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六章清代督抚等高级幕府的秘书工作清代督抚为封疆之吏。俗称制军、制台、制宪、督宪、部堂等。巡抚掌管一省民政、军政,并根据政务需要,掌管粮饷、漕运、盐务、河道、茶马等事务。在无总督驻节的省份,巡抚是一省独当一面的大员。清代规定有总督驻节的省份,总督兼任驻节省的巡抚。八位总督分别驻节于直隶、江苏、湖北、四川、广东、云南、甘肃等省,这些省不设巡抚。
清代督抚为封疆之吏。总督为正二品官,加尚书衔(一般为加兵部尚书衔)者为从一品官。俗称制军、制台、制宪、督宪、部堂等。统辖一部分地区(一至数省)文武、军民、总理戎政,保卫边疆,并有对外交涉之权。同时,根据政务需要,不同地区的总督,还要掌管漕粮、河道、盐政、茶马等事务。凡文职官员自道府以下,武职官员自副将以下均由总督奏请升调免黜。
巡抚,为从二品官,是总管一省地方政务的长官,例兼都察院右副都御使,多数巡抚还兼兵部侍郎衔,兼此衔则为正二品官。巡抚俗称“中丞”“抚军”“抚台”“抚院”“抚宪”“部院”等。也有监察本省官员的权力。巡抚掌管一省民政、军政,并根据政务需要,掌管粮饷、漕运、盐务、河道、茶马等事务。在无总督驻节的省份,巡抚是一省独当一面的大员。(www.xing528.com)
清代全国设有八个总督官缺(不含河道、漕运、仓场等),分别为:直隶总督(管辖直隶、山东、河南三省),两江总督(管辖江苏、安徽、江西三省),闽浙总督(管辖福建、浙江、台湾三省),湖广总督(管辖湖南、湖北二省,后来也称两湖总督),陕甘总督[管辖陕西、甘肃(包括甘、宁、青)、新疆三省],四川总督(管辖四川一省),两广总督(管辖广东、广西二省及南海诸岛),云贵总督(管辖云南、贵州两省)。光绪末年,又增设东三省总督,管辖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
清代规定有总督驻节的省份,总督兼任驻节省的巡抚。八位总督分别驻节于直隶、江苏、湖北、四川、广东、云南、甘肃等省,这些省不设巡抚。故设置巡抚的省份分别有:山东、山西、河南、安徽、江西、福建、台湾、浙江、湖南、陕西、新疆(1884年建省,设甘肃、新疆巡抚,驻乌鲁木齐)、广西、贵州等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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