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其他差役的司法责任
1.仵作的司法责任
州县仵作必须依法设置,其人数通常是大县三名,中县二名,小县一名。仵作主要职责是检验尸伤,清律规定,仵作检验必须依据实情,如果检验不实,扶同尸状,应杖八十;因检验不实而致罪有增减的,应以失出入人罪论。该条还规定,“若(官吏仵作)受财,故检验不以实(致罪有增减)者,以故出入人罪论。赃重(于故出、故入之罪)者,计赃,以枉法各从重论。”[143]又规定,仵作受财,而增减伤痕,扶同尸状,以致形成冤案,经审得实,赃至满数者,应依律从重科断。
2.皂役杂役等差役的责任
清代州县的差役,除上述提及的几类外,还有在官府中服役的民壮,职掌刑讯时行刑的皂役,以及其他各色杂役等等。这些差役也会因为在司法过程中违法犯罪而承担法律责任。
清律规定,“内外大小衙门蠹役,恐吓索诈贫民者,计赃,一两以下,杖一百。一两至五两,杖一百,加枷号一个月。六两至十两,杖一百,徒三年。计赃在十两以上者,发近边充军。至一百二十两者,照枉法拟绞。为从分赃并减一等。其或索诈贫民,致令卖男鬻女者,十两以下,亦照例充发。为从分赃者,不计赃并杖一百,徒三年。如有吓诈致毙,不论赃数多寡,拟绞监候。若系拷打身死者,照故杀律拟斩监候。为从并减一等。”[144]道光十三年又定例,各衙门差役逼毙人命之案,虽经审讯并无诈赃情事,但有差役倚势凌虐吓逼,致令人犯轻生的,为首差役应杖一百,流三千里。又规定,差役不亲自承差,而让子侄亲属私代办公,以致逼毙人命,除讯系诈赃起衅,仍照蠹役诈赃毙命例一体问拟外,如果衅非诈赃,为首该役应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如有差役因索诈不遂,将奉官传唤之人犯私行羁押拷打凌虐,为首差役应枷号两个月,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其仅为私行羁押,并无拷打凌虐情事,为首者应杖一百,徒三年。为从者各减一等。清代衙门,往往还有一些临时雇用的额外差役,如果此类差役有诈赃情弊,清律也有专门规定:“白役诈赃逼命之案,除将白役照例拟抵外,如正役知情同行,在场帮索,及正役虽未同行,而主使诈赃者,俱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若正役仅知情同行,并无吓逼情事者,仍照例杖一百,流三千里。其并未主使诈赃,亦未知情同行,但于事后分赃,即于白役死罪上减二等,杖一百,徒三年,赃多者计赃从重论。若并未分赃,及白役诈赃,并未致毙人命者,仍照私带白役例责革,加枷号两个月。”[145]此外,清律“决罚不如法条”还有监临官员因公事非法殴打人犯,听从下手之差役减该官罪一等的规定。
清代州县的差役,能够参与司法过程并有专门职责的,即于前文所述。从法律规定来看,这些差役的职责都相对明确,权责也较为明晰。因为衙役身隶“贱籍”,他们的地位是很难受到重视的。对他们在司法过程的违法犯罪行为,刑事处罚是基本方式,在刑事处罚之外,还往往有革役的处分。
【注释】
[1]《大清律例》,田涛、郑秦点校本,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49页,举用有过官吏。
[2]《大清律例》,田涛、郑秦点校本,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62页,官文书稽程。
[3]同上书,第117—118页,公事失错。
[4]同上书,第164页,照刷文卷。
[5]同上书,第166—167页,增减官文书。
[6]《大清律例》,田涛、郑秦点校本,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68页,漏使印信。
[7]同上书,第602页,吏典代写招草。
[8]同上。
[9]薛允升:《读例存疑》,胡星桥等点注本,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45页,弃毁制书印信。
[10]同上书,第146页,弃毁制书印信。
[11]同上书,第137页,举用有过官吏。
[12]《大清律例》,田涛、郑秦点校本,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97页,官吏受财。
[13]同上。
[14]《大清律例》,田涛、郑秦点校本,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62页,承差转雇寄人。
[15]同上书,第551页,主守不觉失囚。此处“官典”,按《大清律辑注》该条解释,应为刑房吏典。
[16]同上书,第550页,稽留囚徒。
[17]同上书,第559—560页,囚应禁而不禁。
[18]《大清律例》,田涛、郑秦点校本,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68—569页,与囚金刃解脱。
[19]同上书,第561页,故禁故勘平人。
[20]同上书,第569—570页,主守教囚反异。
[21]同上书,第570页,狱囚衣粮。
[22]薛允升:《读例存疑》,胡星桥等点注本,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822页,故禁故勘平人。
[23]《大清律例》,田涛、郑秦点校本,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17页,同僚犯公罪。
[24]《大清律例》,田涛、郑秦点校本,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79页,官司出入人罪。
[25]同上书,第583页,官司出入人罪。
[26]同上书,第584页,官司出入人罪。
[27]同上书,第591页,检验尸伤不以实。
[28]《大清律例》,田涛、郑秦点校本,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73页,老幼不拷讯。
[29]同上书,第478页,告状不受理。
[30]同上书,第157页,讲读律令。
[31]同上书,第159页,弃毁制书印信。
[32]同上书,第497页,官吏受财。
[33]朱枟编:《粤东成案初编》,道光戊子线装抄本,卷35。
[34]同上书,卷25。
[35]祝庆祺等编:《刑案汇览三编》(四),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501页。
[36]同上书,第509页。
[37]同上书,第418页。
[38]祝庆祺等编:《刑案汇览三编》(四),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1896页。
[39]《大清律例》,田涛、郑秦点校本,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90—91页,文武官犯私罪。
[40]《大清律例》,田涛、郑秦点校本,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41页,应捕人追捕罪人。
[41]沈之奇:《大清律辑注》(下),怀效锋点校本,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954页。
[42]同上书,第958页。
[43]《大清律例》,田涛、郑秦点校本,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78—379页,强盗。
[44]《大清律例》,田涛、郑秦点校本,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98页,常赦所不原。
[45]同上书,第542页,应捕人追捕罪人。
[46]同上书,第557页,盗贼捕限。
[47]薛允升:《读例存疑》,胡星桥等点注本,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694页,强盗。
[48]同上书,第694—695页,强盗。
[49]祝庆祺等编:《刑案汇览三编》(四),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377—378页。
[50]祝庆琪等编:《刑案汇览三编》(三),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1776页。
[51]洪彬纂集:《驳案成编》,乾隆丁亥年八月刊,中国政法大学馆藏,一函八册,册二。
[52]《大清律例》,田涛、郑秦点校本,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79页,强盗。
[53]沈之奇:《大清律辑注》(下),怀效锋点校本,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93页。
[54]《大清律例》,田涛、郑秦点校本,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44页,罪人拒捕。
[55]同上。
[56]薛允升:《读例存疑》,胡星桥等点注本,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770页,罪人拒捕。
[57]祝庆祺等编:《刑案汇览三编》(四),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497页。
[58]《大清律例》,田涛、郑秦点校本,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40页,不应为。
[59]祝庆祺等编:《刑案汇览三编》(三),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2099页。
[60]同上书,第2101页。
[61]祝庆祺等编:《刑案汇览三编》(三),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1875页。
[62]《大清律例》,田涛、郑秦点校本,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87页,白昼抢夺。
[63]同上书,第380页,强盗。
[64]薛允升:《读例存疑》,胡星桥等点注本,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63页,窃盗。
[65]薛允升:《读例存疑》,胡星桥等点注本,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32页,强盗。
[66]祝庆祺等编:《刑案汇览三编》(三),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1855页。
[67]祝庆祺等编:《刑案汇览三编》(三),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1864页。
[68]祝庆祺等编:《刑案汇览三编》(四),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407页。
[69]同上书,第412页。(www.xing528.com)
[70]薛允升:《读例存疑》,胡星桥等点注本,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768页,应捕人追捕罪人。
[71]《大清律例》,田涛、郑秦点校本,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79页,强盗。
[72]祝庆祺等编:《刑案汇览三编》(四),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456—457页。
[73]《大清律例》,田涛、郑秦点校本,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53页,盗贼捕限。
[74]清年辑:《说帖摘要抄存》,板存开封府署,道光辛卯木刻本,下函,卷14,第93页。
[75]四川省档案馆编:《清代巴县档案汇编》(乾隆卷),北京:档案出版社1991年版,第64页。
[76]《大清律例》,田涛、郑秦点校本,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45页,信牌。
[77]何耿绳辑:《学治一得编》,载《官箴书集成》(六),第679页。
[78]戴杰:《敬简堂学治杂录》,载《官箴书集成》(九),第83页。
[79]刘衡:《州县须知》,载《官箴书集成》(六),第96页。
[80]黄六鸿:《福惠全书》,载《官箴书集成》(三),第239页。
[81]祝庆祺等编:《刑案汇览三编》(三),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1875页。
[82]《大清律例》,田涛、郑秦点校本,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51页,主守不觉失囚。
[83]祝庆祺等编:《刑案汇览三编》(四),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493—494页。
[84]薛允升:《读例存疑》,胡星桥等点注本,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801页,主守不觉失囚。
[85]薛允升:《读例存疑》,胡星桥等点注本,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799页,主守不觉失囚。
[86]《大清律例》,田涛、郑秦点校本,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47页,徒流人逃。
[87]祝庆祺等编:《刑案汇览三编》(四),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478—479页。
[88]李馥堂钞订:《比引成案新编》,道光癸巳秋日镌虞山邵氏藏版,卷6。
[89]祝庆祺等编:《刑案汇览三编》(三),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2189—2190页。
[90]《大清律例》,田涛、郑秦点校本,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40页,不应为。
[91]《大清律例》,田涛、郑秦点校本,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45页,狱囚脱监及反狱在逃。
[92]同上书,第568页,与囚金刃解脱。
[93]同上书,第569页,主守教囚反异。
[94]同上书,第546页,狱囚脱监及反狱在逃。
[95]薛允升:《读例存疑》,胡星桥等点注本,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830页,狱囚衣粮。
[96]《大清律例》,田涛、郑秦点校本,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65—566页,凌虐罪囚。
[97]同上书,第559—560页,囚应禁而不禁。
[98]同上书,第570页,狱囚衣粮。
[99]同上书,第565页,凌虐罪囚。
[100]《大清律例》,田涛、郑秦点校本,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67页,凌虐罪囚。
[101]薛允升:《读例存疑》,胡星桥等点注本,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868页,检验尸伤不以实。
[102]《大清律例》,田涛、郑秦点校本,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61页,故禁故勘平人。
[103]同上书,第566页,凌虐罪囚。
[104]《大清律例》,田涛、郑秦点校本,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99页,徒囚不应役。
[105]祝庆祺等编:《刑案汇览三编》(三),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2213页。
[106]此案未标明系属州县监狱,因案情特别而录之,下文之“与囚金刃解脱案”亦同。
[107]祝庆祺、潘文舫等编:《刑案汇览三编》(四),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500页。
[108]祝庆祺等编:《刑案汇览三编》(三),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2212页。
[109]李馥堂钞订:《比引成案新编》,道光癸巳秋日镌虞山邵氏藏版,卷6。
[110]祝庆祺等编:《刑案汇览三编》(三),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2214页。
[111]祝庆祺等编:《刑案汇览三编》(三),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2209—2210页。
[112]祝庆祺等编:《刑案汇览三编》(四),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450页。
[113]吕坤叔:《实政录》,道光丁亥开封府署雕版(1827),卷2,第19—20页。
[114]同上书,第5页。
[115]同上书,第11页。
[116]赵尔巽:《清史稿》,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4215页,刑法三。
[117]《大清律例》,田涛、郑秦点校本,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62页,承差转雇寄人。
[118]同上。
[119]薛允升:《读例存疑》,胡星桥等点注本,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849页,有司决囚等第。
[120]《大清律例》,田涛、郑秦点校本,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46页,狱囚脱监及反狱在逃。
[121]同上书,第551页,主守不觉失囚。
[122]薛允升:《读例存疑》,胡星桥等点注本,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787页,徒流人逃。
[123]同上书,第798页,主守不觉失囚。
[124]薛允升:《读例存疑》,胡星桥等点注本,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801页,主守不觉失囚。
[125]同上书,第803页,主守不觉失囚。
[126]同上。
[127]祝庆祺等编:《刑案汇览三编》(四),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480页。
[128]同上书,第481页。
[129]薛允升:《读例存疑》,胡星桥等点注本,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787页,徒流人逃。
[130]同上书,第803页,主守不觉失囚。
[131]同上书,第799页,主守不觉失囚。
[132]同上。
[133]薛允升:《读例存疑》,胡星桥等点注本,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795页,稽留囚徒。
[134]《说帖类编》,道光乙未夏镌,律例馆校钞本,卷35,第38—39页。
[135]祝庆祺等编:《刑案汇览三编》(三),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2188页。
[136]祝庆祺等编:《刑案汇览三编》(四),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491—492页。
[137]祝庆祺等编:《刑案汇览三编》(三),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2194—2195页。此案经笔者略节,因后文有“先行回县”,并知县因之受处情节,推知为州县差役。
[138]同上书,第2200页。
[139]薛允升:《读例存疑》,胡星桥等点注本,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824页,凌虐罪囚。
[140]《大清律例》,田涛、郑秦点校本,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66页,凌虐罪囚。
[141]祝庆祺等编:《刑案汇览三编》(四),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498—499页。
[142]同上书,第720页。
[143]《大清律例》,田涛、郑秦点校本,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91页,检验尸伤不以实。
[144]薛允升:《读例存疑》,胡星桥等点注本,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710页,官吏受财。
[145]薛允升:《读例存疑》,胡星桥等点注本,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710—711页,官吏受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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