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地方文职官署平行文
地方文职官署平行文主要有咨文和移文。
咨文的使用,限于高级或较高级官署。总督与巡抚之间,司道之间行文均用咨文。咨文的具体用途,有咨行、咨会、咨请、咨覆、咨送、咨商、咨明、咨解等。其格式,清初时折式、状式并用。状式咨文用纸作竖长方形,左上角印有一个大“咨”字,标明文种。首具发文衙门名称,末具受文衙门名称,最后齐年压月盖印。折式咨文用白折纸,有面页,上题“咨”字,每幅分六行缮写。在面页上用印。首、尾上具写发、受文衙门名称,主官署官衔并具姓,年月日上用印与状式咨文同。后来状式咨文逐渐不用,只用折式咨文了。咨与咨呈实际上是同一文种。如总督与巡抚间,总督行文巡抚用咨,巡抚行文总督用咨呈。总督行文军机处,用咨呈,军机处行文总督则用咨。不是说它们一个是上行,一个用平行,其在行政体制上总督为正二品官,加尚书衔者为从一品;巡抚为从二品官,例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若再兼兵部侍郎衔,则为正二品。所以督抚之间级别相差不大。但在体制上,毕竟总督兼管数省,巡抚只管一省。所以巡抚行文总督用咨则嫌其尊,用呈则嫌其卑,所以用咨呈,实际上文书体制与咨相同。同样,总督与军机处也是这种情况。我们在前文中已经例举过,在此从略。[38]
移文也是平行文种,但它主要用于地方较低级官署。司道与司道之间,府与府,厅与厅,州与州,县与县之间用移文。但也可以用咨文。《光绪会典》载:“直隶州与非所属之知县;知县与府首领、州同、州判;州同、州判与儒学,皆平移。”[39] 不设县的州,地位与县相当,也是最基层的,所以常常州县并称。有属县的州与非直属县行文用平移;州同知,州通判是州的佐贰官,级别与知县相差不多,也用平移;府首领是府衙各有关单位的负责人,有府经历(正八品)、知事(正九品)、照磨(从九品)等,品级虽低于知县,但他们都是知府衙门的,所以知县与他们之间行文也用平移;儒学中,府教授正七品,州学正与县教谕均为正八品,各学训导均为从八品,但学官不隶属于州县,所以和州县行文也用平移。
移文格式,文首具发文衙门官员衔和姓,不具名。文末年月压盖印。移文可有折式、状式两种。折式移文,在折面正中书“移文”二字,字与正文中字大小相同,并压“文”字盖印。
折内正文,每幅书写六行,每行三十字左右。移文在幕学书中很少被提到,下面要讲的关文和牒文也是这种情况。移、关、牒作为平行文使用历史已经很长了。《文心雕龙·书记》说:“百官询事,则有关、刺、解、谍”。又说:“刘歆之移太常、文移之首也”。清代关书仍作为地方官署平行文书。各省文职衙门,在无直接隶属关系的中、低级衙门间行用。《光绪会典》载:“知府行府佐贰,州县行州县佐贰,皆用关文。府佐贰行知府,州县佐贰行州县,各用牒呈。”又说:“府厅州县行两司首领,均用关书,两司首领行知府用牒呈,行厅州县用关文”。两司指布政(藩)、按察(臬),其首领官有经历、都事、知事、理问、照磨等。《光绪会典》还规定“州县行儒学用牒,儒学行州县用牒呈”。[40] 可见,关书是用于体制较高级的官员向较低级的官员发文用的,而牒文是用于较低级官员向较高级官员发文时使用的。但在行文体制上仍属于平行。
以上平行文均是在无直接隶属关系的衙门间行用,主要用途为相互通知和传达事情,就有关事务进行协商。由于没有重大利害关系,所以这类平行文的撰拟是不会着力用心的,使用上也不大在意。从以上情况分析,再结合清代幕学书中较少有关于这类文书的撰写要求,可以推测这些文书大都属于例行公事。凡例行公事之文书,一般是由书吏拟稿,幕友审核,最后送主官签署,盖印后发文。为说明这个问题,我们引用一份原收藏在四川省档案馆的档案:
楚铅运员戴秉瑛为会雇船只移巴县文。(乾隆四十三年八月):
督运楚铅贵州思州府玉屏县正堂加三级纪录五次戴为移知事:(www.xing528.com)
窃敝县案奉黔宪檄委,办运乙未年下运、丙申年上运楚铅,前于六月二十三日行抵贵治,业已备文移知在案。兹于七月二十四日在永开秤,八月初六日开帮陆续装载。由泸转运来重,例应会同贵县雇募船只,以便装载赴汉。俟收载齐全另报开帮外,所有曾雇船只缘由,相应移知,为此合移贵县,请烦查照来移事理,希即晋神,足仞舟谊。伫切伫切。须至移者。右移四川重庆府巴县正堂加三级纪录五次齐。乾隆四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移。
同卷档案中,有几件文书,反映了州县在办理这类事情时的情况,戴于六月二十三日运铅到巴县境内,到境后即向巴县移文通报此事。八月二十七日,因起运在即,又移文巴县协商雇船之事。工房书吏敖应龙此时才拟稿向上级官署通详汇报。
巴县知县齐式(镶黄旗满州人)在核稿时(也可能是钱谷幕友核稿)发现了这一问题,批道:“六月二十三日到境,因何甫经详报?着明白禀复。”工房书吏覆禀:“书查,楚运向来奉委来渝,陆续接收装载,出境通报,原无抵境通报。今因前楚运沈世垲在渝坏船,恩主签批,凡楚运抵重,均要办理抵境通报。此案前六月二十五日,经前班赵学智立案,捆入架内。八月二十八日,戴太爷来移会雇船只,书知,检查原卷,始将原卷找出,缮稿送核。蒙批,六月二十三日到境,因何甫经详报?着明白禀覆。书于七月初六日接班。书遵批查实系前班书办疏忽。恳恩宽宥核发。为此,禀乞天台,查核施行。工房敖应龙跪禀。”
本来应该到境通报,但敖应龙说“向来”是出境才通报。并把责任推给前班经承,说是他把移文放在案卷内捆入档案架中。自己七月六日才接班,八月二十七日戴移文到后才知道有这件事的。检查原卷,才将前一份移文找出。现在要向上级通详楚铅抵境之事,缮稿送核时,知县大人批示责问,责任是前面当班的。肯请知县大人宽宥,通详文稿还是核发了吧。理由说了一堆,全是敷衍塞责。
知县齐式也不想对此深究,于是在覆禀上批道:“业经迟延,此案仍着照例办理,其抵境日期不必通报。赵学智从宽免其究处。此后务须留心查办,倘再疏漏,重处不贷。”[41]
已经迟延了,就按向例办吧,但抵境日期不能写在通详中向上司汇报。否则,上司一样会责问为何延迟。经承虽然疏忽,但不再追究,下不为例。以后再犯,要严肃处理。一件被迟延的公事,就在官与书吏的批、禀中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了。
可以看出,通详、移、关、牒等文书,均为例行公事。凡例行公事,一般均由书吏拟稿。四川省档案馆中还收藏有一份“贵州龙泉县移四川巴县文”,是向巴县通报一个叫刘明惠的巴县人,在贵州龙泉县自缢身死。死者在巴县还有儿子,请巴县饬知其领父亲遗骸归葬。文件较长,兹不赘录。据文件所叙,死者为自尽,接到报案后,知县带领刑书、仵作赴现场,由仵作验尸,刑书记录,填写尸格:并录左邻右居的口供,以确定死者死因[42]。清代规定,地方发现自尽命案,不论是何因而死,都必须尽快向上司详文通报。王又槐在《办案要略》中说:“自尽命案,……若不斟酌妥办,必干驳诘”。又说:“轻生自尽并无威逼者,即可加看,随详议结”。[43]
可见,此类轻生自尽案件,也是必须先用详文向上级汇报的,详文一般是由刑名幕友起草,主官审核后发出的。处理完这些事,才会处理死者遗体收埋等事宜。这份档案文书就是在处理善后事宜时的一份例行公文。文中详细记录了勘案经过,尸身状貌,邻证口供及勘案结论。这些内容应是由书吏在起草移文稿时抄录于详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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