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积弊难除的司法状况
清代对于州县官吏在司法过程中的种种违法犯罪现象,防范不可谓不严,制裁不可谓不力。然而实际上,终整个有清一代,革除司法弊败的呼声就从未停止过。即以康雍乾盛世而言,康熙二十年正月谕言三法司:“在外督抚臬司及问刑各官,审理重案有律例未谙定拟失当草率完结者,有谬执己见改窜供招深文罗织者,有偏私索诈受贿徇情颠倒是非者,有一于此,民枉何由得申?”[7]又如雍正十三年谕:“朕闻外省会审之时,不论案件多寡悉于一日定议。均听督抚主张,司道守令不敢置喙,究其实督抚亦未必了然,不过凭幕宾略节贴于册上,徒饰观瞻,不察情罪之轻重,率定爰书之出入,以致谳狱不平,冤情莫诉,劝惩两失。”[8]乾隆元年奏准例有言:“查准理词状,其间积弊难以枚举。”[9]此类的言论,清代官方的典籍中屡见不鲜。实际上,“自乾隆中世,至道、咸间,清代吏治之腐败,达于极度。”[10]至清末,内忧外患中,要保证司法制度的公正运行,更非易事。光绪七年有谕:“近来各州县往往借端延宕,任意耽误,甚至捏词扣展,延宕数年,积压蒙混,弊端百出。”[11]当然,笔者并非据此即可轻视州县官吏司法责任运行的功效,但是,它没有发挥统治者所追求的“大法小廉”的效果是可以肯定的。以今天的政治或者法律的理论来看,这种单纯在既有体制内的调整已经到了最后的底线,要想确立一种制度上的保证,重要的还是改变专制体制本身。
在专制体制下,行政司法合一,官员在体制设置的横向上没有制度性的监督和制约机制,一元化的权力系统内也没有分权的民主法律意识,在这种体制下,司法责任中根本的问题应该考虑的是权与法的均衡。关于这些,在民主政治已不成为陌生话题的今天,不必笔者赘言。笔者的分析,侧重于从清代州县衙门官与吏在司法过程中的关系来加以探讨。
清代防范官员的措施可谓繁密,州县官防范胥吏的手段也可谓绞尽脑汁。有的地方官甚至提倡,“待吏卒辈,公事外,不可与交一言。”[12]但是,种种防范效果究竟如何,这就因人而异了。实际上,吏卒在司法活动中的作弊手段是千奇百怪,防不胜防的。
1.官员防范与书吏为奸
州县官在司法文书的管理和书吏办理其他司法事务的防范上,也不乏尽心竭力的,如有的州县官制定检卷法,“规定自理卷宗及一切详解词卷审结后,即将断语写于供本之后,应取结者,当堂取结,批发经书黏卷钤印,并将堂断抄入堂事印簿,其详解案件完结时,亦将原卷堂详稿牌檄黏成盖印,其和息及追欠并饬查批销等案,并应黏连用印,另立登记,以备调查,断结之案务将差票缴销,不可听役匿存或借票酿事,案内应禁应释人犯,逐一当堂吩咐,以免差役撞骗私押,至于奉批提查事件须将前后审过卷宗各供本逐一检齐、挨次年月黏连接缝用印。”[13]有的地方官甚至对退堂后的文书办理也有规定,要求“两造供词起讫钤缝处,皆须一一过目、硃笔点钩标识,以免他日猾吏抽换增减之弊”[14]。有的甚至规定文书的字体誊写格式,要求大小案件俱要全抄,“全抄字样更要笔画端楷,字眼疏朗,不得潦草细小,签押文票必要磨核清楚,毫无差落方许送进。”[15]有在堂审中传授远弊之道者:“凡鞫讼狱,不可使胥吏在旁饶舌及占头摇脑、卖弄眼色,其弊谓之满堂皆官,凡值堂役,不可使在堂评论外事、使闻乎内,凡公出不可使跟役在后,评论民事,使闻于官,其弊谓之隔壁告状。”[16]
然而,“衙门自吏书而下无一事不欲得钱,无一人不欲作弊者。”[17]他们的作弊手法无奇不有。诸如盗盖文书签印,有乘混盗用者,“有假称词状未填以白纸用印而后改写所欲行事者,有故将不要紧文书用印,其用印处挖作一孔而用印却在下层者,有一层应印文书套一层白纸、应印处以水汽润透,将酽印色印过并下层俱印者。”[18]种种手法,可谓无所不用其极,“官而爱财,彼则诱以巧取之方而于中染指,官而任性,彼则激以动怒之语而自作威福,官而无才,彼则从旁献荣而明操其权柄……官好慈祥,彼则扬言人之冤苦以周全其所托,而图其重贿,官恶受赃犯法,彼则先以守法奉公取官之信……”[19]这些无孔不入的手段,仅靠严刑峻法和州县官的个人监督是无法防备的。(www.xing528.com)
2.差役作弊,层出不穷
清代差役身隶贱籍,薪酬低微,也缺乏必备的法律素养。在种种司法活动中,差役贪赃枉法、作奸犯科的行为和能力同样令人无法想象。
如差役拘到人犯后,为求勒索,“或妄禀人犯不齐或指称关卷未到,有司不察,或令各讨保人或令原差带押。甚者挂搭轮押,经年累月,放赵甲而留钱乙,卖正犯而拘家属。”[20]弊端百出而防范无周,清人汪辉祖曾言:“幕不见役而念民故意常平,官未见民而信役故气易激,役不得逞志于民,辄貌为可怜之状,或毁檄或毁衣以民之顽横面陈于官,从而甚其辞焉,谓其目无官法也,官未有不色然骇、勃然怒者。”[21]如此一来,则官员入其彀中矣。
差役拘提人犯,本因以差票为凭,但是管理不力,差役则往往“以牌票为奇货,视小民若鱼肉,往往吓诈愚民,而莫敢谁何”[22]。有法难行,好的规则往往收到的是恶果。
在州县的各种差役中,狱差的地位更低。犯人入狱,往往就成为他们养家勒财的资本。时人言:“犯人入狱,性命悬于狱卒之手。所谓生死须臾,呼天莫应也。其致死之由,有狱卒索诈不遂,买命无钱,而百般凌虐以死者。有共案诸人,欲要犯身亡,希图易结,因而致死者。有仇家买嘱,随机取便,谋害以死者。有婪官利其赃私,致之死而灭口者。有神奸巨蠹,恐其幸脱,而立取病呈者。”[23]人犯入狱,狱卒百般勒索,名目可谓千奇百怪,“有见面钱,收人钱,门上钱,贴监钱,灯油钱,烧纸钱,草荐钱,睡场钱,免捎钱,免柙钱,送饭钱,甚有买命钱,种种作恶,不一而足。”[24]
又如仵作勘验,清律要求州县官必须近身详查,以求其实,以免弊端。但是,“人命抵尝,全在尸伤,仵作唯利是图,往往指发变为真伤、真伤为发变以相蒙混,在检验之时,原被亲属扰乱尸场,而官坐香烟缥缈之中,听报填单,仵作信口轻重,若单一填定,即再检三检纵吊至他处另检,仵作各有暗号,必然场场如初。”[25]对于这样一种技术性要求较为专门的司法事务,官员的监督又能有多大的作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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