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县指散州与县。散州其规制视县,即与县同。统称为州县。散州上节已讲述,在本节中,我们重点讲县衙门的设置。县的主官是知县,俗称县令、令尹、令、大令、大尹、宰、邑尊、邑令、明府等。知县掌一县之政令,一县地方之赋役、诉讼、文教诸事,都由知县亲自办理,故州县均被称为“亲民之官”。州县在整个官僚系统中位置最低,但又是最“干实事”的一级地方行政机构,“不特钱谷刑名所由此立根,由此起例,举凡关风化之事,利弊之端,实赖州县得以审度谋虑,而兴废之。”[29] 州县均设有六房,六房之职掌即为州县官之职掌,本书前面章节已经例举过六房的详细职掌。台湾学者徐炳宪在《清代知县职掌之研究》一书中,认为州县官总括六房职掌,有六大职权范围:吏政权,包括稽查佐杂、聘用幕宾、统驭胥吏和约束差役;户政权,包括征收田赋杂赋、办理漕务、筹办救济、劝农与劝垦利;礼政权,包括振兴学校、举办社教、端正礼俗和举行祭祀;兵政权,包括管理驿传、编查保甲;刑政权,包括民事刑事案件、盗贼案件、诉讼程序等;工政权,包括河工、水利、桥梁道路、垣舍修筑等。
清代,地方官根据冲、繁、疲、难划分官缺,“地当孔道者为冲,政务纷纭者为繁,赋多逋欠者为疲,民刁俗捍、命盗案多者为难。”[30]地方官任职以冲繁疲难四字兼全为最要缺,兼三字为要缺,两字为中缺,一字为简缺。前两者为繁缺,后两者为简缺。[31] 简缺一般除授初任州县官之人,繁缺则要有任职经验丰富的州县官担任。
州县官中,散州知州为从五品,佐贰官有州同知、州通判;属官有吏目,掌助理刑狱之事,另有巡检、驿丞、闸官、税课司大使等。知县为正七品(顺天府的大兴、宛平,奉天府的承德,以及山东曲阜四县的知县为正六品)。知县佐贰官有县丞及主簿,分掌钱粮、户籍、征税、巡捕、河防等事。知县的属官有典吏、巡检、驿丞、闸官等。典吏掌监狱事务,无县丞、主簿的县,由典吏职掌他们的职务。巡检,掌缉捕盗贼,在要害地方设巡检所,州县均设有典吏若干名,协助知州知县办事。
由于佐贰官有职无权,且设置不全,如乾隆年间,全国共设有县丞414人,主簿98人。[32]之后不断裁减,至光绪时,分别为345人和55人[33]。而据《光绪会典》卷四记载,全国共有1314个知县,散州知州145个,散厅同知48个,通判30个。县一级主官总计为1537人。主官与佐贰之比例如此悬殊,平均每个县级行政区不到0.3个佐贰官。这就使得州县主官统揽州县大权,职责尤重。事无巨细均须主官决定,尤其是词讼案件,清代规定不得转委佐贰官员审理。
加之清代地方官制的特点是治官之官多,而治事之官少。州县官是亲民官,治事之官,自州县以上,都是治官之官。“自府道以上益尊且贵,事不足分州县之毫发,为州县者必以公文书遍达之,不合则遽委而仍属之州县,故一县之事得府道数倍,得布政使按察又数倍,得巡抚总督又数倍。”[34]所以州县普遍设置幕府,繁缺州县幕府甚至有十几位幕友,汪辉祖于乾隆二十六年在秀水县孙尔周幕府任刑名幕友时,“松江张圯逢与余分里办事”[35],秀水县民户多,汪与张姓幕友分里办事,即刑名一席由两人分治。
州县幕府幕席设置有刑名、钱谷、征比、挂号、红墨笔、帐房等。地当冲要,迎来送往官员任务较重的首县,附郭县(首县:省级衙门所在之地,附郭县:府治所在地)等,与上级官衙打交道较多,则设有知客幕席。
州县幕府与上级官衙幕府的主要区别:
一是各类上报公文种类与数量多。正如前引鲁一同《胥吏论》所说,州县对所有上级衙门“必以公文书遍达之”,如被驳回,不论是督抚司道哪一级驳回,均要由州县重新办理并重新上报。不但事繁,与公事结合在一起的公文数量也繁多。幕友往往有“几如身到山阴,有万壑千岩,应接不暇之势。”[36] 龚未斋更是说:“一生心血,消磨于簿书钱谷,长笺尺牍之中”。[37]
二是事务繁多。州县幕友事务性工作也很多,州县官应办之事务,均要由幕友协助完成。州县官凡办理事关州县的大事,必须与幕友商量举办之法,经费筹措,工程造价等问题。幕友往往也会成人之美,帮助州县官完成地方兴利弊害之事。比如兴建书院、养济院;兴办社仓;修堤修桥修路等。这些为民造福的工程,正体现了“儒者之刑名、钱谷”的要求,即“准情酌理,辨别疑难,通乎法外之意”和“为民殖生、为国理财、量入为出、经权在手”。[38] 幕友有丰富的佐幕办事经验,对于各项兴废之事,也能察其利弊,具体操办时,可以设法趋利避害。例如万枫江在《幕学举要》中就总结他在直隶多年从幕协助主官办理荒政、社仓、水利、捕蝗等具体事务的经验。尤其对办理这些事务难处在哪,如何才能办好,办理时应注意哪些问题做了深入论述。仅举一例:“营田未尝无利,明徐贞明言之详矣。而必求其可久,则要在察地势,审土宜。雍正三四年,京东、京西、京南、天津分四局营治水田,效群力,给农本,以图永远之利。然或地势本高,水泉不足。或去流引河,旱干则涸,水不能达,寻即改旱地,势使然也。又有土多沙性,不宜于稻田,田埂水渗,岁旱则水从内出,而不能蓄,岁涝则水从外入,而不能御。营田副使正钧于丰润、霸州捐资筑围、建闸,营治稻田各五十项,迄今收获无几,民人拖欠,工本难以完纳。欲再借,则民欠愈多,不借则无力耕种。地方官不过因循补苴,无长策以图久远,将来不保其不废。善营田者,水田、旱田因其宜而不之强,立町畦分高下,不惜工力。地之在民者,劝之使自为垦。地之在官者,遣亲信亲友董率之,给以工本,专其责任,择南方老农为之师。官斯土者,以民事为己事,又使民之深知其利,不懈于其事,而后庶几也。”[39] 万枫江在分析直隶营田时,从历史经验入手,对营田过程中各种措施施行的效果进行了详细分析,并提出解决的办法,这样才能在辅助地方官兴利时做到趋利避害,免蹈前人覆辙。否则,兴利成了兴害,花了钱却见不到效果,百姓反受其害,成了新的弊病。州县幕府的工作,最能体现秘书学理论中的领导的需求线是主线,秘书的供应线是辅线,供应线要始终围绕需求线并不断趋近需求线这一原理。所以州县幕府的工作始终是围绕着州县官理政活动而展开的。清道光年间的何士祁[何士祁,字仲景,呈竹芗,浙江山阴人,清道光二年(1822年)进士,曾任元和县令]说到知县日常工作安排:
官为一县之主,凡起居动静视察者不可不慎也。冬春辰初(早上七点多),夏秋卯初(早上五点多)必发二梆,然后至签押房阅视上日期所送片稿,及批词公文禀信稿件,饭后看审卷籍。未刻(下午两点)发二梆,审理堂事,晚则查核账簿,标记刑名钱谷簿,查看门簿,或无堂事,则与幕友商酌地方事宜,或考订律例,或检阅史传,或赴市廛村野以查民风。至朔望拈香必宜早起,期会出入必有定时,与民约者,尤在必信,习以为常历久不怠,则内外人等皆知官之所专心者在于公事,而诸务就理矣。[40]
据《清代州县故事》记载,州县官衙门冬春季节早上七点,夏秋季节早上五点,内署宅门内就打点七下,据说其含意是“为君难为臣不易”。听到这一信号,宅门、穿堂门、仪门、大门上的衙役就依次敲一通梆子,这叫做“传头梆”,这是开始准备工作的信号,衙门上下人等均要起床梳洗,幕友也不例外,守大门的衙役要赶紧起床到衙门报到。大约过半小时,内署宅门再打点五下,据说其含意是“臣事君以忠”。各门衙役听到后依次敲梆,这就是“传二梆”。这是衙门开始一天正式工作的时间。长官到签押房开始办公,书吏们此时也全部到位,幕友则在师爷院书房中开始清理文稿。书吏整理出应该当日处理的公文汇集送签押房,前一日由幕友拟写的各种公文草稿和已经办理好的刑钱事件汇登簿册,其中包括词讼批稿,准理情况及关于词讼审期的建议等,也由签押房长随收集好送到签押房。主官批阅公文稿后,各房应办公文由书吏分发各房执行。签押房长随将应由幕友处理的公文再送内署挂号幕友,由挂号幕友分类登簿并摘记事由后,分送刑、钱、书启等幕友办理。[41]
主官已签署画诺的呈词批稿则由挂号幕友交给红墨笔幕友缮写誊清并标朱后送回签押房盖印。刑房书吏再将之抄录于榜,在衙门前八字墙上帖示。幕府每天的工作即是从签押房转来公文开始,到办完所有文稿结束。如果逢三八放告日,则当天下午五点前由值堂书吏将呈词汇齐后送签押房长随,转入内署,挂号幕友登记并分送刑、钱幕友,由他们连夜批阅呈词并拟批稿。
主官阅视批词草稿,对下午坐堂时要审理的案子要事先了解,如有疑问,可以请刑名、钱谷到签押房,或主官亲到幕友书房。一般刑、钱幕友会建议主官审案时应注意哪些问题、审理哪些细节。主官下午坐堂审案时,幕友则在堂后听审,对于审案中出现的问题,或应提示主官注意的细节,幕友会写纸条,由仆人传给主官,以便主官审案顺利。
为了较清晰地了解州县幕友的秘书工作,我们结合需求线和供应线理论来谈。州县主官有六大职权,吏政权中的稽查佐杂,统驭胥吏和约束差役,均为幕友佐官出治的职掌范围,汪辉祖《佐治药言》中的“检点书吏”“差禀拒捕宜察”“勿轻易佥差”“宜随机杜弊”等都涉及管束胥吏和约束差役的内容。[42]至于稽查佐杂,本书前面所引吴宏《纸上经纶》卷六中的《饬平顺尉》则是一例。[43]
佐官察吏是幕友的主要职责,汪辉祖说:“约束书吏,是幕友第一要事。”州县衙门都有六房书吏,他们是办理具体事物的在官之人,而州县官却必须依靠幕友,是因为“幕友之为道,所以佐官而检吏也”。书吏没有官禄,只有微薄的工食银,为了谋生,他们不得不依靠各种衙门陋规获取钱财,这必然损害老百姓的利益。如词讼收取规费:“凡狱讼,无论大小,初递呈词即须使费,谓之呈子钱;及呈审之时,又有打扫衙门之说,谓之‘坐堂礼’。除人命盗案外,田土、婚姻各件,辄计家资之贫富为多寡,用费不到,则望审无期。若欲速提速结,则所费尤巨。内而长随茶房,外而书胥差役,莫不分润。每签提一案,差役多至十数人,到彼先索鞋脚钱、轿马钱。人证到齐后,又索酒食钱、差使钱。不满所欲,则虽官长屡催,总以人证不齐登答蒙混。结案之后,又苛求辛苦钱、酬谢钱。案愈延,则诛求愈广。”[44] 征收钱粮时,柜书有串票费,经书有纸张费[45] 等。州县官杜一弊,则胥吏又新创一弊。“盖官统群吏,而群吏各以其精力,相与乘官之隙,官之为事甚繁,势不能一一而察之,唯幕友则各有专司,可以察吏之弊。”[46] 幕友可以随时发现胥吏各种舞弊的手段,并告官杜绝之。
州县官第二项权限为户政权。征收办理田赋杂赋、办理漕务、筹办救济、劝农劝垦等事,一般由钱谷和征比幕友协助办理,除杜绝胥吏差役的各种舞弊手段外,钱谷和征比幕友主要是检核由户房书吏所编征册,收册则户房和幕府各自编立,各自根据实收记账登记,这样做主要是为了防止户房实收时多收少计,每年上忙下忙征收完后,两册对账,以核对有无漏征。如有漏征,或大头已征完,只剩零星散户等情况,则由征比幕友设立“比簿”,开单催征,确保足额征收。汪辉祖说:“抑知赋繁之地,漏催捺阁,及大头小尾,诸弊实皆征比核也。”[47] 但据王又槐《刑钱必览》所说:征比幕友所做并非扫尾工作,而是在整个钱粮征收过程中均用滚单、摘催单和亲催单三种方式催征钱粮。滚单是五户一单,每完一户滚至下一户,滚单滚过后,对于未完的户,则由摘催单,即摘出未完户,专单催征,如到十月末仍未交纳钱粮,则用亲催单,由经承书吏亲自到民户家中催征。[48]
万枫江认为:催征钱粮,全要内摘,摧摘之时先从大户催,大户完粮数量大,零户散户完粮数量少。先尽大户催摘,一方面有利于完粮总数的提高,也体现了公平。并且大户本来粮多,交纳钱粮也容易。这是先捡西瓜后捡芝麻的完粮方法。“此在内友之勤密。财赋重地,弊由外摘,非延搁即侵收矣。故必能设法催科,方可当征比之任,毋以会计小席而忽之也。”[49]
钱谷幕友则主要协助主官办理以下事务:交代、仓库、钱粮、征收、田宅、钱债、市廛、奏销、兵饷、灾赈、社仓、词讼、采办、邮政、俸禄、养廉、税课、劝垦、杂例、承追、承变、科场、军政、平粜、蠲恤、户口、船政、渔防、修造等。[50] 主要涉及户房和工房、兵房职掌事项。
州县征收钱粮的进展情况,要用循环簿和日报单定期向府衙汇报;征收解送要用详文向上汇报,“州县起解钱粮,先期三日将现解某项、某数银粮,于某日起程缘由通报,并将某州县离省路程若干里,于文内叙明。雍正七年,定例。”[51] 赋税征集好之后,就要征解。“征解要识缓急,地粮为急,官租次之,杂项又次之。地粮之中,大户为急,中户、小户又次之。地粮项下,起运急于存留。起运之中,又以河工兵饷为急。须查住例,应解若干项,于某时起解,仿而行之,自无错误。”[52]征解要分轻重缓急,安排好各项征解的顺序,才不至于被上司批驳。
钱谷幕友要协助州县官劝农、劝垦,农业收成有了保障,征收钱粮才能顺利完成。吴宏代知县所拟《劝农》告示,就是钱谷幕友这项职责的体现:
为劝农耕作,以阜民财事。照得田畴为衣食之源,仓箱乃胼胝之报,果其播种乘时,庶得实颖实粟,若使惰农游手,安望多黍多余。所以农家最重三时,而岁事维勤有功也。本县念尔民一岁之中,仰事俯育皆于田功是赖,诚恐嬉游成习,不事力作,则上无以速输将,下无以宁妇子。尔民之饥由己饥也,本县其何忍此,合亟亲劝。为此示仰合邑农人知悉,自告之日,各宜归耕南田,以望西成。本县自某日为始,单骑简从,次第躬历四乡,履亩亲劝,遇有不惜辛勤耕耘尽力者,本县当以斗酒相劳,与尔民陇畔言欢,岂不至快。如有辍其耰锄消遥陌上者,定加薄责,以为游惰之戒。本县谆谆之意,尔民其体之。[53]
劝农劝垦,表彰辛勤劳作之人,惩罚游手好闲之人,从道德的角度来讲,也是褒扬勤劳的美德。中国传统社会是农业社会,国家赋税收入主要是钱粮,这是靠农民辛勤耕种来保障的。但农业经济受自然因素影响很大,小农经济天生抗灾能力弱,所以传统社会很重视灾赈,力求在灾荒之年农民不离乡离土,人口不因灾大量减少,赈济及时,不使激起民变,酿成社会动荡,这是保障国家赋税和长治久安的大计。州县钱谷幕友的另一项工作就是办理荒政:
灾象将成,即行具禀。即成灾,则据报通详。俟委员到日,将被灾地亩数目,另行续报,并停征赈恤事宜。或候饬遵,或议详请示,一面分头查勘。正佐
各员尽心办理,务期无遗无滥。[54]
地方受灾,不能瞒报,而应查勘确实,及时详报上司。并要按受灾亩数、受灾程度,应蠲免田赋数目,应赈济人户数编定赈册。开仓放粮,并设粥场赈恤灾民。同时要组织百姓积极抗灾自救,“旱灾得雨后,可以补种。水灾则急,宜设法疏消,水退后亦可种植,如晚禾秋麦及荞麦、蔓菁之类。”[55] 对于无力耕种之户,要借给种子和开耕费用。同时,要监督书役人等,不使其舞弊,实心实力办事。抗击水灾的同时,要借修筑河工、塘坝堤堰实施工程救灾,工程所需人工,可在灾民中征募。凡征募来的灾民,每日例有工钱口粮,一人做工,可以赈济一家,这也是抗灾赈济的一个良法。钱谷幕友在办理这些事务时,主要的工作是按时详文上报,编制各种簿册,并时时审核,防止吏役人等从中私肥舞弊,侵害灾民利益。赈济完成后,及时奏销各种款项,不使州县官赔累。清代乾隆年间抄本《钱谷指南》对于钱谷幕友所应办理的各事项以及各项事涉钱谷的规定记载甚详,仅涉及荒政的内容,就有“灾荒要略”“赈济指南”办理荒政时应向上级“通报各事宜”“蠲免租银”“河工平粜”等内容,是幕友办理荒政的指南性操作手册。[56]
州县官的礼政权,包括振兴学校、举办社教、端正礼俗和举行祭祀。幕友在协助州县官办理上述事务时,要承担出考题、阅卷;组织乡约、检查讲读圣谕广训情况;朔望行香、春秋祭祀时,要撰写祭文。
州县官也有考试士子的责任,童子试和选拔举贡“科试”生员的考试,均在府、州、县进行,称为县试、府试,所以清代时有州县官“课士是第一要政”[57] 的说法。州县官到任后,第一件事,出到任告示和观风告示,此后每月一考称为观风考、月旦考。这类考试,幕府人员要承担出考试告示、命题、阅卷等工作。吴宏《纸上经纶》中,有两份告示就是考试士子的通知,一份是“观风”告示,是州县官上任后的第一次考试(观风考)的通知。另一份是“月行会课”,是月考通知。兹录“月行会课”如下:
为再行会课,以弘造就事。照得曹南向为人文渊薮,科第蝉联,号称极盛。乃频年以来,珠含玉韫,敛采韬光,渐至士气中衰,行且文风不振。有心世道,能无隐忧。本县自莅此土,惓惓属望,而午闱之役,又无一人入縠,此本县之教不先欤,抑诸生之业未精也。合照往例,月行会课,为此示仰通学生员及县属儒童知悉。本县择于本月某日举行会课,至期各带笔砚,齐集二堂,听候出题面试。自辰而入,尽酉而退,务竭一日之心思,以与题义相阐发。若剽袭坊本,徒为誊录,非所望也。如果心声竞献,自当有美兼收,窃欲直道相成,勿讶微疵必摘。自后每月一日定为常期,品题殿最,以示奖劝,是非好为区别也。盖业精于勤,巧不如习,似此稽核维严,庶尔诸生无浪掷之居诸耳。[58]
这则月考告示规定,每月一日(月旦考)对曹南士子考试,考试时间从早上八点到下午六点。作文一篇、诗一首,不得抄袭坊本。因曹南县上次乡试无人中举,引起知县对科举之事的关注,遂出告示力行会课制度。州县每次月旦考对于幕友们来说是一项日常例行工作,但其工作量很大。杨恩寿在其《北流日记》中记载,他每月都要为考试命题并阅卷。他在随六兄到任北流后,先是“草到任关防及观风示稿”[59],接着,在六月初二日记中写道:“阅观风卷,生题《‘居是邦也’至‘颜渊问为邦’》、《铜鼓赋》以‘古泽古节斑斓陆离’为韵,诗题《安危须仗出群才》“得‘才’字、《马援狄青行军优劣论》、《北流利病议》、《北流耆旧传》、《北流节孝烈妇女赞》、《克复金陵凯歌》、《咏鲜荔枝》七律、《四时竹枝词》。童生题《得天下英才而教育之,三乐也。君子有三乐》、《勾漏丹砂赋》以‘自是君身有仙骨’为韵,诗题《果然夺得锦标归》得‘归’字,余同前。”[60]直到初六日记:“观风榜出,生监取骆善才等六十八人,童生取杨超松等七十七人。选殊尤者十余人,录以付梓;异域文风,当入輶轩之采。”[61]
北流县刚经过太平天国起义军的冲击,县政凋敝,观风考试就收录了一百四十多人。当时北流县只有两位幕友,杨恩寿在这几天又要批呈词又要阅卷,他在初四日记中说:“赴关回,批昨日呈词十七张毕,仍旧阅卷。簿书钱谷,子曰诗云,杂沓而来,雅俗共赏。”[62]
所谓观风考,是州县官和幕友对当地民风土俗以及地方情形的一次全面了解,从所出试题即可看出,有考当地利病、耆旧、节烈的内容,也有考时事政治的内容。其中当地利病有助于新任州县官和幕友了解当地情况,为施政收集信息;耆旧为当地有影响的老人,节烈孝妇是当地社会道德风尚的一个标志。通过这种考试,州县官和幕友相当于进行了一次社会调查。至于月考,题目就没有如此多了,一般是一文一诗,杨恩寿同治四年九月十七日记:“阅课卷,生题《‘吾见其人矣’四句》,诗题《九月授衣》得‘衣’字。童题《‘吾闻其人矣’至‘齐景公’》,诗题《九月在户》得‘豳’字。”[63]
古代,很重视祭祀,“国之大典,在祀与戎”。这也是礼政的一个重要方面,古人以神道设教,讲天人合一。州县官除春秋二祭,朔望行香这些例行祭祀之外,凡遇灾,如久雨不晴、久晴不雨、日月之食等,州县官都要斋戒致祭。幕友则代其起草致祭文书。吴宏的“祷雨疏”就是一篇求雨祈祷文。[64]
至于举办社教,则是对人民进行思想文化教育。州县官负有转移风气、导民向善的责任。清代颁布的《圣谕广训》是对人民进行思想文化教育的主要教材,一共十六条。州县官负责定期组织县学生员和乡约地保在城乡讲解宣传。上司也把宣讲情况作为考核地方的一项内容,所以州县官很重视,在城里宣讲,州县官可以随时督察。在乡里讲解,则不易督察,于是为考核乡约地保切实做好此项工作,设立了循环簿,按时填报,以备核查。但为了防止其应付差事,又要严格要求各乡约不得例行公事,而要认真组织宣讲,如实填报循环簿。于是吴宏代知县写下了“申饬讲约”的告示:
严饬乡约以肃遵行事。照得乡约之役,所以勤宣圣谕,劝诲一方。使游手之徒,尽知耕作;浇顽之习,渐返淳良,即古遒人木铎之意,责任綦重。本县莅任之始,他务未遑,首先举行乡约,一以遵朝廷,一以醇民俗,甚盛典也。每逢朔望,在城则以某处为约所,本县召集僚佐绅紟,亲诣督率,依期宣讲。在乡则命尔等各于附近公所,实力奉行,立有循环簿二扇,定限每月初二日,将前月讲约处所乡约姓名并听讲人数,填簿倒换,以备稽查。本县告诫谆谆,言犹在耳,将以一乡之从违,别尔等之勤惰;即视奉行之勤惰,定后来之劝惩;岂本县寓意维严,而尔等竟同泛视。即此循环二簿之慢无填报,则朔望两期之奉行不力可知。尔等讲约之人,既始勤而终怠,安望一乡之俗,能革薄以从忠。本应重惩,姑再严饬。为此示仰各乡约人等知悉,嗣后每逢朔望,尔等齐集附近村庄之人,各扶老携幼,在于讲约处所,照依原颁圣谕十六条,高声宣讲,期至遵行,毋许怠玩。仍于每月初二日填簿报查,循入环出,以凭稽核。事关化民成俗要务,如敢仍前置之高阁,失误宣讲填报者,定行差拘究责。言出法随,各宜慎之。[65]
《圣谕广训》是康熙皇帝亲颁的,全称为《御制圣谕广训》。共十六条,要求地方官每月朔望,在城乡广为宣讲,其内容是:
1.尊孝悌以重人伦 2.笃宗族以昭雍漠
3.和乡党以息争讼 4.重农桑以足衣食
5.尚节俭以节财用 6.除异端以正风俗
7.明礼让以端士行 8.讲法律以戒愚顽
9.禁诬告以义全善 10.戒逆逃以免株连
11.完钱粮以省催科 12.隆学校以敬名士
13.联保甲以灭盗贼 14.定衡度以公买卖
15.禁奸淫以肃人伦 16.绝赌博以淳风俗
以上十六条,广泛地涉及了人民生活的各个方面,包含了封建道德孝悌忠信礼义廉耻的各种要求。宣讲这些内容,的确可以培养淳朴的民风,造就顺从的人民。应该说地方官的着力施行,定期讲约,也有利于在当地形成符合官府意志的舆情导向,特别是说服人民顺从官府意志,按时交纳钱粮,尽量不打官司。这对于维护封建统治秩序是有帮助的。可以为地方官府节省大量行政成本。反观清代官僚系统,我们可以看到官员数量并不多,但其统治效率却很高,并且造就了中国封建社会的最后一个盛世——康乾盛世,从某种程度上讲,地方幕府实心办理乡约讲训,在其中是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的。
乡约与保甲是相辅相成的。乡约注重教化功能,保甲注重治安功能。州县幕府办理乡约讲训,同时切实实行保甲制度,这是从思想教育到社会控制两个方面入手维护社会稳定。万枫江和汪辉祖都谈到了这一点,万枫江在直隶业幕多年,认为查获逃人也“总要力行保甲”[66]。这样可以随时稽查,逃人难以隐匿。汪辉祖则在业幕之时,一直不忘力行保甲,因为这是考核官员政绩的一个必要内容,直到他在宁远县做知县时,才“令地保将管内四至接壤,及山多田多,有塘堰若干,桥梁若干,大路通某处,小路通某处,某土著住己屋,业何事,某流寓主何人,有无恒业,一一注入簿内。”[67]总共统计了四次,每一次都很详细,最后全县无漏登之户,然后他捐资发放门牌。偶尔有漏登之户,也呈文请求县里登记补发门牌。不出半年,无业流民无法存身,想冒充邻居门牌号,只要一查册簿,马上会发现。很快就使得盗贼销声匿迹,词讼大大减少,“邑民称便”。[68]
编查保甲属于州县官的兵政权。州县官兵政权还包括管理驿传。在古代驿是负责投递公文、转运官物及供往来官员休息的机构。清代由于疆域辽阔,公文递送一般由驿和绿营塘汛两个系统完成。无论是本州县衙门的公文,还是经过本州县的公文,都采用接力传递的方法,一铺一铺地递送。平常公文用脚递,紧急公文则用马递。两种公文传递均有时限要求。紧急公文限时刻,迟三刻,笞二十;每三刻,加一等。平常公文则限日,迟一、二日,州县官自行查究,以示儆戒。迟至三日,州县官要将铺司解送到衙参究,迟至五日,则将铺司枷号重责后,革役。地方各州县铺递公文,为兵房书吏掌管,设立循环号簿。凡遇一切铺递公文,要求必须在循环簿上按日填注某日,送某衙门,公文几件,由某铺司承送,该铺司送交下一铺,即领收回照,回到本铺核对销号。如果没有回照,及投递迟延,错投,私自绕路,夹带私物,公文损坏丢失等情况,州县官要立即严查。递送公文同样事关州县官考成。每出现一次公文延迟等失误,罚俸一年;五次以上者,降一级留任;十次以上者,降一级调用。幕友要关心主官考成,则递送公文的事情,要时常检查、监督,一般是将由马递的紧急公文号簿“按五日一次,循去环来,不时查考,查明本站、本铺有无延误,”并在每季度结束时,“将递送公文有无迟误,及玩误铺司、马夫发落情由,造册通报查核。”[69]
递送公文,尤其是由本衙门发出的上行公文,幕友还需注意计算路程、日期,如果公文内容是报忧的,则不能在万寿节(皇帝、皇后及太上皇诞辰日)让上司收到公文;如是报喜的公文,则不能在列皇列后忌日让上司收到公文,否则州县官要受处分。[70]
州县官的刑政权包括民事刑事案件、盗窃案件、诉讼程序等。主要是由刑名、钱谷幕友佐理州县官办理。民事案件,如涉及继承权、财产权等,一般由钱谷幕友办理;刑事案件,包括命、伤、奸、盗等,则由刑名幕友办理。据《钱谷指南》一书所说,钱谷幕友办理的案件,有行钱违制、贩运私盐、私烧踩曲(造私酒)等[71];《招解说》一书中说,应由刑名幕友办理的案件有:命案、盗案、劫案、放火、轮奸、奸拐、逃犯(包括徒犯脱逃、军流为民等犯脱逃)、盗墓(发冢开棺见尸)、剪毁制钱、粮船被盗、劫库、谋逆、越狱、贩私(盐、酒、货)拒捕、卦子匪类(指民人弃耕,外出跑马卖解)、赌博、私宰耕牛、私贩硝磺、私铸铜钱、叛逆等[72]。王又槐《刑幕要略》中将刑名幕友办理的案件分为:命案、犯奸及因奸致命案、强窃盗案、抢夺、杂案。其中杂案又包括:略人、略卖人;拐逃案作;控争坟山界址及盗葬案;侵财案(包括恐吓财物、诈欺财物、冒认财物、诓骗财物、拐带财物等案)、匿名揭帖、伪造印信、诈称官员、发冢开棺、私铸、私盐、造卖赌具等。[73] 按王又槐所说,则民事案件也归刑名幕友办理。
发生案件后,追缉人犯,查勘现场,追赃取证等工作由书吏衙役仵作等完成。抓获人犯后坐堂审讯,由州县官完成,书吏录口供,刑名幕友则在大堂屏风后听审,如有疑点或需要提醒主官细问的关节点,刑名幕友会随时写条子由主官长随传递给主官,主官则根据字条中的提示详细研审。务使口供与案情一致,是“审供先问起衅根由,初供多有浮混,必须追究其底里,使无躲闪。其情虚处,每有支饰,必诘其根原。或以情理驳之,或以前言驳其后语,或以原被证佐之不符处,乘间指摘,使供情画一。”[74]
口供录好后,幕友要认真审看,当堂记录的口供中有脱落舛误的内容,应该及时查证后添加或者更正,然后标朱并归入卷宗。各份口供中有事关紧要的地方,幕友要亲自用笔做记号,防止书吏窜改供词。在向上司衙门上报案件详文时,刑名幕友要根据案犯口供,在详文中先叙供。
王又槐认为:叙供就像作文。作文是代圣贤立言(指八股文),叙供则是代犯人达意,用词虽然粗浅,但前后层次、起承转合、埋伏照应、点题过脉、消纳补斡、运笔布局等方法,和作文没有区别。作文以题目为主;叙供则以律例为主。案件到手,幕友要审核其情节,情节重则罪重、情节轻则罪轻,引律例要适当。[75]
叙供的次序是先地保后邻证的口供,因为地保是地方保甲组织的基层干部,负有维持地方治安的责任,地方发生案件,往往是由地保报案。在保甲制度中,十户为“甲”,十甲为“保”。邻居之间也有相互保卫、相互监督的责任,地方有案件发生,邻居之间有相互作证的义务。然后是写轻罪人犯的口供,最后才写重罪人犯的口供。这是详文通常的写作格式。但如案中有目击人证,亲自参与犯罪的要犯,则必须在地保、邻证之下先行叙述,以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然后再写各犯分别招认的口供,这样才能做到眉目清楚。这是详文中安排前后层次的方法。
案件发生的原由是情,过程是节;犯罪动机是情,实施犯罪的过程是形。叙供时要根据案件情节及案件当事人的情形,从头至尾,剪裁布置:从案件如何起因,如何以应,从何而转,叙到案件结果发生之时,这是案件经过的起承转合;案发时如何起手,伤在何处,对方如何抵御,又伤何处,旁人有无救助劝解,案犯是否有心故意,这是案件当事人的起承转合。
在叙供时,还要埋伏照应,比如叙供中突然出现的人,必须在叙供时写明系由何人供出,如何查出,如何到案等语,文中预先埋伏,或在别处点明,才不会显得突兀。又比如报词,尸伤及叙勘情形,要与各犯口供层层照应,不相违悖。至于案内年月、日期、地点、姓名、人数、脏数、案件情节、当事人情形,每个人犯的口供必须画一,这是全案的前后照应。
点题过脉,比如在尸伤中写明,系因何身死,这是验伤之点题;供内要用案犯口供叙明,系何因动手,是无心致死还是有意致死一句,这是讯供之点题。过脉,也称过桥,先说一事,后说另一事,中间要过桥;案犯先期逃脱,后经拿获,中间也要过桥。或者此条先由前官审理,其如何离任,后接之官如何审理,也要过桥叙明。
叙供时,无关紧要之处,一笔带过,这是消纳;情节有可疑,口供不周详之处,以及案件是否可以进入下一层,并预防案犯可能还有另案,以及案中其他人有无知情容留、窝藏等情况,均要在叙供时逐一补叙,以免上司批驳。
总之,刑名幕友在叙供时,“布局运笔,乃办案之要诀也。善布局者,筹算通案之去留向背,安排众人之线索贯接,紧而不慢,整而无遗。善运笔者,爽畅而不纠缠,老辣而不游移,字字无间,句句有骨。”[76]
《招解说》一书则说,叙供时“情节要明”“情形要合”“口供要确”“针线要清”“来路要明”“过桥要清”。[77]
叙供中用语不可文雅,不可村野;内容则不可繁琐,而应简洁;说理议论则不可偏颇,耸人听闻;案情分析上,不可猜测想象。总之,叙供中应注意字字都要细心琢磨推敲,不留漏洞。
叙供之后,就是加看语。叙供写好了,加看语就比较容易。善于办案的幕友,在叙供时就已经布置看语了,叙供加看,若一线穿成,毫无驳杂。看语也要有前后层次、起承转合、埋伏照应、点题过脉、消纳补斡、运笔布局之法,也要求层次分明。看语的语言要求用文言,但也不能过于雕饰,以免以辞害意。看语中要有建议使用律例条文的内容,凡案中人犯,必须逐一说明应拟罪名及处罚建议。
我们引录吴宏的一份“打死人命案”,了解一下刑名幕友所拟招解详文。吴宏收录此文时,只保留了看语,他认为叙供是他人手笔,不敢掠美,故只保留了自己所拟的看语。
看得胡弘宽打死无服族人胡文孙一案。经前县通详,奉檄饬审到县。随即吊集一干人犯,当堂隔别研讯。据弘宽供与胡文孙素无仇嫌,缘文孙于本年二月初五夜二更时分,越寡居胡氏之墙,敲打其房门欲入。氏做鞋未寢,心疑歹人相逼,惊从旁窗跳出喊叫,适保长胡弘宽同巡夜更夫闻喊奔救。文孙此时若以乡音自称己名,束手就缚,亦未必遂至于死,无何隐其姓名,口说官话,反有一个来一个死之语,狠言恐吓,致弘宽虑其是贼,恐有伙党,遂鸣锣召救,村族毕集。文孙持墙内门闩打出,弘宽头已被击,乃为族众推拥向前,夺闩还击,昏夜信手,适中文孙顶心囟门,胡连亦持棍打伤文孙左臁胁,此时皆不知其为文孙也。迨弘宽止住其手,拖出门外,族众就亮视之,方认即系族人文孙。拖扯赴祠,弘宽用汲水井索缚以待旦,欲于次早送县惩究。不料文孙被殴伤重,即於五更殒命,此文孙在昏夜越墙,官话威吓,又拨闩打出,显有拒捕情状。救护之保长弘宽,仓卒下手,似与登时无异。且严审再四,坚称并非有意欲毙,亦无助缚之人,但不知为文孙时,既已夺门还击,又复拖撩多伤,迨扯手出门,已经认识,文孙业负重伤,不必虑其宵遁,复加捆缚,何为乎?虽文孙顶心囟门受伤致命,是死于殴不死于捆,然殴在未就缚之先,捆在已拘执之后,弘宽照已就拘执而擅杀至死律,仗徒不枉。律:罪人持仗拒捕,捕者格杀之,得勿论。夜无故入人家,已就拘执而擅杀至死者,仗一百,徒三年。胡连虽有服制,打时原不知为文孙,持棍助殴,应照余人律,满杖。胡青、徐观佑虽不曾打,执有木棍,闻警而来,自难空拳赴敌,情尚可原。但徐观佑与胡三在祠见捆,不行劝阻,王财发开门给锄柄二根,均予不应重杖,亦属允宜。夏新旺、胡天吉审系无干,应请省释,缘奉通详饬审事理,卑职未敢擅便,理合招解审转。[78]
此例是安徽徽州黟县乡间发生的命案,案发后已经黟县详文初报。徽州府批饬由黟县审理,这是经审理后向州衙上报的招解详文。这篇详文虽然只保留了看语部分,但从内容来看,符合清代刑名幕友办案的特点。
首先,胡弘宽打死的是无服族人胡文孙。《大清律》“律设大法,例顺人情”。办案首先要看服制。服制是中国古代宗法制度的主要内容,分为斩衰、齐衰、小功、大功、缌麻五种丧服服制。五服之内,“例如通奸之罪,服制俞亲则俞重,若不明此意仅依凡人处断,则失出矣。盗窃之罪,服制俞亲则俞轻,若不明此意,竟依凡人处断,则失入矣。”[79] 而五服之外,以凡人论。胡弘宽与死者无服,以凡人论。案中胡连与死者有服,但“打时原不知为文孙,持棍助殴,应照余人律,满仗”。
其次,清代刑幕中有“四救四不救”之说,据纪晓岚《阅微草堂笔记》,所谓“四救”是幕友中相传的一个口诀:“救生不救死,救官不救民,救大不救小,救旧不救新”,其理由是:
救生不救死者,死者已死,断无可救,生者尚生,又杀以抵命,是多死一人,故宁委曲以出之。而死者衔冤与否,则非所计也。救官不救民者,上控之案,使冤得申,则官之祸福不可测;使不得申,即反坐不过军流耳。而官之枉断与否,则非所计也。救大不救小者,罪归上官,则权位重者谴俞重,且牵累必多;罪归微官,则责任轻者罚可轻,且归结较易。而小官之当罪与否,则非所计也。救旧不救新者,旧官已去,有所未了,羁留之恐不能偿;新官方来,有所委卸,强抑之尚可以办。其新官之能堪与否,则非所计也。[80]
胡文孙已死,属不救之列。于是刑名幕友吴宏在详文中强调,死者不用乡音,只说官话,胡宏宽听不出他是谁,且在昏夜之中,他在门外,死者在门内,不能看见。死者先声言来一个死一个,又拔门闩打出,属于行凶拒捕在先,并已打中胡弘宽,胡在族众推拥之下,上前夺闩还击,误中死者顶心囟门,是仓卒下手,本无心杀人。还击之时,以为死者是贼,可能还有伙党;还击之后,拖出门外,在亮光下才认出是族人胡文孙。另一助殴之人胡连与死者虽有服制,但助殴当时也不知对方是胡文孙。所以,详文中坚称,死者不是被捆缚而死,而是无心失手,且死者有拒捕情形,故按律文,胡弘宽仗一百,徒三年;胡连满仗;其余人等情有可原,不予追究。
上报招解详文时,幕友会根据口供,在叙供之时,抱着为案犯“求生”的心愿,“可轻可重之间者,所争止在片语,而出入甚关重大,此处非设身处地地诚求不可。诚求反覆,必有一线生机,可以籍手。”[81] 幕友的“儒者之刑名”“四救”之说,都与此有关。汪辉祖反复告诫学幕之人,“苦心未必天终负,辣手须防人不堪”,不要笔下“造孽”。[82]
州县刑名幕友代本衙门草拟的各类公文,有以下一些情况:
一是秀才犯有应杖、笞的轻罪,须褫革衣顶功名的,向本省学政衙门与本府、本州(按:指规制同府的直隶州)详报,如犯徒罪以上,应用通详,上报各上司衙门。如果是因重案牵连应褫革衣顶功名的,虽然其罪只有杖、笞,也应通详。廪生还要详报藩司以便开除其廪粮。贡生、监生应褫革衣顶功名的,无论是笞、杖、徒哪一种罪,都应通详上司衙门,同时详报学政衙门。
二是考职吏员(经考职正式录用的州县胥吏)及捐职人员(由捐纳而得职的吏员)有犯笞、杖、徒罪者,也要通详上报上司衙门。但不必报学政衙门,因为他们不是经过科举考试,所获得的也不是功名。
三是徒犯到达发配地,发配地州县用申文向上司衙门报告,同时出具收管该犯的五种文书材料,移送该犯原犯罪地方州县,由其转申上司衙门。犯人到配期限满后用验文向上司报告,同时用移文通知该犯原籍州县,以便安插落户。
充军、流放的犯人到达发配地后,发配地州县按季造册上报府衙,由府汇册转上级衙门。
四是请求旌表的节妇、孝子,由州县儒学将其事实书写造册,并加上里邻族长的证明材料,用牒文上报州县核实,州县幕友加上四六看语,用详文通报,由府衙核定后转上级。等到礼部回复,州县拨出官银三十两,由其本家自行建坊,但领取银两的收据要在州县存案。领银收据、印结等,年终由州县汇册申文报上司衙门报销。百岁老人旌表,也由州县请旌,建“百岁坊”,以示尊老之意,办理方法同上,但不需儒学用牒文报州县。
五是在监人犯病故,应先将患病缘由用详文简报上级,然后,查阅卷宗填报写成长详,内容包括尸亲、刑书、牢禁、医生、仵作以及同监犯人证明材料,声明并无陵虐致死等情由,向上级通报。如果是在押犯,尚未定案时在监病故,则在详文通报后,仍于该犯正招内简要叙述刑书禁卒等人口供,并写入招详文内,文中应声明该犯应拟定何罪,以便刑部在该案内分别议处。若是凶犯脱逃,充军、流放犯在途中或发配地脱逃,或者在监犯越狱等,州县均须造具案由、年貌册,用详册通报上级,请求通缉。
六是抓获邻境、邻省逃犯,一面用关文到其发配地核查,一面用移文知会发配地州县停止通缉。
凡是用通详的案件,详册内备录供词和看语,长详内则不必全载,只用叙供和看语。如果是上司发审州县审理的案件,长详内容必须与详册内容相同,以便上司将详文批给其他的衙门复核。如不在详册内全载供词,则其他衙门无从查办,这样反而会导致其他衙门驳饬。
州县上报的重大案件,上司没有不驳的。州县幕友最头疼的也是上司幕友驳案。上司幕友(主要是府幕)驳案,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如报词与口供不对者驳;填伤与《洗冤录》载不符者驳;伤与凶器不对,及与犯供不合,或遗漏错误者皆驳;供情率混游移者驳;供不周密而疏漏者驳;前后彼此供情迥异者驳;供看不符,拟议末协者驳;复审与初报翻异者驳;事无情理无证据者驳;顾此失彼,轻重不平者驳。”[83]
万枫江也说:“事件不必怕驳。斩绞大案,上司未有不驳,总要成招之时,预料其在何处驳诘,作何顶复,则胸有成竹,俞驳而案俞定。若中无定见,案情本属舛误,一遭驳诘,手足无措也。”[84]
吴宏有一篇顶复上司幕友驳案的详文“休邑乡村等事”,这篇详文在顶复时有理有据有节,反映了州县刑名幕友办案的水平:
看得休邑白际岭居民汪继麟家,于旧年十二月初七日被盗一案。据已获盗犯胡秋古等佥供,同伙一十五人,进屋八人,把风七人,其上盗情形及所持器械,各犯供吐不讳,彼此互证已明。其起获脏物,又经失主认明一十九件。是盖无所容其狡辩者矣。独是各盗惟恐爰书一定,不日就戳(按:应为戮)。故於解审之日,变易初供,以为倖生之计,致蒙严驳复讯。摘其供情前后互异者,逐一开诚指示,不欲稍留疑窦,致有枉纵。此诚天地好生之心,卑职敢不仰体宪仁,再三详慎,以尽承审之职。但逐节推敲,细加驳诘,则知从前之疑,在慎重民命者不得不然而。一经供明,则群疑固有可尽释者矣,即如进屋八人,忽入未获之老三,而去胡贵之,与县供不一,是可疑也。今讯,据胡秋古供,胡贵之是进屋的,那胡老三是小的初供时,心里慌张,多说了个胡字,实是未获老三等语。查胡老三一犯,虽据秋古初供列入进屋数内,但本犯历审称未进屋,载明原详。则所称心慌多说胡字,似属情真。至逸盗胡贵之,在秋古之口,于宪审时则去之。及卑职覆讯,则又入之。舌有辘轳,闪烁无定。揣秋古之意,盖谓贵之未获,正可藉以狡延时日也。而究竟进屋与不进屋,其为同伙等耳,既为同伙,又何争进屋与不进屋哉。若胡兴隆虽坚供未曾进屋,及细鞫之,则称未入房去。夫既在房外,则即在屋内矣,此疑之可释者一……
又奉驳张福分得衣赃不自取而与胡贵之,是可疑也。今讯张福供,是寄非与,亦或有之。至毛右林分得绸衣,原供与郑那泥母亲包尸。郑那泥已经质明,而忽又称另有一郑那泥。今讯毛右林则称就是这郑那泥,及问郑那泥,则称是小的母亲包尸,仍与前供无异,可知此一郑那泥之外,原未尝更有一郑那泥也,此疑之可释者十。
原奉檄驳审事理,除将已解过失主认明赃物,同无主余赃俱贮库不解外。相应将现在盗犯胡秋古等八名,仍照原拟解赴宪台亲审转解。逸盗胡贵之等,应请转详咨提,获日另结。再此案获盗月日,及验无私拷伤痕,俱经署县载明原招,无庸赘录,合并声明。
复看得盗犯胡秋古等行劫休邑汪继麟家一案,屡奉严驳,卑职仰体宪台慎重民命之意,敢不悉心研究,以期得情。除备载前详者不复赘陈外,兹奉驳胡秋古铜盆,以郑君宜原首词并秋古到县初供,俱未及徐增喜代卖之语,迨失主不认,始为转托之说,似属可疑。今讯秋古初供时何以不及,则称只料是原铜盆,所以不曾说出增喜代卖的话。再讯郑君宜,则称侄儿兔俚,只见秋古们到休宁,其卖铜盆与鲍寡妇家,亦系地方人传说。夫传闻之言,原属难据,况以兔俚之所闻转供於郑君宜之口乎。至徐增喜一犯,各盗供系淳安人,今讯秋古则称增喜本贯淳安,而为非于开化,为地方不容,毙之于路。供叙时日凿凿,则增喜之已伏冥诛,似属可信。若必欲求之淳安,则此犯生时已离故土,若更欲求之开化,则地方既已朦回于先,岂肯复认于今日。至汪老的一犯,虽据地邻供系冻死,今审据秋古供,委系自家人打死,此等败类,族人恶其玷己也而毙之,事无足异,但落膝于公庭,则从无自认为私毙人命者,驾言冻死,是或亦情之可信者也。至于赃之虚实,又经逐加复讯,仍与各盗原供无异,相应将现在盗犯胡秋古等八名,仍照原拟解赴宪台亲审转解。[85]
这份顶复招解详文,是吴宏在休宁县幕任刑名幕友时,因所办一起盗案,被徽州府幕刑名幕友驳回,原驳中指出了该案十项可疑之点,有的是各犯口供不一,有的是赃与供不符等。吴宏一一顶复。顶复之时,虽然府幕驳词内有不合情理的地方,但吴宏注意有理有节,不据理力争,只委婉其辞,曲折其笔,一一回复,并不时强调上司体察民情,仁心仁怀。毕竟幕府刑名是代上司衙门批驳案件,如在顶复之时语涉过激,则有失尊敬,也不是下级衙门对上级衙门的仪节所允许的。所以吴宏只照驳案,逐条回复,始终只涉及本案,丝毫不敢节外生枝,以免详文上报又遭批驳。
以上,我们从州县官职权为需求线,以幕友辅政为供应线,梳理了州县幕府秘书工作的基本情况。实际上清代州县官一方面职责重,另一方面“州县官如琉璃屏,触手便碎”。[86]一部《吏部处分则例》,对官员自罚俸以至革职,各有专条。幕友辅助州县官,要时时考虑主官考成。清代幕学著作中,对这方面内容,都有涉及,如失察、疏防、迟延等,均会使官员受处分。地方发生盗案、越狱、盐枭等案,州县幕友均在上报案件时自动扣限,按限破案,过限不结案则州县官要因延迟而受处分;同时开参疏防(疏于防范),并将官员职名开具于揭内,自请处分。“揭内事由,务须简明,字画不得舛错贴补,年月无须空白,免得上司藉端驳换”。[87]
我们以窃盗案为例,来看一下州县官开参疏防的规定:
窃盗案,如是纠伙十人以上,用暴力控制事主,实施夺财行为,属于临时行强;如是赃已到手,逃离现场时,被事主追擒,为求及时脱身,而实施暴力杀伤人命,属于临时拒捕。有临时拒捕情节,地方官应参疏防,《大清律·刑律·盗贼上》规定:“盗案以失事日为始,限四个月参疏防。”即盗案限四个月破获,并应参劾地方官疏于防范。盗案一般按年限扣参,《大清律·刑律·盗贼上》规定:“凡限内获盗过半而盗首未获者,仍罚俸一年(初参),二参罚俸二年,三年降一级留任,四参降一级调任。”州县官降一级调任往往会被降调为教官。
州县官幕友在办理各种公务时,为避免幕主受处分,会尽心竭力,在各种公务限期内抓紧办理,所以挂号幕友的作用在按限催办公文,刑名幕友的作用在按限督办案件,钱谷和征比幕友则在征赋税时按限追比。(www.xing528.com)
【注释】
[1] 萧一山:《清代通史》(上卷),中华书局,1985年,第541页。
[2] 刘子扬:《清代地方官制考》,紫禁城出版社,1988年,第102~104页。
[3] 赵尔巽等:《清史稿·职官志三》,卷一一六,中华书局,1977年。
[4] 周振鹤:《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194页。
[5] 赵尔巽等:《清史稿·职官志三》,卷一一六,中华书局,1977年。
[6] 包世臣:《齐民四术》卷七(下),《为胡墨庄给事条陈请厘积案章程摺子》。
[7]《光绪会典事例·书吏事例》。
[8] 许葭村:《秋水轩尺牍》“托沈孟养为婿谋事”。见李乔主编《中国师爷名著丛书·个师爷的家常话》,九洲图书出版社,1998年,第257~258页。
[9] 许葭村:《秋水轩尺牍》“谢张南奏惠帽檐”。见李乔主编《中国师爷名著丛书·一个师爷的家常话》,九洲图书出版社,1998年,第254页。
[10] 包世臣:《与次儿论谳狱第二书》,《齐民四术》卷七(下)。
[11] 吴宏:《纸上经纶》卷二,见郭成伟、田涛点校整理《明清公牍秘本五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71~172页。
[12] 汪辉祖:《学治臆说》卷上,“禀揭宜委曲显明”,辽宁教育出版社、新世纪万有文库,1998年,第47页。
[13] 汪辉祖:《佐治药言》,“慎初报”条,辽宁教育出版社、新世纪万有文库,1998年,第7页。
[14] 汪辉祖:《佐治药言》,“上台驳批宜细绎”条,辽宁教育出版社、新世纪万有文库,1998年,第26页。
[15] 万枫江:《幕学举要》“总论”,见襄人编译《为官经》,湖北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316页。
[16] 王又槐:《办案要略》“论驳案”条。见李乔主编《中国师爷名著丛书·一个师爷的办案经》,九洲图书出版社,1998年,第57页。
[17] 许葭村:《秋水轩尺牍》“与章又梁”。见李乔主编《中国师爷名著丛书·一个师爷的家常话》,九洲图书出版社,1998年,第142页。
[18] 王又槐: 《办案要略》“论驳案”条,见李乔主编《中国师爷名著丛书·一个师爷的办案经》,九洲图书出版社,1998年,第58页。
[19] 龚未斋: 《雪鸿轩尺牍》“与天津太守杨兰如”,见李乔主编《中国师爷名著丛书·一个师爷的牢骚话》,九洲图书出版社,1998年,第174页。
[20] 吴宏:《纸上经纶》卷三。见郭成伟、田涛点校整理《明清公牍秘本五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91页。
[21] 吴宏:《纸上经纶》卷三,见郭成伟、田涛点校整理《明清公牍秘本五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88~189页。
[22] 吴宏:《纸上经纶》卷六,见郭成伟、田涛点校整理《明清公牍秘本五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41页。
[23] 吴宏:《纸上经纶》卷五“禁钻营”,见郭成伟、田涛点校整理《明清公牍秘本五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21~222页。
[24] 吴宏:《纸上经纶》卷五“禁神会”,见郭成伟、田涛点校整理《明清公牍秘本五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22~223页。
[25] 吴宏:《纸上经纶》卷五“禁匿名帖”。见郭成伟、田涛点校整理《明清公牍秘本五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23页。
[26] 汪辉祖:《病榻梦痕录》卷上“乾隆二十年”。
[27] 朱彝尊:《李君良年行状》,《碑传集》卷一三八。
[28] 邓廷桢:《双规斋诗钞》。
[29] 佚名:《论州县为亲民之官宜久任供职》,《皇朝经世文四编》卷十六,“吏政”。
[30]《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十辑,广西布政使郭珙奏折。
[31] 方大湜:《平平言》卷一。
[32] 《历代职官表》卷五十四。
[33]《历代职官表》卷五十四,知州知县等官司,《光绪会典》卷五。
[34] 鲁一同:《胥吏论》,葛士浚辑《皇朝经世文续编》卷二十二,吏政七·吏胥。
[35] 汪辉祖:《病塌梦痕录》卷上,“乾隆二十六年”。
[36] 许思湄:《秋水轩尺牍》“谢陈松亭雇车并托延医”。见李乔主编《中国师爷名著丛书·一个师爷的家常话》,九洲图书出版社,1998年,第151页。
[37] 龚未斋:《雪鸿轩尺牍》“答朱桐轩”,见李乔主编《中国师爷名著丛书·一个师爷的家常话》,九洲图书出版社,1998年,第148页。
[38] 谢金銮:《教谕语》“居官致用篇”,甘鸿《从政闻见录》卷上。
[39] 万枫江:《幕学举要》“水利”条,见襄人编译《为官经》,湖北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365页。
[40] 徐栋辑:《牧令书》卷二,“政略”。
[41] 蔡申之等:《清代州县四种》,(台湾)文史哲出版社,1975年,第21页。
[42] 汪辉祖:《佐治药言》,辽宁教育出版社、新世纪万有文库,1998年,第4页、第10~11页、第24~25页。
[43] 吴宏:《纸上经纶》卷六“饬平顺尉”,见郭成伟、田涛点校整理《明清公牍秘本五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43页。
[44] 四川省档案馆、川大历史系:《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下),第221页。
[45] 刚毅:《居官镜》治道·户政。
[46] 汪辉祖:《佐治药言》“检点书吏”条,辽宁教育出版社、新世纪万有文库,1998年,第4~5页。
[47] 汪辉祖:《学治臆说》卷上,“幕宾不可易视”条,辽宁教育出版社、新世纪万有文库,1998年,第41页。
[48] 王又槐:《刑钱必览》卷五《钱谷要则》。
[49] 万枫江:《幕学举要》“钱谷”条,见襄人编译《为官经》,湖北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343页。
[50]《钱谷挈要》,转引自郭润涛《官府、幕友与书生——“绍兴师爷”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第92页。
[51] (清)佚名:《钱谷指南》“贞”,见郭成伟、田涛点校整理《明清公牍秘本五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532页。
[52] 万枫江:《幕学举要》“钱谷”条,见襄人编译《为官经》,湖北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343页。
[53] 吴宏:《纸上经纶》卷五“劝农”,见郭成伟、田涛点校整理《明清公牍秘本五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26~227页。
[54] 万枫江:《幕学举要》“灾赈”条,见襄人编译《为官经》,湖北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352页。
[55] 万枫江:《幕学举要》“灾赈”条,见襄人编译《为官经》,湖北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354页。
[56](清)佚名:《钱谷指南》“贞”,见郭成伟、田涛点校整理《明清公牍秘本五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482~512页。
[57] 叶镇:《作吏要言》。
[58] 吴宏:《纸上经纶》卷五“月行会课”,见郭成伟、田涛点校整理《明清公牍秘本五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17页。
[59]《北流日记》“同治四年四月廿九日”,见李乔主编《中国师爷名著丛书一个师爷的案牍生涯》,九洲图书出版社,1998年,第43页。
[60]《北流日记》“同治四年六月初二日”,见李乔主编《中国师爷名著丛书一个师爷的案牍生涯》,九洲图书出版社,1998年,第55~56页。
[61]《北流日记》“同治四年六月初六日”,见李乔主编《中国师爷名著丛书一个师爷的案牍生涯》,九洲图书出版社,1998年,第57页。
[62]《北流日记》“同治四年六月初四日”,见李乔主编《中国师爷名著丛书一个师爷的案牍生涯》,九洲图书出版社,1998年,第56页。
[63] 《北流日记》“同治四年九月十七日”,见李乔主编《中国师爷名著丛书一个师爷的案牍生涯》,九洲图书出版社,1998年,第72页。
[64] 吴宏:《纸上经纶》卷六,见郭成伟、田涛点校整理《明清公牍秘本五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43~244页。
[65] 吴宏:《纸上经纶》卷五“申饬讲约”,见郭成伟、田涛点校整理《明清公牍秘本五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18~219页。
[66] 万枫江: 《幕学举要》“逃人”条,见襄人编译《为官经》,湖北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338页。
[67] 汪辉祖:《学治臆说》卷上,“保甲可以实行”条,辽宁教育出版社、新世纪万有文库,1998年,第64页。
[68] 汪辉祖:《学治臆说》卷上,“保甲可以实行”条,辽宁教育出版社、新世纪万有文库,1998年,第64页。
[69](清)佚名:《钱谷指南》“亨”,见郭成伟、田涛点校整理《明清公牍秘本五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410~412页。
[70](清)佚名:《招解说》“补例”条、“列圣诞辰”条,见郭成伟、田涛点校整理《明清公牍秘本五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632~634页。
[71](清)佚名:《钱谷指南》“目录”,见郭成伟、田涛点校整理《明清公牍秘本五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63页。
[72](清)佚名:《招解说》“目录”,见郭成伟、田涛点校整理《明清公牍秘本五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553~556页。
[73] 王又槐:《办案要略》“目录”“论杂案”,见李乔主编《中国师爷名著丛书·一个师爷的办案经》,九洲图书出版社,1998年,第26~34页。
[74] 万枫江:《幕学举要》“总论”,见襄人编译《为官经》,湖北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315页。
[75] 王又槐:《办案要略》“叙供”条,见李乔主编《中国师爷名著丛书·一个师爷的办案经》,九洲图书出版社,1998年,第46~47页。
[76] 王又槐:《办案要略》“叙供”条,见李乔主编《中国师爷名著丛书·一个师爷的办案经》,九洲图书出版社,1998年,第49页。
[77](清)佚名:《招解说》,见郭成伟、田涛点校整理《明清公牍秘本五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559~560页。
[78] 吴宏:《纸上经纶》卷一“打死人命事”,见郭成伟、田涛点校整理《明清公牍秘本五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65~166页。
[79] 陈天锡:《迟庄回忆录》第一二合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三辑,台湾文海出版社,1974年,第35页。
[80] 纪昀:《阅微草堂笔记》,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第458页。
[81] 汪辉祖:《佐治药言》“求生”条,辽宁教育出版社、新世纪万有文库,1998年,第7页。
[82] 汪辉祖:《佐治药言》“自序”,辽宁教育出版社、新世纪万有文库,1998年,第1页。
[83] 王又槐:《办案要略》“论驳案”,见李乔主编《中国师爷名著丛书·一个师爷的办案经》,九洲图书出版社,1998年,第57~58页。
[84] 万枫江:《幕学举要》“总论”,见襄人编译《为官经》,湖北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316页。
[85] 吴宏:《纸上经纶》卷一“休邑乡村等事”,见郭成伟、田涛点校整理《明清公牍秘本五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55~159页。
[86] 汪辉祖:《学治臆说》卷下“公过不可避”条,辽宁教育出版社、新世纪万有文库,1998年,第78页。
[87](清)佚名:《招解说》“处分汇集”条,见郭成伟、田涛点校整理《明清公牍秘本五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 5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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