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两司及道员幕府设置及秘书工作
清代各省两司为承宣布政使司(藩司)和提刑按察使司(臬司)。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一般称藩司、藩台、方伯、东司。布政使,为从二品官,品级与巡抚相同。掌理一省之行政,主管一省财赋出纳。朝廷政令由它宣布于府州县,故称“承宣布政使司”。其主要职责为,每十年要将全省户籍、民数、田亩、赋税统计汇报于户部;各项重要政务,汇报于督抚议行。清代全国设布政使二十人,计直隶、山东、山西、河南、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陕西、甘肃、新疆、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十八个省,每省一个,江苏省二人,一驻江宁,一驻苏州,前者辖江宁、淮安、扬州、徐州四府和通、海二州,后者辖苏州、松江、常州、镇江和太仓直隶州。[33]
布政使司衙门内部机构,一般有经历司、照磨所及理问所。经历司有经历一人、都事一人(仅个别省设置),职责为收发文书。照磨所有照磨一人,职责为照刷案卷,即将各衙门已行之文卷提取而照察之,看其有无稽迟、失错、遗漏、规避、埋没、违枉之事,并责之遵照改正。理问所有理问一人,掌勘核刑名案件。另有库大使、仓大使各一人。布政使司衙门设有典吏与攒典,其数额各省不等,一般为二三十至六七十人。攒典,隶属于经历、理问的,为协助收发文书及照刷案卷工作。典吏如何分工则不详。[34]
提刑按察使司按察使,一般称臬司、臬台、廉访、西司。按察使为正三品官,其地位略逊于布政使。按察使“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以振风纪而澄吏治”[35]。凡重大案件要与布政使会议办理,并兼办各省驿递事务。每逢五年一次考察京外官员的“大计”,其为考察官。每年办理秋审案件充主稿官。全国设按察使十八人,计直隶、山东、山西、河南、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陕西、甘肃、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十八省每省一人,新疆省则由镇迪道兼任。
按察使司内部机构,一般有经历司、照磨司与司狱司。经历司设经历一人、知事一人,掌收纳文书与勘察刑名之事。照磨所有照磨一个,掌照刷案卷。司狱司有司狱一人,掌检察监狱事务。[36]各省按察使司也有典吏与攒典。一般十几到五六十人不等。攒典隶属于经历司、照磨所等,职掌为收纳文书及照刷案卷并协助勘察刑名之事。
道员,俗称“道台”“观察”,是布政使和按察使的辅佐官,有守道、巡道之分。驻守在一定地方的道员,叫守道,是布政使的辅佐官;分巡某一带地方的道员,叫做“巡道”,是按察使的辅佐官。此外,根据督抚不同的职掌,还设有专职道员,如粮储道、盐法道、管河道等。
全国共设守道二十人,巡道七十二人。守巡道员或通辖全省地方,或分辖三四个府州,是省与府、州之间的地方长官,同时也有监察所属地方政务之权。守道大致管钱谷,巡道管刑名。道员衙门内部有无机构设置,不见记载。仅知所属有库大使一人,个别省份如陕西、广东设仓大使。[37]《光绪会典事例·书吏事例》记载,各省道员衙门均设有典吏若干人,典吏人数自一两人至十九之间,视其职掌而定。
地方官员从道员至督抚,均有专折奏事之权,故常与布、按二司并论,均为地方大员。从他们的职掌来看,藩台主管财赋、民政,也有与臬司会议办理重大案件的职守,藩台并有守道,协助其管理监察全省各府、州、县民政等事务。并且藩司衙门还设有经历司、照磨所等公文处理机构,可见其公文来往的数量应当是很大的。所以藩司幕府应设有刑名、钱谷、奏折、书启、挂号等幕席,佐理藩台处理各种公文,办理相应事务。
臬台职掌主要为司法,主管一省刑名,并有巡道,每位巡道分别管理监察几个府和直隶州的刑名事务。臬司衙门也如藩司,设有经历、照磨等公文处理机构,由于臬司不掌管民政、财赋,不用设钱谷一席,故其幕府只有刑名、奏折、书启、挂号等幕席。从清末四川省臬司幕府设东司、西司两个刑名幕席,分别掌理全省东部和西部地区的刑名案件[38] 来看,臬司幕府会根据刑名事务的繁重程度,按地域划分幕席。
本书前面章节中,我们谈到云南巡抚衙门中的王立人,他在抚幕主持幕务时,“承宣为德清许君祖京,提刑为江夏贺君长度,皆其儿女姻亲”,藩司、臬司之刑名幕友,均是王立人的儿女亲家。[39]
骆照在受聘于刘长佑直隶总督幕府前,在直隶臬司幕府任刑名幕友[40]。陈天锡在湖南抚幕师从邬筱亭习幕时,与其同时在一起学幕的易桂甫,他的二哥易年甫就在湖南臬司幕府潘季鲁处学习刑名。当时湖南名幕有邬一王二藩三冯四之称。藩即潘季鲁。[41]许葭村的女婿也在直隶省两司幕府做过刑名幕友。[42]
周询在《蜀海丛谈》中说:“总督及布、按两司暨盐茶道,皆管辖通省,其刑、钱修金,岁均约在一千数百两,……此外各道……刑、钱一席之修金,则例以地方公务之繁简为等差。”[43] 可见,各道员幕府也有刑、钱幕席。不过分析来看,专职道,如盐茶、河道、漕粮等主要主管事关财赋、税收、粮运、水利工程等事务,他们不必管地方刑名案件,所以幕中不必设刑名幕席。其幕府应有钱谷、奏折、书启、征比等幕席。汪辉祖在江苏督粮道胡文伯幕府任书启幕友,当时幕中有钱谷幕友朱某。从汪辉祖所记中可见,督粮道的职责主要是督运漕粮,查漕运漕船,办理漕运报销,督捕蝗蝻监察官员等。[44] 不涉及刑名事务,故不必设刑名幕席。而胡文伯此前任常州知府时,幕中除汪辉祖任书启幕友外,还有刑名幕友骆彪,汪辉祖师从他学习刑名。但这些道员有时也会受督抚之命办一些案件。胡文伯受巡抚庄有恭的委托,办理一件十余年未结的墓地相争案件。此案涉及常熟虞姓及言姓两家,分别为虞仲和言子之后代,虞仲和言子的墓均在常熟虞山上,虞墓在上言墓在下。虞姓人扫墓必经言子墓道,言姓人认为虞姓人越界。为此两家由县到府,一直上控到巡抚,历时十余年,无法结案。这类案子不是刑名案件,事关争墓地,属于田土之争,应由钱谷幕友来办。巡抚庄有恭把案子交给胡文伯要其“查议”,也是因为他的幕府有钱谷幕席。“查议”是提供办案意见,不是负责审理。审理权应该还是在州县一级。汪辉祖代胡文伯议此案,此时他仍然是书启幕友,只是之前为胡文伯办理漕船修造,破了户部“十运”驳文而使胡对他的办案能力大加赞赏,本来应由钱谷幕友办理的“议”案,也交给汪辉祖了。汪辉祖代胡文伯拟写了“议”文,上报巡抚,议曰:“墓前禁地之说起于后世,仲说不足为凭。言谱(言氏家谱)墓道起于汉时亦荒远无稽。虞先言后,相距数百年。虞以让国而逃必不爱此区区之地,言为道南文学,礼让为先,必不忍与先贤争路。两姓互持皆非祖宗本意。若舍正途而另辟荆榛不惟不便,亦属非礼。应令仲氏每年展祭俱由言氏墓道而上,墓道之外,不得樵采。庶奠幽魂而杜嚣风。”[45] 此“议”,以虞仲让国而逃,建国于吴;言子为孔门弟子,礼让为先的故事,教育感化其后人,如此争墓地而构讼不是先祖遗风,应以礼让为主,虞仲后人可以经言子墓道去祭扫先人,但墓道之外,虞姓人不得樵采。两家认可了这个意见,历时十余年的案子终于了结了。守道作为藩司的辅佐官员,其职掌与藩司相近,故其幕府有刑名、钱谷、奏折、书启、挂号等幕席设置。巡道职守与臬司相近,故幕府设置有刑名、奏折、书启、挂号等幕席。龚未斋的朋友章炎甫在道员衙门任奏折幕友,龚在给他复信时说:“新奉上谕,令道员奏事。足下具倚马之才,握雕龙之笔,自当为观察公敷奏陈言,劻襄宏业。”[46]
两司及道员衙门,是一省中承上启下的重要机关,上承朝廷及督抚政令要求下级贯彻执行,并有督察府州县基层官员的权力,府州县各类公文逐级上达,他们又负有下情上达的职责。除按行文程序向督抚汇报外,还有密折奏事之权,重大问题可以直接向皇帝汇报。清人有言:“以外官论,督抚宏揽大纲,藩司任钱谷,臬司任刑名,观察统司一道,知府表率各属,类皆已成之章,总持揆度。”[47]从管理层次上看,“州县者亲民之官也,……然而道府者,州县之领也;督抚藩臬者,又道府州县之纲也。领不振则衣不申,纲不举则目不张。”[48]自督抚至道员,在各省地方政务中有提纲挈领的作用。他们的幕府中上传下达、沟通内外的公文往来比较多,秘书工作比较繁重。幕府的秘书工作,类同于督抚,兹不赘述。
附:清代地方官职层次关系图:[49]
【注释】
[1] 各省经制书吏只存在于省级官署,如总督、巡抚、学政、将军等官署。
[2] 资料来源:《光绪会典事例》卷一四七~一五一,“各省吏额”。
[3] 李天衡:《刑钱指掌·黄叔琳序》。
[4] 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中华书局,1979年,第506页。
[5]《清世宗实录》卷五。
[6]《东方杂志》第7年第1期:《文件第三 章程》。
[7] 陈天锡:《迟庄回忆录》第一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三辑,台湾文海出版社,1974年,第49页。
[8] 许同莘:《公牍学史》,见李乔主编《中国师爷名著丛书·一个师爷的执笔经》,九洲图书出版社,1998年,第65页。
[9] 福尔索姆:《朋友·客人·同事——晚清的幕僚制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126页。
[10] 朱仲华:《我所知道的绍兴师爷》,《浙江文史资料选辑》第二十六辑,第527页。
[11] 赵尔巽等:《清史稿》卷四五二,《娄春潘传》。
[12] 曾国藩:《曾国藩日记》(下册),“同治八年二月初一日”,北京燕山出版社,2001年,第2130页。
[13] 朱仲华:《我所知道的绍兴师爷》,《浙江文史资料选辑》第二十六辑,第527页。
[14] 曾国藩: 《曾国藩日记》,咸丰十年六月二十四日~同治四年五月初三日(其间:咸丰十年六月二十四日,曾实授两江总督,驻祁门;同治三年九月初一,移驻江宁;同治四年五月初三,曾奉旨北上剿捻);同治六年二月十六日~同治七年十一月初四日(其间:同治五年十一月初六,朝廷任命曾回任两江,同治六年二月十六日到达江宁;同治七年七月二十日,奉命调任直隶总督,同年十一月初四赴任)。
[15] 史林:《曾国藩宦海密谈录》“序言”,中国华侨出版社,2002年。
[16] 曾国藩: 《曾国藩日记》“咸丰十年五月初七日”,上册,北京燕山出版社,2001年,第691页。
[17] 《海桐书屋诗抄序》,引自尚小明编著《清代士人游幕表》,中华书局,2005年,第85页。
[18] 郑天挺:《清代的幕府》,见《清史探微》,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304页。(www.xing528.com)
[20] 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 第一历史档案馆:《筹笔偶存》卷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第13页。
[21] 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 第一历史档案馆:《筹笔偶存》卷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第53页。
[22] 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 第一历史档案馆:《筹笔偶存》卷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第77页。
[23]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 第一历史档案馆:《筹笔偶存》卷五,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第171页。
[24] 许同莘:《公牍学史》,见李乔主编《中国师爷名著丛书·一个师爷的执笔经》,九洲图书出版社,1998年,第65页。
[25] 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 第一历史档案馆:《筹笔偶存》卷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第105页。
[26] 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筹笔偶存》卷五,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第149~152页。
[27] 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 第一历史档案馆: 《筹笔偶存》卷十一“光绪二十六年七月十四”,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第398页。
[28]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 第一历史档案馆: 《筹笔偶存》卷十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第509~510页。
[29] 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 第一历史档案馆: 《筹笔偶存》卷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第27~28页。
[30] 在清代文书中,幕友拟稿时,涉及上司、主官及其他官员,不写姓名,以示尊敬。自己写条陈,可以写“愚生”“学生”等,以示谦虚。此处当为该幕友自谦,姓名隐去,下同。
[31] 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 第一历史档案馆:《筹笔偶存》卷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第29~30页。
[32] 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 第一历史档案馆:《筹笔偶存》卷五,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第171~172页。
[33] 《光绪会典》卷四。
[34] 《光绪会典事例》卷一四八~一五一,“书吏事例”。
[35]《清文献通考》卷八五。
[36] 赵尓巽:《清史稿·职官志三》卷一一六,《职官志三》。
[37] 《清文献通考》卷八五。
[38] 周询:《蜀海丛谈》卷二,“幕友”,巴蜀书社,1986年,第32页。
[39] 许仲元:《三异笔谈》卷二,《王二先生》,重庆出版社,1996年,第47页。
[40] 朱仲华:《我所知道的绍兴师爷》,《浙江文史资料选辑》第二十六辑,第527页。
[41] 陈天锡:《迟庄回忆录》第一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三辑,台湾文海出版社,1974年,第48页。
[42] 许葭村:《秋水轩尺牍》“托沈孟养为婿谋事”,见李乔主编《中国师爷名著丛书·一个师爷的家常话》,九洲图书出版社,1998年,第258页。
[43] 周询:《蜀海丛谈》卷二,“幕友”,巴蜀书社,1986年,第32页。
[44] 汪辉祖:《病榻梦痕录》卷上,“乾隆二十二年”。
[45] 汪辉祖:《病榻梦痕录》卷上,“乾隆二十三年”。
[46] 龚未斋:《雪鸿轩尺牍》“答章炎甫”条,见李乔主编《中国师爷名著丛书·一个师爷的牢骚话》,九洲图书出版社,1998年,第106页。
[47] 佚名:《论州县为亲民之官宜久任供职》,《皇朝经世文四编》卷十六。
[48] 程含章:《论理财书》,《皇朝经世文编》卷二十六,户政一·理财上。
[49] 瞿同祖著,范忠信等译:《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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