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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州县官吏的司法责任:官吏犯罪,责任连坐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加强控制和监督,州县官吏的责任,往往互有连坐。清代州县官吏在司法中责任连坐,既有州县官各上司与其连坐的规定,又有州县衙门内部人员的连坐。州县审断命盗案件,枉坐人罪,其相关上司不能据实平反也须连坐。

清代州县官吏的司法责任:官吏犯罪,责任连坐

二、官吏犯罪,往往责任连坐

官吏在司法中违法犯罪,侵犯的是最高统治者的整体利益。为了加强控制和监督,州县官吏的责任,往往互有连坐。沈之奇在论及官吏受财时言:“吏虽受制于官,实同执法之人。官受财,吏得阻之;吏受财,官应禁之,故官吏受财之罪同而吏之无禄人减一等耳。止官受财,吏亦有不禀阻之罪。止吏受财,官亦有失觉察之咎。”[2]这种思维反映了统治者的一般观念,因为相互监督,层层控制,是一种便利的治官手段。

清代州县官吏在司法中责任连坐,既有州县官各上司与其连坐的规定,又有州县衙门内部人员的连坐。有关州县衙门内部的连坐,清律中规定的“同僚犯公罪”及“公事失错”条,就在原则上作出了规定;具体犯罪的责任连坐,以过失出入人罪的处罚表现至为明显。此在前文多有叙述,故不赘。(www.xing528.com)

州县官吏犯罪,州县官各上司需连坐的规定,以行政责任的规定为多,几乎涉及侦查、审判、执行等整个司法程序:诸如命案,州县遇有杀死人命案件,其上司系不知情失于觉察者,“同城之府州降一级留任,道员罚俸一年,臬司罚俸九个月,督抚罚俸六个月,不同城在百里以内者,府州罚俸一年,道员罚俸九个月,臬司罚俸六个月,督抚罚俸三个月,不同城在百里以外者,府州罚俸九个月,道员罚俸六个月,臬司罚俸三个月,督抚罚俸一个月(公罪)”[3]。州县审断命盗案件,枉坐人罪,其相关上司不能据实平反也须连坐。并规定:“州县官应革职者,府州降四级调用,司道降三级调用,督抚降二级调用……州县应降三级调用者,府州降二级调用,司道降一级调用,督抚降一级留任。”[4]此外,又如州县官在审理案件时,漏取紧要口供,刑逼妄供,其相应的各上司也因此连带负责。清代规定,“凌迟斩绞重犯越狱凡系禁役故纵贿纵脱逃者,除管狱官革职拿问、有狱官革职留于地方协缉外,将该管之府州革职,道员降一级调用,臬司降一级留任,督抚罚俸一年(俱公罪)。”[5]实现这样的层层控制和监督,其目的是通过官府内部之间的责任连带以加强官吏各守其职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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