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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治官:明代土地政策的强势管制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明朝前期在经济上摧抑官员和社会强势阶层力度空前明代立国之后,通过垦荒、屯田、抑商政策和“黄册”、“鱼鳞图册”的建立,政府对土地、赋役、商业活动进行了强有力的建章立制和干预管制。洪武六年9月,定有司季报、岁报,“天下便之”。

明朝治官:明代土地政策的强势管制

二、明朝之“严”

再看明代之“严”。纵观明朝的历史,官员和士大夫的为人为官生涯受到的约束和限制堪称苛酷:

(一)废除丞相影响巨大

朱元璋废除丞相,使官员士大夫没有人可以成为制度上的“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行政首脑和当文官大面积地与皇帝意见相左时的意见领袖,这意味着所有官员相对于皇权的地位都大幅度降低。

洪武13年,朱元璋以胡惟庸之狱为契机:“罢丞相,以政归六部。分大都督府为中左右前后五府。征调则隶兵部。后复敕谕群臣:‘国家罢丞相,设府部院寺,分理庶政,事权归于朝廷,立法至为详善。以后嗣君,勿得议置丞相。臣下敢以请者,置重典。’”[89]这使所有文官特别是那些才华出众、功绩显赫的文官的地位均受到空前的限制。从制度来讲,朱元璋于洪武15年设置殿阁大学士时,仅仅用于“备顾问”,秩皆五品;成祖时大学士开始“参预机务”,内阁也成为常设机构,但秩仍仅五品,属中级官员。“其时入阁者,皆编、检、讲、读之官,不置官属,不得专制诸司,诸司奏事,亦不得相关白。”[90]仁宣时由于皇帝与“三杨”等元老重臣关系特殊,大学士们权位开始上升,秩升为三品,加上皇帝又给他们三公三孤(分别为正一品和从一品)之衔和兼任尚书的待遇和“票拟”的职权,这一时期(仅十余年)的大学士拥有了接近丞相的权威。但英宗上台,宠爱宦官王振,大学士的权位便大幅下降,并且他们根本没有抗衡大太监们的实力。明朝中叶大学士只能在没有权奄当政、与天子有特殊关系(比如是皇帝做太子时尊重的老师、有太后坚定支持、特别善于揣摩迎合皇帝心理、皇帝年幼)的背景下暂时拥有接近前代丞相的权力(达于巅峰的人物是张居正)。从神宗清算张居正、彻底收回权柄以后,大学士的地位再也没有接近过宰相了。总之,明代的大学士是不能与以前朝代的丞相的地位相提并论的。当然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对朝廷重大问题的自己勇敢决断并承担责任的风险和一旦失误或仅仅不合君主的个人意志就遭受惩罚或清算的风险都比宋朝宰相大得多。张居正是整个明朝历史上曾经拥有权威(并非明朝制度给予,而是因为太后、冯保的坚定支持以及他对神宗曾有的严师威仪的影响)最大的首辅,尽管他的改革取得了比王安石改革明显得多且有不容争议的成效,但他死后遭到的清算之严厉使明朝君主的确显得刻薄寡恩。再看杨廷和,他因为是武宗作太子时很尊敬的老师而在武宗朝步步高升。武宗荒淫无道,他阻止不了,只能替他收拾残局,匡补缺漏。武宗的一些旨意他多次不予执行,武宗不以为忤,只嘱咐他“好生看家”。世宗即位前后,皇权有一个暂时缺位和不强大阶段,加上他对世宗有拥立之功,他才得以放心放手大刀阔斧革除了武宗朝许多弊政。待到“大礼议”起,他领头坚持正统礼制,失去心胸自卑而狭隘的世宗的信任,1524年,他上疏乞休,世宗乘机将他打发走,后来还受到更严厉的报复打击——世宗用《明伦大典》将他革职为民。韦家骅先生总结道:“杨廷和位至三公,贵极人臣。但他居官比较清廉,生活也很俭朴。他平日食不兼位,衣服及帷帐全用布料,宅第构造同于寒素之家。他自幼不好声乐,一直到老都是声伎不一至于前。他致仕后,住在新都世耕庄,过着乡居生活。每日与亲戚故旧‘行绿野,话桑麻’,绝口不谈时事。他回顾仕途生活曾说:‘云程远,宦海宽,算浮生百年过半,上竿时不知竿上难,却叫人道旁闲看。’”[91]

在明朝君主与大学士交往的历程中,大多数记载都是君主高高在上,威柄在握,大学士们要么小心翼翼建言献策,要么唯唯诺诺领会执行君主意图,要么察言观色阿谀奉承。千万不惹君主动怒是他们中绝大多数人上朝的主要期望和第一选择,否则大学士们就只有惶恐不安伏地请罪甚至屁滚尿流了。还真有这样一段记载说明明朝大学士地位的孱弱:万历43年(1615年),神宗召见方德清、吴崇仁两位大学士,“方惟叩首唯唯,不能措他语。吴则口噤不复出声。及上怒御史刘光复越次进言,厉声命拿下,群阉哄聚殴之;事出仓卒,崇仁惊怖,婉转僵卧,乃至便液并下。上回宫,数隶扶之出,如一土木偶,数日而视听始复”。[92]一个大学士,竟然由于目睹皇帝因一个御史的越次进言而震怒,从而纵容宦官群殴该御史而吓得屎滚尿流、几日内状如木偶!地位最高的文官在皇帝及其特殊亲信面前的地位的确是所有官员地位高低的标志。等而下之,明代官员的整体地位比前朝、特别是比宋朝低得多。

(二)明朝前期在经济上摧抑官员和社会强势阶层力度空前

明代立国之后,通过垦荒、屯田、抑商政策和“黄册”、“鱼鳞图册”的建立,政府对土地、赋役、商业活动进行了强有力的建章立制和干预管制。比如洪武年间,“初,府州县户口、钱粮、学校、狱讼,每月具书于册,县达州,州达府,府达行省,类咨中书。吏牍繁碎,而公私多糜费”。洪武六年9月,定有司季报、岁报,“天下便之”。[93]对贪赃枉法现象空前严厉的镇压和高压,对地方豪强和巨商大贾的剪除和打击迁徙使明代官员的求富活动在开国以后相当一段时间受到有力限制。贫苦农民出身、对前朝遗留的官员以及自己手下的功臣和官僚贵族、巨商大贾及其他们拥有的财富毫无好感的朱元璋用铁腕构建了一个相对均贫富、少有贪官污吏的明朝,深刻影响了明朝前期的历史。因此明朝大批官员通过经商致富是嘉靖以后的事了。这与宋朝是迥然有别的。

(三)猜忌、虐杀功臣贯穿明朝始终

明代自始至终都猜忌、虐待、滥杀功臣,一般大臣的生命和尊严更不在话下:从朱元璋出于变态的猜忌防范心理用“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手法将开国功臣几乎一网打尽开始,到明成祖杀解缙(此人曾是成祖最为倚重的贡献卓著的两名心腹大臣之一。《明史》卷147,《黄淮传》载:“成祖即位,召对称旨,命与解缙常立御榻左,备顾问。或至夜分,帝就寝,犹赐坐榻前语,重务悉预闻。”明成祖后来残忍地杀掉他仅是因为在决定朱高炽或是朱高煦为太子时他支持朱高炽——即宣宗,为了让朱高煦无“清君侧”的借口,表明皇帝于军国大政自操威柄,而非受臣下左右);明英宗复辟后杀害土木之变后对大明帝国有力挽狂澜于既倒之功的于谦;一代名将戚继光(仅因为受到张居正的重用、与张关系密切而被罗织出莫须有的罪名)被罢官家居,“戚继光死去以前,他的妻子已经遗弃了他。他以前统率10万大军,素以慷慨著称,对朋友尤为豪爽。他不事私蓄,在被斥退以后,竟至一贫如洗,甚至医药不备。英雄末路,使当时和后世的同情者无不扼腕叹息”[94]崇祯帝袁崇焕(均为自毁长城之行为)——几乎每朝都有功臣冤死,且许多都死于诸如凌迟、族诛等酷刑。皇帝对功臣生命的蔑视突出显示了所有官员生命相对于皇权的渺小。此外,在明朝的官场里,官员士大夫之间不管是作为政治同僚还是作为学术和文学艺术的同行还是朋友,相互之间的欣赏、宽容和提携较少,而嫉妒、排挤、结党相争倒比较多见。换言之,在明朝官场中,出类拔萃的人物们不仅皇帝容易轻易放弃,其他官员也容易加以嫉妒、排挤。功臣和特别富有才华的官员的被杀黜往往是君主和妒贤嫉能的官员共同用力的结果。比如于谦之死,与石亨的谗毁有关;熊廷弼的冤死,有不愿他建功者的掣肘和随后的嫁祸于人;至于明朝文学艺术领域士大夫的交往,的确不如宋朝士大夫那么相互欣赏和雍容,乏善可陈。

(四)法律条款极为严励,法外用刑泛滥

在明代法律制度中官员的特权和优待较前朝明显较少,严厉制裁的条款多。尤其是对直接危害皇权和专制集权的官民惩罚加重。《大明律》比唐律新增死罪二十七条,其中很大一部分是限制官员的权力,比如大臣不得专擅选用、不准交接近侍等。总之明律是“只知尊君而不知礼臣”的法律。[95]明代法令对官吏的控制约束却十分严厉,在法令能正常发挥作用的时期,官吏受到的约束、控制比宋朝多。对官员贪赃枉法和“行止有亏”、“败伦伤化”(如武官“犯该窃盗掏摸、盗官畜产,白昼抢夺、奸宿所部内军妻女”属前者;“不奉养继祖母、继母及殴本宗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并殴伤外祖父母及妻之父母者”,以及“纵容抑勒女及妻妾,并子孙之父妾,与人通奸,及奸内外有服亲属,,典雇妻女与人,并奸同僚妻女”[96]等属后者,尤其给予空前严厉的打击。但在以上顶多属于矫枉过正、正面作用较明显的这些治官法令之外,这个朝代拥有空前绝对权力的昏君和能够利用皇帝昏庸凶暴窃据部分皇权的宦官、奸佞之臣却长期对官员法外进行控制和惩罚,其治官效果就主要表现为负面的了。这些法外的治官活动保护的一般都是谄附、巴结在他们周围的小人和邪恶势力,打击的对象多数恰恰是比较忠君体国爱民的官员。《明史·刑法志·序》云:“太祖惩元纵弛之后,刑用重典,然特取决一时,非以为则。后屡诏厘正,至三十年始申画一之制……(之后)因循日久,视为具文。由此奸吏骫法,任意轻重……英、宪以后,钦恤之意微,侦伺之风炽。巨恶大憝,案如山积,而旨从中下,纵之不问;或本无死理,而片纸付诏狱,为祸尤烈。故综明代刑法大略,而以厂卫终之。”[97]明朝的法外治官行为始自朱元璋,他在《大明律》外另颁只体现他个人意志的《大诰》;为了满足和宣泄其严重变态的猜忌心理亲自作为终审法官缔造了共处死10余万人的四大案件;创立拥有法外特权的锦衣卫等。这个朝代既对贪赃枉法的官吏予以空前严厉的惩罚(主要表现在洪武时期,影响至少及于嘉靖);也对敢于抗旨或直言的大臣滥用“廷杖”和诏狱里的酷刑,使朝廷百官的体面和尊严荡然无存。

先说廷杖对官员尊严的彻底剥夺:皇帝下令后,由锦衣卫执行,司礼太监监督。地点在午门外。“众官朱衣陪列午门外西墀下,左中使,右锦衣卫,各三十员。下列旗校百人,皆衣臂衣,执木棍。宣读毕,一人持麻布兜,自肩脊以下束之,左右不得动,一人缚其两足,四面牵曳,惟露股受杖,头面触地,地尘满口中。”[98]成化以前,廷杖主要“示辱而已”,正德初年刘瑾专权,开脱衣受辱之先河,遂一直延续下来。嘉靖年间,刑科给事中张思静等,竟然身着朝服被杖,天下骇然,真的如明臣所哀叹的那样:古来礼待大臣之事至明代丧失殆尽。在正德、嘉靖、万历三朝,昏君凶阉对敢于坚持谏阻他们的官员上百人集体长时间罚跪、然后集体受杖,至有15人正德末年(1521)、17人嘉靖初年(1522)一次性被杖毙命,创造了中国古代专制王朝摧残凌辱在职高级官员士大夫的“奇观”!再说诏狱,它掌握在武夫悍卒出身的镇抚司官员手中。他们主要刑讯得罪皇帝或凶阉的官员,用刑极为残酷。“用刑一套,‘凡为刑具十八种’,不历全刑即可令犯人濒死数度,很多文武官员在诏狱之中也是受刑备至,求生不得又求死不能,经历了诏狱的官员转到刑部狱中,甚至有天堂之感。”[99]许多忧国忧民、忠心耿耿的大臣死于酷刑或廷杖。明代的主要用于治官的特务政治(包括诏狱)的残酷登峰造极。“刑法有创之自明,不衷古制者,廷杖、东西厂、锦衣卫、镇抚司犹是已。是数者,杀人至惨,而不丽于法。踵而行之,至末造而极。举朝野命,一听之武夫、宦竖之手,良可叹也。”[100]这种阴毒而伴随了明朝历史始终的铁腕手段不仅使官员们的隐私荡然无存,且生命安全和司法相对的公正都得不到保障。朝不保夕、战战兢兢地做官是明代典型的官场现象。下面我们从纯司法的角度看嘉靖朝几个典型案例:

1.嘉靖抄宦官之家——明世宗准备抄前朝大太监谷大用的家财而又找不到相应的法律条款,因此有阁臣担心:“不合三尺法,何以信天下?”皇帝便说此人十恶不赦,阁臣马上改口道:“陛下,即天也,春生秋杀,何所不可!”[101]当然皇上意图很快就实现了。

2.司礼监办案——宦官葛景因贪赃被言官弹劾,世宗包不住把他交给宦官机构司礼监审讯。刑部尚书林俊表示反对,说宦官犯法,国家的司法机构居然不能过问,恳请移交刑部,世宗不予理睬。[102]

3.皇帝庇护诏狱肆虐——给事中刘最弹劾宦官崔文遭到贬斥,但东厂太监芮景依然不放过他,便向世宗诬告他使用违禁器物,遂下太监掌控的镇抚司监狱拷讯。刑科给事中刘济上书表示:“国家置三法司,专理刑狱……权臣不得以恩怨为出入,天子不得以喜怒为重轻。自锦衣镇抚之官专理诏狱,而法司几成虚设。如最等小过耳,罗织于告密之门,锻炼于诏狱之手,旨从内降,大臣初不与知,为圣政累非浅。”[103]结果,世宗大怒,刘济被夺俸一月。

4.“侍郎拶得尚书叫”——嘉靖朝“李福达案”闹得沸沸扬扬,多疑的皇帝怀疑有人借此案在陷害自己的宠臣郭勋进而挑战皇上的权威,他对三法司会审的结果很不满意,于是派在大礼议中逢迎自己的三位新贵礼部侍郎桂萼、兵部侍郎张璁、少詹事方献夫分别代领刑部、都察院、大理寺负责此案;不仅如此,他还下令将被免职的三法司首脑逮捕。张、桂二人一直被原刑部尚书颜颐寿看不起,于是他们用“拶指”酷刑侍候颜兄,并笑问颜是否服输。颜不胜酷刑,只好磕头求饶,并哀告“爷爷饶我”。此事传出,变成市井中的黑色幽默“侍郎拶得尚书叫”。最后,凡是原先参与审判此案或心存疑虑的官员均被免职并获重罪,案件结果也符合皇帝心愿,张、桂等人进一步青云直上。此后,世宗不仅将此案的审理过程变成书作为司法范例传播,而且干脆对许多大案通过太监“出中旨定狱”。而包括三法司长官在内的群臣一直被“待之如奴隶”,甚至刑讯至死。[104]

当然,在明朝历史上,世宗是以懒惰著称的,与嘉靖年间治官滥用法外特权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的除了老祖宗朱元璋外还有四大太监(王振、汪直、刘瑾、魏忠贤)执政期间对官员士大夫的凌辱和摧残;而明神宗在万历年间派出大批矿监税使对天下官民的任意抢掠荼毒(见后面的介绍分析)所涉及的面之广、危害之烈,堪称连朱元璋也要自愧弗如。而这一切,都是明代治官的过程中官员们必须经历的。

(五)与宋朝相比,明朝的监察制度周密完善,监察机构和官员权力巨大,独立性强

明代(特别是前期)监察机构和官员作为君主之耳目的功能发挥较多;但由于明朝昏君凶阉奸佞多,深受儒家思想熏陶的监察官员中始终有一部分人并不满足于做天子耳目,而是站在整个大明帝国利益的基础上对昏君进行谏阻,对奸佞进行弹击和抗争,但却多次激起君主的雷霆之怒和遭来毁灭性的打击摧残。皇帝对这些可以置生死于不顾的监察官的忠直谏诤的态度类型有:仁、宣、孝宗支持或宽容;英、宪、武、熹支持或纵容窃权宦官对他们予以各种形式(集体罚跪、廷杖、下诏狱酷刑拷讯、折磨至死等)的打击摧抑;世、神二宗或龙颜大怒严厉廷杖、罢黜、终身流放,或任你怎样呐喊呼吁指责不予理睬,让你的奏折成为废纸一张;你们越反对我越坚持。(崇祯时期情况特殊,监察机构和官员的作用和功能未能正常发挥)总之,独立且人数众多的监察机构和官员对包括内阁大学士在内的百官构成有力钳制;科道互相的纠劾又使他们之间相互制约;而皇帝及其宠信的爪牙对他们的镇压更使明朝的官场显得残暴不仁。关于这个问题,姜德成先生在《徐阶与嘉隆政治》一书中有精辟分析:“明代,科道官具有强大的监察效能和独立性,言路异常活跃,也使外廷以言路为核心的舆论影响在明代政治生活中具有不容忽视的作用。……洪武十五年,太祖设都察院代替御史台,中央监察机构权位由三府降至九卿,但本系统内监察御史的监察效能与独立性却大幅度提高。洪武二十四年太祖完备六科给事中制,而六科的组织结构更为松散。故孙承泽(崇祯四年进士,1631)称:‘特御史尚听考察于堂官,而给事中以无所隶属益恣情自肆’。太祖对监察机构之改制,其化监察权由尊而卑,由小而大,由零而整,由内而外,以小官控扼大僚,‘上下相维,大小相制’之用意极为显著。内阁建制后,虽在中央最高权力结构中不存在监权的制衡,但科道在外廷充当了这一角色。‘天下事惟辅官得议,惟谏官得言,谏官虽卑,与辅官等。’”[105]几乎是明代独有的“民告官”制度也曾在形式上对官员构成有力约束,前期尤其如此。

为了以飨读者,帮助弄清明朝监察制度及其经验教训,必须对其情况予以必要介绍。概而言之,明朝强大的监察系统由以下三大部分组成:

都察院:从机构来看,明朝的都察院为正二品衙门,地位很高,其长官都御史与六部长官并列为七卿,直接对皇帝负责。宣宗甚至认为它“比之庶官,所系甚众”;“朝廷设风宪,所以重耳目之寄,严纪纲之任。凡政事得失,军民休戚,皆所当言;纠举邪慝,伸理冤抑,皆所当务”。[106]其人员包括:左右都御史(正二品),左右副都御史(正三品),左右佥都御史(正四品),十三道监察御史(正七品)110人。都察院正官的职掌是:(1)劾百司(包括所有文武官员)。(2)考察百官。(3)辩明冤枉(主要指会同刑部、大理寺对重大案件进行审核定夺)。(4)提督各道(即对出巡御史进行查勘考察,称职者继续干,否则罢黜)。(5)皇帝钦命派驻各地的巡抚、总督皆兼都御史等官职,以增加其威权。

而十三道监察御史虽然品级不高,但权力却不容小视:(1)察纠内外百司之官邪。既可露章面劾,也可以(机密重事)封章直接呈送皇帝御前开拆,不过所纠必须属实,否则要抵罪。(2)谏诤。虽然在《大明会典》和《明史·职官制》中都御史和监察御史们并无谏诤君主之权责,但明朝允许大臣特别是监察官员(包括六科给事中)直言朝政得失。所以明朝御史可以此谏诤皇帝,但多次遭受血腥镇压。(3)预议大政,如廷推官吏、重大案件的审录,部分军国大事的讨论。(4)内外监察。主要负责:两京照刷文卷,巡视京营;监察乡试、会试及武举,巡视光禄寺、在京各仓场、内库、皇城、五城以及轮值登闻鼓。在外的监察御史则为巡按,其职责是“代天子巡狩,所按藩服大臣、府州县官诸考察,举劾尤专,大事奏裁,小事立断”,“凡政事得失,军民利病,皆得直言无避”。事完回京,接受都御史复核是否称职。(5)朝会纠仪和祭祀监礼。(6)追问公事。即凡在外军民人等赴京有击登闻鼓或向通政司告状诉冤之事,钦差监察御史要出巡追问,督其落实。(7)参核狱案。[107]

明朝都察院的机构和人员有这样几个特点:(1)机构和长官位高权重,独立性强。均可直接对皇帝负责,不受外部机构和人员掣肘。(2)监察御史只有正七品的地位,但其权力远远超过一般的七品官,且同样独立性强,虽然他们要接受长官的考核,但他们对长官依然具有监察上的独立性。而且这种地位和权力之间人为制造的差距有利于调动他们的积极性。(3)专、兼职结合,专职主要对京官和专门领域的官员,兼职则更多用于对地方官的治理。(4)监察御史接受长官考核,犯罪加重处罚。所谓“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赃从重论”。[108]体现了权责相当的用人治官理念。(5)监察活动“点”(专门领域和专项监察)“面”(中央和地方主要官员)结合。(6)都察院和大理寺均以司法监察的职掌(前者侧重复核、纠察,后者侧重平议)与负责司法行政和审判的刑部共同构成“三法司”,使司法官员在正常情况下受到的监察空前严格。

再看通政司。明朝首创的同样直达天子的通政使司除了有保证迅速出纳王命,使治理国家所需的反映政情民愿的信息畅通的功能外,它实际上是对四方官员的又一种监察机制。因为君主和朝廷通过它可以比以前任何朝代都更清楚地知道天下四方的主要官员们在干什么,干得怎么样。

当然必须谈六科给事中。明朝的给事中比历史上所有给事中份量更重、独立性更强、专门对其他官员和机构独立进行有力度的监察。这是明朝监察体系中的又一股强大力量。其制度是:按六部分为吏、户、礼、兵、刑、工六科,各科设都给事中一人,正七品;左右给事中各一人,从七品。给事中,吏、工二科各四人,户科八人,礼科六人,兵科一人,刑科八人,均为从七品。与御史合称科道。其品级低但独立行使权力,有利于他们恪尽职守和追求上进,用意与御史品级低一样。其职掌有以下六个方面:

(1)谏议、补阙、拾遗之职。由于明文规定“惟设六科以掌封驳”[109],所以他们既是言官,也是谏官、察官。上自天子的“主德阙违,朝政得失”,下至“百官贤佞”和“军民休戚”,他们都可以谏诤纠察。[110]并且重大事务可不受科别限制或单独或连署奏闻。在政治生活和治官活动中极为活跃,明朝前期以正面作用为主,后期则忽明忽暗,毁誉参半。如万历时首辅叶向高说:“今日世道,得清议之力。亦受清议之苦。”[111]

(2)封驳章奏(具体见后面详叙)。

(3)会同九卿议政。包括各种最高级别的重大政务的斟酌讨论和廷推阁臣。

(4)稽查六部百司。凡文武百官,不称职或不公不法,均可在上朝时公开举劾或封章密奏。包括官员们在祭祀、朝会等重要场合有违礼制的行为的纠弹。

(5)考察官员。

(6)督理刑狱。如每遇三法司、九卿奉旨于午门前鞫问罪囚,六科掌科给事中均须参预;乡试、会试(包括武举)充考试官和充同考官。

总之明朝中央政权的监察制度设计得空前强大,发挥了相当有力的治官效果。再看对地方官员的监察,明人叶春及谈到县令时指出:“其职最卑而与民最亲者非县令哉!”但实际上明朝官场“责乎卑者甚繁,而责乎尊者甚简。一人之身,州察之也,府察之也,藩司察之也,按察又察之也,御史又察之也。虽有深垢,十目之所不容;虽又匿瑕,十手之所共指”。[112]在十分专制集权、治官的总体态势严厉的背景下,明朝州县官受多层上级领导,上自朝廷,下至府州长官,都可以向地方官发布指令(实际上也是多层监察),州县官不仅要执行,而且要限期回报。如果这些上司都是或多数是清廉官员、奖惩分明的话,明朝的监察力度相当大;反之,甚至只要其中一部分人是以勒索欺压州县官为目标来发号施令和监察,州县官的处境就会非常被动甚至被迫同流合污、被逼良为娼。他们得选择通常只能是迎合上司、事事上请、花大量精力和时间迎来送往、花无穷心思处理同僚关系和编结人际关系网、文牍主义、不求无功但求无过等等,更进一步就是与上下级官员沆瀣一气、狼狈为奸、贪赃枉法。这种状况,按海瑞的说法是:“事不好者不得自由,好者亦不得自由。”[113]正统年间御史彭勖上言称:“郡县守令,凡遇水害灾伤,虑勘覆之劳,匿不以闻。间有上言者,部司又以国用不足敷,不为停免粮税,以至冻馁,贫困流离转徙。”[114]明朝中后期地方官们面对在灾害打击下嗷嗷待哺的民众,由于未奉上旨而开仓济贫属于违制有风险,所以都见死不救。而宋朝地方官的这种记载就比较多见,决定性的因素是两个朝代治官形成的为官环境、条件的巨大不同。不仅如此,“有司者以催办钱谷为能事,以奉承上官为得体。而司之临府,府之临州,州之临县,不察俗之厚薄,不问民之休戚,首先计其迎送之远近,伺其拜跪之疾徐,假公营私,要一奉十。稍拂其意,便有文翁之教化,阳成之抚字,轻不免于骂詈,重莫逃于捶楚”。[115]这样的黑白颠倒、是非混淆,惟奸佞小人可以身心放松、如鱼得水矣。所以由此我们也能深刻感受一个强大的制度和机构必须掌握在能始终代表正义和秩序者手中的绝对重要性。在大明276年历史中,皇帝和实际拥有主要治官权力的皇帝亲信的素质起伏落差很大,监察制度、机构、人员在治官活动中的作用也经常出现天壤之别。毕竟,在人治社会,对于正常的政治和治官追求来讲,符合制度设计初衷的人人存政存,人亡政息是无法改变的历史规律。

(六)严励掌控官员的思想言论

明朝对官员士大夫实行严厉的思想言论控制。表现之一是对两京国子监和府州县学生员上书议论国是予以禁止。明朝学规中规定:“军民一切利病,并不许生员建言。果有一切军民利病之事,许当该有司、在野贤人、有志壮士、质介农夫、商贾技艺皆可言之,诸人毋得阻挡,惟生员不许。”[116]与宋朝学校的生员特别是太学生们不仅对政治和治官活动极为关注而且许多次通过激烈上书、游行请愿施加影响,连朝中的权臣有时也不敢忽视等比起来就有天壤之别。(明朝后期士子们利用昏君的怠惰和朝中主要大臣陷入争权夺利的倾轧党争突破了这一限制,甚至结社立党,议论国事和地方事务成风,使一些州县官颇被掣肘。但他们对自身利益的关注似乎更多)其二是明代的科举考试内容与形式极大地约束着官员们的知识结构、思维方式和思想意识。如果说宋朝的思想领域是一个开放系统的话,明朝的主流思想和意识形态就是一个封闭的世界。明朝将程朱理学作为定于一尊的官方意识形态和治国治官(特别是科举考试)的基本依据。其确立过程始于洪武,以永乐年间的《性理大全》、《四书大全》、《五经大全》为标志。一个明朝士大夫要想保持思想意识的开放活跃甚至著书立说自成一家之言不仅不可能有动力和知音而且是危险的举动。第三是文字狱和言论罪的存在。官员士大夫们的学术和文学艺术活动面临的风险比宋朝要大得多,因此其精神世界与宋代士大夫相比要狭窄偏执得多。

(七)明代科举录取的人数比宋朝较少,官员的俸禄很低

根据制度,官员们待遇有四个方面:封赠父母,封荫妻子;按品级享有不等的赋役优免特权;俸禄;休假致仕。其中俸禄是最关键的。但明朝官员俸禄低微是很有名的。(其具体情况前人早已研究透彻,本书不予重复)其主要原因是不仅俸禄数本来就很低(万历《大明会典》卷三九记载,一个正一品官的年俸竟然只有银215两,钞7128贯!而明朝的巨商大贾已是身家百万两白银),明朝政府的俸钞折色发放制度还拒绝与市场汇率挂钩,导致官员们的实际收入伴随钞法败坏、钞值不断下降而大幅萎缩。所以《明史》的结论是:“自古官俸之薄,未有若此者。”[117]一个官员若严格遵循封建伦理道德做官做人就会十分贫困,甚至养不起妻子儿女。在明朝历代君主的实录中记录了许多清官都终身清贫,死时家无余财、家徒四壁,甚至无法比较体面地安葬。李贤就曾在上疏中指出:“今在朝官员,皆实关俸米一石,以一身计之,(能应付)其日用之资不过十日,况其父母妻子乎?”[118]进士出身的御史刘准严重入不敷出,为了养活家人,被迫四处举债,积欠达三十多石,不料贫病交加倒下,债务自然无法归还。在学而优则仕、官为尊贵之人的官本位意识根深蒂固(虽然朱元璋个人不这样看)的古代,官员公开合法的收入过低,危害极大。它首先不体现官员十年(甚至几十年)寒窗苦读并被择优录取、任官后又身肩比一般百姓更多职责和压力、比较而言他们的管理活动对国家和公共利益的作用不可替代等价值,这是非理性的。明朝政府错上加错的是一直不予以改变,却默许官员们在赋役征收中自己解决官俸过低问题。这就为大多数官员(因为能始终坚守自己的节操,能一直忍受不仅自己贫困,父母妻子也同样长期贫困的官员不可能多)打开了贪污腐败之门,而始终置坚持清廉的官员于贫穷状态。所以,按照封建国家健康治国治官需要的大批清廉官员的需求来讲,明朝是十分苛酷甚至逼良为娼的朝代。我认为,在整个明朝治官的制度和举措中,官俸过低与默许官员自己解决问题是最愚蠢的。它给后人留下深刻教训。(见本书第三章的专题分析)

此外,明朝对官员休病假的限制非常严,修养期间待遇低,只能享受三个月的俸禄。再看关于致仕后的待遇,汉代可领在职时三分之一的俸禄,宋、元均给半俸,惟明朝除少许皇帝亲信的官员之外,无论品级高低,均无俸禄。致仕时晋级也越来越难。总之根本不能与宋朝相提并论。

(八)君臣在礼仪上尊自卑悬殊

明代在礼仪上尊君抑臣,比如大臣与君主议事只能跪着或站着。如明孝宗(以礼遇大臣著称)与自己亲近信任的刘大夏单独交谈时,刘被跪得身心疲惫,谈话结束孝宗命太监将刘掖起,在《明史》中被视为君臣和睦、皇帝尊敬大臣的佳话。明君主与臣僚很少有推心置腹的像朋友一样的交流。

(九)官员子弟亲属封赠门荫少

与宋代相比明代对官员子弟亲属的任子封赠门荫数量较少。比如皇后(及皇太后)之亲属,明代一般只给其父兄(弟)以封爵和赏赐,而宋代则延及后妃祖上三代和多至数十位亲属。又比如子弟依据父兄的权位以进入仕途的荫叙制度,明初定为:“自一品至七品,皆得荫一子以世其禄。”但后来很快限制在“京官三品以上,考绩著满,使荫一子为官生,其出自特恩者曰恩生”。[119]这就比宋朝少得多,能享受的官员范围比宋朝窄得多。只有在给官员妻子诰命方面宋明官员待遇大致相当。黄仁宇先生认为:明朝“皇帝赐给臣下的诰命,也针对这种感情上的需要,恩赐荣典,大多包括妻子以及祖宗三代。此外还有规定:本人可以辞去诰命而转封他们的妻子和祖宗三代。即使获得诰命的先辈早离人世,也无碍授予。”[120]但诰命只是一种荣誉,与能取得有地位权势和实际利益的门荫不可等量齐观。并且宋朝官员及其亲属同样能得到诰命之荣耀。

(十)严励的考核制度

明代对官员的考核制度严厉而周密,尤其有影响的是京察和外察两种形式。吏部尚书和都察院长官都御使负总责,吏部考功司的郎中与河南道监察御史协助。京察考核京官,6年一次,以巳、亥之岁举行,“四品以上自陈以取上裁”,五品以上由主管考核的官吏确定“致仕、降调、闲住为民者有差,具册奏请。”“大臣自陈去留既定,而居官有遗行者,给事、御史纠劾,谓之拾遗”。外察考核地方官吏,3年一次,每逢辰、戌、丑、未之年,他们要赴京朝觐,即对他们进行考察,结果事关升降,所以官吏们都很重视。在明代,只要皇帝有一定见识并重视此事,委派正直者掌握考核权并加以运用(如“三杨”当政时期、张居正改革时期和明代后期东林党人“众正盈朝”执政时期),能比较有效地淘汰庸劣。黄仁宇先生是这样描述明代对官员进行考察之状况的:“牺牲少数人,正是维持大局的办法。人事考察条例,也就从这里着眼。按照规定,四品以下的地方官三年任满应当入京朝觐述职,由皇帝及有关部门核定他们政绩的优劣,但是全国有1100多个县,任何精明强干的人事官员也无法详细知道他们的具体成绩,而只能在大节目上斟酌一二。如果一个地方官所统辖得地区安静无事,税收没有多大亏欠,该地区的民风就是‘淳厚’而并非‘刁顽’,这一位地方官必为好官而非‘浮躁’或‘才力不及’。京官六年一考核,名为‘京察’,考察也很难根据实际能力和成绩,而大抵是视其人事应付能否得宜而有其上下高低。京官对这种考核总是战战兢兢,应为一旦得到一两个不良的评语,则一生事业可能立即付诸东流。本朝历史上最严格的数次考察,曾使两千多文官停职降级。在当政者来说,没有这样的办法,朝廷上就无法去旧迎新;在被考核的文官来说,这样大批的斥退的确令人寒心,于是他们更要互相照顾,以作为保护安全的必要手段。”[121]而宋朝历史上我们是读不到类似记载的。但若懒惰的昏君当政,甚至像世宗、神宗那样长期怠政,它又会成为官僚们互相争斗乃至互相陷害的工具。如果是太监和奸臣窃权时期,他便会落入太监和奸臣们的掌控之中,成为他们实现顺我者昌、逆我者亡意志的工具。这三种情况,官场都会感到紧张,总有一部分官吏会受到威慑和压制。

此外,官员们对法律知识的掌握也必须达到较高的标准并接受相应考核。朝廷要求他们对《大明律》“务要熟读讲明律意,剖决事务”;每年年终,在京由都察院,在外由分巡御史、提刑按察司官员考核,“若有不能讲解、不晓律意者,初犯罚俸钱一月,再犯笞四十附过,三犯于本衙门递降叙用”。“若官吏人等,挟诈欺公,妄生异议,擅为更改,变乱成文者,斩。”[122]而宋朝对官员就没有如此严格的要求。

(十一)君臣是主仆关系

明代的天下姓“朱”,皇帝和臣僚不是在共同“坐天下”,而是一种明显的地位和生命价值迥异的主仆关系。皇帝对天下的人、财、物都可以视为工具或财富。因此,官员们的体面、尊严乃至生命皇帝不高兴时都有权剥夺;天下的财富(包括官员家庭的财富)皇帝需要时也必须满足——这一点在明神宗创造的中国历史上表达君主个人对财富要亲自占有的欲望达于顶峰的矿监税使们荼毒四方官民的活动中体现得入木三分:在矿监税使为非作歹的20年中,面对内阁、外廷大臣多得数不清的谏诤,他找出的拒谏理由(也是他真实的想法)居然是:“朕为天子,富有四海,天下之财,皆朕之财。”[123]可见明朝君主们在财富问题上是如何目空一切、藐视一切人的利益的。此外,明朝大臣积极介入皇家内部事务和勇于任事但有所树敌或引人嫉妒相当危险。解缙、齐泰、黄子澄、于谦都是例子——史载于谦被害时,“行路嗟叹”、“天下无不怨之”。[124]此外徐有祯、石亨、杨廷和、“大礼议”群臣、夏言、东林党人等等的遭遇都说明了这一点。这既使明朝的皇帝们可以更快更蛮横地推行自己的意志,也使他们的权力落入宦官或其他奸佞(如严嵩、江彬)手中以后文武官员难以与他们进行抗争。如果抗争,正直一派的官员付出的代价非常惨重。

(十二)言论和文化专制空前苛严

明代君主及其宠信的宦官和权(奸)之臣一直保有用文字狱和言论罪对士大夫和官员进行惩罚、制约的权力,仅仅因为语言犯上就可以对他们进行包括死刑在内的各种形式的镇压。这造成了明代的文化不仅不能站在宋元的肩膀上向前迈进,也极为过分地钳制着他们在为官为政时创新的欲望。朱元璋时期的文字狱前人已多有论证,在此不予赘言。朱元璋以后的帝王对思想言论打压的严厉程度虽有差别,但他们随时可效法朱元璋。兹举一例:“世宗多忌讳。是时科场出题,务择佳语。如《论语》无为而治节,《孟子》我非尧舜之道二句题,主司皆获谴。疑无为非有为,我非尧舜四字,似谤语也。”[125]许多时候官员们的风险依然很大。

总之明代更多是靠“罚”在治官。并且这种惩罚的手段和方式前后还有很大不同:以朱元璋、朱棣为代表的是严刑峻法加法外血腥打压和剪除(主要是剥夺生命;并且大搞株连,如成祖对方孝孺的诛十族,对齐泰、黄子澄、景清的“瓜蔓抄”,其株连之广简直是空前绝后);中期的英宗、宪宗、武宗是在荒淫昏聩中被太监操纵,以剥夺正直文官尊严的“廷杖”和诏狱酷刑为主惩罚敢于执意与他们的倒行逆施抗拒的官员。刘瑾甚至还用暗杀对付政敌。著名思想家王守仁便几乎成为暗杀的冤魂:“王守仁以疏救戴铣,廷杖,谪农场驿。守仁微服疾驱,过江,作吊屈原文见志,寻为投江绝命词,佯装已死者。词传至京师,时逆瑾怒犹未怠,拟遣客间道往杀之,闻已死,乃止。智与鲍叔同。”[126]一代文武兼备对国家君主忠心耿耿的大儒,竟然要装作已死才能苟延残喘!如稍微头脑迟钝一点,早就死于非命了;而以世宗、神宗为代表的方式是对为国家利益和个人主张而执意抗争、争吵的官员进行精神折磨——长期不上朝;面对大量奏折“不报”;官员只罢免不补充,许多官署人去楼空无人办公;就是永远流放你(如杨慎)。不愿眼看国家糜烂衰落的官员们却只能慢慢看它的糜烂衰落,被这种现状长期折磨。魏忠贤勾结客氏,因为窃取了很大权力,经常胆大妄为地矫诏,主要以酷刑和罢黜一空并设黑名单来摧抑朝野正直的官员士大夫;崇祯则先是以果断收拾魏忠贤及其阉党而使士大夫在绝望中有了一丝希望,但很快他的雄猜多变的性格和非常有限的政治智慧使他像走马灯似的换主要文官,错杀熊廷弼、袁崇焕等,使关心明朝命运、有才干的官员们逐渐被淘汰。只有建文、仁、宣、孝、穆、光六帝时期官员们很少遭到法令外的杀伐惩处,但除宣宗、孝宗外其余四帝在位时间都不长:建文四年,仁宗一年,穆宗六年,光宗一年。即使是他们对大臣和官员们表现的尊重礼遇和宽容也不能与宋代的大多数时候相比,因此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以“惩”为主治官的格局。

【注释】

[1]《宋史》卷 249,列传第8,王溥。

[2]《宋史》卷4,本纪第4,太宗一。

[3]《宋史》卷463,列传第222,外戚上,刘知信。

[4]《宋史》卷463,列传第222,外戚,柴宗庆。

[5]《宋史》卷288,列传第47,孙沔。

[6]《宋史》卷290,列传第49,张耆。

[7]《宋史》卷319,列传第78,欧阳修附其中子棐。

[8]《宋史》卷381,列传第140,洪拟。

[9]《宋史》卷388,列传第147,陈良祐。

[10]《宋大诏令集》卷59《范质等进官制》。

[11]陈师道《后山谈丛》卷3。

[12]《宋史》卷1,本纪第1,太祖一。

[13]《宋史》卷6,本纪第6,真宗一。

[14]《宋史》卷332,列传第91,滕元发。

[15]《宋史》卷473,列传第232,奸臣三,秦桧。

[16]《宋史》卷295,列传第54,尹洙、谢绛。

[17]《长编》卷67,景德4年11月庚辰;《宋史》卷281,列传第40,寇准;卷282,列传第41,王旦。

[18]《宋史》卷293,列传第52,王禹偁。

[19]《宋史》卷397,列传第156,吴猎。

[20]《宋史》卷322,列传第81,杨绘。

[21]《宋史》卷338,列传第97,苏轼。

[22]《宋史》卷338,列传第97,苏轼。

[23]《宋史》卷381,列传第140,赵奎。

[24]《宋史》卷387,列传第146,黄洽。

[25]《宋史》卷424,列传第183,李伯玉。

[26]《宋史》卷317,列传第76“论曰”。

[27]《文献通考》卷30《选举考三》;《长编》卷18。

[28]《明史》卷70,选举二。

[29]《宋史》卷10,本纪第10,仁宗二。

[30]《雪坡集》卷7《癸丑廷对》之记载。

[31]《宋史》卷439,列传第198,文苑一。

[32]《宋史》卷316,列传第75,唐介。

[33]《宋史》卷320,列传第79,蔡襄。

[34]《宋史》卷337,列传第96,范镇。

[35]《宋史》卷385,列传第144,周奎。

[36]《宋史》卷27,本纪第27,高宗四。

[37]《宋史》卷17,本纪第17,哲宗一。

[38]《宋史》卷356,列传第115,张根。(www.xing528.com)

[39]《宋史》卷8,本纪第8,真宗三。

[40]《宋史》卷10,本纪第10,仁宗二。

[41]《宋史》卷340,列传第99,苏颂。

[42]勾承益博士:《晚宋诗歌与社会》第9~12页,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2001年11月版。

[43]《西山文集》卷6《申尚书省将本司措置俸给颁行诸路》。

[44]《朱子语类110·论兵篇》。

[45]《宋史》卷1,本纪第1,太祖一。

[46]《宋史》卷463,列传第222,外戚上。

[47]《宋史》卷290,列传第49,夏守恩。

[48]《宋史》卷8,本纪第8,真宗三。

[49]《宋史》卷9,本纪第9,仁宗一。

[50]《宋史》卷340,列传第99,苏颂。

[51]《宋史》卷19,本纪第19,徽宗一。

[52]《宋史》卷24,本纪第24,高宗一。

[53]《宋史》卷25,本纪第25,高宗二。

[54]《宋史》卷27,本纪第27,高宗四。

[55]《宋史》卷28,本纪第28,高宗五。

[56]《宋史》卷29,本纪第29,高宗六。

[57]《宋史》卷31,本纪第31,高宗八。

[58]《宋史》卷431,列传第190,儒林一,邢昺。

[59]《宋史》卷287,列传第46,陈彭年。

[60]真德秀:《西山文集》卷4《召除礼侍上殿奏札二》。

[61]《宋史》卷12,本纪第12,仁宗四。

[62]《宋史》卷14,本纪第14,神宗一。

[63]《宋史》卷321,列传第80,吕诲。

[64]《宋史》卷381,列传第140,晏敦复。

[65]《宋史》卷382,列传第141,勾涛。

[66]《宋史》卷381,列传第140,张阐。

[67]《宋史》卷383,列传第142,虞允文。

[68]《宋史》卷31,本纪第31,高宗八。

[69]陈振:《宋史》第673~678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4月版。

[70]《宋史》卷288,列传第47,周起。

[71]《宋史》卷323,列传第82,蔚昭敏。

[72]《宋史》卷287,列传第46,王嗣宗。

[73]《宋史》卷351,列传第110,张商英。

[74]参见陈振《宋史》第26~27页的论述。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4月版。

[75]《宋史》卷336,列传第95,司马光。

[76]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01,治平元年5月戊申。

[77]冯梦龙:《智囊》胆智部识断卷12,巴蜀书社1986年11月版。

[78]冯梦龙:《智囊》上智部通简卷3。

[79]《智囊》上智部迎刃卷四。

[80]《宋史》卷13,本纪第13,英宗。

[81]《宋史》卷14,本纪第14,神宗一。

[82]《宋史》卷5,本纪第5,太宗二。

[83]分别见《宋史》真宗本纪咸平2年11月、大中祥符元年冬10月和5年11月。

[84]《宋史》卷318,列传第77,胡宿英。

[85]《宋史》卷319,列传第77,张昪。

[86]《宋史》卷340,列传第99,吕大防。

[87]《宋史》卷382,列传第141,黄中

[88]《宋史》卷7,本纪第7,真宗二。

[89]《明鉴》洪武13年。

[90]《明史》卷72《职官制》。

[91]韦家骅:《杨慎评传》 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12月版。

[92]《万历野获编》卷1《召对》。

[93]《明鉴》洪武6年。

[94]黄仁宇:《万历十五年》第199页,三联书店1997年5月版。

[95]薛永升:《唐明律合编》“后序”。

[96]白昂等编:弘治《问刑条例》第11、12条。

[97]《明史》卷93。

[98]转引自丁易:《明代特务政治》第353页,北京,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

[99]张显清、林金树:《明代政治史》第735页,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00]《明史》卷95《刑法志·三》。

[101]《明史》卷193《翟銮传》。

[102]《明史》卷194《林俊传》。

[103]《明史》卷192《刘济传》。

[104]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18“嘉靖丁亥大狱”条,第465~466页,中华书局(北京)1959年版。

[105]见该书第113页。天津古籍出版社2002年9月版。

[106]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48,《都察院》。

[107]摘引自张显清、林金树:《明代政治史》第485~490页,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12月版。

[108]《明史》卷73,《职官制二》。

[109]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25,《六科》。

[110]《明史》卷74,《职官志三》。

[111]叶向高:《答刘云峤》,《明经世文编》卷461。

[112]叶春及:《石洞集》卷2《御尊卑》。

[113]《海瑞集》上编《申军门吴荛山便宜五事文》,第212页。

[114]余继登:《典故纪闻》卷11,第200页。

[115]张萱:《西园见闻录》卷97《守令·前言》引范珠曰。

[116]万历《大明会典》卷87,《礼部三十六·学校》。

[117]《明史》卷82,《食货六》。

[118]李贤:《达官支俸疏》,《明经世文编》卷36。

[119]《明史》卷72《职官志一》。

[120]黄仁宇:《万历十五年》第55~56页,三联书店1997年5月中文版。

[121]《万历十五年》第58~59页,三联书店1997年5月中文版。

[122]万历《 大明会典》卷162,《刑部四·律例三·公式》。

[123]《明神宗实录》卷219,万历十八年正月甲辰条。

[124]《明史》卷170《于谦传》。

[125]《智囊》语智部善言卷20。

[126]冯梦龙《智囊》捷智部灵变卷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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