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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幕友制的视角下地方官署下行文书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州县衙门在处理词讼案件时,凡须传唤案犯、人证,均用票文。所传唤或拘提人员到案后,差役须及时缴票由书吏存档。于是札就成为下行文书的一种了。除将乡约牌头并失主免其提讯外,合行严饬。知县用札饬行文典史,指出其承办此案时的一系列错误,并限期三日抓获逃犯。示是官长对民众有所晓谕告诫时发布的一种公开文书,使用非常广泛。

清代幕友制的视角下地方官署下行文书

第二节 地方官署下行文书

地方官署下行文书,主要有牌、票、札、示、批、谕。

牌文是下行文书,各省督抚行司道,司道行府厅,府厅行州县,州县行杂职,学政行道府以下皆用牌文。清代上级官署对下级官署发布命令和指示用牌,称为“信牌”或宪牌[17]。其他称为牌的,还有火牌、兵牌、护牌、传牌、功牌等,大部作凭证使用。其中的传牌介于通知和通令之间,火牌和兵牌由兵部发出,作为官、差通过驿站营汛时取得人力物力供应的证件;护牌由地方督抚、司衙门发给执行某项公务的差官,借以取得沿途文武官员的保护;功牌类似后世的奖状。

牌文有固定的形式,用木板雕印,单幅纸,大小不一,以高二尺、宽一尺五寸者为多见。有边栏,双栏,中有火焰飞虎花纹。边栏梯形处刻大的“宪牌”或“信牌”二字,表明文种,甚为醒目。由于牌文是事先雕版刻好的,格式固定,用时由上司衙门在相应空白处填写受文衙门、事由等,类似今之介绍信,但其有命令、指示作用。牌文中应有朱墨笔幕友标朱。清代凡下行文,通常都有标朱,由主官后来交由朱墨笔幕友在文件上作某些标记或写上某些字句,目的是为了突出文件的要点,引起受文者的注意,再一个作用是防止书吏添改。下行文书中,除加朱标外,如长官或幕友还有想强调的事情,便在原件上再写上一些字句。这些字句往往比文件原文更为重要,下属接到上司来文时一般是先看朱标的。文件上标朱,只有在下行文中使用,不能用于平行和上行文(尤其不能在上行文中使用)。[18]

票文也是下行文种之一。作为派遣官员、差役执行任务时的凭证,有兵票、火票、差票等。清代中期以前,票常被作为向下级发布命令指示的文种,性质与牌相似,它的纸幅较牌为小,刻版印制,框上方刻宪票、信票字样。清代晚期票也有作凭证用的。地方衙门发行的票,不用编号,上无半印,使用比较方便。清代中期以后,流行简便的札文,票就用得很少了。

州县衙门在处理词讼案件时,凡须传唤案犯、人证,均用票文。票文后填写须传唤或拘提人的名字,年月日后空白处用朱笔添写所佥差役人的名字。由于书吏、衙役靠公门吃饭,每有佥差时,差役与书吏借以敲诈勒索主告被告双方。所以幕友在需佥差传唤时,会小心谨慎。汪辉祖说:“余族居乡僻,每见地总领差勾摄应审犯证,势如狼虎,虽在衿士,不敢与抗。遇懦弱乡民,需索尤甚,拂其意则厉声呵诟,或自毁官票以拒捕禀究,……余在幕中,遇此等事,直将毁票存销,改差承行。”[19] 差役拿着官府的票文,就像手中有了令箭,肆意扰民,稍不如意,就自己撕毁官票,然后回禀州县官,反诬乡民拒捕毁票,民不堪命。汪辉祖告诫,不要轻易用官票佥差,“讼一佥差,两造不能无费,即彼此相安息销,亦且不易。余向佐主人为治,惟必讯之案方佥差传唤,其余细事,多批族亲查理,或久而不覆,经承禀请差催,从不允行,亦不转票”。[20] 票文一般由刑房书吏按照刑幕确定的传唤或拘提名单填写“计开:拘犯人共几名 某人 某人 某人。”然后送进内衙,由刑幕核查无误后,由签押加盖州县官印,并由州县长官亲自签发。但州县官一般只是在票文上被传唤人的名字上用朱笔点一下就算签发了。所传唤或拘提人员到案后,差役须及时缴票由书吏存档。

札文,在清代,起初官员之间用书札商洽公事。因为在使用中常由上司写给属下官员(商量或布置公务,总是上官主动)。既然上官多用札,清代又极讲究等级,下属上达的书信就不能再称札了,而称禀。于是札就成为下行文书的一种了。因为札的这种书信性质,所以它与纯系命令、指示性质的牌文有所不同,它没有后者那样一本正经,那样严肃,可以说些在其他下行文书中不便讲的话,便于办理棘手难办之事,同时又使接受者感到亲切。所以难办之事多,札也就用得多,它实际上已经具有官文书的性质。所以后来在札用得日益普遍之后,在公务交往中,发札之后就不再另行公文了。大概在乾隆中叶,札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公文了。

札在使用上较牌为方便,它不需要刻板,用纸随意,不编字号,不盖半印,少受程式和套语的限制,所以通行之后,就成为主要的下行文种,牌文反而退居次要地位,只用它办理例行公务了。

札文的形状是折式,折面正中偏上处标一“札”字,每开四、五、六行不等,字数也不定,随书写者的习惯而定。在札成为正式和公开的下行文种之后,在文后年月日上盖印,也加标朱点。札文的用途有札饬,札催,札委,札知,札发,通饬等。

清代幕学著作关于札文介绍较少。但作为信札的一种,应由幕友拟稿。《明清公牍秘本五种》中收录康熙年间吴宏的幕中文稿集《纸上经纶》一书,其卷六中收有两份札饬,分别为“饬平顺尉”,“代江阴鄂协镇申饬属员”。前一份札饬篇幅较短,现录如下:

为查行事,据该衙申报,新兴前里矻台庄乡约牌头原京方等,获贼郭可忠一案,缘由到县。乃该衙于失主报到之日,竟隐匿不报,起赃又不亲往,失主认赃之后,又无详报,竟自给领,种种具属专擅。乃擅交差役同失主带在酒馆住宿,以致脱逃,失主既非禁卒,差役岂无贿纵,不知该衙所居何意矣。除将乡约牌头并失主免其提讯外,合行严饬。为此仰捕衙官识,查照来文事理,即将脱逃贼犯郭可忠严缉务获,限三日将本犯同原捕有店主、选差的役,批解赴县,以凭严究。慎勿徇庇迟延,及空文搪塞。致干咎戾未便。[21]

这是吴宏代知县拟写的一份札饬。平顺县典史(民间称县尉、捕厅、右堂、少尉等,分管一县治安)办事不经心,结果使被抓获的盗案犯脱逃。知县用札饬行文典史,指出其承办此案时的一系列错误,并限期三日抓获逃犯。吴宏少习举业,科场不顺,一直未中举,不得已在父亲官署中学习,可能于此时学幕。他一生从事刑名,“走齐鲁燕赵间几二十年”,“继又往复于江左汉南者十六载”。他于康熙六十年将从幕时的存稿编为《纸上经纶》一书。[22]示文也是下行文书中很重要的一种。示是官长对民众(包括下属)有所晓谕告诫时发布的一种公开文书,使用非常广泛。对民众的,一般称为“告示”,在衙门前照壁或通衢大街上张贴;对属吏的,在衙门内或其他较小范围内张贴,这习惯上单称之为“示”。还有粘在牌上张挂的,这称为“牌示”。示文一般均用文言撰写,间有用骈文撰写的。示文纸用单张,大小由内容多寡而定。每张张挂地方,须在告示的年月日之后填明。告示在年月日上钤盖印信。示文要标朱,其办法是:在“为”字上用朱笔一点,在文后“特示”上用朱笔草写一“遵”字,日子用朱笔标写。“右仰通知”四字,从右字中间直贯到“知”字。“实帖某处”,在“实”字上用朱笔一点。煞尾字左旁用朱笔一勾。开首告示二字上用朱笔各画一大圈[23]。不过新任官的到任告示,由于还没有接印,告示上不用钤印,但标朱要有。陈天锡说:“此告示用红纸缮写,年月上以朱笔标一印字。向来官吏晓喻人民,全以印信为凭!故无印信即不能发布示谕,惟上任告示,可于接印前先行发布,故得以朱笔标印字代替印信。”[24] 告示因为要用文言或骈体来写,一般书吏难以胜任,所以例由幕友撰写。吴宏《纸上经纶》中说:“文移、告示各有体裁,总期事理明晰,词意周到,使观者一览了然。若长篇累牍,而词意重复,事理未明,斯为坌笔。”[25]《纸上经纶》一书收集有吴宏在幕中起草的二十一份告示,涉及考试、词讼、民风、治安、劝农等。其中用骈文的是“观风”“月行会课”“署官季考”三份告示,是分别对秀才、学童和佐贰官员进行考试的通知。其他晓谕百姓的,则为文言。晓谕性的告示,都能事理明晰,让人一目了然。如吴宏为知县所撰写的《岁暮停讼》告示:为遵例停讼事。为此示仰县属军民知悉,以出示之日为始,除人命、贼盗及真正光棍害民,大冤大枉仍许不时陈告外,其余户婚、田土、债负、口角,一切细故,俱俟来年二月初三日开告之期,方许陈控。尔等各有宁宇,争宜息争安业,共乐升平,不得听信讼棍刁唆,在邑观望。各宜恪遵。[26]

州县官治理一地,不希望当地百姓争讼不已,所以对于诉讼有很多限制,每月放告日只有六七天,且农忙时、岁暮时、封印时,一般都不许民间上呈词诉讼。并认为这是息讼宁民的好办法。这份告示是告谕普通百姓的,所以语言平实,明白易懂,吴宏在告示中没用一句骈体,但行文时仍可看出有对仗的句子,如“投词者已空劳守候,批答者亦徙费笔墨”。

告示作为晓谕性的公文,要体现官员的权威,所以告示不能“词意重复”“事理未明”。词意重复,则不便于军民理解遵行;事理未明,则不能喧于人口,传遍城乡。所以州县官不能轻易出告示,出则必须找准当地存在的主要问题,游堕之民多,则劝农,严惩地棍;讼师唆使词讼现象较多,则严惩讼棍、劝民息讼;民风竞奢,则倡节俭等,总之州县治理一方,总要移风易俗,使民风淳厚,各安生业,政简刑清,文教兴盛,这是他们造福一方的追求和理想,“条教号令,是道齐中一事。告示原不可少,然必其事实有关系,须得指出利弊,与众共喻,或劝或戒,非托空言,方为有益。”[27]

批也是下行文。地方上司官署对上级来文表示可否,官署对百姓的呈禀表示可否,均用批表示之。来文如是详、呈、禀,则详文、呈文、白禀均须存案。其副本、副呈、红禀即应批回原官署。来文如果是申或红单禀,均须存案,其有必须批示事项,则以另纸照抄来文事由,加批语发回,谓之“抄由批”,因为来文只有申或禀一件,并无副本,故批示结尾,即用“批由批发”字样。来文如是夹单禀,其叙事夹单不存案,此禀及手本只列官衔,不录事由。批时须就原禀摘录事由,然后加批语发回,故批示结尾,用“抄由批缴”字样。因为原禀无由,必须抄由,所谓缴,是仍将原禀缴回。来文如果是个人之禀,只有一份,而其事必须官府查办者,或用札饬,或用“抄禀批”。所谓“抄禀批”系用白纸照抄原禀,即于面页写“抄禀批”三字,抄禀文之后,盖官衔戳记,加入批语,批的结尾用“抄禀批发”字样,也有用“原禀抄发”字样,然后合入原禀,书写斜盖骑缝印,写明所发之衙门,加封发下。(www.xing528.com)

据汪辉祖说:州县上行的验、详、禀文。详由府幕批,禀则上官无不亲阅批示。[28] 因为除通详外,详文不能越级上报,通详也须上报直接上司;禀则可越级,直至上禀督抚。上司对禀文的批,也大多经过幕友拟批,由主官审核后,发回原衙门。故批禀为地方高级官署幕府中的一项主要文字工作。前文提到左宗棠在湖广总督张亮基幕府时“各州县公事禀启,皆我一手批答”[29],因其不擅长刑名,所司咨题常被刑部驳回,胡林翼写信劝他,专请一位精晓例案的刑名幕友,专管咨题文案,而左宗棠“自司奏折及例案外之文批。”[30] 可见,督抚衙门的幕友是有“专司文批”的,主要是批禀。批禀幕友必须对行政事务非常了解,对各项行政规章制度非常熟悉。由于“批”是带有指示性的文种,用于指导具体工作,所以批文中对下级的工作指示必须态度明确,要求具体,不能泛泛而谈,言不及义。此类批文比较少见,但在《筹笔偶存》一书中有大量的禀批和详批。这位幕友在工作日记中,一是记录当日收到的来文(禀),摘录其事由及要点;二是进行批答。所草拟的批答均是用巡抚的口吻。如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十二月十七日经办的第十件文稿:

十、武城县禀十七

十二里庄教堂,近因匪扰,置备枪炮,以防不虞。该教堂有四十响洋枪一杆,系教士自行备带。又十三响洋枪三十余杆,又单响洋枪九十余杆,有事分与教民无事则存教堂。又有架炮十余尊,支架在教堂房顶上。

【批】:据禀查明教堂置备枪械缘由已悉。教士共有几人?是何国?是何名姓?到该县传教若干年?是何教派?收储洋枪至一百余杆,炮位十余尊,是何年运入堂中?由何处运来?该令是否亲赴教堂勘查?所储枪炮,究竟是何名目?数位口径大小奚若?子弹数目多寡奚若?平时是否操练?均未据该令详晰禀明,殊失本署抚部院饬查本意。禀中又称该堂有四十响洋枪一杆,外洋并无此物,足征所禀多系传闻之词,殊不足据。现已另行派员确查矣。嗣后凡遇派办事件,如不能得其要领,尽可据实申复。千万不可敷衍塞责,转滋贻误。此缴。[31]

山东武城县禀报之文,幕友登记了到文日期,并摘录了来禀的要点。批语结束缴回原禀。完全符合批禀的处理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这位幕友应是熟悉了解外洋军事政治知识的,并在佐幕的行政历练中养成特有的精明和细致。武城县禀文中只罗列了该县一教堂有一百余杆洋枪,十余尊洋炮,并架炮于教堂屋顶之上。幕友则在批文中一连串问了十二个问题。从教士国籍、名姓、教派;这些枪炮何时运入、从何处运入、储备枪炮有何名目、各种枪炮口径、大小如何,子弹是多是少,平时如何操练教民,并责问知县有没有亲赴教堂查勘。还指出其明显错误,外洋并无四十响洋枪。然后劝戒该知县,不要敷衍塞责。这些传闻之词必须查实。所以拟写批文,对幕友的行政能力和素质要求很高。在这本由手稿整理出版的书中,保留了这位幕友自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初至二十九年(1903年)写的大量批禀、批详。以及他为山东巡抚(先后为毓贤、袁世凯、张人骏)撰写的奏稿、咨呈、函牍,起草的告示、札饬、通告、函电等。他是一位奏折幕友,并熟悉洋务,书中有个别禀文的批语,作者注明“刑名书房代批”[32],是由刑名幕友代批的,可见他不是刑名幕友。

山东巡抚在光绪二十五年至二十九年,先后有几人出任,而他却一直任奏折幕友,这种情况类似云南巡抚幕中的王立人,湖南巡抚中的任筱棠。他在幕府中地位应该很高,这份工作笔记中除了记文稿之外,各卷中经常出现的诸如“午传见。是日护院接印,下午见护院”,“夕得电,安帅调豫抚,二十二禀贺”,“下午潘仲年观察召饮于洋务局”,“夕答马拱宸观察”“下午传见,缮平、密、胶、即信”等记载,可以看到他与历任巡抚接触频繁,所交往的也大都是山东省内高级官员。据该书手稿的整理者和出版者朱金甫、庄建平根据《筹笔偶存》的笔迹分析,其与现存北大图书馆的徐辰抚的手稿十分相似,他们曾请有关研究字迹的专家鉴定,答复基本是肯定的。徐辰抚在光绪二十五年前后,曾任山东巡抚幕府的文案委员。但由于证据太少,只是猜测,暂且存疑。[33]

在州县衙门中,批主要用于对民间上呈的词讼(呈词)的批复。清代幕学书中对其论述较多。州县幕府中的刑名、钱谷主要的事务就是在“放告”日将值堂书吏收集、录副交到内衙的呈词拟批上处理意见。这是州县官衙门处理的最关乎民心的事务。所以幕友很重视。

批发词讼,虽属自理,其实是第一件得民心事。讼师奸民,皆以此为尝试,若不能洞见肺腑,无以折服其心。或持论偏枯,立脚不稳,每致上控,小事化为大事,自理皆成宪件矣。即或不至上控,造入词讼册内,亦难免驳查。故必能办理刑、钱之案者,方可以批词。[34]

清代州县官自理词讼,“其自理民词,枷仗以下,一切户婚田土钱债斗殴细故,名为‘词讼’。”[35] 这一类词讼,均由刑、钱幕友拟批。

户婚田土钱债斗殴是民间一般的财产、婚姻、治安纠纷,主要由州县受理,这一类问题看起来是“细故”,是小事,但发生机率高,所以州县刑、钱事务较为繁忙,幕友之“笔政”主要在处理这一类事务上。解决得好,可以化解纠纷,解决不好,矛盾就激化了,演变成上控“案件”。这会影响主官的考成,所以必须是有能力办理刑钱的幕友,才可以批词。幕友批词,除了熟悉刑、钱事务外,还必须熟谙人情物理。“批发呈词,要能揣度人情物理,觉察奸刁诈伪,明大义,谙律例。笔简而该,文明而顺。方能语语中肯,事事适当,奸顽可以折服其心,讼师不敢尝试其伎。若滥准滥驳,左翻右复,非冤伸无路,即波累无辜,呈词而日多矣。”[36]

此一类批示,如认为可以准理,幕友只要批一个“准”字、或者画个勾就可以了,或者写“侯差提查讯”几个字,就表示准状了。不准状的批词却难写,要讲清不准的法律、人情等理由,还要让原告心服口服。

陈天锡在新宁县幕时,当地两巨室刘氏(刘长佑、刘坤一)遗族和江氏(江忠源)遗族,两家本世为婚姻。江刘氏,其儿子长大后娶了刘氏女,为少江刘氏,江氏族中另有一支江某,与江刘氏之子为兄弟辈,两家住前后进院,江某住前进,江刘氏住后进,彼此矛盾不断。江刘氏家,有江西人陈某时常往来,并常帮江刘氏对付江某。江某因在后进门上揭帖一纸条“陈某再来以奸盗论”。江刘氏以江某败坏婆媳二人贞节名声具状呈告。因事关大家族声誉,全县人情洶洶。陈天锡与知县先是安抚,许以三日内批示处理。陈天锡三日后批示拟出,经知县审定,揭示于众。批示要点是:首先剖释奸盗之奸字,不能作狭义解,列举古来所用奸匿、奸滑等,皆令有其意义,不可误认误解,自诬自陷,以免江刘氏及其外家刘氏遗族藉口生风。次则告诫江氏,仁民爱物,先从亲亲做起,宜有敦宗睦族之诚,不应妄书揭帖,滋生事故,初次姑予申斥,如不悛改,决难宽假,以免江某再有违犯。再次则对陈某予以严惩,大略是说陈某之于江氏,非亲非故,干预别人家事,至使尊卑不和,兄弟乖异,实为酿成诉讼的原因,应即驱逐出境,以免贻害两家。批文长约三四百字。一时被广为传抄,不但江刘两家各自服气,全县士绅,也都认为批的“惬于事理,当于人心”。[37]

谕是下行文,用于各府厅州县主官告本署属官,其行文格式与札文相似,可以标朱,日子用朱笔填写,文末“右谕某某准此,限某日缴”用朱笔一勾。清代下行公文多用札,谕较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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