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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州县官吏的司法责任:严究民责,宽宥官责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法律责任追究的程序上,官与吏的权利也迥然有别,官员犯罪,必须奏闻请旨方可审判,而吏的地位低贱,甚至不及平民百姓。至于犯有私罪,官员至杖一百方革职离任,而吏典有犯,则杖六十以下即罢役。当然,“严于吏而宽于官”也有例外,如贪赃枉法,有禄人赃至八十两即绞,而无禄人则赃至一百二十两方绞。

清代州县官吏的司法责任:严究民责,宽宥官责

一、责任的追究严于吏而宽于官

我国古代的立法,因为责任主体的不同,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相应有着不同的内容。对于官员违法犯罪,往往在责任的追究上有比平民更多的优待措施。就清代而言,官员违法,可以因以前的功劳如议叙加级而抵免。即使受有降级甚至革职等处分,在经过法定的年限后,还可以开复官职。而这点优待,对于作为地位低贱的“吏”而言,是无法享有的。在法律责任追究的程序上,官与吏的权利也迥然有别,官员犯罪,必须奏闻请旨方可审判,而吏的地位低贱,甚至不及平民百姓。

官员违法犯罪,既有行政制裁,又有刑事制裁。在一定的限度内,刑事制裁可以用行政处分代替,也即可以认为是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官员犯有公罪,笞杖罪可以代之以罚俸、降级等处分,而作为“吏”,犯有同等罪行,则笞杖决讫,留役。至于犯有私罪,官员至杖一百方革职离任,而吏典有犯,则杖六十以下即罢役。而且,如前文所述,捕役违法,地方官往往可规定地方性的刑罚进行比责。官与吏的社会地位不同,在责任追究的原则上就表现了不同的内容。当然,“严于吏而宽于官”也有例外,如贪赃枉法,有禄人赃至八十两即绞,而无禄人则赃至一百二十两方绞。但是,也可以认为这是清代对于贪赃犯罪的特别考量。总体原则上,官与吏在诉讼权利上还是不对等的。(www.xing528.com)

之所以这样设置,仅就司法责任而言,笔者认为:清代州县官大多缺乏必要的法律素养,而书吏则是专门的法律人员。清律规定,知法犯法,罪加一等。同僚犯公罪,则以吏典为首,从佐杂官至州县官依次递减论罪。从司法实践的层面来看,“由于胥吏实际操纵了清代的司法与政治,因此,清朝被认为是‘与胥吏共天下’。”[1]对于实际的操纵者实行严刑重罚,正是法当其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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