入幕时就是做书启幕友,他的四六骈文的基础是在他十一岁时父亲授他一本《陈检讨四六》,要他每日不读半篇不得下楼,汪辉祖说他以后佐幕以骈体文受知于幕主就是这时打下的基础。[30]实际上,汪辉祖之父授他《陈检讨四六》并非是预想他今后会做书启幕友。学写八股文前,学童跟着塾师先从对对子入手,培养学童的音韵感,这是为将来写八股文打基础,也是为写试帖诗而进行的基础训练。

至于挂号、征比,则是与刑名、钱谷有关的事务,一般是由刑名和钱谷幕友向幕主推荐自己的学徒或助手来担任,任职挂号、征比的幕友目的也是借此熟悉刑、钱事务,以便将来出徒独立从事刑、钱幕席。

一、师徒的双向选择

“幕为专门名家之学”[31],即是说幕学是专业,是有专门知识的。学幕,在清代又叫做“习刑名”“学申韩之术”“读律”“学法家言”等。似乎只是学刑名,实际上清代学幕之人也有仅学钱谷的[32],有时则刑、钱兼学。

幕学教育很少有正式的机构,目前所知仅在河北保定(清直隶省,直隶总督驻节地)有“习班”,这是一个幕学教育机构,许思湄的《秋水轩尺牍》中有一封信《贺孙香育入幕》,许思湄祝贺他“新硎所试,游刃有余”,“班生此行,无异登仙矣”。孙香育从“习班”毕业,很快就被聘往江苏北部的徐州丰县一带做幕友[33]。许思湄生活在清嘉庆、道光咸丰年间,可知当时“习班”已经存在。据郭润涛先生在《官府、幕友与书生——“绍兴师爷”研究》一书所引现藏于绍兴鲁迅图书馆的《居易以斋文钞》,其中所载《骆子木太守传》一文中称:骆文光,字子木。有兄弟三人,长兄在直隶游幕,名气很大,由于骆文光“小试童场辄不利”,考秀才不顺利,其长兄要他带着一位钟姓亲戚“北上保定,进习班读律”。[34] 据绍兴县文史资料委员会所编《绍兴师爷》一书所说:“保定、大名两地为学幕基地,学幕者多亲赴这两地学习,尤以保定为首选。”[35] 该书所辑师爷中,有许多都是在保定、大名等地学幕的。如蒋楠衢、骆照、朱光旭、何大康、娄杰等。[36]

一般的幕学教育主要是师徒传授,大多是由从幕时间长、名声较大的老幕友在其任所兼任教席,在传授幕徒业务知识的同时,还可以将自己办理的部分幕务交给幕徒供其实习。

士子要想学幕,一般是靠亲朋师友的介绍才能投到幕师。幕师对学幕者的选择也比较严。汪辉祖说:“从余习幕者,余必察其才识,如不足以造就刑、钱,则四五月之内,即令归习他务。”[37]可见,幕师在选择幕徒时要考察其才识,由于学幕只学刑、钱(刑、钱幕席收入高,学成后得馆较易),而能传授徒弟的幕师一般也是名幕,如幕徒水平低,会损害幕师的声誉。“名师出高徒”,中国传统七十二行中师徒相授时基本都遵循这一规范,所以,各行各业都讲师传,幕业也不例外。清代有一首咏师爷到馆上任的竹枝词:“刁难款目欺前任,夸耀师传吓捕役,路上乡愚惊指点,前头摇摆是师爷。”[38] 可见,师爷从何人学幕,对于将来就业关系甚大。

幕师选择幕徒之所以严格,是因为“千人学幕,成者不过百人;百人就幕,入幕者不过数十人。缘幕虽较于读书为易,然亦须胸有经济,通达时务,庶笔有文藻,肆应不穷,又必须二十内外,记诵难忘,举一隅而三反。更须天生美才,善于应酬,妙于言论。若无此三者,断不超群轶伦,到处逢迎,不过藉曹邱之揄扬,时运之偶合,庸庸碌碌,终其身而已。幕至于庸,则穷亦不可救!”[39]学幕之人投师,也要选择名师而事之。陈天锡因家境不裕,其父不让他继续应试,18岁时让他从其三兄学幕,但为了出徒,三年后其三兄又亲自把陈天锡介绍给自己的幕师邬筱亭(邬同寿,字筱亭——引者注)。邬筱亭是湖南名幕,时有“邬一王二潘三冯四”之称。后来陈天锡出徒后,几个幕席都是邬筱亭介绍的。[40] 汪辉祖则是在常州胡文伯幕府任书启幕友时,在公事之暇师从同在幕中的刑名老幕骆彪学习刑名,他们是同事[41]。《浮生六记》的作者沈复,是由其父在病重之时为他正式找了位幕师蒋思斋,沈父是幕友,蒋是他的盟弟[42]。许葭村的表兄黄封三也是幕友,他的儿子随父学幕,许葭村信中写道:“老表兄遨游塞外,得令郎随侍莲帷,晨昏分筹笔之劳,诗礼习趋庭之训。”[43]儿子随父亲一边学幕一边读书。

如何学幕呢?陈天锡在《清代幕宾中刑名钱谷与本人业此经过》一文中说:

学历一端,所关甚巨。学幕固贵师承,尤重实务。州县为亲民之官,一切政治,先从州县发端,故学幕必先从州县着手;有成,然后学于宪幕(指监司以上即督抚司道)。大抵学幕,必刑钱兼习,即有所得,再入臬司学刑名;或入藩司学钱谷,历一二年出而应聘,即可谓之全知,易于脱颖而出。其只入臬司或只入藩司者,亦多有之。若仅学于州县,未登于监司;或仅学于监司,未历于州县,虽历年久亦可问世,但终未窥其全,逊于州县监司之并学者;仅学于监司,又逊仅学于州县者。……[44]

陈天锡自18岁跟从其三兄陈天骢学幕,当时陈天骢出徒不久,刚被聘请到岳州府华容县任幕友。三年后,陈天锡又拜其三兄的幕学老师邬同寿为师,随师傅在湖南抚幕大约学习了一年时间[45]。他可能是以自身经历来概括清代士人的学幕过程,多少有些偏颇。

因为他三兄陈天骢学幕经历与他不同,他三兄先在长沙府幕随邬同寿学幕,时为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后又在衡州学幕三年,直到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邬同寿才许可其出徒应聘,前后学幕共有六年,并没有到督抚司道幕府中学习过[46],若按照陈天锡的说法,他三兄对幕学应是“未窥其全”的。

如果是这样,陈天锡的父亲怎么会在三儿子刚出徒业幕时就让陈天锡跟随其学幕呢?当然,陈天锡的这个说法也是有道理的,学幕之人如能自州县幕直到督抚大幕均学习历练,一定可以很全面地掌握地方行政官署所有事关刑、钱的运作状况及程序,但这不是每一个学幕者都有机会去经历的,一个是时间成本会增加,一个是拜师成本会增加。汪辉祖只在府幕学习过,却成了一代名幕。

清代大多数学幕之人,应该都是在州县幕中学习的,因为州县是基层的地方政府,综理一地庶政,刑名、钱谷一切案件都在州县作初步处理,幕务最为繁重,但也是通盘学习各种公务的最佳场所。州县以上的府、道、司、院,监督州县政事并覆核其所办公事及公文。如果没有州县一级的基础训练,直接到中高级地方幕府学习,则事事生疏,很是困难,只会看文,而不会办文办事。但如果已经在州县幕府结业,能够在府、道,尤其是两司和抚院(巡抚)、部院(总督)幕府再进修一番,则可以熟识上下各级官署处理公务的诀窍,当然会有更多的收获,将来不论在哪一级官署就幕,都能得心应手。郑天挺在《清代的幕府》一文中说,刘大白先生曾告诉他,“绍兴师爷还常出去游学,就是在作幕几年之后到各地上级衙门访问,寻求更多的例案,以为深造。”[47]不过,这已经是业幕之后进修性质的学习深造了。不同于陈天锡所说的自州县至督抚大幕的逐级学幕。

学幕之人在亲朋故友的引荐介绍下投师学幕,还必须要安排一个正式的拜师仪式。陈天锡的三兄拜邬同寿为师学幕时,“曾修拜门仪节,备贽敬礼品等,由父衣冠率之以往”,很是郑重。但陈天锡拜邬为师学幕时,“一切脱略,亦异数矣。” [48]可能是因为陈天锡兄弟同拜一师,后拜者礼数上可以脱略一些,也可能是陈天锡父亲刚去世不久,还在服丧期间,礼数上可以简略一些。陈天锡说这是异数,可见修拜师之礼是通常做法。幕师答应收徒后,学徒就迁入幕斋,跟随幕师起居作息,帮助幕师整理文书、抄录文件等。幕师对他除了教授幕学知识,辅导实务练习之外,还要照顾他的生活,管教他的日常言行。学幕期间,幕徒的衣食零用也都是由幕师负责照管的,师生关系很亲密。[49]

二、学幕的步骤与阶段

幕学的最初阶段是研读律例和有关幕务的各种书籍。有关律例的书种类繁多,卷帙浩繁;与幕务有关的书籍则汗牛充栋,不胜枚举。幕徒在读律时,要随师熟悉了解各种幕务,由于现有资料中关于学习钱谷事务的资料很少,且学幕一般是指学刑名之学,我们就以学刑名幕务为例来谈。

依照陈天锡的经验,幕徒一边读书,一边在幕师指导之下学习办事。可以说是在实践中理解和掌握理论的教育过程,也可称为实习教育。这种教育的第一步是由幕师从官署案卷中调出已办理完毕的比较特殊的命、盗、奸案以及户婚田土等案,交给幕徒阅读。据陈天锡说,这样披阅数案,对办案的手续和程序大约就可以明白了,然后就学习:1.拟批讼案呈词;2.试核房科拟稿;3.起草一般文件;4.拟办上行文件;5.拟办命盗案件勘词。这一阶段,幕徒要在熟悉行政程序,各种公文格式,研读律例并将之运用到各种刑名公文稿件的过程中逐步掌握。能达到熟练运用的程度,大约需时三年,随后就可以转往上司衙门幕府继续进修或者应聘就幕。[50]

我们分项来看,首先是披阅案卷。这些由幕师和其他幕友所办结的案卷中包括了呈词、催呈、禀词、申词、差票、提讯名单、伤单、失单、赃单、供词、保领状、批、札、复、移、谕、牌、示、咨、牒、依结状、息呈状等种类的文书,这些文书所用文书格式、用语规范及写作技巧各不相同。处理不同种类的文书时应注意什么,关键点是什么,幕徒在阅看时只能了解大概,而幕师会将其一一指示出来,详加解释,以便于幕徒理解并掌握。

其次是看拟批呈词。呈词有两种:原呈和催呈。原呈是呈告案情,请求审理的状子;如呈词延搁不批,则呈词之人可以递上催呈状,请求速审。批呈词是刑、钱幕友的日常工作,汪辉祖、王又槐均有论述,本书前文中也做过阐述,此处不再赘述。幕徒拟批呈词时,要结合所研读的律例,学会运用律例分析案情、事理,并将个案的千差万别与律例的内容与精义结合起来,拟批时又要考虑措词,做到理具辞达,凭幕徒个人是摸索不出门道来的,这也得要幕师亲自批阅指导,详细讲解才行。

清代名幕王有孚所辑《不碍轩读律六种》中收录了其幕学老师吴家桂的《折狱金针》一书[51]。书中共收录了十七个案例,均是对疑难案件的辨难解答。从王有孚为 《折狱金针》 所作序文来看,这是他在随师学幕后他的老师(吴家桂)给他的,“帙中设言之情罪,皆律例之所未周者,莫不折衷比附,考据精当、析疑辨难”,这“帙”就是《折狱金针》。从行文来看,类似师徒研析案例的心得。兹录“假传诏旨”一案:

假如势豪赵甲侵占民田事发,本府官钱乙欲按律严办,犹未通详,甲惧,适有走京递报人孙丙报各官升降,甲起意贿丙教令妄报钱乙为部院考察令去任致仕,后访出,何断?

答曰:赵甲逞豪强之势,侵占民田,法应籍没,乃因知府刚正不阿,欲执法详办,竟敢贿嘱孙丙妄报去任,以寝其事,奸诈不法,至此已极,合坐以诈传诏旨问斩,而丙则为从,论依受财枉法科罪。

或曰:甲止教令妄报而报者则出孙丙之口,似宜以甲为从。

答曰:不然,盖律严造意,身虽不行,仍为首论,操纵指示甚于役使之罪也。

或又云:不过诈传部院之辞,非诏旨也。

答曰:爵禄乃天子之柄,黜陟与夺皆其所命,而部院则承命奉行者也,问拟前律,询不为枉。[52]

这个案例中,师徒之间关于如何定罪往来答疑问难,可见幕师指导幕徒,还运用案例教学法,帮助幕徒深入理解律例的精义所在。

州县批呈词是处理词讼,属于户婚田土及口角细故的一般民事及治安案件,所批呈词也多以说理调解为主,有时也要用到律例。幕师在指导幕徒拟批呈词时,一定会就所涉事件的难点、疑点一一指示明白,就像上引案件分析一样。原被告双方谁有理、谁无理,问题的症结在哪里,如何调处解决,涉及律例,引何律、何例等,幕师必会一一指授。王又槐所说:“批发呈词要能揣度人情物理,觉察奸刁诈伪,明大义,谙律例,笔简而赅,文明而顺,方能语语中肯,事事适当,……”[53] 这些要求在幕徒学习的过程中是要逐步掌握的,以便将来出徒处理词讼时得心应手。

第三步是试核房科拟稿。州县六房承办各自职掌所涉事务时,都要拟就处理办法,缮稿后呈堂待主官决定是否施行。这类稿件都是先经幕友复核,以检查其是否可行,幕友复核认可后,主官才会画诺签押决定执行。例如诉讼案件被准理后,例由刑房书吏拟写差票,传拘涉案之人,经幕友查核认可后才能呈堂签押。汪辉祖说:“役斋堂签,甚于狼虎,往往人未到官,赀已全罄。余里居见堂签破家,甚于常行”[54]。所以不准审理的案件,固然不让出票;准予审理的案件,也要查核应讯之人,不可使差役借此敲诈扰民,这是幕友佐官察吏的一个方面。幕师指导幕徒审核此类稿件时会详细讲解,“堂上一点朱,民间千点血”,不可不慎;幕徒在研读幕学书籍时也会了解这些内容,自会谨慎。在核稿时,不仅要能分析事由,对于所涉律令以及惯例要有所了解,对于各项处理方法可能产生的后果也要有深切的认识。

第四个步骤是起草通常文件。陈天锡将“通常文件”与“上行文件”相对举,上行文件是申、详等文件,幕徒在学习期间可以通过披阅案件了解其写作规范,但限于学习资质,他们还不可能独立拟写。通常文件则是地方官发给邻境同僚和下属佐贰官员、吏役以及属下军民人等的文书,如咨、移、札、谕、牌、票等。这类文书格式较申、详简单,幕徒由起草这些文件入手,逐步熟悉和掌握各种文书的写作规范和格式、用语等。幕学书中关于公文格式的书籍如同宝廉的《公文式》等,幕师会要求幕徒阅读并掌握。具体起草时,幕师还会提供成例要求幕徒模仿拟写,拟成稿件后,幕徒会呈请幕师批改。总之,要经过多次具体指导,幕徒在这个过程中就逐步学会了起草各种文书。

最后一步,幕徒才会学习办理命、盗、奸等案,包括办案程序及申、详勘词(看语)等文书的写作。拟写勘词是办案的最后一步,是根据案情拟罪的部分。它是一系列办案过程的结果。幕师在指导幕徒时,是要其参于整个办案过程之后,才根据案件情实指导幕徒拟写勘词的。这些过程包括勘案、决定审期、审前研判、审案(幕友主要是听审)、拟写勘词、定谳几个步骤。

一是勘验。踏勘犯罪现场、勘查田房地界及验伤、验尸,都是地方官带领吏役亲自做的,幕友一般不会亲身参与。幕学著作中关于勘验也有述及,如汪辉祖《续佐治药言》中有“侵占勿轻查勘”“勘案宜速结”等条目;《学治臆说》中有“勘丈宜确”“生伤勿轻委验”“相验宜速”“验尸宜亲相亲按”等条目。验伤验尸是由仵作具体做的,其检验方案,历来依靠宋慈的《洗冤录》一书,此书也是刑名幕友必读的工具书。主官在亲自勘验前,幕友会为之讲解应该注意的各种细节,勘验回来后,幕友要了解主官勘验的详细情况,如果幕友有徒弟,这时幕师与主官的问答及讨论过程本身就是很好的学习机会。

二是决定审期。清代州县对于重大的刑事案件是随时收呈,对于户婚田土钱债斗殴等词讼事件则有定期收呈的习惯,多为三八放告。有些勤政的地方官,对于简单的词讼事件可以自行批语断案。但是大多数词讼都是受理后另定审期审理的。这一日期通常是由幕友根据勘验、传拘所需时间及主官政务繁简来做安排。汪辉祖还认为应根据主官的审案能力来斟酌审期,不使其负担过重,以免来不及审断而致涉案之人空劳守候。[55] 示审之期虽属寻常,也要幕友综合考虑。协调房科工作进度及主官繁忙程度,幕徒在随师学习时,也应注意。

三是审理前的研判。州县官对律例不熟,所以审案前对案件的基本情况做出分析研判这项工作要由幕友去做。各类案件均有律例所规定的要件,幕友必须先为主官详细解释律例条文,然后才能决定在审案之时要查究哪些问题。清代幕学著作中,对于各类案件审理之时应该注意的环节,以及如何审讯等,都有详细的论述,如王又槐的《刑钱必览》、《办案要略》内,对于如何审讯命、盗、奸、抢夺等案均各立专目予以论述;万枫江的《幕学举要》则有盗、命、奸、逃人等专目,论述这些案件的审理方法;张廷骧辑佚名所著《刑幕要略》中也对盗贼、人命、斗殴、诈伪等应如何审案办案立有专目。[56]

这些内容,幕徒在研读幕学著作时都会看到,但在具体办案时,幕师与主官的往复讨论,则是幕徒难得的见习机会。

四是正式审讯。审讯时主官在大堂问案,幕友则在屏风后听审,听审之时对于已经商定的问题主官会一一问到,但案犯供词时如有疑点,幕友则随时书写字条由主官的长随传递给主官,提示追问和细问的内容,此时如幕徒随侍师侧,对审讯过程及应注意的细节则可以有直观的了解。

审讯时,由书吏录下案犯草供,幕友审看,有未问及的新疑点,再审讯明白,务使所有疑点都清楚以后,幕友在口供紧要之处用朱笔作记号,以防书吏偷改。[57]

经过上述环节之后,才由幕友依口供叙入详文(叙供),叙供如作文,王又槐说:“作文者,代圣贤以立言。叙供者,代庸俗以达意,词虽粗浅,而前后层次、起承转合、埋伏照应、点题过脉、消纳补斡、运笔布局之法,与作文无异。作文,以题目为主;叙供以律例为主。案一到手,核其情节,何处更重,应引何律、何例,犹如讲究此章书旨,重在何句,此一题旨又重在何字也。情重则罪重,情轻则罪轻。若罪轻而情重,罪重而情轻,牵扯案外繁冗,干碍别条律例,无异虚题犯实,典题犯枯,拖泥带水,漏下连上之文也。”[58] 幕徒都学习过八股文作法,此时幕师在叙供时,可以结合八股文写作技巧,指导幕徒学习叙供写作,如何依据律例,如何删改供词等等。[59] 对于叙供的具体要求,如“供不可文”“不可野”“不可混”“不可多”“不可偏”“不可奇”“不可假”“不可忽”以及“供固宜简”等要求[60],幕师在指导幕徒学习写作时,会依据口供,逐项讲解以使幕徒真正理解并学会运用。

最后的步骤是作勘词,勘词是依律例对案犯进行定罪。王又槐说:叙供是基础,叙供写好了,作勘词水到渠成。“善办案者,叙供之时既已布置看语,及其作看,则一线穿成,毫无驳杂”。他认为,作看按照作文之法,“作看亦要谙前后层次、起承转合、埋伏照应、点题过脉、消纳补斡、运笔布局之法,方有片段头绪。”勘词要用文言,不像叙供用口语,但也不可过于文饰,致令以辞害意也。”[61]这一部分还应注意引律例要适当,避免出入人罪,以防主官受参。[62] 因为幕友辅助主官工作,只是参谋,一切决定都是以主官名义发出的,公文也是主官签押盖官印,出了问题当然是主官受追究,虽然文件是幕友起草的、主意是幕友出的,但他不用承担罪责。主官决策失当,遭受处分,幕友只有道义上的责任。只有在主使主官犯法的情况下,幕友才与主官一并受处罚。[63]但这是幕道所不允许的,一旦主官受罚,则无人再敢延聘该幕友,他将无法继续业幕。

以上说到幕师指导幕徒进行具体办案时的几个步骤,在具体办案前,幕徒在幕师指导下一边研读律例及各种幕学书籍,一边学习各种公文文种的格式及写作规范。到能草拟叙供和勘词时,幕师又以八股文作法为基础,使幕徒将已经掌握的八股文的各种写作技巧与叙供、勘词的写作结合起来,可以说是引导得法。当然,在指导中,幕师还以其身体力行指导幕徒掌握各种行政和司法程序,在指导幕徒幕学业务的同时注意培养其幕德。

拟写叙供、勘词是“拟上行稿”的一部分,这是幕友代主官拟写的呈送上级官署的文书。包括申、呈、详、禀等。这些上行文种,是幕徒在掌握了通常文件格式及写法的基础上,结合学习各种上行文书格式,帮助幕师缮写上行文稿的过程中逐步掌握的。拟上行稿对幕友综合能力要求很高,必须是在读律有成,熟悉行政程序及各种政令、了解地方事务的基础上,结合已经掌握的文书格式,如“等因奉此”等以及八股文章的写作技巧,才可以写出符合规范,形式与内容具备的上行公文来。幕徒要达到这一阶段,应该至少有两三年学幕的基础了,能胜任这项工作,就离出徒应聘不远了。

钱谷幕席的学习,主要是在幕师指导下读《赋役全书》及各省章程与部院通行文件。根据王又槐《刑钱必览》卷五所辑《钱谷要则》所载,钱谷幕务主要有以下各项:

1.穷源究弊以清交代;2.稽查原额以清夙弊;3.立法催科以清拖欠;4.严查拒收以除蠹害;5.稽查收法以清实在;6.严查解给以清透欠;7.溯本清源以清各项;8.斟酌起解以副奏销;9.酌论支给以剔朦混;10.严比批回以备稽查;11.清查库册以除奸弊;12.清查关补以济贴累;13.清查公扣以充公费;14.清理赎锾以绝奸侵。

以上十四项为钱谷幕友日常工作,钱谷幕友也要拟写各种公文文书,批发呈词,幕师自会指导幕徒逐项掌握并教以建簿建册的各种要求。幕师对幕徒的指导方法与刑名幕师大同小异。

不论刑名、钱谷幕务,在学习时都要抄写成案,抄写各种例文,抄写前者是掌握文书格式和用语规范以及办事程序,这是幕徒在披阅案卷时为加深理解而做的。抄写后者则是为了积累资料,即抄嗣后,可以抄录上级来文,也可以抄写邸报所载的各种经钦准、部议的“通行”文件。这类文件,通常是先叙案,然后规定嗣后如何如何,以为定例。这就是抄嗣后。如 《明清公牍秘本五种》中所收录的《钱谷指南》,就是一位钱谷幕友分项辑录的有关钱谷的各种规定。其中有许多“定例”,以及吏、兵、户各部议准或奏准的“例”。举一例以说明:“嗣后各省督抚文移,倘遇紧要事件,即照兵部发文之例,将限行里数,以及某日、某时封发之处,填注火票,递到该省时,按程核对。如有迟误,照铺递耽延例议处。乾隆三十七年十二月十九日,兵部议复广抚德。”[64]

幕徒抄录时,一方面是便于以后应用,分门别类抄记,则检索方便,这也是资料的收集整理。这些抄录收集的例,可以在师徒中间私相授受,这大概就是“秘本”吧。前文所引王有孚《不碍轩读律六种》中,他就将其幕学老师所授的一“帙”收入其中,题名为《折狱金针》。《明清公牍秘本五种》中的《钱谷指南》,就是一位钱谷幕友分目抄录钱谷所涉各种例文的汇编。

学刑名、钱谷的幕友除了刑、钱幕务外,还有行政、社交、艺文、教化等许多项目,也是幕徒应学习的。

三、幕中研读的书籍

幕徒学习时要读哪些书籍?笔者目前只看到陈天锡、许同莘两位列举书目。一代名幕汪辉祖在其 《佐治药言》 等书中只强调“读律”“读书”“暇宜读史”“律例不可不读”“名例切顺究心”[65]。但他没有列出书目,也没有说明研读方法。许同莘也学过幕,他曾在张之洞幕府师从绍兴师爷施赟(字理卿)学治法家言,他在《公牍学史》中提到了《驳案新编》、《正续刑案汇览》、《赋役全书》几种官刻之书和李渔的《资治新书》(中有《慎狱刍言》、《详刑末议》),汪辉祖的《佐治药言》、王又槐的《钱谷备要》几种书。[66]陈天锡则列出《大清律例》、《刑案汇览》、《洗冤录》、《大清会典及事例》、《六部则例》、《六部处分则例》、《佐治药言》、《福惠全书》等8种书,并说明如何读律例及为什么要读其他几种书的理由。[67]

近些年来所出版的研究清代幕友及清代法制的书籍中对幕学中应读之书是有所分析罗列的,笔者所见的有高浣月《清代刑名幕友研究》,列出书目近20种,分为注释律例、整理案例、总结办案经验、总结作幕之道四类,简要介绍了各书内容及版本情况。[68]

中国政法大学张晋藩先生主编的《清代律学名著选介》中列举了428部清代律学著作,并对其中45部律学著作进行了较详细的介绍,其中有一些著作就是幕友的著述。[69]

根据这部书所列书目,结合笔者研究幕友这一课题所见资料,我们来分析一下清代幕学中幕徒所研读书目的情况。

幕徒学幕,要掌握清王朝所颁布的各种典章制度及各项法规,才能在将来佐理地方官处理各种政务。这类书目包括:

1.大清会典及大清会典事例

清代最大型的典章制度类汇编是各朝所编的大清会典,有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个版本。其中以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编成的《大清光绪会典》及《大清光绪会典事例》为最全,有“会典”100卷,“图”270卷,“事例”1220卷。“会典”部分综述各项典章制度,“事例”部分纪录历年先后制定增删的法规原文。其内容依中央各官府分类,然后再依组织、职掌细分。卷帙浩繁,地方官署中难以有此书。但其所辑的各项典章制度为当时通行的制度,事例的历年修订情况也有公文下发或有邸抄登载,有心的幕友会及时抄录各项规定及事例,并分门别类汇集成册,有些则以师传徒的方式不断汇集整理,为幕中学习的重要资料,佐幕的重要依据。这些制度规定还在一些专书中刊行,如《六部则例》、《六部处分则例》等,这是幕友最常用的佐官执政的工具书,内容较专,部头较小,在地方官署中易于收藏,幕徒容易找到并研读。陈天锡认为这几种书“同为有关制度典章之书,能泛览固为有益,否则亦应择要参看。”[70]

2.律例

大清律例以名例居首,下面又分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共三十门,律文436条,例文在康熙初年仅有321条,其后逐渐增加,到清末已达1900条。这些例文前后抵触,“或一事设一例,或一省一地方专一例”,每五年一修例,“第将历奉谕旨及议准臣工条奏,节次编入,从未统合全书,逐条厘正。”[71] 这给用法之人带来不便。但幕友要凭律例佐幕,必须精研并细读。幕徒学幕时,读律是最重要的基础。汪辉祖、陈天锡都强调要“究心”“细读”名例律一章。名例律中规定了“五刑”“十恶”“犯罪自首”等重要的观念及原则。“一部律例,精义全在名例。求生之术,莫如犯罪自首一条。”[72] 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幕徒自会认真体会。

之后是读刑、户二律,陈天锡说这二律用得多,应该先读,然后才读吏、礼、兵、工四律。[73] 研读的顺序就是如此,至于例,陈天锡的三兄告诉他“律为常经,例则因时而定”[74],应以读律为主。读律时需要研究条文之中的“以、准、皆、各、其、及、即、若”八字,以及“但、同、俱、依、并、从”六个“律眼”和“从重论、累减、递减、得减、罪同、同罪”七个名词[75],因为这些字眼各有其特定的意义,关系着出入人罪,十分重要,“不能误用误解”。[76] 读律很难。幕徒要花费相当多的时间和精力去读记,为方便幕徒学习,清代注律、释律的著作有很多,流传最广的律学著作是王明德的《读律佩觽》,清代较早的律学著作则是康熙年间的名幕沈之奇的《大清律辑注》;有的律学著作以图表形式注释大清律,便于幕徒运用,如曾恒德的《律表》,邵绳清(刑名幕友)的《读法图存》等,还有的律学著作,则将难读的《大清律》编为口诀,以便于幕徒记诵。如光绪初年已在幕友间传抄颇久,光绪五年(1879年)刊刻出版,并被《清史稿·艺文三·子部·法家类》收录的梁他山的《读律琯朗》,我们以“名例”为例,看一看该书的特点,为何它广受幕友欢迎,被相互传抄:

名 例

职官有犯须奏闻 请旨不许擅勾问

下司若被上凌虐 实封奏陈亦须听

文武官俸后免追 公罪私罪赎各论

犯罪存留养亲例 家无次丁应须议

妇人犯罪除奸盗 余俱收赎皆当记

徒流人犯罪相连 总徒不得过四年

七十为老十五小 流徒俱应收赎钱

罪人自首应免罪 免罪不免赃之罪

强盗伤人若未死 并未得财抢夺罪

二罪俱发以重论 后先之际须推并

犯罪共逃能首捕 一半以上罪不问

何者亲族相容隐 大功以上皆不论

不限籍之异与同 同居共财皆一等

梁他山在书中说:各种符号“凡用直画者皆律之纲领,用圆圈者皆律之眼目,用尖勾者皆律之罪名”。[77] 这种易于记诵的歌诀为幕徒读律提供了方便,各种符号的运用又标出了律的“纲领”“眼目”“罪名”,以便于掌握律之精髓,所以在幕友间广为传抄。

3.地方政令

清代各地方也有行之于当地的法令,类似今天的地方法规,虽然陈天锡未将之列在书目中,但各地方业幕之人必须熟悉和掌握这些地方法令,否则无法佐地方官行政。这种法令包括两类:一种为朝廷专为一地方所颁定的,例如雍正时所颁的《西宁青海番夷成例》,乾隆时所颁的《蒙古律例》,道光时所颁的《回疆则例》,这些是专为民族地区颁布的法令。另一种为各地方政府自行制定的法令,如《江苏省例》、《福建省例》等。在许多省的地方志内,对一省的地方政令也有记载。这些都应是任职于当地的幕友应该学习并了解的。幕徒在学幕其间,随幕师办理政事时会有机会了解当地地方政令的情况,将来出徒应聘就幕时,不论到哪个地方,当地省、府、县志中所载地方法规政令必须查阅了解并熟悉之,否则无法佐治。

4.各种判例

陈天锡说学读律例时还应与各种判例结合起来,它们是前人所办疑难及错综复杂成案的汇编,学幕者应在读律之时“兼读”,若不多读判例“则积理不富”,对于律也终难“曲畅旁通”。陈天锡列出了《刑案汇览》一书,实际上这一类书有很多。

清代刑部将一些在秋审时难定实缓的疑难案件的判决刊印出来,作为地方官署处理官司的准绳,如光绪年间的《秋审比较汇案》、《秋谳辑要》和《选录刑部驳案》等;许多私人也搜集这些吏部秋审案例,整理出版,以供地方官幕参考,陈天锡所列的《刑案汇览》就是其中名气较大的一种,该书由曾任闽浙总督孙儿准刑名幕友的祝庆琪所辑,鲍书芸参订,他们还辑有《继增刑案汇览》一书;另有全士潮的《驳案新编》等;还有的私人则选录律无明文,比附援引,以致判决歧误的案例,如李馥堂的《两歧成案新编》、《加减成案新编》以及许梿、熊莪的《刑部比照加减成案》等。这些例案,对于幕徒加深对律例的理解、援引例时可能造成的判案结果等均有启示及帮助意义。

刑名幕友判决案件时要代主官拟写判牍,判牍写作要求文采,要引律例适当。为掌握判牍的写作方法及技巧,幕徒会阅读关于历代名臣判案的书,当代官员的判牍等。前者如和凝的《疑狱集》、邓克的《折狱龟鉴》、余懋学的《仁狱类编》、朱熹等的《名公书判清明集》等。

5.与地方行政事务有关的书籍

幕友佐官理政,应该对于地方官的职掌和行政业务有所了解。前述典章制度中有所涉及,在会典及各省、府、县史志中有这方面的资料,各官署档案中也有这些资料,幕徒可以阅看。

另外,清代一些任过地方官吏的人,也将其治理地方的心得及经验撰写成书,这些也是幕徒应该注意收集阅读的。陈天锡列出黄六鸿的《福惠全书》,认为它“虽为躬膺民社者所应读,而为幕客者,亦不可不知。”[78] 这一类书为数不少,如田文镜的《州县事宜》、袁守定的《图民录》、徐栋的《牧令书》、包世臣的《齐民四术》、方大湜的《平平言》、何耿绳的《学治一得编》以及汪辉祖的《学治臆说》、《学治续说》、《学治说赘》等,幕徒都可以参考。

此处还有专论地方刑钱事务的书。这是与刑钱幕务关系最密切的书,是幕学的专业书籍,幕师会要求幕徒精读,以使其掌握所学幕务的专业知识。刑名方面有宋慈的《洗冤录》,陈天锡列出此书,认为它是幕友的必读书,“若非悉心考究,将至茫无倚傍,手足无措。”[79] 这是一部法医学专著。另有对其进行补充注释的《平冤录》(赵逸斋著)、《无冤录》(王舆著),幕徒也可参看。为学习审理案件,幕徒还要阅读《折狱便览》(佚名著)、《办案要略》(王又槐著)、《法林照烛天》(江湖醉中浪叟著)、《审看拟式》(刚毅著)等。钱谷方面,关于漕政的,有托津的《钦定户部漕运全书》,清代地方涉及漕运、漕粮的有8个省份,这些省的钱谷幕友要读,幕徒学钱幕也一样要读;有关荒政的,如俞森的《荒政丛书》、屠隆的《荒政考》、陆曾禹的《钦定康济录》、万枫江的《荒政琐言》等,万枫江在其《幕学举要》中也有专目讨论荒政,如“灾赈”“捕蝗”等。关于保甲的, 如徐栋的《保甲书》等。

6.幕友的心得体会

从这一类书中,幕徒可以体会到幕友的艰辛和不易,学到名幕的从业经验和感悟。陈天锡列出汪辉祖的《佐治药言》,认为它是“游幕者处理业务之师资”[80]。汪辉祖的《佐治药言》、《续佐治药言》是最为有名的幕学著作,流传也最广。《清史稿》将他列入循吏传中,评价他:“习法家言,佐州县幕,持正不阿,为时所称”[81]。汪辉祖将一生业幕的心得撰为《佐治药言》、《续佐治药言》,这两部书在清代中后期被多次刊印,并被张廷骧辑入《入幕须知》,作为学幕之人的必读书,在幕友和官员中有很大影响。

这类书中,被收入《入幕须知》的还有万枫江的《幕学举要》、朱子勋的《刑幕要略》、王又槐的《办案要略》以及汪辉祖的另外三本任地方官的心得《学治臆说》、《学治续说》、《学治说赘》。

这几位中,王又槐也是名幕,张廷骧辑《入幕须知》五种时,将他的《办案要略》收入第五册,并为之作序,序中称其“为乾隆中叶法家老手”,著有《刑钱必览》、《钱谷备要》、《政治集要》等书。张廷骧将王又槐的《办案要略》辑入《入幕须知》五种,“与诸先辈幕学各书,合为全璧,亦足为初学准绳已。”[82]

可见,《入幕须知》是张廷骧所编辑的一本供学幕之人所用的幕学教材。所选作者,多为名幕,其中辑录的一本《刑幕要略》,张廷骧不知作者为谁,但据张廷骧在为该书所代序言中推测,“要亦老于幕道者之所言”。[83] 据张晋藩先生主编的《清代律学名著选介》一书附录书目所记,该书为朱子勋所撰,被收入《入幕须知》中。[84]《入幕须知》是幕学教材,是确定无疑的。

在幕师授徒时,有没有所谓“秘笈”或“秘本”?郑天挺先生认为“例案太多,虽有‘通行’(通知各省府州县的文件),但不随时汇集公布,全靠各人的抄录札记,学幕师徒之间的传授大都在此。”[85]按照这一说法,则师徒之间传授的“札记”,当为“秘本”,我们前面提到的清代佚名所著《钱谷指南》,就是分类抄录的各种例,它应该就是“秘本”,郭成伟、田涛点校整理、编入《明清公牍秘本五种》时,所依据的是中国人民大学古籍研究所所长宋平先生私藏的乾隆年间的抄本[86],这是钱谷幕友的“秘本”。

该书还收录有一本嘉庆抄本,是一位资深刑名幕友的经验与心得,书名为《招解说》。是已故的版本学家雷梦水先生在贩书时发现的,20世纪80年代初转让给田涛,应当也是“秘本”[87]

明清史专家谢国桢说:“我曾得到绍兴师爷、师弟相传的所谓《上控》和《顶驳》一书的秘本。这就易于望文生义,妄事批拟,执掌了死生予夺的大权。”[88]这不尽然,师徒传授的只是方法和精义,幕徒必须吃透其精义,掌握其方法,而不能照猫画虎,幕师也不会要求幕徒照葫芦画瓢地生搬硬套,否则幕学无法维持两百多年。

这种“秘本”,在当时是幕师将它传授于徒弟,徒弟又采摘补充,加上自己的心得,再传给其弟子,以至于代代相传。[89]

但按照曾经学过幕的陈天锡和许同莘的说法,则没有所谓“秘本”,陈天锡说其师邬同寿未尝有“特别指受”[90],许同莘则说:

或言幕友有传钞秘本,此殊不然。幕友之所娴习者,不外刑名、钱谷二端。刑名之言,具于律例。部颁律例,律有注而无笺,局本则有律例汇刻便览。律文之下,句疏节解,兼列眉批,此即幕友据以治事之本也。特例案随时颁行,刻本改修不易,故为幕友者,于通行成案,新定章程,必随时抄录,以备省览。其门徒传习者,就钞本照录一通,随时增补,迨律例新本刊行,则钞本即为废纸。此外则疑难重案,前人判断精当可为法式者,或抄全案,或摘大概,藏之箧笥,如举子之有钞本。摘本其钞全案者,即坊刻之《驳案新编》;其摘大概者,即坊刻之《正续刑案汇览》,无所谓秘本也。钱谷事例,其精密不如刑名,而缴绕繁碎则过之。又各省章程不同,款目随时增减,牧令考成所在,分赔摊派,收支抵补,稍一不慎,亏累随之。故司钱谷之事者,以前后任清算交代妥贴分明为能事。官书言钱谷之事者,有《赋役全书》,而列朝法制变更,随时损益,其书可参考而难依据,故各省或汇刻新章,苏州江西官书局皆有之。此在今日,坊刻《法令大全》诸书,汗牛充栋,得之甚易。特当日刊本流传不广,非留心时事者或不之知。故为幕客者,佐治某省,必博考某省专章及部院通行文件;其见闻较广者,则就邸钞月折录之,亦无所谓秘本也。其经验有得著书行世者,则刑名无过于汪龙庄之《佐治药言》,钱谷无过于王又槐之《钱谷备要》,以余所见,如是而已。[91]

许同莘认为幕友抄录例、案者有之,如不抄例、案,还可以参看部本、局本等刊刻出版之书,各省省例也有官书局刊本,不必依据所谓秘本。但他也承认幕友须抄录各种例、案,这些内容或考之各省及部院通行文件,或抄之邸报月折,这种抄本,由师徒传习时,门徒从幕师处照录一通。这应是秘本,所谓秘本,不是刊刻发行的,而是抄本。

7.关于公文及文书方面的书籍

幕友的幕务主要是处理各种文书,幕徒除了通过披阅案卷了解各种文书格式及用语规范外。如要详细了解各文种具体要求及写作技巧等,则要参阅公文及文书写作方面的书籍。这类书籍主要有饶旬宣的《奏折谱》、同宝廉的《公文式》等,以及一些官员或幕客的公牍文集。前者如陈宏谋的《培远堂偶存稿》,该书为陈宏谋后人编辑刊刻,收录其历官三十多年中所写各种公牍,陈宏谋在任职地方时,每到一个地方,对属下的文书档案工作都提出要求,并且在方法上作出具体指示,对当时和以后的文书档案工作有很大的作用和影响;另有田文镜的《抚豫宣化录》,不过据说这部书是由邬思道(田文镜的幕客)所著,是他在河南巡抚田文镜幕中撰写的公文书牍的汇编,因邬思道作幕本领高,名声大,故此书成了后来师爷们的游幕圭臬。[92] 后者如魏际瑞的《四此堂稿》,该书收录魏际瑞康熙八年(1668年)至康熙十一年(1672年)在浙江巡抚范承谟幕府时“所为浙江幕府奏记、告谕、公移之文也。”[93] 书共十卷,卷一、二为告示,三为咨、四为奏本、五为牌、六为票、七为批驳、八为书、九为杂体、十为奏对大略。“四此”为钦此、准此、据此、为此,是公文中常用术语。[94]

还有一本清代绍兴师爷的传抄秘本《示谕集录》,抄录有各种布告、禁令等。通过这些书籍的研读,可以掌握各种公文的写作规范及技巧,并有例文可供借鉴。

8.其他有关政经文化的书籍

清代地方官职掌繁多,要做好地方官,几乎要全能,作为辅佐地方官的幕友也要“博”而“杂”,才能应付繁杂的幕务。汪辉祖除了强调“读律”之外,还要求幕友要“读书”“读史”。[95]鲍廷博在为《佐治药言》所写的跋中云:“余尝过其幕斋,经史鳞比,而所为幕学之书,百无一二。”[96]可见,汪辉祖幕斋中主要是经史方面的书,而幕学书并不多。幕友为适应主官各方面的需求,除幕府业务外,还应读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著作,缪全吉列举了《雍正硃批谕旨》、《圣武记》(魏源著)、《历代名臣奏议》、《历朝实录》、《东华录》、《十通》、《历朝纲鉴会纂》、《古今图书集成》等[97]。陈天锡说他在湖南抚幕学幕时,除了阅看有关刑案外还读“政治书籍”[98]。幕徒读这些书籍,一方面是佐幕之需,因起草各种公文,必须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有所了解,深通治体。另一方面,则便于一边学幕,一边备考,这些内容也是乡试会试的考试内容。

正是因为涉猎如此广泛,在清代有“天下文章半出幕府”之说,师爷才会是足智多谋的代名词。有清一代由幕友而成为学者、作家、名宦的人很多,他们博通经史的基础,有许多都是在学幕和业幕时打下的。这样的例子有很多,如汪辉祖一边业幕一边研读经史,他的《史姓韵编》、《九史同姓名略》、《辽金元三史同名录》等,是清代著名的史学检索著作。清代许多地方志书都是幕友编写的;其他如万枫江、万维瀚、张廷骧、龚萼、许思湄等,或以幕学及律学书名世,或以文辞优美的尺牍闻名;清代的笔记小说中也多有幕友的著作,吴炽昌的《客窗闲话》、俞蛟的《梦广杂著》等。尚小明在《学人游幕与清代学术》一书中,则如此评价幕友们的学术贡献:

清代游幕学人的贡献,主要是在古代学术文化的研究、整理方面。在清代前、中期对中国古典文献的训诂、注释、辑佚、考订和一些大型经史著作的编纂,到晚清时期对中国数千年学术文化成果的重新校订和刊刻,游幕学人都是主要的承担者。[99](www.xing528.com)

我们分析了幕学应读之书,数量确实很多,主要原因是所列书目均与幕务有关,是幕友在辅佐官员时需要具备的知识及业务素养。幕学并非如一些研究者所认为的只要读读律例,再由幕师传授“秘本”就可以出而应幕了。只要思考一下,在清代,数量只有两万人左右的文官,就可以有效管理数亿人的国家,地方主官几乎要具备方方面面的知识,才能合格地履行各项职掌。作为官员的幕友,如果只是靠读过一部《大清律》,熟记1900条例,凭着一本“秘笈”就可以佐官出治,那也太小看幕学了。没有过硬的佐幕本领,官员凭什么自掏腰包养个白吃饭的人呢?

清代幕学择徒甚严,前文已有述及,幕师培养徒弟,要为其就业负责,幕徒则要花费数百金拜师学幕,且幕徒的成就关系到幕师的名誉,谁也不敢糊弄谁。幕徒在幕中一般要学习三四年 [100],这三四年间,上述书目绝不可能读完。但其中经史一类书籍,幕徒在学幕之前就已读过,业幕之后也可以继续读,学幕之时只要时常温习就可以了;政治、经济之书,只须浏览泛读,不必花太多时间和精力。学幕时主要精力放在研读幕学专业书上。精读并背记律例,熟记并掌握各条律文的精义及各条律文之间的关系。同时佐以判例的阅读以加深理解,学会类比,出幕以后碰到类似案件可以举一反三。读律例的同时,还借帮助幕师处理幕务之机,熟悉各种幕务的办理程序及方法。“师傅领进门,修习在个人”,幕师言教与身教并用,有时加以指点,有时则默而观察,但不会时时事事指授教育。幕徒的悟性及勤习,将是其学幕是否有成的关键,总之幕徒要眼到(师傅做什么、怎么做要观察)、口到(有疑问及时请教,由师傅指授)、心到(要举一反三,会思考)、手到(多动手、干中学)、脚到(多去实地看)。如果幕徒能这样勤习,则三四年后,幕学的门径大概可以了解,幕业的种种规范,大致可以有直观感受。但要一窥堂奥,便是在业幕之后了。这时,幕师可以许其出徒应聘,并会为其选择合适的州县幕府。对于刚出徒的学幕之人,幕师一般会推荐其到简缺州县衙门应聘,简缺衙门公务较简单,幕徒可以一边历练一边继续学习幕业。同样道理,对于初任州县的官员,清代地方督抚和藩司也是先让其到简缺州县锻炼,不会马上授任繁缺衙门实缺的。

【注释】

[1] 万枫江:《幕学举要》“总论”,见襄人编译《为官经》,湖北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318页。

[2] 龚未斋:《雪鸿轩尺牍》“答韫芳六弟”,见李乔主编《中国师爷名著丛书·一个师爷的牢骚话》,九洲图书出版社,1998年,第248页。

[3] 《清朝文献通考》卷七十。

[4] 《光绪会典事例》卷三八八。

[5] 王道成:《科举史话》,中华书局,1988年,第87页。

[6] 《光绪会典事例》卷三三一,“康熙二年及七年议准例”。

[7]《光绪会典事例》卷三八八。

[8] 《光绪会典事例》卷三八八。

[9]《光绪会典事例》卷三八八。

[10] 《光绪会典事例》卷三八八,顺治九年规定:“说书以宋儒传注为宗。”清代规定四书用朱熹集注;《易》用程颐传,朱子本义;《书》用蔡沈传;《诗》用朱熹集传;《春秋》先用胡安国传,后改用《左传》本事,参用《公羊传》、《谷梁传》;《礼记》用陈颢集传。

[11] 吴敬梓:《儒林外史》,黄山书社,1986年,第103页。

[12] 《光绪会典事例》卷三八六。

[13] 《光绪会典事例》卷三八六。

[14] 《光绪会典事例》卷三八六。

[15] 《光绪会典事例》卷三八二。文曰:“律例内刑名、钱谷各条,无不具备,及莅政临民之要务。士子允宜奉为章程,豫先学习,以为他日敷政之本。应令各省学政转饬各学教官,每当月课季考之次日,将律内开载刑名、钱谷关系紧要者,详为讲解,使之熟习淹贯,豫识政治之要。学政于临讲书之时,令诸生各讲律例三条,士子中果有文行兼优,而又能谙熟律例,才堪办事者,该教官申送学校,该学政详加考验,于任满时保题。”

[16] 《光绪会典事例》卷三八二。

[17] 《光绪会典事例》卷三三二。乾隆九年覆准:“……必论断有识而后可以为论,必通达古今而后可以为策,必通晓律令而后可以为判……”。

[18] 《光绪会典事例》卷三九五。

[19] 《光绪会典事例》卷三九五。

[20] 《光绪会典事例》卷三三一。

[21] 《光绪会典事例》卷三三一。

[22] 《光绪会典事例》卷三三一。

[23] 《光绪会典事例》卷三三一。

[24] 《光绪会典事例》卷三三一。

[25] 《光绪会典事例》卷三三一。

[26] 《光绪会典事例》卷三三二。

[27] 《光绪会典事例》卷三三二。

[28] 《光绪会典事例》卷三三八。

[29] 汪辉祖:《病榻梦痕录》卷上。

[30] 汪辉祖:《病榻梦痕录》卷上,“乾隆五年”。

[31] 张廷骧:《入幕须知五种》,顾肇熙序。

[32]《绍兴县志资料》(第一辑)“人物列传”,《周昂骏传》、《陈显彝传》。

[33] 许思湄:《秋水轩尺牍》,见李乔主编《中国师爷名著丛书·一个师爷的家常话》,九洲图书出版社,1998年,第60页。

[34] 郭润涛:《官府、幕友与书生——“绍兴师爷”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第135页。

[35] 绍兴县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绍兴师爷》,绍兴县文史资料第二十一辑,2009年,第183页。

[36] 绍兴县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绍兴师爷》,绍兴县文史资料第二十一辑,2009年,第183~186页。

[37] 汪辉祖:《佐治药言》“勿轻令人习幕”条,辽宁教育出版社、新世纪万有文库,1998年,第15页。

[38] 朱克敬:《雨窗消意录》引《续文章游戏》。

[39] 龚未斋:《雪鸿轩尺牍》“答韫芳六弟”。见李乔主编《中国师爷名著丛书·一个师爷的牢骚话》,九洲图书出版社,1998年,第248~249页。

[40] 陈天锡:《迟庄回忆录》第一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三辑,台湾文海出版社, 1974年,第33、48、51、53、57页。

[41] 汪辉祖:《病榻梦痕录》卷上,“乾隆二十年”。

[42] 沈复:《浮生六记》卷四,见李乔主编《中国师爷名著丛书·一个师爷的生活自传》,九洲图书出版社,1998年,第61页。

[43] 许葭村:《秋水轩尺牍》,“与黄封三”,见李乔主编《中国师爷名著丛书·一个师爷的家常话》,九洲图书出版社,1998年,第11页。

[44] 陈天锡:《迟庄回忆录》第六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三辑,台湾文海出版社,1974年,第48页。

[45] 陈天锡:《迟庄回忆录》第一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三辑,台湾文海出版社,1974年,第33~35页。

[46] 陈天锡:《迟庄回忆录》第一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三辑,台湾文海出版社,1974年,第12页。

[47] 郑天挺:《清史探微》,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99页。

[48] 陈天锡:《迟庄回忆录》第一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三辑,台湾文海出版社,1974年,第48页。

[49] 缪全吉:《清代幕府人事制度》,台北中国人事行政月刊社,1971年,第145~147页。此处所述幕友师徒的关系,应当是缪全吉访问陈天锡得到的。

[50] 缪全吉:《清代幕府人事制度》,台北中国人事行政月刊社,1971年,第288页。亦见陈天锡《清代幕宾中刑名钱谷与本人业此经过》一文中“学幕经过”部分,见《迟庄回忆录》第六编,台湾文海出版社,1974年,第51~53页。

[51] 王有孚,号白香,清乾嘉年间元和(今江苏吴县)人。曾做过幕友。辑录有《不碍轩读律六种》,著有《一得偶谈》一书。吴家桂,字香崖,生卒年不详。据王有孚为《洗冤外编》、《折狱金针》两书所做序文推知,吴家桂当为清乾隆时吴县(今江苏吴县)人,曾为王有孚的幕学老师。

[52] 王有孚:《不碍轩读律六种》,转引自张晋藩主编《清代律学名著选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534~535页。

[53] 王又槐:《办案要略》“论批呈词”条,见李乔主编《中国师爷名著丛书·一个师爷的办案经》,九洲图书出版社,1998年,第36页。

[54] 汪辉祖:《学治说赘》“堂签簿”条,辽宁教育出版社、新世纪万有文库,1998年,第103页。

[55] 汪辉祖:《学治说赘》,“勤怠之分”条,辽宁教育出版社、新世纪万有文库,1998年,第106页。

[56] 李乔:《中国师爷名著丛书·一个师爷的办案经》所收《办案要略》《刑幕要略》,九洲图书出版社,1998年。见襄人编译《为官经》所收《幕学举要》,湖北人民出版社,1996年。

[57] 万枫江:《幕学举要》“总论”,见襄人编译《为官经》,湖北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316页。

[58] 王又槐:《办案要略》“叙供”条,见李乔主编《中国师爷名著丛书·一个师爷的办案经》,九洲图书出版社,1998年,第46~47页。

[59] 万枫江:《幕学举要》“总论”,见襄人编译《为官经》,湖北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316页。

[60] 王又槐:《办案要略》“叙供”条,见李乔主编《中国师爷名著丛书·一个师爷的办案经》,九洲图书出版社,1998年,第49~50页。

[61] 王又槐:《办案要略》“作看”条,见李乔主编《中国师爷名著丛书·一个师爷的办案经》,九洲图书出版社,1998年,第52页。

[62] 《光绪会典事例》卷八四三,“律文及乾隆五年例”。

[63] 《光绪会典事例》卷九七,“乾隆五十五年例”。

[64] 《钱谷指南》“亨‘递送公文’”,见郭成伟、田涛点校整理《明清公牍秘本五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该目中抄录关于递送公文的“例”有数十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412页。

[65] 汪辉祖:《佐治药言》“读律”条、“读书”条,第8、9页,《学治臆说》“暇宜读史”条,第12页,《学治说赘》“律例不可不读”条、“名例切顺究心”条,辽宁教育出版社、新世纪万有文库,1998年,第106、107页。

[66] 许同莘:《公牍学史》,见李乔主编《中国师爷名著丛书·一个师爷的执笔经》,九洲图书出版社,1998年,第59~61页。

[67] 陈天锡:《迟庄回忆录》第六编,“清代幕宾中刑名钱谷与本人业此经过”,台湾文海出版社,1974年,第51~52页。

[68] 高浣月:《清代刑名幕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72~185页。

[69] 张晋藩:《清代律学名著选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

[70] 陈天锡:《迟庄回忆录》第一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三辑,台湾文海出版社,1974年,第35页。

[71]《清史稿·刑法志一》。

[72] 汪辉祖:《学治说赘》“名例切须究心”条,辽宁教育出版社、新世纪万有文库,1998年,第107页。

[73] 陈天锡:《迟庄回忆录》第一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三辑,台湾文海出版社,1974年,第34页。

[74] 陈天锡:《迟庄回忆录》第一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三辑,台湾文海出版社,1974年,第34页。

[75] 原文即如此。

[76] 陈天锡:《迟庄回忆录》第一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三辑,台湾文海出版社,1974年,第34页。

[77] 梁他山:《读律琯朗》,转引自张晋藩主编《清代律学名著选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67页。

[78] 陈天锡:《迟庄回忆录》第一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三辑,台湾文海出版社,1974年,第35页。

[79] 陈天锡:《迟庄回忆录》第一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三辑,台湾文海出版社,1974年,第35页。

[80] 陈天锡:《迟庄回忆录》第一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三辑,台湾文海出版社,1974年,第35页。

[81] 赵尔巽等:《清史稿》卷四七七,中华书局,1977年,第13029页。

[82] 李乔:《中国师爷名著丛书·一个师爷的办案经》“序”,九洲图书出版社,1998年。

[83] 李乔:《中国师爷名著丛书·一个师爷的办案经》,九洲图书出版社,1998年,第70页。

[84] 张晋藩:《清代律学名著选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610页。

[85] 郑天挺:《清代的幕府》《清史探微》,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98~299页。

[86] 郭成伟、田涛:《明清公牍秘本五种》“前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3页。

[87] 郭成伟、田涛:《明清公牍秘本五种》“前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3页。

[88] 谢国桢:《明末清初的学风》,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81页。

[89] 缪全吉:《清代幕府人事制度》,台湾中国人事月刊社,1971年,第157页。

[90] 陈天锡:《迟庄回忆录》第一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三辑,台湾文海出版社,1974年,第49页。

[91] 许同莘:《公牍学史》,见李乔主编《中国师爷名著丛书·一个师爷的执笔经》,九洲图书出版社,1998年,第59~60页。

[92] 李乔:《中国的师爷》,商务印书馆国际有限公司,1997年,第35页。

[93] 张晋藩:《清代律学名著选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544页。

[94] 张晋藩: 《清代律学名著选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544页;万陆:《魏际瑞》《清代人物传稿》上编第四卷。

[95] 汪辉祖:《佐治药言》“读书”条;《学治臆说》“暇宜读史”条,辽宁教育出版社、新世纪万有文库,1998年,第9、72页。

[96] 汪辉祖:《佐治药言》,鲍廷博“跋”。辽宁教育出版社、新世纪万有文库,1998年,第20页。

[97] 缪全吉:《清代幕府人事制度》,台北中国人事行政月刊社,1971年,第156页。

[98] 陈天锡:《迟庄回忆录》第六编“清代幕宾中刑名钱谷及本人业此经过”,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三辑,台湾文海出版社,1974年,第53页。

[99] 尚小明:《学人游幕与清代学术》“结束语”。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第253页。

[100] 陈天锡:《迟庄回忆录》第一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三辑,台湾文海出版社,1974年,第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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